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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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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报批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 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梁军副主任委员:王增文、杨君林、孙贺臣委员:朱忠帅、王玉民、荣丰、刘颖、李奇斌、史兆翔、刘宝才、张惠民、许维峰主编:孙贺臣程序性审查:付相龙、王玉民房屋建筑:陈立民、谷岩、雷志民、孙贺臣、王玉民、宫海军、刘雅丽、周小可、李会玲、张玉荣、刘成祥、苏彦章、梁牧、肖奇志、邢少孟岩土勘察:周保良、李建华防空地下室:史兆祥、刘雅金、闫志毅、王丽、王琴英、刘兴华市政基础设施:陈廷海、张泊、白红彬、鲍泽海、吴睿、王兆田江培信、苗建忠、孙会生、张路军、张健、周海军编者按 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0一一年版施工图审查要点主要包括:总则、程序性政策性审查、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防空地下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七部分内容。为使施工图审查要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和通用性,提高施工图审查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编写人员根据编制大纲和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并借鉴省内外的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写而成。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请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逐步完善。本施工图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二0一一年十一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修订说明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编制修订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版)、《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规范标准已发布实施,其它专业也有的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以上重新修订编制了的规范标准对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进行修订,同时也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防空地下室涉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统一考虑,相关内容编入《施工图审查要点》。另外,经过一年多的使用,全省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执行规范、标准不具体、不明确、难以统一、难以掌握运用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理解,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处理方法,供设计人员、审图人员参考;近年来,河北省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还不太熟悉,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新增加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的内容。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内容与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依国家和省内现行规范、标准为准。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节能设计等。对市政基础设施及防空地下室也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目录一、总则…………………………………………………………………………………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三)送审资料审查…………………………………………………………………(四)审查质量管理…………………………………………………………………(五)审查时限管理…………………………………………………………………(六)注册师执业管理………………………………………………………………(七)出图管理(签字、盖章)………………………………………………………(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九)建筑节能审查…………………………………………………………………(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十二)备案管理………………………………………………………………………(十三)审图机构归档…………………………………………………………………(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十五)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1、一般规定……………………………………………………………………………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3、基地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6、建筑节能设计………………………………………………………………………7、建筑防火……………………………………………………………………………8、建筑防水…………………………………………………………………………… 9、室内外装修…………………………………………………………………………(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3、结构计算书…………………………………………………………………………4、结构设计总说明……………………………………………………………………5、地基与基础…………………………………………………………………………6、钢筋混凝土结构………………………………………………………………7、混合结构……………………………………………………………………………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9、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10、钢结构……………………………………………………………11、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2、幕墙外围护结构……………………………………………………………………13、大跨度屋盖房屋……………………………………………………………………1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15、市政工程的构筑物及结构防腐、防火、防振动………………………………1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三)房屋建筑给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3、给水排水设计…………………………………………………………………4、消防设计……………………………………………………………………………5、节能、节水设计………………………………………………………………6、人防地下室消防设计……………………………………………………………………(四)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采暖设计……………………………………………………………………………4、通风与空调…………………………………………………………………………5、水系统设计…………………………………………………………………………6、风系统设计………………………………………………………………………… 7、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8、防排烟设计…………………………………………………………………………9、节能设计……………………………………………………………………………(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供电系统设计………………………………………………………………………4、变配电室设计………………………………………………………………………5、低压配电设计………………………………………………………………………6、照明设计……………………………………………………………………………7、防雷接地设计………………………………………………………………………8、消防设计……………………………………………………………………………9、弱电设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要求……………………………………………11、电气节能………………………………………………………………………四、岩土工程勘察……………………………………………………………………1、一般规定……………………………………………………………………………2、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3、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4、室内试验……………………………………………………………………………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6、附件及图表…………………………………………………………………………7、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五、防空地下室………………………………………………………………………(一)基本规定………………………………………………………………………1、一般规定……………………………………………………………………………2、防护设计……………………………………………………………………………(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口部设计……………………………………………………………………………4、主体设计…………………………………………………………………………… 5、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6、辅助房间设计………………………………………………………………………7、防水设计……………………………………………………………………………8、内部装修设计………………………………………………………………………9、柴油电站设计………………………………………………………………………(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4、地基基础设计………………………………………………………………………5、主体结构、设计……………………………………………………………………6、材料及构造设计……………………………………………………………………(四)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3、给水设计……………………………………………………………………………4、排水设计……………………………………………………………………………5、洗消设计……………………………………………………………………………6、柴油电站的排水及供油……………………………………………………………7、平战转换设计………………………………………………………………………(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防护通风……………………………………………………………………………4、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柴油发电站的通风…………………………………………………………………7、防化设计……………………………………………………………………………(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2、电源设计……………………………………………………………………………3、配电设计…………………………………………………………………………… 4、线路敷设设计………………………………………………………………………5、照明设计……………………………………………………………………………6、接地设计……………………………………………………………………………7、柴油电站……………………………………………………………………………8、人防通信……………………………………………………………………………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基本规定………………………………………………………………………(二)市政道桥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道路设计……………………………………………………………………………4、桥隧设计……………………………………………………………………………5、防洪、防震、消防、公众利益……………………………………………………6、通风、照明、道路监控……………………………………………………………(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2793、水源…………………………………………………………………………………4、给水…………………………………………………………………………………5、排水…………………………………………………………………………………6、管道工程……………………………………………………………………………7、土建工程……………………………………………………………………………8、电气设计……………………………………………………………………………9、自控设计……………………………………………………………………………10采暖与通风…………………………………………………………………………(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管网设计……………………………………………………………………………4、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5、安全、环保与节能…………………………………………………………………6、供热工程土建专业………………………………………………………………… 7、供热工程供配电及自动控制………………………………………………………8、供热工程的抗震设计…………………………………………………………………(五)市政燃气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管网工艺设计………………………………………………………………………4、厂站工艺设计………………………………………………………………………5、燃气工程的供配电及自控仪表设计………………………………………………6、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六)市政园林专业…………………………………………………………………1、一般规定……………………………………………………………………………2、通用条款……………………………………………………………3、公园设计……………………………………………………………………………4、道路绿化……………………………………………………………………5、园林电气设计……………………………………………………………………6、园林给水设计……………………………………………………………7、无障碍设计…………………………………………………………………………8、抗灾设防设计………………………………………………………………………(七)市政环卫工程…………………………………………………………………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审查………………………………………………………………3、市政环卫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4、垃圾填埋场工程……………………………………………………………………… 一、总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 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十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现行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是工程建设要求的最低标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审查,不得错审、漏审。 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2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1.3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查看是否符合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详见“1.9”条)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使用。1.8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审图、最后施工的顺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1.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公众利益及资源保护、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所选择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可以不受理审查。2.2.2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由收件人登记签收;2.3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建设单位按施工图审查协议规定,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2.4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2.4.1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当需要备案时,可备案复印件一份);审查报告(五份:审图机构、建设单位、质监站、墙改办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当其他部门需要时,可保存复印件;在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工程勘察资料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节能专用章及相关专业的注册师章;并将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2.4.2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2.5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2.7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 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专用章。3.1.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3.2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审查质量管理4.1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建设单位,并提出设计修改回复时限。4.3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5.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级以下。 6.2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在2012年8月31日以前的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需由一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文件。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6.4.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签章文件: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2)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6.4.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设计中的签章文件:1)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责任栏;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6.4.3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1)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2)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6.4.4所谓“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察、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6.5所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有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职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执业范围。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准在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七)出图管理7.1每套施工图的每一页图纸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二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特级、一级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四人签字。7.3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 7.4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是:初步设计图纸、总体设计图纸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图纸、非标准设备设计图纸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文件中需要配备国家或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的,由发包人支付购“标准设计图集”的费用。(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8.1.1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8.1.2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8.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8.3当地方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九)建筑节能管理9.1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9.2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的内容是否和施工图一致。(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10.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或确需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10.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10.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每个项目办理一次)。提交进冀备案表。进冀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先在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再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表原件为肆份,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留一份)。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时还必须看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10.8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10.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0.9.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10.9.2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电算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的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10.9.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0.9.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只能由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0.10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通知)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做出详细说明。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负审查责任。(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11.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11.2审查报告中,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页内除企业法人(或者代理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11.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11.4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1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合格书、节能备案表等的用字、用词、名称、尺寸及数据等必须和图纸一致。(十二)备案管理12.1备案资料需提供:12.1.1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2.1.2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2.1.3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12.1.4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12.1.5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13.1.1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 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13.1.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其中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当建设单位要求拿走审图机构归档的图纸和地质资料时,需开出工程使用一年多来的情况,证明无质量问题等。13.1.3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13.1.4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13.2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14.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 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2)住宅宿舍: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4)地下工程: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房及仓库。(2)住宅宿舍: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3)地下工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1)一般公共建筑: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2)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3)厂房和仓库: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4)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 (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14.5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14.5.1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2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3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业务范围:(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体、形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米的高耸建筑;5)小于30米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的及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2)水文地质勘察: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评价;2)供水量在每天100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察与评价;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与评价;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2)10平方公里以下的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3)1平方公里以下的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等;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工程测量与二、三级建(构)筑物变形测量;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项目的测量。14.5.4专业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1)岩土工程: 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三级及以下建筑物,7层以下住宅,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勘察;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2)水文地质勘察: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每天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察;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平方公里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3)小型建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4)其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工程测量。14.6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和乙级,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14.6.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14.6.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设计。14.7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14.7.1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14.7.2专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14.7.3甲级资质可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14.7.4乙级资质可承揽:(1)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小于60米;双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60米;单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20米。(2)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单层钢架跨度小于30米;排架吊车小于20吨;多层框架层数小于6层;垳架单跨跨度小于30米;(3)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和活动组合房屋:层数小于3层;(4)压型拱板:单跨跨度小于30米。(十五)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1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5.2审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图工作的;(2)未按规定上报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4)未按规定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的(审查报告、合格书及施工图纸);(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的。15.3审图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5.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审图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审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16.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并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16.2取得认定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建设部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查认定的审查范围承接审查任务。16.3超限高层建筑必须由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认定审查业务范围的审查机构审查。 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1一般规定1.0.1总平面设计应以项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1.0.2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1.0.3建筑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结合环境条件、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平、立、剖面及结构选型。1.0.4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1.0.5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建筑节能设计。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1.0.6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1.0.7建筑设计中材料及部品的选用应就地取材,不得使用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的淘汰产品。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2.1总平面图2.1.1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1)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2.1.2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1)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2)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高度限制; 3)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4)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2.1.3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2.2建筑设计说明2.2.1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3.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2.2.2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点:1)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正确;2)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附件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3)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对标高是否已标注;4)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5)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6)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7)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2.3建筑平面图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的规定。2.3.1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库房(储藏)需注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2.3.2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2.3.3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2.3.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2.3.5楼地面预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2.3.6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2.3.7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2.3.8 屋顶平面应表明女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2.4建筑立面图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5条对立面图的规定。2.4.1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2.4.2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搁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2.4.3立面尺寸应标注建筑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2.4.4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2.4.5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2.5建筑剖面图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6条对剖面图的规定。2.5.1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如: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细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2.5.2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2.5.3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坡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2.5.4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2.5.5标注节点构造详图索引。