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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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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non-ferrousmetalmetallurgyindustry—magnesiumsmelting2017-12-27发布2017-12-27实施发布 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1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2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010合规判定方法.........................................................24附录A(资料性附录)镁冶炼废气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28附录B(资料性附录)镁冶炼废水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29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0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8附录E(资料性附录)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9附录F(资料性附录)镁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53—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镁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镁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镁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镁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的硅热法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镁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1— HJ□□-2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HJ□□-201□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七号公告)《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镁冶炼排污单位magnesium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白云石为原料,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镁的企业。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2— 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一般原则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镁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镁冶炼单元;b)公用辅助单元等。4.3.3主要工艺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镁冶炼单元:包括白云石堆场及破碎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白云石煅烧系统、原料制备系统、还原系统、精炼铸锭系统;b)公用辅助单元:包括辅助系统、蒸汽供应系统、供排水处理系统、燃料气供应系统、还原罐生产系统。4.3.4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镁冶炼单元:必填项为白云石堆场及破碎系统(破碎机、筛分机、带式输送机、转运站),煤粉制备系统(煤磨机),白云石煅烧系统(白云石煅烧窑炉、煅白冷却机、矿石预热器),原料制备系统(硅铁破碎机、球磨机、压球机),还原炉,精炼铸锭系统(精炼炉、静置炉、铸锭机),精炼废气净化系统。其他为选填项;b)公用辅助单元:锅炉房、冷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燃料气脱硫净化系统为必填项;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3.5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3—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必填项为回转窑筒体外径和长度、磨机筒体内径和长度、还原炉的还原罐数量、还原罐内径和长度、还原罐放置形式,精炼炉坩埚内径和高度。其他为选填项。4.3.7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必填项,主要包括镁水、镁锭。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4.3.9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10其他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b)原辅材料名称1)原料名称:白云石;2)辅料名称:硅铁、萤石、精炼熔剂、合金添加剂、硫磺粉、保护气体等。c)原辅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d)燃料名称:包括煤、重油、煤气、天然气等;e)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3万t/a或万m/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4—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废气4.5.2.1产排污节点镁冶炼生产过程中的产排污节点如下:a)原料堆场及破碎:包括白云石破碎、筛分、输送及其他生产、通风设备等;b)煅烧:包括白云石煅烧窑炉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及其他生产、通风设备;c)煅白磨粉制团:包括硅铁破碎机、球磨机、压球机及其他生产、通风设备等;d)还原:还原炉及其他生产、通风设备等;e)精炼铸锭:精炼炉、静置炉、铸锭机及其他生产、通风设备等。4.5.2.2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13271、GB25468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应包括除尘设施治理工艺(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燃料气脱硫除尘设施治理工艺(干法、湿法)、废气净化装置治理工艺(废气洗涤吸收法)等。4.5.3废水4.5.3.1类别镁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验废水及化水制备废水、废气净化装置排污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4.5.3.2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25468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5— 定。4.5.3.3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2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O、其他)。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镁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排放口信息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5.6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镁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镁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6— 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6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见表1。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表1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废气有组织排放矿石破碎机布袋除尘器排气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白云石煅烧窑炉窑尾烟囱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煤磨装置排气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硅铁破碎机装置排气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球磨机装置排气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压球机装置排气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还原炉烟囱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精炼炉烟囱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精炼坩埚和铸锭通风废气处理系统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机排气口—7— 续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锅炉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①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废气物组织排放厂界企业边界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废水排放废水类别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总铬、六价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产废水(CODcr)、石油类、氨企业废水总放排口主要排放口氮、总氮、总磷、总铜、总铬、六价铬注:①适用于燃煤锅炉。注:氮氧化物(以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5.2许可排放限值5.2.1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8— 5.2.2许可排放浓度5.2.2.1废气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3271、GB25468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烟气黑度除外)。