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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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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税号90.23);(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税号97.02),税号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一百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计算机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税号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四、税号49.01还包括:(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税号49.11。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税号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税号49.11。六、税号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总注释  除下列极个别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决定其基本性质及用途的各种印刷品。另一方面,除税号48.14或48.21的货品以外,纸、纸板或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主要用途(例如,印制的包装纸及文具),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同样,印制的纺织品(例如,围巾或手帕),如其所印内容主要是为了装饰或新颖,并不影响货品的基本性质,应归入第十一类。印有图案的刺绣织物和制成的装饰毯帆布也归入第十一类。本章也不包括税号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即使它们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不仅仅是附属于货品的主要用途的。本章所称“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例如,雕版印刷或木版印刷,但雕版画及木版画原本除外)或机械印刷(例如,活版印刷、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的几种方法复制,还包括用复印机复制,在计算机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参见本章注释二),不论印刷文字的形式如何(例如,任何一种字母、数字、速记符号、摩尔斯电码或其他电码符号、布莱叶盲字、音乐符号、图画及图解)。但“印刷”一词不包括着色、装饰性或重复图案的印制。本章还包括以手工绘制的类似品(包括手绘地图及设计图表),以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写本。本章的货品一般是印于纸上的,但也可印于其他材料上,只要其具有本章总注释第一段所列特征。但对于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税号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税号94.05。除较常见的印刷品(例如,书籍、报纸、小册子、图画、广告品)以外,本章还包括以下物品:印刷的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印刷或图画明信片、贺卡;日历、地图、设计图表及绘画;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本章物品的不透明底基缩微本应归入税号49.11。缩微本是通过光学仪器制得的,该仪器大大缩小所拍照文件的尺寸,缩微本的阅读通常需借助于放大器具。本章也不包括:(一)第三十七章在透明底基上的照相负片或正片(例如,缩微胶片)。(二)第九十七章的货品。 49.01书籍、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及类似印刷品,不论是否单张:10—单张的,不论是否折叠—其他: 91——字典或百科全书及其连续出版的分册99——其他 除宣传品及更具体地列入本章其他税号(尤其是税号49.02、49.03或49.04)的产品以外,本税号几乎包括所有出版物及印刷读物,不论是否插图。它们有:一、书籍及小册子,主要印有文字内容,可以任何语言或文字印刷,包括布莱叶盲文及速记符号在内。