2.6建筑详图建筑详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7条对详图的规定。2.6.1墙身详图一般以1:20绘制完整的墙身详图表达详细的构造做法,尤其要注意将外墙的节能保温构造交待清楚,并绘出墙身的防潮、地下室的防水层收头处理等。2.6.2 楼梯电梯详图平面应注明四周墙的轴线编号、墙厚与轴线关系尺寸,并标明梯段宽、梯井宽、平台宽、踏步宽及步数。剖面需注明楼层、休息平台标高和每梯段的踏步高乘踏步数的尺寸。所注尺寸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同时,要绘出扶手、栏杆轮廓,并标注详图索引号。2.6.3卫生间及局部房间放大图,重点在内部设备、设施的定位关系尺寸、地面找坡及相关地沟、水池等详图。2.6.4门窗、幕墙应绘制立面图,对开启扇和开启方式应表达清楚,并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用料材质、颜色作出规定。2.6.5可采用标准图的各部构造和建筑配件、设施详图应索引清楚。3基地总平面3.1建筑基地控制基地总平面施工图应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审查重点在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章、第5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各类建筑专门规范中有关场地总平面的强制性条文的落实。3.1.1建筑基地应以规划拨地红线图为准。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3.1.2基地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限制。3.1.3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为: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护坡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集水井等。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3.1.4居住区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0.2条规定。3.1.5基地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5条规定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3.1.6基地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不少于1m2/人。3.1.7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远离各种污染源。高压电线、长输天燃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3.2建筑总平面3.2.1建筑总平面应对基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建筑总平面施工图应与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一致。 3.2.2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规定(详本《要点》第7章)3.2.3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1)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按我省所处地理位置,只要满足日照间距,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故正面间距以日照间距控制,侧面间距以消防等其他因素为主确定。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时限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表3.2.3)。大中城市应采用经过批准的日照分析软件绘制日影分析图。表3.2.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3)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有关规定。我省大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3.2.4居住区中住宅的每个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1.2条的规定。3.2.5住宅区道路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3.2.6居住区道路、居住区公共绿地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1.1条和6.2.1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3.2.7住宅小区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表4.3.3的规定。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坡度应小于1:20,坡道宽应大于1.2m。3.2.8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详本《要点》第7章) 3.2.9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状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规定。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4.1建筑设计通则4.1.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4.1.2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员的数量确定。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4.1.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0.11m。4.1.4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4.1.5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4.2建筑物无障碍设计4.2.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章规定执行。4.2.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住宅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条、7.2.5条规定。4.2.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条大、中型公共建筑,中、高层住宅、公寓建筑不小于2.00m;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宿舍不小于1.50m的规定。4.2.4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4.2.5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条规定。4.2.6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4.2.7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条和7.8.2条规定。4.2.8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4.2.9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条规定。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5.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5.1.1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和2.1m,且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1.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5.1.6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1.7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5.1.8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1.9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邻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5.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邻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1.1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间的水平距离)5.1.1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5.1.13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5.1.14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1.15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受条件限制需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1.16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1.17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规定。5.1.18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0m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12;高度1.00m时,坡度应≤1:16;2)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的不应小于1.50m;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5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并应以斜坡过渡;4)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得小于1.5m;5)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5.1.19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5.1.20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5.1.2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库房或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5.1.22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2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5.1.2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5.1.2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通风。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5.1.26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7.3.1条规定。5.1.27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7.3.2条规定。5.1.28室内装修材料和饰面油漆涂料应选用建设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品,以保证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7.5.3条规定。5.1.29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9.2.1条的规定。5.1.30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1.3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5.1.32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3)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33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性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另详第6章)5.1.34保障性住房应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要求。5.2宿舍建筑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5.2.1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5.2.2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台平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5.2.3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5.2.4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5.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幼儿生活用房环境和各项使用安全措施的落实。5.3.1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5.3.2审查主体建筑走廊净宽是否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走廊最小净宽度(m)房间名称双面布置房间单面布置房间或外廊生活用房1.801.50服务供应用房1.501.305.3.3审查楼梯是否设有幼儿扶手,楼梯栏杆净距、梯井净宽、踏步高宽尺寸是否符合以下规定: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宽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5.3.4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5.3.5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3.6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5.3.7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园角。5.4中小学校建筑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护正常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使用安全。5.4.1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园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4.2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5.4.3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4.4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5.4.5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5.5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保障办公环境及疏散安全。5.5.1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5.5.2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5.5.3办公楼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5.5.4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5.6商店建筑商店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5.6.1商店营业厅的出入口门、安全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5.6.2营业部分的公共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5.6.3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 5.6.4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5.6.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5.7饮食建筑饮食建筑应贯彻执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5.7.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5.7.2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5.7.3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5.7.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3)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5.8医院建筑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5.8.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5.8.2太平间、病理解剖时室、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5.8.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5.8.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5.8.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5.8.6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8.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5.8.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1)平面因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5.8.9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5.8.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不利规定: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3)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5.8.11核医学科的γ照相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5.8.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5.8.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5.8.1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要求:1)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2)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3)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5.9疗养院建筑疗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5.9.1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5.9.2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5.9.3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5.10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建筑设计应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使用安全。5.10.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过厅、户内门厅、户内通过式走道及门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安全和方便。 5.10.2老年人建筑中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需要高差时应采用坡度处理。5.10.3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老年建筑最基本环境质量要求。5.10.4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屋面突出物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确保老人活动安全。5.11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建筑设计应贯彻《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防火疏散要求。5.11.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5.11.2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5.11.3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5.11.4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以避免人流交叉干扰,便于安全疏散。5.11.5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5.11.6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11.7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11.8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1.9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5.11.10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5.11.1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5.11.12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5.11.13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5.12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建筑应贯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库区的安全。 5.12.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5.12.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5.12.3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5.12.4地下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5.12.5有关地下车库防火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详第7章。5.13工业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5.13.1在设计说明中阐明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车间卫生特征、结构形式、有洁净要求的应注明洁净等级、有爆炸危险的应写明防(抗)爆或泄爆措施。5.13.2无论什么类别车间,均应设置安全疏散门,只有卷帘门或推拉大门的车间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5.13.3应根据《建规》表3.3.1划分防火分区。5.13.4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上的钢结构车间应对其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审查应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和计算书进行审查。6.1节能设计依据6.1.1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为依据;居住建筑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为依据。6.1.2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取值,内部冷凝受潮验算,隔热验算,以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均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执行。6.1.3依据(冀建质[2008]611号)《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 DB13(J)77-2009进行太阳能系统一体化设计。6.2节能设计要求6.2.1建筑体形系数设计要求1)公共建的体形系数甲、乙类建筑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可视同0.40。2)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3条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限值时,必须按照标准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6.2.2窗墙面积比和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1)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21086规定的3级水平。2)居住建筑窗墙比应按开间计算,选择外窗时以该朝向最大窗墙面积比为依据。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4.1.4规定限值(窗墙比应按开间计算)。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照标准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比最大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6级。6.2.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1)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的相应规定。我省一、二区窗墙比>0.3时,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2)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规定的限值。3)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K。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K。6.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6.3.1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条中的规定。6.3.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1)项目地处地区、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物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限值及采用保温材料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2)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3)外墙采用的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和编号,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采取的保温措施,传热系数;5)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6)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依其窗墙比所选用的窗框型材、中空玻璃品种及规格,整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窗的气密性等级。根据规范要求说明外窗可见光透射比,外窗可开启面积。设有凸窗时,说明凸窗设置、凸出尺寸、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屋面有透明部分时尚应说明其做法、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7)外门的传热系数或减少冷风渗透措施。8)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9)有采暖、空调的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做法及其传热系数。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11)对围护结构保温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6.3.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1)项目所处地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物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的最大窗墙面积比(窗墙面积比按开间计算,取其最大值);2)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3)外檐墙、外山墙采用的保温系统类型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和编号,他们的平均传热系数;4)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依据各朝的最大窗墙比选择的框料材质及玻璃品种、规格、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等级,设有凸窗时,说明凸窗设置、凸出尺寸、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5)阳台门门芯板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6)不采暖公共部分隔墙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户门的传热系数;7)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措施及其传热系数;8)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9)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11)分户墙、分户楼板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6.4设计图纸中的节能表达6.4.1工程做法表中应表达各部围护结构的详细保温构造,门窗表中应标出外门窗的框料材质和玻璃品种规格。6.4.2平面图应以细线绘出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的保温层示意和平面节点索引。屋顶平面应有表达保温构造的女儿墙、檐口、出屋面人孔、通风的详图索引。6.4.3立、剖面图应有表明保温构造的墙身详图和局部热桥处接点的索引。 6.4.4平面节点、墙身详图应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材料名称及构造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尤其要清楚表达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外墙圈梁、构造柱及出挑构件、部件、(如凸窗上下挑板、雨罩、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和装饰线脚等)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外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保温材料封堵。6.4.5平、立、剖面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6.5节能设计计算书的内容6.5.1设计依据:列出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6.5.2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建筑朝向、结构类型等情况。6.5.3节能设计的简要说明:1)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性能限值;2)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如材料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材料的密度、燃烧性能等级等;3)选用外保温门窗的框料材质、玻璃品种规格、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综合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4)各部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6.5.4节能计算:按照标准要求,分别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书要有计算过程,不可只列结果。外墙需分别计算主体墙(居住建筑还需单独计算单元山墙)的传热系数、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并依其各占墙面的比例按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利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的,需注明软件名称、开发单位及应用版本。6.5.5节能设计的判定:将计算结果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对照,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可直接判定建筑热工性能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若须作权衡判断的,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作判断计算。公共建筑则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权衡判断。6.5.6结论:计算书的最后须对本工程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作出结论。6.6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6.6.1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故需填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6.6.2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它不能替代设计说明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但其中的节能构造和热工数据,必须与施工图节能设计专篇中的内容一致。 7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3.0.1、3.0.2、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7.1基本概念与要求7.1.1建筑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图纸审查时应对分类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应注意的问题: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2)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3)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4)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7.1.2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应与建筑分类相适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与耐火等级相符合。7.1.3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1)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 丙级0.60h。2)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4)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6)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7)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7.2室外防火7.2.1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7.2.2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7.2.3防火间距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4.2.3条、4.2.4条、4.2.5条、4.2.6条、4.2.7条、4.2.8条的规定的审查。7.3室内防火7.3.1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1)图纸应有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面积加倍的防火分区应在分区示意图中注明.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功能秩序化划分.不应按面积随意切块.以免引起消防设施和配套管网线路的不合理设置.防火分区不宜跨缝,如确有困难跨缝设置时,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当以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根据《建规》GB50016-2006第7.5.3条规定,明确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而且当卷帘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应明确其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耐火实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防火墙上的门可以作为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疏散宽度。3)加强对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的审查,应满足水平间距2m,转角间距4m﹙包括裙房屋顶采光窗与主楼门窗之间的间距﹚的要求。4)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7.3.2安全疏散及楼梯1)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²,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5.3.2条的规定。2)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3)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4)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不符合《高规》6.2.6条规定。5)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6)不符合《建规》7.4.5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7)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8)袋形疏散走道距离超限,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9)前室或合用前室面积不够,不符合规范散要求。10)疏散楼梯外墙窗或幕墙应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规范要求。11)变形缝处不宜设防火门,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后不应跨越变形缝。12)高层建筑房间面积大于6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尽端房间面积大于75m²设置一个疏散门、托幼建筑等班级用房面积大于120m²只设一个疏散门、游乐场所的房间面积大于5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均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13)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7.1条规定:按有关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14)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展馆等﹚疏散宽度的审查。