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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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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而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要求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保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标主要是用标准来表示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以及行业生产特征,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标。  环境规划通俗地讲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通过环境标准提供了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具体环境保护指标,为环境保护计划切实纳入国家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创造了条件;环境标准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指标,有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了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人民群众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也有积极意义。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而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要求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保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标主要是用标准来表示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以及行业生产特征,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标。  环境规划通俗地讲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通过环境标准提供了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具体环境保护指标,为环境保护计划切实纳入国家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创造了条件;环境标准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指标,有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了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人民群众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也有积极意义。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而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要求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保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标主要是用标准来表示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以及行业生产特征,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标。  环境规划通俗地讲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通过环境标准提供了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具体环境保护指标,为环境保护计划切实纳入国家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创造了条件;环境标准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指标,有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了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人民群众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也有积极意义。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制度化的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进行技术规范化之后,才能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科学有效地发挥。  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定量管理,定量管理就要求在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标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并进行综合分析。因而就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标准统一技术方法,做为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技术依据。  目标管理的核心是对不同时间、空间、污染类型,确定相应要达到的环境标准,以便落实重点控制目标,另一方面需要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出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和三同时验收指标,确定集中控制工程与限期治理项目对污染源的不同控制要求,确定工业点源执行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的负荷分配量,以及相应的排污收费额度。  总之,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同时,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并相应提高了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可比程度。  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任何标准一样,是以科学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订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同时,环境方法、样品、基础标准统一了采样、分析、测试、统计计算等技术方法,规范了环保有关技术名词、术语等,保证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环境科学各学科之问、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环境科研和环境管理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进成为可能。标准的实施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及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  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无论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环境标准。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中指标值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也是根据标准值,确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  三、环境标准的特性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在编号、发布形式上采用产品标准的做法。应当指出,环境保护标准虽然采用产品标准的形式(如编GB号、采用产品标准的格式等)发布,但是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国家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  (2)在各级标准和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订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同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国家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的效力最高,有国家级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四、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在“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工作。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980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1980年代末,原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替代GB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环境质量按功能分类保护,排放标准则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定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此之后,针对排放标准的时限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控制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标准的时间段的确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着手修订综合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进一步理顺和解决了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到1996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广州会议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随着调整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开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五”规划的编制实施,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我国在建立国内环境标准的同时,还积极参加了国际上的环境标准化活动。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水质、空气质量、土壤等三个技术委员会。建立了日常工作制度,做了大量的国际标准草案投票验证的工作,派出多个代表团参加国际会议。1996年随着IS(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陆续发布,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跟踪研究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于1997年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为我国顺利推进这项国际标准,为环境管理服务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多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研究、制订、实施环境标准,为推动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形成了种类齐全、结构完整、协调配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  同时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志工作也在我国蓬勃开展。  1993年世界银行的技术援助项目“推进中国清洁生产”加快了我国清洁生产工作,并开始与国际接轨。1997年4月,原国家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了一个政策性文件《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制度中,深入推进清洁生产;该文件结合现有的环境管理法规,对清洁生产意识、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及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制定了基本框架和工作准则。这个文件大大促进了中国清洁生产工作。目前我国已在清洁生产企业试点示范、培训、宣传、机构建设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环境标志计划起始于1993年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文件“在中国开展环境标志”。1994年5月份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截止到2004年上半年,我国已经开展了54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种类,并颁布实施了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有800多家企业的12000多种产品通过认证获得环境标志。引导了中国的绿色消费,改善了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体系:是指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二、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系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功能区分类: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  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标准分级: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  鱼虾产卵场等;  Ⅱ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  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1类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思路有所调整。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  环境质量的目标。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的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订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  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第三节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调解决。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放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五、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1.实施监督部门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施监督方式.  标准实施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企业自我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施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导。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采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一般为固定采样点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判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施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四节主要环境标准名录  一、大气环境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一1996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水环境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  (2)《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l一2004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6)《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2002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1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1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  (14)《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1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1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18)《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19)《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20)《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三、噪声标准  1.质量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2.