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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安全监理工作标准 经过近八年的修订,吸收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13年5月国家住建部和质监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并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范第五章第五节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监理实施要点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住建部以“建质【2009】87号”制定本办法。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何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4.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对专家论证的实施提出了相关规定。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8.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9.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监理实施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住建部以“建质【2009】254号”颁发了此监督管理导则。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国家住建部2013年1月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理实施要点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河南省建设厅以“豫建【2008】202号”出台了本办法。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2.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工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3.购置满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测,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测(即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为两年),定期检验检测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 4.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文件资料;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监理实施要点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以“豫建【2008】203号”出台了本办法。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2.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作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8、《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暂行规定》监理实施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切实防范起重伤害事故,河南省建设厅以“豫建建【2014】43号”出台了本办法。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在全省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强制报废制度,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2.凡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予报废。 3.对于制造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其建筑机械使用年限的,如下规定使用年限执行,超过此年限应予报废: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
SC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含8年);SS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由机械产权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机械安全状况自行确定使用年限及报废时间。 4.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及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均应予以报废。 5.超过本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设备不再予以检测和备案。 6.对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应予以报废但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按使用不合格产品处理。 9、《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的指导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完善安全监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河南省住建厅以“豫建建[2009]70号”出台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为现场监理人员更好的领会和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素材,统一了全省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对安全监理工作意义重大。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1)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是否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履行论证,并按论证报告修改专项方案;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2)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论证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3)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2.按下列十部分详细列出了“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要点” (1)安全管理 (2)基坑施工 (3)脚手架 (4)模板及支撑体系 (5)施工用电 (6)“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7)龙门架及井架 (8)塔吊 (9)施工电梯 (10)各类施工机械 3.监理人员安全守则 (1)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树立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认真学习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掌握安全监理工作要点,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挂胸卡、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背心进入施工现场,不准穿硬底或戴钉易滑的鞋登高; (5)禁止攀爬脚手架,上下脚手架应注意跳板是否牢固、安全、防滑,并注意头顶、脚下,防止碰头、滑倒或坠落; (6)凡遇高处作业或吊装区域不得停留或穿行; (7)在现场巡视监理时,应高度注意在建工程的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以及高处作业临边防护设施是否齐全,警惕失足; (8)现场巡视、跟踪检查过程中,进入暗处工作或夜间工作须带手电筒或照明工具; (9)攀登作业或在高处旁站监理(如预应力张拉)应有防护措施和个人保护用品; (10)雨季监理时,不得在钢管脚手架上、施工电梯内、塔吊下避雷雨;冬季攀高监理时,应注意防滑防冻; (11)重视现场安全防火,不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扔烟头或明火,不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严禁办公室内用电炉,外出或下班时应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13)凡患有恐高症、眩晕、严重贫血症、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宜从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发生疾病、及时就医,不应勉强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10、《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9条)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5条)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8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9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7条) 第六章附则(2条) 主要监理实施要点是: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盾构机械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 4.监理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 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5.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施工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4)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11、国家住建部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精神 一、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河南省住建厅以(豫建【2016】52号)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 办法用35条正文详细规定了建筑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程序;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还规定了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计划、抽查次数等;授予了建筑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共设置了五个附件。 其中:附件1、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附件2、分别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3、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 附件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件5、《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限期和停工整改、恢复施工通知书,中止、恢复和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安全监理资料 1.《现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2.《安全监理方案》 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5.安全监理交底纪要/记录 6.各种方案/设备审核记录(原始) 7.例会纪要、专题(项)会议纪要 8.安全文明施工(周、月)检查纪要/记录 9.《监理通知单》…表A.0.3 10.《监理报告》…表A.0.4 11.《工程暂停令》…表A.0.5 12.《工程复工令》…表A.0.7 1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B.0.1 14.《工程设备报审表》…B.0.6(主要指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等) 15.安全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意见…(如果有) 16.《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节 安全监理风险防范 简单说,要想做好安全监理的风险防范,必须做到如下两点: 1.首先是思想意识,必须时时刻刻把施工安全放到首位,做到天天讲、及时讲,每周例会安排、落实,每月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2.领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尽力落到实处;无法落实到位的,一定要讲到位、留下书面证明依据。 工程建设是一项风险事业,建设过程的各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更是一项任重道远、危机四伏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诸多风险,在当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还不规范大环境下,自身风险系数愈来愈高。 因此,从今年开始专业监理工程培训增加了《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专题课程)。 本章仅对安全监理的风险防范进行简要分析。 《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因此,安全监理必须认真、扎实的做好各项“事前预控”工作,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建设过程奠定基础条件。 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到位;通过巡视、检查、评比、监理通知等形式,落实监理部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隐患大小会同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下发停工令,并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一、现场监理部内部工作 1.熟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 2.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方案》; 3.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巡视检查的要点和重要部位和环节; 4.制定监理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议: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 5.签订参建各方达成共识的《现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过程管理有据可依; 6.根据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2)安全监理交底制度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监督制度 (4)安全监理方案编、审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7)重大安全措施及专项方案一览表 (8)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 (9)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制度 (10)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2)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3)现场安全生产/生活巡视、监督制度 (1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5)安全监理会议(例会)制度 (16)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 二、事前预控 安全监理的事前预控,应该以“人、机、料、法、环”为重点,审核、查验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2.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 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理应参与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 7.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落实情况; 8.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9.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如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交底; 10.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11.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三、过程监督、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巡视和监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 1.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3.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4.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查、项目部查、公司查); 5.密切关注施工机械设备,特别是塔吊、升降机等运行状况; 6.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7.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或薄弱环节,作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定期巡视检查,加大监督力度; 8.在每周监理例会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四、安全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事故报告阶段、事故调查阶段、事故处理阶段。 1.事故报告阶段: 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监理部应立即下达工程《停工令》,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同时,要求(口头和书面)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2.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人民政府、安监、建设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及相关专家组成。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 (1)事故现场处理; (2)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3)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4)事故认证材料收集记录; (5)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收集、整理与安全事故相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编审记录、安全保证体系及防护措施、相关人员情况、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相关会议纪要、停工令、安全监理方案、相关监理或技术交底纪要等,以及事故现场保护措施等。 3.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处理就是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现场监理人员应协助建设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认真落实相关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待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具备各项复工条件时,下达“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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