7.3.3消防电梯1)应对消防电梯的数量进行核查。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3)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4)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与其它部位隔开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0h。5)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7.3.4建筑防火构造1)应加强对防火细节设计的审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规》7.1条:防火墙;7.2条: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条:屋顶和建筑缝隙;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7.5条: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进行审查。2)对照《高规》中的5.2条、5.3条、5.4条、5.5条进行审查。7.3.5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建筑的普通装修宜采用A级、B1级装修材料,个别部位如门窗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应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2001年)中强制性条文的审查。7.3.6根据现有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节能材料防火性能的审查。8建筑防水8.1屋面防水屋面防水设计审查应以《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规定的不同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和各种防水做法的构造措施为重点8.1.1屋面工程应根据项目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正确确定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层选材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3.0.1的要求。8.1.2屋顶结构层为预制装配式钢筋砼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8.1.3屋面的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8.1.4承德、张家口及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层,应做隔声气层。隔气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8.1.5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的构造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1.3条规定。8.1.6不同防水等级和设防道数的卷材防水屋面,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表5.3.2的规定。8.1.7卷材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3.3条规定。8.1.8涂膜防水屋面,每道涂膜防水层选用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6.3.2条规定。8.1.9 刚性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留缝处理,刚性防水层分格缝的设置及细石混凝土的厚度应分别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7.1.3条7.1.6条7.3.3条7.3.4条规定。8.1.10不同瓦材的瓦屋面适用防水等级、排水坡度及细部构造要求,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10.3和10.4节的规定。8.1.11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8.1.12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8.2地下工程防水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审查应以《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规定的不同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和具体防水措施及指标的落实为重点。8.2.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合理确定防水等级,按防水等级确定设防要求。8.2.2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8.2.3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表4.1.4的规定。8.2.4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2.5条的规定。8.2.5卷材防水层的的层数、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3.6条的规定。8.2.6涂料防水层的选用及其涂层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4.3条和4.4.6条的规定。8.2.7工程防水的细部构造应有详图或标准图索引,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小于300㎜。9室内外装修9.1室内装修9.1.1任何一个单项设计应有装修做法表和门窗表,明确表示地楼面、踢角、墙裙、墙面及顶棚的构造做法,标明门窗的材质、颜色以及玻璃的材质、颜色和厚度。图纸中常常出现由于墙面或地面基层材料不同而选择不同构造做法,导致墙面或地面本身不平整的现象。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既要符合功能和防火要求,并宜与建筑标准相匹配。9.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9.1.3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9.1.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9.1.5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1.6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9.1.7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9.2室外装修9.2.1应在建筑的立面图中标明饰面的面层材料及颜色,并应明确不同饰面材料或颜色的分界线。外饰材料的选择应结合建筑造型、功能、标准并符合节能、节约投资的原则。外饰面特别是块材应有可靠的构造措施,有构造做法。外窗应有立面分格图,其分格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9.2.2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选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材料,满足防火及耐久性要求。9.2.3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蛀处理的植物纤维墙体材料。9.2.4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应有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法及饰面瓷砖与基层拉拔试验依据。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1.1施工图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应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效版本)。1.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2.1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设计采用的地基参数应与勘察成果相符合。不允许在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也不允许仅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地基基础设计。1.2.2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1.2.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要求;是否符合业主设计任务书中的合法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1.2.4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1.2.5是否达到国家及本要点规定的勘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1.2.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计算书、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1.2.7结构类型是否采用了规范规定的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的多层砌体的层数和高度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7.1.2条的规定。1.2.8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2.9超限高层必须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相关批件及相关的审查意见,并以此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抗震专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了落实。1.2.10改造、加固、增层的建筑对原有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是否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设计。 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对采用现行规范未涉及的结构型式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进行设计文件审查。1.2.11钢结构图纸分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制作详图两阶段,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根据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编制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仅审查钢结构设计施工图部分。1.2.12是否有其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是否有违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1.2.13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内容是否符合以上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1.2.14程序性审查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程序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1.3本要点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若遇国家标准、规范修订调整,相关内容应以调整后的有效版本执行。1.4外省市的规程标准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认可不能作为我省施工图审查的依据。1.5本要点所采用的抗震规范均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6施工图审查时,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各章、节要求。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2.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章执行,另补充内容如下:2.2.1基础、现浇梁、板、柱、墙、楼梯等有“平面整体表示法”国家标准图的,可按标准图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图,雨蓬、过梁、水池、临空墙、门框墙等构件有国家标准图的可选国标图,并注意版本的有效性及适用性。2.2.2复合地基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应审查复合地基是否按主体设计方提出的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值的控制要求设计,主体设计方有无会签认可,所依据的地质勘察报告及基础设计图纸是否是审查通过或认可的设计文件。2.2.3建筑幕墙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对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查和书面认可;专业公司除提供幕墙相关计算书及详图外,还应补充幕墙预埋件的计算书、布置及详图,若采用后置埋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第4.1.3条、4.2.4条、4.2.7条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12.2.6条、13.1.4条、13.2.3条要求执行。2.2.4设计深度图样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钢结构设计深度图样》有关内容及深度。2.3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见第3章,结构设计总说明内容见第4章。 3结构计算书3.1采用计算的结构计算书应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并核实其正确性,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图纸阶段说明及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所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其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符合工程实际,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结果输出应完整并整理成册。3.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实际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不得采用作废标准图。3.4荷载3.4.1设计采用的荷载是否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荷载取值是否有依据。3.4.2永久荷载结构自重标准值:常用材料及构件的自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附录A确定的自重标准值,未列入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结果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3.4.3楼面和屋面荷载1民用及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节、4.2节、附录B、附录C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二章执行。当业主有书面要求高于规定限值的应按业主要求执行;规范未列举的楼面活荷载值应由业主提供书面资料确定。同时,在设计说明中必须予以明确活荷载值要求。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房屋还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2屋面活荷载值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3节执行;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审查以下情况应予以重视:1)对于钢结构当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2.1条节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2条规定取0.3kN/m2,但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檩条及边跨刚架受荷面积超不过60m2,这时活荷载值仍按0.5kN/m2执行。同时要特别注意积水、积雪荷载对相关构件及结构的不利影响。2) 对上人的屋面,当作其他用途时,例如屋面兼做餐厅、兼做露天舞池等,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因其活荷载将超过2.0kN/m2,必须在设计中予以考虑。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8条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对于雨蓬和钢结构屋面应按溢流口、管距屋面高度来确定积水深度和荷载,对于其它钢筋砼屋面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4)对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3.0kN/m2,规范明确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的自重,因此,在屋面结构设计中必须考虑屋顶花园中上述材料自重产生的永久荷载的影响。3动力振动荷载:建筑结构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动力系数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6.2、4.6.3、5.3.1条执行。停车库活荷载值不再另乘动力系数。对于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有震动扰力的设备荷载,应作动力计算,确定振动动力荷载,并对振动设备进行消振、减振、隔振设计。隔振设计按《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相关规定执行。4人防荷载:见第五部分“防空地下室”。5屋面积灰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板)水平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4节、4.5节执行。6吊车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五章执行,该章及相关结构规范及计算手册中所指吊车在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及其行业标准中名称为叫“起重机”。在结构设计时,应由工艺设计人员提供吊车技术规格(包括工作级别),并指明该吊车在运行期内要求的荷载状态等级。7雪荷载: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6.1节、6.2节执行。鉴于近些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强降雪超过了50年记录,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雨夹雪、风雪、冰冻等恶劣气候天气,造成了雪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故建议对雪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按100年一遇取值,并特别注意积雪对相关构件及结构的不利影响。设计建筑结构屋面承重构件及主体结构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1)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2)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3)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垮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4) 对于多雪地区尚应考虑屋面温度、气温、风雪天气等因素对积雪分布的影响,屋面散发热量或气温升高使部分积雪融化,同时也使滑移更易发生,这类房屋在檐口处冻结为冰凌及冰块,并堵塞屋面排水,造成屋面渗漏及对结构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气温稍高时的雪中夹雨会使雪的密度加大、风雪天气会造成雪的堆积,从而对相关部位的相关构件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8风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7章执行,还应满足相关结构规范、规程要求。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它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由有关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1)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如对房屋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物),承载力设计时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基本风压W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图6.1.2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可按图中数值乘以系数1.2采用。3)高耸结构基本风压值不得小于0.35KN/m2,对于特别重要的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耸结构,其基本风压可取100年—遇的风压值。4)烟囱的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按100年—遇风压采用。5)实际工程中房屋和构筑物的体型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表7.3.1种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房屋高度大于200m的高层建筑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多栋或群集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6)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尚应进行风振响应分析。9温度作用:影响结构温度的主要因素有外界的气候因素、砼施工及使用过程水化热、房屋或构筑物使用要求或工艺因素,后者应由有关的标准或工程项目任务书规定,前二者应由计算确定。对温度作用比较敏感的结构(或构件)及按规范规定应进行温度作用计算的结构(或构件),应明确当地的气象、气温条件,明确施工及结构(或构件)合拢时的温度要求,以保证实际使用时的温差不超过设计计算所采用的温差。10偶然荷载:车辆在路面上或在车间内行驶时,对临近结构构件(墙或柱)有可能会发生撞击情况时,鉴于目前国家规范未对此做出规定,撞击力无法确定,故要求对此类建筑物和构件要采取可靠的防撞措施。11悬挂荷载:对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取用且不得低于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及相关建筑、设备、工艺等专业所提使用荷载的要求;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按静力计算后乘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取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5.3.1条执行。3.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 执行,若业主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68-2001第1.0.8条要求。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安全等级按GB50068-2001第1.0.8条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确定。3.6地震作用:3.6.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强制标准的规定,建筑场地类别是否符合勘察成果。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及其划分原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按GB50223-2008第3.0.2条执行;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GB50223-2008第3.0.3条执行。3.6.2建筑抗震设计参数1应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同时,对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对根据省及各市地震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也应该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规定执行。建筑场地类别按岩土勘察成果报告及GB50011-2010中第4.1.6条确定。同时应满足GB50011-2010第4.1.8条、第4.1.9条要求。3.7结构构件及节点3.7.1结构构件及节点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2.3条、第3.3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3.7.2结构构件构件及节点是否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要求,是否满足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7条、GB50010-2010第3.4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设计规定。3.7.3结构构件及节点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GB50010-2010第3.5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耐久性的设计规定。3.7.4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3.8施工图审查人员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认为有必要计算和提供的计算内容。3.9各结构体系的详细计算及要求见相关各章节。 4结构设计总说明4.1工程概况4.1.1建筑物结构型式、层数、层高、结构总高度及室外高差。4.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4.1.3正常使用和维护、正常施工、正常环境下结构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和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4.1.4设计的±0.000所相当的绝对标高值。4.1.5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单位。4.1.6基础型式。4.2设计依据4.2.1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设计要求中与结构有关的内容,技术论证纪要及其批准文件。4.2.2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逐项列出。4.2.3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注明名称、编号、勘察单位和日期。4.3自然条件及计算依据4.3.1基本风压。4.3.2基本雪压。4.3.3标准的最大冻土深度。4.3.4场地类别、场地土类型(含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红粘土、破碎带等不良地质)。4.3.5地下水的性质(腐蚀性、潜水、上层滞水)、埋深及变化幅度。4.3.6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与分组、抗震设防类别。4.3.7设计采用的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规范规定和业主及相关专业提供数据逐项列出。4.3.8自然条件的腐蚀性。4.4防空地下室说明人防类别等级与型式及人防工程荷载。4.5减振、隔振设计对有振源的建筑物及对振动有要求的精密仪器设备所采取的减振、隔振措施及设计。4.6抗爆结构设计确定抗爆设计中药物的名称、设计药量(TNT当量)、爆心位置和爆炸作用的性质(爆炸、爆燃等),说明受爆构件设防等级、抗爆结构类别、结构选型及采取的抗爆、抗震构造措施。4.7结构设计4.7.1地基与基础 1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论,表述地基分层及承载力特征值,说明报告建议的地基方案,特别是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案。2说明本设计的基础选型、采用材料、保护层与垫层高度,天然地基基础着重表达地基持力层情况、基础埋深,注明特征值和地基压缩模量。3对于压实土地基,应注明:未经检验查明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土,均不得作为工程地基持力层(含设备基础和沟、井等构筑物)。4需做变形计算时,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及其基础沉降控制要求及对地基沉降变形的观测要求。5采用桩基时,应说明桩基类型、安全等级、桩端持力层、桩身长度及断面尺寸、保护层厚度、桩身材料及强度等级,注明单桩承载极限值(或设计值),提出桩基检测要求、变形要求。6提出基抗开挖、验槽与回填(特别是深基坑回填)的技术要求:提出基坑应根据情况采取支护措施,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设计与施工。7对于需处理的地基应提出技术指标要求:承载力、沉降变形控制值及处理深度。8如果所设计的基础,在施工时有可能需要降低地下水位,则在施工图上必须注明:“施工单位须注意,在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因降低地下水位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及安全”。9有抗浮要求的应明确抗浮措施及要求。10说明设备基础应待设备到货或落实的基础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施工。11有腐蚀性环境的建筑物应提出防护措施。12注明关于地基基础对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内容。4.7.2上部主体结构选型及布置4.7.3楼盖体系。4.7.4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设置。4.7.5结构概念设计及加强部位。4.8结构计算1说明上部结构及基础计算采用的软件程序名称、编制单位、版本及适用性,计算结果的分析。2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等。4.9结构材料4.9.1结构材料强度设计值及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GB50003、GB50010、GB50017及GB50011第3.9.2条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9.2应注明关于建筑材料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4.9.3 注明钢筋(型钢)的品种、牌号、规格、强度等级,有的还应有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要求。4.9.4按结构部位和构件列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耐久性分类及要求,对有抗渗、防水、耐高温等特殊功能的混凝土提出强度等级和配比试验要求。4.9.5对混凝土添加剂,应按相应规范要求经配比试验后确定。4.9.6砌体结构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容重(孔隙率)、强度等级要求,并注明不同砌体部位砂浆的配比和强度等级。4.9.7对钢结构所用钢材提出要求。如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提出防腐蚀、防水做法及要求。4.9.8对钢材连接材料提出要求,如焊条、高强螺栓、螺母、垫圈、锚栓等。4.10结构措施和构造要求4.10.1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梁板式梁、柱的制图规则、构造要求,如见国标11G101的页号、节点号。若设计与标准图不符时,应明确具体的修改内容,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其修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4.10.2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图集,逐项列出;对预制构件(如工业厂房用),应按构件名称、编号、数量及节点号列表表示。4.10.3钢结构依据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设计图应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相关单位二次完成施工详图(即加工制作图)。4.10.4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说明钢筋锚固长度或抗震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或抗震搭接长度(如选用标准图已明确,则不再重列),钢筋保护层厚度(列表),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列表)。对接头百分率及方式提出要求,机械连接说明接头等级。4.10.5对某些重要部位的构造提出要求和图示,如悬挑梁上部纵向钢筋做法,屋面梁悬挑梁端做法,剪力墙、抗爆结构墙内钢筋搭接做法,不同状态下钢筋接头面积率等。4.10.6对墙、板上预留孔、洞及抗爆间室、剪力墙预埋套管提出措施、要求或进行图示。4.10.7说明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内的钢筋分布(设计图中未标注者),大跨度现浇板及平面凹凸角处的加强做法,悬挑板做法及楼层轻质隔墙、隔断下未设梁时板内钢筋加强做法。4.10.8说明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做法或进行图示,如梁上开洞做法,梁腹高大于450时两侧面对称配纵向腰筋做法,框支梁主筋和腰筋的锚固做法等。4.10.9说明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加强措施的做法或进行图示,如填充墙、围护墙与主体结构拉结等抗震措施,采用大型轻质材料砌块墙做法,砌体结构悬挑构件时采取的加强措施等。4.10.10提出基础构造的要求或进行图示。包括基础底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时的放阶要求,基础顶预留插筋要求,筏型基础底板在变截面处的做法等。4.10.11说明后浇带的做法及要求。 4.10.12拆模板及养护等其他要求。4.11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与验收规范及注意事项。4.12设计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集。4.13对建设单位提出使用、装修及维护注意事项。4.14钢结构设计总说明。当建筑物中有部分钢结构或全部为钢结构时,其设计总说明内容深度除上述应有部分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4.3条相关钢结构工程要求之外,还应注意说明以下内容:4.14.1工程概况:重点说明结构型式和功能。4.14.2基础数据:设计荷载标准值、抗震等级、设防分类、结构体系、安全等级。4.14.3采用材料:注明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文(标准)内容,含主要结构材料的名称、型号、性能、检测要求,达到和依据的标准;连接材料(焊条、焊丝、螺栓、高强螺栓及附件)的名称、型号、采用的依据性标准。必须满足GB50017-2003第1.0.5、3.3.3条、GB50018-2002第3.0.6条、GB50011-2010第3.9.2条第3款、CECS102:2002第8.1.4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4.14.4施工要求:注明焊缝的质量等级、焊接型式、方式及执行的标准、螺栓的拧紧要求等。4.14.5焊接接头和螺栓连接接头,用节点详图表示。4.14.6对钢结构的深化设计详图、制作、运输、安装、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4.14.7说明钢结构构件的除锈、防腐措施、安装后的涂装要求及防火处理和耐火等级及注明防腐年限及定期维护要求。4.14.8注明: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在安装完成后的受力结构上再行施焊、切割、打孔等。4.14.9注明钢结构对材料及施工强制性条文要求内容。4.15设计总说明应采用有效版本,应采用有针对本工程的内容,不得采用各项目、各结构类型通用的说明内容,与设计项目无关的内容应删改。4.16除以上内容外尚须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4节相关内容的规定。5地基与基础(含地基处理)5.1一般规定5.1.1地基与基础设计必须遵守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法规要求,不允许在无工程岩土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与基础的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内容不全或勘察资料不足时,设计单位应要求进行补勘。5.1.2 设计采用的地基参数应符合勘察成果,地基计算、地基处理、桩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GB50007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1.3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的类型、地基土质状况、地下水位情况、地基承载力以及可能的沉降量等因素,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以保证支承的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的沉降或倾斜,能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要求。同时,基础设计应使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致由于地基震害而造成破坏或过量的沉降及倾斜。5.1.4基础设计应了解邻近建筑物的基础状况、地下构筑物、人防、古墓、枯井及各项地下管道及设施的位置、标高等,采用的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案在施工及建筑物使用时不致对基础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要求不得影响的其它地下构筑物、人防地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5.1.5基础设计时,应考虑施工条件。5.1.6建筑物场地的选择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3.1条执行。5.1.7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执行。需进行地基处理的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相关行业及省标准执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洞区、地下采空区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1.8基础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进行,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基坑降水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和安全。同时还应注意降水的时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5.1.9水、土对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腐蚀分强、中、弱三个等级,对地基、基础和桩的防护措施依据腐蚀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5.1.10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基础结构防水分四级,各级防水的选用范围和防水设防要求应满足《地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章要求,地下构件防水构造细节按第4、5.章设计。5.1.11当多栋高楼和大片裙房地下无缝分开,建在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时,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带裙房的多塔建筑应进行各塔的协调作用变形分析。5.2基础选型5.2.1基础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高度、体型与功能要求、荷载大小和分布情况、上部结构类型、相邻建筑物基础情况、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以及地区抗震烈度等综合考虑,基础选型必须做到安全、经济、合理。5.2.2基础选型可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3.3节所确定的原则执行。5.2.3 当基础型式选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的做法时,防水板下宜铺设有一定厚度的易压缩材料如聚苯板,以减少柱基沉降对防水板的不利影响。易压缩材料的厚度可根据基础最终沉降值估计。