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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5.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条文说明:熟悉内容3条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依据、原则和方式。本条融合了原规范中的5.1.1、5.1.5条内容并进行了相应修改。首先,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析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因素及可能的影响程度,找出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做到预防为主、事前控制;其次,在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既要强调措施实施的程序性,又要注重措施实施的实效性,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主要方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前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中5.1.2、5.2.2条内容。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前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一方面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另一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上,设计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疑义逐条进行答复,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5.1.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条文说明:会议主要内容7项5.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条文说明:会议主要内容6项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第一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和工作内容。本条融合了原监理规范中的5.2.9~5.2.12条内容,并鉴于工程监理实践中项目监理机构已对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十分熟悉,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纪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中的角色、任务和工作内容。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1.1~5.3.3条内容,并鉴于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已十分熟悉监理例会内容,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同时,考虑到原规范中“工地例会”主要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用来解决与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故统一修订为“监理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为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可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此外,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召集的专题会议。
5.1.5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范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职责和工作联系单的表式。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建设单位进行协调。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在某项分项或分部工程即将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该分项或分部工程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质量或安全问题,做到事前控制。
5.1.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基本内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的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3和5.4.1条内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上标明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B.0.1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向监理机构报审。
5.1.7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的表式。
5.1.8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成,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条文说明:总监应在开工前7天发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前提。本条对原规范5.2.8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规范中要求项目机构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并在开工报审表B.0.2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一栏。按照本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B.0.2)及相关资料,并对开工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全部符合要求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得到批准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表A.0.2)。此程序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履行。
5.1.9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5.1.10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3类似工程业绩。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开工报审表和工程开工令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程序和内容。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5和5.2.6条内容。在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内容中,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要求;考虑国际化,删除了“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审核内容;删除了“拟分包的内容和范围”,对范围和内容的要求已体现在表B.0.4中,对分包单位的业绩要求改为“类似工程业绩”,更符合实际工程业绩要求。
5.1.1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5.1.12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的表式。条例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及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性对策。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5.3和5.6.2条内容。
5.2工程质量控制5.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考虑到实际操作中许多具体检查、审查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故本条将审查主体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改为“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5.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3和5.2.4条内容。①在程序性审查方面: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施工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②在内容性审查方面: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了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如:施工方案编审及技术交底制度、重点部位与关键工序的质量技术措施、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5.2.3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5.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方案报审表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审查内容,并强调在必要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本条对原规范5.4.3条进行了修改,将审查“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改为“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将审查程序由原来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审定后予以签认”改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与监理人员的职责相一致。
5.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合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5.2.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查验的内容和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7和5.4.4条内容,将原规范中“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改为“对控制桩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这是由于控制桩是由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单位仅是对其引用,与工程实际操作更趋一致。此外,将审查主体由“项目监理机构”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人员职责要求相一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和仪器设备两方面来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工程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格证书,用于测量的仪器和设备也应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应测量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例如,场区控制网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便于施测、便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并埋设相应的标石,必要时还应增加强制对中装置。标石埋设深度,应根据地冻线和场地设计标高确定。施工中,当少数高程控制点标石不能保存时,应将其引测至稳固的建(构)筑物上,引测精度不应低于原高程点的精度等级。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的表式。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四个条件)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5.2.8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的内容。因国家有关规范对工程的具体实验项目和指标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条对原规范5.4.5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款项。根据规定,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试验范围,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试验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需要;试验设备应由法定及计量部门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定证明;试验室还应具有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试验,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试验室管理制度应包括试验人员工作纪律、人员考核及培训制度、资料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试验检测报告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外委试验管理制度、对比试验及能力考核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搅拌站)试验管理制度、检测评比制度、工作会议制度以及报表制度等;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制度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单位试验室报审表的表式。
