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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249-2010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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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40DB13B65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249—2010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fforestationfor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2010-07-20发布2010-08-1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1249—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涉县林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新兵、鲁绍伟、王玉华、鲁少波、汤素青、孟成生、赵刚、周国娜、赵淑琴、徐学华。I DB13/T1249—2010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的总体要求、地域选择、造林和经营等技术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15163—200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781—2009森林抚育规程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LY/T1690—200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DB13/T529—2004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源保护林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以调节水量、控制土壤侵蚀和改善水质为目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它包括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及其它植被资源。3.2水源保护区waterresourcesprotectionarea以集中供水、取水口为中心的特定地理区域。在水源的取水口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依次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二级、三级保护区。3.3水源保护林经营management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为保证水源保护林持续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水环境的作用,对水源保护林进行管理、抚育、更新、改造的过程。1 DB13/T1249—20104总则4.1水源保护林建设以节水、净水、调水为宗旨,应以充分发挥水源保护林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功能,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目标。4.2营造水源保护林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选择良种壮苗,以营造复层混交林为目标,形成多层次、多树种的乔灌草层层搭配的空间立体植被格局。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加阔叶树的比例。4.3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营、造、管、防、治、补相结合的措施,营建高效、稳定、健康的水源保护生态防护林体系。4.4在水源保护林营造和更新采伐过程中,严格限制产生新的水土流失。5水源保护林地域选择5.1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河流两侧、水库周边及河流上游区域的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及宜林地。5.2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保护水源的需要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用于建设水源保护林的其他土地。5.3其他适宜于水源保护林建设用地。6水源保护林营造6.1人工造林6.1.1整地6.1.1.1整地时间:一般在造林前1~2个季节。6.1.1.2整地方式:采用保水保土的小破土面整地方式,保护已有植被,避免整地带来新的水土流失。一般采用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翼式鱼鳞坑整地等,沿等高线按品字形排列。各种整地方式的规格及应用条件参照DB13/T529—2004。6.1.2树种选择a)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禁止使用影响水环境的树种。b)选择树体高大、冠幅大,林内枯枝落叶丰富和枯落物易于分解,具有深根系、根量多和根域广、长寿、生长稳定且抗旱、低耗水、抗性强的树种。宜适当增加阔叶树种。c)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上,或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的适宜地段,以乔木或乔灌树种为主;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以灌木或灌草为主。6.1.3种苗要求2 DB13/T1249—201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应达到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具体要求见GB6000—1999规定。6.1.4混交林营造6.1.4.1混交类型根据造林地情况,可选择乔木混交、乔灌混交和灌草混交,或者针阔混交和阔叶混交,常用的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见表1。表1主要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表主要树种搭配树种油松栎类、元宝枫、落叶松、核桃楸、白蜡、椴树、榆树、桦木、刺槐、紫穗槐等侧柏栎类、刺槐、黄连木、元宝枫、臭椿、黄栌、紫穗槐、荆条等落叶松桦木、椴树、油松、山杨、元宝枫、核桃楸、花楸、白蜡、水曲柳、黄花柳等栓皮栎油松、侧柏、元宝枫、白蜡、核桃楸、槲树、黄栌、紫穗槐、山杏等刺槐侧柏、杨树、栓皮栎、榆树、元宝枫、丁香、臭椿、黄栌等杨树刺槐、桦树、落叶松、元宝枫、白蜡、椴树、沙棘、紫穗槐等6.1.4.2混交方法根据水源保护林树种间关系,可采取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或群团状混交等方法。块状或群团状混交中团块纯林的面积不宜过大。6.1.4.3混交比例应确保主要树种在组成中的优势,一般要求主要树种比例在50%~75%。