防水板配筋应取下列荷载:向下竖向荷载包括地面做法、板自重和板面活荷载;向上竖向荷载包括水浮力、人防地板等效荷载(如无人防不计此项)减去地面做法和板自重(此时地面做法和板自重的分项系数取1.0;当停止降水时间不能保证地面做法已施工时,仅能考虑板自重影响)。5.2.4地基处理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5.2.5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桩基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正确。5.2.6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5.2.7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基坑支护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论证。5.2.8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10第4.4.5条的要求。5.2.9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基础选型应满足GB50011-2010第7.1.8条第5款要求。5.3地基和基础设计5.3.1地基基础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应符合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要求,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GB50007-2002第3.0.4条执行。5.3.2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平时荷载控制。5.3.3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5.3.4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2008第5.4.2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建筑桩基沉降变形是否满足JGJ94-2008第5.5.条及5.5.4条规定要求。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的桩配筋尚应满足GB50011-2010第4.4.5条要求。5.3.5筏形基础的设计是否满足GB50007-2002第8.4章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5条),其基础梁尚须满足GB50007-2002第8.4.13条规定;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7条),受剪承载力验算应按GB50007-2002第8.4.9条执行。5.3.6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5.3.7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2条、8.5.1 6条、8.5.17条、8.5.18条、8.5.19条及第8.4节等。5.3.8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5.3.9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5.3.10液化土和软土地基应满足GB50010-2010第4.3节相关要求。5.3.11地基处理是对地基的加固,处理后仍然是地基,设计应满足强度、稳定、变形等要求。审查地基处理时按以下要点审查:1设计依据是否齐全、正确,应包括:1)采用的规范、标准,岩土勘察报告。2)上部结构设计的要求和提供的数据,如上部荷载(各点的荷载或柱、墙底,特别是核心筒处反力)地基承载力、压缩模量、最大沉降量、平均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值等。2处理深度是否正确,是否与岩土勘察报告要求相符,处理范围(平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与上部荷载相对应。3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选用材料是否满足要求,特别是混凝土桩身强度验算及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要求。4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承载力的取值是否与上部结构要求相符,沉降计算是否满足上部结构设计要求。5计算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6经地基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7对水泥土桩、CFG桩、素混凝土桩等桩类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8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9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10检测要求、沉降观测要求等。11对于采用灰土桩处理地基时,特别是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要求消除部分湿陷性时,审查中除以上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1)是否能消除湿陷性。消除的湿陷量应满足《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6.1.1条要求及相关各条款的规定。2)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检测,指出检测要求及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应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3)注意地下水的埋深和变化幅度标高深度,有地下水时不应采用一般灰土桩处理方法。 12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筑采用地基处理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有无论证结论。并以此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13有条件时甲级勘察的地基基础尽量采用桩基础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级勘察的地基不宜采用复合地基: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600KPa;2)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3)复杂高层、超限高层建筑;4)场地位于抗震不利地段;5)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7)经验不足地区;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禁止采用的地区5.3.12地基基础的埋深应符合规范GB50007-2002第5.1条要求。对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5.3.13地基基础的设计及基础构造应符合有关地基基础的国家、行业、省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相关章节的要求。6、钢筋混凝土结构(含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带转换层的高层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多塔楼结构、异形柱结构等)6.1结构布置6.1.1 现浇钢筋砼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条、JGJ3-2010第3.3.1、7.1.8、10.1.3、11.1.2条的规定。房屋的适用高度超过规定,或适用高度虽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GB50011-2010及JGJ3-2010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的具体划分标准,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中的附录一。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1号部长令)对超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审查。6.1.2 多高层钢筋砼结构,宜使结构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均匀、对称,刚度和承载力均匀分布。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避免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 。对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应按GB50011-2010第3.4.4条的要求,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和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多层和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其上一层的75%。  根据GB50011-2010第3.4.1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尽可能避免采用倒摆形成的水塔形结构,避免采用鸡腿结构等不规则的建筑。当不能避免采用不规则的建筑时,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6.1.3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超过JGJ3-2010第3.3.2条的限值,当有少量超出时,除结构稳定,倾覆、变形和舒适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可对侧向位移的限制加严。计算高宽比时,结构平面宽度的计算方法:1一般情况下,按平面各水平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尺寸很小的局部突出的楼梯间、电梯间等宽度不予计入。2 L形平面的最小投影宽度,取相应直角三角形斜边的高度。3 对较为对称的平面凸出或凹进的平面,当凸出部分宽度或凹进部分宽度不大于总宽度的一半时,取B=3.46√I/A,其中I、A分别为对截面主轴的惯性矩和截面面积。结构的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至主体结构大屋顶的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的部分;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建议面积为2.5倍,刚度为2.0倍),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塔楼结构考虑。6.1.4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高层建筑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的位移比以及周期比应符合JGJ3-2010第3.4.5条的要求,对异形柱结构,应符合JGJ149-2006第3.2.5-1条的要求。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JGJ3-2010第3.7.3条规定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计算位移比时可采用刚性楼板假定。6.1.5 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当在两个建筑之间设置钢网架或钢桁架作为架空连廊时,还应符合连体结构的要求。6.1.6 在现有钢筋砼结构房屋上采用钢结构(包括轻钢结构)进行加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1 当加层的结构体系为钢结构时,由于现行抗震规范不包括此种结构形式,属超规范设计,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2 当仅屋盖部分采用钢结构,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仍为钢筋砼,则按GB50011-2010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设计。6.1.7 框架结构 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刚接的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尽量避免框架梁一端与框架柱连接,另一端支承在梁上的情况。2 按照JGJ3-2010第6.1.6条的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3 对多层钢筋砼框架房屋,如顶层因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柱顶与屋面结构铰接成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排架部分应采用设置支撑等有效抗侧力措施。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框—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考虑其它规范,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4 框架结构中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6.1.5条及GB50011-2010第3.7.4条及第13.3.4条、第13.3.5条中的有关要求;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 异形柱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7框架结构中的楼梯间,当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楼梯板起到斜支撑的作用,应参与抗震计算;当楼梯板滑动支撑于平台板时,可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6.1.8 高层剪力墙结构1 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它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剪力墙的数量应适量,过多会使结构抗侧力刚度过大,加大地震作用,增大地震效应,不经济也不合理。2短肢剪力墙: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当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占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50%时,为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简称短肢剪力墙结构。根据JGJ3-2010第7.1.8条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4~8的剪力墙。当各肢的肢长与截面厚度之比虽为4~8,但墙肢两侧均与刚度较大的连梁(跨高比≤2.5,hb≥400)与墙肢形成开洞剪力墙或有翼墙相连时(翼墙长度不小于8倍翼墙厚度),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当整个结构体系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JGJ3-2010第7.1.8条的要求。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JGJ3-2010第7.2.2条的要求。短肢剪力墙结构应设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宜在一字型剪力墙上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3 按照JGJ3-2010第7.1.2条的要求,剪力墙墙肢的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每段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剪力的40% 。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为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用跨高比>6的弱连梁连接,各墙段的高度与其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每个墙段宜设计成有连梁连接的双肢墙或多肢墙,以保证连梁的耗能作用。剪力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4 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的连接,计算按刚接考虑时,应考虑梁传给剪力墙的弯矩,验算剪力墙平面外承载力,当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的验算,并应符合JGJ3-2010第7.1.6条的要求。梁高≤2倍墙厚且≤400的较小的楼面梁与剪力墙平面外连接时,可按铰接考虑。5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连梁上,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较大地震时连梁不发生脆性破坏的措施,如在连梁内设置型钢等。跨高比≥5且承托较大楼面梁的连梁,应按框架梁设计;一端与剪力墙顺接的梁不应按连梁输入计算。当楼板次梁截面较小时(hb≤300)的梁支撑在连梁上时,次梁两端可按铰接处理。6 B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不应开角窗。抗震设计时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A级高度的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开角窗,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如:1) 剪力墙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200mm,角窗两侧墙肢沿全高设置与本工程抗震等级相同的约束边缘构件。暗柱长度不宜小于3倍墙厚且≥600mm。角窗部位两侧长度接近时,角窗下的梁按双悬挑梁考虑;长度不同时,按长度大的支承在长度小的悬挑梁考虑。2) 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宜适当加厚,不小于板跨的1/30及120mm,配筋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拉通受力筋。当建筑不允许设连接角窗两侧墙体的梁时,可设宽度不小于1m的暗梁,此处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3) 宜提高角窗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4) 尽量加大角窗梁的刚度并按抗扭构造设置箍筋及腰筋。计算时,取梁扭转刚度折减系数为1。5)角窗两侧墙肢长度hw,当为独立一字型墙肢时,除强度要求外尚应满足8倍墙厚及角窗悬挑长度1.5倍的较大值。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参照以上的抗震措施进行加强。6.1.9 多层剪力墙结构对高度不超过24m和层数不超过9层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其抗震等级应满足GB50011-2010第6.1.2条的要求,其结构设计可参照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2007年)第5.4节中的有关规定。6.1.10 框架—剪力墙结构1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GB50011-2010第6.1.5及JGJ3-2010第8.1.5条的要求,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布置原则是:均匀、分散、对称、周边。2 纵向剪力墙不宜布置在较长建筑物的两端,以减小温度应力。3 框架— 剪力墙结构中应有足够数量的剪力墙,使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部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介于20%~90%之间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及抗震等级按JGJ3-2010第8.1.3条执行。4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5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8.1.9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边梁形成周边框架,房屋的顶层及地下室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楼梯、电梯间等较大洞口的周边宜设框架梁或边梁。6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6.1.11 根据JGJ3-2010第10.1.2条的规定,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6.1.12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异形柱结构。1 根据JGJ3-2010第10.2.5条的规定,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上托剪力墙)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超过上述规定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其转换层位置不作限制。2 底部带转换层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2.9条、10.2.16条的要求。转换层上下主体结构的布置,应使水平转换结构传力直接,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要转换构件上,尽量避免多级转换。上下柱网确实无法对齐时,宜采用箱形转换。3 当结构中只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框支转换时,且其负荷面积占楼层面积范围很小时,可不必把整体结构作为框支转换结构,但其中的框支转换构件和转换柱的抗震等级、计算、构造,仍应符合框支转换构件的要求。4 底层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A.0.5、A.0.6条的要求。6.1.13 框架—核心筒结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9.1.5条、第9.1.7-1、2条、第9.1.8条、第9.2.1条,GB50011-2010第6.7.2-3条的要求。按照JGJ3-2010第9.2.3条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周边框架柱截面长边宜垂直于筒壁方向布置。核心筒外围有两周框架柱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如果内圈框架柱设计上以承受楼面竖向荷载为主,允许不设置框架梁,否则也应符合JGJ3-2010第9.2.3条的要求。为了提高结构体系的抗扭刚度,核心筒宜采用弱中心、强边角的布置方式。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6.1.14 连体结构1 连体结构的布置宜符合JGJ3-2010第10.5.1条的要求。2 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相近时,连接体宜采用刚性连接;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不同时,连接体与主体结构可采用刚性连接或非刚性连接,但采用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3 连接体结构较弱时(如连廊结构),可采用非刚性连接,如一端为铰支座另一端为滑动支座或两端都采用滑动支座,支座滑动量应符合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滑动支座宜采用从两侧结构伸出悬臂梁的做法,而不应采用连接体结构的梁搁置在两侧结构牛腿上的做法。4 应尽量减轻连接体结构的自重,优先采用钢结构。6.1.15 多塔楼结构1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6.3条的要求。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2 地下室连为整体、地上分为若干独立结构(塔楼)时及因某些原因(如上下层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楼板有过大的开洞、楼板标高相差较多等)将结构嵌固部位设在地下一层底板上时,可不按多塔楼结构对待,可不必遵守JGJ3-2010第10.6节的有关规定,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及地下一层底板应符合JGJ3-2010第3.6.3条的相关规定。6.1.16错层结构1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4.1、10.4.2条要求。2楼板错层处宜用同一钢筋混凝土梁将两侧楼板连成整体,此时梁腹水平截面宜满足因错层产生水平剪力的要求,必要时可将截面加腋,以传递错层处水平剪力。6.1.17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GB50010-2010第3.2.3条及GB50011-2010第3.5.5条的要求。2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3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尚应遵守GB50010-2010第3.1.6、3.2.4、3.5.8条相关要求。6.1.18钢筋代换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等要求。6.1.19 砼结构中的填充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以减轻结构自重。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3.7.3、3.7.4及13.3.4条、JGJ3-2010第6.1.5条的要求且应注意填充墙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在结构平面布置中宜均匀、对称,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造成的扭转,避免上下层刚度差异过大。6.2结构计算6.2.1  结构的分析模型、计算简图应能较准确的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应对使用的计算软件进行考核和验证,软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应对计算结果分析、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构件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结构整体计算分析时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6.2.2 抗震设防标准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防标准,应符合GB50023-2008第3.0.3、GB50011-2010第3.3.2、3.3.3条及JGJ3-2010第3.9.1、3.9.2、3.9.3、3.9.7、4.3.1条的要求。其中:1) 对商业建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1.人员密集,一个区段人流达到5000人以上;2.建筑面积约17000㎡或营业面积≥7000㎡;3.多层建筑。2) 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的宿舍和食堂,其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3)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4)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5)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 计算地震作用时,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3 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1;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2。表1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建筑类型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地震烈度(加速度)6(0.05g)7(0.10g)7(0.15g)8(0.20g)8(0.30g)9(0.40g)甲、乙类Ⅰ~Ⅳ788999+丙类Ⅰ~Ⅳ677889丁类Ⅰ~Ⅳ67-7-8-8-9-表2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建筑类别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地震设防烈度(加速度)6(0.05g)7(0.10g)7(0.15g)8(0.20g)8(0.30g)9(0.40g)甲、乙类Ⅰ677889Ⅱ788999+Ⅲ、Ⅳ788+99+9+丙类Ⅰ666778Ⅱ677889Ⅲ、Ⅳ678899丁类Ⅰ666778 Ⅱ67-7-8-8-9-Ⅲ、Ⅳ67-8-8-9-9-注:1、8+、9+表示比8、9度适当提高而不是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9度时需要专门研究。2、7-、8-、9-表示可以比7、8、9度的适当降低而不是降低一度的抗震措施。例如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将部分构造措施按降低一个等级考虑,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减少一至二层(视具体要求)在GB50011-2010表7.3.1或表7.4.1中查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要求。3、“抗震措施”是除了地震作用计算和构件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总体布置、结构选型、地基抗液化措施、考虑概念设计对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等)的调整,以及各种抗震构造措施。4、“抗震构造措施”是指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如构件尺寸、高厚比、轴压比、长细比、纵筋配筋率、箍筋配箍率、钢筋直径、间距等构造和连接要求等。5、甲、乙类建筑及Ⅲ、Ⅳ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丙类建筑按表1、2确定抗震措施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6.2.3 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具体可详GB50010-2010第3.1.5条的规定。6.2.4 高层建筑结构的风荷载应按JGJ3-2010第4.2.2条规定取值。6.2.5 地震作用1 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第GB50011-2010第5.1.1条、JGJ3-2010第4.3.1、4.3.2条、JGJ149-2006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对非高层建筑及A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4、B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计算结构的内力和配筋时,应考虑单向地震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分别作用时的不利情况。2 需进行结构抗震验算的结构,其设防烈度范围应符合GB50011-2010第5.1.6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异形柱结构及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3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3.3.2条、GB50011-2010第5.4.2条、JGJ3-2010第3.8.1条的要求;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照GB50011-2010第5.4.1条、JGJ3-2010第5.6.1、5.6.2、5.6.3条确定;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GB50011-2010第5.1.3条、JGJ3-2010第5.6.2条、第5.6.4条确定。4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GB50011-2010第5.1.4条确定。当建筑物所在场地进行了区域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时,在小震作用下,可分别取规范和“安评” 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取二者计算所得到的结构底部剪力较大者的楼层水平地震力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中震和大震作用则应按规范提供的地震动参数取值,包括反应谱和加速度峰值。5 抗震验算时的剪重比应符合GB50011-2010第5.2.5条的要求。剪重比小于第5.2.5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当不满足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楼层数不超过总楼层数的10%时,可采用地震作用增大系数或修改自振周期折减系数的方法;如大于10%时,说明结构整体刚度偏小,宜调整结构总体布置,增加结构刚度;如果部分楼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存在软弱层,也应对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如增加这些软弱层的抗侧刚度。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因地下室地震作用是明显衰减的,因而一般不要求核算地下室层的剪重比。6.2.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按JGJ3-2010第4.3.16条、第4.3.17条、JGJ149-2006第4.3.6条的规定,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6.2.7 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应(宜)符合GB50011-2010第5.5.1条、JGJ3-2010第3.7.3条、JGJ149-2006第4.4.1条的要求;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GB50011-2010第5.5.5条、JGJ3-2010第3.7.5条、JGJ149-2006第4.4.3条的要求。同时应注意,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秒。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建筑还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限值应符合JGJ3-2010第3.7.6条的规定。高层建筑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6.2.8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JGJ3-2010第5.4.4条的规定。6.2.9 按照JGJ3-2010第5.1.12及GB50011-2010第3.6.6条的要求,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按JGJ3-2010第5.3.5条要求,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竖向收进结构(含多塔楼结构)应选用合适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等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宜对其局部进行更细致的补充计算分析。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应符合JGJ3-2010第5.1.13条的要求。抗震设防时,下列高层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JGJ3-2010第4.3.4条、第5.1.13条)。1 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或JGJ3-2010第3.7.4条规定的情况。2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6.2.10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4条、JGJ3-2010第3.6.3条、第3.9.5条、第5.3.7条的要求,地下室为一层时,满足上述要求也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计算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比时,可采用剪切刚度比,按JGJ3-2010中附录E.0.1-1式计算。 当高层塔楼部分带有大底盘地下室时,计算地下室楼层侧向刚度可考虑塔楼范围以外不超过3跨及不大于20m范围内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贡献。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不应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地下室层高的1/3时,不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6.2.11 钢筋砼楼盖1 砼板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9.1.1条的规定,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满足GB50010-2010第8.5.1条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异形板应选择符合板实际受力情况的软件计算。异形板的阳角处应设放射筋。2 板的边支座为砖墙或扭转刚度较小的梁时,应按简支支座计算;板的边支座为砼墙或扭转刚度很大的梁,当砼墙的抗弯刚度或梁的扭转刚度接近或达到板的抗弯刚度的5倍及以上时,可按固定支座计算,计算出的固端弯矩应传给支承板的墙或梁,并对墙的平面外受弯或梁的扭转进行验算。板与悬挑板相连时,只有悬挑板的悬挑弯矩接近或等于相连板的固端弯矩时,才可按固定支座计算,挑出板的跨度较小时,宜按简支计算。当板边支座支承构件刚度与板的刚度相近时,宜按弹性支承计算。3 大跨或跨高比大的板,应验算板的挠度和裂缝。4 高层建筑结构中的楼板厚度、配筋率应符合JGJ3-2010第3.6.3、3.6.4条的要求。6.2.12 框架结构1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布置少量的剪力墙时,按GB50011-2010第6.1.3条,JGJ3-2010第8.1.3条,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80%时,仍属框架结构的范畴。框架结构按不计入剪力墙作用的纯框架结构和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分别计算,取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结果配筋,抗震等级同框架的抗震等级。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时,可按JGJ3-2010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2 框架柱的配筋一般应考虑双向偏心,结构接近单向受力时,宜按单偏心受压计算,按双偏压复核。3 当框架梁纵筋排数较多时,须注意输入的保护层厚度是否偏小,使实际梁的有效高度小于计算输入的有效高度,应对配筋结果进行复核。4框架结构中,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对框架节点,梁柱中心线不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柱中线与梁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6.2.13 异形柱1 异形柱的双偏压计算,应符合JGJ149-2006第5.1.2条的要求。2 根据JGJ149-2006第5.3.1条,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3 当采用的软件计算不符合JGJ149-2006中的条文规定(如第3.2.5-2、5.1.4、5.1.5、5.3.2、5.3.3、5.3.5条等)时,应另行校核。4 用目前的SATWE、TAT等软件算出的受力钢筋与JGJ149-2006的规定不同(偏小),需另行调整。6.2.14 剪力墙结构1 墙肢截面形式的界定(用于配筋计算)墙肢截面高度与墙肢宽度之比:≤4时为柱,4>第6.2.1、6.2.2条的要求。6.3.2 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钢筋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GB50010-2010第8.3、8.4节的要求。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的适用部位详表三。 表三连接适用部位表连接方式适用部位机械连接或焊接1框支梁2框支柱3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4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及剪力墙的边缘构件5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底部及剪力墙底部构造加强部位的边缘构件绑扎搭接1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2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除底部以外的其它部位3、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4、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非底部构造加强部位的边缘构件及四级剪力墙的边缘构件注:1表中采用绑扎搭接的部位也可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2剪力墙底部构造加强部位为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6.3.3 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10第8.2.1、8.2.2、8.2.3条的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防火要求。