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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00A0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341—2010景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aintenanceoflandscaperiver2010-12-28发布2011-01-2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1341—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衡水市水务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振沄、胡伟、李铭、杨春燕、李锁庄、周云卓。I
DB13/T1341—2010景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景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河床养护、堤防护岸养护、水体养护、水闸和泵站养护、绿化和景观养护、其它设施养护、技术档案。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景观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养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QJ1351文书档案管理规范SL75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60堤防规程施工规范DB13(J)/T94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T1168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景观河道landscaperiver具有美化城市、削减污染、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等生态环境效应功能的河道。3.2保养maintenance对城镇景观河道所进行的日常巡检、清洁和小修作业。3.3中修工程moderateengineering对城镇景观河道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河道原有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工程。1
DB13/T1341—20103.4大修工程overhaulengineering对城镇景观河道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工程。3.5加固工程reinforcementengineering城镇景观河道的堤防护岸等发生结构性严重损坏需恢复并使之牢固的工程。3.6改扩建工程expansionengineering城镇景观河道因不能满足现有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需提高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程。3.7堤防护岸dikeandrevetment河道两岸的土堤、防汛墙、挡墙、驳岸、护坡等水工构筑物。3.8技术档案technicalfiles在对河道及其设施养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一定的归档制度集中管理的技术文件资料总称。它由文字材料、图纸表格、照片、录音、录像、光盘及计算机软件等组成。4基本要求4.1养护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4.2景观河道养护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卫生和高效,不应污染环境,应尽量避免对交通、防汛及公众出行的影响。4.3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4根据各类河道在城镇中的重要性,景观河道养护等级宜分为Ⅰ等、Ⅱ等。养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Ⅰ等养护的景观河道为主城市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和旅游观光区域内的河道;b)Ⅱ等养护的景观河道为Ⅰ等养护之外的其它河道。4.5Ⅰ等养护的景观河道,应设专人负责日常巡检。4.6景观河道的养护工程应分为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4.7景观河道的养护应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8景观河道的防汛、防潮、防台风、行洪排沥、照明等设施,除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外,必须满足现场安全要求。2
DB13/T1341—20104.9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的陆地区域应保持清洁,无堆物、堆料,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无枯枝和杂草。4.10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广告牌、指示牌、宣传画廊、废物箱、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应无明显污迹、积尘。4.11防汛通道清扫作业应在当日完成,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保持整洁。4.12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古建筑物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4.13检查和监测的数据应能随时掌握景观河道各项技术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有条件的城市宜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设点测控,并应自动进行数据分析。5河床养护5.1日常检查5.1.1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管理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各一次。对冲刷河段,每次洪涝后应重点检查。5.1.2河床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河道凹岸、束水河段和坝(闸)下河段等河床有无冲刷,河床淤积,排水管口淤积,河床有无障碍物和废弃物。