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_-90  (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声环境》HJ/T2.4一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l一2003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9)《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  (10)《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  (11)((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一l998  (1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1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IIJ/T10.2—1996  (14)《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  (15)《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16)《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52—93  五、其它主要标准  (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  (2)《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一1995  (4)《交流电气化铁道电力机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辐射干扰的测量方法》GB/T15708—1995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23—1998  (8)《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一l999  (9)《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HJ/153—2000  (1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l  (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 8597—2001  (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l  (15)《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  (16)《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  (17)《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HJ/T127—2003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并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不断改进、拓展和完善,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又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需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指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家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成为最为直接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从1993年起陆续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之后,随着环境技术的不断发展,多项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导则相继出台,规定这些技术导则的一般原则、技术方法、评价内容和相关评价要求,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制订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节总纲的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  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是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1986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行总纲主要针对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规定了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并提出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总纲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其解释权由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与管理程序相对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  一、准备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首先是研究有关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建设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之后需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明确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根据工艺流程确定排污环节和主要污染物,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的环境现状调查。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和环境现状资料,可以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最后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如果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阶段的主要成果是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将以上这些工作的内容和成果全部融入其中;如果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正式工作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做进一步的工程分析,进行充分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并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之后根据污染源强和环境现状资料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开展公众意见调查。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以及公众的意愿,提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多个厂址的比选,则需要对各个厂址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并从环境保护角度推荐最佳厂址方案;如果对原选厂址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则需要对新选厂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阶段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和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并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可以下图表示。  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  环境是由不同的环境要素组成的,即:大气、水、声环境、土壤、生态、人群健康状况、文物与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珍贵景观、地质环境以及日照、热、振动、放射性、电磁与光辐射波等。其中的一些环境要素还可以继续划分,如水可以分为地面水和地下水;生态可以分为自然生态、农业生态、城市生态、陆域生态、水生生态、海洋生态等。对上述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统称为单项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分别编制环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别划分评价等级。各单项环境要素评价划分为三个工作等级,例如,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总纲中只对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划分工作等级提出原则要求,各单项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详细规定,则应依照相应单项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执行。  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深度不同。对于一级评价,要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和深入的评价,对该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影响和提出措施,一般都要比较全面和深入,并应当采用定量化计算来描述完成。对于二级评价,要对单项环境要素的重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一般要采用定量化计算和定性的描述来完成。对于三级评价,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一般评价,可以通过定性的描述来完成。  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而言,各单项环境要素评价的工作等级不一定相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不一定全都很高。一般而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大多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均低于三级,个别主要的单项环境影响可以通过编制评价专题完成,评价专题的评价等级依据单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另外,不是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都要包括所有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不涉及的环境要素,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主要按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进行划分。  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主要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如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等,工程建设的范围和时段,生态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主要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功能与特点、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起现有环境特征发生变化的范围和程度等。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其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环境特征、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环境的有关特殊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并应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如在生态敏感区域建设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生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进行提级;废水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场的建设项目,其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可以降级。第四节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一、工程分析的基本原则  工程分析是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提供数据,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采取相应环境措施提供基础,并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决策提供服务,总纲要求在工程分析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提出的数据资料一定要真实、准确、可信。对于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等,要能够满足工程分析的需要和精度要求,并应进行分析、复核校对后引用。  (2)凡是可定量表述的内容,如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应通过分析尽量给出定量的结果。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不断发展,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工程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高,除坚持以上原则外,还要求:  第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环境技术政策、节约用水要求以及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原则等。  第二,工程分析要突出重点、表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要根据各类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征,抓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第三,工程分析应在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建设方案、运行调度方式等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二、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工程分析应对建设项目全部项目组成和所有时段的全部行为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特征、强度、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工程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1.工艺过程分析  通过对工程选址、选线、各时段及工艺过程的分析,了解对环境产生的各类影响的来源,各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给出种类、性质、产生量、产生浓度、削减量、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去向及达标情况,给出噪声、振动、热、光、辐射等污染的来源、特性及强度,各种废物的治理、回收、利用措施状况,运行与污染排放间的关系等。  2.资源、能源的储运分析  通过对建设项目资源、能源、产品、环节的分析,核定这些环节的污染来源、达标情况等,明确有关环境影响的来源。废物等的装卸、搬运、储存、预处理等种类、性质、排放方式、强度、去向。  3.交通运输影晌分析  结合资源、能源、产品、废物的储运,给出其各自的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空运、水运及管道运输等,分析物流输入、输出平衡表,及由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和运行,使当地及附近地区交通运输量增加和运量调整所带来环境影响的类型、因子、性质及强度。  4.厂地的开发利用分析  通过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分析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及项目建设开发利用土地带来的环境影响因素。  5.非正常工况分析  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开车、停车、检修、一般性事故和泄漏等情况时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进行分析,找出污染物排放的来源、种类与强度,发生的可能等。  三、工程分析的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技术资料的详尽程度,其工程分析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目前采用较多的工程分析方法有: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和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等。  类比分析法要求时间长,需投入的工作量大,但所得结果较准确,可信度也较高。在评价工作等级较高、评价时间允许,且又有可资参考的相同或是相似的现有工程时,应采用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以理论计算为基础,比较简单,但是具有一定局限性,不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在理论计算中的设备运行状况均按照理想状态考虑,计算结果大多数情况下数值偏低,不利于提出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最为简便,当评价工作等级要求较低、评价时间短或是无法采取类比分析法和物料平衡计算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方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可以作为类比分析法和物料平衡计算法两种方法的补充,但是采用此方法所获得的工程分析数据准确性较差,不适用于定量程度要求高的建设项目。  四、工程分析的阶段划分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包括施工阶段、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即退役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实施周期,可选择其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工程分析。  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应分析运行阶段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对服务运行期长、或是随时间的变化其环境污染、生态影响可能增加或是变化较大,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和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时,还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特性将运行阶段划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  部分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且影响区域广,因此需进行建设期的工程分析;个别建设项目由于运行期的长期影响、累积影响或毒害影响,会造成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发生质的变化,如核设施退役或矿山退役等,因此需要进行服务期满的工程分析。