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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六月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20161037组织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目次1任务来源2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2.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22.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42.3制定标准的必要性62.4制定标准的意义73主要工作过程74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85主要条款的说明95.1范围95.2规范性引用文件95.3术语和定义105.4基本要求105.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225.6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30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327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328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339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33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33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2014年,为推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前期研究工作。2015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进行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2016年3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号)将本标准列入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61037。任务承担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改进等内容。20世纪80年代,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初期,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推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监测方法、研制和生产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为依托,以质量控制考核和技术培训为主线,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保证工作路线。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对于我国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开始从单一、简单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逐渐向全面、系统的质量体系建设发展,将原本单一、独立的缓解性质量控制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人员、职责、资源和信息等在内的、全程序控制的、并且有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功能的管理体系,从而使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地提升。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附件一)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附件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工作内容、经费保障以及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工作的职责、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合格证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新的举措。其中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印发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其中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该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同年,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订并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该《办法》提出了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原则和要求。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2009年,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7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环境监测机构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其中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2011年,为健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03-2011),《导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结合环境监测的特点和实际运作状况,提炼出适合各个监测领域、各种监测手段的质量管理通用要求,分设了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内部质量管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对外委托监测、人员、设施和环境、监测方法、仪器设备与量器、标准物质、试剂与实验用水等13个章节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按照环境监测工作的流程,对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进行规定,侧重质控手段和质控指标。分设监测方案、监测网络(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现场监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质量评定、数据处理和报告等7个章节进行规定。该导则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综上所述,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环保局相继出台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和技术导则。这些制度、规定和要求奠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的基础,提出了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工作应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从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审核及监测报告发出等监测全过程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状态。2.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有了些许经验,但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质量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仍然不够规范和统一。2.2.1缺乏质量意识随着环境保护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的快速增长,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任务变得繁重,监测人员需要承受越来越重的监测压力。这就使得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往往只是为了完成环境监测任务,而忽略了对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视,缺乏对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的敏感性,降低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没有高度意识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忽视对监测质量的管理,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的改进,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质量保证质量控要求不能得到有效贯彻。2.2.2质量管理体系不建全,执行不到位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计量认证要求建立了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的编制未结合实际工作要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的重点、要求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差。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宣贯不到位和没有将其落到实处的问题,存在环境质量监测与监测质量管理相脱离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质量管理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测工作的规范。2.2.3监测人员在岗技术培训系统性和力度不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专业监测技术水平以及敏锐的洞察分析能力的人员来承担。监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目前,环境监测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培训的问题,而且培训多是临时性的、综合性的,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培训,缺乏对新进技术人员和新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岗前培训,培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监测人员对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掌握不全面,解决专业性复杂性问题能力不高等突出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策划和设计培训内容,该根据人员的能力状况,积极采取多种方法手段来加强人员各种培训和教育的力度,努力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时更新人员知识、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提升质量管理意识,从而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以便于更好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2.2.4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规范性不够随着监测领域的扩大,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的增多,环境监测机构需要规范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有效把握考核工作质量,促进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缺少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更是没有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因此达不到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目的,进而影响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使监测数据的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2.2.5方法证实不到位和不完善方法证实能够切实体现环境监测机构贯彻标准规范的实际监测能力,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方法证实程序不健全,方法证实过程缺少对采样部分的证实,方法证实缺少对关键性能指标的证实,方法证实未进行实际样品测试,方法证实未进行有效评审等问题,这些方法证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直接影响监测人员后续的监测工作。