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2.2废水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25468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3许可排放量5.2.3.1一般规定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镁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2.3.2许可排放量核算推荐方法5.2.3.2.1废气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EE(1)i许可i主要排放口—9— 式中:Ei许可为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Ei主要排放口许可为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n-9Ei主要排放口CiQjR10(2)j1式中:Ei为主要排放口第i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i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³;R为主要产品年产能,t/a;Qj为第j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³/t产品,参照表2取值。表2镁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单位:m³/t产品序号工序排放口基准排气量备注1白云石煅烧窑尾烟囱18300燃料气热值小于10.45MJ/238003Nm时2还原还原炉烟囱燃料气热值大于等于14500310.45MJ/Nm时3精炼精炼炉烟囱1850c)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镁冶炼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EE(1-)(3)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式中:E日许可为镁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镁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d;α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5.2.3.2.2废水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镁冶炼排污单位只有一个主要排放口,即废水总排放口。因此,镁冶炼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6DCQR10(4)ii式中:Di为废水总排放口第i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i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R为主要产品年产能,t/a;—10— Q为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³/t产品,取值参见GB25468。5.2.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镁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3。表3镁冶炼排污单位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工序要求(1)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2)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带式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设置密闭1运输罩,并配备除尘设施。(3)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4)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1)储煤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或封闭式煤场,配置自动喷淋装置。镁精矿等原料,硅铁、萤石、精炼熔剂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2)原料制备过程中破碎、筛分、磨矿等工序的产尘点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2冶炼闭抽风收尘设施。(3)冶炼工序各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抽风收尘设施。(4)溜槽应设置盖板。5.2.5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镁冶炼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6.2废气推荐可行技术镁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11— 合除尘器等设备对废气进行处理,或对炉窑使用的燃料气采用水洗+湿式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对于各种炉窑所使用燃料的硫含量进行限制,对含硫较高的气体燃料,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脱硫技术等处理技术;对于精炼铸造废气的处理,可采用碱液洗涤吸收法等处理技术。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对烟气的氮氧化物(以NO2计)有排放限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更低,可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方法(SCR)+低氮燃烧技术等组合降氮技术。对降低燃料硫含量仍不能达标的,可采用窑炉外干法、半干法、湿法烟气脱硫技术等处理技术。本标准推荐的镁冶炼废气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A。6.3废水推荐可行技术镁冶炼排污单位脱硫废水(若有)等废水处理技术,排污单位暂可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推荐的镁冶炼废水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B。6.4运行管理要求镁冶炼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镁冶炼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对于特殊时段,镁冶炼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一般原则镁冶炼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镁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12— 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7.3自行监测要求7.3.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2监测内容镁冶炼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监测的污染物执行GB13271、GB25468中废气和废水污染因子。7.3.3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排污单位应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外排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等,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执行表4。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HJ/T91要求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频次要求。排污单位原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加密监测频次。7.3.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表4镁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污染源排放口类型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产污环节监测点位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净化设矿石破碎机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施排放口污染物净化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煅烧窑炉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测施排放口(以NO2计)污染物净化设煤磨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施排放口—13— 续表污染源排放口类型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产污环节监测点位废气有组织排放硅铁破碎机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污染物净化设球磨机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施排放口压球机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污染物净化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还原炉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测施排放口(以NO2计)污染物净化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精炼炉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测施排放口(以NO2计)污染物净化设精炼坩埚和铸锭机一般排放口二氧化硫半年施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以NO2计)锅炉烟囱或烟道一般排放口①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季度格曼黑度,级)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企业边界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季度废水排放pH、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自动监测企业废水总排磷、总氮主要排放口放口悬浮物、石油类季度生产废水总铜月总铬、六价铬日车间或生产设一般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日施废水排放口注:①适用于燃煤锅炉。注:单独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pH、化学需氧量(CODcr)、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总氮、总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注:总磷和总氮安装在线主要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注:氮氧化物(以NO2计)自动监测只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7.