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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下)各省定额2008-02-2200:10:47阅读830评论2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九册施工措施项目说 明 一、本章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措施费,夜间施工措施费,二次搬运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费,脚手架措施费,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工程附加费,混凝土泵送费,总承包服务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等13项,共7节,391条基价子目。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 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是指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以及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环境保护费用。 三、临时设施措施费 临时设施措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四、夜间施工措施费 夜间施工措施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五、二次搬运措施费 二次搬运措施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1.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包干运费按台次计算,运费中已包括往返运费。 (2)包干运费只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 (3)包干运费中已包括了臂杆、铲斗及附件、道木、道轨的运费。 (4)10t以内汽车式起重机,不计取场外开行费。10t以外汽车式起重机,每次场外开行费按其台班单价的25%计算。 (5)机械运输路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2.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1)轨道铺拆以直线形为准,如铺设弧线形时,基价乘以系数1.15。 (2)固定式基础适用于混凝土体积在10m3以内的塔吊基础,如超出者按实际计算。 (3)固定式基础如需打桩时,打桩费用另行计算。 3.大型机械现场的行使路线需修整铺垫时,其人工修整,可按实际计算。若使用路基箱、钢板铺垫时,不分块数和使用时间,以工地为单位计取场外包干运费1385.16元(其中:机械费1253.77元,管理费131.39元);工地使用折旧费172.60元,幢号之间的运输按场外包干运费的60%计取。使用道木铺垫按15次摊销,使用碎石零星铺垫按一次摊销。 4.大型机械安拆费 (1)机械安拆费是安装、拆卸的一次性费用。 (2)轨道式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3)自升塔安拆费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费增加20%。 七、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费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现浇及预制混凝土基价中模板的配制是按正常的施工工艺条件考虑的,如因设计原因需使用其他模板时可另行补充。 2.组合钢模、木模的场外运输已综合在基价中。大钢模和定型钢模的场外运输和幢号间转移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输量计算。筒子模场外运费每个623.05元(其中:机械费500.68元,管理费122.37元),平模场外运费每块282.74元(其中:机械费227.21元,管理费55.53元),幢号间转移费按场外运费乘以系数0.5计算。 3.大钢模的大修费和小修费已综合在钢模单价中。 4.基价中模板铁件系指模板的周转铁件。施工中必须埋入混凝土不能拔出的支模铁件、螺栓,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用量与基价含量对比后调整。 5.预制构件拆(剔)模、清理用工已包括在模板子目总工日中。 八、脚手架措施费 脚手架措施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凡单层建筑,执行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基价;二层及二层以外的建筑执行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基价;地下室部分执行地下室脚手架基价。 2.单层综合脚手架适用于檐高20m以内的单层建筑工程,多层综合脚手架适用于檐高在140m以内的多层建筑工程。 3.综合脚手架基价中包括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墙面粉饰脚手架及框架结构的混凝土浇捣用脚手架。 4.单层综合脚手架包括天棚装饰脚手架,不论室内净高多少,均不得增加天棚装饰脚手架;多层综合脚手架包括了层高在3.6m以内的天棚装饰用脚手架,当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可另行增加天棚装饰用脚手架。 5.各项脚手架基价中均不包括脚手架的基础加固,如需加固时,加固费按实计算。基础加固是指木脚手立杆下端以下或金属脚手底座下皮以下的一切作法。 6.执行综合脚手架基价,有下列情况者,另按单项脚手架基价计算 (1)满堂基础及高度(指垫层上皮至基础顶面)超过1.2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2)多层建筑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天棚装饰工程。 (3)砌筑高度超过1.2m的屋顶烟囱、管沟墙及砖基础。 (4)临街建筑物的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 (5)电梯安装。 7.凡不适宜使用综合脚手架的工程项目,可套用相应的单项脚手架基价。 8.罩棚脚手架,按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的相应基价乘以系数0.6计算。 九、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 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基础排水包括排水井和抽水机抽水,排水井分集水井和大口井两种,集水井基价子目中包括了做井时除去挖土之外的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实际井深在4m以内,包干使用。井深超过4m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和管理费可按比例调整。