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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深圳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均可参加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下称企业评价)。会员企业免费参评,非会员企业收取评审费。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第三条企业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实行建筑业总产值、利润、纳税,获奖情况(下称四项硬指标)、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不良记录扣分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后作出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协会推荐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综合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的企业,授予品牌企业称号。第四条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协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此项工作由深圳建筑业协会“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实施。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企业评价:1、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2、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企业;13
3、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企业。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标准分值第六条企业评价采用满分为1000分的记分方法,四项硬指标占总分的80%,即满分800分。企业经营管理占总分的20%,即满分为200分。不良行为记录及申报资料扣分项实行定量减分制。各项扣分之和大于100分者,不能参与金、银质品牌企业评选。一、四项硬指标以申报年前二年的平均指标为准,其分别所占分值如下:1、建筑业总产值满分250分;2、纳税额满分250分;3、实现利润满分100分;4、获奖情况满分200分;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评价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1、经营管理能力满分140分,分解如下:(1)人力资源16分(2)基础管理15分(3、)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20分(4)项目管理15分(5)质量管理20分(6)安全管理20分(7)企业文化管理11分(8)技术能力13分13
(9)代表工程10分2、财务实力满分60分,分解如下:(1)偿债能力20分(2)盈利能力20分(3)发展能力20分三、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扣分规定,以申报年前一年的情况为准,详见扣分规则及调整条款。第三章评价组别第七条每家企业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评价,依据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组别划分如下:(未列入下列组别的企业,可根据资质及所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类型选择组别)。第一组:房建一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第二组:房建二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下;第三组:市政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第四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核电工程专业承包、架线工程专业承包;第五组: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13
爆破与拆除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第六组:钢结构工程组。钢结构和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七组:建筑智能组。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八组:消防设施工程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九组:建筑装饰装修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第十组:特种工程组。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建筑防水、体育场地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预应力工程、特种工程、无损检测工程;第十一组:劳务分包组。劳务分包企业(含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类)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四章评价机构及程序第八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评价的审定机构。第九条“评委会”是企业评价的实施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库专家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秘书处企13
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编制评审方案,抽取专家,组织评价,汇集评审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表彰等日常工作。第十条“评委会”的职责:1、审定详细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2、提交企业评价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3、审查品牌企业初选名单。第十一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其职责为,执行“评委会”审定的评价方案,审查核实申报材料,评分并汇总送“评委会”评审,提出品牌企业初选名单。第十二条评价程序:1、评审组评审排名;2、评委会审定排序名单;3、评委会审查品牌企业等级及初选名单;4、向社会公示;5、常务理事会审定;6、表彰。第五章评分方法及奖、扣分规则第十三条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减去扣分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排序工作由企业评价软件完成。第十四条四项硬指标的评分方法1、按企业所在评选组别,经专家组审核确定的四项硬指标,排序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2、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该项指标第一名相比,乘以标准分即为该企业该项指标的应得分。第十五条经营管理工作的记分方法。1、按评价组别,求出每项指标的平均值,凡在平均值±13
5%范围内者,按二级指标标准分的50%计应得分;2、在平均值±5%至±20%以内者为一档(含本数),在平均值20%以上者为另一档。具体应得分由专家组评定;3、已分解至三级或四级指标者,参照前款办理。4、非量化指标或不宜采用前述办法评定应得分者,由专家组评定应得分数;5、经营管理指标的分解情况及指标分值详见评分细则及《企业评价动态管理申报表》;第十六条获奖加分规则:一、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1、获中建协鲁班奖,中施协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及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5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20分;2、获金牛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4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15分。3、获省优质工程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3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10分;(外驻企业必须在获得市优工程奖的基础上获奖的)4、获市优工程奖的按:(1)工业、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10000M2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1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3分;建筑面积在10001—40000M2之间的,按线性关系加分;13
