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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方略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 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 对后者,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2:安装企业A承包制造企业B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A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 若A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B企业自行采购提供,A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3: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2006年5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3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合计纳税=85+3=88(万元)。 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应纳增值税=(200+300+100)×17%=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利用承包合同进行筹划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4: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上例中,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
印花税额=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二)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或一些有利规定,达到一定时期内减轻税负的目的,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进行这项工作。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纳税的主导产业之一,合理地筹划营业税,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施工企业现状,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积极利用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归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利用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适用建筑业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有极大的意义,而且有足够的空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款第3条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
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二、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一)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二)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三、利用境外子公司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国内施工企业需要外单位帮助设计图纸情况下税收筹划手法的进行。施工企业,特别是有境外子公司的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营业税的这一政策,尽量将工程的设计业务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境外子公司进行,并且要准确核算,从而规避营业税的税负。设计业务较多而在境外没有子公司的施工企业,可以在税负较低的境外(如境外避税港)设立规模较小的子公司从事设计业务来减少营业税税负。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1)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当然,结算方式的决定不仅仅由施工企业说了算,还需要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很
好地协调和协商,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施工企业能选择到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节税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节税的因素,而营业额则要灵活得多,经营双方可以面议价格,这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升温,与之相适应的建筑行业也日趋繁荣。由于建筑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有总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多样业务运营形式,工作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开泰工程承包公司,某年5月承揽一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800万元,施工单位为金达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500万元。如果开泰工程承包公司与金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开泰工程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800-1500)×3%=9万元。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3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此时应纳税额为:300×5%=15万元。签订分包合同,可以使开泰工程承包公司节税:15-9=6万元。二、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
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如果单位建造一栋办公楼,将工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工程承包金额为800万元,工程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到市场上购买,材料款为5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300万元。如果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单位可到材料生产厂家直接批量采购,材料款只需4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200万元。因此,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施工企业可节税:1300×3%-1200×3%=3万元三、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50万元,在安装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5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安装企业可节税:250×3%-50×3%=6万元。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实例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其经营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建筑安装收入1400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92万元(50+42)。
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83.42万元。 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230)÷(1+17%)×17%-120=50(万元) 应缴营业税=230×3%=6.9(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56.9万元(50+6.9)。由此可见,方案三税负最轻。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当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建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结算价款开具发票时,可以就销售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工业企业普通发票和建筑业发票,而不必将全部开具建筑业发票。企业跨省份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问题一、不管什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一般单位经常涉及的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总之,如果你单位涉及上面的内容,就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同变更可以少缴印花税吗一、问:我公司是天津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 去年8月,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兰花小区施工合同,金额为9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已缴纳。后因工程设计变动,原商业用房由九层改为六层,实际决算金额为6800万元,比原金额减少3000万元。 今年3月份,我公司又签订了新太阳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7000万元。在缴纳印花税时,我公司财务主管以兰花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决定以冲减新太阳工程施工合同金额3000万元后,即4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新太阳工程还有建筑设计合同金额3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3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200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100万元,均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请问我公司以兰花建筑施工合同总额减少,相应减少新太阳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我公司应纳的印花税税额应该是多少?如何实现节税目的?请就印花税有关规定简要介绍一下。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共13种。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多数应税凭证采用比例税率计征;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加以重视:首先,印花税是行为税。即印花税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其次,印花税是凭证税。即印花税只对应税凭证征税。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单据应按规定贴花。再次,印花税可分别计算。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具体到你单位印花税的计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万分之五税率,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所以应缴纳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300×0.5‰=0.15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300×0.3‰=0.09万元,消防安装工程合
同印花税200×0.3‰=0.06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印花税100×0.3‰=0.03万元,共缴印花税0.33万元。 你公司因为兰花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多出3000万元,多缴了印花税,而在新太阳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销的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是公司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按照上述规定,只要签订后符合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因此,新太阳工程应按未冲减的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7000×0.3‰=2.1(万元)。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有其特殊规定,税目税率较复杂。由于大家平时接触较少,极易忽视它。但对于违反征收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大家要引起足够重视,切莫掉以轻心。在此,也希望你公司能针对自身情况,认真分析,多加研究,提高对印花税的认识,以达到合理节税避税的目的。问题标题: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还需贴花吗?问题类型:纳税咨询问题库 问题回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应计征印花税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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