5.2河床断面监测5.2.1每年枯水期应进行特设断面测量,以测定河床冲淤程度。5.2.2断面监测数据应能反映河床冲刷、淤积变化等情况,为河床养护提供依据。5.3河床清淤5.3.1管理单位应根据各景观河道的水位标准及河道的水深、地形、水文、气象、地质、泥土外运、施工等条件,编制河道清淤计划,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5.3.2河床淤积影响到河道行洪排涝功能或排水管管口排水的河段应进行河道清淤。5.3.3河床冲刷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5.3.4易冲刷河床或特殊河段检查时发现冲刷坑,应按SL260规定的技术方法进行处理。5.3.5清淤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a)满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清淤物处理和作业安全的要求;b)对新沉积的颗粒较细、泥层厚度较薄、强度较低的土质,应充分利用水流条件,使用成本较低的简易清淤设备。5.3.6清淤工作应保证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塌岸,对河道内的砂砾粗化保护层应予以保护,防止因保护层的破坏导致堤防护岸基脚淘空。5.3.7淤积物的弃置处理应力求运送距离短,有利于发挥清淤设备能力,并充分考虑淤积物的综合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
DB13/T1341—20105.3.8淤积物的运输和处理方案应得到规划、城建、城管、水利、环保和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同意。5.3.9应定期清理排水出口,防止淤积物堵塞。5.3.10应及时清除河床内的阻水障碍物。6堤防护岸养护6.1日常检查6.1.1堤防护岸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测和特别检查。a)Ⅰ等养护的景观河道经常检查应至少每天巡查一次;Ⅱ等养护的景观河道经常检查应定期巡查;b)全面检查:每年5月和10月应各做一次全面检查;c)特别检查: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前后及某些人为损坏情况后应进行检查。6.1.2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a)堤岸有无塌陷、裂缝;有无渗漏、管涌现象;顶面和坡面受雨水淋蚀、冲刷情况;b)堤岸有无蚁穴、兽洞;c)墙体下沉、倾斜、滑动情况;墙基有无冒水、冒沙现象;d)防汛通道及墙后回填土的下沉情况;e)泄水孔是否通畅;f)墙前土坡或滩地受水流冲刷情况;g)砌石体表面松动、裂缝、破损、勾缝脱落、鼓肚、渗漏、坡脚淘沙情况;h)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表面脱壳、剥落、侵蚀、裂缝、碳化、露筋、钢筋锈蚀情况及橡胶坝坝带损坏情况;i)伸缩缝、沉降缝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流失情况;j)防汛闸门构件锈蚀、门体变形、焊缝开裂情况,支承行走构件运转及止水装置完好程度,汛前检查应对防汛闸门做启闭和渗漏试验。6.2堤防护岸监测6.2.1每年汛期前,应测量堤顶(含墙顶)高程;发现有较大变化,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6.2.2每年汛期最高水位时,应监测堤防护岸各部位是否有渗水现象。6.2.3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裂缝发展初期,半月应观测一次,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观测频次;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观测频次;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恢复正常观测或裂缝在允许范围内可不再观测。6.2.4对各种原因造成堤防护岸显著变形应进行跟踪观测,观测内容主要是水平与垂直位移、渗水及裂缝变化。6.3堤防护岸保养和维修6.3.1管理单位应通过巡视、检查、保养、维修、加固等方法,对堤防护岸及时进行养护。4
DB13/T1341—20106.3.2应定期查找和预防动物对各类堤防护岸可能造成的危害。一旦发现有动物危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6.3.3砌石护坡和混凝土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砌石护坡应保持工程完好、表面平整、清洁;块石应整齐无松动、塌陷、隆起;砂浆勾缝应饱满、完整、无脱落;b)混凝土护坡应保持工程完好,表面平整、清洁、无裂缝;c)止水设施应完整无损,无渗水;d)缝内流失填料应及时填补;e)排水口应及时疏通或补设;f)应防止护坡背后掏空,产生流沙、水土流失现象,保持护坡的稳定性;g)根据护坡破损的程度和造成破损的原因,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修复,恢复护坡的完整性。6.3.4草皮护坡、生态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草皮护坡、生态护坡应保持植物的存活率,根据植物的长势应适时修剪,防止其它杂草蔓延,并应注意病虫害的防治;b)夏季草皮干枯时,应及时浇水灌溉;c)草皮护坡、生态护坡应及时补植、补栽或换种,保持黄土不裸露;e)生态袋应完整、无破损、无填充物外漏;f)生态袋标准扣应连接牢固、无松脱,背后填土密实、无水土流失。6.4堤防护岸应急抢险措施6.4.1堤防护岸及堤防护岸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发生突发性险情时,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抢修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上报河道管理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落实抢险方案。6.4.2土堤堤身出现滑移迹象时,可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的方法进行处理。6.4.3堤防护岸发现渗漏、墙后地面出现少量冒水冒沙现象,可按上部截流,下部排水的方法进行处理。6.4.4堤防护岸发现管涌,可在迎水面铺设防渗膜和排置袋装土,堵截管涌水;在背水面,可在管涌周围用袋装土垒成围井,随着水位升高减少渗水压力,或者建造反滤铺盖,降低管涌水流速,缓解险情。6.4.5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堤身部分坍塌,可用麻袋或编织袋装土或沙石料堆筑临时围垦予以封堵,沙石料围堰应加防渗膜或防渗土体。6.4.6护坡、护脚及堤防基础受到冲刷破坏,可能危及河道构筑物安全的,应采取土工布排体、抛石、编织袋装沙石等加固措施处理。6.4.7砌石或混凝土构筑物发生倾斜或者有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墙前加撑桩、压重等方法处理。6.4.8实施大修工程、加固工程或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前,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技术论证并落实相应处置工作。6.4.9堤防护岸养护施工应符合GB50286、SL260的相关要求。5
