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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创业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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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Z2012-197招标单位: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日期: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104 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综合标部分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第九章评标标准及办法第十章附录工程量清单104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10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21.1建设地点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五原街。31.1建设规模1、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绿化工程施招标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五原街(电厂路至维信西墙段)园林工程。二标段:五原街(维信西墙至朔方路段)园林工程。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1.1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工程,力争市级优良工程62.1招标范围清理垃圾、更换种植土、土壤改良、给水管道、苗木种植、养护管理。72.2工期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期一年,后期养护两年(具体开、竣工时间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83.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9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或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13.1工程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法104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5.1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16.1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接收单位:巴彦淖尔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45.1招标发布及勘踏现场会、标前会议招标发布会时间2012年8月22日下午3:00分集合地点: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投标单位须交纳招标文件费1000元接收单位: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标前会议时间:2012年8月24日下午3:30分集合地点: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1517.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无1618.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函、商务标部分: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综合标部分: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技术标部分:一式七份1721.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沈禄、刘晓磊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截止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3时1825.1开标开始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3:30分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933.4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标准执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则及记分办法。2038.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银行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10%注:以上时间为北京时间,下同104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4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5、招标发布会、踏勘现场会及标前会议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4招标发布会5.4.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地点、参加招标发布会。5.4.2招标发布会的目的是明确招标事宜,统一领取施工图纸,购买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5.5投标标前会议(预备会)5.5.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5.5.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5.5.3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5.5.4会议记录的所有问题,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5.5.5投标预备会以后再发现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招标单位不再进行解答。104 5.5.6投标单位对本次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当地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环境等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调查获取。5.5.7投标单位对获取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记录及补充资料作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招标单位概不负责。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部分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综合标部分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点:临河区团结北路。联系电话:0478-7993891。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104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商务标部分和综合标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11.2投标函、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2.3投标函;11.2.4投标函附录;11.2.5投标担保金;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有关详细内容见后附表)11.2.7投标报价说明;11.3综合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近一年已完工程参评明细表;(2)企业近一年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荣誉证书明细表;(3)企业各类认证情况汇总表;(4)企业近三年完成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明细表;(5)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6)关于巴彦淖尔市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7)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8)施工管理人员安排配置表11.4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3)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5)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6)安全措施;(7)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04 (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13)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1.5本次投标文件上述投标函、商务标部分和综合标部分内容可合并装订、密封,技术标部分单独装订密封,但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3.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3.2.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13.2.3企业定额,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预算定额》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定额。13.2.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记录。13.2.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13.2.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3.2.7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13.2.8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临河地区最近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及业主单位公布的信息价执行,对于工程中的估价材料待实际施工中依据实际情况同业主单位协商同意后据实调整。13.2.9其他相关资料。13.2.10施工过程中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共同把好材料价格及质量关。13.2.11施工中的图纸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做为变更中标价的依据,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据实进行增减调整。13.2.12本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具体另行通知。13.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值表示。13.4有关本工程投标报价的详细说明,待标前会议时统一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明确。13.5投标企业投标报价时,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暂估价材料价格表。(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13.6投标单位可投多个标段,但一家投标单位最多只能中四个标段。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04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16.2.1投标保证金(1)支票(2)电汇户名: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开户行:巴彦淖尔市农行新西支行帐号:05-41540104000309616.2.2投标企业务必于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下午17:30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或按上述要求办理汇款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基本帐户汇出。16.2.3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见巴建委工发[2009]34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无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104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9.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19.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9.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2012年9月6日下午15:30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20、投标文件的提交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104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无(五)开标25、开标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5.3开标程序:25.3.1主持人按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5.3.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不介绍评委);25.3.3宣布主持人、记录人、唱标人、监督人;25.3.4宣布评标办法;25.3.5宣布评标纪律;25.3.6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25.3.7抽取开标顺序;25.3.8按抽取的顺序进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项目经理等);25.3.9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25.3.10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暗标编号);25.3.11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并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备查;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6.