2.2.6质控措施和内容不足,质量监督针对性不够为保障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有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保障。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在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要求等方面存在质控措施不到位和内容不足或措施过于简单等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够。日常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落实,对监测人员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质控手段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手段。2.2.7现场监测质量控制较为薄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应贯穿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从监测过程上看,目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仍局限于空白样品、平行样品、加标回收、标准测试等实验室内分析环节,主要保证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对现场采样、测试环节对数据的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保证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对样品盛放容器、采样设备、保存条件、现场加标样品的频率和数目、样品容器的标识等质控措施的执行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环境监测现场监测记录也不够详实。2.2.8原始记录和报告信息不够完整规范环境监测报告是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后所作的书面报告。原始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原始、过程和结果记录,是监测人员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内容不够统一、方法选择不适、对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不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溯源性不够、结果异常,监测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监测标准、规范中的技术和质控要求开展监测、记录和编制报告,确保监测记录、报告成为信息全面,内容正确,结论科学的法律依据。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2.3制定标准的必要性2.3.1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类环保法规或规划如《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16]40号)中均有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的相关要求。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监测数据除用于传统上的环境质量分析和污染源状况分析,还被更多的用于环境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的庭审依据,因此,监测质量直接影响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公众环境的知情权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据效力,同时,也对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按照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保证监测工作全程序规范性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行业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制订指导性更强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将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质量管理做法规定下来以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同时,针对前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而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也进一步为加强环境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2.3.2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行业的发展,2015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近几年,在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的情况下,北京市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较快,从事环境监测的监测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测工作的这种多元化发展对于满足不断增长的环境监测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引导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人员培训与持证、设备管理、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薄弱环节和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层面的做法和要求。2.3.3较为缺乏比较符合环境监测形势和行业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还有,很多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通过资质认定,但其资质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评审准则》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与国际接轨的各类实验室通用规则,对监测要素和监测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环境监测实验室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够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础不够统一,一些环境监测特有的工作没能在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充分覆盖到。需要制订更符合环境监测实验室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开展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评审工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03-2011)因制订的时间较早,一些要求和内容也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不能完全适用和满足现在的环境监测形势。2.3.4实际操作层面上较为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目前,在各种环境介质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环境空气、室内空气、酸沉降、固定污染源排气、土壤、沉积物、噪声、固体废物等监测技术规范中,以及各类监测分析标准方法中,虽然都体现了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但至今尚未体系化,并较为分散,有些规范中的规定还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制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纲领性的技术要求可以达到整合的目的。因此,制订一个既涵盖质量管理体系、又对具体的监测工作有质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技术文件将对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完善自身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起到积极作用。2.4制定标准的意义本标准的实施,一是制定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二是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全领域、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从而以科学的数据为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为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统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做到有章可循,依照标准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四是为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提供支撑,解决认识差异带来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认证监测机构资质认证质量。3主要工作过程2016年1月,召开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启动会,成立项目组。2016年2-3月,进行文献资料查询及工作调研,编写报告大纲。2016年4-5月,讨论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大纲,确定编写内容。2016年6-9月,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2016年10-11月,召开项目调度会,对标准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2016年12月,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标准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2017年1-6月,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市环保局监测处汇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17年7-8月,社会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意见,进一步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讨论稿。4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1)定位于规范和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2)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3)与现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衔接。(4)具有普遍适用性,易于推广使用。本标准制订参考的依据如下: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3241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661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4581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15173电声学声校准器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52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5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18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TB/T3050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5主要条款的说明本标准共分6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的技术要求。