对某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所酿成的爆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五、工程分析的重点  通过工艺过程分析、核算,确定污染源强,其中应注意非正常工况污染源强的核算与确定。资源能源的储运、交通运输及厂地开发利用分析的内容与深度,应根据工程、环境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决定。第五节环境现状调查  一、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1)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影响因素及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结合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范围,并筛选出应调查的有关参数,包括因素、项目及重点因子。  (2)环境现状调查时,首先应搜集现有的资料,当这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搜集现有资料应注意其有效性。  (3)环境现状调查中,对环境中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等,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对这些部分的环境质量现状应有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删。  二、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的常见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方法。  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收效大,比较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先通过此方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有关资料,但此方法只能获得第二手资料,而且往往不全面,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其它方法补充。  现场调查法可以针对使用者的需要,直接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以弥补收集资料法的不足。这种方法工作量大,需占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时还可能受季节、仪器设备条件的限制。  遥感方法可从整体上了解一个区域的环境特点,可以弄清人类无法到达地区的地表环境情况,如一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等。此方法一般只用于辅助性调查。在环境现状调查中,使用此方法时,绝大多数情况不使用直接飞行拍摄的办法,只判读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卫星相片。  三、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   1.地理位置  建设项目所处的经度、纬度,行政区位置和交通位置,并附区域平面图。  2.地质环境  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当地的地质状况,如:当地地层概况,地壳构造的基本形式如岩层、断层及断裂等以及与其相应的地貌表现,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当地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与地质条件无关时,地质环境现状可不叙述。  评价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矿山以及其它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断裂、坍塌、地面沉陷等不良地质构造,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须加以说明,必要时,应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根据评价要求做一定的现场调查。  3.地形地貌  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相对高差的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如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情况。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及分布情况,若不直接或间接危胁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情况。若无可查资料,需做一些简单的现场调查。  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地形图,特别应详细说明可能直接对建设项目有危害或将被项目建设诱发的地貌现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必要时还应进行一定的现场调查。  4.气候与气象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大气环境状况,如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风玫瑰图,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最冷月和最热月的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灾害性天气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风、飓风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需要,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的大气边界层和大气湍流等污染气象特征进行调查与必要的实际观测。  5.地面水环境  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地面水状况,如:水系分布、水文特征、极端水情;地面水资源的分布及利用情况,主要取水口分布,地面水各部分如河、湖、库之间及其与河口、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面水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以及地面水的污染来源等。如果建设项目建在海边时,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海湾环境状况,如: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当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污染来源等。  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地面水或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增加水文、水质调查、水文测量及水利用状况调查等有关内容。地面水和海湾的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6.地下水环境  根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内容:地下水资源的赋存及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潜水埋深或地下水水位,地下水与地面水的联系以及地下水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  若需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对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污染源情况,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水质的演变与趋势,水文地质方面的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与采补平衡分析,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等做进一步调查,若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7.大气环境  应根据现有资料,简单说明建设项目周围地区大气环境中主要的污染物、污染来源及其污染物质、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对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区各例行大气环境监测点的近三年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各点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量、变化趋势等。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大气环境特征、大气功能区类别及评价等级,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开展现场监测工作。三级评价,可只利用评价区内已有的例行监测资料,无资料利用或是一、二级评价时,应适当布点进行监测。监测应与气象观测同步进行,对于不需气象观测的三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其附近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各监测时间的地面风向、风速资料。大气环境质量,以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8.土壤与水土流失  可根据现有资料简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成土母质,土壤层厚度、肥力与使用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成分与结构,颗粒度,土壤容重,含水率与持水能力,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侵蚀模数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和水土流失现状图。  9.生态调查  应根据现有资料简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如类型、主要组成、覆盖度、生长情况等,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或稀有的、特有的、受威胁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如森林、草原、沼泽、荒漠、湿地、水域、海洋、农业、城市生态等及现状。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又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这一部分可不叙述。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大,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响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重要生态环境情况,主要动植物分布、重要生境、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等。  10.声环境  需根据评价级别、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需要等因素,确定声环境现状调查的的范围、监测布点与污染源调查工作,如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是: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和测量法。应根据噪声评价工作等级相应的要求确定是采用收集资料法还是现场调查和测量法,或是两种方法相结合。如果需要,应选择有代表性点位进行现场监测。  11.社会经济  包括社会经济、人口、工业与能源、农业与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等。主要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简要叙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现有厂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业生产总产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耗方式等;公路、铁路或水路、航空方面的交通运输概况,以及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受教育水平、就业及人均收入等;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人均土地资源,农业基础设施等。若建设项目需进行土壤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则应附土地利用图。  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或项目建设期长、影响区域较广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相应评价指标。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水电水利工程,需进行人群健康调查及影响评价。  12.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  人文遗迹指遗存在地面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长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等。自然遗迹指自然形成的具有地质学、地理学、生态学意义的遗存物,如温泉、洞穴、火山口、古化石、贝壳堤、特别地貌等。“珍贵”景观一般指具有生态学和美学及社会文化珍贵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景物现象,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疗养区、珍贵自然景观、奇特地貌景观、温泉以及重要的具有政治文化、纪念意义的建筑、设施和遗址等。需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建设项目周围有哪些重要遗迹与“珍贵”景观;重要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其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等。  如建设项目需进行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的影响评价,则除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进一步叙述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人类活动的敏感性。这些内容有:它们易于受哪些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影响,目前有无已损害的迹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它影响的来源;景观外貌特点,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中珍贵的动、植物种类,以及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的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美学的、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等;有无保护规划及保护级别,目前管理水平等。  13.人群健康状况  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指标。  14.其它  根据当地环境情况及建设项目特点,决定放射性、光与电磁辐射、振动、地面下沉及其他项目等是否列入调查。第六节环境影响预测  一、环境影响预测的原则  (1)对于已确定的评价项目,都应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和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分析、预测和评估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  (3)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二、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   预测环境影响时应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目前使用较多的预测方法有: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分析法和专业判断法等。  1.数学模式法  能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但需一定的计算条件和输入必要的参数、数据。一般情况此方法比较简便,应首先考虑。选用数学模式时要注意模式的应用条件如实际情况不能很好满足模式的应用条件而又拟采用时,要对模式进行修正并验证。  2.物理模型法  定量化程度较高,再现性好,能反映比较复杂的环境特征,但需要有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必要的基础数据,且制作复杂的环境模型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无法利用数学模式法预测而又要求预测结果定量精度较高时,应选用此方法。  3.类比分析法  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如由于评价工作时间较短等原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参数、数据,不能采用前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时,可选用此方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常用此方法。  4.专业判断法  是定性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某些环境影响很难定量估测,如对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的环境影响等,或由于评价时间过短等无法采用以上三种方时可选用此方法,生态影响预测采用的生态机理分析法、景观生态分析法等属此类方法。  三、环境影响时期划分及环境影响预测时段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以划分为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和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三种。生产运行阶段可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大型建设项目,当其建设阶段的噪声、振动、地面水、大气、土壤等的影响程度较重,且影响时间较长时,应进行建设阶段的影响预测。矿山开发等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  在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时,应考虑环境对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一般情况,应该考虑两个时段,即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最差的时段即对污染来说就是环境净化能力最低的时段和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一般的时段。如果评价时间较短,评价工作等级又较低时,可只预测环境对污染影响承载能力最差的时段。  四、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  环境影响预测范围的大小、形状等取决于评价工作的等级、工程特点和环境特性及敏感保护目标分布等情况,同时在预测范围内应布设适当的预测点或断面,通过预测这些点或断面所受的环境影响,由点及面反映该范围所受的环境影响。预测点的数量与布置,因工程和环境的特点、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要求、当地的环保要求及评价工作的等级而不同。