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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14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山体绿化、湖岸处理、普遍绿化、游园路、给水工程等。详见专用合同条款。资金来源:政府筹资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22年03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6天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元)14
。以审定后的结算值为准。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文件(包括谈判过程中的谈判内容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见第二部分)(5)通用合同条款(执行(GF-1999-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部分);(6)技术条款(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卷);(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见第三部分);(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第十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二○○七年四月十五日14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的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发包人: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4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济南市的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14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解决。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三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如有需要,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本工程已委托监理。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进度、资金、安全控制,对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组织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5.3.1发包人已委托济南彩叶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行使发包人权利。本工程项目管理人总负责人是:。14
职权:组织、管理、检查监理人、承包人工作,协调解决设计问题、审核工程完成量、核定变更、签证及索赔,核签工程款支付证书。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执行《通用条款》第7条内容。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履行中,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进,发包人有权最终与其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发包方予以协助。(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方自行解决。(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按规定办理。(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书面提交,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方书面通知会审和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4
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提出书面保护要求,承包方实施。(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就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前应把现场地下、地上市政管线迁出场外,以免造成漏水、漏气、漏电或对地下通讯设施造成损坏。(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承建的标段情况提交预算及计划报表,开工后每周五提供下周进度计划简报。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所有报表一试四份,工程师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条第4款。(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条第5款及招标文件。(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1、承包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2、发包方有特殊要求,承包方负责实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其他执行通用条款。(7)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1(8)。14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和本市有关规定,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清理现场(包括堆放到场外)的余土及其他施工堆积物。交工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的其他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农民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工作安全,劳动保险等事宜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会审记录返回后七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总计划。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13.1条。五、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20、21、22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①14
合同单价执行双方认可的《施工单位报价和市场询价确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费、主材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各项应有费用。该综合单价在施工合同中一次性包死,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单价中没有出现的苗木等,如确需应用,综合单价将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询价确定。②工程量由承包方按施工图计算,报发包方审核批准。③工程总造价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合同综合单价以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工程价款构成。④工程决算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以发包人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后,计入工程总价中:①合同单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按合同单价执行;②合同单价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合同单价执行;③合同单价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由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和各专业的相应定额、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及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确定表确定综合单价。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即使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做调整。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施工中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发包人(工程师)收到后5日内审查完毕,并返还一份。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工程采用BT方式,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发包人分3次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审核后3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后30日内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5%,一年养护期满且竣工结算审定后30日内按最终审定结算值无息支付清剩余工程款。14
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本工程使用的苗木、材料,承包人根据图纸设计方案及发包人的要求所确定的品种、规格、质量采购,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材料、苗木如有变更,则发包人重新确认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推荐材料、苗木供应商,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按发包人确认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进行采购,并调整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八、工程变更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进行变更,应以发包人提出的书面变更通知,双方现场代表工程监理签字为准。2、如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需经发包人设计部门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方可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发包人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结算时按竣工图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达到竣工验收条件3日内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及资料,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后30内提交决算资料。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两份。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实际情况双方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14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或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付发包人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自费修整至合格标准,工期不予顺延,除支付工期违约金外,另按合同总价的1%付发包人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或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14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8.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将其部分转包,否则,取消施工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通用条款》39.1条及当地有关部门发布或认定实情报告为准。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投保。(2)承包人投保内容: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和设备、材料、机具保险和第三方人身安全保险。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十二、补充条款1、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费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属乙方承担部分按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2、工程竣工15天内承包方按发包人要求拆除全部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满足发包人环境要求,如不拆除,视同遗弃,可随意处置,垃圾清运费由承包方负责(发包人另有安排时双方协定)。14
3、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的承诺进场,如非业主原因更换或不到位,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队伍。4、苗木调整原则:8.1如发包方认为须调整苗木、材料,承包方必须服从,并按发包方确认的苗木、材料品种、价格置换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材料价格,其他费用不再调整。8.2如建筑做法变更时,参照招标、投标文件有关规定和类似项目协商进行。5、在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达98%以上。6、养护管理期6.1绿化苗木养护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养护期满并验收合格之日)。养护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6.2养护期内,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苗木质量所造成死亡的苗木,由承包人无偿予以补栽。6.3养护期内,所有绿地必须施肥4-5次(底肥除外)。6.4养护期内,承包人必须有计划地进行现场巡视,制定出详细的养护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参加每月例会,总结前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养护或整改方案。6.5养护期满,自承包人提交交接报告之日起,14日内发包人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该工程移交发包人管理。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继续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移交时苗木存活率应达到98%)。6.6养护期满,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继续管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7、不参加业主、项目公司、监理公司组织的调度会或现场勘察及绿化工程有关会议的,每次罚款2000元。8、工程款支付单位14
本合同涉及款项发包人委托支付,付款单位名称为“”。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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