5.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5.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审查内容,并提出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的基本要求。此外,还明确了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方式及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管理职责。本条对原规范5.4.7条进行了修改,将审查主体由“项目监理机构”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使职责更加明确;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中的“直接”二字删除,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监理人员没有技术手段和资格,无法直接对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做出判断,故将检查“计量设备的技术的技术状况”改为“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的要求。本条增加了旁站记录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的要求和内容。本条增加了巡视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巡视检查时,应重点巡视四方面内容。一是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二是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只有经过复试检查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才能够用于工程。三是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及履职情况做好检查和记录。四是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于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2.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5.2.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平行检验的依据和内容。本条增加了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的要求。对于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工程特点或专业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平行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完成并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内容和处置方法。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4.9和5.4.10条内容,并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约定,新增了“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本条还明确了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报验表和分部工程报验表的表式。
5.2.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质量问题的程序和要求,体现了“本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本条还明确了监理通知单和监理通知回复单的表式。
5.2.16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5.2.17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和要求。由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不同的处理程序,将原规范5.4.13进行了拆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专门的处理方案,并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才可以进行相应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记录,同时应对质量缺陷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这也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由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不同的处理程序,将原规范5.4.13进行了拆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同时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将记录,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这也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合规,包括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处理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记录整理归档。
5.2.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5.2.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的表式。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在预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工程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有时甚至可以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件。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批、报送程序。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
5.2.2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直至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签署监理意见。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具备的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③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3工程造价控制5.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量及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的程序和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5.1、5.5.5和5.5.9条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熟悉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施工投标报价及组成、工程预算等情况,依据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相关的设计、技术、标准等文件编制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和要求、制定造价控制的流程、方法和措施,以及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和目标值。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包括进行现场计量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单价或价格的复核与核定等,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附上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应的支持性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复核中应及时、客观的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申请的复核情况最终形成审查意见,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充分熟悉和了解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价规则和相应的支付条款,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同意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审核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相应条款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工程款。建设单位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及建议最终合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金额。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审批确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工程款审核、支付台账。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核与建设单位审批结果不一致的地方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明差异产生的原因。
5.3.2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5.3.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目标监理机构应进行完成工程量统计及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比较分析的职责。将原规范中“制定调整措施”改为“提出调整建议”,更符合实际情况。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施工的总进度计划,编制阶段性(周、月或支付周期)工程量(款)完成计划,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工程量(款)台账,比较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分析发生偏差的原因,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从而采取措施调整或修改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总进度计划。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乐儿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结算款结算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5.2和5.5.8条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分析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取费标准、计算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和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方式;并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对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单价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客观地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力求形成统一意见;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相应记录,注明差异产生的原因,供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时决策。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专业监理工程的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最终形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将结算价款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解释、协商工作,力求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应按工程结算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起诉、仲裁等条款解决争议。
