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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1总则1.1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1.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包括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1.3农村居住房屋的施工设计要根据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选用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1.4农村房屋的施工必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1.5农村居住房屋的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鼓励、倡导住户对修建的居住房屋采取保温节能措施以提高居住质量。1.6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2.1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2.2由村镇建筑工匠设计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图,应经县级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可,方可提交施工单位施工。2.3农村居住房屋修建时的质量管理,应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2.4农村房屋应根据房屋地基和基础情况决定基础圈梁的设置,具体要求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2.5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毫米。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土。2.6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应有可靠连接,满足抗震要求。2.7建筑主要用材2.7.1农村居住房屋建设中需要的钢筋、水泥等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2.7.2木结构农村房屋所用的木材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木结构承重用的木材宜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应选用一等材,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应选用二等材,受压构件应选用三等材。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限值要求。2.7.321
毛石结构农村居住房屋所用的石材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其形状不能过于细长、扁薄、尖锥或接近圆形。2.7.4农村居住房屋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基础不应低于C15,地面以上结构不应低于C20,其配合比可参考下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参考值(每立方)材料 C15C20水泥(kg)240~265330~355中砂(kg)785673砾石(kg)11291146水(kg)188195注:1.砾石最大粒径:20—40mm水泥强度等级32.5级,大于32.5等级水泥用量可取下限值。2.中砂、砾石在使用时可根据其含水(干湿)情况调大砂、石用量。2.7.5砌筑砌体所需用砂浆,其配合比参考下表。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参考值强度等级每立方米砂浆水泥用量(kg)每立方米砂浆用砂子量(kg)每立方米砂浆用水量(kg)M5200~2301420270~330M7.5、M10220~280注:1、此表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大于32.5级水泥用量可取下限。21
2、砂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含水(干湿)情况调大砂用量。2.7.6生土结构农村房屋所用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粉土和亚粘土,土中不应含有大于20mm的硬土块,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8%,简易测定的方法为:手捏成团,落地开花。用于夯土墙的原始生土应选用杂质少得黏性土,并碎细晾晒发酵方可使用。用于土坯墙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亚粘土,砌筑泥浆应具有良好的黏性。3地基3.1农村居住房屋基础持力层,应设置在老土层上;地下水位应低于持力层;埋置深度不小于500mm(原土表面算起)。若是冻土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2农村居住房屋同一幢的基础不应设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3.3基础下的地基为软弱粘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可采用连砂石、碎石、矿渣、灰土及含水率合适的粘土换取软弱的土层。处理厚度不应小于600mm,处理范围超出外墙基础外缘宽度不应小于500mm。3.4膨胀土开挖最好避开雨季,开挖至基底后,应即时进行封闭。基础施工完毕后因对基槽(坑)立即回填封闭,分层夯实,基础周围做不小于1200mm的散水,以免基底受到雨水侵扰。21
3.5农村居住房屋同一幢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3.6地基持力层(基底)检查。基槽挖至持力层(基底)后应对基底进行检查,重点是房屋的四个大角和土质有明显不同的区域。检查方法采用釬勘法,即取1m左右钢釬一根,二锤一把,用二锤免匀力连续击把钢釬,使钢釬入土深度达到600mm。如各检查点,锤击数基本相同就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基础·主体工程4.1砌体结构4.1.1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轴线(开间、进深)的尺寸允许偏差应控制在±5mm。四大角应是直角。4.1.2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4.1.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4.1.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搓。4.1.3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4.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21
4.1.5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的砌块(砖、砼小砌块)高度应控制在三层内。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4.1.6砌体结构农村房屋是指烧结普通页岩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承重墙体的房屋。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并不宜采用标准砖组合砌筑。4.1.7砖砌体砌筑前,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保证在砌筑前,表面风干。砖的含水率应达到15%,即:砖横向折断后,横断面的四周水印深度应在15mm左右。砌体砌筑所用砂浆,在拌成3小时内用完,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必须在2小时内用完。4.1.8砌体砌筑时,组砌方法应正确,即:砌体在砌筑前,应先用干砖试摆,当各个墙体(内外墙)无竖向通缝(各砌块搭接长度不小于60mm),竖向水平灰缝均控制在8~12mm时,就可按摆好的组砌方法进行施工;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竖向灰缝不得出现瞎缝、通缝;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370mm×370mm,不得采用包心砌法。4.1.9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如留成直槎,应每500mm高加设2Ф6拉接筋伸入墙内,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000mm(6度7度设防区,如是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应设置2Ф6通长拉结筋)21
