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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院室外附属工程预算书(附图纸、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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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XX医院消防水池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 一、合同协议书广安市XX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安XX医院消防水池等附属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中选价元(¥元)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市财政审核工程量清单单位单价下浮7%)中选企业取费证,安全文明施工打分分值办理结算。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2014年1月日2014年1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通用合同的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2007年第56号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见《通用合同条款》对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1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1.3.2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合同签订时另行商议。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5合同协议书见《通用合同条款》,补充: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提供一套施工图;如承包人需要追加图纸,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方代为复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本费。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只能用于本工地,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条不适用。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等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文件后14天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14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2.发包人义务2.2发出开工通知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七天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七天内,发包人负责在开工之前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水管、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并按时缴纳水费、电费。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七天内。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牵头协调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2.6工程价款及付款办法2.6.1结算方式:在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实行总造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按广安区府发【2010】28号文规定执行。2.6.2工程价款:在合同规定工程的内容、范围内工程总造价元(大写:元整),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建筑材料、二次人力转运、构件检测费、各种税费、风险费。在包干工程范围内包干给乙方使用,一律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变化和其他因素变化而调整。2.6.3付款办法:按广安区府发【2009】35号文件执行拨付1、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全部工程竣工通过综合验收合格一年内拨付至合同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交清档案资料后按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款拨付合同规定的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必须凭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通过银行转入乙方基本帐户。2、民工工资的支付: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决不允许拖欠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必须造具花名册,由民工签字后存查。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施工单位还要签订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坚决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3、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乙方应于2014年月日17时前将工程基本履约保证金元整一次性全额存入甲方开设的专用帐户上,否则,甲方不予签定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4、在办理开工手续时,需乙方缴纳的押金、保证金等有关费用,如因手续资料不齐不能退还的,由乙方自行负责。2.7组织竣工验收2.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竣工图一式四份。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3套归档,监理公司留1套存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备案制要求。2.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2.8其他义务本项目招标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权力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3.3监理人员3.3.4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3.5总监、监理工程师按比选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压证施工,并按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接受考核至主体工程完工时退还所压证件。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与法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与规范,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外,补充: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进场前3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送发包人审定。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月施工计划及本月完成工程月报报表一式六份;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若不按时、按要求提交,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配备充足的安全保卫人员并派专人负责,根据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物资被盗、人员伤亡等事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合同约定。(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按有关城市管理、环卫、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并承担费用。(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标准化工地,并承担费用。(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须按其经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注明的方法施工,不得以新工艺新方法或通行作法名义擅自减少施工程序,承包人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并经监理或发包人禁止但仍不纠正时,视为承包人违约。b.承包人负责自费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从水、电源接线点装表、敷管、敷线至用水、电地点,且必须安装经过有关部门强检过的水表、电表(水表及电表的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c.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d.项目开工前,须办理与现场附近派出所、医院、120急救中心相关联系手续,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2履约担保4.3分包本项目工程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包人不得同意中选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比选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发包人不得同意承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承包人分包。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员(师)与比选现场监督审核时承包人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4.4联合体本项目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职务:现场代表。4.5.2“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将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将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施工期间按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不定期考核。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或承包人的基本帐户。4.10不利物质条件4.10.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比选总报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保修、管理、承包人认为应办理的与工程有关的保险、税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4.2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场内施工道路7.2.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2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完成期限约定在工程开工前14天内完成。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内完成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固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9.3治安保卫9.3.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9.3.3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比选文件规定工期和施工图及挖运土石方综合全单价所载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七天内予以审定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进场前三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段工期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七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指连续雨天1个月及以上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净增加值在工程总量10%以下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11.6工期提前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不考虑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1)至(4)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项目属于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15.2变更的估价原则15.2.1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A、比选报价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比选报价中已有的价格确定。B、比选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C、比选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计算出变更价格,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评审价下浮7%后报审计部门认定后确定。D、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工程的总额从不予支付。15.2.2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3暂估价不考虑。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不考虑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不考虑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计量与支付17.1.2计量方法按《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17.1.3计量周期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质量证明资料。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目不采用。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无。17.3工程进度付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见专用条款第2.6.3条.17.4质量保证金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缺陷责任质量保修金在竣工后缺陷责任和修复期满后15天内支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如果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有剩余的存在缺陷的工程需要承包人修复完成,发包人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与需完成的剩余待修复的缺陷工程费用相当的保留金金额;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工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留金将不予支付。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按规定应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承包人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能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有关费用。本工程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竣工图一式三份。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1套,监理公司留1套存档,以备竣工验收时用。18.3验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a.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竣工图修正本一式四份。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修正后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3套归档,监理公司留1套存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备案制要求。b.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18.6试运行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竣工清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9.7保修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应按保修责任书明确的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20.保险20.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在投保后14天内抽发包人提交保险凭证。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以当地政府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2.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a.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总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误期赔偿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c.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质量验收规范,承包方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改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发包人酌情扣减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d.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其比选发包价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噪音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人无关。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按下列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