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6.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104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26.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资格后审:有30、投标文件的澄清3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31.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104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33.4评标方法和标准33.4.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于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33.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4、合同授予标准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6、中标通知书104 36.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7.3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8、履约担保38.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38.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另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8.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104 第二章合同条款104 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104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104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04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10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104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10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04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04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4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04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1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10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4 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4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104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104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10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4 专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7、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以国家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决算依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104 专用条款1、招标业主单位将依据本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与中标单位具体协商确定。2、专用条款执行投标须知中3-14条款。104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104 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三、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四、发包人支付担保银行保函104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食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监理公司发出的开工令为准)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4 (1)图纸(2)工程量清单(如有时)(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4 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致: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以下简称“发包人”)就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辨、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银行名称:(盖章)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104 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致: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条的约定,(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你方提交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保证其履行合同的上述条款。本银行受承包人委托,作为保证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就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于日内给予支付,以保证在承包人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条的责任时,你方可以向承包人收回全部或部分预付款。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向承包人收回全部预付款之日期止。银行名称:(盖章)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104 发包人支付担保银行保函致:(承包人名称)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以下简称“发包人”)就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支付担保保函,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本担保保函。本银行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辨、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银行名称:(盖章)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104 第四章工程标准与规范一、工程标准、规范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但不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行业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切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如下列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出入之处,则执行更为严格的规定。一、适用标准、规范名称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CJ/T34)4、《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5、《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二、苗木养护期本工程苗木养护期为3年。三、补充说明上述标准、规范若有更新或尚未提到的,请投标人依据本工程所涉及到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标准、规范在技术标之施工组织设计中更新或补充。104 第五章图纸本工程施工图图纸,将在招标发布会上统一发放。104 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部分格式104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一标段)项目编号:BZ2012-197项目名称: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部分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04 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函附录五、投标保证金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七、投标报价说明八、投标预算汇总表九、投标预算书10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日期:年月日104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授权委托人必须持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104 三、投标函致: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标段)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在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9、我方郑重承诺本工程将达到质量标准,同时将委派同志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年月日104 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履约担保书金额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天3误期违约金额()元/天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5提前工期奖()元/天6施工总工期()日历天7质量标准合格、力争市级优良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元9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10预付款保函金额合同价款()%11进度款付款时间签发月付款凭证后()天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天13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四、投标函附录104 五、投标保证金1、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函中将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或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的复印件装订其中。104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项目经理园林工程师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施工员证、安全员证、质检员证、资料员证、材料员证、外进投标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要求将上述原始文件的副本均应按本投标须知第19项的相关内容单独密封。否则,按废标处理。上述内容的复印件同投标函部分的内容共同装订、密封注:施工项目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标准见巴住建委工发〔2010〕86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4 七、投标报价说明由企业自行组织文字,格式不限,可续页说明。104 八、投标预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绿化面积(㎡)质量标准单位工程名称单方造价(元/㎡)造价备注总计(小写):总计(大写):附1:工程预算书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104 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编制时间:年月日104 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10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规费(元) 1           合计     10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暂列金  3.2 专业工程估价表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4+51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10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夜间施工费 3二次搬运费 4冬雨季施工费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6施工排水 7施工降水 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0个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11 12合计  104 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5                         合计   104 主要材料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04 材料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单价(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04 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 一 人工     1 普工 工日    2 技工(综合) 工日    3      4     人工小计  二 材料     1      2      3      4      5      6     材料小计  三 施工机械     1      2      3      4     施工机械小计  总计  10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 1      2                                                           合计  104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规费1.1工程排污费1.2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1.3住房公积金1.