下面对标准中的主要部分进行说明。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遵循的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标准物质、人员能力、监测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既涵盖了质量管理的通用要求,又体现了环境监测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要求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5.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文本引用了以下标准: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3241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661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4581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15173电声学声校准器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52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5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18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HJ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TB/T3050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5.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六个术语,分别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这些术语适用于本标准。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环境监测能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是指为了表明整个环境监测过程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控制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是指对质量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5.4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是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多年的实践证明,《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对检验检测数据质量的保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环境监测机构是否经过计量认证,在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时如都能按照《评审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非常必要。为规范对北京市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的质量管理,本技术规范在《评审准则》)基础上,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细化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除特别需要强调的内容外,《评审准则》中的要求在本技术规范中不再重复。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5.4.1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这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11.5.1规定:“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做到相互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再同一实验室内操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中4.12.1规定:“用于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4.12.2规定:“实验室区域间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治交叉污染。”《评审准则》4.3规定:“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评审准则》对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要求规定得非常详细,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仅强调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应满足的各类要求。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工作场所及其环境条件首先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当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注意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评审准则》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都对检/监测工作中的相互干扰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规范强调: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有关危害进行明显警示。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环节对监测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采样仪器设备的管理非常重要。由于采样仪器设备的流动性强,管理方式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有所不同,另外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其的管理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管理也有所区别。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5.4.2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5.4.2.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另一个基本条件。《评审准则》4.4.1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应该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包括从样品采集到数据处理与分析全过程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尤其是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例如,有些分析项目,如果只有一套装置,是无法满足平行样品测定的要求的。5.4.2.2仪器设备的管理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确保各类仪器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功能和性能指标均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必须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对于仪器设备的管理,《评审准则》4.4.3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4.4.4规定:“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规定:“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新维护,确保功能正常。”“对监测结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在两次检定之间应定期用核查标准(等精度标准器)进行期间核查。”《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中4.2.1对于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4.2.2对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进行了规定:“制定仪器与设备监督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利与义务。”《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中6.2也做了类似规定。HJ630-2011中4.14.1规定:“确保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均受控。”4.14.2规定:“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并定期实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实验室中,直接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此外,还有一些仪器设备,如冰箱、超声波清洗设备等,并不直接出具数据,但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对监测结果也有影响,因此辅助设备也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本规范规定: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当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期间核查是保证仪器设备在一个检定或校准周期内维持性能稳定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并不是所有仪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质量控制结果、设备使用频率、设备维护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等。一般来说,对于那些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5.4.3标准物质《评审准则》4.4.6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首先,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其次,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按照《评审准则》规定,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并进行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环境监测工作中所使用的很多标准物质,一旦进行核查,就有可能失去作为标准物质的功能,对于这类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5.4.4人员能力《评审准则》4.2用七条(4.2.1-4.2.7)的篇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本规范中不再重复,仅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5.4.4.1人员能力要求、培训和持证上岗HJ/T164-2004中6.1.1.1提出了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要求:“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分析化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地下水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地下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6.1.1.2提出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凡承担地下水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某项目)合格证者,方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中4.4.2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5对分析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分析人员应持有相应分析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复查。”HJ/T194-2005中6.1规定:“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并取得合格证。”