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镁冶炼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14— 镁冶炼排污单位全厂生产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其中总磷和总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只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7.5采样和测定方法7.5.1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7.5.2手工监测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GB/T15432、HJ/T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7.5.3测定方法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GB13271和GB25468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6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5— 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待《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8.1.2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因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情形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纳入执行报告中。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详见附录C;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8.1.3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d)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e)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8.1.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药剂添加情况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还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如典型关键参数主要包括DCS曲线等。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煤气脱硫系统(若有):标态煤气量、原煤气二氧化硫浓度(折标)、净煤气二氧化硫浓度(折标)、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折标)、净烟氮氧化物浓度(折标)、—16— 脱硝剂用量。涉及DCS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提供彩色DCS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各一张),注明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画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脱硫DCS曲线(若有):标态煤气量(同时给出镁折算系数)、原煤气二氧化硫浓度(折标)、净煤气二氧化硫浓度(折标)、脱硫剂使用量、煤气出口温度;脱硝DCS曲线:各炉窑的进料量(同时给出镁折算系数)、氧含量、烟气量、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还原剂使用量、分解炉出口烟气温度;除尘DCS曲线:煅烧窑炉喂料量(同时给出镁折算系数)、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b)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原辅料储库、冶炼渣储库、燃料储库、物料运输系统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无组织治理措施(厂区降尘洒水、清扫、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等)运行情况和效果。8.1.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镁冶炼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b)特殊时段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c)非正常工况镁冶炼排污单位开炉、设备检修(停炉)等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8.1.6监测记录信息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17— 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附录D内容。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分别见本标准8.1.3和8.1.4部分相关规定。8.1.7记录频次8.1.7.1一般原则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8.1.7.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8.1.7.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上保存自动监测记录;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8.1.7.4监测记录信息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7.5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8.1.7.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1天。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18— 8.1.8记录保存8.1.8.1纸质存储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制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8.1.8.2电子存储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传,纸版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2.1一般原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镁冶炼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8.2.2报告分类及频次8.2.2.1报告分类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镁冶炼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为满足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8.2.2.2上报频次a)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镁冶炼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具体内容见附录E。b)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19— 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应至少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合规判定分析说明、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及所采取的措施。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1一般规定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应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镁冶炼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镁冶炼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20— 9.2正常情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2.1实测法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等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式(5)。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n9EjkCjiqi10(5)i1式中:Ejk—核算时段内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Cji—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3mg/Nm;3qi—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h;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6)和式(7)。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9Ecqh10(6)nnciqiqii1i1c,q(7)nqnii1式中:E—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c—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标态),3mg/Nm;3q—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平均干排气量,Nm/h;3c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小时监测浓度(标态),mg/Nm;3q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干排气量(标态),Nm/h;n—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h—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21— 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9.2.2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只适用于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根据原辅材料、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等按照直排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nSnSnnSDmmiffigS105ppi2(8)iiigiii1100i1100i1i1100式中: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错误!未找到引用源。