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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鲁建标字[2003]3号文规定,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2003年4月1日停止使用。但是,有个别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鲁建标字[2008]10号文规定的“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44元/工日)指山东省价目表中的省定额“人工费”单价及“基价”组成,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应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础。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工程所在地市价。3、方单独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铝合金、防水等项目另外分包(肢解工程),总包单位如何结算? 答:总包单位应将分包项目计入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再将定额直接费扣减,人工费调增部分不得扣减。(东营市定额站)4、框架梁计取脚手架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问题根据省定额站解释,现浇混凝土单梁、连续梁的脚手架按其相应规定计算,有梁板的板下梁不计算脚手架。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消耗量定额中的有梁板是指现浇密肋板、井字梁板(即由同一平面内相互正交或斜交的梁与板所组成的结构构件),板下梁是指搭在框架梁上的梁。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框架梁应按单梁、连续梁规定计算脚手架。建筑物外墙上的框架梁,其脚手架已包含在外脚手架内,不再重复计算。在计算混凝土工程量时,框架梁与板整浇的,执行单梁、连续梁及平板定额;框架梁、搭在框架梁上的梁(含密勒梁、井字梁)与板整浇的,板下梁与板合并执行有梁板定额,框架梁仍执行单梁、连续梁定额。5、箍筋采用三级钢如何执行定额现浇构件箍筋采用三级钢时,执行现浇构件Ⅰ级钢箍筋子目,换算钢筋种类,机械乘以系数1.38。6、轻型框剪墙项目的使用该项目用于轻型框剪结构高层住宅中,柱、梁、墙厚度相同,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梁、柱靠暗配钢筋体现,柱的断面形式多为T、L、一、十字型,执行该定额后,相应的执行轻体框架柱(壁式柱)模板及钢筋砼墙脚手架子目。7、植筋子目的使用定额植筋子目4-1-118~130与我市工程实际不相吻合,使用时应扣除钢筋含量,施工用钢筋按实际数量计算,执行相应的钢筋子目。8、防水墙(卫生间等)四周根部上返混凝土,如何执行定额执行圈梁定额。9、钢筋砼贮水池垂直运输消耗量定额10-2-47~49钢筋砼贮水池垂直运输机械含量与实际发生存在较大差异,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砖贮水池、污水池垂直运输按实际发生计取。10、税金税率的执行标准按工程所在地,除长岛县境域执行鲁建标字[2005]14号文中的“县、城镇”标准外,其他地级市所属区及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均执行文中“市区”标准。11、关于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说明: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鲁标定字[2004]20号),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9号),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8元调为36元,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鲁建标字[2008]10号),由36元调为44元,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2010年8月15日调至53元/工日。
12、关于人、材、机差价的处理:(1)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自主报价,按规定的现行计价程序进行计价,不再找补差价。各种费用参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发布的费率计取(有合同约定除外)。(2)以现行的价目表和费用费率进行计价,其差价(基期价与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之间的差价)作如下处理: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的差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采用找补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其差价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13、各项规费费率的说明(1)工程排污费,工程招投标或编制标底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根据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调整。(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安全施工费,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价,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结算时,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每m2指建筑面积。14、关于施工水电费:(1)临时水、电源,建设单位应供应至距单体(含小区中的单体)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米的范围内,并设表计量。(2)施工企业生活用水、电,由施工企业负责。(3)施工用水、电,消耗量定额子目内包括水、电费,若建设单位供水、电时,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水、电表用量及相应的取定价格退给建设单位。(4)施工企业供水、电时,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水、电价格找补差价。(5)施工用水定额是按自来水方式考虑的,施工企业若用其他方式供水时,施工现场用水(包括设施)增加费用为: ①一般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计。 ②室外工程、构筑物工程(不含其中土石方工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关于采购保管费:(1)材料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 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 ①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施工单位计取40%。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由施工企业提运时施工单位计取60%,建设单位计取40%。 ③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用),未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2)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正、负差价,不另计取采保费。(3)施工企业按规定退供料款时,不计退税金。