HJ/T373-2007中4.1规定:“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HJ630-2011中4.11规定:“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应建立所有监测人员的技术档案。”《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根据上述规定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对环境监测人员能力提出了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要达到上述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5.4.4.2人员培训对于人员培训,《评审准则》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我们在对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尽管各环境监测机构均有人员培训计划并实施了人员培训,但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的居多,人员培训内容和形式切实有效的较少。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机构培训的实效性,本规范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实施的培训,应使监测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能准确地贯彻实施,同时应对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使监测人员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作为档案妥善保存,可作为人员技术培训经历以及培训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证据。新方法证实过程中所进行的培训,其记录还应作为新方法证实的记录。5.4.4.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该条款明确了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对于上岗证前培训、上岗证的考核、颁发、管理等未提出具体要求,各环境监测机构在实践中对《评审准则》的理解程度不同、执行力度不同,很多环境监测机构中,持有上岗证的监测人员实际上并未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早在1991年1月,原国家环保局就发布了《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程序、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2007年7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使得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都制定了本省(市)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颁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试行)》(京环监发〔2005〕8号),2009年进行了修订,10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发〔2009〕285号),2015年根据北京市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了修订,于5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办〔2015〕57号)。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岗前培训,有效地规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极大地促进了环境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评审准则》中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持证上岗,但对于持证上岗是否需要考核、谁来考核、考核应包含什么内容等未做详细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多年的持证上岗考核实践经验证明现行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本技术规范借鉴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先进经验,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必须经过相应的考核,并对考核的组织、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定。首先,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制度中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切实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凡是从未持过某个项目的合格证、初次参加该项目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均称为新持证人员,包括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参加新增项目或方法考核的人员等。对于新持证项目的人员应根据拟考核项目,按照相关的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岗前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而对于已持证人员,也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理论考核内容根据待持证项目而定,主要考察人员对所申请持证的项目的方法原理、仪器原理、干扰消除、操作过程、计算公式、数据处理等是否掌握,试题应能够涵盖待持证项目的基本要求。现场考核应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包括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基本技能考核可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基本理论考核形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成笔试试卷成绩,基本技能考核成绩通过对被考核人员的现场操作和回答提问的情况评判,样品分析考核成绩则根据样品分析结果进行评判。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的合格判定标准,三项考核均合格才能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三项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判为该项目考核不合格。为保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评审准则》中对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的记录保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各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持证上岗考核过程的各项记录经常发生保存得不完整的现象,本技术规范对这类记录做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考虑到环境监测机构自身管理和外部监督检查的方便,本规范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规定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目前北京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所载信息各异,但证书中信息明确、清晰、完整的并不多。故本技术规范在此明确规定: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分析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很多行业的上岗证中不包含有效期,其理由是既然取得了合格证,在工作中必然经验越来越丰富,对项目掌握得越来越好,规定有效期没有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员的岗位变动时常发生,岗位变动后,原持证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从事原持证项目,甚至可能就此不再从事原持证项目。既然不从事该项目,持证就无必要,若调离岗位后再回到原岗位,应对其能力重新进行确认。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对合格证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但有效期的具体年限由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机构人员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不做硬性要求。另外,本规范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5.4.5监测方法5.4.5.1监测方法的选择《评审准则》第4.5.1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中规定:“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HJ/T91-2002中对于分析方法的选择,做出了如下规定:6.2.1.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6.2.1.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或‘统一’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HJ/T164-2004对方法的选择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HJ/T194-2005中第5节规定:“监测分析方法首先选择国家颁发的标准分析方法,其次选择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对没有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推荐的方法。”6.3规定:“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的条件,或采用标准方法不能获得合格的测定数据时,必须对选用非标准的方法进行验证和对比实验,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批准。”“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进行全程序空白值测定,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测定,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及干扰因素等实验。”HJ630-2011中4.13.1规定:“应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选择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实施监测活动。原则上优先选择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方法。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通过实验验证,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4.13.2规定:“对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自行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应通过实验进行确认,以证明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并形成方法确认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为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方法选用,本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方法,且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受控标准文本,包括监测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为了保证不同人员、不同时间所进行的监测过程能保持一致,保证数据结果的可比性,不推荐使用非标方法,故本规范中未提及非标方法。当出现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方法的描述不够细致或不够规范,或人员能力及经验有限、设备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不够详实、外文版本使操作人员无法准确理解等情况时,不能保证设备操作或方法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可能导致不同的操作人员得到不同的监测结果,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此时就需要环境监测机构自行制定作业指导书,补充细则或文件,以保证环境监测程序的规范和数据的准确。