建筑面积在40000M2以上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25分,参建单位每项加8分;(2)市政工程:投资额1000—5000万的每项加10分;投资额5001—10000万的每项加15分;投资额10001—20000万的每项加20分;投资额20000万以上的每项加25分;(3)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10000M2以下的每项加5分;10000M2及以上的每项加10分;5、获国家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40分,获省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20分,获市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10分。二、双优工地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1、获省级双优工地奖的每项加20分;2、获市级双优样板工地奖的每项加20分;3、获市级双优工地奖的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每项加5分;建筑面积在10000—20000M2的每项加10分;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项加15分。三、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一)综合评价品牌企业评选的获奖情况,系指申报年前两年取得的综合业绩,各种证书须在有效期以内,具体加分如下。13
1、获市级百强企业前20名的每年加10分,20名以外每年加5分,(同一单位获不同级别奖项时,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记分,下同。);2、获市级综合评品牌企业奖的:金质品牌企业每年加15分;银质品牌企业每年加10分;铜质品牌企业每年加5分。(二)“四优”方面的获奖加分规则1、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每次分别加50分、30分、10分;2、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家每人1次分别加30分、20分、10分;3、获国家、省、市级优秀项目经理每人1次加30分、20分、10分;4、获优秀总工程师每人次加10分。(三)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以年度计,每年度加10分(以二年度为限最多加20分);(四)获国家、省、市级QC小组奖的,每一项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五)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次加10分;(六)工法:获国家、省、市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加50、30、20分;13
(七)企业在外地协会获奖的:省级每年每次加8分;市级每年每次5分;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记奖。四、企业自评奖项不予加分。第十七条扣分规则:一、经营行为扣分,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按照以下相应内容和分值扣分:1、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扣10分;2、采用不正常手段承接工程,经核查属实的每项扣10分;3、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经查实有投诉依据的每次扣10分;4、工程施工中存在非法转、分包情况的扣10分;5、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扣10分。二、工程质量内容及扣分规则1、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扣分分别为30、20、10分;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50分;3、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30分;4、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20分;5、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投诉,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施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每次扣10分;6、经核实隐瞒工程质量事故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10—30分。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内容及扣分规则13
1、凡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扣分分别为30、20、10分;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0分;3、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0分;4、发生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5、经核实隐瞒伤亡事故不报的,每次扣10—30分(根据情节轻重);6、因施工燥音等环保方面的问题,受到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者,每项扣5分。7、安全与文明施工被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会员单位在报送时间截止前,发现未向深圳建筑业协会如实申报违规违章情况的,将双倍扣分直至取消评比资格。四、申报资料缺项,数据前后矛盾,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最高扣10分;第十八条除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事故者外,工程项目的奖、扣分按以下规则调整:1、年均产值为1亿元者,系数为1;2、年均产值为>1亿元≤2亿元,系数为0.9;3、年均产值为>2亿元≤4亿元,系数为0.8;4、年均产值为>4亿元≤8亿元,系数为0.7;5、年均产值为>8亿元,系数为0.65;6、年均产值为>0.5亿元≤1亿元,系数为1.1;13
7、年均产值为>0.25亿元≤0.5亿元,系数为1.2;8、年均产值为≤0.25亿元,系数为1.3;获奖得分按调整后的得分进行排序,扣分按调整后的得分直接扣分。第六章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第十九条申报企业的资料,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四项硬指标:1、建筑业总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施工总产值的平均值,以企业年终统计报表为准,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纳税额:指申报年前二年建筑施工的营业税、所得税、二者之和的平均值,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出据的纳税证明为准;3、利润: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完成的利润总额的平均值为准,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获奖情况:需提供申报年前二年度所获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的工程必须是本市的工程或本市企业在外地承担的工程,其他工程不予计分);二、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详见《企业评价动态管理申报表》中的相关要求。三、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申报年上一年度市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的记录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文件为准;四、资料的装订、整理,详见《企业评价动态管理申报表》中的相关规定;13
五、是否参加品牌企业评选,必须在申报时书面说明。凡连续申报的企业,自第二次申报开始,可以仅申报最新年度的资料,以前年度的以原申报资料为准。第七章品牌企业评选办法第二十条品牌企业在全部参评企业综合排序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组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没有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经营违法行为;2、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规定;3、申报年前二年均无亏损;4、两年纳税额均在评价组别中处于先进水平。第二十一条品牌企业总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5%以下,金质品牌企业控制在品牌企业的20%以内,品牌企业的金、银、铜质比例,按2:3:5控制。对于评价后出现不符合品牌企业条件者,保留撤消称号的权利。第八章表彰第二十二条企业评价表彰方式:1、综合评价结果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作为选择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2、评价出的优秀企业分别授予金、银、铜质品牌称号。3、获金、银、铜质品牌的企业,将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建筑业》杂志和深圳建筑业网上予以表彰,同时授予奖牌和证书。第九章附则13
第二十三条非会员企业参评收取评审费3000元。凡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告的品牌企业,按评选成本适当收取登报费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评分细则由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综合评价百强企业评选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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