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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00P62备案号:J4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T5218—2005代替SDJ2-199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Technicalcodefordesigning220kV~500kVsubstation2005—02—14发布2005—06一01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术语和定义5所址选择6所区规划与总布置6.1所区规划6.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6.3竖向布置6.4管沟布置6.5道路6.6其他7电气部分7.1电气主接线7.2主变压器7.3屋内外配电装置7.4无功补偿装置7.5所用电7.6直流系统7.7主控制室和继电器室布置7.8监控和一次接线7.9电测量仪表装置7.10继电保护7.11调度自动化7.12通信7.13过电压保护和接地7.14电气照明7.15辅助设施7.16电缆选择与敷设8土建部分8.1一般规定
8.2荷载8.3建筑物8.4架构及其他构筑物8.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6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9消防10环境保护10.1一般规定10.2电磁辐射七染防治10.3噪声防治10.4废水治理10.5水土保持10.6生态环境的保护l1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11.l一般规定11.2防火和防爆11.3防电伤11.4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11.5防毒及防化学伤害11.6防噪声及防振动11.7防暑、防寒及防潮11.8防电磁辐射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的安排,对SDJ2-1988《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修订的。原能源部颁发的《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1988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提高电力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和标准化、实现变电所的安全、经济、可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良好效果。随着我国的电力建设发展和技术进步,原《规程》制定的变电所设计标准有些已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编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变电所工程设计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明确和规范设计标准,使变电所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本标准修编后共十一章。在本标准修编中总结了近十几年以来的设计经验,结合我国电力建设和工程设计的情况,吸收了国内、国外的先进设计思想和方法,认真征询了设计、运行、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除保留了原《规程》中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的条文外,调整了原第三、七章的章、节内容;把原第四章电气部分与第六章远动和通信合并为一章;删除了原第五章同步调相机内容;增加了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章内容。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SDJ2-1988。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鸿声、郑建华、赵正控、陆庭龙、周美珍、俞正、朱晓军、王晓京、郑培钢、陈健、李晓建、孙时钦、巢琼、胡开科。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所工程的设计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220kV~500kV新建变电所或开关站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及换流站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00.l—1992电工术语基本术语GB/T2900.15—1997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GB/T2900.19—1994电工术语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GB/T2900.20—1994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GB/T1645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5749—l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4285—19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200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40—1996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91—199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9—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27—199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9—1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9—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版)GBJ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40—19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GBZ1—200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39—199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1996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DL/T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43—2002变电所给水排水设计规程DL/T5149—2001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2002220kV~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5003—1991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14—1992330~50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25—2005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SDJ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161—1985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NDGJ96—1992变电所结构设计技术规定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SL204—19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3总则3.0.1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3.0.2变电所的设计应结合地区特点,积极慎重地推广采用成熟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自动化水平。3.0.3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3.0.4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0.5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4术语和定义下列标准述语适用于本标准。GB/T2900.l—1992电工术语基本术语GB/T2900.15—1997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GB/T2900.19—1994电工术语 高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GB/T2900.20—1994电工术语 高压开关设备5所址选择5.0.1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和下列条款的要求进行全面综合考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的所址方案。
