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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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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XX、4、1)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推荐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10、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XX  12、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工程的砼打压桩和砼灌注桩(成孔、清孔、水下砼灌注)分项工程旁站监理工作。  专业桩基工程(如港口、水利等)应按有关专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本细则不含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  (三)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  预制桩审查结果填写津监(桩)-01-1表  灌注桩审查结果填写津监(桩)-01-2表  (1)工程名称、打桩单位、总包单位(人员是否到岗)、审查资质  (2)审核工长、质检员、班组长姓名、资格上岗条件;  (3)采用桩基类型、数量、规格;  (4)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   (5)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  (6)设计图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号及批准人;  (7)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是本工程、公章合法性;  (8)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方案、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文号、批准人是否签字齐全  b、打(压)桩方法、路线能否指导施工  c、施工质量、安全交底落实如何  d、桩基设备能否满足实际要求  (9)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10)焊工上岗证有效期限;  (11)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成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12)预制桩的现场制作及贮运条件,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对桩外观质量检查;  (13)商品砼供应商资质、供货合同编号,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和核准证;  (14)试块标准养护条件的落实;  (15)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核准证;  (16)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水管线的防护措施;  (17)施工机械合格证书;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2、旁站监理时的检查内容:  预制桩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桩)-02-1表  现场搅拌混凝土灌注桩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桩)-02-2表  混凝土浇注工程监理日记(见津监(砼)203表)  (1)基本条件检查:  a、施工机械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b、施工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外界环境、天气人为等原因对浇筑的影响和措施、冬雨季措施的落实;  c、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工长质检人员各专业人员是否在岗,焊工是否是原审查的人员;  (2)打(压)桩:  a、成品桩质量:检查外观质量、桩身、桩帽等,运输后是否有无问题;  b、打(压)桩顺序:应符合规范方案中的措施落实情况;  c、设备运转是否正常,不能带病工作;  d、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打(压)桩深度满足规范要求;   e接桩焊接:确保焊缝质量和设计尺寸,接桩后的中心垂直度应符合要求;  f、停锤验收:控制贯入度、控制桩端设计标高、检查施工记录;  (3)灌注桩:(现场搅拌砼检查、商品砼检查按砼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执行)  a、施工顺序: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应有总图或每天的附图、记录应清楚;  b、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是否以进行隐蔽检查,有无变化;  c、成孔、扩孔、清孔方法和质量,孔径、沉渣厚度的检查;  d、保护层措施落实如何,允许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e、钻孔深度的实测情况;  f、水下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浮桩长度;  g、现场搅拌混凝土计量情况;  h、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  i、混凝土坍落度检查;  j、桩的充盈系数:检查砼初罐量和总的砼灌注量;  k、泥浆比重的控制记录;  (4)、打压桩和砼灌注桩在过程中发生问题应详细记录,经相关单位认定后进行处理。  (5)应注明每天浇筑的起始时间   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影配合监理日志的记录内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1)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与工程同步形成;  (2)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钻孔、清孔、钢筋笼吊放、混凝土灌注等),与工程同步形成内容详细、各方签字齐全;  (3)灌注桩和现场预制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4)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如有问题必须有处理记录,并应各方签字齐全;  (6)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7)桩基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总包、桩基施工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8)桩位竣工图,应加盖桩基施工单位公章;  以上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该旁站监理的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签字后,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意见。  (四)旁监监理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下凡带*为强制性条文)   现场质保条件按砼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执行  1、一般要求  (1)*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A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a)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b)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应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5O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O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c)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d)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B、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JGJ94-94第3、3、4条  (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C30;   B、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于50mm。  JGJ94-94第3、3、4条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A、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B、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C、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JGJ94-94第5、2、14条  (4)*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JGJ94-94第5、1、3条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  (6)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7)*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GBJ202-83第1、0、3条  (8)*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J202-83第1、0、4条  (9)*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GBJ202-83第1、0、7条  (10)*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GBJ202-83第1、0、8条  (11)*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  JGJ94-94第6、1、3条  (12)*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JGJ94-94第6、1、6条   (13)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3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  JGJ94-94第3、3、3条  (1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个。GBJ202-83第4、1、8条,JGJ94-94第5、2、4、5、2、5条  (15)桩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