大口井按井管直径分两种规格,抽水结束时回填大口径的人工和材料未在预算基价中考虑,可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2.抽水机抽水分为三种泵,实际使用抽水机型号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换算时子目中的管理费按机械费调整幅度调整。 十、垂直运输费 垂直运输费是指工程施工时必须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费。 1.多跨建筑物当高度不同时,按其高跨(或低跨)建筑物的总工日分别执行不同的基价子目。 2.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3.建筑物垂直运输基价中塔吊是按建筑物底面积每650m2设置一台塔吊考虑的。如受设计造型尺寸所限,其构件吊装超越吊臂杆作业能力范围必须增设塔吊时,每工日增加费用如下表。单位:元结 构 类 型机 械 费管 理 费合 计混 合 结 构1.610.091.70框 架 结 构1.710.101.81滑 模 结 构1.190.071.26其 他 结 构1.630.091.72 4.凡檐高在20m以外40m以内,且实际使用200tm以内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工日增加1.68元(其中:机械费1.59元,管理费0.09元)。 (1)由于现场环境条件所限,只能在新建建筑物一侧立塔,建筑物外边线最大宽度大于25m的工程。 (2)两侧均可立塔,建筑物外边线最大宽度大于50m的工程。 5.构筑物垂直运输以座计算,基价设置限值高度和每增1m高度两种子目。每超过限值高度1m时,按每增加1m子目计算,尾数超过0.5m者,按1m计算,不足1m时,舍去不计算。 6.构筑物中贮水(油)池的地上部分,自设计室外地坪至顶板上皮的高度超过3.6m时,可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子目执行。 7.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系指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槽底的深度超过3m,且该项基价中人工工日又带有()的混凝土及砌筑工程。 8.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由包括混凝土材料和不包括混凝土材料两部分组成。其中不包括混凝土材料的垂直运输子目,适用于使用混凝土输送泵的工程。 十一、超高工程附加费 超高工程附加费是指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施工时,由于人工、机械降效所增加的费用。 1.多跨建筑物檐高不同者,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前后檐高度不同时,以较高的檐高为准。 2.同一个建筑物有多种结构组成,应以建筑面积较大的为准。 十二、混凝土现场泵送费 混凝土现场泵送费是指施工现场采用混凝土输送泵(包括固定泵和活动泵)及输送管道将混凝土输送到施工部位直至入模除人工以外所需的费用。 1.现浇混凝土各子目均不包括混凝土水平运输,凡未采用输送泵施工者,施工现场的水平运输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配合比中,不需单独计算。 2.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应按部位和高度计算混凝土泵送费。 十三、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发包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支付总包对专业工程单独承包项目的服务费。 十四、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是指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竣工验收后,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规则 一、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4.3.1的规定计算。 二、临时设施措施费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数乘以临时设施措施费费率1.38%计算。 三、夜间施工措施费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4.3.3的规定计算。四、二次搬运措施费按现场总面积与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的比例,以预算基价中材料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二次搬运措施费费率计算。序号施工现场总面积/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二倒费费率1>4.50.0%23.5~4.51.3%32.5~3.52.2%41.5~2.53.1%5<1.54.0% 五、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次数及安装拆卸台次计算。 1.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包干运费按施工方案以台次计算。 (2)自行式压路机的场外运费,按实际场外开行台班计算。 (3)外环线以外的工程或由专业运输单位承运者,场外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2.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1)轨道式塔吊路基碾压、铺垫、铺道安拆费,按塔轨的实铺长度以米计算。 (2)固定式基础混凝土体积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3.大型机械安拆费 (1)机械安拆费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次数计算。 (2)塔吊分二次立的,按相应项目的安拆费乘以系数1.2。 六、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费 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按照设计施工图示混凝土体积计算。 2.混凝土滑模设备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按建筑物标准层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浇筑高度超过3.6m的增价是以混凝土柱、梁、板、墙的图示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分别套用基价子目。 七、脚手架措施费 1.综合脚手架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建筑物的檐高应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为准,如有女儿墙者,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带挑檐者,其高度算至挑檐下皮,多跨建筑物如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按不同高度计算,同一建筑有不同结构时,应以建筑面积比重较大者为准,前后檐高度不同时,以较高的高度为准。 3.执行综合脚手架基价的工程,其中另列单项脚手架基价计算的项目,按下列计算方法执行 (1)满堂基础及高度(指垫层上皮至基础顶面)超过1.2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的脚手架按槽底面积计算,套用钢筋混凝土基础脚手架基价。