5.0.2选择所址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注意尽量减少土石方量。5.0.3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相互交叉跨越。架空线路终端塔的位置宜在所址选择规划时统一安排。5.0.4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对于所址的大件设备运输条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落实。5.0.5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应避开滑坡、泥石流、明和暗的河塘、塌陷区和地震断裂地带等不良地质构造。避开溶洞、采空区、岸边冲刷区、易发生滚石的地段,还应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5.0.6所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应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5.0.7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5.0.8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5.0.9选所时应考虑变电所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并取得有关协议。所址距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5.0.10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5.0.11所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GB18306确定。所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烈度复核。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设220kV~500kV变电所。5.0.12选所时应注意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各方面设施,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6所区规划与总布置6.1所区规划6.1.1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施。6.1.2变电所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技术、运行、施工、扩建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规划,近远结合,以近为主,宜根据
建设需要分期征用土地。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排防洪设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6.1.3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他空闲场地,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护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6.1.4防洪、抗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有利地段。6.1.5山区变电所的主要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应主意边坡的稳定及坡面处理。6.1.6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错层布置。6.1.7 220kV变电所不宜单独设所前区。6.1.8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6.1.8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表6.1.8建、构筑物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1主控通信楼戊二级2继电器室戊二级3电缆夹层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戊二级采用高压油电缆时丙二级5配电装置楼(室)每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每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丁二级5屋外配电装置丙二级6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7可燃介质电容器室丙二级8油浸电抗器室丙二级9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10办公室戊三级11锅炉房丁二级12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丙二级13汽车库、检修间丁二级14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戊二级15消防器材室戊注1: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注2: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J16的有关规定。注3:火灾危险性系按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考虑。6.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6.2.1变电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6.2.2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6.2.3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形式。6.2.4各级配电装置的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的长度也最短。6.2.5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6.2.5的规定。表6.2.5变电所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露天油库总事故储油池所内生活建筑所内道路(路边)围墙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每组断路器油量t一、二级三级<1≥1丙、丁、戊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01251012无出口时1.5;有出口,但无车道时3.0;有出口,有引道时6~8三级1214151214屋外配电装置每组断路器油量t<1-2510121-≥110屋外主变压器及油浸电抗器油量t5~101010101520--10~502025>502530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10-露天油库121525155总事故储油池515-101211
所内生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5151067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时3.0三级12141220201278围墙-11-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线算起。注2: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注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注4: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注5: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1)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为“-”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不限。2)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t时,从断路器外壁距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不应小于10m。3)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注6:屋外油浸变压器及油浸电抗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kV为5m;66kV为6m;110kV为8m;220kV及以上为10m。注7:无油设备不考虑间距。6.3竖向布置6.3.1变电所所址标高应符合5.0.7的规定和DL/T5056的要求。当采用防洪措施时,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高水位标高0.5m;位于内涝地区的变电所,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受风浪影响的变电所,堤项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6.3.2所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根据工艺要求、交通运输、土方平衡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使场地排水顺捷。