6.3.4 钢筋砼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2010第8.1.1条、JGJ3-2010第3.4.12条的要求,如有超出时,应有可靠措施。可采取的措施,见GB50010-2010第8.1.3条、JGJ3-2010第3.4.13条。6.3.5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设置。6.3.6 抗震等级1 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要点>第6.2.2条表1和表2。2 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10第6.1.2条、6.1.3条、JGJ3-2010第3.9.3、3.9.4、3.9.5、3.9.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10第11.1.3条确定。3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一般指相邻主楼三跨且不小于20m)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主楼相关范围或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4 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5 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与主楼相连的3跨或不小于20m范围内的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1) 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2) 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3) 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6 GB50011-2010表6.1.2、JGJ3-2010表3.9.3、3.9.4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对任一结构类型都有可能出现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过GB50011-2010表6.1.1规定的适用的最大高度,不能由GB50011-2010表6.1.2确定其抗震等级。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即“内力调整不提高”,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一级”,大体与JGJ3-2010特一级的抗震构造措施相当。7 按照GB50011-2010第3.3.3条、JGJ3-2010第3.9.7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多层(高层建筑)宜(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1的有关规定。8 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6.3.7 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框架柱、框架梁、框支柱、筒体、剪力墙,连梁其构造应符合JGJ3-2010第3.10节的要求。6.3.8 框架结构:1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梁端受拉纵筋最小配筋率、梁受压区高度与梁有效高度的比值、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梁箍筋加密区的要求,应符合GB50011-2010第6.3.3条、JGJ3-2010第6.3.2条的规定;框架梁受拉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10第11.3.6-1条及JGJ3-2010第6.3.2条的规定。当出现大小跨相连和长悬臂的时侯,如果仅在支座处标注一次配筋,很可能造成小跨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0%后箍筋没有增大一级、跨中配筋与支座配筋之比小于0.3或0.5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在支座两侧进行原位标注配筋,将大跨的部分配筋锚入框架柱内或者将小跨的箍筋直径增大一级也可增加小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和跨中配筋;当框架梁的梁高小于400mm 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四分之一梁高;当框架梁的受力纵筋采用直径为12的钢筋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8d或6d的要求。宽扁梁当SB=100时,应注意非加密区箍筋是否满足沿全长的面积配箍率的要求。2 框架柱:1)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宜超过GB50011-2010第6.3.6条、JGJ3-2010第6.4.2条、JGJ149-2006第6.2.2条的限值。2) 柱纵向纵筋的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在加密区的构造要求,应满足GB50011-2010第6.3.7、6.3.9、6.3.10条;JGJ3-2010第6.4.3、6.4.6、6.4.7、6.4.10条;JGJ149-2006第6.2.5、6.2.9、6.2.10、6.2.12条的要求。采用目前的SATWE、TAT程序计算异形柱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程序计算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时,包括固定钢筋和分布钢筋,而JGJ149-2006第6.2.5条规定的最小配筋率仅包括固定位置的钢筋。程序目前暂没有执行JGJ149-2006第6.2.5条中“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建于Ⅳ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增加0.1%”的要求。由于程序输出结果没有体现JGJ149-2006第6.2.5条的要求,因此均需另行核算。3) 剪跨比不大于2及因填充墙设置或楼梯平台梁、雨蓬梁的设置,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沿柱全高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见GB50011-2010第6.3.9-3条3款。此时的1.2%和1.5%为构造要求不受钢筋种类的影响,不能进行等强代换。一级抗震时,沿柱全高箍筋间距还不应大于6倍纵筋直径。对剪跨比小于1.5或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3的超短柱,按JGJ3-2010第6.4.2条注3,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超短柱,无法避免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控制轴压比,轴压比限值至少比规范规定限值降低0.1;采用性能好的箍筋,如井字复合箍、复合螺旋箍、连续复合箍筋等,体积配箍率应高于对短柱的要求;在框架柱中增加芯柱或型钢;加斜向X形交叉筋承担剪力等。4)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框架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沿全柱段箍筋加密;错层结构,错层处的框架柱沿全柱段箍筋加密;与连体结构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的箍筋应全柱段加密;塔楼中与裙房相连的外围柱,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5)柱的纵筋不得与箍筋、拉筋和预埋件焊接。6)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外,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4-3条的要求。7)现浇框架柱纵筋应插入基础内,插筋下端宜做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下。当柱为轴心受压、小偏心受压且基础高度≥1200mm及柱为大偏心受压且基础高度≥1400mm时,可将四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钢筋锚入基础顶面以下Lae即可。6.3.9 剪力墙结构 1 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JGJ3-2010第7.2.2条的要求。非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也需符合上述要求。2 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0条、JGJ3-2010第7.1.4条的要求,二者计算结果不同时,取大值。多层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有地下室时,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范围向下延伸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按底部加强部位对待。2) 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3) 基础顶部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宜向下延伸至基础顶。3 剪力墙竖向、横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应符合GB50011-2010第6.4.3条、JGJ3-2010第7.2.17条的要求。4 连梁1)连梁纵筋的锚固长度、箍筋的构造、顶层连梁纵筋伸入墙体范围内的构造箍筋、连梁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7.2.27条的要求。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当仅用墙体水平分布筋作为连梁的腰筋时,应注意核算梁两侧腰筋的面积配筋率是否满足0.3%的要求。如200mm厚的抗震墙配筋为ø8@200时腰筋的配筋率为0.2515%不满足0.3%的要求,可将梁两侧的腰筋改为ø10@200或另加附加ø8@200腰筋。2)连梁上下边缘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且配筋不宜小于2Ф12。高层建筑中的连梁,跨高比(L/hb)≤1.5的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JGJ3-2010第7.2.24条要求。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ρsmax)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宜符合JGJ3-2010第7.2.25条的要求。5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3~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6 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对照JGJ3-2010图7.2.15,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在阴影区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拉筋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计算,但不应大于总体积配箍率的30%;在非阴影区的底部加强部位可采用箍筋、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相结合的方式,在低烈度区(6度)的其它部位,可采用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但转角处宜采用箍筋。≥7度时,应设封闭箍筋。计算剪力墙边缘构件或框架柱的体积配箍率时,根据GB50010-2010第6.6.3 条,砼的体积是箍筋内核心砼的体积,砼核心面积取箍筋内表面范围的面积Acor。7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可随剪力墙轴压比的减小而降低。对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剪力墙当轴压比小于GB50011-2010表6.4.5-1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1,一级(7、8度)为0.2,二、三级为(0.3)],应设置边缘构件,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取0.1,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特一级和一级)或150mm(二级),约束边缘构件阴影范围内的纵向钢筋仍应符合JGJ3-2010第7.2.15-2条的要求;高层剪力墙的轴压比等于或接近JGJ3-2010表7.2.13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4,一级(6、7、8度)为0.5,二、三级为0.6],箍筋配箍特征值对一、二级取0.2(特一级取0.24);轴压比在GB50011-2010表6.4.5-1限值和JGJ3-2010表7.2.14限值之间时,箍筋配箍特征值可按轴压比大小在0.1和0.2(特一级为0.24)之间插值。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高度应符合JGJ3-2010第7.2.14条的要求。8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当首层抗震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时,地下一层的抗震墙也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9剪力墙竖筋在基础内锚固,除定位钢筋外,其余钢筋满足锚固长度即可。6.3.10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筋的配筋率、拉筋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6.5.2条、JGJ3-2010第8.2.1条的要求。2 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符合JGJ3-2010第8.2.2-3条的要求。3 剪力墙的边框柱,应符合框架柱的构造配筋规定,抗震等级与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相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剪力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4 当框架与剪力墙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的丙类建筑,框架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连梁跨高比不小于5,按框架梁输入计算,其抗震等级可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5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6.6.4、JGJ3-2010第8.2.3-3、8.2.4条的要求。6板柱结构体系中,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除暗梁范围不应开洞外,柱上板带相交区域内尽量不开洞;一个柱上板带与一个跨中板带共有区域内也不宜开较大的洞。6.3.11 带转换层的结构:1 抗震等级: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JGJ3-2010第3.9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根据JGJ3-2010第10.2.6条,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JGJ3-2010表3.9.3、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对8度设防的A级高度乙类建筑,高度≤80m,转换层在3层,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在表3.9.3中没有9度抗震等级的规定,对此,框支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抗震等级取特一级,并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上部剪力墙抗震等级取一级。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0条、JGJ3-2010第10.2.2条的规定,当得出结果不同时,应取较大值。3 框支层在地下室顶板,框支结构在地下室,当结构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地下一层的框支柱和转换构件仍应执行JGJ3-2010的有关规定;地下一层以下的框支柱的轴压比可按普通框架柱对待,但其截面、砼强度等级和配筋不宜小于其上面对应的柱。4 转换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纵筋的拉通、腰筋的设置、支座处箍筋加密及最小面积配箍率,应满足JGJ3-2010第10.2.7条的要求;转换梁的构造还应符合JGJ3-2010第10.2.8条的规定。5 托柱转换梁的构造,应符合JGJ3-2010第10.2.8-2、4、5条的有关要求;当托柱梁与柱形成空腹桁架的受力状态,托柱梁受拉力时,其纵筋和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2.7-3条的要求,托柱转换梁还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要求。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中的托柱转换梁,其构造应满足JGJ149-2006第A.0.7、A.0.8、A.0.9、A.0.10条的要求。托柱梁在托柱处无与之垂直方向的梁时,宜设置次梁或拉梁,以平衡柱根弯矩,保证托柱梁的剪扭承载力。6 转换柱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设置的要求,应符合JGJ3-2010第10.2.10条要求;转换柱的构造还应(宜)符合JGJ3-2010第10.2.11-7、8、9条的要求。7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分布筋,应符合JGJ3-2010第10.2.19条的要求。8 转换层楼板应符合JGJ3-2010第10.2.23、10.2.13条的要求。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9 转换层以下带端柱(边框柱)的剪力墙,与之重合的框架梁或框支梁应在墙内拉通,或至少设暗梁。当落地剪力墙的端柱同时承托转换构件时,其有关内力调整可不按框支柱的规定执行,但有关构造要求应符合框支柱的规定。6.3.12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加密、轴压比限值,应符合JGJ3-2010第10.3.3条的要求。6.3.13 错层结构1错层结构属平面不规则结构,错层附近竖向抗侧力结构受力复杂,产生应力集中部位。框架结构错层时将产生许多短柱与长柱混合的不规则体系,对抗震十分不利。高层建筑尽可能不采用错层结构。7度和8度设防的错层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时,不应大于80m和60m。2错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一般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局部错层部位,错层处的框架柱、剪力墙应符合JGJ3-2010第10.4.4、10.4.6条的要求。多层建筑可参照执行。 6.3.14 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其抗震等级应按JGJ3-2010第10.5.6条采用。6.3.15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满足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GB50011-2010第6.7.2条、JGJ3-2010第9.1.7条的要求。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JGJ3-2010第9.3.7条的要求。6.3.16 多塔楼结构,其楼板应满足JGJ3-2010第10.6.2条要求,柱、剪力墙配筋应满足JGJ3-2010第10.6.3-3、10.6.5条要求。7混合结构7.1一般规定7.1.1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2条规定;高宽比限值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3条规定;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7.3条的有关规定,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7.5条的有关规定。7.1.2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砼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8.1.4条的规定。7.1.3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保证筒体的延性可采取下列措施:1通过增加墙厚控制剪力墙的剪应力水平;2剪力墙配置多层钢筋;3剪力墙的端部设置型钢柱,四周配以纵向钢筋及箍筋形成暗柱;4连梁采用斜向配筋方式;5在连梁中设置水平缝;6保证核心筒角部的完整性;7核心筒的开洞尽量对称均匀。7.1.4对型钢混凝土构件,实际设计一般先确定型钢尺寸,然后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整体计算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刚度叠加的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将型钢折算成混凝土后进行计算,再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7.1.5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在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前提下,宜考虑主钢梁与砼楼板的共同作用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3.1条执行。弹塑性分析时,可不考虑楼板与梁的共同作用。 7.1.6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桁架上下弦杆的轴向变形。7.1.7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核心筒混凝土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7.1.8当混凝土核心筒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混凝土核心筒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注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注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7.1.9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7.1.10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算和构件设计时,阻尼比可取为0.02~0.04.7.1.1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4条执行。7.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99-98进行设计;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范》JGJ138进行设计。7.1.13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7条执行。7.2结构布置7.2.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4节、第3.5节的有关规定。7.2.2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减少构件的规格,有利于制作和施工。7.2.3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1沿竖向结构的刚度和抗侧移承载力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由下至上逐渐减小,不突变。2当框架柱的上部和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3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4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应延伸至基础。7.2.4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米 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米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2.5型钢柱的设置可放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核心筒的四角及核心筒墙的大开口两侧,一般剪力墙中以设置型钢柱为好,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核心筒的四角因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能使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剪力墙在高度的1/8范围内,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7.2.6钢框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中,混凝土墙体可采用现浇剪力墙、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或者带竖缝剪力墙。且宜优先采用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7.2.7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钢框架平面内的梁柱宜采用刚性连接,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如核心筒中设置型钢时,宜采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刚接,当核心筒中无型钢柱时,可采用铰接。加强层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宜采用刚接。外框架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外框架的刚度及抵抗水平作用的能力。7.2.8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强轴方向布置在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并宜采用高强度钢材。7.2.9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以较少结构的侧移,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核心筒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7.2.10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应力薄板加现浇层或一般现浇混凝土楼板,楼板与钢梁应有可靠连接。7.2.11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设置刚性水平支撑,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加强措施。7.2.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砼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4条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7.3型钢砼的构件的构造要求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4节规定执行。7.4对于钢管混凝土,钢管混凝土组合截面,按照《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90及《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13(J)/T84-2009计算及设计。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8.1 结构布置8.1.1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层数、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10第 7.1.2、第7.1.4、7.1.5条的规定;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小于1.0m;对多孔砖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5.1.5条的规定;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GB50011-2010第七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8.1.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总高度限值以及抗震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10第7.1.2和7.1.5条的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八度(0.3g)的丙类建筑。8.1.3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层数的计算。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不论是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和受压计算时均应当作一层,并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1 对带半地下室的砌体承重结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可不作为一层考虑,建筑物的总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1) 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地下室层高的1/2,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地下室层所开窗洞处均有窗井墙,且每道横墙均延伸到室外窗井处,与周围挡土墙连成整体。2) 自室外地坪至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1.5m,室外地坪至地下室顶板上皮的高度不大于0.9m,开窗的宽度不大于0.6m和开间尺寸的1/5,窗高不大于0.4m。如地下室用隔墙将一个开间分为两个开间时,这两个开间开窗的宽度之和不大于0.6m和开间总尺寸的1/5,且两个窗外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地面以上对应位置楼层的开窗宽度。 2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的计算。一般情况,总高度应计算到阁楼层山尖墙的1/2标高处,同时应将阁楼层当作一层计算。1) 坡屋面无吊顶或有轻质材料吊顶,无使用功能,坡屋顶可不作为一层,但总高度应算到山墙尖的1/2高度处。2) 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地面为刚性地面或木楼盖,有使用功能,阁楼层作为储藏或居住之用时,最低处高度在1.8m以上时应算一层,总高度仍算至山墙尖1/2高度处;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但算至山墙尖1/2处的高度超过3.0m时也应算一层。3) 坡屋面有局部突出的阁楼层,其面积小于30%顶层面积,且阁楼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时,可以不算一层,高度也不计入总高度内。此阁楼层作为房屋的局部突出构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按GB50011-2010第5.2.4条将局部阁楼层作为荷载,并乘以增大系数3.0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此增大部分不往下传递。 4) 当局部突出阁楼层的面积大于30%顶层面积时,应看作与整层面积相同,按上述第(2)款规定处理。3 横墙较少指全部楼层均符合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此时应按照GB50011第7.1.2-2条的规定,总高度比表7.1.2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当仅个别房屋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可根据大开间房屋的数量、位置、开间大小等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要求降低层数。4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指同一楼层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房屋的层数应比GB50011-2010第7.1.2条减少2层。8.1.4多层砌体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纵横墙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7条-2的要求。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1 当建筑设计造成墙体上下不连续,如带跃层的住宅,不应出现连续多开间上下不连续的情况。个别墙体不能上下对齐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增加并加强构造柱、适当加厚楼板厚度、设置托墙梁等。当托墙梁按墙梁设计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7.3.12条及第7.3节的其他要求。2 多层砌体房屋应至少有一道基本贯通的内纵墙,平面上如有错位不宜大于700mm,每段纵墙的高长比不应超过相应烈度的房屋高宽比的限值,并在较窄墙段增设构造柱。个别小墙段墙长不应小于层高的1/4和800mm,并不应有单片的承重墙,如有应加翼墙。8.1.5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个别楼层超高时,应于该楼层沿承重墙长每隔不大于2m增设构造柱。当使用功能(学校的教学楼)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约束砌体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可参见GB50011-2010第7.3.14条、第7.5.4条、第7.5.5条等。8.1.6抗震设防地区,房屋有错层时,相邻楼板高差一般不应超过500mm。错层不超过梁高或500mm时,错层部分的圈梁或大梁应采取抗扭措施;错层超过500mm时,应将两侧楼盖质量作为两个质点,层数应按二层进行抗震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当相邻楼板高差≥500mm但不超过1/4层高且不大于800mm时,错层交界处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在墙中增设构造柱。高差超过1/4层高或800mm时,宜按GB50011-2010第7.1.7条设置防震缝。8.1.7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GB50011-2010表7.1.6的要求。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外墙尽端指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8.1.8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抗震墙的设置、底部结构层刚度比以及抗震墙基础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8条的要求。 8.1.9 墙梁(由钢筋砼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构件)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要求,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条要求。8.2 结构计算8.2.1 砌体的受压计算、梁端砌体的局部承压计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5.1.1条和第5.2.4条、5.2.5条的要求,受压和局部受压计算时应去掉构造柱。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3.2.1条、JGJ137-2001第3.0.2条的规定取值;砌体的轴心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3.2.2条、JGJ137-2001第3.0.3条的规定取值。1 对GB50003-2001第3.2.3条及JGJ137-2001第3.0.4条中所示各种情况的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或提高系数。2 对门窗洞边的小墙垛以及墙体开洞较多(如楼梯间各专业开洞集中处)削弱墙体截面时,应注意验算受压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3 验算教学楼等横墙较少多层砌体房屋纵墙窗间墙,当计算软件未考虑梁端反力的偏心影响时,应补充偏心受压的验算。4 偏心受压砌体,当e<0.6y(任意形状截面)或e<0.3h(矩形截面)时,才可用式(5.1.1)计算受压构件的承载力。8.2.2 多层砌体房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验算结果应符合GB50011-2010第5.4.2条的要求。8.2.3 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的验算,抗倾覆验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1条要求。8.2.4 梁跨度大于9m的墙承重多层房屋,宜按GB50003-2001第4.2.5-4条考虑梁端局部嵌固对墙体产生的弯矩影响。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意味着,在支撑部位仅仅设置构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的验算。可采用梁下设受力柱,柱下设混凝土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柱垫,柱的受力钢筋按受拉锚入混凝土基础内。8.2.5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宽比不符合GB50011-2010第7.1.4条的要求时,应验算整体受弯承载力。8.2.6 屋顶女儿墙较高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地震作用可按GB50011-2010第13.2.3条计算。悬臂高度较高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可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及配筋应由计算确定。 8.2.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GB50011-2010第7.2.4条进行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力,应按GB50011-2010第7.2.5-1条、GB50003-2001第10.5.5条进行调整。8.2.8 托墙梁的计算。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则应满足GB50011-2010第7.2.5-2和GB50003-2001第10.5.6条的要求,托梁的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分别为1.10、1.05和1.00。2 折减荷载法:为简化计算并从偏于安全考虑,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3范围内开一个洞口的情况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弯矩,四层以下的荷载全部计入组合,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取不小于四层的数值计入组合;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墙梁在过渡层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洞口时,荷载不折减。3 《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第793页提供的方法,也是一种折减荷载法。8.2.9 托墙次梁的计算1 托墙次梁可以参照托墙梁考虑墙体与托梁的共同工作,也可不考虑共同作用,按全部荷载计算,由设计者自定。2 按照GB50011-2010第3.4.3-2条第1款,考虑墙体传给托墙次梁地震内力的放大。3 托墙梁按两端弹性支承考虑,计算出的梁两端竖向反力和弯矩,应作为集中力集中扭矩传给支承托墙次梁的托墙主梁。8.3构造8.3.1 砌体材料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1、6.2.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3.9.2-1条的要求。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GB50003-2001第3.1.1条、JGJ137-2001第3.0.1条的规定采用。8.3.2 圈梁的设置应符合GB50003-2001第7.1.2、7.1.3条或JGJ137-2001第4.5.1条(多孔砖砌体时)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圈梁的设置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7.3.3条要求,对多孔砖砌体,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5.3.5、5.3.6条的要求。带走廊的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当屋顶横墙间距超过4.5m时,走廊处应每隔不大于4.5m增设圈梁、拉梁或拉筋,并与进深梁的钢筋搭接。8.3.3 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3.1条及JGJ137-2001第5.3.1条的要求。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必须设置构造柱。