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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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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77— 目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1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4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45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56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57限期整改通知书58停工整改通知书59安全隐患整改报告60恢复施工通知书6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62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63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64复工报告65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66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67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68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69—77—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1)70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2)7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7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73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75—77—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注册编号:晋安监—77— 填报说明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2、工程类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4、注册编号由监督机构依据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填写。5、《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77—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工程类型拟创建标准化工地等级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层数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简况:—77— 二、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77— 三、勘察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四、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77— 五、施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特种人员概况(可附页)姓名年龄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截止日期—77— 专业承包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劳务分包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77— 六、监理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总监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总监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其他监理人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证书号—77—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容预计实施时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77— 七、其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77—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容预计实施时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7—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77— 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情况表工程名称合同价(万元)投资规模拨付时间应付金额合同价的2%(万元)应付比例实付金额(万元)3亿元以下年月日100%3亿元以上年月日40%以上备注:1、3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3亿元以上的工程,首次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少于40%,剩余60%应按进度支付。(拨付凭证复印件粘贴处)—77— 十、其他需要审验的资料1、施工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6、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8、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77—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请予审查注册。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目标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要求,拟创建目标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请予审查。施工单位(公章)年月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意见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注册机关(公章)年月日注册编号晋安监—77—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工程项目—77—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监督机构)为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建五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保证目标: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创建目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合格(或优良)。(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二)依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对应措施,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77—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安措费”,监理单位做好“安措费”的使用监督。(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本项目、班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通过班前教育和岗前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六)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措施得力,达到明显的整治效果。(八)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建质〔2014〕111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达到创建目标。(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保证不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的告知程序,严格执行设备的检测、登记、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一)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77— 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做好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管理台账。(十二)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活动。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进出道路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十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报告。(十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五)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各项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回复。(十六)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十七—77— )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的要求,实施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卷。保证做到安全资料档案及时整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分类规范、条理清晰。我们五方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保证相互配合、协调、监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或发生死亡事故,我们五方都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赔偿。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77—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安全监督机构:(公章)注册编号:晋安监—77—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使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77—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77—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77—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77—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77—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77— (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77—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六)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七)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八)—7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九)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7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十三)—77—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77— (十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十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八)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7—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九)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十一)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1.建筑电工;2.建筑焊工;3.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4.建筑架子工;5.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77—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具体上报表格见附件)(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77— (二十五)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是否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二部分安全监督一、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二、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77—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特别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7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四、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二条执行: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五、建设单位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明确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六、监督机构委派本项目的安全监督人员:主监督员:,联系电话:。—77— 监督员:,联系电话:。监督员:,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举报投诉电子邮件地址:。附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帐—77—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帐工程名称:工程类别:   序号重大事故隐患描述登记日期上报主管部门日期整改措施或方案(附页说明)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附页说明)销号确认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责任部门责任人1           2           3           备注:1、工程类别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整改完成后应及时销号,销号确认由项目负责人签字;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有特殊情况的可另附页说明。—77— 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说明:该年度计划是属于监督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工程项目监督年度计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制定本年度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为根本,深化政府安全监管为关键,以预防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促进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目标任务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做到三个100%:即工程项目监督覆盖率100%,重大隐患跟踪督办率100%,安全监督责任的分管领导、监督部门、监管人员“三落实”100%。—77— 三、监督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四、监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五、监督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六、监督频次按照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每个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计划频次:(一)年度检查主要包括:春季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和冬季施工的安全检查;—77— (二)专项抽查是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的抽查;(三)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抽查: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的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分别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受到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及时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七、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八、监督方式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77—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年月日(公章)—77— 注册编号:晋安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项目名称: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本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编号:晋安监。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好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一、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情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合同造价:建设规模:层数/跨度: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业主代表:联系电话: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77—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安考证号:联系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考证号:专职安全员:安考证号:专职安全员:安考证号:主要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名称:资质等级:名称:资质等级:其他有关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名称:资质等级:名称:资质等级:二、监督组织我站委派等人组成安全监督小组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其中,为主监督员。1、姓名,电话2、姓名,电话3、姓名,电话—77— 三、安全监督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一)安全监督起止时间监督机构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监督机构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监督机构结束监督。(二)安全监督方式—77— 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查阅施工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实体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工程项目整改落实等。