具体的预测范围和预测点、断面设置,因环境要素的不同而不同:如大气环境的影响预测范围以边长和面积表示,预测点以相距污染源的方位和距离表述;河流水环境的影响预测范围以河流上下游距离和预测断面表示。具体规定在各单项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确定。  五、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的预测,是指对能代表评价区的各种环境质量参数变化的预测。环境质量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参数,一类是特征参数。前者反映该评价项目的一般质量状况,后者反映该评价项目与建设项目有联系的环境质量状况。各评价项目应预测的环境质量参数的类别和数目,与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和环境特性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有关,在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中做出具体规定。  预测应给出具体结果,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建设项目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如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应在计算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或区域削减量提出要求,并给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控制、实施环保措施和区域削减计划后的预测结果。  如要进行多个厂址或选线方案的优选时,应对每个选址或选线方案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第七节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一、单项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原则  (1)单项评价方法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估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2)在评价某个环境质量参数时,应对各预测点在不同情况下该参数的预测值均进行评价。  (3)单项评价应有重点,对影响较重的环境质量参数,应尽量评定与估价影响的特性范围、大小及重要程度。影响较轻的环境质量参数则可较为简略。  二、多项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原则  (1)多项评价方法适用于各评价项目中多个质量参数的综合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分见有关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2)采用多项评价方法时,不一定包括该项目已预测环境影响的所有质量参数,可以有重点地选择适当的质量参数进行评价。  (3)建设项目如需进行多个厂址优选时,要应用各评价项目(如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的综合评价进行分析、比较,其所用方法可参照各评价项目的多项评价方法。  第八节报告书结论的编写  一、编写原则  报告书的结论就是全部评价工作结论,编写时要在概括和总结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与当地环境的关系。  二、编写要求  编写结论与编写报告书其他部分一样,应该文字简洁、准确,同时最好分条叙述,以便阅读。  三、内容  报告书结论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概括地描述环境现状,同时要说明环境中现已存在的主要环境质量问题,例如某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标准,某些重要的生态破坏现象等。  (2)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影响源及污染源状况。  根据评价中工程分析结果,简单明了地说明建设项目的影响源和污染源的位置、数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3)概括总结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结果。  结论中要明确说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在不同时期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特别要说明叠加背景值后的影响。  (4)对环保措施的改进建议。  报告书中如有专门章节评述环保措施(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施等)时,结论中应有该章节的总结。如报告书中没有专门章节时,在结论中应简单评述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同时还应结合环保措施的改进与执行,说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的各不同阶段,能否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具体情况。第三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与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以及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的基本内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原则、污染气象及大气湍流扩散参数的调查分析方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是1993年制定的,在此后1996年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2000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以及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中的内容,只是在导则中选用的是1982年的空气质量标准,而现在应选用1996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修改单的内容。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做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它的工作量。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此外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以下简称界外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可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评价区的范围。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  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考虑到界外区域对评价区的影响,对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较大的点源的调查,还应扩大到界外区域,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  核设施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以该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km的圆形地区。  空气质量预测范围可根据烟囱高度对计算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三、大气环境状况调查   大气环境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环境概况、项目和区域大气污染源以及评价区域内的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等方面的调查。自然环境状况包括评价区域的地理、地形概况、土地利用情况和气象概况等。社会环境概况包括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评价区的环境敏感点(区)的分布。  (一)污染因子的筛选  在污染源调查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和当地大气污染状况对污染因子(即待评价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筛选。首先应选择该项目等标排放量R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数一般不宜多于5个。对某些排放大气污染物数目较多的企业,如钢铁、化工企业,其污染因子可适当增加。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的做法是:先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即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然后再进行因子筛选。例如,乙烯改扩建工程的环境空气评价因子识别与筛选。  (二)大气污染源调查对象  污染源一般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大类。固定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和民用污染源,目前导则只要求掌握此类污染源。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包括拟建项目污染源(对改扩建工程应包括新、老污染源)及评价区的工业和民用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拟建项目工业污染源。  如建设项目将替代区域污染源时,则对替代的污染源要做详细的调查。若评价区域内有在建、拟建项目,则需对其污染源的进行详细调查。  (三)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  对于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以下各方面的调查:  (1)按生产工艺流程或按分厂、车间分别绘制污染流程图。  (2)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对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新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预计现有工程经改造后污染物的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4)除调查统计主要污染物的正常生产的排放量外,对于毒性较大的物质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份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的设备及管理事故等。除极少数要求较高的一级评价项目外,一般只对上述各项中排放量显著增加的非正常排放进行统计。  (5)将污染源按点源和面源进行统计。面源包括无组织排放源和数量多、源强源高都不大的点源。可根据污染源源强和源高的具体分布状况确定点源的最低源高和源强。厂区内某些属于线源性质的排放源可并入其附近的面源,按面源排放统计。  (6)点源调查统计内容一般包括: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相对评价范围内定义的坐标)和海拔高度以及位置图;②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出口内径(m);③排气筒出口烟气温度(K);④烟气出口速度(m/s);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t/h或kg/h);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kg/h);⑦排放工况,如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间断排放应注明具体排放时问、时数和可能出现的频率。  (7)面源调查统计内容一般包括:将评价区在选定的坐标系内网格化。以评价区的左下角为原点;分别以东(E)和北(N)为正X和正Y轴。网格单元,一般可取1km×lkm,评价区较小时,可取500m×500m,建设项目所占面积小于网格单元,可取其为网格单元面积。然后,按网格统计面源的下述参数: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h.km2)];②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和网格的平均海拔高度,如网格内排放高度不等时,可按排放量加权平均取平均排放高度;③ 面源分类,如果源分布较密且排放量较大,当其高度差较大时,可酌情按不同平均高度将面源分为2~3类。  (8)对于颗粒物污染源,还应调查其颗粒物的密度及粒径分布。  (9)原料、固体废弃物等堆放场所产生的扬尘可按面源处理。应通过试验或类比调查确定其起动风速和扬尘量。  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可参照一级评价项目进行,但可适当从简;对于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三)中的(3)、(5)、(6)、(7)、(8)等条内容。  (四)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现有例行监测资料分析  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区各例行大气监测点的近三年监测资料。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中数据统计规定,分别统计分析各个监测点不同取值周期的浓度均值,如年均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等,按照区域相应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长期浓度、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达标情况(或超标情况、最大超标倍数)和变化趋势。  统计分析一定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超标率情况。  分析不同季节(取暖期与非取暖期,或春、夏、秋、冬季节)主要大气污染物污染水平的变化情况。  利用历史资料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应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仪器性能、监测频次等数据的有效性予以说明,评估数据质量;当项目同时开展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应对历史资料与现状监测结果的系统误差进行评估、说明。  2.空气质量现状监测  (1)监测项目。  选择筛选出的污染因子作为监测因子。  (2)监测布点。  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  (3)监测制度。  一级评价项目不得少于二期(夏季、冬季);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必要时也应作二期;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7d有效数据,对二、三级评价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d,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中的要求。  监测应与气象现场观测同步进行,对于不需气象观测的三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其附近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各监测时间的地面风向、风速资料。  (4)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各点各期各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一次最高值,日均浓度波动范围,一次值及日均值超标率,不同功能区浓度变化特点及平均超标率,浓度日变化及季节变化规律,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的相关特点等。  监测结果统计分析常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需要和监测的具体情况,要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各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周期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超标率和最大超标倍数,评价达标情况。统计分析监测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超标率情况同时。分析评价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控制污染物。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逐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和污染源排放的关系。评估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监测数据资料计算统计时,要注意监测时间满足评价标准对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要求。四、污染气象调查分析   (一)常规气象资料的采用原则  根据气象台(站)距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距离以及二者有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等地理环境条件方面的差异确定该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的使用价值。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如果气象台(站)在评价区域内,且和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基本一致,则其大气稳定度和可能有的探空资料可直接使用,其它地面气象要素可作为该点的资料使用。  如果气象台(站)不符合上述条什,则应进行气象现场观测。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直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距离最近的气象台(站)的资料。  对于不能直接使用的气象台(站)资料,必须在与现场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后方可考虑其使用价值。  相关分析方法建议采用分量回归法,即将两地的同一时间风矢量投影在X可取E—w向X和Y,(可取N—S向)轴上,然后分别计算其X、Y方向速度分量的相关。所用资料的样本数不得少于观测周期所获取的数量。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资料,可根据求得的线性回归系数a、b值,对气象台站的长期资料进行订正。一级评价项目,相关系数r不宜小于0.45,二级评价项目不得小于0.35。  (二)常规气象资料的调查期间  对于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获取最近三年的常规气象资料;对于二、三级评价项目至少应获取最近一年的常规气象资料。  (三)地面气象资料调查内容  一级评价项目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年、季(期)地面温度,露点温度及降雨量;  (2)年、季(期)风玫瑰图;  (3)月平均风速随月份的变化(曲线图);  (4)季(期)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曲线图);  (5)年、季(期)各风向,各风速段,各级大气稳定度的联合频率及年、季(期)的各级大气稳定度的出现频率;风速段可分为5档,即<1.5m/s,1.5~3m/s,3.1~5m/s,5.1~7rn/s,>7m/s;段数可适当增减;稳定度可按标准中附录B或其它符合该建设项目实际的方法划分。  