5.3.5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和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表式。
5.4工程进度控制5.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进度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本条对原规范5.6.1条进行了修改,综合考虑了原规范6.6.1条的条文说明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0节“进度计划”的相关内容,着重强调了施工进度应审查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满足施工施工总工期的目标要求,阶段性进度计划必须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相一致。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完成,因此,阶段性进度计划更应具有可操作性。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对照本条文所述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发现问题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重新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5.4.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5.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控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偏差,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照施工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判定实际进度是否出现偏差。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按督促施工单位调整后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风险事件及其原因,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分析,并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职责。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施工进度很难完全与计划进度一致,监理项目机构应比较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造成进度偏差的原因,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相关各方采取相应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力求总工期目标的实现。监理项目机构每月须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月报要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监理项目机构可采用前锋线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比较法等比较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进度偏差并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理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了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限、延期申请、监督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春之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有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报审,符合规定后再行报审。(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起重,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存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
5.5.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施工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工程进行控制的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施工隐患进行处理的职责和程序,还明确了监理报告的表式。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箱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6.1一般规定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接触等事宜。6.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本章将原名“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更改为“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并增加了“一般规定”,使章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本章内容。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依据。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终止。”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有关事宜。
6.2工程暂停及复工6.2.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6.2.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条文解析:本条由原规范6.1.1和6.1.3合并修订而来,明确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停工范围”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5种情况。
6.2.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时候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6.2.4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6.2.5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条文解析: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征得建设单位同意”通常是口头同意,因表A.0.5并无建设单位意见栏。如果现场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告建设单位的,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事后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对于发生6.2.2条“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形,应重点记录施工单位人工、设备在现场的数量和状态;对于发生6.2.2条其余各款情形的,应重点记录直接导致停工发生的原因。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暂停相关问题的职责。工程暂停可能导致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情况发生,暂停时间较长的可能造成施工单位退场和再进场损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相关问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协商解决。
6.2.6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6.2.7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整改,及时检查整改情况,验收整改结果,督促施工单位为顺利进行后续施工做准备。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复工。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施工单位报送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如果能够确认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工程复工令。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应签署不同意复工的意见,并指出原因。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分析原因作出相应处理。施工单位不提出复工申请的,可能是由于继续停工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总监理工程师应分析现场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指令施工单位回复施工,并以此书面指令作为复工的时间依据。
6.3工程变更6.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涉及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6.3.2工程变更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情形有:一是图纸出现错、漏、碰、缺等缺陷无法施工;二是图纸不便施工,变更后更经济、方便;三是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需要;四是施工单位考虑自身利益,为费用索赔而二提出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按程序处理。特别是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变化要及时评估,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及时协商处理。本条对于原规范6.2.1进行了修改,主要考虑:(1)正常情况下,在施工阶段设计单位不应主动提出工程变更;(2)原规范第二款没有实际意义;(3)原规范第三款注重程序性描述,本次修订第二款侧重于任务描述。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变更所应采用的表式
6.3.3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6.3.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6.3.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组织施工。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关于工程价款变更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或计价方法应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当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变更费用的确定原则。工程变更费用的计算有时简单有时复杂,而且需要时间,要避免僵持局面的出现,通过暂定价作为临时性依据,解决进度款支付问题。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木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职责。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可能是由于局部调整使用功能,也可能是方案阶段考虑不周,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增加工程造价等进行全面评估,为建设但我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反复和不必要的浪费。