DB13/T1341—20107水体养护7.1一般规定7.1.1水体养护应通过控制污染、水质监测、生物培育等方式,改善水生态系统,建立生态河道。7.1.2管理单位应熟悉各雨水排放口的位置、排水来源方向和收水范围等情况,对出现排水质量问题能快速进行评估。7.1.3发现污水排入城镇景观河道,应记录在案,并报景观河道管理部门。7.1.4管理单位应根据水质状况配换水,以改善河道水质。7.1.5有条件的地区宜培育水生植物、水生鱼类及有益微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7.2水体保洁7.2.1管理人员进行保洁前必须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及其他防护用品,并准备好作业器具。7.2.2水体巡查应按河道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7.2.3拦截设施上的污物、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及时清除。7.2.4拦截设施应经常进行养护、维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拦截设施松动、变形、缺档或断裂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7.2.5河面保洁应从上游往下游打捞,特别是在有明显配水流速的河道。7.2.6河面保洁垃圾应当日清除外运,汛期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227.2.7河面应保持基本清洁,Ⅰ等养护的景观河道每5000m水面内漂浮物控制在1m以下。Ⅱ等养护22的景观河道每5000m水面内漂浮物控制在2m以下。7.2.8作业船只应选用无油污染、噪音低、环保性船只,船舶设施完好。7.3水体监测7.3.1景观河道养护单位应对养护区域内每一条河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为水质污染综合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水质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五项。监测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7.3.2水质监测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7.3.3水样应根据河流的具体情况,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7.3.4水样布点尚应结合以下情况:a)有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b)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出口和入口;c)河流干流、河口、湖泊和水库的代表性位置;d)主要用水地区,如公用给水的取水口、商业性娱乐水域等;e)主要支流汇入干流、河口或沿海水域的汇合口。6
DB13/T1341—20107.3.5采样点的位置确定后应设置标志物。每次采样要严格以标志物为准,使采集的样品取自同一位置上,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7.3.6水质监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照GB3838有关规定执行。7.3.7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城镇景观河道可设置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7.4水体评价7.4.1景观河道应做到水清、面洁、水流畅通、无异味、无漂浮物、无障碍物。7.4.2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应低于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b)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应低于GB3838中的Ⅲ类标准,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c)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d)其他无特殊功能的河道,水质应达到GB3838中相应类的标准,并符合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水功能区划的要求。8水闸和泵站养护8.1检查和鉴定8.1.1每年汛期前必须对水闸及泵站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8.1.2每年应定期对水闸及泵站进行安全鉴定。8.2运行和维修8.2.1水闸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钢闸门每年油漆一次,必须在汛前进行;钢闸门局部变形的,应及时整平并油漆;橡胶坝坝带及充水设施应定期检修保养。8.2.2闸门的每次启闭应有专门记录,闸门的启闭设备、转动部件及限位装置等应在每年汛前进行维修,且应达到润滑要求和防腐蚀要求,汛后进行保养。损坏或者老化的止水设施应及时更换。8.2.3闸墩的破损修补应按要求及时修复。8.2.4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安全警示标志应完好、清晰。8.2.5设置在室外的闸门操作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齐全、完好。8.2.6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确保换水正常和行洪畅通。8.2.7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水闸及泵站的防汛应急预案和汛期安全运行措施。8.2.8接到汛情预报后,按防汛指挥部指令开闸或开启水泵排水,提前降低河道水位。8.2.9非岗位人员不应操作景观河道上的水闸及泵站设施。7
