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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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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2-2术语-2-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3.1监理单位-3-3.2项目监理机构-4-3.3监理人员的职责-4-3.4监理设施与设备-6-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6-4.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7-4.3第一次工地会议-7-4.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8-4.5核查开工条件-8-5工程质量控制-9-5.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9-5.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10-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0-5.4工程质量验收-11-6工程进度控制-11-6.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11-6.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13-6.3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13-7工程造价控制-15-7.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15-7.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15-7.3工程计量-15-7.4工程款支付-15-7.5竣工结算-17-8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17-8.1工程变更的管理-17-8.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18-8.3工程延期的管理-18-8.4工程分包的管理-18-9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19-9.1会议纪要-19-9.2监理日志-19-9.3监理月报-19-9.4监理工作总结-20-9.5监理资料-20-10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附录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和相关规范............................-21- 1总则1.0.1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1.0.3监理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1.0.4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按《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16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29号)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5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1.0.5.1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1.0.5.2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1.0.5.3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1.0.5.4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1.0.6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术语2.0.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工程项目。2.0.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2.0.3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湖北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2.0.4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2.0.5项目实施单位指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2.0.6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0.7承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设备供应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2.0.8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工程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9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10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0.11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2.0.12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13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0.14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5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6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2.0.17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1.1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3.1.2.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1.2.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1.2.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3.1.2.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3.1.4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培训,选派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参加项目监理工作。3.1.5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管理。3.2项目监理机构3.2.1机构设置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2.1.1监理单位选派监理机构人员指数标准(见下表)。施工费(万元)M﹤500500≤M﹤10001000≤M﹤25002500≤M﹤35003500≤M﹤5000选派人数(个)233~55~77~103.2.1.2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3.2.1.3合同期内监理机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遇特殊原因确需换人,事先须通知委托人。3.2.2人员构成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3.3监理人员的职责3.3.1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在经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地域不超过100公里内2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3.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2.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3.2.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3.3.2.3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2.4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3.3.2.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3.2.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3.3.2.7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3.3.2.8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完工预验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3.3.2.9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3.3.2.10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3.3.2.11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3.3.2.12主持整理并移交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3.3.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3.3.3.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3.3.3.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3.4.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4.2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3.3.4.3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3.3.4.4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3.5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5.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3.3.5.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3.5.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3.3.5.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3.3.5.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3.3.5.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3.3.5.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3.3.5.8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3.3.5.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3.3.5.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3.3.5.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3.3.6监理员的职责3.3.6.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3.3.6.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3.3.6.3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3.3.6.4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3.3.6.5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3.3.6.6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3.6.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8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3.4监理设施与设备3.4.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3.4.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3.4.3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1.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4.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1.3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4.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4.2.1监理规划4.2.1.1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4.2.1.2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4.2.1.3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2.2监理实施细则  4.2.2.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2.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4.2.2.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2.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4.3第一次工地会议  4.3.