(2)多层建筑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天棚或顶板抹灰的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价执行。 (3)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屋面板勾缝、油漆或喷浆的脚手架按主墙间的面积计算,执行活动脚手架(无露明屋架者)或悬空脚手架(有露明屋架者)基价。 (4)砌筑高度超过1.2m的屋顶烟囱,按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烟囱出顶高度以面积计算,执行里脚手架基价。 (5)砌筑高度超过1.2m的管沟墙及基础,按砌筑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执行里脚手架基价。 (6)水平防护架,按建筑物临街长度另加10m,乘搭设宽度,以平方米计算。 (7)垂直防护架,按建筑物临街长度乘建筑物檐高,以平方米计算。 8)电梯安装脚手架按座计算。 4.满堂脚手架按室内主墙间净面积计算,其高度以室内地面至天棚底(斜形天棚按平均高度计算)为准,凡天棚高度在3.6~5.2m之间者,计算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超过5.2m时,再计算增加层,每增加1.2m计算一个增加层,尾数超过0.6m时,可按一个增加层计算。 5.悬空脚手架和活动脚手架,按室内地面净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间壁墙、烟囱所占面积。 6.混凝土梁脚手架按脚手架垂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高度从自然地坪或楼层上表面算至梁下皮,长度按梁中心线长度计算。 7.挑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乘层数,以米计算。 8.单独斜道与上料平台以外墙面积计算,其中门窗洞口面积不扣除。 9.烟囱脚手架的高度,以自然地坪至烟囱顶部的高度为准,工程量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地面以下部分脚手架已包括在基价内。 10.水塔脚手架的高度以自然地坪至塔顶的高度为准,工程量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水塔脚手架按相应的烟囱脚手架人工费乘以系数1.11,管理费乘以系数1.075,其他不变。 11.贮仓、贮水(油)池脚手架分两项计算,池外脚手架以平方米计算。套用双排外脚手架基价,计算公式如下: 圆形:(外径+1.8m)×3.14×高; 方形:(周长+3.6m)×高。 池内脚手架按池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子所占面积,套用满堂脚手架基价。 12.凡不适宜使用综合脚手架基价的建筑物,可按以下规定计算,执行单项脚手架基价。 (1)砌墙脚手架,按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外墙脚手架长度按外墙外边线计算,内墙脚手架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高度按自然地坪至墙顶的总高计算(山尖高度算至山尖部位的1[]2)。 (2)檐高15m以外的建筑外墙砌筑,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外双排脚手架应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墙上的门、窗、洞口的面积。 (3)檐高15m以内的建筑,室内净高在4.5m以内者,外墙砌筑,按里脚手架以平方米计算。 (4)室内净高在4.5m以外者檐高16m以内的单层建筑物的外墙的砌筑,按单排外脚手架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双排外脚手架以平方米计算。 ①框架结构的填充墙。 ②外墙门窗口面积占外墙总面积(包括门窗口在内)40%以外。 ③外檐混水墙占外墙总面积(包括门窗口在内)20%以外。 ④墙厚小于24cm。 (5)清水外檐墙的挑檐、腰线等装饰线抹灰所需的脚手架,如无外脚手架可利用时,应按装饰线长度以米计算,套用挑脚手架基价。 (6)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内墙抹灰按抹灰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套用单排外脚手架基价。
(7)凡外墙砌筑脚手架按里脚手架计算者,应同时计算上料平台,单独斜道及外檐装修用吊篮脚手架,其工程量均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13.独立砖石柱的脚手架,按单排外脚手架基价执行,其工程量按柱截面的周长另加3.6m,再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14.围墙脚手架按里脚手架执行,其高度以自然地平至围墙顶面,长度按围墙中心线计算,不扣除大门面积,也不增加独立门柱的脚手架。 八、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 基础集水井以座计算,大口井按累计井深以米计算,抽水机抽水以台班计算。昼夜连续作业时,一昼夜按3台班计算。 九、垂直运输费 1.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平至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如有女儿墙者,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带挑檐者算至挑檐下皮。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2.建筑物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以基价子目中不带()的总工日计算,凡基价子目的工日有()者不计算。 3.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的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全部混凝土与砌体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分别计算。 十、超高工程附加费 1.超高工程附加费以首层地面以上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2.地下室工程位于设计室外地平以上部分超过层高一半者,其建筑面积可并入计取超高工程附加费的总面积中。 十一、混凝土泵送费按各基价子目中规定的混凝土消耗量以立方米计算。 