(三)安全监督频次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抽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照工程特点每项工程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抽查。结合监督机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工程的安全抽查总次数为次。(四)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主要内容建设单位:1.是否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2.是否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3.是否组织和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会议要求,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4.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5.是否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77— 8.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9.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部分项验收。10.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11.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1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1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相应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包括劳务分包、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4.是否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有关规定。15.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77— 16.施工前是否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7.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有安全教育记录卡,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8.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建立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对已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过验收。20.是否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的告知程序,是否执行建筑起重设备的检测、登记、使用程序,是否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2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22.是否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23.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确使用。24.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77— 25.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6.安全管理资料是否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收集归档整理。27.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本工程第一次抽查项;本工程第二次抽查项;本工程第三次抽查项;本工程第四次抽查项;本工程第五次抽查项;本工程第六次抽查项;本工程第…次抽查项;每次抽查工作应视本工程项目当时的施工情况,从上述27项中选取不少于5项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填入《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注:对于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项目,应根据各单体工程施工进度不同的情况,按照以上内容和标准分别制订监督计划。(五)实体防护安全监督施工现场实体防护部分的抽查主要从以下内容中选取:分项目子项目1、文明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生活设施—77—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3、门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6、满堂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7、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悬挑钢梁,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交底与验收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9、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作业,升降作业10、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11、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12、高处作业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13、施工用电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14、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与缆风绳,钢丝绳,安拆、验收与使用15、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验收与使用16、塔式起重机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多塔作业,安拆、验收与使用17、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18、施工机具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振捣器,桩工机械19、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本工程第一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77— 本工程第二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本工程第三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本工程第四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本工程第五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本工程第六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本工程第…次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项;每次抽查工作应结合工程进度从上述19个分项目中选取不少于3个“分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根据本工程项目当时的现场施工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子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将抽查情况填入《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注:对于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项目,应根据各单体工程施工进度不同的情况,按照以上内容和标准分别制订监督计划。(六)根据本工程特点,现提出以下特殊安全监督要求:1、2、3、(七)其它要求1、本监督计划应在规定内时限向参建各方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纪要。监督小—77— 组根据本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科学地确定检查频次及抽查内容,并在本计划空格处准确填写。2、监督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的,监督小组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超出权限的应及时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对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行为的,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主监督员:(签字)年月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77—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一、会议时间:年月日二、会议地点:三、主持人(监督人员):四、参会人员:1、建设单位: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其他单位:五、会议主要内容: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3、其他内容(附页)监督人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7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编号:号工程名称形象进度受检单位抽查次数第次本次抽查内容(应明确填写抽查的分项目和子项目):抽查情况记录:处置意见:监督人员:年 月 日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一份,监督机构留存。—77— 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号(施工单位):经查,工程存在下列隐患:。请你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全面检查和整改,并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后,将《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报我单位。监督人员: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人:电话:施工单位签收人:电话:监理单位签收人:电话:注:1、编号为本工程项目《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自然序号;2、本通知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77— 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号:(施工单位)经查,工程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与整改无关的其他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停工期间你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完毕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我单位,直至接到我单位查验合格发放的《恢复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特此通知。(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人:电话:施工单位签收人:电话:监理单位签收人:电话:注:1、编号为本工程项目《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自然序号;2、本通知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77—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监督机构):接你单位年月日签发的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已将工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已按验收合格,特此报告。整改情况简述:(可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注:1、“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条描述整改情况;  2、有必要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的,作为附件;3、本通知一式四份,签字后,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77— 恢复施工通知书编号:号:(施工单位)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已收悉,经我单位查验后,现提出如下意见:(可附页)。同意复工。(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签收人:电话:注:1、编号为本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的自然序号;2、本通知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7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因情况,计划自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此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中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止施工的原因(可附件说明):。目前,在施部位形象进度描述:。安全保障措施(可附件说明):。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77—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工程名称)《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已收悉,经查验符合要求,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中止施工。我单位在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安全监督,请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中止施工结束后,请你单位提前5日填报《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到我单位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特此告知。(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已具备复工条件,计划于年月日恢复施工。特此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附件:复工报告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77—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复工报告(监督机构):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经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已具备复工条件,验收情况如下(可附页):1.2.3.4.5.6.7.8.9.1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77—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工程名称)《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已收悉,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特此告知。(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住建部门)我单位于年月日,在对工程进行安全抽查中发现,该工程项目的单位,因其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建议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年月日(公章)—77—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目前已结束施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已经撤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附件: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77—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工程名称)目前已结束施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已经撤场,特此证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77—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1)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建筑面积(m2)结构类型总计得分(满分100分)项目名称及分值安全管理(满分10分)文明施工(满分15分)脚手架(满分10分)基坑工程(满分10分)模板支架(满分10分)高处作业(满分10分)施工用电(满分10分)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满分10分)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满分10分)施工机具(满分5分)自评等级自评意见自评负责人(签名)自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注:1、本表应由施工单位填写,评价等级填写(优良/合格/不合格);2、总得分80分以上的评价为优良,70-79分之间的评价为合格,69分以下的评价为不合格(均含本数);3、本表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77—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2)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自评负责人(签名)自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注:1、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2、本表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77—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工程名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已收悉,经查验符合要求,同意你单位申请事项。我单位自  年 月 日终止对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特此告知。(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单位):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名称)现已结束施工,我单位已接受建设单位申请,终止了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共抽查次,共进行次施工阶段安全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综合评价结果为:。特此告知。附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表(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表责任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77— 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书注册编号共十四位。其中:(1)第一位为山西省简称“晋”;(2)第二、三位为建筑安全监督的简称“安监”;(3)第四位为安全监督注册所在市的英文代码,具体按照表A确定;(4)第五、六位为县(市、区),由各市分别制定,代码使用两位数,个位数前面加“0”,如:01、02、03…09、10、11…。(5)第七至十位为监督建档的年份,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6)第十一至十四位为监督申报书序列号,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从0001开始。申报书列号年份小店区区序列号太原市市区序列号2、示例:晋安监A0120120001—77— 示例表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立了2012年第0001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77— 3、各市英文代码表序号各市名称英文字母代号1太原市A2大同市B3阳泉市C4长治市D5晋城市E6朔州市F7忻州市H8吕梁市J9晋中市K10临汾市L11运城市M—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