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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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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实施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九江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案。第二条凡准备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检测设备,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必须到瑞昌市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瑞昌市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及影印件;(3)驻瑞昌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外地检测机构提供);(4)登记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影印件;(5)拟在瑞昌检测使用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0000KN的成套主、副梁[不少于1套、正规设计图纸、购置发票]及堆载试验所用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配重材料总量不得少于1000KN。(6)拟在瑞昌地区从事地基基础检测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一览表以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影印件;(7)驻瑞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9)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10)外省检测机构还需提供进赣备案证明原件及影印件;(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需由目录、页码、A4纸、软面、胶装)第三条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且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域内的所有检测成果(经省桩基报告认证小组认定的单位工程桩基检测报告)。第四条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已经取得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定),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进行检测,未经质监站检测备案,不准进行检测。第六条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第七条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江西省桩基报告认证小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并取得报告认定书。当检测报告不予认定,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市质监站,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第十条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九江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检测的质量。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定期检定或校准仪器。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四条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六条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和《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九建质监〔2011〕25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瑞昌市城区及码头镇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不得采用砂包进行配重,且不得使用静压机械做静载检测。第十八条对于端承大直径桩且设计要求的承载力较大时,可采用桩身自反力平衡法静载试验,施力装置的荷载箱应按江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测桩荷载箱》[JJG(赣)2-2008]送江西省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经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第十九条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9、未按第十六、十七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12、检测报告未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局进行认证的;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一年内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立即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重新申请备案登记。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瑞昌市建设局或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瑞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