DB13/T1341—20108.2.10水闸和泵站的操作、管理、保养和维修应符合CJJ68、SL255、SL75的相关要求。9绿化和景观养护9.1绿化养护9.1.1绿化区域内应无非法占用绿地、损坏绿地的现象;草坪、乔木、灌木等植物应无霉污、病枝、虫害、树干倾斜、叶面破损等现象。9.1.2对河道绿化中新引入的水生植物种类或品种,应监测其习性。9.1.3河道绿化确需使用药物防治的,应选用环保型药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农药,防止对人、畜的伤害和水体污染。9.1.4应定期检查河道种植床、生物浮岛的完整性,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9.1.5秋冬季节应及时清理枯死、倒伏的水生植物,保护根系安全过冬。9.1.6绿化区域内清洁垃圾应及时清运,避免落入河中和造成二次污染。9.1.7绿化养护应符合DB13/T1168的相关要求。9.2景观养护9.2.1景观雕塑、建筑小品、亭阁、花架、假山、景观灯、座椅及防护设施,应保持安全、完整、清洁和美观。9.2.2亲水平台等景观平台应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9.2.3健身器材、座椅、公厕、廊架、凉亭、水榭等应定期检查和清洁。9.2.4景观河道上的桥梁养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a)景观桥梁的修复应保持原有设计风格,应注意保护历史风貌;b)应定期对桥身进行检测和维护,必要时对受损部位进行加固和改造;c)养护单位必须配有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具,对于专业性强和周期性的全面监测,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9.2.5园路养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a)宜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和清扫,对易滑、松动、人流量密集的地方应增加检查和清扫的频次;b)踏步铺设要求底部塞实、稳固、周边平直,棱角完整,接缝在5mm以下,缝隙用石屑填实;c)雨水边沟排水应畅通,雨水不应在园路和踏步上溢流;d)排水检查井井盖顶标高应与路面高差不应超过5mm,发现井盖、井座、井箅等断裂、丢失应立即修复。9.2.6文物古迹养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a)文物保养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历史原状的原则;b)列入文物保护及国家、省、市等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桥等的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养护技术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8
DB13/T1341—2010c)文物养护一般为拆除人为的附加物、清除有害附生植物、调整桥栏板等修缮行为。9.2.7灯光夜景养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a)景观灯光的维护应符合节能、环保、生态和宜人的要求;b)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并必须设置防水、防雷、防漏电等安全设施;c)对灯光夜景应设专人管理,保持灯光夜景设施的完好,应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10其它设施养护10.1安全设施养护10.1.1景观河道护栏应牢固可靠,处于完好状态。10.1.2护栏和栏杆发生变形、损坏、风化,应及时维修,立柱及水平构件松脱,应及时紧固或更换。护栏、栏杆修复后应与原结构、材质、色调一致。10.1.3护栏表面应保持洁净。金属护栏表面应定期油漆,宜一年一次。10.1.4采用绿篱带作为安全隔离的,应定期对绿篱带进行检查,出现缺损情况,应及时更换植株,进行补种。10.1.5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应及时清除。10.1.6标志牌、警示牌应齐全、完好,表面应洁净,标牌字体和符号应完整、清晰、镶嵌牢固,字体和符号缺损变形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标志牌、警示牌应安装牢固,立柱应保持直立,无摇动;标志牌、警示牌不应安设在无障碍道上,不应妨碍行人通行。10.2排水设施养护10.2.1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排水检查井、雨水边井应通顺。10.2.2穿越堤防的排水管道和涵洞,应防止高水位时洪水倒灌。外侧拍门及内侧闸门应确保正常启闭。10.2.3应定期疏通排水管道和涵洞,清捞排水检查井污泥;检查井盖损坏应及时更换;排水闸门及启闭设备应定期保养。10.2.4排水设施养护应符合DB13/T94中相关要求。10.3水文监测设施养护10.3.1水尺表面应保持洁净,每月擦洗不应少于一次。刻度线、读数应保持醒目清楚,无损坏锈蚀。10.3.2水尺紧固件应经常检查,每年汛前应进行紧固除锈、涂刷油漆。10.3.3水尺高程每两年应校核一次,若高程与读数之间误差大于10mm,水尺必须重新安装。10.3.4雨量计、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应定期检查和校对。10.3.5电视监控设施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污染、损伤现象,功能应保持正常;控制装置操作应保持灵敏、正常;监视器除尘1次/周,图像应清晰、稳定。9
DB13/T1341—201011技术档案11.1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资料,养护档案资料应全面、准确、清晰、及时、完整。应以每条河道为单位建立档案。11.2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a)河道养护技术资料;b)新建、改造工程竣工资料;c)监测资料;d)检查、观测资料;e)运行资料、保养、维修等相关资料。11.3在各类突发事故或设施、设备损坏严重的处理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应有相片或录像,并应连同分析、处理资料一起归档保存。11.4所有运行养护都必须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按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11.5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利用多媒体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11.6各类养护技术档案保存应符合QJ1351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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