6.4费用索赔6.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6.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法律法规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3工程建设标准4索赔事件的证据6.4.3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关于收集索赔证据的职责。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和项目本身特点,原始资料可包括条文说明中的文字资料,也可以是照片集音像资料等。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处理程序。处理费用索赔应注意“时效”,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审都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费用确定要依据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和工程量清单,并与相关方通过协商取得一致。
6.4.4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和费用索赔报审表所应采用的表式。
6.4.5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6.4.6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批准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6.4.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的条件。目前,由于涉及周期短造成施工图设计缺陷较多,工程变更不同程度地大量存在,由工程变更带来的费用索赔也大量存在。项目监理机构要准确宝物索赔成立条件,妥善受理、准确批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相关联时的处理方式。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意见,并与相关方协商一致。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处理方式。建设单位损失的索赔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约定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6.5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6.5.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6.5.2当影响工期时间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受理工程延期申请的职责。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临时延期和工程最终延期的审批程序,以及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所采用的表式。
6.5.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6.5.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6.5.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6.5.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临时延期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的协商程序。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的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应把握的要点:工程延期是否由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是否影响合同工期,施工单位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延期与费用索赔相关联时的处理方式。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
6.6施工合同争议6.6.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6.6.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6.6.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的程序。处理合同争议是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除非发生到达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否则,施工合同争议不可以作为施工单位不集训施工的理由,也不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引起仲裁或诉讼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职责。
6.7施工合同解除6.7.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前任工程款支付书: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元基地或其他的地的合理费用。4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5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6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6.7.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1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2施工单位一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4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施工单位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项目。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
6.7.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有关事宜的职责。
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章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组成和归档要求7.1一般规定7.1.1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理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7.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7.1.3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条文解析:本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问价资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环节及其要求。条文解析: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的手段。
7.2监理文件资料内容7.2.1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文件报审文件资料。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8工程资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18监理工作总结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主要组成内容。
7.2.2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2当然施工进展情况。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4当日存在的问日及协调解决情况。5其他有关事项。7.2.3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7.2.4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项目监理机构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监理工作成效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6说明和建议条文解析: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的主要内容。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编制完成的监理月报。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理工作总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7.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7.3.2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文件资料组卷、归档的要求。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档案保存和移交的具体要求。
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本章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采购、设备监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8.1一般规定8.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明确岗位职责。8.1.2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并提出了项目监理机构设置的一般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8.1.1和8.2.1条内容。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分工和相应的职责可参照本规范第3章执行。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与设备监造方案的职责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8.1.2、8.1.3、8.1.4、8.1.5、和8.2.3条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拟采购设备的数量、类型、质量要求、周期要求、市场供货情况、价格控制要求等因素协助建设单位(采购方)编制设备采购方案,并根据监理合同要求编制设备监造方案。设备监造方案应包括监造设备的概况、监造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鲜蘑菇监造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及岗位职责、分工、监造工作程序、实施监造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工作制度和监造设施的配备等内容。
8.2设备采购8.2.1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8.2.2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8.2.3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采购招标文件。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5设备采购方案。6设备采购工作总结。条文解析:8.2.1、8.2.2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合格的设备制造单位、签订完整有效的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同时,应控制好设备的质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重要环节。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步骤开展工作:掌握设计文件中对设备提出的要求,帮助建设单位起草招标文件,做好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参加对招标单位的考察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建设单位拟定考察结论。参加招标答疑、咨询会。参加评标、定标会议。评标条件可以是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制造质量、使用寿命和维修质量的难易及备件的供应、交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运输条件,以及投标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企业信誉、执行合同能力、投标企业提供的优惠条件等方面。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合同,参加合同谈判,协助建设单位签署采购合同。使采购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准备无遗漏。协助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必要的技术文件。(2)当采用非投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询价、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工作。合同谈判前,应确定合同形式与价格构成,明确定价原则,并成立技术谈判组和商务谈判组,确定谈判成员名单及责之分工,明确工作纪律。