它们包括所有文学作品、教科书(包括教学用辅助练习册,有时称为作业本),印有问答题或练习题(通常留有空间以便手工完成习题),不论是否印有叙事内容;科技出版物;参考书籍,例如,字典、百科全书及工商行名录;博物馆及公共图书馆目录(不包括商品目录);礼拜仪式书籍,例如,祈祷书及赞美诗集(不包括税号49.04的乐谱赞美歌书);儿童书籍(不包括税号49.03的儿童图画书、绘图或涂色书)。上述书籍可以是已装订(用纸或以软封面或硬封面装订)成单册或数册,也可以是准备装订的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散页。随书供应的防尘套、书夹子、书签及其他小附件应视作书籍的一部分。二、单行本、小册子及散页印刷品,由几页读物装订(例如,用钉书钉装订)或不装订组成,甚至还可以是单页的。它们包括以下出版物:较短的科技论文及专题文章、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颁发的指示通知等、传单、散页赞美诗等。本类不包括印有个人问候、祝贺或通告的卡片(税号49.09),以及供人填写的印刷表格(税号49.11)。三、供装入活页封皮并印有文字内容的散页。本税号还包括:(一)用纸以外的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期刊,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二)已装订的图画书(税号49.03的儿童图画书除外)。(三)附有说明文字(例如,艺术家的传记),每页编有号数以适于装订成册的整集美术、绘画等作品的印刷复制品。(四)随同成册书籍带说明文字的图画附刊。本税号不包括其他图画出版物,它们一般归入税号49.11。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税号也不包括主要作广告(包括旅游宣 传)用的各种出版物,以及那些由或为某一厂商出版的广告宣传印刷品,即使这些印刷品在内容上可能不具有直接广告价值。上述广告出版物包括,例如,商品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虽载有一定数量的资料,但主要载有其会员的大量广告;吸引人们注意出版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出版物。本税号也不包括含有间接或潜在广告宣传的出版物,即虽然主要在作广告,但又表现出似乎不是在作广告的出版物。另一方面,由或为工业企业出版的科技论文,及仅描述工、商业某一领域的趋势、进展或活动但无直接或间接广告宣传价值的出版物,仍可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不包括:(一)载有文字或图案以供复制并按序号装订的拷贝纸及转印纸(税号48.16)。(二)税号48.20的日记本及其他本子,即主要供手书或打字填入内容的本子。(三)单份的报纸、杂志及期刊,未装订或仅用纸装订(税号49.02)。(四)主要由带辅助说明文字的图画组成,供儿童写字或做其他练习的儿童手工书(税号49.03)。(五)乐谱(税号49.04)。(六)地图册(税号49.05)。(七)书籍的一部分,不论是书帖或散页形式,载有图画但无印刷文字(税号49.11)。 49.02报纸、杂志及期刊,不论有无插图或广告材料:10—每周至少出版四次90—其他 本税号的出版物具有一显著特点,即它以连续不断的系列形式定期用同一刊名予以出版,每期均印有日期(也可仅印一年中的某个时期,例如:“1966年春”),还通常印有编号。这类出版物可以不装订或用纸装订,但如果用纸以外的其他材料装订或在同一封面内装订有一期以上的,则不归入本税号(税号49.01)。这类出版物通常以读物为主要内容,但也可印有大量插图,甚至主要是印有图片,还可含有广告材料。本税号包括以下各类出版物:一、报纸,日报或周报,呈未装订的印刷品散页形式,主要以普遍感兴趣的时事新闻为内容,并常刊有以当今、历史、人物传记等为题材的文章和趣味性文章。报纸还常以 较大的篇幅刊登插图及广告。二、杂志及其他期刊,周刊、半月刊、月刊、季刊或半年刊,以报纸的形式或用纸装订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它们可以是以出版专业性题材或某方面感兴趣的信息为主(例如,法学、医学、财政、商务、时装或体育运动),通常由或为有关组织出版。它们也可以是大众普遍感兴趣的出版物,例如,一般的小说杂志。这类出版物包括由或为指定的有关工业企业(例如,汽车制造商)以吸引顾客注意其产品为目的出版的期刊;一般仅在有关行业、组织等内部发行的员工杂志;以及以广告宣传为目的而由某一商行或协会出版的时装杂志等期刊。大型著作(例如,参考书籍)的节选,有时按周、半月等在一段预定的时期内分期连载,则不应视为期刊,它们应归入税号49.01。与报纸或期刊一起发行并通常随附出售的增刊,例如,图片、图样,应视作出版物的组成部分。由旧报纸、旧杂志或旧期刊构成的废纸,归入税号47.07。 49.03儿童图画书、绘画或涂色书 本税号只限于为儿童兴趣及娱乐或指导儿童进入初级教育第一阶段而编辑的画册,其图画必须构成主要内容,而不是辅助于文字内容(参见本章注释六)。这类图画书包括诸如图片字母册及故事情节由一系列图画来表达,每幅图画都有解说词或扼要叙述的连环画册。它还包括主要由带辅助说明文字的图画组成,供儿童写字或做其他练习的儿童手工书。本税号不包括以连续叙述故事为内容,但只对其中某些故事情节附加插图的书。不论其插图如何丰富,这些书均归入税号49.01。