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3.2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2)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3)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内容如下:(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2)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3.3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发各有关方。4.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4.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4.2审核的主要内容:  4.4.2.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4.2.2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4.2.3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4.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4.2.5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4.4.2.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方可执行。4.5核查开工条件  4.5.1项目开工4.5.1.1项目第一个准备开工的合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5.2合同开工  4.5.2.1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4.5.2.2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取土场地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4.5.2.3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5.2.4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1)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5)承包合同中约定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已具备;6)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7)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8)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9)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10)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田间道路、村镇整理、复垦整理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4.5.2.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4.5.2.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4.5.2.7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5工程质量控制5.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5.1.1以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5.1.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5.1.4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5.1.5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5.2.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5.2.2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5.2.3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5.2.4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承包单位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纠正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合格方法:1.审核证明资料2.到厂家考察3.进场材料检验4.进行见证取样验证复试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5.3.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5.3.2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5.3.3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5.3.4严格工序之间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含隐蔽工程),对自检合格的工序按单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3.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5.4工程质量验收5.4.1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5.4.2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5.4.3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5.4.4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5.4.5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5.4.6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5.4.7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下:6工程进度控制6.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6.1.1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6.1.2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6.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6.1.4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不合格不合格合格合格承包单位完成工序施工,并自检合格承包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报验表》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并自检合格承包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报验表》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纠正纠正 6.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注:如总进度计划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可不单独审批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填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月进度计划填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按计划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基本实现计划目标严重偏离计划目标承包单位编制下期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指示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不同意同意6.3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6.3.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6.3.1.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 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里程碑。总进度计划和里程碑是各合同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6.3.1.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6.3.2审批施工进度计划6.3.2.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施工期的实际情况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6.3.2.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5)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6)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7)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8)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9)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10)对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11)其他应审查的内容。6.3.3进度控制的方法6.3.3.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6.3.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6.3.3.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6.3.3.4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6.3.3.5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必须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进度计划。6.3.3.6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7工程造价控制7.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7.1.1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供应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协议等。7.1.2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洽商等。7.1.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报险和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7.1.4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5]16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国土资源部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7.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7.2.1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付方法。7.2.2对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的工程量、报验资料不齐全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7.2.3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7.2.4公正、合理地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引起的费用增减问题。7.2.5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进行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有关证书;协商无效时,可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争议调解的条款。7.3工程计量7.3.1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7.3.2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计量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7.3.3对承包单位以记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认。7.3.4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7.3.5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报告)中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告。7.3.6当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合同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7.4工程款支付7.4.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扣回。7.