十二、总承包服务费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4.3.10的规定执行。 十三、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4.3.11的规定执行。附录一砂浆及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说 明 一、本附录中各项配合比,仅供编制建筑工计价文件时使用。 二、各项配合比中均不包括制作、运输所需人工、机械和施工管理费。 三、各项配合比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在配制过程中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 四、砌筑砂浆为综合取定者,使用时可不换算。 五、非砌筑砂浆的主料品种不同时,可以换算。 六、特种混凝土的配合比或主料品种不同,可以换算。附录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基价说 明 一、本附录中各项配合比,仅供编制计价文件时使用。 二、各项基价中已经包括制作、运输所需人工、机械和施工管理费。 三、各项基价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在配制过程中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附录三材料价格说 明 一、本附录包括建筑材料价格、标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价格和预制工业用普遍木质门产品价格。 二、本附录的材料价格是确定子目的预算基价中材料费的依据。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按编制期价格重新确定材料价格。
三、材料价格由材料采购价、运费和运输损耗组成。由供货方送货至工地且采购价已包括运费时,不再计算运费和运输损耗。附录中的采购价系按2003年平均价格计算。材料价格计算公式如下:采购价为供应地点交货价格: 料价格=(采购价+运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价为施工现场交货价格: 材料价格=采购价。四、运费指由供货地点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运费损耗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损耗率如下表:材 料 类 别损耗率机红砖、空心砖、砂、水泥、陶粒、耐火土、水泥地面砖、白瓷砖、卫生洁具、玻璃灯罩1.0%机制瓦、脊瓦、水泥瓦3.0%石棉瓦、石子、黄土、耐火砖、玻璃、色石子、大理石板、水磨石板、混凝土管、钢瓦管0.5%砌块、白灰1.5% 注:表中未列的材料类别,不计损耗。 五、本附录未列的材料,也按上式及运输损耗率表计算。 六、标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编号601~624)产品价格,指按规定的国家和天津市通用标准图集由本市钢筋混凝土构件生产厂家生产、销售的预制构件价格,价格内不含运费。 七、预制工业用普通木质门(编号651~655)产品价格,指按有关木门窗图集,由本市专业木门窗生产厂家生产、销售的木质门价格,价格内不含运费。附录四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说 明 一、本附录的价格是根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遵照建设部建标[2001]19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现有机械状况和工料单价、养路费及车船税等标准编制而成。本附录的价格是编制预算基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基础,也可作为确定施工机械台班租赁价格的参考。 二、本附录包括:土石方及筑路机械、打桩机械、起重机械、水平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混凝土及砂浆机械、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其他机械的价格以及机械的综合价格。 三、价格按每台班8h工作制计算。 四、价格由以下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所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年利率系按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10日公布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5.31%计算。 2.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燃料动力费: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电力、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等。 6.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7.其他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五、盾构掘进机械台班价格中未包括安装、拆卸费及场外运费。 六、顶管设备台班价格中未包括人工费。 七、价格中的人工费按32元/工日计算。 八、价格中的燃料动力费采用2003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汽油3.72元/kg、柴油3.28元/kg、煤250元/t、电0.56元/kWh、水4.6元/m3、木柴0.83元/kg。附录五地模及金属制品价格说 明 一、本附录包括混凝土地模、砖地模、砖胎模、钢滑模、钢骨架、铁件、螺栓的制作价格,共7个子目。二、本附录中各子目价格作为成本核算时参考,在工程计价中不得作为基价子目使用。编号项目名称单位预 算 基 价总 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元元元元1钢 滑 模t7224.771744.004250.351230.422钢 骨 架4723.03534.403627.18561.453铁 件5185.191108.803685.01391.384螺 栓5823.871108.804696.8818.195混凝土地模m299.8534.8863.511.466砖 地 模31.0613.1216.761.187砖 胎 模38.4515.6821.371.40 附录六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说 明 本附录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合同审查费及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工伤保险:是指按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5.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规费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费率按43.72%计算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以税前总价为基数,纳税地点在市区的按3.41%计算,纳税地点不在市区的按3.35%计算。 五、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各项费用组成的划分比例如下,供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参考。 企 业 管 理 费序号项 目比 例1管理人员工资31.68%2办公费9.99%3差旅交通费4.92%4固定资产使用费7.11%5工具用具使用费1.46%6劳动保险费9.89%7工会经费7.82%8职工教育经费5.87%9财产保险费0.64%10财务费14.77%11税 金0.35%12其 他5.50%