5.4.5.2监测方法的证实《评审准则》4.5.14规定“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方法证实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所选用的标准方法适用于被测样品,被测样品的质量可控,方法可行,并且方法使用人员有能力成功地操作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持证人员。目前各环境监测机构对新方法的证实过程各不相同,证实的技术指标各异。本技术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证实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部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由于在标准方法制定过程中已经对方法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了充分的验证,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对方法进行的证实工作,不一定重复方法验证时已经完成的各项验证。方法证实应侧重考察本实验室的培训情况、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能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干扰消除、校准曲线、空白、方法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方法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环境样品种类繁多,基体复杂,对于环境监测来说,样品采集和前处理过程是环境监测全过程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因此方法的证实应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方法经证实后,应进行实际样品的监测,考察所建立的方法对实际样品的适用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实际样品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从而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方法证实报告内容应包括从方法建立的申请到实际样品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含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和监测分析方法、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材料、试剂、人员能力和培训情况、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实际样品等的测定)的确认、原始记录及监测报告格式、实际样品监测结果的评价等,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应齐全。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批准。5.4.6质量管理体系5.4.6.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及宣贯根据《评审准则》第4.5.1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4.2.1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体系应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和宣贯做了细化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的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将直接或间接为北京市环境管理服务,因此强调要求各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能够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性。环境监测机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以文件化形式表达出来。管理体系文件应涵盖评审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要素,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一般来说,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由四层构成,包括管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根据HJ630-2011中4.2.2,这四层文件分别为:“管理(质量)手册是管理(质量)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阐明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规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管理(质量)手册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等。”“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和要求的文件,是管理(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使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作业指导书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是质量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记录。”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环境监测机构的法规性文件,是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基础,环境监测机构所有活动均应符合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因此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确保机构中的每个成员了解、理解、贯彻、执行管理体系文件,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实践中发现很多环境监测机构对于受控文件的认识较为模糊,因此本规范对于应受控的文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在体系文件实施过程中,会发现需要改进之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文件中规定修订体系文件的周期,及时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在实践中发现,当监测机构初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体系文件的宣贯工作通常进行得较好,但当监测机构对体系文件进行了修订时,随后的宣贯工作常常被忽视。基于此,本规范进一步规定:当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5.4.6.2质量管理计划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应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根据HJ630-2011的要求,本技术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5.4.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环境监测工作通常包含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一系列环节,只有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环境监测结果才能做到准确可靠。因此本规范特别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5.4.6.4内部质量监督《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HJ630-2011中4.6对日常质量监督进行了规定:“日常质量监督应覆盖监测全过程,包括监测程序、监测方法、监测结果、数据处理及评价和监测记录等。对于监测活动的关键环节、新开展项目和新上岗人员活动应加强质量监督。”通常将对本机构人员的技术运作活动进行的质量监督称为内部质量监督,内部质量监督是环境监测机构保证其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评审准则》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内部质量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监测能力范围的、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质量监督员,其数量应满足工作要求,并在体系文件中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质量监督员应熟悉监测目的、程序和方法,并对监测数据正确与否有判断能力。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同其他质量管理措施一样,内部质量监督也应制定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作为质量监督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环境监测工作流程长,环节多,很多监测机构对质量监督的内容认识模糊不清,往往只对监测分析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而忽略了监测分析之前的样品采集、保存、流转以及前处理等过程,以及监测分析过程之后的数据处理、报告报出等过程。因此,内部质量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包括人员的培训和持证情况,实验室环境监控情况、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维护情况、监测方法及选用情况、标准物质及领用情况,所从事的样品采集、运输、交接、管理及监测等活动,所采取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情况。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内部质量监督可包括如下内容:——人员的监督:a)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b)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监测活动是否规范。——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监督a)影响监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是否监控并予以记录。b)在非固定场所进行监测工作时,是否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并记录。——监测方法a)监测机构是否使用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标准。b)使用的监测方法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受控。——仪器设备a)监测用仪器设备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进行有效维护,发现仪器设备出现异常能否采取适当措施。b)仪器设备是否贴有状态标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c)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是否正确填写使用记录。d)是否按计划实施期间核查。——标准物质a)标准物质是否为有证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b)是否有标准物质管理台帐。——样品管理a)样品是否按要求进行保存、运输、流转、贮存、处置。b)样品标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具有惟一性样品标识和状态标识。——采样和监测过程a)样品采集和监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b)记录填写是否规范。c)是否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d)数据处理是否规范,结果单位是否准确。——监测报告a)监测报告信息是否完整、符合合同要求,并经三级审核。b)报告中的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c)计量认证章的使用是否正确。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即环境监测工作中出现的不符合。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按照本机构制定的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一般说来,发现不符合应进行纠正,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该过程应输入管理评审。