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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导则》(DB51/325—2000)摘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6-4-1114:49:04 点击次数 3检查范围及场所 3.1变配电所 3.1.1高压配电装置 3.1.2可燃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3.1.3干式电力变压器 3.1.4低压配电装置 3.1.5电力电容器 3.2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3.2.1室内配线 3.2.2导线连接、导线与设备或器具连接 3.2.3绝缘导线的绝缘强度 3.2.4插座与开关 3.2.5低压电器 3.2.6电力电缆线路 3.3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 3.3.1照明装置 3.3.2电动机 3.3.3整流设备 3.3.4其它小型用电设备 3.4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3.4.1接地装置 3.4.2等电位联结 3.5特殊场所 3.5.1大型文艺演出场所 3.5.2公共娱乐场所 3.5.3展览展销场所及建材家具灯饰商品集贸市场 3.5.4施工场地 3.5.5桑拿浴室 3.5.6宾馆家具、商业橱窗展柜内的电器和线路 4要求 4.1基本规定 4.1.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与环境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状态相适应。 4.1.2电气设备和线路及其附件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产品合格证。
4.1.3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1h以上时间的有载运行,进入正常热稳定工作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小于1℃/h后进行。 4.1.4电气防火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8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4.8.9一般的导线芯线和接点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12插座与开关 4.12.1插座 4.12.1.1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4.12.1.2落地插座应采用专用产品并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4.12.1.3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 4.12.1.4插座靠近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暗装插座应采用专用盒。 4.12.1.5导线与插座连接处应牢固可靠,螺丝应压紧无松动,插座应完好无损。 4.12.1.6在使用“I”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PE线连成电气通路。 注:“I”类电器,系指该类电器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需要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电器外露导电部分与已安装在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起来。 4.12.1.7民用插座的保护接地线应选用与相线截面、绝缘等级相同的铜芯导线。 4.12.1.8移动式插座应采用合格产品,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线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线,其长度不宜超过2m; 2)具有保护地线(PE线); 3)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上; 4)严禁串接使用; 5)严禁超载使用。 4.12.1.9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中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中性线相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直接连接。 4.12.1.10有插头的工作插座,其触头处应无过热和打火放电现象。 4.12.2开关 4.12.2.1开关靠接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用取隔热、散热措施。
4.12.2.2开关使用时不应有过热和打火放电现象。 4.13低压电器 4.13.5配电箱(盘)和开关箱 4.13.5.1配电箱(盘)和开关箱的近旁,不应堆放可燃物。 4.13.5.2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用螺栓压接,并应有防松装置。 4.13.5.3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烧蚀现象。 4.13.5.4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更换熔体时,不应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4.13.5.5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4.13.5.6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13.5.7照明配电箱(盘)内,对TN—S系统,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应分别接在各自的汇流排上,不应绞线,并应有编号。 4.13.5.8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4.13.5.9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4.13.5.10测量各接线端子连接线上的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线异常电流,应符合5.5.2的要求。 4.15照明装置 4.15.1基本规定 4.15.1.1 照胆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l级)等级。 4.15.1.2 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当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IOO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热绝缘电线。 4.15.1.3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重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4.15.1.4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耐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4.15.1.5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无异常高温和火花放电现象。 4.15.1.6碘钨灯、卤钨灯、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 4.15.1.7 日光灯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约定tw值,如没有标注tw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内有衬纸)95℃和(内无衬纸)85℃。电容器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tc值,如没有标注tc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50℃。 4.20大型文艺演出场所
