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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1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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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电气专业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方案设计阶段:审查的重点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1.1设计文件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1.2规范、合理性方面:1.2.1负荷级别的确认是否符合JGJ16-2008相关条文规定;电源的选择是否与负荷级别相匹配;1.2.2负荷估算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今后建筑功能要求;1.2.3变配电所的选址、数量及容量是否满足GB50053-94相关条文规定;1.2.4备用电源、应急电源的选择是否满足GB50045-95相关条文规定;1.2.5防雷接地系统是否满足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初步(扩初)设计阶段:审查的重点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2.1设计文件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2.2规范、合理性方面:2.2.1负荷级别的确认是否符合JGJ16-2008相关条文规定;电源的选择是否与负荷级别相匹配;2.2.2负荷估算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今后建筑功能要求;2.2.2变配电所的选址、数量及容量是否满足GB50053-94相关条文规定;2.2.3备用电源、应急电源的选择是否满足GB50045-95相关条文规定;2.2.4照明节能方面是否满足GB50034-200相关条文规定;2.2.5防雷接地系统是否满足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2.6用电设备、导线、电缆选择是否可靠经济;2.2.7通讯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要求,能否满足建筑功能要求;2.2.8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甲方前期提供的相关资料要求。3.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审查的重点是用电安全与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设计的经济性、合理性等方面。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3.2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3.3供配电系统 3.3.1变配电室(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16-2008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3.3.2供配电(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16-2008第3.5.6条、3.5.7条及3.5.8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3.3.3照明(1)贯彻“绿色照明”的原则,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灯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GB50034-2004第6.1条的规定;(2)公共建筑的照明标准应符合GB50034-2004第5.2条的规定;(3)公共场所的照明标准应符合GB50034-2004第5.4.1条的规定;3.4防火(4)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5)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1)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2)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3)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GB50045-95第9.2.6条要求。(4)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3.5防雷及接地(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16-2008第12.3.1条、12.3.4条)。3.6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3.6.1住宅(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3.6.2汽车库(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3.6.3剧场(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16-2008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3.6.4浴室、游泳池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16-2008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3.6.5锅炉房(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GB50041-92第13.2.15条)。3.6.6人防工程(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及第7.2.4条要求;(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柴油发电机组的设置应符合GB50038-94第7.6.7条的要求。(7)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3.6.7其它建筑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3.7施工图的设计合理性、经济性(1)设计依据是否符合甲方前期提供的相关资料要求;(2)设计容量和供电方式是否符合当地供电局规定要求;(3)强、弱电室内外接口是否满足各职能部门设计要求;(4)计算书设计参数取值对比相同业态是否合理,是否有发展余地;(5)总图的室外电气管线路径、敷设方式是否合理,与其他专业管线是否协调平衡,是否便于施工(6)变、配电站设备平面布置是否恰当合理,空间利用率高;变、配电站内的电缆路径、安装敷设方式是否合理,预留套管是否充足,是否考虑远景要求;(7)大型的机组设备是否考虑留有安装或拆换的搬运通道,设备及管线是否留有检修的操作空间;(8)电缆选型、截面与负荷等级、容量是否匹配,路由是否优化合理;(9)负荷的分配是否参照业态标准,能否满足今后经营要求;(10)是否存在因设备布局的原因,导致使用舒适度的恶化,如设备管线影响室内净空高度,设备噪声、废气、排污等污染源影响办公和居室的生活环境等方面;(11)是否采用虽未淘汰但已明显过时落后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12)材料及器具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13)管线安装位置设计是否合理、美观,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图纸是否统一,灯具、开关插座、弱电点位与其他专业的配合是否妥当,有无冲突;(14)设计图纸深度是否与交房标准相符合等。 3.8施工图的设计深度(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3.9其它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