监督过程应予以记录。监督记录应包括监督日期、监督人、被监督人、监督内容、发现问题及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结果等内容。5.4.6.5质量管理的其他要素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其他要素,如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的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确定度的评定、数据保护、样品管理等,《评审准则》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执行即可。5.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5.5.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5.1.1空气和废气监测5.5.1.1.1为规范空气和废气采样,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空气和废气采样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GB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2000《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91-2014《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DB11/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采样部分,均对空气和废气采样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时应执行以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5.1.1.2GB5468、GB/T16157、HJ/T55、HJ/T194、HJ373、HJ/T397、HJ618、HJ691、HJ732、DB11/1195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均对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进行了规定,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5.5.1.1.3GB5468、GB/T16157、HJ/T55、HJ/T194、HJ373、HJ/T397、HJ618、HJ691、HJ732等技术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监测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5.5.1.1.4GB5468、GB/T16157、HJ/T55、HJ/T194、HJ373、HJ/T397、HJ618、HJ691、HJ732等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采样方法、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5.5.1.1.5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4.3要求,空气和废气现场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经确认合格,加以标识后使用,并应进行期间核查。在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5.5.1.1.6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3.3要求,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空气和废气现场监测技术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并且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等。考虑到原始记录应再现监测全过程,要求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5.5.1.1.7空气和废气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5.5.1.2水和废水监测5.5.1.2.1为规范水和废水采样,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水和废水采样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GB/T14581-1993《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HJ/T52-1999《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493-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2009《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DB11/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采样部分,均对水和废水监测采样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水和废水采样时应执行以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5.1.2.2GB/T14581、HJ/T52、HJ/T91、HJ/T92、HJ/T164、HJ/T373、HJ494、HJ495、DB11/1195等技术规范分别对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对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了规定。5.5.1.2.3GB/T14581、HJ/T52、HJ/T91、HJ/T92、HJ/T373、HJ493、HJ494等技术规范分别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要求进行了规定: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监测机构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的方法要求。5.5.1.2.4GB/T14581、HJ/T52、HJ/T91、HJ/T92、HJ/T164、HJ/T373、HJ493、HJ494等技术规范分别对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进行了规定,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并记录保存剂的名称和体积。采样量应满足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监测项目分析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采样样品标签上应有唯一性的样品编号。5.5.1.2.5HJ/T91、HJ/T92、HJ/T164、HJ/T373、HJ494等技术规范规定,监测采样时应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要求采集一定比例的平行样品。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9.2.9规定采样时需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综上所述,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4.2.4.5规定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新形势下,强调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对监测全过程的空白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全程序空白样品是指将实验用水带到采样现场,以实验用水代替水样,与水样采集过程一致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将实验用水经采样器采集到样品瓶中,加入相应的保存剂,密封后,与其他样品一起保存、运输、流转、分析。因此,为确保样品采集和分析全过程不受玷污,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5.5.1.2.6按照HJ630-2011中5.4.1的要求,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押运,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5.5.1.2.7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透明度等项目。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4.3要求,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经确认合格,加以标识后使用,并应进行期间核查。现场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经确认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应进行期间核查。并在监测前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5.5.1.2.8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3.3要求,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还应记录企业运行工况等。5.5.1.2.9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透明度等项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5.5.1.3土壤监测5.5.1.3.1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相关方法标准对土壤监测采样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土壤监测采样时应执行以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5.1.3.2HJ/T166-2004对土壤监测的布点方法进行了规定,监测机构应按照此规范要求进行布点,保证样品的代表性。5.5.1.3.3HJ/T166-2004对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进行了规定,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5.5.1.3.4HJ/T16-2004和相关方法标准对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进行了规定,采样记录应详实。5.5.1.4固体废物监测5.5.1.4.1HJ/T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固体废物采样的布点方法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固体废物监测采样时应执行以上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5.5.1.4.2HJ/T20、HJ/T298等技术规范对布点方法和采样频次进行了规定,监测机构应按照上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5.5.1.4.3HJ/T20、HJ/T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进行了规定,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5.5.1.4.4HJ/T20、HJ/T298等技术规范分别对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进行了规定,采样记录应详实。5.5.1.5噪声监测5.5.1.5.1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为规范噪声监测,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9661-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7-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TB/T3050-2002《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等对噪声监测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噪声现场监测时应执行以上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5.5.1.5.2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3785.1-2010《电声学声级计第一部分:规范》中对2级声级计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声校准器应符合GB/T15173-2010《电声学声校准器》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2010《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中对滤波器的要求。