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5工程定额测定费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合计104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  定额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计      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料费明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合价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                                   其他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 104 第七章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格式104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一标段)项目编号:BZ2012-197项目名称: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格式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04 企业近一年已完工程参评明细表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格评定等级发证日期附质量证书及安全文明工地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其证书原件,要求按本投标须知第19项相关内容单独密封,证书原件有关建筑面积的数量按各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提供的建筑面积数量,上述三项内容任选一种以原件为准,原件要求按本投标须知第19项相关内容单独密封,否则,不予计分。104 企业近一年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荣誉证书明细表荣誉证书内容发证单位发证时间备注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证书原件,要求按本投标须知第19项相关内容单独密封。104 企业各类认证情况汇总表证书名称发证单位发证时间备注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证书原件104 企业近三年完成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明细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工程造价附:各类证书原件(如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质量竣工验收材料)104 施工管理人员安排配置表注:1、为了提高企业素质,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求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资料员加强培训,更新知识,持证上岗,安全员无安全考核证书,视为无效。2、上述“六大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册职工,并附有证书正本。“六大员”中除预算员、资料员外不得兼职,上述要求的原件,均应按本投标须知第19项相关内容单独密封。3.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104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兹证明: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证明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104 关于巴彦淖尔市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兹证明: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证明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证明市外施工企业由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104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104 对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承诺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兑现和维护农民工权益,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一旦中标,一定按照巴政办发(2009)2号“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签定《保证书》和交纳保障金,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104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104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一标段)项目编号:BZ2012-197项目名称: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04 目录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四、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五、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六、安全措施七、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八、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十二、成品保护和苗木养护工作的措施和承诺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4 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04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104 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104 四、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04 五、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104 六、安全措施104 七、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104 八、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104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04 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04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104 十二、成品保护和苗木养护工作的措施和承诺104 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4 第九章评标标准及办法104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招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则及记分办法评标计分办法:(一)报价(45分)该工程设有控制性标底,工程报价总分为45分,在投标企业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中,均为第一轮有效报价。凡投标报价在平均报价的0.85倍以内时,均为第二轮有效报价,低于0.85倍时判为无效报价,不参加评标,在有效报价中,投标企业的平均价为评标标底,其余投标报价同评标标底报价相比,计算上浮浮动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上浮1%扣减分值2分,每下浮1%扣减分值1分,上浮百分比在相邻两数间时,以内插法计取。平均报价的计算,投标企业在3家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报价,投标企业在3家及3家以内时,直接计算其平均报价。(二)资质要求(3分)取得一级园林绿化资质得3分,取得二级园林绿化资质得2分,取得三级园林绿化资质得1分。(三)工期(2分)符合招标文件的得1分,提前10天加1分,工期最高得分2分。(四)综合业绩(10分)1、地(市)级优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0.5分;2、地(市)级样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0.8分;3、省级优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分;4、省级样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3分;5、草原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8分;6、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0.3分;7、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0.6分;8、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8分;104 9、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8分;10、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地(市)级: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0.8分;省级: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3分;国家级:园林绿化工程每100万元得1.8分;11、投标项目经理创优(每项):市级优良工程得1分、样板工程得1.5分,省级优良工程得1.8分、样板工程得2分、草原杯得2.5分,鲁班奖得5分,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得0.9分、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得1.5分,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得2.5分,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得2.5分,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市级得1.5分,省级得2分;12、上年度竣工工程质量回访每项得0.1分;13、获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分别得1分;14、先进企业奖:市级得0.5分,省级得1分,国家级得2分;以上综合业绩加分项目按10分为最高限额,高于10分者按10分计取,低于10分者按实际得分计取。(五)施工组织设计(40分)由各评委根据投标书内容,结合本次招标工程情况规定的上下限分值内,经过分析比较,排出名次。以下项目缺项者可以计0分。1、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视投入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劳动力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程度(1分—3分)2、机构设备安排:视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先进性满足工程需要的程度(1分—3分)3、现场平面布置:视现场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程度。(1分—4分)4、施工进度安排及工期保证措施(1分—5分):主要评定投标单位在所报工期内,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时间控制(查看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和加快施工进度采取的具体施工方法措施。5、施工技术措施(1分—6分):主要评价在完成该项工程时采取哪些施工方法、利用哪些机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104 6、质量保证措施(1分—6分):评委打分时结合投标单位所报质量等级,评价投标单位从原材料把关、各工种的配合,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内部质检体系、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等合理记分。7、成品保护和苗木养护工作的措施和承诺(1分—5分):对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和苗木的养护等措施和承诺给予计分。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分—5分):结合工程特点及所处的地理位置,评价投标单位在施工现场围护管理、机械操作、高空作业、用电防护、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制度等防范措施是否得力、区别记分。9、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整体水平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程度加1分—3分。(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下名次以此类推。104 第十章:附件(附工程量清单)104 统一封口标签式样(外层)××××工程投标书(第一标段)招标编号:BZ2012-197招标单位: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招标代理单位: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北路开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2年9月6日下午3: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04 统一封口标签式样(内层)××××工程投标书(正本)(副本)(第一标段)招标编号:BZ2012-197招标单位: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招标代理单位: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北路开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年月日104 统一封口标签式样(外层)××××工程投标书(各类证件原件副本)招标编号:BZ2012-197招标单位: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招标代理单位: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北路开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