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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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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我省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含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核定、费用计取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保费用,是指工程费用组成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称“五险一金”)的统称。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和费率计取,类别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劳保取费类别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五险一金”的综合参保比例进行核定。取费类别甲类乙类丙类丁类综合参保比例≥80%≥60%≥30%<30%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五险一金” 综合参保比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综合参保比例=养老保险参保比例×38%+失业保险参保比例×4%+工伤保险参保比例×2%+生育保险参保比例×2%+医疗保险参保比例×34%+住房公积金参保比例×20%。“五险一金”参保比例按照各项实际参保人数除以应参保人数计算。实际参保人数按上年度月均实际参保人数确定。凡已开通网络查询投保信息的地区,“五险一金”实际参保人数应以地税、社保、医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上查询的缴费人数数据为准。应参保人数按照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资质的人员数量(省外企业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员数量,具有多项资质的,取资质要求人数最多的一项)确定。第七条设立未满一年的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劳保取费类别的,按丁类核定。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核定,并核发《劳保核定证》。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需经各设区市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管理部门核定。管理部门每年从第二季度起随时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福建省造价信息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网上管理系统”(下称“劳保管理系统”)申请劳保取费类别核定,填报、下载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核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2、从地税、社保、医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上年度“五险一金”投保人数数据表格(未开通网络查询的地区,可以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五险一金”投保人数材料和全年缴费凭据。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的本公司从业人员状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设立未满一年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凭证以及参保人数证明材料。(二)《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化引起应参保人数增加的,其劳保取费类别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核定。(三)《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因参保人数发生变化造成劳保取费类别降低的,企业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劳保取费类别升高的,企业可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第十条《劳保核定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每年6月30日之前核定类别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第三年6月30日;7月1日以后核定类别的,有效期为文件签发之日起至第三年6月30日。《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动的,施工企业应交回原《劳保核定证》,记录变动前后的取费类别及对应的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劳保核定证》,向省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第十一条劳保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根据施工企业持有的《劳保核定证》上注明的取费类别和有效期,按照费用定额和本办法的规定计取。施工企业依法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向承揽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支付相应的劳保费用,具体费率或金额由分包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依据总包合同协商确定。对一线劳务从业人员要求自行缴交的,应在劳务合同中注明劳务工资含劳保费用。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劳保核定证》或者《劳保核定证》过期的,不得计取劳保费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化的,劳保费用应分段计取。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工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签订合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保费用,合同期内不再调整费率。第十三条劳保取费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应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劳保管理系统填报由相关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五险一金”缴交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的监督。《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施工企业逾期未填报上年度“五险一金”缴交情况的,由各设区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各级管理部门应将其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投保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一)在申请劳保取费类别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二)《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因综合参保比例发生变化造成劳保取费类别降低,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三)《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企业未按时申报上年度“五险一金”缴交情况,并拒不改正;(四)《劳保核定证》有效期内,企业在申报上年度“五险一金”时提供虚假数据。第十五条对施工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已核定的劳保取费类别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告作废并收回已发放的《劳保核定证》;(二)企业当年度劳保取费类别直接核定为丁类,且第二年度不受理企业提高劳保取费类别的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在福建造价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我厅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1月附件2:劳保费用取费类别问卷调查表附件3:劳保费用取费类别问卷调查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