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4.1.10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在砌筑马牙槎时应先退后进,并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与构造柱连接,拉筋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000mm。(8度以上设防区应设置2φ6通长拉结筋)施工时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4.1.11砌体结构农村房屋的楼、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如采用预制板,墙体顶部应砌成丁砖,在安板前墙顶面应找平,预制板在墙体上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0mm,如搁置在梁上搁置长度不应小于80mm。在板端应设拉结筋,两板间的下部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分两次灌缝,且在6小时内浇水养护,严格保证混凝土灌缝质量。4.1.12砌体结构农村房屋的构造柱、圈梁、预制板等的设置,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4.1.13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4.1.14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栓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4.1.15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4.1.16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4.1.17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21
4.1.18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4.1.19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塌落度不应小于90mm。4.1.20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4.1.21如楼面有悬挑部份,挑梁埋入墙体的长度要大于挑出长度的1.5倍,且和圈梁形成一个整体,一并浇注。4.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2.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农村房屋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的结构体系。梁、柱的箍筋质量非常重要,应按图纸保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箍筋弯后平直部份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箍筋弯钩应为135°。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4.2.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水平钢筋)的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焊接,搭接长度或焊接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并且接头位置应在梁跨中三分之一以外。梁上部负弯距钢筋(水平钢筋)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焊接,搭接长度或焊接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并且接头位置应距梁端三分之一以外。4.2.3柱纵向钢筋的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采用绑条、双面焊,应严格保证焊接质量。4.2.421
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的主筋(纵筋)、梁主筋(水平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砂浆垫块。4.2.5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振捣密实,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4.2.6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所设置的施工缝,应该垂直于构件底面。再次浇注砼时应对施工缝进行处理:将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凿毛,用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润湿(一般不少于24小时),刷上纯水泥浆,再浇筑混凝土。4.2.7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覆盖浇水养护,养护应不少于7天。4.2.8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2.9模板支架的立杆基础必须夯实,底部应垫木块要避免水对支架的浸泡,防止支架变形下沉。立杆脚下应有可靠的相互连接(纵、横设置扫地杆),以确保支架的稳定性。4.2.10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看模板接缝是否严密;支架是否稳固;并应润湿模板后,方可浇筑混凝土。4.2.11钢筋加密区有抗震要求的:柱子箍筋加密区长度(层高3m)应达到700mm,层高大于3m的,不小于净层高的1/4;梁箍筋加密区从柱边算起不少于梁高的1.5倍至2倍的长度。4.2.12人工拌制混凝土的基本要求;参考本技术导则给出的配合用量,用称按比例(每立方分几次拌制,最好以一包21
50kg水泥或二包为一次拌制量。)分别称出砾石,中砂用量加上水泥先进行干拌制(操盘)三遍,然后加水再湿拌制(操盘)三遍后,才能浇筑混凝土。4.2.13混凝土浇筑1.柱(构造柱)高度超过2米的,在浇筑混凝土时,应用串筒下料或开门字板。2.在浇筑梁上混凝土时,铲起的混凝土应铲子底向着模板方向扣着下料。4.3木结构4.3.1木结构农村房屋是指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的房屋。所使用的木料应经过防蚁、防腐、防火处理。4.3.2木结构农村房屋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生土墙体和石砌体做围护墙体,围护墙体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砌筑的围护墙体不宜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4.3.3木柱下应设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接。4.3.4木柱不宜有接头。有接头时,应采用巴掌榫对接,并在接头处用钢件连接牢固。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在同一截面处开槽时,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4.3.5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设置通风洞口。4.3.6木屋架的各杆件除用暗榫连接外,还应用双面扒钉钉牢。21