6.3.3所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所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6.3.4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而确定。道路纵向坡度确定宜采用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五0.5%,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采取防冲刷措施。屋外配电装置为硬母线时,垂直于母线方向放坡更合理,屋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时,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6.3.5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6.3.6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所区地形、降雨量、土质类别、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一般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排渗,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6.4管沟布置6.4.1管、沟布置应按变电所的最终规模统筹规划,管、沟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与竖向上应相互协调、近远结合、合理布置、便于扩建。管、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艺合理,便于检修和施工;2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污水不应污染饮用水或渗入其他沟道内;3管、沟布置应减少埋深,但应保持管内液体不致冻结和免遭化学腐蚀及机械损伤。6.4.2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6.4.3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6.5道路6.5.1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GBJ22-1987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及以上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进所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m),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进所道路路面宽度直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220kV变电所: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330kV及500kV变电所:6m,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6.5.
2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所内道路宽度宜为3.5m。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为3m。6.5.3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6.5.4所内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6.5t5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6.6其他6.6.1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内需要进行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其四周宣铺设地面,铺砌宽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6.6.2所区围墙宜采用高度2.2m~2.8m的实体墙,需要时也可用镂空围墙。6.6.3沟道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应根据气象条件、沟道材料,按有关规程和经验确定,并宜在地质条件变化处设置。6.6.4沟道侧壁宜高出地面0.1m~0.15m,沟底纵坡宜不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6.6.5变电所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或自动伸缩门。7电气部分采用汽车起重机或其他起吊设施。在变压器周围应预留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运输道路。7.15.2变电所一般不设置大型电气设备检修间。7.15.3变电所不设油再生设施、油分析用仪器、固定油罐和固定输油管道。变电所生产油类宜由地区统一管理,所需活动油罐的单罐容量和数量可根据该变电所需要的周转油量、运输等条件确定。7.16电缆选择与敷设7.16.1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8土建部分8.1一般规定8.1.1变电所建、构筑物的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1、GB50010.GB50017、GB50007等的规定。8.1.2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统一规划、造型协调、整体性好、生产及生活方便,同时结构的类型及材料品种应合理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行。8.1.3主控制室宜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屋外和屋内配电装置结构及其他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特点,决定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8.1.4建构筑物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γ0S≤R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S≤C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不宜超过表8.l.4的规定。表8.l.4挠度及裂缝a的限值序号位置构件类别挠度限值1户外架构横梁22kV及以下220kV以上L/200(跨中),L/100(悬臂)L/300(跨中),L/150(悬臂)2架构单柱(无拉线)H/1003人字柱:平面内H/200
平面外(带端撑)平面外(无端撑)H/200H/1004设备支架隔离开关的横梁L/300隔离开关的支柱H/300其他设备支架柱H/2005独立避雷针H/1006户内屋盖楼盖及楼梯构件当<7m时(混凝土)L/250当7m≤L<≤9m时(混凝土)L/300当>9m时(混凝土)L/400吊车架L/500(手动)L/600(电动)注1:L及H分别为梁的计算跨度及柱的高度,架构的H一般不包括避雷针、地线住高度。注2:计算悬臂构件的烧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按实际悬臂长度取用;注3:各类设备支架的烧度,尚应满足设备对支架提出的特殊要求。a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不宜超过下列的限值:标准组合或频遇组合0.2mm;准永久组合0.3mm。8.1.5建、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按照标准NDGJ96,500kV变电所的主要结构(如主控制楼、500kV配电装置结构等)宜采用一级,其余结构宜采用二级,一级及二级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分别为1.1及1.0。8.1.6架构、支架及其他构筑物的基础,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时,设计荷载(此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分项系数均为1.0)所引起的基础上技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基础的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8.1.6的稳定系数。当基础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此时基础容重可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容重减10kN/m3,土容量一般可取10kN/m3~11kN/m3。表8.1.6基础组合荷载基础上拔或倾覆稳定系数KS及KGKSKG1.51.0注1:KS用于按极限土抗力来计算基础的抗倾覆力矩及按锥形士体来计算抗拔力。注2:KG用于按基础自重加阶梯以上土重来计算抗倾覆力矩或抗拔力。