16、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 ①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②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③水泥、石灰、各种砌筑和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钢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和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④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和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道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⑤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按占材料费的3‰计算。 ⑥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消耗量定额市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赏。⑦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未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其检验试验费应按实计算。 ⑧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属于一般鉴定、检查范围的材料除外)要求进行再检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对构件送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用等,不包括在检验试验费内,应按实计算。17、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防止拖延工程结算现象,有效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如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限,且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限: (1)工程竣工后28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的时限规定: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 Li"兀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方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为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方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发包方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发包方应在工程结算完成7日内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备案,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结算备案手续,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方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1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独立、公正进行执业,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咨询合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网上公示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掌握公示信息,避免二次或重复审核结算问题的发生。19、木材出材率按下表执行:类别规格 单位 门窗用料 模板用料装饰用料 模板材及方撑木 圆木Φ18一Φ28 m3 2.582 1.872 1.614 2.065 圆木Φ28一Φ38 m3 2.39 1.734 1.547 1.913 圆木Φ38一Φ48 m3 2.27 1.649 1.503 1.819 圆木Φ48以上 m3 2.14 1.554 1.455 1.714 方板材(综合) m3 1.766 1.356 1.214 1.506 20、多层建筑工程中,层高在2.2m以下的车库,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答: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临时设施费中是否包括拆除临设的建渣外运?答:不包括。临时设施费中是否包括施工现场的管沟排水?答:不包括。但已包括临时房屋内及周边的管沟排水。机械运淤泥如何套用定额?答:按机械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0。弧形条形基础、基础梁、圈梁的模板如何计算?答:弧形部分的模板按相应的条形基础、基础梁、圈梁的模乘以系数1.20计算。
筒仓垂直运输机械费的计量单位“座”是指4个以内的筒仓为1座,还是每1个筒仓为1座?答:4个以内的筒仓为1座。塔吊与建筑物之间的附着及预埋铁件是否计算?答: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垂直运输机械20m(6层)以上如何执行?答:20m以内是指单层建筑,6层以上是指多层建筑。多层建筑物未超过六层,但檐高超过了20m,是否计算超层超高增加费?答:不计算。维修定额整体拆除中是否包括地坪拆除?答:不包括。
东建造字[2008]15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结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调研情况,现对竹(胶)板模板制作结算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使用竹胶板或胶合板现场制作模板时,应将计算出的模板工程量套用定额中“胶合板模板(成品)”相应子目,同时扣除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消耗量;再将模板工程量乘以摊销系数套用补充分册中竹(胶)板模板制作制作子目。二、模板摊销系数应按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同约定或据实办理签证,双方无约定的可按以下系数和规定进行计算:项目基础、柱、梁、墙平板斜板、折板竹胶板0.2330.1750.35木胶板0.350.260.525说明:1、木胶板制作执行本表系数并执行消耗量定额10-4-310--315子目时,人工下浮15%、木方下浮35%。2、以上摊销系数仅适用于一般工程,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三、本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
施工水电费如何计取?1、施工水电费如何计取?答:施工用水、电源,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引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或使用地点50米范围内,并安置水、电表。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如建设单位未设置水电表,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按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的7‰-14‰结算,其中水2‰-4‰,电5‰-10‰。2、施工用水、电量是否可按定额分析的数量计算?定额中列出的电消耗量是从何考虑的?答:对于施工用水、用电,原则上都应安表计量,结算时按实耗数量结算水电费,其单价执行采用的价目表单价或双方约定单价。如实际施工中所采用的机械规格型号与定额完全一致时,也可按定额分析的数量计算。不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应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2004)》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定额中列出的电动机械的用电,除某些特殊、专用(如地下工程盾构掘进机等)机械外,一般均已包括在机械台班费中。对于单位价值较小、不构成固定资产、未列入定额机械内的电动工、机具,其用电量列入定额材料消耗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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