4.3.7搁置在砖墙上的木檩子下应铺设砂浆垫层。4.3.8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4.3.9木柱与基础、围护墙、屋架的连接及檩条与屋架的连接,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4.4毛石结构4.4.1毛石指未经加工的石料。4.4.2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层石块时,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石块大面向下。砌体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4.4.3毛石的砌筑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放置。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毫米,应饱满。4.4.4毛石基础的转角及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斜槎砌筑。4.4.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米。4.4.6毛石结构农村房屋宜采用砌石墙体承重,不宜采用砌石柱承重,严禁采用石板、石梁承重。4.4.7毛石结构农村房屋宜选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应在墙体顶部设置圈梁或配筋砂浆带。4.4.8毛石结构农村房屋门窗洞口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当洞口宽度小于900mm时,可采用钢筋石砌过梁(砂浆的配合比1:2),过梁厚度不应小于30mm,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00mm。21
4.4.9毛石砌体砌筑前,将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清除干净。砌体的灰缝厚,不宜大于30mm。4.4.10毛石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将已砌好的毛石移位、顶高时,必须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4.4.11毛石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4.4.12毛石砌体宜分层卧砌,每层高度约300mm。砌筑方法采用铺浆法,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用较大的平毛石先砌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和门洞处,然后再向中间砌筑。各层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调整、敲打使之能与先砌毛石基本吻合。4.4.13毛石砌体砌筑时应保证墙体垂直度及平整度,其构造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4.5生土结构4.5.1生土结构农村房屋是指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在模具内经夯实形成的土墙)承重墙体的房屋。该结构只适应于非地震设防区。4.5.2生土结构农村房屋应建在地势较高或较干燥的地方,室外地面能随着天然地形排除雨水或在房屋周围挖排水沟排除雨水。4.5.3生土结构农村居住房屋基础应选择砖、砌块、石、混凝土基础,且基础应高出室外地坪(面)300mm。21
4.5.4生土结构农村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坡屋面的坡度α不宜大于30°;(宜控制在3分水或4分水之间)屋面宜采用瓦屋面。4.5.5生土结构农村房屋的开间不应大于3.2m,每间之间均应有横墙。双坡屋面单坡屋面4.5.6夯土承重墙1、夯土墙的最小厚度为400mm。2、夯土墙在上下层接缝处宜设置木杆、树枝、竹片等竖向拉结材料。3、夯土墙原始土料应进行人工处理;包括碎细、晾晒和发酵,土料中宜掺入砂石骨料(骨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40mm),砂石骨料掺量不宜超过25%(重量比)。4、夯土墙应分层交错夯筑,夯筑应均匀密实,不应出现竖向接缝通缝,纵横墙应咬槎夯筑。21
4.5.7土坯承重墙1、土坯墙的最小厚度:外墙为300mm,内墙为240mm。2、土坯墙砌筑泥浆不宜过稀,应随拌随用。泥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泌水现象时,应重新拌合。砌筑泥浆内宜掺入适量的稻、麦草节。3、土坯墙墙体的转角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宜超过1.2m,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8m。4、土坯墙砌筑时采用错缝卧砌,泥浆应饱满。土坯墙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平整、密实,并填实泥浆,保持泥缝平直。5、土坯墙在砌筑时应采用挤浆法、铺浆法,不得采用灌浆法。严禁使用碎砖石填充土坯墙的缝隙。4.5.8各类土墙从基础顶面至室外地面以上500mm及室内地面以上200mm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的毛石、片石或砖砌体,并采取防潮措施。4.5.9各类土墙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相接处,应设置荆条、藤条、竹片、苇杆等韧性好的条材作为拉结材料,沿墙高每隔300mm设置一层,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00mm。4.5.10农村房屋外墙应做抹灰面层,面层施工应在墙体干燥后进行。4.5.1121
各类土墙墙内不宜设烟道,烟道应附墙外砌,并与墙同时砌筑。4.5.12各类土墙与基础、与屋架的连接,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4.5.13生土结构房屋基础应采用砖、石、混凝土结构。5屋面防水5.1刚性防水平屋面5.1.1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配筋应不小于φ4—φ6,间距不小于200mm双向设置并绑扎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5.1.2屋面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间距应小于6m,分格缝处钢筋应断开。5.1.3屋面混凝土浇筑应振捣密实,并原浆抹平,初凝时压实,终凝前压光。混凝土浇筑完,应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5.1.4刚性防水屋面在施工前,应先在砼楼板上刷好隔离剂(铺好隔离层)后,才可进行刚性防水层施工。5.2柔性防水平屋面5.2.1防水层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避免破坏防水层。严禁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眼凿洞,如确需打眼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做重点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5.2.221