4.20.1配电箱 4.20.1.1室内临时配电箱应固定牢固,各回路断路器和保护电器应设置在封闭的金属配电箱内。 4.20.1.2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方。 4.20.1.3配电箱近旁不得堆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 4.20.1.4配电箱的接地线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4.20.1.5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各种接线端子处的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最高允许温度。 4.20.1.6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和和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4.20.1.7低压断路器的各相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Z线应无异常电流。 4.20.2线路敷设 4.20.2.1线路沿建筑物敷设时应固定牢固,防止导线直接承受接力。 4.20.2.2室内临时线路应使用橡套绝缘软线,导线在横穿通道地面处应有防机械损伤措施。 4.20.2.3导线的连接点均应使用插接件或专用连接器连接;必须有防止导线连接点直接承受拉力的措施。 4.20.2.4多根像套绝缘软线不宜盘绕在一起放置,否则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4.20.2.5一般情况,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当有可控硅调光装置时,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2倍。 4.20.2.6成束敷设和成堆堆放的橡胶缘软线的温度,不应超过表9中最高允许温度。 4.20.2.7导线插接件的温度,不应超过表9中最高允许的温度。 4.20.3灯具 4.20.3.1固定在移动构架上的灯具,其导线应有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当移动构架时,导线不应承受拉力和遭受磨损。 4.20.3.2固定构架上的灯具应采用专用支架与构架固定牢固。 4.20.3.3用于舞台效果的灯具,其灯头引线均应采用耐高温导线或穿瓷管保护,再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导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20.3.4照明装置与可燃物的距离必须符合4.15.2.3的规定。 4.20.3.5灯具附件(镇流器、电容器等)的温度不应超过4.15.1.7最高允许温度。 4.21公共娱乐场所 4.21.1主要范围 4.21.1.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4.21.1.2舞厅、卡拉0K厅、多功能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4.21.1.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21.1.4游艺、游乐场所。 4.21.1.5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21.2检测内容 4.21.2.1配电箱应符合4.13.5的规定。 4.21.2.2线路敷设 1)线路敷设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最小截面不应少于1.5mm2。 2)室内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金属管暗敷在墙内;当明敷时,所有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槽)保护,导线不得外露;横穿通道地面的导线应采取固定的机械保护措施。 3)在可燃装饰夹层内的暗敷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导线不得裸露。 4)严禁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5)导线穿越可燃装饰材料时,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6)移动式灯具的电源线,应当采用橡胶绝缘软线,其长度不宜大于2m。 7)灯具、开关、插座、吊扇、壁扇等电器安装处应设置接线盒,导线的接头应在盒内压接。 8)建筑物吊顶部位的灯槽布线应等同于闷顶内布线。当有可燃物时必须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型钢性塑料管保护。 4.21.2.3插座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4.12.1的有关规定。 4.21.2.4灯具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4.15.1的有关规定。 4.21.2.5其他电器、导线等技术要求与4.20.1.6、4.20.1.7、4.20.2.7有关规定相同。 4.22展览展销场所及建材家具灯饰商品集贸市场 4.22.1配电箱应符合4.13.5的有关规定。 4.22.2线路敷设与4.21.2.2有关规定相同。 4.22.3插座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4.12.1的有关规定。 4.22.4灯具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4.15.1的有关规定。 4.22.5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5.1使用时可能产生电火花和电弧的电气设备近旁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4.22.5.2商品柜、灯箱等内部如有高温热源时,应选用机械强度高、耐高温、绝缘性能好的材料制作,并应通风冷却良好,且照明灯具应采用塑套绝缘线配线。 4.22.5.3展柜(台)内照明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和散热措施。 4.22.5.4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灯具等不应集中安装在一处,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热和散热措施。