i—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物料使用量,t;S—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物料含硫率,%;mif—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iS—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硫率,%;fi43g—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使用量,10m;i3S—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硫含量,mg/m;gip—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产生量,t;iS—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含硫率,%。pi9.2.3产排污系数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直接排放量的,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6DM10(9)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β—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g/t产品,见附录F。当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产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0)核算其产生量:6D产M10(10)式中:D产—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α—某污染物核算系数,g/t产品,见附录F。当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1)核算其排放量:DD(1n)(11)排产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排D产—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n—末端治理设施的治理率,%,氮氧化物取0%。—22— 9.3非正常情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镁冶炼炉窑启停等非正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放量,参见公式(5)。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9.4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4.1实测法镁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等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2)。n6EjCjiqi10(12)i1式中:Ej—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Cji—第j项污染物在第i日的实测日平均排放浓度,mg/L;3qi—第i日的流量,m/h;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日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3)和式(14)。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6Ecqh10(13)jnnciqiqii1i1c,q(14)nnqii1式中:Ej—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c—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的实测日加权平均排放浓度,mg/L;3q—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日平均排水量,m/d;c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日监测浓度,mg/L;3q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日排水量,m/d;n—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h—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23— 其他情况下,应按照HJ/T356补遗。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浓度值和半年平均排水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其他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13)和式(14)进行核算。9.4.2产排污系数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6DM10(15)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β—某污染物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g/t产品,见附录F。当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产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6)核算其产生量:6D产M10(16)式中:D产—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α—某污染物核算系数,g/t产品,见附录F。当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排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7)核算其排放量:DD(1n)(17)排产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排D产—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n—末端治理设施的治理率,%,氨氮、总氮和总磷取20%。9.5非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处理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15),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10合规判定方法10.1一般规定合规是指镁冶炼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4—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镁冶炼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本技术规范无组织监管措施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镁冶炼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镁冶炼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10.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10.2.1.1正常情况镁冶炼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16157、HJ/T397、HJ/T55确定监测要求。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1)自动监测按照本标准7.5.1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10.2.1.2非正常情况镁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镁冶炼排污单位应将炉窑开停炉时间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该于开停炉前一个月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备故障等紧急停窑的,应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25— 10.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pH值除外)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pH值除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10.2.2.1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91、GB25468确定监测要求。10.2.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a)自动监测按照本标准7.5.1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b)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本标准7.2和7.5.2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标的,即视为超标。c)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镁冶炼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a)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各自的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年许可排放量是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排放量之和;b)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要求;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10.3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镁冶炼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26— 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27— 附录A(资料性附录)镁冶炼废气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污染类型污染因子可行技术废气所含颗粒物可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含可燃物的废气应采用防爆袋式除尘器。当燃料气含尘较高,燃烧后烟气排放颗粒物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水洗+湿式电除尘器、防爆袋式除尘器对燃料气进行除尘处理。废气当燃料气中硫含量较高,采用燃料气干法、湿法预脱硫措施。二氧化硫当原燃料中硫含量较高,采用窑外干法、半干法、湿法烟气脱硫措施。精炼坩埚和铸锭机产生的废气可采用碱液洗涤吸收法进行脱硫。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器+SCR(以NO2计)—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镁冶炼废水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污染类型污染因子可行技术类型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BOD、经隔油、过滤、絮凝沉淀、生物接触氧化、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消毒处理后并入生产废水系统。废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石油类、经隔油、过滤、絮凝沉淀、生物接触氧化生产废水氨氮、总氮、总磷、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道路及堆场洒水总铜、总铬、六价铬降尘、设备循环冷却水池补充水。