合 计100.00% 规 费序号项 目比 例1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45.40%失业保险费4.55%医疗保险费22.70%2住 房 公 积 金22.70%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69%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2.27%5工 程 定 额 测 定 费0.69% 合 计100.00% 附录七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说 明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按下表计算各项费用。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序 号项 目计 算 方 法1施工图预算子目计价合计∑(工程量×编制期预算基价)2其中:人工费∑(工程量×编制期预算基价中人工费)3施工措施费合计∑施工措施项目计价4其中:人工费∑施工措施项目计价中人工费5小 计⑴+⑶6其中:人工费小计⑵+⑷7规 费⑹×43.72%8利 润[⑸+⑺]×相应利润率9税 金[⑸+⑺+⑻]×相应税率10含税造价⑸+⑺+⑻+⑼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每个项目的综合单价,均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2.3.1条和2.4.2条的规定,对其组成的各子目(包括主要项目和相关项目)在本基价的基础上计算各子目的合价,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除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外,还应包括规费、利润和税金。各组成子目总价的计算方法及费率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 三、建筑工程利润 建筑工程利润根据工程类别计算(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利润率见下列两表);打成品桩工程、分包工程(包括土方、强夯、构件运输、分包打桩、构件吊装)、机械独立土石方工程均不分工程类别,按7.5%利润率计算。 建筑工程利润率工程类别一 类二 类三 类四 类
利润率12.0%10.0%7.5%4.5% 注:取费基价见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 目一 类二 类三 类四 类单层厂房跨 度m>27>21>12<=12面 积m2>4000>2000>800<=800檐 高m>30>20>12<=12多层厂房主梁跨度m>=12>6<=6 面 积m2>8000>5000>3000<=3000檐 高m>36>24>12<=12住 宅层 数层>24>15>6<=6面 积m2>12000>8000>3000<=3000檐 高m>67>42>17<=17公共建筑层 数层>20>13>5<=5面 积m2>12000>8000>3000<=3000檐 高m>67>42>17<=17构筑物烟囱高 度m>75>50<=50 水 塔高 度m>75>50<=50 筒 仓高 度m>30>20<=20 贮 池容 积m3>2000>1000>500<=500 注: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标准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凡符合标准表中二个条件方可执行本类标准(构筑物除外)。 3.凡建筑物带地下室者,应按自然层计算层数。 4.工业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的道路、下水道、花坛等按四类标准执行。 5.凡政府投资的行政性用房以及政府投资的非营利的工程,最高按三类执行。 6.凡施工单位自行制作兼打桩工程,桩长小于20m为三类,桩长大于20m为二类。 四、补充预算基价表各项费用,可参考下表计算。 补充预算基价表各项费用参考表序号费用名称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取费基数人工工日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日机械费1无材料费项目(只有人工费机械费)1.61元 2.67%3.86元5.54%2混 凝 土 工 程1.61元5.80%2.67%9.27元23.87%3钢 筋 工 程1.61元2.87%2.67%9.27元23.87%4砖、石砌体工程(包括各种砌块)1.61元2.59%2.67%6.88元5.54%5金属结构工程1.61元2.87%2.67%6.88元12.45%6其 他 项 目1.61元2.59%2.67%4.67元5.54%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人 工 费 ┌→直接工程费┤ 材 料 费 ┌→直接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 │ │ └→措 施 费 │ │ ┌→养老保险费 │ ┌→社会保障费┤ 失业保险费 │ │ └→医疗保险费 │ ┌→规 费┤ 住房公积金 │ │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 │ 工伤保险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间接费┤ ┌→管理人员工资 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办 公 费 │ │ │ 差旅交通费 │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企业管理费┤ 劳动保险费 │ │ 工会经费 │ │ 职工教育经费 │ │ 财产保险费 │ │ 财 务 费 │ │ 税 金 │ └→其 他 │ 利 润 └→税 金录七工程价格计算程序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结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来源:《中国招标投标》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利吕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