本税号的书可以印在纸或纺织材料上,并包括儿童碎布书。内有“可站立”或可移动的人物形象的儿童图画书也归入本税号,但如果该物品主要是一种玩具,则不包括在内(第九十五章)。同样,印有可供剪裁的图画或模型的儿童图画书,如其剪裁部分是少量的,仍可归入本税号,但如这类书中有过半页数(包括封皮)是用于剪裁的,不论是整页或部分剪裁,即使书中载有一定数量的正文,也应视作玩具(第九十五章)。本税号也包括儿童绘画或涂色书。这些书主要由已装订的书页组成(有时呈可撕开的明信片状)、印有供临摹的简单图画,或印有供填绘或涂色的图画轮廓,不论是否印有说明,有时还附有指导性的彩色图解。它们还包括具有不可见轮廓或颜色的类似图画书,该书用铅笔摹拓或用画笔蘸水涂抹即可现出画面,以及附有少量涂色用水彩颜料的书 (例如,以调色板附于书中)。 49.04乐谱原稿或印本,不论是否装订或印有插图 本税号包括各种乐谱、乐器的或声乐的原稿或印本,不论是否装订或印有插图,以及不论使用何种记谱法(例如,首调唱法、五线谱、数字符号、布莱叶盲文乐谱)。本税号的乐谱可以是印刷或书写于纸上或其他材料上,可以呈散页(包括纸板)或装订本等形式,不论是否有插图或附有文字。除较普通的印刷或手稿乐谱以外,本税号还包括音乐赞美诗本,总谱(含小作品)及音乐教本(导师用),但教本除载有教学文字内容外,还须有实践谱及练习谱。与乐谱一同出售的防尘套应视作乐谱的组成部分。本税号不包括:(一)印刷书籍、目录等,印有仅附属于正文或解释正文的乐谱符号,例如,书中正文所指的某一主旋律或音乐主题(税号49.01或49.11)。(二)机械乐器用的卡片、盘及带卷(税号92.09)。 49.05各种印刷的地图、水道图及类似图表,包括地图册、挂图、地形图及地球仪、天体仪:10—地球仪、天体仪—其他:91——成册的99——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用于表明国家、城镇、海洋、天空等自然或人为特征的印刷球仪(例如,地球仪、月球仪或天体仪)、地图、海图及详图,其轮廓线等用公认的符号来表示的。附有广告内容的地图及海图等仍归入本税号。这些产品可以印在纸上或其他材料上(例如,布上),不论是否加强,可呈单张或 折叠状,或各页汇集装订成书状(例如,地图册)。这类物品可装有可移动的指示针及滚轴,还可具有透明保护罩或其他附件。本税号主要包括:地理图(包括地球部分图)、公路图、挂图、地图册、水道图、地理及天文图、地质调查图、地形图(例如,城镇或地区的详图)。本税号还包括内部装有照明装置但并非玩具的印刷球仪。本税号不包括:(一)附带有地图或详图的书籍(税号49.01)。(二)手绘地图、详图等,及其复写本和照相复制本(税号49.06)。(三)航空测量或地貌照片,不论在地形学上是否精确,但未制成地图、海图或详图的(税号49.11)。(四)通过适当图解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旅游或其他活动情况,铁路系统概况等的示意图(税号49.11)。(五)为观赏或装饰目的印有地图的纺织制品(第十一类)。(六)浮雕地图、详图及球仪,不论是否印制(税号90.23)。 49.06手绘的建筑、工程、工业、商业、地形或类似用途的设计图纸原稿;手稿;用感光纸照相复印或用复写纸誊写的上述物品复制件 本税号包括工业设计图纸。这些图纸一般是用来标明现有的建筑物、机器或其他建设工程各个部分或特征的位置及相互关系,或用以指导承建商及制造商进行生产建设(例如,建筑师及工程师的设计图纸)。这些设计图纸可以包括印刷或非印刷的工程说明书、规格书等。本税号也包括供广告宣传用的绘画或素描(例如,时装绘画、招贴图样、陶器、壁纸、首饰、家具的图案)。必须注意,只有手绘或手书原稿及其感光纸的照相复制品或用复写纸复制的副本,才可归入本税号。地图、详图及地形图,印刷的归入税号49.05,如果是手绘原稿或其用复写纸复制的副本或用感光纸复制的照相复制品,则仍归入本税号。 手稿(包括速记的,但不包括乐谱)及其用复写纸誊写或用感光纸照相复印的复制本,不论是否装订,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不包括:(一)拷贝纸及转印纸,载有供复制用的手书或打印文字内容的(税号48.16)。(二)印刷的设计图纸(税号49.05或49.11)。(三)打字稿(包括复写本)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印机复制本(税号49.01或49.11)。 49.07在指运国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印有邮票或印花税票的纸品;钞票;空白支票;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 本税号所列产品的特征是,一经有关当局发行(有的需有签章才能生效),具有超过其内在价值的信用价值。这些产品包括:一、印刷票证,未经使用(即未盖销)但在指运国流通的,或虽未流通,但将要发行的。本税号的票证印于纸上,一般已涂胶,有各种图案及色彩,并印有标明其价值的字样,有时还印有标明其特定用途的字样。它们有:(一)邮票,一般用以预付邮递费,但在某些国家也可作印花税票用(例如,贴在收据及单证上)。本税号还包括邮资不足信件等收费用的欠资邮票。(二)印花税票,用于附贴在法律、商业等各种文件上,有时附贴在货物上作为缴付了票值所示金额的政府税收的凭证。本税号还包括标签形式的印花税票。