二、三级评价项目至少应进行(2)和(4)两项的调查。  风玫瑰图是统计所收集的地面气象资料中16个风向出现的频率,然后在极坐标中按16个风向标出其频率的大小。  混合层高度的调查可把高空探空资料中各层的气温和高度,在直角坐标上表示出来(标准层可直接使用探空数据,特性层应利用气压、气温和绝对温度等参数换算出高度和气温的关系),再与以干绝热递减率yd为斜率的直线进行比较,当探空曲线斜率yyd和y=yd大气分别为不稳定和中性状态。混合层高度即从地面算起至第一层稳定层底的高度。任一时问的地面温度按yd斜率绘制的直线与北京时间07时探空曲线的交点(或切点)可作为该时间的混合层高度。日最高地面温度按yd制的直线与北京时间07时探空曲线的交点(或切点)即日混合层最大高度。计算时可取yd=0.0098C/m。  (四)高空气象资料调查内容  如果符合可直接使用的气象台(站)有高空探空资料,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可酌情调查下述距该气象台(站)地面15001TI高度以下的风和气温资料:  (1)规定时问的风向、风速随高度的变化;  (2)年、季(期)的规定时间的逆温层(包括从地面算起第一层和其它各层逆温)及其出现频率,平均高度范围和强度;  (3)规定时问各级稳定度的混合层高度;  (4)日混合层最大高度及对应的大气稳定度。  五、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是利用数学模式和必要的模拟试验,计算或估计评价项目的污染因子在评价区域内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一)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  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小时平均和日平均的最大地面浓度和位置;不利气象条件下,评价区域内的浓度分布图及其出现的频率;评价区域年长期平均浓度分布图。  一级评价除预测上述内容外,还应预测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条件下的前述预测内容和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预测内容。  不利气象条件指熏烟状态以及对环境敏感区或关心点易造成严重污染的风向、风速、稳定度和混合层高度等条件(也可称典型气象条件)。熏烟状态可按一次取样计算,其它典型气象条件可酌情按一次取样或按日均值计算。  熏烟型气象条件出现在日出后,夜间产生的贴地逆温逐渐自下而上地消失,新的混合层开始增长,到前一天晚上烟羽的高度时,聚集的污染物通过混合层夹卷和湍流被完全混合至地面。  在目前评价中选择不利气象条件经常采用的方法是从全年每小时和每日计算出的小时和日平均地面浓度中筛选出的最大落地浓度所对应的气象条件。对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排放条件下只需模拟1h的最大地面落地浓度和位置。  (二)多源叠加的技术要求  一级评价项目可计算该建设项目每期建成后各大气污染源的地面浓度,并在接受点上进行叠加;对于改扩建项目,还应计算现有全部大气污染源的叠加地面浓度;对于评价区的其它工业和民用污染源以及界外区的高大点源,应尽可能叠加其地面浓度,如果难以获得上述污染源的调查资料或其浓度监测值远小于大气质量标准时,也可将其监测数据作为背景值进行叠加(对于改扩建项目,背景值可用从评价区现状监测浓度中减去该项目现状计算浓度的方法估计)。  二、三级评价项目可主要执行该建设项目每期建成后各大气污染源的地面浓度,并在接受点上进行叠加;对于改扩建项目,还应计算现有全部大气污染源的叠加地面浓度:对于评价区的其它工业和民用污染源以及界外区的高大点源,可按监测数据为背景值对浓度进行叠加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的做法是:对于新建项目应预测该项目的环境空气质量,并叠加环境现状背景值,预测项目完成后评价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预测本期工程的环境空气质量和改扩建后全厂的环境空气质量,并用后者叠加现状背景值和减去改造后的削减量,预测项目完成后评价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除此之外,还应考虑项目建设前后,评价区域内环境背景浓度的变化,即其它在建、拟建项目和区域内将要淘汰的项目引起的环境背景浓度的变化  目前国际上空气质量预测模式主要有适合平坦地形的AERMOD和ADMS等模式以及适合复杂地形的CALPUFF模式。  AERMOD是美国EPA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定场的烟羽模型;ADMS是由英国剑桥环境研究公司开发的商业模式,是一个三维高斯模型,以高斯分布公式为主计算污染浓度,而在非稳定条件下的垂直扩散使用了倾斜式的高斯模型。CALPUFF是美国EPA的法规模式,适合用于对复杂地形的模拟计算。  六、评价大气环境影响的基本原则   评价大气环境影响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评价区内各环境功能区是否满足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有容量;  (2)建设项目的现有、在建、拟建污染源是否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  (3)项目完成后,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能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4)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  (5)从大气环境影响角度论证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第二节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最初是1982年制定的,经1996年修订和2000年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改单后,形成现在的9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及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标准中制定的三类区是从当时国民经济技术能力考虑,有些污染严重的工业区,大气自净能力又较低的地区,短期内进行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困难,允许这部分地区采用三类区的空气质量标准,但其标准限值也是接近或在环境基准阈值之内。随着国民经济技术能力的提高,目前各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经很少有三类区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3.常规项目的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制定了9种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时间情况下的各级别的浓度限值,其中包括二氧化硫(S0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02)、一氧化碳(CO)、臭氧(0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gm的颗粒物;  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gm的颗粒物;Pb是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B(a)P是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氟化物是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在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考虑到与国外大部分国家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致性,修改单中取消了氮氧化物(NOx指标;二氧化氮(N02)的二级标准的年  4.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  5.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污染物监测数据是按取值时问内的有效数据进行统计的。年平均是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季平均是指任何一季的目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月平均是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日平均是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每日至少有12或18h的采样时间;1h平均是指任何1h的平均浓度,每d,mtN~>有45min的采样时间;植物生长季平均是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常规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在环评监测中,对于目前尚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监测单位,手动监测时应注意取样时间的均匀分布。x~-I:日平均浓度中每日12h和18h取样时间应遵循均匀分布的原则,对于1h平均浓度应根据当地的扩散条件和项目的排放特点确定每日中污染最严重的lh为取样时间,结果应给出1 h平均浓度的范围。  在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环评报告书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没有考虑日平均浓度取样时间按均匀分布,每日的lh平均浓度取样时间没有代表性。前者有可能造成实际浓度比监测浓度小,后者有可能造成实际浓度比监测浓度大。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03,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再颁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名词术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该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采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2.指标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复杂化。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该标准的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该标准的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该标准的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简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值。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5.监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该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l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nb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问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问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问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该标准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包括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曰期。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各功能区应执行的标准的级别、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以及有关恶臭污染物监测技术与方法等。标准中规定了氨(NH3)、三甲胺[(CH3)3N]、硫化氢(H2S)、甲硫醇(CH3SH)、甲硫醚[(CH3)2S]、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人为活动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于石油及天然气的精炼工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牛皮纸纸浆厂、缫丝厂、金属冶炼厂、水泥厂、胶合剂厂、化肥厂、食品厂、油脂厂、皮革厂、养猪厂、养鸡场、污水处理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及柴油汽车等。  1.名词术语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4.标准的实施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分时段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名词术语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收至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2.适用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 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该标准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相应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该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该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时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II时段是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  新建的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规定执行。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0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分时段的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各种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工业炉窑分类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工业炉窑分类及所包括的炉型。  3.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时间段的划分  该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烟气黑度和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具体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间段为1997年1月1日前在用的工业炉窑,还包括该标准实施日前已经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尚未建成或尚未投产的各种工业炉窑。第二时间段为1997年1月1日起新建的工业炉窑,包括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  5.烟囱高度的规定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以上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并需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第四章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水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导则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地面水指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库。考虑到地面水与海洋之间的联系,在本导则中还包括了有关海湾(包括海岸带)的部分内容。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相应的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低于第三级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必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只要求进行简单的水环境影响分析。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05年版)中,将“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作出了要求。本节  主要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进行编写。  二、评价等价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分级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水质要求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级较简略。(二)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  1.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m的三次方/d)划分为5个等级:  *Q≥20000;  *20000>Q≥10000;  *10000>Q≥5000;  *5000>Q≥l000;  *1000>Q≥200。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问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还包括在水环境中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的有毒物质);  *非持久性污染物;  *酸和碱(以pH表征);  *热污染(以温度表征)。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  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4.地面水域的规模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150m的三次方/s  *中河:15~150m三次方/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具体应用上述划分原则时,可根据我国南、北方以及干旱、湿润地区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5.水质类别  地面水质按GB3838划分为五类:I、II、III、IV、V。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可根据建设项目及受纳水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价级别。三、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一)环境现状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2)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后可能的达标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后决定。  (3)河流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三)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  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与水质调查,特别需要进行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  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它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水文测量的内容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在采用数学模式时应根据所选取用的预测模式及应输入的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其内容。  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  1.河流  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及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纵断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  在采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河流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  2.感潮河口  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横断面、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在采用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照河口常用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3.湖泊与水库  应根据评价等级、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及稳定时间)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的等级及湖泊、水库的规模按照湖泊、水库水质数学模式和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4.海湾  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盐度和温度造成的分层情况,水温、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特点按照海湾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四)点污染源调查  1.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  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在通过收集或实测以取得污染源资料时,应注意其与受纳水域的水文、水质特点之间的关系,以便了解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自净情况。  2.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  (2)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  (3)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  (4)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五)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非点污染源调查基本上采用间接收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2.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  (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3)排放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六)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1.水质调查的原则  水质调查时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2.水质参数的选择  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以GB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七)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取样断面的布设  河流采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l/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  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O.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 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  静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与水库: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十)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2.取样位置上的取样点  *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小于0.5m;  *在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处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 m处分别设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  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十一)特殊情况的要求  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动状况,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用水时期,如用水量大则类似河流,用水量小时则类似狭长形水库。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我国的一些河网地区,河水流向、流量经常变化,水流状态复杂,特别是受潮汐影响的河网,情况更为复杂。遇到这类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等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调查时应注意水质、流向、流量随时间的变化。四、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一)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  可能产生对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预测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来确定;同时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预测环境影响时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对于季节性河流,应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所定的水体功能,结合建设项目的特性确定其预测的原则、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  当水生生物保护对地面水环境要求较高时(如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应简要分析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时一般可采用类比分析法或专业判断法。  (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划分与预测时段要求  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  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和评价等级、受纳水体特点以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建设期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和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  地面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  一、二级评价,应分别预测水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环境影响。  三级评价,或二级评价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以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  (三)预测水质参数筛选的原则  根据以下原则,在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中选择拟预测水质参数:  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筛选和确定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不同预测时期的水质预测参数彼此不一定相同。  (四)水体简化的要求  1.河流的简化要求  河流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弯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  *河流的断面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  *大中河流中,预测河段弯曲较大(如其最大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否则可以简化为平直河流。  *大中河流断面上水深变化很大且评价等级较高(如一级评价)时,可以视为非矩形河流并应调查其流场,其它情况均可简化为矩形河流。  *小河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  *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质有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在急剧变化之处分段,各段分别进行简化。对于江心洲等的简化处理:  *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江心洲、浅滩等均可按无江心洲、浅滩的情况对待;  *评价等级为二级时,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可以按无江心洲对待;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江心洲较大时,可分段进行简化,江心洲较小时可不考虑;江心洲位于混合过程段,可分段进行简化。  人工控制河流根据水流情况可以视其为水库,也可视其为河流,分段进行简化。  2.河口的简化  河口包括河流汇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  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可以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rIl/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  除个别要求很高(如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情况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简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河流汇合部可以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  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其环境影响。  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  3.湖泊与水库的简化  可以将湖泊、水库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湖(库)等三种情况:  *一级评价时,中湖(库)对待,停留时间较短时也可以按小湖(库)对待;  *三级评价时,中湖(库)可以按小湖(库)对待,停留时间很长时也可以按大湖(库)对待;  *二级评价时,如何简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深>10 m且分层期较长(如>30d)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  珍珠串湖泊可以分为若干区,各区分别按上述情况简化。  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要素变化较大时还可以进一步分段。  不规则形状的湖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  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  4.海湾的简化  预测海湾水质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海流(主要指风海流)作用较强时,可以考虑海流对水质的影响。潮流可以简化为平面二维非恒定流场。  三级评价时可以只考虑潮周期的平均情况。  较大的海湾交换周期很长,可视为封闭海湾。在注入海湾的河流中,大河及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中河应考虑其对海湾流场和水质的影响;小河及评价等级为三级的中河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海湾流场的影响。  (五)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  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对于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有如下的要求:  镑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  *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问距较小时,可以简化成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以简为面源。  (六)水质数学模式类型  水质数学模式按使用的时间尺度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按使用的空间尺度,划分为零维、一维、二维、三维模式;按模拟预测的水质组分,划分为单一组分和耦合组分模式。  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  在水质数学模式中,使用的环境水力条件分恒定、动态、时段平均;使用的点污染源划分为连续恒定排放、非连续恒定排放(瞬时排放、有限时段排放)。  解析解模式适用于恒定水域中点源连续恒定排放,其中二维解析模式只适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变化不大的湖泊、水库;  稳态数值模式适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变化较大的浅水湖泊、水库水域内的连续恒定排放;  动态数值模式适用于各类恒定水域中的非连续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类排放。  在单一组分水质模型中,可模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酸碱污染和废热。  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不能或很难由于物理、化学、生物作用而分沉淀或挥发的污染物,例如在悬浮物甚少,沉降作用不明显水体中无机盐类、重金属等。  非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由于生物作用而逐渐减少的污染物,例如耗氧有机物。  酸碱污染物有各种废酸、废碱等。表征酸碱性的水质参数是pH值。  废热主要由排放热废水所引起,表征废热的水质参数是水温。  (七)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型与适用条件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对于持久性污染物,在沉降作用明显的河流中,可以采用综合削减系数K替代上式中的k1+k3来预测污染物浓度沿程变化。 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连续稳定排放。  (5)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4.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连续稳定排放。  (5)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要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5.Streeter一PheIps(S—P)模式  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  (3)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  (4)河流为恒定流动;  (5)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式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可以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  混合过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在利用数学模式预测河流水质时,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在混合过程段需采用二维模式进行预测。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km 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其它情况可根据工程、环境特点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用二维模式。  (八)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或非稳定排放;  (4)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  2.O"connor河口模式(均匀河口)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4)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质。  (九)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小湖(库);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4)预测需反映随时问的变化时采用动态模式,只需反映长期平均浓度时采用平衡模式。  2.