突出屋面的构件与屋面的连接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屋脊等)找平层应做成半径R≥50mm的圆弧。5.2.3屋面防水层施工完后做保护层,在保护层上做屋面面层。6.3防水坡屋面5.3.1平瓦、油毡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5.3.2平瓦屋面采用木屋面板时,应在木屋面板上铺设一层卷材,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并用顺水条将卷材压钉在木屋面板上,顺水条间距宜为500mm,再在顺水条上铺钉挂瓦条。5.3.3琉璃瓦、小青瓦的瓦与瓦之间须上下左右搭盖,檐口瓦应与檩条扎牢。5.3.4坡屋面的雨水可沿屋面经屋檐自由排下,也可在屋檐处设置檐沟、水斗垂直排下。6门窗工程6.1农村房屋采用木门窗时应在门窗洞口的侧面预埋防腐木砖,门洞每侧埋置3块,窗洞每侧埋2块,门、窗框应采用圆钉与预埋木砖钉牢。6.2农村房屋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时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混凝土块,窗四角固定点,其余为每小于500mm设一个固定点。6.321
农村房屋木窗玻璃安装时,必须打坐底油灰。铝合金、塑钢窗玻璃安装时,必须垫橡胶条。室外玻璃安装不得拼接。当外窗单片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时,应使用安全玻璃。6.4农村房屋门窗大小应符合农房重建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7装修工程7.1农村房屋水泥砂浆、混合砂浆外墙抹灰宜设分格缝,外墙推广使用涂料。7.2农村房屋室内砂浆抹灰层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7毫米,厚度不宜超过20毫米。8配套设施8.1电线铺设8.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8.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8.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8.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米。8.2自来水安装8.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塑铝管、聚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它符合卫生标准的管件、管材。严禁使用冷镀锌管。8.2.2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21
,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8.3农村房屋建成后必须做散水,以防地面水灌入地基。9农房验收9.1农村房屋按农房建设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施工完后,房主应按设计图对自建农房进行验收。9.2结构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9.3房屋无下沉现象。9.4提供的砖、砌块、水泥、钢材等结构用材,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有效。9.5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麻面、露筋。9.6墙体、楼面、屋面无开裂。9.7抹灰无空鼓开裂,垂直度、平整度不应超过5mm,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9.8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9.9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9.10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用三孔插座或者摇表检查)。10农房施工安全10.1个人防护安全要求10.1.1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下颌带;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安全帽内。21
10.1.2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必须系好安全带。10.1.3施工人员作业时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服装。10.1.4施工人员防护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或送修。10.1.5架子、楼板上堆码的砖,砌块高度不超过三线。10.2挖土作业安全要求10.2.1机械或人工挖土时,为防止土方坍塌,不要掏挖;人工挖沟槽时,深度超过1.5米必须按规定放坡或设支护。10.2.2施工过程中随时观察边坡、土壁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土方坍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10.2.3施工现场的地面水、生活污水不允许流入农房基坑内。10.3脚手架搭设安全要求10.3.1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应尽量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确保架体稳定,严禁随意拆改;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底部应垫木块。10.3.2施工现场应沿农房周围搭设脚手架并采用闭合形式。10.3.321
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搭设供人上下用的斜道或梯子,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脚手架前三步的搭设应设置临时抛撑,抛撑的倾角不应大于60°,并及时设置连墙件和采取安全措施。10.3.4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层应铺设脚手板,不允许有探头板,严禁站在脚手架的纵、横水平杆上操作;当作业层高度大于2m时,应在架子外侧设置防护栏杆。10.3.5施工现场脚手架不得在120mm厚砖墙、毛石清水墙、砖(石)独立柱、过梁设置脚手眼。10.3.6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支模架不得钢、竹、木混合使用;立杆用园木时,梢径不得小于100mm;立杆纵、横间距不得大于800mm;支模架必须搭设扫地杆、小横杆。10.3.7施工现场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人,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拆除。1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要求10.4.1线路架设应采取绝缘措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10.4.2现场导线严禁随地拖拽或绑在钢管脚手架上;电缆接头包扎必须严密、牢固、绝缘可靠;室内的照明线路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4m,严禁乱拉乱接。10.4.3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电动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破裂,由电工拆卸和进行修理,完好方可使用。10.4.421
配电箱保险丝断了,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接好保险丝。10.5抬吊构件、材料安全要求10.5.1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10.5.2吊绳与吊物的夹角宜采用45°—60°,吊绳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10.5.3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准用元丝。10.5.4简易的吊具(吊钩、吊具绳)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允许用螺纹钢、元丝做吊钩、吊具绳。本技术导则用词用语说明为了便于执行本技术导则,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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