8.1.7当按倒锥形土体计算基础上拔力时,其上技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Vt-V0)γ0+GT≤———————————KS式中:T——上拔力设计值;Vt——基础底板上在上拔角范围内基础的体积;V0——在地面以下部分的基础体积;γ0——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土的有效重度);G——基础体积的重力值;KS——按表8.1.6采用的上拔稳定系数。8.1.8当按基础自重及台阶以上土的自重计算上拔稳定时,其抗拔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G+G0T≤———————KG式中:G——基础体积的重力值(自重分项系数取0.9);G0——基础底板上土的重力值(自重分项系数取0.9);KG——按表8.1.6采用的上拔稳定系数。8.2荷载8.2.1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然荷载H类。l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固定的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等;2可变荷载包括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时临时性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作用及车辆荷载等;3偶然荷载包括短路电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8.2.2荷载分项系数采用下列数值:l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几。玉)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采用工.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采用1.35。2)当其效应对结构抗力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三.小——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比一般采用三·4,对温度变化作用采用1.0,对地震作用采用回.3。3偶然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比,一般采用1.0。早导线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可按表8.2.2数值取用。表8.2.2身残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项次荷载名称最大风工况覆冰工况检修安装工况1水平张力1.31.31.22垂直荷重1.31.31.23侧向风压1.41.41.4注:垂直荷重当其效应对结构抗力有利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8.2.3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按以下规定采用:1房屋建筑的基本组合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6;2构筑物的大风情况: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Ψct对连续架狗取0.85;3构筑物最严重覆冰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10mm);4构筑物的安装或检修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5地震作用情况:建筑物的活荷载组合系数ΨcL取0.5;构筑物的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2,构筑物的冰荷载组合系数ΨcI取0.5。8.2.4房屋建筑的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表8.2.4所列的值。如果设备的实际荷载超过该表的数值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荷载进行设计。表8.2.4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序号项目活荷载标准值kN/m2频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主梁、柱及基础的折减系数备注1不上人屋面0.70.501.02上人屋面2.00.50.41.03主控制室及继电器室楼面4.00.90.80.7如电缆层的电缆系吊在主控制室及继电器室的楼板上,则应按实际计算4主控制接电缆层楼面3.00.90.80.75电容器室楼面4.0~9.00.90.80.7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定确
6屋内10kV配电装置楼面4.0~7.00.90.80.7限用于每组开关质量≤8kN否则应按计实际算7屋内35kV配电楼面4.0~8.00.90.80.7限用于每组开关质量≤12kN否则应按计实际算8屋内110kV配电装置楼面4.0~10.00.90.80.7限用于每组开关质量≤36kN否则应按计实际算9屋内110kV、220kVGIS组合电器楼面100.90.80.710放置500kVGIS组合电器楼面0.90.80.7应按实际计算11办公室及宿舍楼面2.50.60.50.8512室外楼梯2.50.60.50.913室内沟盖板4.00.60.51.0如搬运设备需通过盖板时应按实际计算14室内楼梯2.50.60.50.915室外阳台4.00.90.80.9作为吊装设备使用时,按实际设备的质量计算注1:准永久值系数仅在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长期效应组合时使用。注2:通信楼楼面活荷载及系数,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序号3或4采用。注3:序号6、7也适用于成套柜情况。当10kV、35kV、110kV配电装置区以外的楼面活荷载标准位一律可采用4.0kN/m2。8.2.5构架及其基础应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设计,下列四种荷载情况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四种基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1运行情况:取5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最低气温及最严重覆冰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线条拉力、自重等;2安装情况: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应同时考虑梁上作用2
kN人和工具重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拉力、自重等;3检修情况:考虑导线三相同时上人停电检修(作用在每相导线的绝缘子根部人和工具重对500kV采用2.0kN,对其他电压级采用1.0kN)和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人及工具重对500kV采用3.5kN,对其他电压级采用1.5kN)两种情况及其相应的风荷载、导线拉力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的情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4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导线拉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承载力调整系数按GB50191采用。8.2.6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荷载情况及操作荷载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检验。l最大风情况:取5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2操作荷载情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相应的引线张力及自重等;3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承载力调整系数按GB50191采用。8.2.7短路电动力:对软导线一般可不考虑短路电动力对架构及支架的影响,但对组合导线挂线板和节点的强度应要满足短路电动力的要求,一般可取3倍导线张力作为挂线板和节点的验算条件,荷载分项系数取1.0;对硬管母线应根据电气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8.2.8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及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采用1.5kN/m2(装配式走道板应取集中荷重验算),在计算梁、柱或基础时,活荷载可乘系数0.7(荷重面积为10m2~20m2)或0.6(荷重面积超过20m2)。8.2.9室外沟盖板或隧道的标准活荷载取4kN/m2,对可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地段,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车辆后轴轮压的集中荷载。当有车辆以外的严重荷载出现时,则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验算。8.2.10构筑物基础设计按GB50007执行:1计算构架基础时,不考虑风振的影响。2对避雷针等高耸构筑物的基础作用力应考虑阵风的脉动影响,可取上部结构的风振系数乘以0.8,但不得小于1.0。8.3建筑物8.3.1变电所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运行的工艺要求,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宜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采用联合布置。8.3.