—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C由表C.1~表C.10共10个表组成,仅供参考。表C.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C.2原辅料采购情况表表C.3燃料采购情况表表C.4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C.5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C.6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C.7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表C.8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表C.9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表C.10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30— 表C.1生产设施信息示例表运行参数序号生产工序备注名称数量单位白云石t硅铁t原料使用量萤石t精炼熔剂t……t镁产量t燃煤消耗量t收到基灰分%煤质挥发分%硫分%1镁生产3燃料气消耗量Nm3低热值kJ/Nm硫含量%燃料气参数……各种炉窑运行时间h各种炉窑停炉时刻h各种炉窑点火时刻h……—31— 表C.2原辅料采购情况表a种类名称采购量采购时间来源地矿石品位(%)硫元素占比(%)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占比(%)原料辅料a酸洗用酸应记录浓度。—32— a表C.3燃料采购情况表bbc燃料名称采购量采购时间来源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固态燃料及罐装燃料d燃料名称采购量采购时间(记录时间)来源地硫分热值液态燃料气态燃料a此表仅填写排污单位生产所用燃料情况,不包含移动源如车辆等设施燃料使用情况。b灰分、挥发分仅固态燃料填写。c热值应按低位发热值记录。d气态燃料填写记录时间。表C.4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生产单元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记录班次序号污染治理设名称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123…………—33— 续表生产单元一般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记录班次序号污染治理设名称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表C.5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对应生产生产设污染a污染控制措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控制措施规格参数设施名称施编号因子记录班次控制措施运行参数a上表应按污染控制措施分别记录,每一控制措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34— 表C.6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参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污染治理设污染治废水设计水设计污其他关施名称及工理设施设计处记录累计运废水累污泥产药剂投药剂投实际进水水质b类别力停留泥停留键设计实际出水水质(mg/L)ab艺编号理能力班次行时间计流量生量加种类加量(mg/L)时间时间参数pH流量化学需氧量pH第一小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氨氮第二小时….……a上表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b仅全厂综合污水治理设施填写。表C.7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非正常非正常(异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异常)常)恢复时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名称产量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起始时刻刻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35— 表C.8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333排放口编码工况排气量(m/h)排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监测浓度(mg/m)检测方法是否超标备注颗粒物…..…..表C.9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333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采样点位监测浓度(mg/m)车间浓度最大值(mg/m)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测定方法是否超标备注采样点位1颗粒物采样点位2…...…………—36— 表C.10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3排放口编号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m/h)污染因子出口浓度(mg/L)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测定方法是否超标备注化学需氧量氨氮……—37— 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手工监测监测结果手工测定手工监测序号污染源类别监测日期监测时间排放口编号监测内容计量单位监测结果是否超标采样方法(折标)方法仪器型号及个数312016060610:00-10:15DA001二氧化硫mg/m100110连续采样HJ/T57AAA废气32016060610:00-10:15DA001烟气量m/h50005500---废水……………………其他………………—38— 附录E(资料性附录)镁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E1基本生产信息基本生产信息包括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应按照附录E中表E.1填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主要原辅料与燃料使用情况、最终产品产量、设备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等基本信息,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具体内容应按照附录E中表E.2进行填写;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应至少记录各自运行参数,具体内容应按照附录E中表E.3进行填写。—39— 表E.1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单位名称□变化□未变化注册地址□变化□未变化邮政编码□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变化□未变化行业类别□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变化□未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化□未变化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变化□未变化联系电话□变化□未变化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变化□未变化主要污染物类别及种类□变化□未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变化□未变化废水污染物排放规律□变化□未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变化□未变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变化□未变化设计生产能力□变化□未变化—40— 续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a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a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a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a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a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废气b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b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b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b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b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二)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a污染物治理设施(自动生成)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废水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b污染物治理设施(自动生成)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41— 续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监测设施□变化□未变化a排放口(自动生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变化□未变化2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监测设施□变化□未变化b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注1:对于选择“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表E.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ba序号记录内容名称具体情况备注1主要原料2主要辅料3燃料消耗—42— 续表ba序号记录内容名称具体情况备注3燃料消耗4最终产品产量正常运行时间(h)非正常运行时间(h)停产时间(h)……5运行时间……………………c6全年生产负荷(%)治理类型开工时间污染治理设施计划投资情况(执行7建成投产时间报告周期如涉及)总投资报告周期内完成投资a如与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的,在备注中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b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c生产负荷指全年最终产品产量除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产能。—43— 表E.3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a运行参数b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备注名称数量123456a各排污单位根据工艺、设备完善表格相关内容,如有相关内容则填写,如无相关内容则不填写。