乔木混交林树木种数要大于等于3种,灌木混交林树木种数要大于等于2种。6.1.5造林时间分为春季、雨季和秋季。6.1.6造林方法6.1.6.1播种造林主要造林树种播种量见表2。表2主要造林树种人工穴播播种量表树种每穴播种量(粒)树种每穴播种量(粒)油松25~30板栗3侧柏25~30臭椿25~30榆树30左右山杏4~5华山松4~6文冠果4~5栎类5~8荆条30~403 DB13/T1249—2010胡桃楸2~3沙棘20~30紫穗槐30左右柠条20~306.1.6.2栽植造林应达到苗直、根展、踏实、深度适宜,并留蓄水坑,尽量使用容器苗和带土坨苗木。6.1.7造林密度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参照DB13/T22529-2004。一般要求乔木造林密度栽植不少于1240株/hm,灌木不少于1650株/hm。种2草带播种量45~75kg/hm。主要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参见表3。表3主要造林树种初植密度表22树种(组)密度(株或丛/hm)树种(组)密度(株或丛/hm)油松≥2500栎树≥1240落叶松≥2500杨树≥1240樟子松≥1240沙柳、柠条、柽柳≥1650侧柏≥2500沙棘、紫穗槐≥1650刺槐≥2000花棒、杨柴≥2550榆树≥1240山杏、山桃≥9006.1.8幼龄林抚育松土除草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幼林抚育可分为割灌(草)扩埯、除蘖、定株(间苗)抚育、修枝、补植等经营管理措施;加强幼林管护,防止人畜破坏。6.2封山育林6.2.1封育方式6.2.1.1全封在边远山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依靠自然生态修复力量。6.2.1.2半封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采取人工辅助育林,形成乔灌草复层型水源保护林。具体要求见GB/T15163—2004的规定。6.2.2人工辅助育林6.2.2.1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灌复合型林分类型。6.2.2.2无林地和疏林地育林a)对封育区内乔、灌木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但因灌草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4 DB13/T1249—2010b)对封育区内有萌蘖能力的乔、灌木,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c)对封育区内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间隙地块,可按封育类型成效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6.2.3封育年限根据封育区所在地域的封育条件和封育目的确定封育年限。封育年限执行GB/T18337.1—2001的规定。7水源保护林经营7.1抚育7.1.1抚育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应抚育:——郁闭度0.8以上,林下植被光照不良的中幼龄林;——密度过大,竞争激烈,林木分化明显的林分;——遭受病虫、火灾、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达到20%以上的林分。——影响审美和风景游憩需求的林分;7.1.2抚育方法抚育方法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生长抚育)、人工修枝等抚育措施。一般以间伐为主,主要根据树种、林分密度、郁闭度、林层等选择抚育方法,特殊林况可采用卫生伐。抚育过程中要尽量保留林地枯落物。详细规定可参照GB/T15781—2009。7.1.3抚育采伐强度7.1.3.1抚育采伐以伐除总株数的15~30%,伐后保留郁闭度0.6~0.7。7.1.3.2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的确定要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和劳力等因素综合考虑。7.2更新采伐7.2.1更新对象——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7.2.2更新方法7.2.2.1天然更新2适于择伐更新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不少于4950株/hm的迹地;具有天22然下种母树60株/hm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根不少于900个/hm,分布均匀的迹地。7.2.2.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5 DB13/T1249—201022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少于4950株/hm,但多于4050株/hm,通过补植、补播可以成林的林地。7.2.2.3人工更新2适于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禁止大面积(大于等于10hm)皆伐更新。7.2.3更新采伐强度和间隔更新采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参照GB/T18337.3-2001规定。8低效林改造8.1改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分应进行改造:——林相残破,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林分郁闭度<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效林分;——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下植被盖度<0.2的林分,尤其是针叶纯林;2——林地土壤侵蚀模数大于或等于中度(≥2500t/(km.a))的林分;——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林带)。8.2改造方法8.2.1补植改造主要适用于林相残破的稀疏、残破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分布状况和该类林分所处年龄阶段合理密度,采用均匀补植和局部补植的方式,补植后密度应达到该类林分合理密度的85%以上。8.2.2树种调整:主要是针对现有的大面积纯林,采取抽针补阔、间针育阔、栽针保阔等方法。8.2.3抚育改造:主要适用于密度过大或病虫害危害严重林分。进行隔株或隔带疏伐,伐除过密林木和受害木。8.2.4更新改造:适用于残次林、劣质林、树种不适林、病虫危害林、衰退过熟林及经营不当林。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可采用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等方法,通过2-3年以上的时间,逐步更替。6 DB13/T1249—20108.2.5综合改造:通过采取补植、封育、抚育、调整等多种方式和带状改造、育林择伐、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具体要求见LY/T1690—2007规定。8.3改造强度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总株数的50%以内。如果改造后,林间空隙过大,应及时更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