在谈判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谈判报告,进行合同文件整理与会审。会审时,技术与商务组全体成员参与审查。进行合同会审和会签后,将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后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8.3.1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监造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8.3.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8.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材、标准件、以及柸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8.3设备监造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制造单位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及设备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进行审查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8.2.2、8.2.4、8.2.5条内容。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具体检查、审查工作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因此,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改为“项目监理机构”。为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增加“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设备制造单位必须根据制造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内容包括采用的生产计划安排。工艺技术与流程、成产管理的方法、交给你个设备、工艺装备、操作技术、检测手段和材料、能源、劳动力组织等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查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审查合格后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制造检验计划及检验要求进行审查的职责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设备制造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之前,应熟悉图纸、合同、掌握标准、规范、规程,明确质量要求,明确设计制造过程的要求及质量标准。
8.3.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进行抽检。8.3.5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身背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进行控制的措施。零件是工序形成的产品,其加工质量是该工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设备整体质量的保证,所以必须加强对零部件的加工工序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进行抽检。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由涉及人员按产品质量特性分集划分的,并列出清单作为涉及技术文件。如果没有清单,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设计人员共同协商确认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清单。根据主要关键零部件的清单,生产厂家的检验部门需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主要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的工艺流程图,每道工序的质量特性性值和质量控制要求,监理方式和抽检的数量和频率,验收标准等编入相应的监理方案。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检验的要求,以及对不合格零件、质量失控或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检验是对零部件的质量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和计量,并将检验的数据与设计图纸或者工艺规程规定的数据比较,判断质量特性的符合性,从而鉴别零件是否合格。同时还要及时汇总和分析零件检验质量信息,为采取纠正措施提供依据。一次,检验是保证零件加工质量和设备制造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设备制造前,设备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采购供货合同、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制造单位报审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设备制造过程中,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依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监造方案、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采购供货合同等要求,对设备制造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整改或停工、返修或停工、因废品而重新投料补件等情况对制造进度造成的影响,督促设备制造单位采取合理的措施追上原定生产计划安排的进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掌握不合格零件的处置情况,了解返修和返工零件的情况,检查返修工艺和返修文件的签署,检查返修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设备制造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按条文说明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3.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8.3.7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应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上报建设单位批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设备装配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职责。整机总装(装配)是指将合格的零件和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和装配工艺的规定进行定位和连接,装配在一起并调整模块之间的关系,是之形成具有规定的技术性能的设备。专业监理工程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施工计划、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等文件检查和监督整个设备的装配过程,检查模块和整机的装配质量、零部件的定位及连接质量、运动件的运动精度等,符合装配质量要求时予以签认。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设计的程序和要求。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都应经原设计单位签认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修改。项目监理机构设计文件变更的处理可参照本规范6.3节执行。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技术上可行、可靠,功能上满足使用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欲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设计变更的审批应贯彻事前控制、时候监督、依据合同。界定责任、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8.3.8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8.3.9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设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职责。设备的整机性能检测是设备制造质量的综合评定,时设备出厂前质量控制的重要阶段。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和外购部分),出厂前需进行部件或整机总装试验。所有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存档。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的调整测试和整机性能检测,记录数据,验证设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项目监理机构签认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相应的设备整机性能检测报告、调试报告和出场验收书面证明等质量记录资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出厂、待运前防护和包装状态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在设备出厂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贮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出厂。为保证设备的质量,设备制造单位在设备运输前应做好包装工作,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监理工程师要对设备包装质量进行检查、审查设备运输方案。
8.3.10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8.3.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交货过程的工作要求。设备交接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做好交接货的准备工作设备制造单位应在发运前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发运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接货的准备工作,包括通行道路、储存方案、场地清理、保管工作等。接到发运通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做好卸货的准备工作。当由于建设单位或现场条件原因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推迟设备发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通知设备制造单位,建设单位应承担推迟期间的仓储费和必要的保养费。(2)做好到货检验工作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建设单位向设备制造单位发出到货检验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双方代表共同进行检查。货物清点。双方代表共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和件数进行清点。开箱检验。货物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尽快督促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建设单位未通知设备制造单位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达到现场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检验结果及其记录,对双方有效,并作为建设单位向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索赔的证据。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制造单位报审的进度付款申请进行审查和签署支付证书的程序。付款申请、付款审查和支付证书签发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可参照本规范5.3.1、5.3.2、5.3.3条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设备制造单位相关费用的支付审核,应明确三方职责:(1)设备制造商职责: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2)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阶段性完成的制造工作工程量进行核实,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签注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报送付款申请书及相关支持材料;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支付证书。(3)建设单位职责:核定与批准付款申请书,并按期拨付相应款项。
