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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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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绍兴市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先进水平。“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第三条“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第四条“绍兴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后集中申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检查与评审。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在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第六条“绍兴市标化工地”17 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兰花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绍兴市标化工地”。第二章评审条件和范围第七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绍兴地区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有两家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第八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已列入我局创“绍兴市标化工地”17 目标管理计划,且在该年度9月30日前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饰工程);三、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已获得该年度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证明文件;四、建筑工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现场安全管理符合建筑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五、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或因民工工资拖欠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情、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七、未受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及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第九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8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0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五、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在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时间第十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17 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之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起30日内,将创建计划报给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参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将创建计划一并申报。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区域内创“绍兴市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二),并在每季度首月上旬统一汇总,将创建计划上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第十二条申报工程在主体工程量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申报工程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表格详见附件三),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季度首月上旬统一汇总并上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将适时对专项检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三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考评,合格后填表领取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牌(参选牌领取单详见附件四),授牌后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授牌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择优推荐“绍兴市标化工地”,有关申报资料于当年度10月15日前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仔细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17 每年10月下旬开始,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初评获得“绍兴市标化工地”的工程在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听取各方意见。公示期内若有举报或投诉参评工程不符评选规定及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报“绍兴市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绍兴市标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绍兴市标化工地”专项检查表(附件三);四、参建单位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绍兴市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八、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的有关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照片需在底部注明时间、部位,有缺项的须说明理由);九、各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的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由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参照JGJ59-2011执行);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工程荣获当地“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证明(以文件形式);17 十一、“绍兴市标化工地”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五)。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成立“绍兴市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初定“绍兴市标化工地”和“绍兴市最佳标化工地”,并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三、每年度资料审核前,除主任、副主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外,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监察室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四、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工地的现场和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五、由评审委员会听取专家组审核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初定获得创“绍兴市标化工地”和“绍兴市最佳标化工地”的工程。第十八条“绍兴市标化工地”和“绍兴市最佳标化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名单。第十九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对获奖工程发文表彰,并授予“绍兴市标化工地”称号。召开过市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会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工程,直接授予“绍兴市最佳标化工地”。对获得“绍兴市标化工地”的工程,其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将按照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进行奖励。第六章监督与管理17 第二十条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绍兴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支持与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若发现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二十一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对已列入创建“绍兴市标化工地”的工程实现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随机进行抽查,抽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工程管理处须登记备案,评审时作为审查依据,提请评审委员会投票。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三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始行,原评审办法同时废除。17 附件一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制17 填表说明1.本表由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结果填写。4.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该工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17 申报单位情况表一主承建单位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电话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地址邮编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电话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地址邮编参建单位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电话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地址邮编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电话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地址邮编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电话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地址邮编监理单位名称(公章)资质等级电话项目总监地址邮编业主单位名称(公章)电话地址邮编17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情况竣工备案时间三阶段评分基础主体装饰申报理由注:可另加附页17 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综合评价:公章年月日评委会评审意见:年月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意见:公章年月日17 17 附件二申报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汇总表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上报时间:序号申报工程名称(全称)面积(㎡)申报企业名称(全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资格等级监理企业名称(全称)/资质等级项目总监姓名备注(目标)参建企业名称(全称)注:该表内容应按次序用全称填写完整,并用Excel保存,不得随意更改。17 附件三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专项检查表申报企业:联系电话:工程名称项目经理监理企业总监工程地点形象进度建筑面积(m2)结构层次安全目标建设单位序号检查内容好一般差1市场行为2文明施工3安全管理与防护4其它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查意见:(盖章)年月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意见:(盖章)年月日注:1、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2、检查时间须在主体工程量完成50%之前;3、该表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各一份。17 附件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牌领取单申报企业: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全称)监理企业(全称)工程详细地址参选牌号领取时间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项目经理/签名总监/签名形象进度评分结果检查人员签名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意见:年月日公章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意见:年月日公章注:1、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后填写,领取参选牌;2、本表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各一份。17 附件五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参选工地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第次检查)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形象进度评价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价意见处理意见结果反馈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可另加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