该税票用以系在某些应税货物上作为缴清税款的凭证。(三)其他票证,例如,公众必须或自愿向国家或其他社会当局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的票证,如对国民福利或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的募捐票证或国家储蓄邮票。本税号不包括:(一)零售商发给顾客作为购物回扣的票证形式凭据,发给在校儿童的宗教邮票,慈善机构等为筹集基金或宣传而发行的票证,以及私人或商业团体发给顾客的“储蓄邮票”(税号49.11)。 (二)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行的票证(税号97.04)。二、已盖邮戳的信封、封缄卡片、明信片等,印有在寄达国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盖销的上述邮票印记或盖有“回资已付”邮戳的。三、其他印有印花税票的纸品,例如,印有或盖有印花税票印记的官方表格、空白表格等(例如,应缴纳印花税的法定单证)。四、钞票,即由政府及其授权银行发行的各种面额本票,该票在发行国或其他地方作为货币或法币使用。上述钞票包括报验时在任何国家尚未成为法币的钞票。五、空白支票,即已盖或未盖印戳的空白支票,常以纸封面装订或呈小本状,由银行(包括某些国家的邮政银行)发行,供其顾客使用。六、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属于正式的文书,即由社会或私人团体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正式凭证,用以授予或有权拥有凭证中指明的金融利益、货物或其他利益的所有权。除上述单证外,这些凭证还包括信用证、汇票、旅行支票、提货单、地契及股息票。它们一般须经所有人签章才能生效。钞票、空白支票及股票等凭证一般以有特殊水印或其他标记的特种纸张印制,通常编有序号。但用证券纸印制并编有序号的彩票一般不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税号49.11。本税号所述的各种产品(例如,股票),不论其是否需经签章才可生效,一般都由有关发行当局进行批量的商业交易。 49.08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10—釉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90—其他 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由平版印刷或其他方法印在轻质吸水纸(有时为透明塑料薄片)上的单色或多色图画、图案或字母组成,用淀粉及树胶等制剂涂布以便承印本身涂有胶粘剂的印记。这类纸常以一张重质纸作背衬。图案有时是印在金属箔上。当把这种经过印刷的纸弄湿并贴在一个永久性表面(例如,玻璃、陶器、木、金属、石或纸)上轻轻压紧,印有图画等的涂层便转移到该永久性表面上。本税号也包括釉转印贴花纸,即以税号32.07的釉料制剂印刷的转印贴花纸。转印贴花纸可用于装饰或实用用途,例如,装饰陶器或玻璃,或在车辆、机器及仪器等各类物品上印制标记。 本税号还包括主要供儿童娱乐用的转印贴花纸,以及刺绣品及针织品转印贴花纸之类的物品,其纸上图案是用色料勾出轮廓的,通常用加热熨斗平压可转印到纺织品表面上。切勿将上述物品与归入税号48.14或49.11的名为窗用透明纸的产品相混淆(参见税号48.14的注释)。本税号也不包括名为压印箔或转印箔的转印纸,这种箔以一层金属、金属粉或色料涂布制得,用于印制书籍封面、帽圈等(税号32.12)。用于平版印刷的其他转印纸应酌情分别归入税号48.09或48.16。 49.09印刷或有图画的明信片;印有个人问候、祝贺、通告的卡片,不论是否有图画、带信封或饰边 本税号包括:一、印刷或有图画的明信片,不论是供个人、商务或广告用。二、印有各种场合个人问候、祝贺、通告的卡片,不论是否有图画、带信封或饰边。这些产品主要包括:(一)美术明信片,即印有明信片标志的卡片,其一面的全部或大部印有图片。不具有明信片标志的类似产品应作为图片归入税号49.11。这些美术明信片可成单张或小本形式。其图片并不构成主要特征的印刷明信片(例如,印有广告内容或小幅画面的某些明信片)也归入本税号。但这种明信片如印有或压有邮票印记则不应归入本税号(税号49.07)。其印刷内容仅附属于主要用途的素色明信片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48.17)。(二)圣诞卡、新年卡、生日卡或类似卡片。它们可呈美术明信片形式,也可由两张或多张连在一起的折叠页组成,其中一面或几面印有图片。所称“类似卡片”,包括用作知照生日或洗礼命名的卡片,或用作表达祝贺或谢意的卡片。上述印刷卡片均可配有如缎带、细绳、缨及刺绣品等的装饰物,或装有新颖的拉伸景物,或以玻璃粉等装饰。本税号的产品有时是印在非纸质材料上,例如,塑料或明胶上。本税号不包括:(一)制成儿童图画书、绘画或涂色书的美术明信片(税号49.03)。(二)制成日历形式的圣诞或新年卡等(税号49.10)。  49.10印刷的各种日历,包括日历芯 本税号涉及各种日历,不论其印于纸、纸板、纺织物上或印于其他材料上,只要所印日历构成了这些物品的基本特征。这些日历除按正常顺序印有月份日期、星期日期等以外,还可印有各种其他信息资料。