湖泊推流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湖泊推流衰减模式:  适用条件:  (1)大湖、无风条件;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五、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是评定与估价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N~gr;g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其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  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作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  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第二节相关的水环境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二)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  ┃┃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  ┃┃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水域环境功能与水质标准: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三)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  ┃序┃~——~标准值┃分类┃  ┃┃┣━━━━━┳━━━━┳━━━━━━┳━━━━━┳━━┫  ┃号┃项目~~\┃I类┃II类┃III类┃Iv类┃V类┃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1┃水温┃┃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  ┃2┃pH值(无量纲)┃6~9┃  ┣━━╋━━━━━━━━━━━━━╋━┳━┳━┳━━┳━┫  ┃┃┃饱和率┃┃┃┃┃  ┃3┃溶解氧≤┃┃6┃5┃3┃2┃  ┃┃┃90%(或7.5)┃┃┃┃┃  ┣━━╋━━━━━━━━━━━━━╋━━━╋━━╋━━╋━━╋━┫  ┃4┃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  ┣━━╋━━━━━━━━━━━━━╋━╋━━╋━━━╋━━╋┫  ┃5┃化学需氧量(COD)≤┃15┃15┃20┃30┃40┃  ┣━━╋━━━━━━━━━━━━━╋━━━╋━╋━╋━╋━┫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  ┃7┃氨氮(NH.3-N)≤┃0.15┃0.5┃1.0┃1.5┃2.0┃  ┣━━╋━━━━━━━━━━━━━╋━━━╋━━╋━━╋━╋┫   ┃┃┃0.02┃0.1┃0.2┃┃0.4┃  ┃8┃总磷(以P计)≤┃┃(湖、库┃f湖、库┃O.3┃┃  ┃┃┃(湖、库0.01)┃┃┃(湖、库0.1)┃(湖、库┃  ┃┃┃┃0.0251┃0.05、┃┃O.2、┃  ┣━━╋━━━━━━━━━━━━━╋━━╋━╋━━╋━━╋┫  ┃9┃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O┃  ┗━━┻━━━━━━━━━━━━━┻━━━┻━━┻━━┻━┻━┛(四)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0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  ┃序┃┃┃┃┃  ┃号┃基本项目┃分析方法┃测定下限(me,/[。)┃方法来源┃  ┣━━━╋━━━━━━━━╋━━━━╋━━━━━╋━━━┫  ┃1┃水温┃温度计法┃┃GB13195—91┃  ┣━━━╋━━━━━━━━╋━━━━━╋━━━━╋━━━┫  ┃2┃pH┃玻璃电极法┃┃GB6920—86┃  ┣━━━╋━━━━━━━━╋━━━━━╋━━━━╋━━━┫  ┃┃┃碘量法┃0.2┃GB7489—89┃  ┃3┃溶解氧┃┃┃┃  ┃┃┣━━━━━━━━━━╋━━━━━━━╋━━┫  ┃┃┃电化学探头法┃┃GB11913—89┃  ┣━━━╋━━━━━━━━╋━━━━━━╋━━━━━╋━┫  ┃4┃高锰酸盐指数┃┃0.5┃GB11892—89┃  ┣━━━╋━━━━━━━━╋━━━╋━━━╋━━━━━━┫  ┃5┃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5┃CB11914—89┃  ┣━━━╋━━━━━━━━╋━━━━╋━━━━━╋━━┫  ┃6┃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2┃GB7488—87┃  ┣━━━╋━━━━━━━━╋━━━╋━━━━╋━━━━┫  ┃┃┃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7479—87┃  ┃┃┣━━━━━━━━━━╋━━━╋━━━━━━┫  ┃7┃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j0.01┃GB7481—87┃  ┣━━━╋━━━━━━━━╋━━━╋━━━━╋━━━━┫  ┃8┃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11893—89┃  ┣━━━╋━━━━━━━━╋━━━━╋━━━━╋━━━┫  ┃9┃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  ┃┃┃外分光光度法┃0.05┃GB11894—89┃  ┃┃┃┃_┃┃  ┗━━━┻━━━┻━━━━┻━━━━━━┻━━━━━━┛   (五)水质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二、《地下水质量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二)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  ┃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  ┃I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  ┃III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  ┃┃可作生活饮用水┃  ┣━━━━╋━━━━━━━━━━━━━━━━━━━━━━┫  ┃V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  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标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依据。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三)地下水水质监测  地下水水质监测要求如下:  (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四)地下水质量评价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评价方法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1.单项组分评价  采用单项组分评价地下水质量时应遵循的原则:  (1)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  (2)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3)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例:挥发性酚类I、II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I类,不定为II类。  单项组分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2.综合评价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三、《海水水质标准》  (一)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海水水质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适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包括水质分类与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方法以及混合区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二)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  ┃┃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  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价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  造纸行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二)标准分级  (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111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污染物分类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VI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四)执行标准  在本标准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为时限,对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单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五)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与有关声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一)声环境、噪声、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  人类听觉的频率范围为20~20 000 Hz。它包括有用的声音,如:语言、音乐信号等:也包括无用的声响,如:杂乱无章的声音,自然界地震海啸声等。有用的声音和无用的声音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声环境。   噪声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无用的声音,厌烦的声音。它不仅包括杂乱无章不协调的声音,而且也包括影响他人工作、休息、睡眠、谈话和思考的音乐声音。因此,对噪声的判断不仅仅是根据物理学上的定义,而且往往与人们所处的环境和主观感觉反应有关。  环境噪声包括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和自然界噪声。从环境管理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声只包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晋。  (二)环境噪声污染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噪声属于物理因素,属于能量污染。噪声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如:反射、折射、衍射等;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过程即时消失,不会留下能量的积累。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2)环境噪声是局限性和分散性的公害。环境噪声污染具有随机性、局限性、分散性的特点,城市中环境噪声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给我们准确判断评价噪声带来困难。环境噪声评价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导则来统一。  (3)环境噪声是感觉公害,评价量A声级是一个模拟人耳特征的主观量。环境噪声标准要根据不同环境区域、不同时间和人处于不同行为状态来决定。    (三)噪声源类别  在声学中,把声源、传播介质、接收器称为声音的三要素。噪声源分类可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按产生的机理来分,有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噪声和火焰噪声等。若要控制和治理噪声源强,需从产生机理上考虑研究。  (2)按产生来源划分,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自然界噪声等。环境噪声管理应重点考虑前四类噪声。  (3)把噪声按其随时间的变化来划分,又可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稳态噪声是指噪声强度不随时间变化或变化幅度很小的噪声:非稳态噪声是指噪声强度随时间变化的噪声,而非稳态噪声又可分为周期性起伏的、脉冲的和无规则的噪声。噪声随时间变化的复杂性给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带来难度,人们要正确评价噪声时间与空间的分布,必须以科学与统一的规范做保证。    (4)若按噪声的空间分布形式来分类,在声学研究中常把各种声源简化为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声环境的预测评价需要从点、线、面声源分类上考虑判断。  声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过程中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指导性原则。首先,为使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现客观、公正、科学,各评价单位需要共同遵守一定的原则;其次,每个建设项目有它的地域特征、时域特征、行业特征,在具体承担每个建设项目时需要针对它的特点去进行创造性的工作,抓住重点,体现特点。  应用声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注意理解和掌握以下要点。  (一)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  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主要为三条:  1.评价建设项目引起的声环境变化  要说清楚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声环境变化情况,就需要做好声环境现状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和声环境预测评价工作;声环境变化影响既要说明该建设项目对外环境的影响,对于声环境敏感项目(如房地产居住小区开发项目),还应说明周边环境对该项目的声环境影响,如周边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提出噪声防治对策,把噪声污染降低到现行标准的允许水平  针对声环境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噪声防治对策是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可行与达标排放。  3.为建设项目所在城镇规划服务  要结合当地城镇或地区总体规划开展声环境评价工作,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合理布局以及城镇、地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声环境影响评价从声源特征来分主要分为两类:固定声源影响评价和流动声源影响评价。  1.固定声源影响评价  指的是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场、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所拥有的固定声源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2.流动声源影响评价  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运和工矿企业单位物料运输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车站、停车场、调车场、施工期施工设备,运营期物料搬运装卸设备等产生的半流动半固定噪声视情况可分别按固定声源或流动声源进行评价。  (三)声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量  声环境影响评价随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阶段不同而选用不同的评价量:  1.声环境质量评价量  ◆等效A声级:LAeq  ◆统计声级:Ln(常用L10、L5o、L90等)  ◆昼间、夜间及昼夜等效声级:Ld、Ln、Ldn  *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最大A声级:LAmax  2.噪声源评价量  *A声功率级:LAW  *主要声源63 Hz、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 Hz、8000Hz等中的频率倍频带声功率级Locyw或声压级[Lp(ro)](四)声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声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1.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  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规模:按投资额可将建设项目分为大、中、小型不同的等级,但不同的时期大中小型分类的标准不同。  (2)噪声源种类和数量:噪声源的种类和数量是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对噪声源强度的分析常采用“每公顷的A声功率级/声源数量”的方式来表达。  (3)环境敏感目标情况:要分析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受影响人口户数和人数等情况。  (4)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用建设项目运行期声环境影响预测值与该环境声背景值来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声环境变化量大小。  2.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  (1)一级评价:   ◆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  ◆ 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外附近有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温泉、疗养院、 医院、风景游览、名胜古迹等敏感目标或有声环境限制的自然保护区等;  ◆项目建设前后声级显著增高【增量达5~10 dB(A)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  (2)二级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项目;  ◆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处附近为一、二类环境功能区;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项目建设前后声级有明显增多(增量达3~5 dB(A))或受影响人口增加 较多。  (3)三级评价:  ◆处于三类标准以上地区的中型建设项目;  ◆处于一、二类标准适用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声级增加很小【增量在3(1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  (4)调整等级:  ◆如固定声源布置较集中,且相邻环境敏感目标,评价等级可提高一级;  ◆噪声源数量较多,每公顷A声功率级较大,而敏感点数量比较多时可提高一个等级;  ◆对于新出现的噪声源如高速铁路、磁悬浮轨道交通、大城市周边的国际 机场等项目可提高一个等级。  (五)各评价等级评价工作基本要求  1.一级评价的工作的基本要求  (1)声环境现状监测全部要求实测;  (2)声环境预测要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绘制工程运行期等声级线图并给出预测噪声级的误差范围;  (3)给出项目建成后各噪声级范围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范围和程度;  (4)对工程项目噪声级变化应分阶段分析评价(如建设期、投产运行后的近期、中期、远期);  (5)对于项目建设而引起周边地域或时域声环境变化给予分析(如机场建设引起相关道路车流量增多噪声升高);  (6)对建设项目设计中或环评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选线方案、建设方案等进行同等级定量评价分析;  (7)针对建设项目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对策,并进行经济与技术可行性分析,给出降噪声效果。  