8.3.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8.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索赔的程序和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对索赔处理可参照规范6.4节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索赔文件后,应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工程量价三个角度,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工程索赔进行审查和确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提出书面意见后,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设备监造单位报审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和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对结算文件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规范5.3.4、5.3.5条执行。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备采购供货合同,变更及索赔资料,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等。
8.3.14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监造工作计划。3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4设备资料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5分包范围资格报审资料。6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7工程暂停令、开工或复工报审资料。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9变更资料。10会议纪要。11来往函件。12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13监理日志。14监理月报。1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16索赔文件。17设备验收文件。18设备交接文件。19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20设备建造工作总结。条文解析:本条名明确了设备建造要求归档的文件资料。本条融合了原规范8.2.2、条内容。设备监造的文件资料管理应符合本规范7.1和7.3节的要求。设备监造工作总结一般包括制造设备的情况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组成及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出现的问题和建议等。设备监造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设备监造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监理工作总结。
9.相关服务9.1.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以及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9.1.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给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资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相关服务的前提及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编制要求。相关服务有别于施工阶段的强制性监理,属于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服务范畴。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双方应约定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服务方式、人员要求、工作依据、双方责任和义务、成果形式、服务期限、服务酬金、质量要求等内容,避免导致漏项和歧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有相关服务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提供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际工作中可由合同双方约定。相关服务工作计划可包括相关服务工作的内容、程序、措施、制度等。(1)相关服务工作内容:可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如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等,并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和项目情况相关服务内容进行细分,便于进一步落实计划。(2)相关服务程序:可按管理工作的不同特性和具体任务进行编制,一般用工作流程图进行表示,以表示各任务或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相关服务程序主要包括质量控制程序、进度控制程序、费用控制程序、合同管理程序等。(3)相关服务措施:针对相关服务内容和程序制定落实措施,包括内容、手段、工具及其他保障措施等。(4)相关服务制度:主要包括工作检查制度、计划执行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协调制度、考核制度等。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相关服务文件资料整理、分类归档的工作要求。相关服务文件资料管理应符合本规范7.1和7.3节的要求。相关服务的文件资料分类应根据服务的阶段和内容在相关服务工作计划中确定,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相关服务的依据性文件相关服务的过程性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日志、监察和审核记录、通知和联系单、支付证书、月报、谈判纪要、调查和考察报告、来往文件等);工作成果及评估报告;回访记录、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及修复复查记录等相关服务工作总结。
9.2工作勘察设计阶段9.2.1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勘察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并应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工程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程序、工作任务和要求。(1)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时需注意的事项:1)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性质、拟建地点、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限制条件等;2)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标准。3)提出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要求,包括提交内容、提交质量和深度要求、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等。(2)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时需注意的事项:1)选择方式。例如: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是国际招标还是国内招标;式设计竞赛还是方案征集等。当然,选择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拟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设计阶段设计的深度,各阶段设计的设计者、优化者和相互间的衔接方式,与专业设计的关系和管理模式;3)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及信誉度;4)团队经验和人员资格要求;5)质量的保证措施和服务精神;6)各阶段工作的进度要求;7)费用预算和使用要求;8)合同类型。(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签订时需注意的事项:1)根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级任务书的要求,在合同谈判、订立的过程中,进一步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深度、质量、进度要求予以细化;2)由于地质情况、政府审查或工程变化造成的工程勘察、涉及范围变更,应在合同中界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义务;3)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包括范围,并根据工程特点来确定付款方式;4)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其他工程参与单位的义务;5)强调限额设计,将施工图预算控制在项目概算中。鼓励设计单位采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优化,并以此制定奖励措施。
9.2.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勘察方案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9.2.3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勘察方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勘察方案报审表的表式。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前,应事先掌握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及现场地质状况,在此基础上运用综合分析手段,对勘察方案详细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勘查技术方案中工作内容与勘察设计合同及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是否有漏项或冗余。(2)勘察点的布置是否合理,其数量、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3)各类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勘察重点是否符合勘查项目特点,技术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还需要细化,以确保勘察成果的有效性;(5)勘察方案中配备的勘查设备是否满足本项目勘查技术要求;(6)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组织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与勘查进度计划相匹配;(7)勘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现场、室内人员以及设备、仪器计量的审查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钻探设备机长、记录人员和室内试验的数据签字和审核人员。一般情况下,要求具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包括岩土工程原位测试检测员、室内试验检测员和土工试验上岗人员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对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审查,核对上岗证,并要求勘察设作业时随身携带上岗证以备查。对于工程现场勘察所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要求勘察单位做好设备、仪器计量使用及检定台账,并不定期检查相应的证书。发现问题时,应要求勘察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仪器,直至提供相关鉴定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9.2.4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发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可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勘查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监理职责,以及勘察费用支付的审查程序。还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和勘察费用支付证书的表式。(1)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时的主要工作;审核勘察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勘察合同的约定,是否与勘查设备方案相符;记录实际勘查进度,对不符合进度计划的现象或遗漏处予以分析,必要时下发通知,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调整;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勘察中存在的问题。(2)必要时满足下列条件,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签署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及勘察费用支付证书;1)勘察成果进度、质量符合勘察合同及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2)勘察变更内容的增补费用具有相应的文件,如补充协议、工作变更单、工作联系单核监理通知等;3)各项支付款项必须符合勘察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4)勘察费用支付申请符合审批程序要求。