5.5.1.5.3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声级计应定期检定,经确认合格,加以标识后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使声级计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5.5.1.5.4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3.3要求,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5.5.1.5.5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5.5.1.5.6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条件。5.5.1.5.7HJ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对数据处理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噪声测量值修正。5.5.2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质量控制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将按计划规定采集的具有代表性的有效样品传输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时,为取得满足质量要求的监测结果,必须在分析过程中实施各项控制测试质量的技术方法和管理规定。由这些控制技术和管理规定组成的程序,就是实验室质量控制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是实验室内部对分析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它表现为监测分析人员对分析质量进行自我控制或执行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过程。各实验室应采用各种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能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有把握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实验室内质量控制主要方法有:采用校准曲线核查、空白实验、平行样分析、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分析、加标回收率分析、密码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留样复测、仪器比对实验、人员比对实验以及方法比对实验等。由于待测样品的来源、类型不同,样品的基体和待测目标物浓度的未知性,因而增加了实际工作中选用质量控制方法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任何一种单一的质量控制方法都有其技术局限性,只有全面地了解各种质量控制方法特性,并结合分析样品的实际情况,同时选取几种质量控制方法,才能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是指由外部有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程序的实验室或专业机构(如认证认可管理机构、上级监测机构),通过发放考核样品等方式,对各实验室报出合格分析结果的综合能力、数据的可比性做出评价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找出实验室内部不易发现的误差,特别是系统误差,及时予以校正。5.5.2.1通用要求为了保证实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本标准要求: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各类监测方法标准和HJ/T91、HJ/T92、HJ/T164、HJ/T165、HJ/T166、HJ/T373等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5.5.2.2内部质控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形势,本标准提出实验室内部质保质控的总体要求如下: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各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空白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空白测试)、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数据质控率应达到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行准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基体相同的标准样品。5.5.2.3外部质控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形势,本标准提出实验室外部质保质控的总体要求如下:实验室每年要积极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活动。5.5.2.4物理化学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5.2.4.1样品的前处理监控结合实验室任务特点,本标准规定: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5.5.2.4.2空白试验HJ/T91-2002条款11.6.1.1以及HJ/T164-2004条款6.8.3.1规定,空白值是指以实验用水代替样品,其它分析步骤及使用试液与样品测定完全相同的操作过程所测得的值。影响空白值的因素有:实验用水的质量、试剂的纯度、器皿的洁净程度、计量仪器的性能及环境条件,分析人员的操作水平和经验(HJ/T91-2002未提及人员水平和经验)等。一个实验室在严格的操作条件下,对某个分析方法的空白值通常在很小的范围内波动。HJ/T92-2002条款9.3.4规定,在实际监测工作中,每批次应做空白实验,并控制空白试验值低于方法检出下限浓度的1/2。HJ/T373-2007条款4.6.2.1规定每批次监测样品应做全程序空白样品,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要,在分析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方法见HJ/T91-2002条款11.6.1.1规定。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由于各个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对空白试验均有相应规定,本标准此处未做特殊要求,规定如下: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5.5.2.4.3校准曲线HJ/T91-2002条款11.6.1.3规定,校准曲线是表述待测物质浓度与所测量仪器响应值的函数关系,制好校准曲线是取得准确测定结果的基础。①水质分析使用的校准曲线为该分析方法的直线范围,根据方法的测量范围(直线范围),配制一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系列的浓度值应较均匀分布在测量范围内,系列点≥6个(包括零浓度)。②校准曲线测量应按样品测定的相同操作步骤进行(经过实验证实,标准溶液系列在省略部分操作步骤时,直接测量的响应值与全部操作步骤具有一致结果时,可允许省略操作步骤),测得的仪器响应值在扣除零浓度的响应值后,绘制曲线。③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④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结果时,要求r≥0.999。⑤对某些分析方法,如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应检查测量信号与测定浓度的线性关系,当r≥0.999时,可用回归方程处理数据;若r<0.999,而测量信号与浓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可用比例法计算结果。HJ/T92-2002条款9.3.5另外还规定,制备校准曲线一般应制备工作曲线(与样品分析程序完全相同),只有经过充分验证,确认省略某些操作对校准曲线无显著影响时,方可免除这些操作使用标准曲线。对有些斜率较为稳定的校准曲线,在实验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先前的校准曲线时,必须测定两个标准点,测定结果与原曲线相应点的相对偏差均应小于5%,否则应重新制备曲线。当分析方法要求每次测定需要同时制备校准曲线时,应按方法规定执行。HJ/T373-2007条款4.6.2.5.3对于有机分析实验校准曲线规定如下:样品分析当天或仪器每运行12h,应用标准溶液对标准曲线进行核查。通常情况下,若标准溶液的分析结果与标准值相对误差不超过20%,原标准曲线可继续使用;若分析方法中对标准曲线核查有明确要求,则按照方法要求执行。发现标准曲线失控,应立即重新绘制曲线。结合各个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校准曲线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如下: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制备校准曲线一般应制备工作曲线(与样品分析程序完全相同),只有经过充分验证,确认省略某些操作对校准曲线无显著影响时,方可免除这些操作使用标准曲线。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5.5.2.4.4精密度控制HJ/T91-2002条款11.6.1.4规定,精密度是指使用特定的分析程序,在受控条件下重复分析测定均一样品所获得测定值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检验分析方法精密度时,通常以标准溶液(浓度可选在校准曲线上限浓度值的0.1和0.9倍)、实际水样和水样加标三种分析样品,求得批内、批间和总标准偏差,偏差值应等于(或小于)方法规定的值。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HJ/T92-2002条款9.3.6规定,在每次监测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加采不少于10%的平行样(自动采样除外),并且还要在实验室内随机抽取不少于10%密码平行样作为质控检查样同时进行测定。HJ/T164-2004条款6.8.4.4以及HJ/T373-2007条款4.6.2.2均规定,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若测定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的允许范围内,最终结果以双样测定值的平均值报出;若测定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再加测一次,监测结果取相对偏差符合质控指标的两个测定值的平均值。否则该批次监测数据失控,应予以重测。HJ/T166-2004条款13.2.1规定土壤样品精密度控制要求如下,每批样品每个项目测定时均需做20%平行样品;当5个样品以下时,平行样不少于1个。有分析者自行编入明码平行样,或由质控员在采样现场或实验室编入密码平行样。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者为合格。允许误差范围见HJ/T166-2004表13-1及表13-2。当平行双样测定合格率低于95%时,除对当批样品重新测定外再增加样品数10%~20%的平行样,直至平行双样测定合格率大于95%。地下水平行双样允许偏差见HJ/T164-2004附录C,固定污染源部分项目平行双样控制要求见HJ/T373-2007条款4.6.2.2。土壤监测项目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见HJ/T166-2004表13-1及表13-2。其他项目报出应参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本标准综合上述内容,规定: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若测定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最终结果以双样测定值的平均值报出;若测定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再加测一次,监测结果取相对偏差符合质控指标的两个测定值的平均值。否则该批次监测数据失控,应予以重测。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地下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允许偏差见HJ/T164-2004附录C,固定污染源部分废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控制要求见HJ/T373条款4.6.2.2,。土壤监测项目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见HJ/T166-2004表13-1及表13-2。5.5.2.4.5准确度控制HJ/T91-2002条款11.6.1.5规定,检验准确度可采用:⑴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分析测定,测得值与保证值比较求得绝对误差。⑵用加标回收率测定(加标量一般为样品含量的0.5~2倍,但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测得的绝对误差和回收率应符合方法规定要求。HJ/T92-2002条款9.3.7规定,准确度以加标回收样的百分回收率表示。HJ/T164-2004条款6.8.4.5规定,地下水水质监测中,采样标准物质和样品同步测试的方法作为准确度控制手段,每批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如果实验室自行配制质控样,应与国家标准物质比对,并且不得使用与绘制校准曲线相同的标准溶液配制,必须另行配制。