8.3.4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设置,除按增加二层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外,所有外墙交接部位及纵横墙交接部位均应设构造柱,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240或190×240,中柱配筋不小于414,边角柱不小于4 16。设防烈度为7、8度时,纵墙上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4.2m,横墙中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层高,构造柱沿柱全高箍筋取φ6@100,楼梯间构造柱,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8.3.5横墙较少的带单面走廊或外廊式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以后的层数设置构造柱,对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1 封闭的单面走廊,走廊的外纵墙按与内纵墙的对应部位设置构造柱,并用拉梁连接。2 开敞式外廊并在外廊外侧设承重柱时,外廊内侧纵墙按增加一层设置构造柱,走廊外侧承重柱用拉梁与纵墙连接。3 开敞式外廊不设柱时,悬挑式外廊房屋的构造柱与一般多层砌体房屋相同,不再按增加一层计算层数。8.3.6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GB50011-2010第7.3.2条的要求。柱纵筋保护层厚度,室内正常环境取25mm;构造柱与墙体不接触的部位,在二a,二b类环境中取35mm;与墙体接触处,不分环境类别均取25mm;当面层为水泥砂浆时,可减小5mm。墙体受压考虑了构造柱的共同作用,并按GB50003-2001式(8.2.7-1、2)按组合砖墙计算受压承载力才能符合承载力要求时,则墙体、构造柱、圈梁等构造应符合该规范第8.2.8条的要求,构造柱的厚度不应小于墙厚,构造柱和圈梁的纵筋按受拉钢筋锚固。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8.3.7楼梯间是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薄弱部位,应按GB50011-2010第7.3.1及7.3.8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多层多孔砖砌体房屋,应符合JGJ137-2001第5.3.10条的要求。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250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楼梯间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250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楼梯间设在房屋尽端或房屋转角处,可在楼梯间四周的墙体设水平钢筋,在水平方向交圈(遇洞口断开),6、7度每隔500mm、8度时每隔300mm设一道,从底层到顶层均设置,并加大楼板标高处圈梁的尺寸和楼梯间构造柱的尺寸和配筋。8.3.8  多层砌体房屋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楼屋盖中楼板、屋面板的支承长度及与墙或圈梁的拉结,应符合GB50011-2010第7.3.5条或JGJ137-2001第5.3.7条的要求。8.3.9 挑梁的受力钢筋及挑梁埋入砌体的长度,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6条的要求。8.3.10 墙梁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等,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条的要求。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圈梁设置,还应符合该规范第7.1.3条的要求。墙梁的材料,梁上砌体及托梁的构造,应满足该规范第7.3.12条的要求。未考虑梁与墙体组合作用的托墙梁和墙体,可参照第7.3.12条的要求加强。8.3.11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按JGJ137-2001第5.3.4条的规定与承重墙体或柱拉结。8.3.12屋架和梁下在支承面下设置梁垫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4条或JGJ137-2001第4.4.1条的规定(多孔砖砌体时)。刚性垫块的构造还应符合GB50003-2001第5.2.5-2条的规定。8.3.13 墙、柱的高厚比应符合GB50003-2001第6.1.1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大多数能符合高厚比的要求,对楼梯间的顶层墙体以及带坡顶的顶层墙体山尖高度大的部位的墙体,特别是该部位有120mm厚非承重墙时,须注意审查墙体高厚比。8.3.14 砌体房屋应按规范规定设置伸缩缝。设置伸缩缝后,仍应采取预防或减轻墙体裂缝的措施,如GB50003-2001第6.3.2~6.3.9条以及JGJ137-2001第4.6.1条。砌体房屋长度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未设缝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或有充分的实践经验依据。8.3.15 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使墙体削弱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8.3.16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GB50011-2010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按表7.1.2的规定采用。8.3.1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10第7.1.9条确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8.3.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第7.5.6条的要求。8.3.1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7条的要求。8.3.20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上部砌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1条的要求,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第7.5.2条的要求。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3条的要求;6度设防时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4条的要求;6度设防时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5条的要求。当底框结构的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条的限值时,构造柱的设置尚应符合第7.3.2-5条的规定。8.3.2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8条的规定。托墙次梁的构造应符合托墙梁的构造要求。 8.3.2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10。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9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9.1构筑物9.1.1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特殊的构筑物的安全等级由相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9.1.2构筑物设计、计算要根据其功能要求按相关国家、行业规范设计(《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高耸结构技术规范》GB50135-2006,《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等)。9.2非结构构件9.2.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7节、第13章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及采取抗震措施。9.2.2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其细部构造应使非结构构件能够适应地震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的大变形而不破坏,应审查这些细部构造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非结构构件,是否采取加强措施。9.2.3围护墙和隔墙也应采取在地震作用下的保证稳定和抗大变形的构造措施,并加强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措施。不宜采用半高的填充墙,当必须采用时,墙体与主体结构间应采用柔性连接,否则应考虑其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抗震不利因素,及柱的加强构造措施。注意短柱的设计审查。10钢结构(含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10.1多、高层钢结构房屋构件的设计是否符合GB50017、JGJ99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其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GB50011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2普通钢结构10.2.1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10.2.2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0.2.3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2条。10.2.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10.2.5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10.2.6柱脚设计时,应作护脚,见GB50017-2003第8.9.3条。10.2.7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采取防护措施,见GB50017-2003第8.9.5条。10.2.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GB50017-2003第9.3.4条的要求。10.2.9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10.2.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50017-2003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10.2.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1.2条、10.1.3条的要求。10.2.12钢管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章第2节的规定。10.2.13钢管杆件和节点承载力见GB50017-2003第10章第3节的规定10.2.14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2.15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2.16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10.2.17注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内容。10.3薄壁型钢结构10.3.1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10.3.2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积雪荷载、积灰荷载的作用。10.3.3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0.3.4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 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10.3.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10.3.6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10.3.7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10.3.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撑。10.3.9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10.4高层建筑钢结构10.4.1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10.4.2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10第8.1.4~8.1.9条的规定。10.4.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10第8.1.3条。10.4.4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10第5.2.5条的规定。10.4.5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10表5.5.1或表5.5.5的要求。10.4.6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10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10.4.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2条的规定。10.4.8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4.2条的规定。10.4.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1条的规定。10.4.10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节的规定。10.4.11 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10.4.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10.4.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10.4.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10.4条至8.7.7条的规定。10.4.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10.4.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10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11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1.1结构体系11.1.1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纵、横向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厂房的纵、横向抗侧力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强度、稳定性)、刚度、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应避免在地震作用下产生结构失稳、构件或节点产生脆性破坏;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5宜根据场地的特性,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6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应采用不同型式的承重结构体系;7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厂区的大中型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建筑不宜采用砌体承重结构;8单层工业厂房的屋盖结构,宜采用重量轻、平面刚度大、整体性和稳定性好、重心位置低、变形能力好的结构型式。11.1.2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合理地设置圈梁或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抗倒塌能力的措施;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3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或总体失稳,应选用合理的柱脚型式,加强锚栓的抗震能力。11.2结构布置 11.2.1厂房的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11.2.2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整、对称,在总体上使厂房的质量和刚度均匀分布,应避免质量和刚度的突变;厂房中的纵、横向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对称布置,应避免产生显著的扭转效应。11.2.3体型复杂的厂房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规则的独立结构单元,当生产工艺或建筑功能要求不能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1.2.4毗邻或贴建于主厂房的辅助生活建筑或构筑物,宜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分隔,不应阻碍主厂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11.2.5厂房和辅助生活建筑的平面长度不宜过大,6度和7度时长宽比不宜大于6,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5。11.2.6多跨厂房宜等长,对于不等长厂房抗震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简图计入产生的扭转效应,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11.2.7抗震支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保证结构体系在地震时的整体稳定性。2应保证水平地震作用的直接、短捷、可靠传递。3支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规定的间距要求,平面水平支撑宜与竖向支撑配套设置。4设有下部竖向支撑的开间,宜配套设置上部竖向支撑。5同一支撑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不同刚度、不同型式的支撑结构。6柱间支撑的设置应使在集中的水平地震作用处,具有合理有效的传递途径,并使各柱列的纵向侧移刚度相协调。11.3结构整体性与连接11.3.1装配式厂房应设置必要的平面和竖向支撑,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11.3.2装配式厂房中围护结构与承重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支撑长度和承载力。11.3.3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设置闭合圈梁,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锚拉,纵墙圈梁被变形缝切断时,应加强与柱或屋架的锚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设置闭合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11.3.4厂房的屋盖或楼盖宜少开洞口,当屋盖或楼盖开洞口时应在抗震分析中计入其平面变形的影响或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11.3.5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和较好的变形能力。2结构构件连接节点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3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4结构构件连接点的重心宜与杆件的重心相重合。5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2)钢结构构件在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宜避免采用焊接接头。3)钢结构构件连接处的焊缝不宜过长,一列螺栓的数量不宜过多,焊缝和螺栓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重心。11.4结构计算11.4.1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内力分析时可假设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11.4.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弹型性变形分析可采用静力弹塑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11.4.3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内容与依据。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4采用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断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11.5尚应满足GB50011第9章的相关规定。12、幕墙外围护结构12.1  一般规定12.1.1 建筑幕墙是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荷载和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固定玻璃由于不具备以上特点,即使面积再大也不能称之为玻璃幕墙;砂浆或胶粘结的外墙石板,用螺栓或后加螺栓直接固定在主体结构的外墙石板,既不是独立的结构,也无法相对于主体结构运动,因此也只能是外装修而不是石板幕墙。12.1.2 建筑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幕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保证上述目标能实现。12.1.3 建筑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的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幕墙构件的设计在重力荷载、设计风荷载、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变形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12.1.4 作用在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JGJ133-2001中第5.2.3条、JGJ102-2003中第5.3.2条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m2;作用在幕墙上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JGJ133-2001中第5.2.5条、第5.2.6条和JGJ102-2003中第5.3.4条、第5.3.4条计算;内力计算均采用弹性计算方法。12.1.5 设计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 JGJ102-2003中第3.1.4条、第3.1.5条、第3.6.2条、第9.1.4条。2 JGJ133-2001中第3.1.3条、第3.1.5条、第3.2.2条、第3.5.2条、第3.5.3条、第3.5.4条的有关内容及JGJ145-2004中第4.2.7条。3 所采用焊缝的形式,焊缝的质量等级,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12.1.6 幕墙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一般情况下,对建筑幕墙起控制作用的是风荷载,在风荷载作用下,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发生拔出、拉断等严重破坏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地震作用下幕墙构件和连接件会受到强烈的动力作用,相对更容易发生破坏,尤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要求骨架不得脱落倒塌,所以骨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尤为重要,构造上应予以加强。1 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幕墙与主体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预埋件应按JGJ133-2001附录C和JGJ102-2003附录C进行设计,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HPB335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当受剪预埋件在梁侧下部时应注意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d及70mm。2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3 幕墙构件属非结构构件,按JGJ145-2004第4.1.2条,膨胀型锚栓、扩孔型锚栓、化学植筋可用作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连接。4 按JGJ145-2004第7.0.1条,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锚固连接所用之锚栓,应选用化学植筋和能防止膨胀片松弛的扩孔型锚栓或扭矩控制式膨胀型锚栓,不应选用锥体与套筒分离的位移控制式膨胀型锚栓。5 按JGJ133-2001第5.8.7条条文说明和JGJ102-2003第5.5.7条可采用后锚固螺栓(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但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1) 采用质量可靠的品牌,有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2) 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或热镀锌碳素钢。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JGJ102-2003);必须进行现场拉拔试验,有试验合格报告书(JGJ133-2001)。设计文件应对试验数据提出要求。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10mm。 5) 采用的化学锚栓应为定型化学锚栓。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6)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6 受力预埋件及锚筋、锚栓的位置应经原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认可,确保有效锚在混凝土内。12.1.7 图纸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施工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目录(单另成册时);2)幕墙构件立面布置图,图中标注墙面材料、竖向和水平龙骨(或钢索)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3)墙材与龙骨、各向龙骨间的连接、安装详图;4)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详图及连接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注:当建筑幕墙结构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按建筑设计要求承担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复核与幕墙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幕墙本身及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件的安全性由建筑幕墙设计单位负责)。另外每一标准层平面都应有预埋件平面布置图,并在混凝土浇筑前送达施工单位,按图放入并固定好预埋件,以免弄错和遗漏,图中应表示预埋件的类型和轴线位置,必要时给出预埋件局部大样,说明预埋件与周围钢筋的关系,以保证位置的准确。节点详图应包括:立柱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横梁和立柱的连接,立柱间的连接,预埋件详图等。12.2  计算12.2.1 内力计算均采用弹性计算方法;应采用幕墙专用软件进行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各构件强度和变形的计算;各构件间的连接计算;预埋件的计算和后锚固连接的计算。12.2.2 横梁和立柱的计算应满足JGJ102-2003第6.2.4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3.7条、第6.3.8条、第6.3.10条和JGJ133-2001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10条的要求;立柱的计算跨度应采取受力预埋件之间的距离,对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宜取层高;对剪力墙实体墙面支承点可加密;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12.2.3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玻璃应进行强度及挠度的计算。12.2.4 金属板应进行强度和挠度的计算,如需加肋,应使中肋有足够的刚度,其挠度不应大于中肋跨度的1/300,单跨中肋可按简支梁设计,多跨中肋可按交叉梁设计。12.2.5 石板应进行抗弯和抗剪的计算。12.3  玻璃幕墙 12.3.1 规范JGJ102-2003仅适用于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度、小于或等于90度的斜玻璃幕墙或竖向玻璃幕墙,且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结构胶要承受玻璃的自重、玻璃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还有温度变化的影响,因此结构胶是隐框幕墙安全性的关键环节。结构胶必须能有效地粘结所有之接触的材料(玻璃、铝材、耐候胶、垫块等)。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按JGJ102-2003第5.6.2条进行计算且粘结宽度及厚度应满足第5.6.1条的要求。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应在节点图中表示或写入总说明。12.3.2 横梁和立柱的厚度应满足JGJ102-2003第6.2.1条、第6.3.1条的要求。12.3.3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1条的要求。12.3.4 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2条、第6.3.13条的要求。12.3.5 立柱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3条的要求。12.3.6 全玻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7.1.6条、第7.3.1条、第7.4.1条的要求。12.3.7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8.1.2条、第8.1.3条的要求。12.4  金属幕墙12.4.1 规范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与立柱上,螺栓直径和数量应有说明。金属板应按需要设置边肋和中肋等加强肋,铝塑复合板折边处应设边肋。加劲肋可采用金属方管、槽形或角形型材。加劲肋应与金属板可靠连接,并应有防腐措施,连结方式可采用电螺栓、双面胶带,也可以采用硅酮结构胶。12.4.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12.4.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12.4.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12.5  石材幕墙12.5.1 规范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多采用30mm,单块石材板面面积不宜大于1.5m2。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石板与骨架的连接方式有:钢销式、短槽式、通槽式、结构装配式、背栓式连接。其中钢销式连接是通过钢销与石板之间接触传力,受力集中,容易破损,应满足JGJ133-2001中第5.5.2条的规定。12.5.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12.5.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12.5.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12.5.5 石材幕墙的新型材料:人工加强超薄花岗岩、铝蜂窝花岗岩板、微晶石材、陶瓷板等。 13大跨度钢结构屋盖13.1根据GB20011-2010第10.2.1条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文件,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或考虑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工程专家委员会咨询。其范围包括: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侯车室、一级汽车客运侯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以上的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3.2结构选型及布置)U,f._:y(P8a13.2.1基本原则:结构的选型及杆件和支承的布置应保证结构体系为几何不变,同时,还必须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屋盖及其支撑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GB20011-2010第10.2.2条要求。13.2.2结构选型:1网架结构:可采用双层或多层形式。网架结构形式可根据平面形状和支承方式,按照JGJ7-2010第3.2.1~3.2.4条及附录A.0.1~A.0.3选用。网架的网格高度与网格尺寸应根据跨度大小、荷载条件、柱网尺寸、支承情况网格形式以及构造要求和建筑功能等因素确定,应满足JGJ7-2010第3.2.5条要求。对于跨度不大于40m的多层建筑的楼盖及跨度不大于60m的屋盖,可采用以钢筋混凝土板代替上弦的组合结构。2网壳结构:可采用单层或双层形式,也可采用局部双层形式。单层网壳网格形式可选JGJ7-2010附录B.0.1~B.0.4。双层网壳可由两向、三向交叉的桁架体系或四角锥体系、三角锥体系等组成,网格布置同单层网壳。球面网壳、圆柱面网壳、双曲抛物面网壳、椭圆抛物面网壳的构造尺寸的使用跨度的规定宜符合JGJ7-2010第3.3.1~3.3.4条规定。网壳的支承构造,包括其支座节点与边缘构件应符合JGJ7-2010第3.3.5条规定。3立体桁架、立体拱架与张弦立体拱架:立体桁架高跨比,立体拱架矢高和拱架厚度,张弦立体拱架结构矢高、拱架矢高与张弦的垂度可按JGJ7-2010第3.4.1~3.4.3条规定取值。 对立体桁架、立体拱架与张弦立体拱架应设置平面外的稳定支撑体系。13.2.3结构布置:1单向传力体系:对于单向平面拱、单向桁架、单向立体桁架、单向张弦梁等单向传力体系,主结构一般抵抗竖向和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而垂直主结构方向水平地震作用靠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来保证有效传递。另外,当桁架支座采用下弦节点支承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座处桁架不发生平面外扭转,设置纵向桁架是一种有效的做法,同时还可保证纵向水平地震力的有效传递。:2空间传力体系:对于网架、网壳、双向立体桁架、双向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等空间传力体系,一般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空间受力特点,结构布置的重点是保证结构的刚度均匀和整体性,避免出现薄弱环节。应符合GB50011-2010第10.2.3条2款要求。13.2.4、防震缝设置应符合GB20011-2010第10.2.4条要求。13.2.5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挠度值不宜超过GB20011-2010表10.2.12规定。空间网格结构最大挠度不宜超过JGJ7-2010表3.5.1挠度容许值。13.3结构计算13.3.1一般原则:1屋盖可不进行抗震作用计算的范围按GB20011-2010第10.2.6条,JGJ7-2010第4.4.1、4.4.2条执行。2空间网格结构应按JGJ7-2010第4.1.1、4.1.2条的规定进行在外荷载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计算,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进行计算。3计算模型假定可按JGJ7-2010第4.1.4条选用,并应符合GB20011-2010第10.2.7条要求。4结构分析时,应考虑上部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相互影响,协同工作。可根据结构形式、支座节点的数量和构造情况以及支承结构刚度,确定合理的边界约束条件。对于网架、双层网壳和立体桁架应按实际构造采用二向或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对于单层网壳,可采用不动铰支座,也可采用刚接支座或弹性支座。网架结构假定支承条件为可侧移(活动)时,应使网架在支承处接近可自由位移。小跨度网架采用平板压力支座时,螺栓孔在自由位移方向的可位移尺寸,应大于网架在该方向计算的位移值。大、中跨度网架应采用更可靠的做法。网架结构假定支承条件为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时,相应的支承结构在不可侧移的方向必须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当不能提供足够的侧向刚度时,可假定支承条件为弹性支承,输入支承结构的侧向刚度作为网架计算的支座弹簧刚度,其定义为产生单位位移所需施加的水平力。考虑到实际结构的刚度与理论计算的刚度的误差,对重要结构,宜考虑刚度增大或减小的可能。 网架结构支座假定为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时计算出的支座水平反力,应作用在结构上,对支承结构进行验算。对网架的竖向支承,当支承在柱或墙上时,可假定为无位移;当支承在刚度较小的梁上时,应按竖向的弹性支承考虑,计算网架时,应输入支承的竖向弹簧刚度。5施工安装阶段与使用阶段支承情况不一致时,应进行施工安装阶段验算。6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符合JGJ7-2010第4.1.9条规定。13.3.2计算分析:1静力计算:有限元法是分析网格结构的主要方法。网架结构符合JGJ7-2010第5.2.4条中条件之一者,可不进行温度变化验算。预应力空间网格结构、斜拉空间网格、网架结构、网壳结构、组合网架结构分析可按JGJ7-2010第4.2.5、~4.2.10条进行。2网壳的稳定性计算:JGJ7-2010第4.3.1条规定,单层网壳以及厚度小于跨度1/50的双层网壳均应进行稳定性计算。网壳的稳定性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法(荷载-位移全过程分析)进行计算。3地震作用下的内力计算:屋盖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效应计算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体型复杂或跨度较大的结构,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地震分析时,至少考虑的振型数,按JGJ7-2010第4.4.8条取,且振型个数要取振型参与质量要达到总质量90%所需的振型数。屋盖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符合GB50011-2010第10.2.8条及JGJ7-2010第4.4.10条规定。13.4空间网格结构杆件和节点设计与构造13.4.1杆件:1杆件的材质应符合GB50017的有关规定,严禁采用非结构用钢管。2杆件长细比宜符合JGJ7-2010第5.1.3条和GB50011第10.2.14条的规定。杆件长细比计算长度应按JGJ7-2010表5.1.2采用。3杆件截面最小尺寸应满足JGJ7-2010第5.1.4条要求。13.4.2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10.2.15条要求。13.4.3焊接空心球节点:当空心球的直径为120~900mm时,其受拉和受压承载力可按JGJ7-2010第5.2.2条计算。单层网壳空心球承受压弯或拉弯承载力可按JGJ7-2010第5.2.3条计算。焊接空心球节点的构造应符合第5.2.5~5.2.7条的要求。13.4.4螺栓球节点:用于连接网架和双层网壳等结构的圆钢管杆件。螺栓球节点中的高强螺栓,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JGJ7-2010第5.3.4条计算 杆件与锥头或封板的连接焊缝,焊缝的承载力应不低于连接钢管,并符合JGJ7-2010第5.3.7条的要求。13.4.5嵌入式毂节点:适用于网壳结构的内部节点。13.4.6铸钢节点:适用于杆件汇交密集、受力复杂且可靠性要求高有特殊要求的关键部位。13.4.7销轴式节点:适用于约束线位移、放松角位移的转动铰节点。13.4.8组合结构节点:组合网架与组合网壳结构的节点构造应符合JGJ7-2010第5.7.1、5.7.3条要求。13.4.9预应力索节点:采用预应力索的形式与端部节点可按JGJ7-2010第5.8.1条给出的方式。13.4.10支座节点:支座节点设计与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10.2.16条及JGJ7-2010第5.9.1、5.9.9条要求。空间网格结构的支座节点应根据其主要受力特点,分别选用压力支座节点、拉力支座节点、可滑移与转动的弹性支座节点以及兼受轴力、弯矩与剪力的刚性支座节点。