例如,大事记、节日、天文及其他资料、诗句及格言。此类日历也可以印有图片及广告,然而有时被误称为日历的出版物,虽然印有月份日期,但主要用来传播有关公共或私人事件等信息的,应归入税号49.01(如属广告宣传品,归入税号49.11)。本税号也包括“万年”历或装在非纸或纸板材料(例如,木材、塑料或金属)基座上的可更换日历芯的日历。本税号还包括日历芯。该芯由印有一年中每一天具体情况的纸条组成,按日期顺序装订成本,每日撕去一张。日历芯一般装于纸板底基上,对每年度更换一次的日历芯,可装于较为耐用的底基上。然而,本税号不包括所带的日历并不构成其主要特征的物品。本税号还不包括:(一)又有日历又可记日记的记事本(包括所谓约会日历本)(税号48.20)。(二)未装日历芯的印刷日历托板(税号49.11)。 49.11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10—商业广告品、商品目录及类似印刷品—其他:91——图片、设计图样及照片99——其他 本税号包括本章内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所有印刷品,包括照片及印刷图片(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对于已镶框的图画及照片,如果是图画或照片构成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按框架属性,作为木材、金属等制品归入相应的税号。 某些印刷品是需要手工或打字来填写内容的,只要其具有印刷品的主要特征(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一),仍归入本税号。因此,只需填写某些内容(例如,日期及姓名)的印刷表格(例如,杂志订阅表)、空白的联券旅行票据(例如,飞机票、火车票及客车票)、通函、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及其他印有消息、通知等的物品,也归入本税号。但是,同样需要填写特定内容即具效力的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和支票不应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税号49.07。另一方面,某些文具,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书写或打字的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一,特别是税号48.17及48.20的注释)。除某些明显为印刷品的产品以外,本税号还包括:一、广告印刷品(包括海报),主要以广告为目的的年刊及类似出版物,各种商品目录册(包括书籍或音乐制品出版商的清单,以及艺术作品目录)及旅游宣传品。报纸、期刊及杂志,不论是否载有广告内容,均不归入本税号(酌情归入税号49.01或49.02)。二、载有马戏节目、体育大事、歌剧、戏剧或类似表演消息的小册子。三、已印刷的日历托板,不论是否有图画。四、示意地图。五、解剖学、植物学等的示教图表及图解。六、娱乐场所的入场券(例如,电影院、戏院及音乐会的入场券)、公共或私营运输的旅行票据及其他类似票券。七、印在不透明底基上的本章物品的缩微本。八、在塑料薄膜上印有字母或符号的屏幕,供裁切后用于设计图案。仅简单印有点、线或方格的这类屏幕不归入本税号(第三十九章)。九、无邮票的集邮大型张及印有图画的首日封(参见税号97.04注释的第四部分)。十、供宣传、广告用或仅作装饰用的自粘印制张贴品,例如,漫画及橱窗张贴品。十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本税号主要不包括以下物品:(一)照相软片或硬片的负片或正片(税号37.05)。(二)税号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及第四十八章的印制纸品,其所印的文字或图画仅附属于产品主要用途的。 (三)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税号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税号94.05。(四)在一面印有图画、文字的装饰性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税号70.09或70.13)。(五)带磁条的印刷卡(税号85.23或85.24)。(六)带电子集成电路的印刷卡(“智能”卡)(税号85.42)及印刷的邻近卡及牌(税号85.43),不论这些产品是否带磁条。(七)第九十章或第九十一章所列仪器或装置的印刷刻度盘。(八)印刷的纸质玩具(例如,儿童裁剪纸)、扑克牌及类似品和其他印刷游戏品(第九十五章)。(九)税号97.02的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即以艺术家完全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刷出来的黑白或彩色原本,不论艺术家使用何种方法或材料,但不包括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