9.2.5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将执行勘察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9.2.6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查工作情况2、勘察评估报告编制深度、与勘查标准的符合情况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4、存在问题及建议5、评估结论【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勘察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勘察现场进行巡查,对重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必要时可实施旁站,并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核查。当工程监理单位与勘察单位对重大工程地质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供勘察单位参考,必要时可建议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勘察单位执行方案的情况时,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容是否准确、齐全;(2)钻探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探操作工艺、现场记录和勘探测试成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是否得当;(5)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是否齐全;(6)物探方法的选择、操作过程和解释成果资料;(7)检查水文地质试验方法、实验过程及成果资料;(8)勘察单位操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9)勘察单位内页是否规范要求。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的要求,以及勘察成果评估报告的内容。勘察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在评估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以项目的审批意见、设计要求,标准规范、勘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文件为依据,与勘察、设计单位保持沟通,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建设单位。勘察报告的深度及勘查标准的符合情况是评估报告的重点。勘察报告深度应符合国家、地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同时需满足工程设计和勘察合同相关约定的要求。此外,勘察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的一般要求如下:(1)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扥勘察报告。(2)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堪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3)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4)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勘查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5)勘察单位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应有法人代表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图标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实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勘察成果评估结论是对勘察成果质量及完成情况的总体性判断和结论性意见,是建设单位支付勘察成果的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的勘察成果评估结论一般包括:勘察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勘察任务书要求;勘察成果依据是否充分;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可靠;存在问题汇总及解决方案建议;勘察成果是否可以验收等。
9.2.7勘察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9.2.8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9.2.9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设计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以及签认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应报建设单位。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设计费用支付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1填写;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规范表A.0.8填写。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勘察成果报审表的表式。条文解析:本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进行事先控制的依据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各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计划中各个节点是否存在漏项现象;出图节点是否符合项目总体计划进度节点要求;分析各阶段、各专业工种设计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并审查相应设计人员的配置安排是否合理。各专业计划的衔接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设计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监理职责,以及设计费用的支付审查程序。还明确了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和设计费用支付证书的表表式。(1)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时的主要工作:1)审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各阶段设计进度是否符合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合同的约定和项目总体规划。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调整,确保各阶段、个出图节点计划的完成,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2)审查各阶段专业设计进度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各阶段进度计划,对不符合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下发通知,要调整下一阶段的进度计划。3)在各阶段设计完成时,要与设计单位共同检查本阶段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对照原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商量制定对策,并调整下一阶段的进度计划。4)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进度问题。(2)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签署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及设计费用支付证书:1)设计成果进度、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2)设计变更内容的增补费用具有相应的文件,如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单、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等;3)各项支付款项必须符合设计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4)设计费用支付申请符合审批程序要求。
9.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工作概况。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的要求,以及设计成果评估报告的内容。审查设计成果主要审查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要求。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设计深度及设计标准符合情况的评估。对设计任务书完成情况的评估。包括:1)设计成果内容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遗漏;2)设计成果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中提出的关于工程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要求;3)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设计基础资料中的基本要求,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区域位置等。4)设计成果质量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可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各专业设计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和遗漏;5)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中提出的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限制条件,尤其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6)设计概算、预算是否满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既定投资目标要求;7)设计成果提交的时间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3)对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的评估。一般是指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评估。(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评估报告最后需将各阶段设计成果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汇总,提交设计单位,在下阶段设计中予以调整或修改,以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根据自身经验、专家意见,针对项目特点及成果提出建议,以供建设单位决策。工程监理单位在评估报告中列出的存在问题宜分门别类,便于各方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建议需从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可事实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提供建议的同时,宜提出该建议对相应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影响程度,便于建设单位决策。