各种支座节点可按JGJ7-2010第5.9.3~5.9.8条选用。1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14.1 一般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型及构件部位,按照JGJ140-200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第3.2.5~3.2.7条的规定,选择有粘结或无粘结预应力。14.1.1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主要承重构件和抵抗地震作用的构件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14.1.2分散配置预应力筋的板类结构及楼盖的次梁宜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抗震设计时,当符合JGJ140-2004第3.2.7条第1、2款中之一时,无粘结预应力筋可以在二、三级框架梁中应用;当符合第3.2.7条的第1款时,可以在悬臂梁中应用。14.1.3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受拉构件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在水下或高腐蚀性环境中的结构构件不应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14.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非抗震设计14.2.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10第4.1.3条、JGJ92-2004《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3.1.1条的要求。预应力钢筋宜按GB50010-2010第4.2.1条采用,其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10表4.2.2-2和4.2.3-2条取值。无粘结预应力筋宜按JGJ92-2004第3.1.2条,选用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主要力学性能按表3.1.2采用。14.2.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GB50010-2010第10.1.1 条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预应力项的分项系数应按第10.1.2条取值。14.2.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正截面裂缝控制等级划分及裂缝控制的要求,应符合GB50010-2010第3.4.4、3.4.5条的要求,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14.2.4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10第8.2.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筋,其保护层厚度应根据构件不同的耐火极限,按JGJ92-2004第4.2.1条取值。14.2.5根据JGJ92-2004第4.2.3条,在无粘结预应力结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氯离子总含量应符合第4.2.3条的规定。14.2.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在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及裂缝控制1正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应按GB50010-2010第6.2.10~6.2.14条的规定计算。对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为防止无粘结预应力受弯构件开裂后突然脆断,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还应符合JGJ92-2004第5.2.2条的要求。2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应按GB50010-2010第6.3.4、6.3.5条、JGJ92-2004第5.2.3条的规定计算。3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7.1.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4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7.1.6条的要求。14.2.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在施工阶段的验算1对制作、运输和安装施工阶段预拉区允许出现拉应力的构件或预压时全截面受压的构件,混凝土边缘的法向应力应符合GB50010-2010第10.1.11条的规定。2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端锚区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并符合GB50010-2010第6.6.1~6.6.3条、JGJ92-2004第5.1.13条的要求。14.2.8预应力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GB50010-2010第7.2.1~7.2.6条计算;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可按JGJ92-2004第5.1.15~5.1.18条计算,计算得出的挠度值,应符合GB50010-2010第3.4.3条的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措施控制反拱和挠度,并宜符合GB50010-2010第7.2.7条规定。14.2.9在计算后张预应力超静定结构时,应计入次弯矩和次剪力的影响。次弯矩、次剪力的计算宜符合GB50010-2010第10.1.5条、JGJ92-2004第5.1.12条的要求。14.2.10后张预应力超静定梁重力荷载下可作内力重分布计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10.1.8条的要求。14.2.11 预应力板柱体系、预应力板柱—剪力墙体系的计算方法以及板柱节点的冲切承载力计算,见本<要点>第6.2.16 条。板柱节点冲切承载不足、板厚又受到限制而配置抗冲切锚栓、型钢剪力架时,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JGJ92-2004第5.3.7、5.3.8条的要求。14.2.12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应符合JGJ92-2004第6.3.7条的要求。14.2.13单向板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梁中受拉区配置的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2.1条的规定。板柱结构中实心双向平板,负弯矩区与正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3.4条的规定。平板的边缘或拐角处应设置暗圈梁或钢筋的砼边梁。14.2.14在主梁、次梁和密肋板中,必须按JGJ92-2004第5.2.5条的规定设置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支撑钢筋。14.2.15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现浇平板结构中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布置和分配,宜符合JGJ92-2004第5.3.14条的要求。平板和密肋板局部开洞及洞边的构造加强应符合JGJ92-2004第5.3.12条的要求。14.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14.3.1抗震设计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良好的变形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达到延性结构的基本要求。14.3.2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JGJ140-2004<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取值。按照第3.1.2条的规定,以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结构、板柱—框架结构为主要抗侧力体系的建筑结构,阻尼比应取0.03,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有关参数应按第3.1.2条规定调整。14.3.3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应加入预应力项,预应力分项系数以及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第3.1.5条(除注明外以下,均指JGJ140-2004中的条文)的规定取值。14.3.4抗震设计时,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房屋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第3.2.1条的规定,超过规定时,属超限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4.3.5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根据第3.2.2条确定。14.3.6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第3.3.1条的要求,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第3.3.2条的规定。14.3.7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考虑受压钢筋的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以及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2.2条、GB50010-2010第11.8.3条的要求。14.3.8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应采用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预应力框架梁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4.2.3条的要求;预应力砼平板的板端截面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3.2.8条第4款的要求。14.3.9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钢筋截面积比值以及梁底面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第4.2.4条的要求。 14.3.10在与板整体浇筑的T形和L形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中,当考虑板中的部分钢筋时抵抗弯矩的有利作用时,宜符合第4.2.5条的规定;现浇砼框架采用砼宽扁梁时,宜(应)符合第4.2.7~4.2.9条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长悬臂梁的设计应符合第4.2.10条的规定。14.3.11在预应力砼框架中,与预应力混凝土梁相连接的预应力混凝土柱或钢筋混凝土柱,除按GB50011-2010第6.2.2、6.2.7条的规定对柱端截面组合弯矩值进行调整外,还应按4.3.2条的规定,对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边柱进行调整,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二级应取1.4,三级应取1.2。如计算软件未作此项调整时,应另行核算。14.3.12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应力框架柱的轴压比宜符合第4.3.3条的要求。14.3.13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3.5条第1、2款的规定。按照第4.3.6条,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柱端加密区配箍要求不低于普通钢筋砼框架柱的要求;对预应力纯框架结构,柱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14.3.14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第4.4.1条的规定。14.3.15预应力混凝土板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2、5.1.3条的要求;预应力混凝土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7、5.1.8条的要求。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6、7度时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板柱—框架结构。采用板柱—框架结构时,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3根。板柱中的柱、框架的抗震等级,6、7度时分别采用三级、二级;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墙、柱的抗震等级,按GB50011-2010第6.1.2条确定。14.3.16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冲切计算,按照第5.2.7条的规定,应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以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冲切荷载。14.3.17板柱结构的配筋与构造。1按照第5.2.6条的要求,地震作用在板支座处产生的弯矩应与按等代框架梁和受竖向荷载计算出的弯矩进行组合,按组合弯矩计算出的全部钢筋应设置在柱上板带中。2柱上板带应设置暗梁,暗梁的宽度为在柱或柱帽两侧各1.5h(h为板厚或平托板的厚度),暗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不少于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且下部钢筋不少于上部钢筋的1/2,暗梁的1/2上部纵向的钢筋应连续通长布置。由弯矩传递的部分不平衡弯矩,应由配置在暗梁范围内的无粘结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来承受。3暗梁梁端在不小于3h的范围内箍筋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250mm。4双向板带配筋计算时,应考虑两个方向钢筋的实际有效高度。5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内节点柱截面的连续预应力筋及板底非预应力筋总截面面积,应符合第 5.1.6条1款的要求。6按照第5.1.7条,板柱—框架结构的柱箍筋应沿全高加密。7后张预应力混凝土板柱—剪力墙结构周边设置的框架梁,其配筋和箍筋应符合第5.1.8条的要求。15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及结构的防腐蚀、防火、防振动15.1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的相关规定;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GB50332-2002的相关规定;对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及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有行业标准的尚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同时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相关规定执行。15.2按上述规范设计时,有关构件截面设计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构筑物及管道结构设计,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5.3钢筋砼水池采用材料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第3章有关材料的要求;水池结构构件应满足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要求及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按CECS138:2002第7.1.2条规定执行,受力钢筋构造按CECS138:2002第7.1.9条规定执行;有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用时(作用标准值按GB50069-2002第4.3.3条采用)尚须进行水池的抗浮计算。以上内容尚需满足GB50069-2002、GB50030-2003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15.4其它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应按相应现行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执行。重点审查规范、标准的适用性。附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明细(部分行业标准)城市建设行业标准序号编号名称1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C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CJJ4-97粉煤灰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5CJJ5-83煤渣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6CJJ6-85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7CJJ7-85城市勘察物探规范8CJJ8-99城市测量规范9CJJ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10CJJ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1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12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13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14CJJ1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5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16CJJ16-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17CJJ17-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8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CJJ19-89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0CJJ20-89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1CJJ21-89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2CJJ22-89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3CJJ23-89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4CJJ24-89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5CJJ25-89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6CJJ26-89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7C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8CJJ28-2004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9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30CJJ/T30-9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31CJJ31-89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2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33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35CJJ35-90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36CJJ36-2006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7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38CJJ38-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9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40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41CJJ41-92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42CJJ42-91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3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4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5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46CJJ46-9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47CJJ47-2006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48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49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范50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51CJJ51-2006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范52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53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54CJJ/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55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56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57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58CJJ58-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59CJJ59-94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60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61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62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63CJJ63-9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64CJJ64-95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65CJJ65-95环境卫生术语标准66CJJ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67CJJ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68CJJ/68-9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69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70CJJ70-96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71CJJ71-2000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72CJJ72-97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73CJJ73-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74CJJ74-9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75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76CJJ77-98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77CJJ/T78-97供热工程制图标准78CJJ79-9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79CJJ/T80-9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80CJJ/T81-98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81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2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3CJJ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84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85G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86CJJ/T87-2000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87CJJ/T88-2000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88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9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90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91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92CJJ93-200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93CJJ94-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4CJJ95-2003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95CJJ96-2003地铁界限标准96CJJ/T97-200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97CJJ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98CJJ101-200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99CJJ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100CJJ103-200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101CJJ104-2005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102CJJ/T107-2005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103CJJ109-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104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105CJJ112-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106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5.5结构的防腐蚀、防火、防振动15.5.1 房屋建筑在有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下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见《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15.5.2对于钢结构应进行钢结构涂装设计审查,根据不同的腐蚀环境,制订防护涂层设计,应注意审查腐蚀类别的确定;确定防腐蚀标准、予期耐久性标准;设计采用的涂料、涂层厚度等。15.5.3钢结构防火:钢结构防火设计应审查耐火时限的确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材的类别、厚度、构造与计算的确定。慎重合理的确定防火类别与建筑物防火等级,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审查防火涂料的适用范围。防火层的构造做法,及对材料的选用。15.5.4对于有振源的工业厂房项目和有隔振要求的工程设计中应进行抗微振和隔振设计审查。15.5.5建筑工程在工业与环境振动作用下容许振动值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及相关的规范、规程规定执行。1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16.1超限审查的(法律、法规)依据:16.1.1国家《行政许可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及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法规,如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2]372号《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16.1.2超限审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的政府行为。我省超限审查委员会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超限审查,不是民间团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和各省的超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执行全国或省的建设主管部门的指令。16.1.3技术依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如抗震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范(JGJ3-2010)、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09-98;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等。审查结果由省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发文件后才有效。所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专家经主管部门批准聘请。送审项目超限专项审查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组成,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16.1.4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1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16.2抗震设防施工图专项审查16.2.1技术性审查由全国或省级的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结果做出结论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落实的问题意见。16.2.2施工图审查时应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结论和意见逐条落实。16.2.3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16.2.4应对高层建筑进行正确判断是否属超限高层,防止遗漏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6.3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时除落实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外,还应进行控制内容审查。专项审查的目的重点是安全性审查和预期性能目标,能保证抗震性能可靠、措施有保证,提出更详细的分析,针对超限内容抗震措施比一般建筑提出更高要求。最低要求必须做到:16.3.1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并能全面准确理解规范、标准其内涵正确运用。16.3.2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16.3.3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设计规程》执行。其余根据不同超限内容,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强的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对高度超过B级高度,平面、竖向均不满足规则性要求,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采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论证分析详细论证。16.3.4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保证结构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16.3.5对超限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特别不规则结构,当没有可供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节点、模型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16.4关于抗震概念设计审查:16.4.1各类型结构应有其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和构件尺寸,明确合理的计算假定力学模型。总刚度应适当(含两个主轴方向的刚度协调符合规范要求),变形特征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上下连续刚度比满足要求,抗剪承载力比满足要求。16.4.2应有明确的多道设防防线。框架与墙体、筒体共同抗侧力的各类构件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调整应视其超限程度比规范要求的规定适当增加。抗震墙、筒体为第一道防线。主要抗侧力构件,应针对其延性不足采取加强措施,在中、大震下框架、墙体不宜出塑性铰,若出现应保证抗剪承载力。偏压拉构件应有加强措施。16.4.3超限超高时,应从严掌握建筑、结构的规则性,明确不规则程度,注意楼层开大洞、角部重叠、细腰形平面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平面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16.4.4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同一楼层。16.4.5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层刚度比;墙体不宜通过次梁转换,柱顶墙不宜开洞,若开洞应具有针对性采取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设置、数量、结构型式,应认真分析比较;伸臂或外框加强构件内力计算,转换层楼板构件应采用弹性楼板假定并对其进行单独有限元分析。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墙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采用钢管混凝土的斜杆应由钢管抗拉承担拉力,桁架式转换构件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16.4.6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程度,应区分局部区域或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措施。连体构件、转换构件的本身其支承部位的墙体、柱等结构构件应提高抗震等级并采取措施,增加延性和刚度。连体节点处桁架(楼层)与两侧结构应有过渡段。16.4.7当几个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增加赘余力,必要时可整体和局部模型分开计算,取不利情况,可要求某部分在设防烈度下(中震)弹性工作状态。16.4.8应加强楼板整体性,避免楼板在消弱后大震中震下受剪破坏,楼板开大洞时应进行弹塑性分析,保证受剪承载力满足要求。16.4.9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复杂时,应参与整体分析,不同材料取不同阻尼比,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出现拉应力时,应保证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大于拉应力。16.4.10高宽比较大时或超限项较多的特别复杂结构(超规范)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抗倾覆基底不得出现零应力,更不得有拉应力,高宽比超规范时应加强基础刚度。应验算基础稳定和抗倾覆。不宜采用复合地基。16.4.11结构布置应注意X、Y方向水平刚度比,对长宽、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调整结构布置。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承载力和稳定。16.4.12应注意结构的杆件、节点加强延性措施。对结构或构件出现拉应力时,轴压比超过规定,复杂节点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并采取加强措施,如加型钢加强措施。16.5结构抗震性能目标:16.5.1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破坏、修复难易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性能目标。设计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16.5.2性能化设计目标应有针对性。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作用下)结构部位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设计要求。16.5.3选择预期的水准的地震作用参数时,中震、大震可以按规范设计参数选用,小震按安评参数或规范参数。小震时结构处于弹性状态不发生破坏,但小震、中震、大震下都必须满足GB50011中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要求,小震不坏、中震可修(设防烈度下)、大震不倒的要求。如何进行性能化设计及要求详见GB50011-2010第3.10节,3.10.2、3.10.3、3.10.4、3.10.5及附录M第M,1节。16.5.4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的复核、变形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的复核,大震下同时截面满足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16.5.5注意节点、杆件延性等级,中震下出现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构件应按特一级构造。拉应力不应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超过时加型钢。16.5.6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配箍率、含钢率)的合理可行性。16.5.7在大震下结构、构件、节点出现塑性铰应加以控制其位置,竖向构件不应出现在柱的底部,以免形成铰接而失稳(机动)。塑性铰必须满足抗剪承载力要求,抗拉承载力要求。中震时应不屈服或弹性。16.6性能化设计应注意的问题:16.6.1性能化设计时针对不同情况下要求结构或构件处于中震弹性,不屈服,不应出现塑性,抗剪处于弹性,抗弯不屈服。但在抗震等级为特一级、一级甚至二级时,在小震作用下必须要进行内力调整,按规范要求乘地震力放大系数,结构内力分析乘调整系数,场地分析处于不利地段时乘以放大系数,处于地震断裂带附近,应考虑近震影响乘以地震力放大系数等。采用的荷载是乘以组合系数、材料系数等地震作用分析结果。分析结果证明中震弹性高于小震中震弹性,小震弹性基本满足中震不屈服。因此,这时应设计成中震弹性或高于中震弹性。若中震不屈服则小于小震弹性。但应关注小震计算时的剪力设计值及中震弹性的弯矩设计值。如果设计时取中震不屈服,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值应注意小震的设计值。中震和小震取其中较大值。16.6.2性能化设计应强调抗剪承载力标准高于抗弯承载力(强剪弱弯)。16.6.3节点的连结力学模型或假定应传力明确,适当增加赘余度,节点抗震构造应强于杆件。(强节点弱杆件)16.6.4性能化设计目标,在保证达到设防标准后,应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性。16.7结构计算分析模型和计算结果的判断:16.7.1正确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注意计算假定与实际受力的差异。(包括刚性板、弹性板、分块刚性板的区别)。通过结构受力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核实层间位移比、层间刚度比、剪力比、剪力系数等,判断结构受力不利情况。16.7.2结构总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规范要求,III、IV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10%。