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琶洲二期基础工程施工单位修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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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修改建议(一)、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施工单位建议:工程名称: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三、合同工期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谋。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方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施工单位建议: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方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非承包方原因除外。(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图纸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8套施工图纸。承包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单位建议: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口期和套数: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12套施工图纸(含6套竣工图)。承包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施工单位建议: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课而延课工期的,工期顺延。9.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5)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方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施工单位建议:(5)发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承包方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冃的,承包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方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7)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E.2承包方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现场条件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方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施工单位建议:E.2承包方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现场条件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英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冃标的实现。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1.1(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施工单位建议:(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6 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11.1.2(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且延误时间持续超过30天以上。施工单位建议:(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课工期且延课时间持续超过3天以上。12暂停施工承包方不得以与发包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而停工。否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建议:取消:承包方不得以与发包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而停工。否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工期延误13.1.1(1)基坑支护完成时间:2006年3月6日;(2)土方工程完成时间:2006年4月15日;(3)桩工程完成时间:2005年5月5日;(4)地下停车场工程完成时间:2005年6月4日;施工单位建议:取消(1)、(2)点(3)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6年5月5日;(4)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谋,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方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施工单位建议: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尽量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影响。13.2.2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10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方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10-20天(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内消化,甲方给予承包方赶工费补偿(赶工费按《专用条款》14.3执行);一次 性延误20天(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方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甲方给予承包方双倍赶工费。一次性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超过30天,工期可以顺延。施工单位建议: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1天以内的,工期不予顺延。四、质量与检验15.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施工单位建议:15.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15.1.3承包方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方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承包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工程保修金(工程结算总造价5%)。施工单位建议:15.1.3承包方必须确保工程验收合格。15.3(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止,保证其应有的精度,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建议:(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工地应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止,保证其应有的精度,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满足规范要求。16.5.4承包方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施工单位建议:16.5.4承包方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符合合同、招标 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五、安全文明施工20.3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甲方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方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甲方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施工单位建议:取消“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甲方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方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甲方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4.2承包方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二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满意。施工单位建议:24.2承包方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二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3.2设备、材料的计价调整(1)因设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设备、材料的调整要求为:A、调整原则:计价不能高于招投标文件原定价;性能不能低于招投标文件原要求。施工单位建议:取消“A、调整原则”。(2)因设计变更,将招投标时所定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降低,造成设备、材料实际价格比招投标时有较大的下降,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A、单宗总价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设备、材料,承包方报3家以上 同等级产品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审定。B、单宗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发包方有权采取“询价”或招、议标形式,重新对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价格进行选择和确定,承包方按“询价”或中标结果调整材料供应商及合同价款。如供应形式改为甲供料,承包方可按设备、材料总价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仓储与管理费,具体标准为:总价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总价1.5%;总价50〜100万元(含本数),超过50万部分为1%,计算公式为:(总价・50万)Xl%+50X1.5%;总价100万元以上,超过100万部分为0.5%,计算公式为:(总价・100万)X0.5%+(100-50)Xl%+50X1.5%o本款所称“大宗设备”,是指造价超过5000元/台(套)的设备「"大宗材料”是指造价超过5000元/台(套)的材料。施工单位建议:(2)因设计变更,将招投标时所定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降低,造成设备、材料实际价格比招投标时有较大的下降,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承包方报3家以上同等级产品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审定。26>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岀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甲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后,并在合同签定后七天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牛产措施费、预留金)的20%备料款价。施工单位建议: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出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甲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后,并在合同签定后七天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预留金)的30%备料款价。28.3当所有工程完成并经验收之日起25天内支付至确认工程量的85%,竣工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审核,必要时经甲方委托第三方审定后,在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结算确认,且承包方按吋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应扣回甲方代缴的劳保金)。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桩基础、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在地下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建议:28.3当所有工程完成并经验收之日起25天内支付至确认工程量的90%,竣工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审核,必要时经甲方委托第三方审定后,在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结算确认,且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应扣回甲方代缴的劳保金)。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桩基础、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在地下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15」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方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六份;(3)声像档案一式六份。施工单位建议:34.15.1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方完整移交竣工档案。取消(1)、(2)、(3)点。34.15.4发包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保留工程结算总价款4%作为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方在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方付还该保证金;承包方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方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竣工档案保证金,但仍不能免除承包方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施工单位建议:34.15.4发包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保留工程结算总价款1%作为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 档案给发包人的,发包方在接收档案后15口内给承包方付还该保证金。十、违约、赔偿和争议37、违约37.1(1)违反《专用条款》第26.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木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停工的,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建议:(1)违反《专用条款》第26.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停工的,工期顺延。(2)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期应按甲方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施工单位建议:(2)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期应按甲方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3)违反通用条款第35.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施工单位建议:(3)违反通用条款第35.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37.2.1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承包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发岀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 须主动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方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牛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而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建议:取消37.2.1(1)、(2)、(3)、(4)、(5)、(6)。37.2.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在合同期内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施工单位建议:取消37.2.2。37.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方违反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1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方违反本专用条款第12」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方违反本专用条款第13.2.2款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应给甲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方有权停发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方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方商议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实际损失。 (4)承包方违反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竣工口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方必须支付给甲方3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方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工程未完成部分的合同。施工单位建议:37.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取消(1)、(2)、(3)、(4)点;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误的第二天起,每天罚款30000元。37.2.5工程质量方面违约责任(1)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6.5.3款约定抽查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标准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方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万元),承包方承扒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建议:取消37.2.5工程质量方而违约责任(1)、A、B、C、D内容。(2)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方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 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建议:(2)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方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方除无条件按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向发包方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施工单位建议:(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方无条件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施工单位建议:(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