HJ/T166-2004条款13.2.2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规定土壤样品准确度控制要求如下,例行分析中,每批要带测质控平行双样,在测定的精密度合格的前提下,质控测定值必须落在质控样保证值(在95%的置信水平)范围之内,否则本批结果无效,需重新分析测定。当选测的项目无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时,可用加标回收实验来检查测定准确度。HJ/T373-2007条款4.6.2.3规定,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分析标准样品、自配标准溶液或实验室内加标回收中的任意一种方法来控制。在对每批次样品进行分析时,需对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自配标准溶液进行同步测定,若标准样品测试结果超出保证值范围,或自配标准溶液分析结果相对误差超出±10%,应查找原因,予以纠正。本标准综合上述内容,规定: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分析标准样品分析、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质控样品分析自配标准溶液或实验室内样品加标回收实验中的任意一种方法来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20个样品,则每20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可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当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测试结果超出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本批分析结果准确度失控,应找出失控原因并加以排除后才能再行分析并报出结果。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必要时以以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各监测项目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5.5.2.5微生物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无菌操作、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要符合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等内容。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5.6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5.6.1原始记录5.6.1.1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4规定,应建立适合本机构质量体系要求的记录程序,对所有质量活动和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5.11条文解释要求,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5.6.1.2根据环境监测的特点,对原始记录通用要求进行了规定,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5.6.1.2.1根据环境监测的特点,对采样记录要求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采样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现场情况描述、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或常温)、现场监测记录(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等)、采样仪器及编号、采样方法及依据、工况情况、现场环境(如:气象、水文、污染源)有关参数、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受测单位信息、处理设施等信息,并有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标识。污染源监测时需有被测单位人员确认签字。5.6.1.2.2根据环境监测的特点,对样品流转记录要求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样品流转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测类别、样品类别、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编号、项目名称、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品保存条件(低温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5.6.1.2.3根据环境监测的特点,对分析原始记录要求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分析原始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名称、分析项目、采(送)样日期、监测日期、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环境设施、样品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编号、样品分析和质控分析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有监测人员、数据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5.6.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5.11条文解释要求,观察结果、数据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5.11条文解释要求,书面记录形成过程中如有错误,应采用杠改方式,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实施记录改动的人员应在更改处签名或等效标识;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4规定电子存储记录应妥善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5.6.2数据报告5.6.2.1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监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6.2.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规定,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一同进行审核。一审人员全面审核报告的监测方法是否现行有效,计算公式、数据处理、监测结果有效位数、计量单位、质控结果等信息的准确性、结论的正确性和可信性、与任务书的符合性、记录的齐全性、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等;二审人员审核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和逻辑性等,对极端数据进行逻辑性判别,异常情况追溯书面说明,抽查部分原始记录,对照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核查是否有遗漏;三审人员通常为授权签字人,按报告要求全面审核报告,审查监测方法是否现行有效、报告的完整性、项目的齐全性和结论的准确性,对监测结果承担技术和/或法律责任。5.6.2.3监测报告的信息5.6.2.3.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5.20的要求,检测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标题;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f)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g)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又结合环境监测特点,增加了以下要求: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监测结果;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或授权签字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a)标题;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适用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d)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f)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g)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h)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i)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j)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进行监测的日期;k)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l)监测结果和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m)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n)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o)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5.6.2.3.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5.22条文解释要求及环境监测的特点,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采样/现场监测日期;b)采样/现场监测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c)与采样/现场监测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d)采集的样品名称及其清晰标识;e)采样/现场监测位置,必要时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f)采样/现场监测方案或计划(必要时)。3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无。7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次是首次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方面的标准,国外没有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ISO17025是各类实验室通用规则,对监测要素和监测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环境监测实验室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够强。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反映不够突出,本标准定位于既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本要求,又具有环境监测工作特有的质量管理工作特色。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国内已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的实践,并结合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明确相关要求。8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由于本标准为北京市首次制定,在标准推行过程中尚需要进行标准的普适性、操作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论证,因此,建议现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进行推行。9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本标准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统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因此建议加强本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机构对标准重要性的理解和实施能力。同时,依托本标准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并纳入日常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化水平。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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