9.2.11设计阶段成果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7填写。9.2.1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9.2.13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审查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审定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审查、报审备案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工作主要针对目前尚未经过国家、地方、行业组织评审、鉴定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2)审查设计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收到当前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限制。如有,则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共同研讨,提出可使时的解决方案;(3)凡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设计内容宜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审,避免影响后续工作。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进行投资控制的要求。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可将工程投资控制在投资目标内,防止投资规模扩大或者出现漏项现象,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工程监理单位对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查过程中,应对项目的工程量、工料机价格、费用记取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等各方面进行审核,确保概算和预算的准确性。当概算超估算时,应仔细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投资目标不被突破。如不可避免、确实需要增加投资,则在符合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的规定下,采用投资效益合理的设计调整方案。审查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内容如下:(1)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准确;(2)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图预算内容是否充分反映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条件,是否合理运用各种原始资料提供的数据,编制说明是否齐全等;(3)各类取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有无遗漏或在规定之外的取费。(4)工程计量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算、重算和计算错误,对计算工程量中各种系数的选用是否有合理的依据;(5)各分部分项套用定额单价是否正确,定额中参考价是否恰当。编制的补充定额,取值是否合理;(6)若建设单位有限额设计要求,则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9.2.14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并应制定防范对策。9.2.15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9.2.16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行政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预先控制的要求。由于勘察设计合同都是事先签订,一旦发生约定工作、责任范围变化或工程内容、环境、法规的变化,势必导致相关方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参与各方可能提出的索赔事件进行分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工程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阶段索赔事件进行防范的对策包括:协助建设单位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及建设单位实际需求的勘察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等勘察设计依据性文件;加强对工程设计勘察方案和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的基础性文件;保持与工程勘察审计单位沟通,定期组织勘察设计会议,及时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检查勘察设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减少错误;及时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及勘察设计成果,并上报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变更流程,谨慎对待变更事宜,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变更。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成果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的工作要求。事先建立评审制度和程序,并编制设计成果评审计划,列出与瓶身设计成果清单;根据设计成果特点,确定相应的专家人选;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并提供专家所需评审的设计成果资料、建设单位的需求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等;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成果评审会议,收集各专家的评审意见;整理、分析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相关建议或解决方案,形成纪要或报告,作为设计优化或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并报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设计文件报审及落实审批意见报审过程中的工作内容。为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以及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相关设计部门需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施工图实行委托审查制度。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报审,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政府审批意见进行完善,以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向行政有关部门报审工程设计文件时,首先,需要了解政府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报审条件及所需提供的资料等信息,以及做好充分准备;其次,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获得相关部门咨询意见,以提高设计文件质量;再次,应事先检查设计文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最后,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及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反馈和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9.2.17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可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按本表规范B.0.13填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的依据和任务,以及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和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的表式。由于工程情况复杂,容易造成勘察设计工作任务、内容的变化,势必导致勘察设计单位对工作时间延误、费用增加等进行索赔。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妥善处理相关索赔事宜,以推动工程顺利开展。勘察设计的索赔原因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性资料;建设单位变更工程内容、功能需求;建设单位资金安排不当,影响设计工作;建设单位确认设计文件时间延迟;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工程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产生等。工程监理单位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可借鉴施工阶段索赔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已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为依据,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工程监理单位可针对索赔事件出具相应的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可包括受索赔的审查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为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9.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9.3.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9.3.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同应予以签认。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保修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定期回访要求。由于工作的可延续性,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一般宜委托同一家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监理单位承担。保修期阶段相关服务内容和范围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和服务酬金双方协商确定。注意与国家法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的区别。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保修期相关服务前,应制定保修期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保修期期间,应按保修期会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开展工作,做好记录,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与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分析原因和责任者,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保修期相关服务结束前,应组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编制检查报告,作为保修期相关服务工作总结的内容一起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检查过程中,对质量问题与缺陷原因进行分析,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及时做好记录;(2)对于一般工程质量缺陷,可由工程监理单位直接通知施工单位保修人员进行保修;(3)对于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则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分析原因,确定修复处理方案。修复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单位实施;若修复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内容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9.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调查及责任者确定的监理职责,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和工作内容。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比较多,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则按照本规范9.3.2处理,其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则由其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的核实及支付证明签发,宜由原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人签认。工程监理单位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核实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修复费用中核实应以各方确定的修复方案作为依据;(2)修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计取全部修复费用。(3)修复建筑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应按正常的价格计取,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一般按实结算,也可按相关规定额或事先约定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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