b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44— E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1)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说明说明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工作的情况,以及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的情况。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说明,说明内容应按照附录E表E.4进行填写。(2)其他情况及处理说明表E.4公众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序号时间事项说明E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1)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通过关键运行参数说明主要排放口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应按照附录E中表E.5内容进行填写。表E.5主要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45—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自动生污染治理设施类别运行参数数量单位备注成)……(2)污染治理设施异常运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按照附录E中表E.6内容进行填写。如有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46— 表E.6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各排放因子浓度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自行填写氮氧化物烟尘注:如废气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如废水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COD、氨氮等因子。E4自行监测情况排污单位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排污单位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排放信息内容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报,内容应按照附录E中表E.7、E.8以及E.9进行填写。—47— 表E.7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监测结果排放口污染污染治理有效监测数许可排放计量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备a测定方法b编码因子设施编码据数量浓度限值单位据个数(%)放量单位注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自动自动生成(可修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生成生成改)成……………………………………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表E.8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有效监测数计量监测结果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单测定方b排放口编码污染物因子a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备注据数量单位据个数(%)放量位法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生成—48— 续表有效监测数计量监测结果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单测定方b排放口编码污染物因子a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备注据数量单位据个数(%)放量位法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表E.9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浓度监测结果排放口污染监测有效监测数据许可排放浓计量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单ba测定方法备注编号因子设施数量度限值单位据个数(%)放量位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自动自动自动生成(可修自动生成自动生生成生成生成改)成………………………………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49— E5台账管理情况(1)说明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方面,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2)对比分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3)说明生产运行台账是否满足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要求。若有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的情况,记录表格内容应按照附录E中表E.10进行填写。表E.10台账管理情况表序号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说明自动生成□是□否……□是□否……□是□否E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排污单位各项有组织与无组织污染源、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及许可排放量的达标情况。(1)实际排放量信息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特殊时段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写排放量报表,内容应按照附录E中E.11、E.12、E.13进行填写。表E.11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报表年许可排放量报告期实际排放量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码污染物报告期(吨)(吨)二氧化月/季度/年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厂合计—50— 表E.12特殊时段废气排放量报表特殊时段污染物计量单位日许可排放量实际排放量发生日期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全厂合计………………自动生成…………表E.13废水排放量报表排放口名称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量单位实际排放量自动生成自动生成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超标排放信息(有超标情况应逐条填写)按照废气、废水分别填写超标排放信息报表,内容参见附录E中E.14、E.15。表E.14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报表排放浓度(折标)日期时间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原因说明3mg/m启动、故障等表E.15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报表日期时间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计量单位排放浓度超标原因说明(3)其他超标信息及说明有其他超标情况的,说明具体超标内容及原因。E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排污单位说明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情况。污染物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填报内容参见附录中E.16。—51— 表E.16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表排污费序污染物种污染物实际污染当量值征收标准时间污染类型污染当量数(环境保护号类排放量(t)(g)(元)税)(元)自动生成废气……自动生成废水……合计E8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说明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填报内容参见附录E中E.17。表E.17信息公开情况报表序号分类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公开方式□是□否2时间节点□是□否3公开内容□是□否……………………E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施配备、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E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E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针对报告周期内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整改计划。E12结论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对镁冶炼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E13附图附件要求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图像清晰、显示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各种附图中应为中文标注,必要时可用简称的附注释说明。执行报告的附件包括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52— 附录F(资料性附录)镁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单位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化学需氧量g/t-产品10050石油类g/t-产品52.5≥1万吨/年六价铬g/t-产品50.5工业粉尘kg/t-产品458.5金属镁白云石皮江法化学需氧量g/t-产品100500.5(含)~1万吨/石油类g/t-产品52.5年六价铬g/t-产品50.5工业粉尘kg/t-产品7215—53— 镁冶炼行业产污系数表(续1)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单位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化学需氧量g/t-产品10050石油类g/t-产品52.5金属镁白云石皮江法<0.5万吨/年六价铬g/t-产品50.5工业粉尘kg/t-产品12040氮氧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核算系数4395(燃料气热值小于10.45MJ/3Nm)氮氧化物g/t-产品—3465(燃料气热值大于等于金属镁白云石皮江法各种规模10.45MJ/3Nm)氨氮g/t-产品10—总氮g/t-产品18.75—总磷g/t-产品1.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