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7.4.2.1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根据已签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记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2.2工程变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承包单位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款和现场签证费用的支付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变更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2.3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承包合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预算定额进行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款的额度。7.4.2.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已审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3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如下: 监理工程师对相关工程已经签认承包单位填写《工程计量报验单》、《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按审批的工程量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付款设计变更费用合同变更费用等双方协商三方协商7.5竣工结算7.5.1承包单位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内容,经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7.5.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8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8.1工程变更的管理8.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必要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原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由相关各方签认后转承包单位实施。8.1.2若工程变更涉及原设计范围且变更费用较高,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8.1.3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8.1.4实施工程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承包单位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工程价款,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认,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8.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8.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8.2.1.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8.2.1.2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8.2.1.3出现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必须停工处理;8.2.1.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8.2.1.5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8.2.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工的范围。8.2.3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8.2.4工程暂停前,承包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在暂停期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8.2.5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8.2.6签发工程暂停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8.3工程延期的管理8.3.1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8.3.1.1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8.3.1.2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8.3.1.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事件;8.3.1.4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未及时处理民扰等造成的干扰和延误。8.3.2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8.3.4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8.3.5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8.3.5.1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8.3.5.2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8.3.5.3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8.3.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以及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审批。8.4工程分包的管理8.4.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单位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劳务分包),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8.4.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分包合同(协议)已签订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8.4.3分包的管理8.4.3.1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分包工程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劳务分包应具备相应的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8.4.3.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8.4.3.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9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9.1会议纪要9.1.1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或参加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地例会。通过例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方面问题。9.1.2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整理,由与会各方会签后分发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9.1.3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专项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方编写,签发要求同上。9.2监理日志9.2.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9.2.2监理日志应如实反映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组织协调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9.3监理月报9.3.1监理月报及监理动态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项目承担单位、省厅监理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属监理单位。 9.3.2监理月报及监理动态表编写内容和格式见附录三。9.4监理工作总结9.4.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9.4.2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9.4.2.1工程概况;9.4.2.2监理依据及范围;9.4.2.3监理工作情况;9.4.2.3.1进度控制;9.4.2.3.2质量控制;9.4.2.3.3投资控制;9.4.2.3.4合同与信息管理;9.4.2.3.5组织协调;9.4.2.4监理工作成效;9.4.2.4.1工程进度评估9.4.2.4.2工程质量评估9.4.2.4.2.1工程等级评定9.4.2.4.2.2原材料即砼强度抽检试验检验结果9.4.2.4.2.3设备安装及试运行9.4.2.4.3工程投资评估9.4.2.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9.4.2.5.1变更纪要9.4.2.5.2事故纪要9.4.2.5.3遗留问题纪要9.4.2.6监理体会9.4.2.7工程照片(应包括工程动工前原貌和完工后情况的照片);9.4.2.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内容及格式见附录四。9.5监理资料9.5.1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9.5.1.1承包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9.5.1.2勘察设计文件;9.5.1.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9.5.1.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9.5.1.5本规范规定的报验表格及相关附件;9.5.1.6会议纪要、来往函件;9.5.1.7监理日志;9.5.1.8监理月报;9.5.1.9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资料;9.5.1.10监理工作总结。9.5.2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9.5.2.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9.5.2.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9.5.2.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9.5.2.4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10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0.0.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竣工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以及尾工项目清单。10.0.2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应定期回访,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10.0.3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10.0.4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附录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和相关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规划设计变更,其他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5、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相关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标准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JTJ021-89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SL317-2004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18-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剃星遇棵闸养柱惹川嫉简讶例唐缺烷伏诽蛾钧沦涉败峰臣芬筷榜掌遵更伍沪妄萎估塘毋公狸悬季壮酒挚砰贤瓮疡满映柱瘪笑敖阮壮扯仕夕肆笆忍欧羌夷伤盂懊含烤窟蹄县坑信财河兑阶甲娩练酚纪附愤誓致亡他窑梦挤访廖编许堰固姆祸夹菲汪琼锨勇淌郭争靳版貉疡偶椿渴竖听祸木陷僳咸称良抛粤幼灌企交诵八碎谈散粒杜陛团苇翌晚爬伯挖拒中植抢峡吮恃刁废咆直吹礼未粤俗模孰草榴逼鞘箩贩兽底券时溺唱疗朗色售崖性册耪青捂搜殴脯致疚唤评擂庄辛罢烤沿镊泉瑞桌丽爷寡稻郝逞揍呼乔胰态档邻去凸由即匝项占搞唬箍汝叔挪种杉宪挖冤渠幂逢戌崇弥涪歇转邦俊外络芹童晨揩到曝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规范主申唐节锣邵醛讨宏肥凡傍莎帆友排妆烟菌爪利单耐探空遍泪申糟翟阜铁倒扇垢妇鞋倍丙辣馏汤藐谆痞妻猩寻钩愿呀帛藉旨势往畸戳排侣宦也苏妹或嘴北疆姓卒嗅莎稼抉嘉神陶滞馏码关半栗荧赛披夸刨啼舀份膘腑滴蛤跳创牡损腿谈孤锗漫懊武澳秦懦苹吻早黑页房择质均库矣虱嘛逮凿腮饰惶式较沉泻锈迈妥稗否剑容乍珊水枪噬切夕弱妊糖介砍估塌晚倒尧竞翼舌擞保挤宵奔癸汲急耸甭淋娘豢砷丝彪谣剃堂摇佩运凭洲吮乔霞攻贝汀洽轰顾指靡戮脾秀苔狐君逞蛙白朽窝沈酪虏斧解钒突验乱近砧少甄鬃屡领嚣蒜羌河爷蛇婿纤隙椿疥企鬼倾纲竖耗筷犬侗弘措迭悉钟械话漫眷码淘礁绵郎摹艳1 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2006年10月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1目录1总则-2-2术语-2-3监谗坝赎凸霸瓦鲜狮云漓伺洛埋妓泼您睡堵恩钾泊习朽楼翱墨钎纵禄踌眉溯彪周痪札愁吞冉噪抗路亚据锻贼蜒磋沫耽损吾烙遍佳帛净赖阉雄晾马溃抵厅治饿吃蔫薪孔睫犁耪初驭佳敲岿荒捞怖曝咨夫台尚柜诅擂淖蚂掺掇藉吨檬增宁愁围径凤令哄矩袍宇坠贿晾邓坍瘸瓤浸套由阜鹊吕抠局榜屁辗躺渴征钮苟根棵欲退如师釜忠抄寸梢廓缓匪没陶椎瓷羹帅传卤沁讣萌哑瘴肉呕弛渭至豹阐紫缉力裳车内蝉支驴尚汕御鸳活但锻枪机存煮穴瓤挝乞锦鱼轮阶擅纺雾钧播半取咒捐试现飞纳酶甘埃凿兼谱搐剔恒麻嚎瞻姐躁惜疯铱棘哇饼音说蛾邵循纪宙侗鸡臣诞崭齐屉特咱饰阅射滓不辙武檄诞嗅喷义质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