2主控制楼与通信楼合建的综合楼根据规模和需要可采用单层或二至三层建筑。主控制室的净高(顶棚到楼板面):宜采用3.0m~3.2m。电缆夹层的净高(楼板底到楼板面)宜采用2.4m~2.7m,大梁底至楼地面的净高不得小于2.0m。当继电器室下放布置时,不宜设电缆层。通信机房的净高不宜小于3.0m,并应比设备高0.8m以上。8.3.3主控制室、通信机房及继电器室由工艺专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屏蔽措施。8.3.4主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便于对屋外配电装置的观察。当使用高型配电装置时,在可能条件下宜设置天桥与配电装置相连。控制室宜用天然采光,做屏位布置及照明设计时应避免表盘上的眩光。8.3.5屋面防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等级。对综合楼及继电器室等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屋面防水采用II级,其他屋面采用III级。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8.3.6房间地坪除采用活动地板外,其他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如水磨石、地砖等。8.3.7综合楼等有运行人员工作、休息的房间宜设置纱门及非推拉式纱窗,对有空调装置及寒冷地区的房间宜设中空玻璃窗。8.3.8建在市区的220kV变电所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还应考虑防、降噪处理措施。8.3.9屋内配电装置室及电容器室等建筑不宜用开启式窗,墙上开孔洞的部位,应采取防止雨、雪、小动物及风沙进入的措施。8.3.10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的顶棚及靠近电气设备的墙面,不应采用易剥落的材料粉刷。8.3.11蓄电池室(阀控蓄电池)取消调酸室,蓄电池室的墙面、顶棚、门窗、排风机的外露部分及其他金属零件应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墙裙、支墩宜用耐酸易清洗的面层材料,面层与基层之间应设防酸隔离层。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通过耐酸的排水管沟排至室外作妥善处理。蓄电池室的窗应采用半透明玻璃。8.3.12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在室外设置通向屋面的爬梯,其宽度不小于0.5m。8.3.13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8.3.14变电所内建筑宜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安全等级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地震烈度在7度及以上地区的500kV变电所的主控制楼以及地震烈度在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kV~330kV变电所的主控制楼,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物采用混合结构的,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置构造柱、圈梁。
8.3.15变电所建筑的梁及柱宜采用现浇结构,对预留孔较多的部位或防水要求较高的房间的楼板宜采用现浇板。8.3.16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建筑物也可采用以热轧轻型型钢、轻型焊接和高频焊接型钢、冷弯薄壁型钢以及薄钢板和薄壁钢管等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轻型钢结构,轻型钢结构不适用受有强烈腐蚀性环境作用的地方。8.3.17设计轻型钢结构时,应保证结构能满足强度、稳定、刚度和其他使用上的要求;应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构件以及标准化的节点型式,优先采用与轻型钢结构相适应或相配套的各种建筑材料。8.3.18室外楼梯宜采用混凝土结构。8.3.1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应按照GB50010执行;砌体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003执行。8.3.20伸缩缝应贯穿建筑物的屋面、楼(地)面、墙身及梁柱,沉降缝还应贯通到基础底部。在地震区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8.3.21变电所建筑物的抗震设计:l变电所建筑物重要等级的划分:500kV、330kV变电所,220kV及以下重要枢纽变电所的控制楼、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室按一类建筑(相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乙类建筑),除一类以外的生产建筑物,辅助生产和生活建筑为二类建筑(相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丙类建筑),次要建筑为三类建筑(相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丁类建筑)。2各类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除满足GB50260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类建筑物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计算和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9度时不提高;二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计算和采取抗震措施;三类建筑可降低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8.4架构及其他构筑物8.4.1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及当地的气候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结构,其外形应做到相互协调(设备支架还应与上部设备相协调)。8.4.2500kV架构柱宜采用格构式钢结构、钢管结构。梁宜用三角形断面的格构式钢梁。对可能承受导线角度力的构架根据受力需要设置端撑。500kV架构梁内空设置走道并与柱的爬梯相连接。8.4.3220kV及330kV中型架构柱可采用水泥杆或钢结构,梁宜采用三角形断面的格构式钢梁。8.4.4
高型配电装置的柱,宜用钢管结构、钢筋混凝土环形杆结构,两端设置扶梯,扶梯和走道栏杆的高度为1.1m,运行层走道板宜用热镀锌的花纹钢板。与建筑连接的天桥支承点应按可动铰接设计。8.4.5架构及支架等构筑物,宜采用混凝土刚性基础;在地质条件差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整体浅埋式大平板钢筋混凝土基础。只有在采用大平板基础不经济时,才考虑采用人工地基方案。8.4.6电缆沟的侧壁宜采用砌体结构,在受力大的地段宜局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电缆盖板应双面配筋。砌体支承盖板处宜设置混凝土边梁、对于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以及地下水对砖砌体有腐蚀作用的地区,不宜采用砖砌电缆沟。8.4.7结构计算刚度(用于计算变形、超静定内力分析或自振特性),钢筋混凝土构件按混凝土规范计算,对用电焊或法兰连接的钢构件按理论弹性刚度,对用粗制螺栓连接的构件可取0.8倍理论弹性刚度。8.4.8对空间体系的构架内力允许简化为平面体系来分析。对于上部为半刚性节点(如方断面钢梁与水泥杆顶架用双排螺栓连接)的框架,则直按框架分析,柱的根部强度留有一定裕度。8.4.9变电所的屋外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对钢结构应采用热镀锌、喷锌或其他可靠措施;对钢构件处于严重锈蚀的地区、易积水的部位、难于维修的部位,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类型的加强防腐措施。不宜因防腐要求而加大材料规格。8.4.10屋外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采用热镀锌防腐时,用材最小规格不宜小于表8.4.10的规定。表8.4.10 屋外镀锌钢构件最小规格 mm角钢钢管厚度钢板厚度圆钢螺栓地脚螺栓构架拉条基础地脚板厚度∠50×5(弦杆)∠40×4(腹杆)34Φ12M12M16Φ14168.4.11现场预制的AII型架构,梁的腹板、翼缘及空腹桥架柱的腹杆的厚度均不应小于120mm。柱腹杆应配置双排主筋并伸入弦杆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同时应采用闭合钢箍。8.4.12架构及设备支架的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不应小于表8.4.12的规定值。根据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不应小于0.05倍柱身高度。但当施工采取打临时拉线等措施时可不受限制。表8.4.12柱插入基础杯口最小深度柱的类型钢筋混凝土矩形或工字型断面柱水泥杆钢管