2.二级评价的工作基本要求   (1)声环境现状监测以实测为主,可有针对性适当利用当地已有的环境监测资料;  (2)声环境预测要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绘制项目建设对城镇规划区影响的声等值线图;  (3)分析项目建成后各噪声级范围内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范围和程度;  (4)按工程不同阶段分析评价声环境影响情况;  (5)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分析其降噪效果。  3.三级评价的工作基本要求  (1)声环境现状调查可利用当地已有环境监测资料,并给予说明;   (2)针对重点敏感点进行预测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噪声级分布进行分析并给出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降噪效果分析。  (六)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和建设项目评价类别确定。   1.固定声源建设项目  一般项目边界向外200m的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相应的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若建设项目噪声源强高或周围较为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域,评价范围可延长到敏感区。  2.流动声源建设项目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项目两侧200m评价范围一般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若建设项目周边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目标,可适当将评价范围延长至敏感目标处。  3.机场评价项目  可根据飞行量计算到WECPNL为70dB的区域。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15 krn,侧向各2km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范围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适(七)声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与测量  1.声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的内容  (1)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  现有噪声源构成评价范围内背景噪声,是主要指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调查中注意避开自然界声响影响,如蛙叫、虫叫、狗叫、蝉鸣等;注意避开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声音。背景噪声值准确与否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声环境预测结果。如背景值测量时未避开自然界噪声,测量值为53.0dB(A),交通噪声预测值此时也为53.0 dB(A),则声环境综合值(叠加值)为56.0dB(A),超过四类功能区夜问55.0 dB(A)标准。如避开自然界噪声,背景值实测为41.0 dB(A),而此时声环境综合值为53.0 dB(A),符合四类55.0 dB(A)标准要求。 交通噪声源应给出相应的种类、流量、速度、路况等;工业企业应给出厂界噪声达标与超标情况。  (2)评价范围内现有敏感目标及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  现有敏感目标应调查其名称、行政区域、数量及户数人数等;环境噪声功能区应调查当地政府关于功能区划文件,以确认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别。  (3)评价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情况。  要调查各环境噪声功能区声环境现状,达标及超标情况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情况。  2.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  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测量法,实际工作中可以两种方法结合进行。  3.声环境现状测量布点原则  (1)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一般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但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楼房建筑要增加垂直声场分布测点,视情况可问隔一层、二层布点或逐层布点。绘制监测点示意图,明确敏感目标与工程之间的相对位置(方位、距离、高差)及环境特征。  (2)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要考虑建设项目声源性质:对于点声源性质建设项目靠近声源处测量点密度应高于距声源较远处的测点密度:对于线声源性质建设项目,可根据噪声敏感区域分布状况和工程特点,贯彻“以点代线,点段结合、反馈全线”的原则,确定若干有代表性的典型噪声测量断面。  (3)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要考虑现状声源源强特性:对于新建工程,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噪声源且声级较低时,现状测量点可以大幅度减少;对于改、扩建工程可按室内和室外声源分别给出主要噪声源的源强;若要绘制环境现状声等级线图,也可以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  4.声环境现状测量的测量量和测量时段  (1)测量量。   ◆环境噪声测量量为Lae高声级的突发性噪声测量量为Lamax及噪声持 续时间;机场噪声的测量量为Lwecpn;   ◆噪声源的测量量有倍频带声压级、总声压级、A声级或声功率级等;  ◆脉冲噪声应同时测量A声级及脉冲周期。  (2)测量时段。  ◆应在声源正常运转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测量:  ◆每一测量点,应分别进行昼间、夜间的测量。测量时间与时段应有代表性,要符合各类声源环境的监测技术规范;对于噪声起伏较大的情况,应增加昼问、夜间的测量次数,或进行昼夜24 h连续监测以取得较为客观、准确的现状值;.机场噪声必要时进行一个飞行周期(一般为一周) 的噪声监测。  5.声环境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  (1)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之的方位、距离及高差关系,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等。以表格、示意图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说明。  (2)声环境现状的调查和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参照或参考的测量方法、评价标准、测量点位、测量时段、读数方法等。  (3)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时空分布特性,主要噪声源分析等。  (4)评价范围内声环境现状。包括:  ◆各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级、达标与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  ◆评价范围边界或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级、达标与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  ◆典型测点昼夜24 h连续监测声级分布图表及楼房垂直声场分布图表:  ◆机场改、扩建工程应给出各监测点主要机型的Lamax、Lepn和该点的Lwecpn值,给出现状Lwecpn值70dB、75dB、80dB、85dB声等值曲线。  (5)评价范围内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八)声环境影响预测  1.预测范围  预测范围一般同评价范围。视建设项目声源特征(声级大小特征,频率分布特征和时空分布特征等)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特征(集中与分散分布,地面水平与楼房垂直分布,建筑物使用功能等)可适当扩大预测范围。  2.预测点布设原则  (1)评价范围内所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都应作为预测点。  对于地面水平分布的敏感目标注意按其所属的环境噪声功能区分不同的距离段预测;对于楼房垂直分布的敏感目标注意按不同层数按垂直声场分布来预测;预测点可根据评价等级和环境管理需求不同可以是一个评价点也可以是一栋楼房或一个区域。  (2)为了便于绘制声等级线图,可以用网格法确定预测点,网格的大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声源声级衰减计算方法的选用原则  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根据靠近声源某一位置(参考位置)处的己知级来计算距声源较远处预测点的声级。在预测前需根据声源与预测点之间空间分布形式对声源简化成三类声源:即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  点声源确定原则:当声波波长比声源尺寸大得多或是预测点离开声源的距离比声源本身尺寸大得多时,声源可作点声源处理,等效点声源位置在声源本身的中心。如各种机械设备、单辆汽车、单架飞机等可简化为点声源。   线声源确定原则:当许多点声源连续分布在一条直线上时,可认为该声源是线状声源。如公路上的汽车流、铁路列车均可作为线状声源处理。  面声源状况的考虑:当声源体积较大(有长度有高度)声源声级较强时,在声源附近的一定距离内会出现距离变化而声级基本不变或变化微小时,可认为该环境处于面声源影响范围;当城市市区主干道周边高层楼房建筑某一层附近出现垂直声场最大值时,可认为该层声环境受到主干道多条车道线声源叠加的影响。  4.室外声源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声级衰减的主要因素  室外声源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声级衰减的主要因素有: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声屏障(遮挡物)引起的衰减和大气引起的衰减等。  (九)声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前声环境现状。  (2)评述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重点要评价敏感区域或敏感点声环境的变化。  (3)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  (4)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  (5)分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备布局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措施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  (6)提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论证。  (7)提出建议:①噪声污染管理;②噪声监测;③城市规划。  (十)噪声防治对策  噪声防治对策的环节和原则:  1.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1)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材料;  (2)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以降低噪声;  (3)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建设项目避让或线路摆动。  2.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  (1)采用“合理布局”和“闹静分开”的设计原则;  (2)采用吸声、隔声、消声等控制措施降低噪声(如隔声箱、隔声间、消声器等);  (3)采用隔声屏障降低噪声,结构形式可采用规范的声屏障或利用自然地形地物或建生态形声屏障。  3.从受声敏感目标自身降低噪声  (1)敏感目标安装隔声门窗或隔声通风窗;  (2)通过置换改变敏感点使用功能;  (3)敏感目标搬迁远离建设项目。  噪声防治对策必须符合针对性、具体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原则。如南方农村住房多为透气透光的屋顶采用隔声门窗不适宜,但南方雨水多,可多采用生态形隔声屏障会取得较好效果。(十一)环境振动评价  环境振动评价的基本任务、类别、评价等级、现状监测、影响预测与评价可参照声环境评价内容。  1.环境振动评价的评价量与现状测量  (1)评价量为铅垂向z振级。  (2)现状测量要点:   ◆冲击振动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对于重复出现的冲 击振动,以10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评价量。  ◆无规振动每个测量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 s,连 续测量时间不少于l 000 s,以测量数据的Vlz10值为评价量。  ◆铁路振动和城市轨道交通(类似铁路振动特点)  读取每次列车通过过 程中的最大示数,每个测量点连续测量20次列车,以20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评价量(Vlzmax)。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2.环境振动评价范围  (1)工业企业项目,建筑施工项目。  评价范围可视振动源强大小在50~100 m确定。   (2)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  评价范围50~60 m。  3.振动防治对策  (1)工业企业固定振动源可采用减振垫、减振弹簧、减振沟、措施。  (2)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可采用重钢轨、无缝线路(长钢轨)、减振道床、轨道减振器、浮置板整体道床等措施。  第二节有关声环境标准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1.要点  (1)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其评价单位为等效声级Laeq,即昼间为昼间时段的平均值,夜间为夜间时段的平均值。环境影响评价中现状监测和预测评价中的值应符合这一原则。如对于声环境复杂的监测点不能简单地测量10min,而是要有一定的测量时段:对于铁路噪声要分别测量代表平均车流量的昼间和夜间各1h的等效声级;对于公路噪声要进行24h昼夜连续监测分别得出昼问16h平均值和夜间8h的平均值。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由于大部分乡村未进行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工作,当新建项目建在乡村地区或公路铁路项目穿越乡村地区时,其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文确认。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解决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穿越乡村地区环境噪声标准确认问题,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环发[2003]94号文《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__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文件中规定了要参照《标准》和《规范》确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即缓冲区4类标准距离),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科学地确定。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道路车流量大,缓冲区距离可以大一些;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稍慢,道路车流量小,缓冲区距离可以小一些。  2.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划定适用区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执行。  本标准昼问、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3.夜间突发噪声限值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1.评价量  本标准采用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作为评价量,用三WEcPN表示,单位为dB。  2.标准值和适用区域  本标准适用的区域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1.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  2.要点  (1)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  (2)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 dB,夜间不超过3 dB。   (3)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可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结果来确定。昼间与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二、噪声排放标准  (一)〈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测量点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 m,高度1.2 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1B。  2.标准值及标准适用范围  3.其他  (1)各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 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A);    (4)背景值修正。厂界噪声属排放控制值,应扣除背景值影响。  (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处铁路噪声的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铁路边界系指距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 m处。  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  3.其他  (1)本限值中昼问、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测量时间:昼问、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用其分别代表昼间、夜间。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  (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场地产生的噪声。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2.标准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