4.22.5.5可燃结构的展柜(台)近旁严禁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 4.22.5.6其他电器、导线等技术要求与4.20.1.6、4.20.1.7、4.20.2.7有关规定相同。 4.23施工场地 4.23.1配电箱 4.23.1.1施工场地的配电箱应能耐受撞击、振动、雨淋、日晒等严酷环境,并用不燃材料或铁板制成。 4.23.1.2配电箱的进出线口应在箱的下方。 4.23.1.3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3的要求。 4.23.1.4配电箱外近旁不得堆放可燃材料和其他杂物。 4.23.1.5配电箱应由专人管理,只能用钥匙或专用工具才能开启。 4.23.1.6非电工人员只能通过配电箱对外开启的插座,将电气设备在空载状态下接人插座,其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4.23.1.7总配电箱的三相电源进线处必须装设三相防火漏电断路器,一般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可选300mA或500mA。 4.23.2线路敷设 4.23.2.1施工场地架空线路的电杆应避开易受碰撞、易受雨水冲刷和应避开热力管道和交通车辆频繁的场所,安装时应尽量减少导线连接端子承受的拉力。 4.23.2.2应采用电缆或绝缘导线。 4.23.2.3电缆敷设的路径应尽量避免与车行道交叉,交叉时必须套以钢管作机械保护。 4.23.2.4工棚内的电气线路,除橡套软电缆和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穿墙时应套绝缘管。 4.23.2.5电气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不得靠近热源,不得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任其晃动而不加绝缘子固定。 4.23.2.6在竹木脚手架上敷设线路时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脚手架上敷设线路时,应采用木横担和绝缘子固定。 4.23.2.7移动电缆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4.23.3用电设备 4.23.3.1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采用铜芯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使用中应防止受热源烘烤和受机械损伤。 4.23.3.2施工场地户外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见附录C)。 4.23.4接地 4.23.4.1在施工开始之初用自然的或人工的接地极做好接地保护,在埋建筑物基础钢筋后,该基础钢筋既应作建筑物的永久性接地极,又作施工时的临时接地极。 4.23.4.2施工场所的总配电箱和各分配电箱的PE线母排和电源插座的接地端子必须可靠接地。 4.23.4.3其他电器、导线等技术要求与4.20.1.6、4.20.1.7、4.20.2.7有关规定相同。
4.24桑拿浴室 4.24.1桑拿浴室内的区域划分 桑拿浴室内应按高温对线路、设备绝缘的危害程度作如下分区,如图1所示,分1、2、3、4区,以便按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将起火的危险性降低至最小。 4.24.2电气设备和线路防止高温危害的要求 4.24.2.1 1区 在此区内除加热器设备外,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线路,加热器的电源引线应符合产品本身耐高温要求,加热器距墙壁应大于100mm;并应加装隔热板。 4.24.2.2 2区 在此区内对线路和设备无耐高温要求。 4.24.2.3 3区 在此区内电气设备和绝缘导线应符合耐持续高温的要求。 4.24.2.4 4区 在此区内只能装设加热器用的限温控制器(定温器及热脱扣器),当该区内的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该控制器应自动切断加热器或蒸汽泵电源,其耐高温要求和3区相同。 1区——距桑拿浴加热器附近0.5m,垂直平面向上延伸距屋顶0.3m处以内的空间; 2区——1区以外离地面0.5m内的空间; 3区——2区以上距屋顶0.3m以下的空间; 4区——屋顶以下0.3m以内的空间。 4.24.3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外护物和遮拦均需具有IP24的防护等级。 4.24.4除加热器用的开关外,其他开关均应安装在桑拿浴室墙外。 4.24.5桑拿浴室内严禁装设电源插座。 4.24.6桑拿浴室内的线路应为双重绝缘,不得采用金属外皮的电缆或普通钢管布线,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 。 4.25宾馆家具、商业橱窗展柜内的电器和线路 4.25.1线路附件的选用和安装 4.25.1.1线路附件(插座、小型开关等)应牢固地固定在家具上,其对固体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X。 4.25.1.2线路附件(插座、小型开关等)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和耐高温能力。 4.25.2灯具和其他电器的安装 4.25.2.1灯具外罩、附件和其他电器外护物的温度正常时不应超过90℃,故障时短时间不应超过115℃,应注意满足制造厂规定的灯具和其他电器距可燃物质安全距离的要求。 4.25.2.2在灯具上或在其家具上应标明配置灯泡的最大允许功率。 4.25.2.3家具内用电器具(含照明)应在门上装设一联动开关,在关门时能自动可靠地切断用电器具的电源。 4.25.2.4灯具和其它电器的全部负荷电流不得大于16A。 4.25.2.5插座和小型开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4.25.3线路敷设
4.25.3.1用以连接家具和建筑物间的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与建筑物线路固定连接时,采用单芯硬导体护套线; 2)当通过墙上插座连接时,采用橡胶绝缘或塑料绝缘软电缆或软护套线。 4.25.3.2家具内的线路如需挪动,应采用橡胶绝缘软电缆或软护套线。 4.25.3.3家具内的线路应采用铜芯护套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如线路不供给插座用电,且线路长度不超过10m;则其最小截面可为0.75mm2。 4.25.3.4家具内的线路应牢固地固定,或用套管、线槽保护,或置于家具内不会受损伤的空槽内。 4.25.3.5家具内线路不应承受拉力和阻力,家具进线处和靠近线路接头处的线路应采取减少线路受力的措施。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00)对防火漏电保护器的相关条款部分:“5.6.2.3防火用漏电保护器: 1)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电源进线端,采用低灵敏度延时型报警式或自动切断式的漏电保护装置,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选用300mA或500mA。2)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b)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c)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端子,应按规定接线,不应接反。 d)严禁PEN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感器。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e)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3)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功检查受检单位漏电保护器的运行记录,包括试验情况和动作情况。按照规定,每月需在通电情况下, 按动按钮一次,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b)漏电保护器失灵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 禁在电源侧与负载侧的接线端子上跨接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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