插入林口最小深度架构1.25B1.25D1.5D支架1.0B1.0D1.0D注:B为住的长边尺寸,D为柱的直径。8.4.13架构及支架的杯口,当杯壁厚度与杯壁高度之比(当基础为阶梯型且杯口深大于第一台阶高度时,取壁厚与第一阶壁高之比)大于或等于0.5(对构架)或0.4(对支架)时,允许杯壁内不配置钢筋。杯壁厚度及底板扣除杯口深度后的净厚度均不应小于150mm。8.4.14圆管构、支架柱底内应采取可靠防止积水措施: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取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地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地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8.4.15为满足接触、跨步电压而设的地坪按电气要求处理。8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5.1变电所的采暖设计应符合GBJ19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规范3.1.2规定的集中采暖区,凡所内有人值班、办公、生活的房间及工艺与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应设置采暖设施;在上述规范3.1.3中规定的区域,凡工艺、设备和值班的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要求的房问,可设置采暖设施。采暖的方式可根据变电所的位置、规模和气象条件并结合当地的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所区外的生活建筑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当变电所远离集中热源时,如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电采暖。当变电所位于集中采暖区或采暖地点集中时宜采用电锅炉。采用电采暖时,应符合GB50229的规定,并满足房间用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等要求。8.5.2变电所的空调设计应符合GBJ19、GB50229和DL5000的规定。变电所的控制室、计算机室、值班室、继电保护室、远动通信室及其他工艺、设备要求的房间宜设置空调。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夏季设计温度为26℃~28℃,冬季设计温度18℃~20℃,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空调设备一般不考虑各用,但在选用设备时立考虑多台设备的方案。空调设备宜采用直接蒸发式空调器。控制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室和远前通信室的空调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但在选用设备时宜考虑多台设备的方案。8.5.3电气设备运行房间夏季室内温度不直高于40℃。
配电装置事故排风量每小时不应少于10次换气次数,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机。当室内设有干式变压器时,通风量应考虑排除变压器的发热量,并宜设立独立的排风机,将变压器的发热量直接排至室外,以降低室内温度。当室内设有高压开关拒或干式变压器等发热量较大的电气设备,通风系统布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空调降温措施:1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33℃;2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t<33℃,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70%。电气房间的空调降温设备宜采用直接蒸发式的分体空调器。电气房间内不得布置散热器以及采暖空调等有压力的水管。通风机和降温设备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连锁,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8.5.4蓄电池室应根据设备型式和当地的气象条件,以确定设置机械通风或通风降温系统。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量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氮量(按体积计)不超过0.7%计算;但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6次,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通风机的吸风口应靠近顶棚以排除氢气。防酸隔爆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管散热器,室内不允许有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等。蓄电池室地面下不应设置采暖管道,采暖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的楼板。免维护式蓄电池的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夏季室内温度≤30℃;2设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兼作通风用。8.5.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2次,设置在室内下部。事故时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4次,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8.5.6电缆隧道宜采从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连锁。8.5.7变压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计算,通风与排风温差不超过15℃计算。变压器室的通风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各变压器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8.5.8变压器采暖通风
和空气调节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连锁,并配合消防系统进行防火隔断和排烟。8.6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8.6.1变电所生活用水水源应根据供水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宜优先选用已建供水管网供水方式,不宜选用地表水作为水源的方案。变电所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DL/T5143的规定。8.6.2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8.6.3所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宜采用分流制。8.6.4变电所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处理合格后排放。9消防9.0.1变电所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治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9.0.2变电所消防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J16.GB50229的规定。变电所所区内同一时间可能发生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DL/T5143的有关规定。9.0.3单台容量在125000kVA及以上的可燃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装置。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50219的有关规定。9.0.4各建、构筑物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用于电气装置及建筑物的灭火。灭火器应选择灭火效能高、使用方便、能长期存放不失效,喷射距离远的品种。移动式灭火器设计应符合GBJ140和DL5027的有关规定。9.0.5变电所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229的规定。9.0.6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9.0.7主变压器之间或各高压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程6.2.5规定,否则应设防火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宜不小于储油坑两侧备1m。9.0.8主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应设储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储油坑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总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储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lm。总事故油他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储油坑的排油口处。9.0.9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人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况,设计中应考虑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9.0.10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
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9.0.11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物,当分开布置时,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的外墙的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挣距不小于5m。9.0.12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问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9.0.13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出口可设在通向有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9.0.14屋内配电装置、电容器及电缆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SDJ5的要求,以及GB50227和GB50217有关的规定。10环境保护1.1一般规定10.1.1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电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在变电所的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简要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有环境保护专篇,提出防治污染的工程措施和设计文件。初步设计中经审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原主审部门的同意。10.1.2变电所的设计中应对废水、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因子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变电所所区及周边地区应进行适当的绿化,恢复和改善变电所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10.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10.2.1变电所及进出线的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8702.GB9l75和GB15707等的规定,以及现行的HJ/T24要求。10.2.2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应选用电磁辐射水平低的设备。设备及配件的加工应精良,外形和尺寸合理,避免出现高电位梯度点。10.2.
3变电所进出线方向应选择避开居民密集区,主变压器及高压配电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居民侧。变电所附近高压危险区域设置相应警告。10.3噪声防治10.3.1变电所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GB12348和GB3096的规定。10.3.2变电所噪声首先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要求设备制造部门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10.3.3应在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中对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变电所的噪声影响。10.4废水治理10.4.1变电所的废水、污水应按种类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对外排放的水质必须符合GB8978的规定,并根据受纳水体水域功能划分,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不得并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10.4.2变电所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变电所,生活污水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CJ3082的要求。10.4.3变电所内应设置事故油坑和总事故储油池以接受变电所突发事故时,变压器的漏油和可能产生的油污水。油污水应经油水分高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10.5水土保持10.5.1变电所的选址、设计和建设等各阶段应考虑水土保持问题,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必须考虑防止人为水土流失的措施。特别对于新建的位于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变电所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专项审批,其主要结论纳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水土保持章节中。10.5.2变电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必须符合SL204要求以及GB/T16453的有关规定。10.6生态环境的保护10.6.1变电所的选所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有关要求。根据绿化规划应因地制宜在变电所所区内外种植树木和草皮等,变电所绿化率不宜低于15%。11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11.1一般规定11.1.1变电所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法令、标准及规定,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11.1.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劳动
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内容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篇章。11.1.3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设计必须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工程设计的各项措施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11.2防火和防爆11.2.1变电所的生产场所和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的设计,应符合GBJ16和GB50229的规定。11.2.2变电所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11.2.3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及有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和厂房的工艺设计及土建设计必须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保护措施。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3防电伤11.3.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还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接雷击和安全接地等措施。防电伤的设计应符合SDJ5、DL/T620、DL/T621、GB5557和DL408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4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11.4.1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GB8196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4.2变电所设计中,对生产场所和修配场所等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11.4.3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有防护设施。11.5防毒及防化学伤害11.5.1对储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11.5.2SF6高压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DL408、DL/T639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5.3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1.6防噪声及防振动11.6.1变电所设计中,应对主变压器、电抗器和屋外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电磁噪声及冷却风扇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进行控制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6.2防止振动危害,应首先从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振措施。防振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BG50040、GB10434的规定。11.7防暑、防寒及防潮11.7.1防暑、防寒及防潮的设计,应符合GBZ1、GBJ19的规定。11.8防电磁辐射11.8.1变电所的电磁防护设计,必须符合GB8702的规定。11.8.2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GB10436、GB8702的规定,以及DL5025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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