当底部总剪力偏小需调整时,其以上各层剪力也均应适当调整。16.7.3结构时程分析的嵌固端与反映谱分析应一致,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时程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也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三组波时程时应取包络值,七组可取平均值。16.7.4软弱层地震力和不落地构件(穿层柱等)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调整系数取值,应视超限情况大于规范规定值。楼层刚度比仍应满足符合规范要求。16.7.5上部墙体开设在柱边或门洞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情况加强;或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作用下不考虑墙体共同作用而进行手算复核,当上部墙体为无筋脆 性材料时,应按重力荷载作用在转换构件上。16.7.6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可利用电算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确定,但不能假定楼板刚性。16.7.7错层结构各分块楼板的扭转位移比,应利用电算结果进行手算复核。16.7.8对于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200m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高度含上部装饰结构,高度超过300m时,应做到两个独立的动力弹塑性分析。目的是以构件实际承载力为基础,着重发现薄弱部位和提出加强措施。弹性时程分析不能代替动力弹塑性分析。16.7.9对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大于200m的混合结构、大跨空间结构、静载下竖向构件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进行重力荷载下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不同时,应重新调整相应计算。16.7.10对大跨度转换结构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节点分析。对转换结构进行单独有限元分析并保持弹性状态。支承转换构件的结构应提高一级抗震等级。按框支构件设计。16.8抗震加强措施:16.8.1根据抗震作用分析计算结果,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重比、材料的材质、地震作用下的抗弯、抗剪、抗拉能力、节点设计方面的加强,根据设防烈度、超限程度、构件所处位置、破坏影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16.8.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减震消能、提高延性措施,甚至可局部调整柱、墙的跨高比、剪压比等。16.8.3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和细部构造同时采取措施。16.8.4加强开大洞处嵌固端、过渡层等处抗震措施。如楼板加厚,双层双向配筋,延伸加强部位等。16.9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16.9.1凡是不符合现行抗震规范GB50011-2010及《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有关章节规定的不同类型超过高度要求的高层建筑,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都属超限高层。具体有GB50011第6章和第8章钢结构超过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七章、短肢剪力墙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16.9.2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属于《抗震规范》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16.9.3房屋高度超过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空间网格结构设计规程》JGJ7-2010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详见[2010]109号附录一。16.9.4超限高层建筑分几种类型:1.房屋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钢结构。2. 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这包括平面、竖向结构建筑布置不规则,悬挑长度超长,局部穿层柱,斜柱,夹层,局部错层,转换层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加强层,连体,还有局部开大洞,细腰,角部重叠,平面凹凸,偏心,剪力墙偏置等。属于特别不规则、超过以上要求的属严重不规则,不应采用。3.经抗震作用计算结果不满足要求,如位移比超过1.2,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抗侧力结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上一层的80%。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技术要点附录一)表1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结构类型6度7度(含0.15g)8度(0.2g)9度混凝土结构框架60504024框架-抗震墙13012010050抗震墙14012010060部分框支抗震墙12010080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15013010070筒中筒18015012080板柱-抗震墙807055不应采用较多短肢墙10060不应采用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8060不应采用混合结构钢外框-钢筋混凝土筒20016012070型钢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筒22016015070钢结构框架1101109050框架-支撑(抗震墙板)220220200140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300300260180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比表内数值减少不少于10%表2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序号不规则类型简要含义备注1a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参见GB50011-3.4.21b偏心布置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参见JGJ99-3.2.22a凹凸不规则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参见GB50011-3.4.22b组合平面细腰型或角部重叠形参见JGJ3-4.3.33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参见GB50011-3.4.2 4a刚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参见GB50011-3.4.24b尺寸突变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参见JGJ3-4.4.55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参见GB50011-3.4.26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参见GB50011-3.4.27其他不规则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已计入1~6项者外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平面轮廓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表3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序号不规则类型简要含义1扭转偏大裙房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2抗扭刚度弱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4高位转换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5厚度转换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6塔楼偏置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7复杂连接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或连体两端塔楼显著不同的结构8多重复杂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表4其他高层建筑序号简称简要含义1特殊类型高层建筑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2超限大跨度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说明: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询。16.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16.10.1抗震设防目标:GB50011抗震规范规定了非性能设计的抗震设防目标,可简单地概括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设防目标涉及到小震、中震和大震的概念,涉及到不坏、可修和不倒的概念。这是最基本的抗震性能目标。也是必须要保证达到的目标。具体的概念是:1.地震的发生随机性很强,现阶段采用概率的统计分析来估计本地区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小震、中震和大震有相对明确概率含义。在建筑物结构设计基准期50年内,对当地可能发生的对建筑结构有影响的各种程度的地震次数进行概率统计分析,小震超越概率63%的地震烈度对应的重现期为50年,是出现概率最大(称为统计用语“众值”)的地震影响,规范称为“多遇地震”,中震为超越概率约10%的地震烈度,对应重现期475年,规范称为“设防地震”,大震为超越概率2%-3%(基本烈度7度为3%,9度为2%)的地震烈度,对应的重现期约为2400~1600年,规范称为“罕遇地震”。因此,小震、中震和大震均是相对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而言的地震强弱程度。2.现行规范采用二阶段设计实现上述目标,即三水准的基本设防目标。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多遇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表达式进行结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这是目前大多数建筑结构只采用了这一设计方法,但必须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罕遇地震下的设防要求。第二阶段设计是弹性变形验算,对地震易倒塌的结构,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及有关专门要求的建筑,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定量的实现罕遇地震下的设防要求。规范规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指标及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罕遇地震下的设计,对于一般规则或较规则的结构可只进行一阶段设计。从规范的规定来看,抗震设防采取三水准二阶段设计方法是从直观的概念出发,不具体,多数是凭统计概率和震害调查。有针对性的抗震设计,强调概念设计和抗震措施,特别是构造措施。16.10.2超限高层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性能化设计仍然是以现有抗震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造价、震后的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程度等因素。性能设计针对性更强,一般应按下列原则设计:1.鉴于目前强烈地震下结构非线性分析方法的计算模型和计算参数的选用尚存在不少经验因素。缺少实测数据(强震)对结构判断难以准确,因此设计指标宜偏于安全一些为妥。 1.性能化设计主要是对于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综合考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具体工程需要和使用功能,对整个结构也可以针对某个构件、某个部位、节点,灵活运用各种措施和不同性能要求达到预期的性能目标。对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对抗侧力构件和竖向构件薄弱部位分别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根据这些要求,超限高层建筑、特别不规则建筑等应进行性能化设计,也只有通过性能化设计才能保证基本性能。16.10.3现行规范规定的性能化设计目标表1地震水准性能1性能2性能3性能4多遇地震(小震)完好完好完好完好设防地震(中震)完好正常使用基本完好检修后继续使用轻微损坏简单修理后继续使用轻微至中等损坏变形小于3倍弹性位移限值罕遇地震(大震)基本完好检修后继续使用轻微破坏至中等破坏修复后使用加固后继续使用不严重破坏大修后继续使用对以上表1加以分析概括理解为:1.性能1:结构构件处于在预期的中震、大震作用下基本处于弹性状态。2.性能2:结构构件在中震作用下基本完好,不屈服,在大震作用下可能屈服。3.性能3:结构构件在中震作用下,已发生轻微塑性变形(屈服),在大震作用下产生明显的塑性变形。4.性能4:结构构件在中震作用下可能屈服,在大震作用下已接近破坏,结构总体承载力略高于非性能设计的情况。表2结构构件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承载力参考指标Table2Thereferenceindexesofthestructuralmember’sbearingcapabilitytoachievetherequirementsofperformance-basedseismic性能要求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罕遇地震性能1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完好,承载力按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基本完好,承载力按不计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性能2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基本完好,承载力按不计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有轻-中等破坏,承载力按极限值复核性能3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轻微破坏,承载力按标准值复核中等破坏,承载力达到极限值后降低少于5%性能4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轻-中等破坏,承载力按极限值复核不严重破坏,承载力达到极限值后基本维持稳定,降低少于10%层间位移指标 当需要按地震残余变形确定使用性能时,结构构件除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指标外,不同性能要求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可按表3选用。表3结构构件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性能要求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罕遇地震性能1完好,变形远小于弹性位移限值完好,变形小于弹性位移限值基本完好,变形略大于弹性位移限值性能2完好,变形远小于弹性位移限值基本完好,变形略大于弹性位移限值有轻微塑性变形,变形小于2倍弹性位移限值性能3完好,变形明显小于弹性位移限值轻微破坏,变形小于2倍弹性位移限值有明显塑性变形,变形的为4倍弹性位移限值性能4完好,变形小于弹性位移限值轻-中等破坏,变形小于3倍弹性位移限值不严重破坏,变形不大于0.9的塑性变形限值注: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下的变形计算,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可扣除整体弯曲变形。16.10.4实现抗震性能目标的设计方法:(详见GB50011-2010附录M)结构构件承载力(如混凝土构件压弯、拉弯、受剪、受弯承载力,钢构件受拉、受压、受弯、稳定承载力等)按不同要求进行验算时,地震内力计算、调整、地震效应组合、材料强度取值和验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验算一般不计入风荷载效应。2.为了保证设防烈度性能1的要求,构件承载力按设计值验算,需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抗力的材料分项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分项系数和不同抗震等级的内力调整系数。3.为了保证设防烈度性能2和罕遇地震下性能1的要求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验算,需要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抗力的材料分项系数、承载力调整系数,但不计入不同抗震等级的内力调整系数。4.为了保证设防烈度地震下性能3和罕遇地震下性能2的要求,构件承载力按标准值验算,不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承载力调整系数和内力调整系数、材料强度取标准值。5.为了保证设防烈度下性能4和罕遇地震下性能3的要求,构件承载力按极限值验算,不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和内力调整系数,材料强度取最小极限值。16.10.5建筑结构在给定的地震作用下的侧向变形可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验算。(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规定高度≥200米时应用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计算。对于特别不规则的结构,虽然高度不高,必要时也应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方法分析,抗倒塌、倾覆验算。16.10.6对特殊构件和节点,建以采取更加严格的针对性强的抗震性能设计:1.高位转换层结构,转换层的柱顶位置开洞结构,桁架式(钢结构)转换结构,应按中震弹性、大震不屈服即达到性能2的标准。应力比不超过0.85。对于跨度≥24米时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组合计算。楼层板刚度为“零” ,上部荷载按堆载计算。支承转换桁架的竖向构件按中震弹性,大震不出现塑性铰,剪力墙小偏心时不产生拉应力。满足抗剪截面控制条件。复核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转换构件单独进行有限元分析。2.对楼板开大洞已超限时,应按弹性楼板进行有限元应力分析,中震时抗弯保持弹性,不开裂,抗剪不屈服,大震下验算抗剪截面承载力。拉应力小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准值。3.连体结构的连体部分与两端主体的连接应按固接、刚性节点设计,确有困难时,可一端固接,一端铰接。需用滑动支座连接时应经充分论证。连体结构楼板刚度为零,上部荷载按竖向堆载,构件应力比不大于0.85。抗震性能指标:中震弹性,验算楼板截面受剪承载力。支撑连体两侧竖向构件中震作用下抗弯、抗剪保持弹性,大震下不出现塑性铰,满足抗剪截面控制条件。4.斜柱、穿层柱、(墙)构件转换、错层:这些构件及节点受力复杂,节点连接应为刚性节点,应对局部进行有限元应力分析。抗震性能目标:中震作用下保持弹性,大震作用抗弯为不屈服、抗剪弹性,按特一级采取构造措施,验算抗剪承载力,满足受剪截面控制条件,拉应力应小于砼抗拉强度的标准值或设计值,必要时加型钢保持延性达到要求。5.结构变形应满足规范要求。严格确定延性构造等级,中震时出现小偏心受拉的砼构件应按特一级构造。16.10.7严格控制确定延性构造等级,中震时出现小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中规定的特一级构造。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时宜设置型钢。16.10.8结构构件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层间位移,中震时应满足性能前面表3要求。超限高层抗震性能指标宜按性能2控制,同时应满足GB50011抗震规范要求。16.10.9对连体结构、复杂连接的结构,除应满足上述性能目标外,应进行特殊地震作用组合分析计算。1.连体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下整体模型分析、计算,同时对分开模型计算分析,取二者不利情况。对部分结构在中震下保持弹性。2.复杂连接处节点应保持弹性,必要时对节点单独进行有限元分析。如连体与支撑构件连接部位、连体结构和构件保持中震弹性。3.在构造上应保证措施可靠,提高抗震等级,增强延性加型钢等。16.10.10抗震性能化设计也应满足JGJ3-2010第3.11.1、3.11.2、3.11.3、3.11.4条要求。 (三)房屋建筑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1.1施工图审查要点及要求本章各节中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就是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制条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审查的重点,涉及安全隐患、环境保护、节水、节能的问题,也是必审内容。与每节中所述审查设计内容有关的标准、规范、法规列于文后中括号内。《强制条文》以××标准××条表示。有关法规以法规名称或文号表示。为提高设计水平,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条文也列出,以便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重要的规范条文则以××规范××条表示。有关标准、规范、法规分别见附表1和附表2。1.1.1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1.1.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设有强制条文的给水排水专业标准、规范附表1序号标准号规范名称1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4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5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9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0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1GB50336-200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12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3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14GB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5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6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7GB50447-200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18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19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20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1JGJ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JGJ38-9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23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24JGJ86-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法规一览表附表2序号文号名称发布单位1国务院令158号(1994)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2国务院令279号(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3建设部令第1号(199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4建质[2008]216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冀建质[2003]318号关于住宅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6冀建材[2003]445号(附件)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省建设厅7冀建质[2008]611号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通知省建设厅8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十七号公告2009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9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设部等10建设部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1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11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 1.2关于《强制条文》的说明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条文》就是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对《强制条文》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向主管部门反映,但正式修改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条文》。标准规范有多种且又经常修订,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就掌握的情况说明如下:1.2.1没有列入本专业规范内的《强制条文》,属本专业设计范围的,也应严格执行。JGJ50-2001第7.8.1条、第7.8.2条、第7.10.1条。GB50016-2006第7.4.10.5款。GB50368-2005第4.4.3条。至于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由于各设计单位分工不同,难定由什么专业设计,如分工给排水专业,亦应严格执行。1.2.2对于民用建筑进行审查时,应对全部给水排水、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工业建筑进行审查时,仅对生活给水排水、屋面雨水和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审查。1.2.3GB50045-95(2005年版)是对2001年版的局部条文修订。但印刷时,黑体字部分出现了错误,现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已出版,应以本版中所列条文为准。现将条文开列如下:7.1.1,7.1.2,7.1.3,7.2.1,7.2.2,7.2.4,7.3.1,7.3.2.1,7.3.2.2,7.3.4,7.3.5,7.4.1,7.4.2,7.4.6.1,7.4.6.2,7.4.6.7,7.4.6.8,7.4.7.5,7.5.3,7.5.4,7.6.1,7.6.2,7.6.3.1~4,7.6.4,7.6.7.1~6,7.6.8.1~5。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就是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具体内容如下。2.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计算书。2.2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纸或重复利用图纸。2.3施工图设计说明2.3.1设计依据:应写明本工程设计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地方规范、规程的名称、标准号、版本(或出版年份)。2.3.2设计范围及分工:说明本设计中包括哪些部分。哪些部分由业主另行委托其它设计单位。2.3.3工程概况描述:写明本工程的建筑物类别、层数、高度、面积、耐火等级,其它与设计有关的内容等,对于工业建筑和仓库来说,还应说明工业建筑及仓库的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3.4各系统概况描述 1)生活给水系统:说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室外生活用水管网(分质供水、联合供水、利用城镇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二次加压供水等)简述。室内生活饮用水管网分区,各分区压力及保证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2)中水给水系统:说明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室内管网的竖向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中水管道必须采取的防止误饮、误用、误接的措施。3)热水给水系统:说明热水的热源、水量、水质、水压、水温。热水管网的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热水循环方式、循环流量及压力。当选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供应局部热水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4)循环水系统:说明循环流量、水质、冷水和热水温度,循环系统的确定(敞开式、封闭式)。补充水量及补水方式。保持水质清洁及稳定的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5)直饮水系统:说明饮用水系统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及分区。饮用水的深度处理。管材、附件及接口方式等。6)消防给水系统:说明室外消防制度(低压制,常高压制,临时高压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由市政管网引入的进水管管径及根数。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及消防历时。消防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分系统说明室内设置的各种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管网分区及压力控制,管材及接口方式等(各种灭火系统是指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炮、水幕┈┈)。7)气体灭火系统:说明室内哪一部分采用何种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主要设计参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说明建筑物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灭火器配置基准及保护距离。9)生活污水废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排水量及排水系统概况(分流、合流)。卫生设备的选择原则。管道系统所采取的阻火、减振、密封隔声措施,管道坡度、支吊架。对排水方式及水封的特殊要求。排水的最终出路及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置(除油、降温、化粪池等)。排水管材及接口方式等。10)雨水排水系统:说明屋面雨水采用重力流还是压力流排水。屋面雨水系统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降雨强度,重现期等)。管材及接口方式等。11)室内空调机冷凝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方式及设置(如分工为其它专业设计时,宜在说明中交待清楚)。12)管道保温、防腐、涂色、试水及验收的要求,也应进行简要说明。13)复杂工艺流程,操作程序和运转说明及要求。2.3.5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安装要求应在说明中予以必要的说明。2.3.6图例:与国标不一样的自制图例应在说明中交待清楚。2.4设计图纸2.4.1平面图 在平面图中应标明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水管位置及编号。引入管、排出管位置,水平横管上的阀门等组件(止回阀、水表、消防水泵接合器、倒流防止器、水流指示器、喷头、消火栓等)及建筑灭火器的位置。卫生间、厨房、设备间、水池水箱等设备管线较多的房间,应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并在图中绘出各种设备、卫生器具、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阀门、水嘴、水表、地漏、清扫口等。绘出需保温(防结露、防结冰)的管段位置。平面图上应绘指北针。给水排水设计完全相同的层,可用一张平面图表示。平面图应完整,并标明各房间名称、轴线编号及主要定位尺寸和各层标高。给水排管线多而复杂时,可分成几张图绘制。凡在平面图中能表达清楚的有关强制条文的设计内容,应在平面图中绘制清楚。室外给水排水管线平面图中,应绘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并标明其名称、标高。图上应绘指北针。图中应绘制全部给水排水管线平面位置并标明坐标或相对定位尺寸,标明管径、阀门井和检查井、消火栓、水表、倒流防止器及管道埋深(或标高)等。如果能把各种管线交叉处的各管线标高注明或绘制局部剖面图时,可不绘制管线剖面图和排水管道高程表。各给水管道上的阀门不能在阀门井处表示清楚时,应绘阀门井放大图。2.4.2系统图各种给水、排水管线均应绘制轴测图。轴测图中应标明管道走向、管径、阀门、仪表及其它组件、控制标高、各系统编号等。还应标明楼层线及各层标高。给水排水管线及所接卫生设备完全相同时,可只绘制一个有代表性的楼层支管接管图。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出来。对于用展开原理图能将设计内容表达清楚的、不复杂的空间的管线(比如说管线沿板底敷设,不需过障碍物时的上翻下弯),可以绘展开系统原理图,但应把在轴测图中所标的内容都标出来(管道走向除外)。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清楚。2.4.3大样图平面图、轴测图、展开原理图无法表示清楚且又无标准图可以利用时,应绘制安装、制造大样图。2.5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文件中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表中应写明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及特殊要求。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主要设备材料表也可列在总说明或相关图中。2.6计算书设计文件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有设计和审校人员签字。施工图审查认为有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计算书。3给水排水设计3.1建筑生活给水设计3.1.1生活用水水源确定及水处理 生活用水首先选用城镇给水管网作为建筑物生活用水水源。在城镇供水管网供水范围以外应选用符合水源要求的地下水或天然水体的水经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作生活用水水源。3.1.2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用水,应进行特殊处理,以达到用水要求。[GB50368-2005第8.2.1条。GB50447-2008第6.1.3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2.1条]。3.1.3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户卫生器具额定流量、当量,经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2条、第3.1.14条、第3.6.4条、第3.6.5条、第3.6.6条]。3.1.4生活给水系统及分区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对管网进行竖向分区。压力不足的若干层,应由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供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各分区应有保证各用水户使用压力不超规定的技术措施[《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GB50555-2010第4.2.1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3.5条、第3.4.9条、第3.4.10条]。3.1.5防水质污染生活用水关系到人身健康和流行病的蔓延。因此,保证生活用水不受污染极为重要。一方面应保证建筑物室内(或小区内)生活用水在各个环节不受污染,同时还应保证建筑物室内(或小区内)的生活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后,不能扩大范围和进一步蔓延。因此,在建筑物室内给水管网(或小区室外给水管网)设计中,必须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3条、第3.2.3A条、第3.2.4条、第3.2.4A条、第3.2.4B条、第3.2.4C条、第3.2.5条、第3.2.5A条、第3.2.5B条、第3.2.5C条、第3.2.6条、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4条。GB50555-2010第5.1.2条、GB50400-2006第1.0.6条、第7.3.1条、第7.3.3条、第7.3.9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2.7条、第3.2.11条、第3.2.12条、第3.2.13条、第3.5.15条]。3.1.6管道布置及敷设 室内生活给水管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以最短的路程将水送至用水点。其布置应沿墙、柱、板底为原则,适当考虑美观。管道一般明装,但穿过室内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可以暗敷或进行必要的装饰,住宅给水总立管及检修阀门不能布置在套内。当给水管敷设于垫层内时,不应有渗水、漏水的接头。给水管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物上方。不得穿越配电房、档案室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起事故的房间。敷设于结露或结冰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冻措施。给水管不应和输送易燃、易爆的液体和气体管道及污水管道共架、共沟安装。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给水管不应设在烟道、风道和排水沟内。给水管穿越沉降缝等变形缝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给水管道被剪断。[《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5.8条,GB50368-2005第8.1.4条、第8.2.7条、第9.1.5条,JGJ38-99第7.1.2条,JGJ25-2000第7.1.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5.7条、第3.5.10条、第3.5.11条、第3.5.17条、第3.5.18条、第3.5.25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1.12条]。3.1.7管材、附件、仪表室内生活给水管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及相应的配件。要求较高或有条件时,可采用不锈钢管和铜管及相应的配件。住宅内不应使用镀锌钢管。管网的适当位置应设阀门,水压较高时应设减压阀。应根据不同的用水户分设水表,水表应设在不结冰,易检修和查表的部位。公共场所的公用卫生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以防交叉感染。[《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1.5条。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1999)295号文,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3)318号文,冀建材(2003)445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4.5条、第3.4.9条、第3.4.10条、第3.4.17条、第3.4.19条]。3.1.8水塔、水箱、贮水池生活用水塔、水箱、贮水池属于二次供水系统中的主要设施,一般应与消防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设置。但远离城镇供水管网的工、矿企业及居住小区,往往是自备水源,为节约投资,消防、生产用水经常与生活用水合用一套系统,但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共用的水塔、水箱、贮水池的设置和配管应符合防水质污染规定,并应有防止消防水在消防时不进入水箱和贮水池及消防水不被动用的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7.7条。关于消防水池、水箱的《强制条文》列入消防设计一节中]。3.1.9增压设备和泵房当市政供水压力达不到建筑物某些层的供水压力要求,或建筑物位于城镇供水水管网末端,压力、流量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的具体方式可优先采用叠压供水设备+屋顶水箱,(采用叠压供水应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水泵、水箱供水,变频供水、气压供水等。水泵不应设在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毗邻的房间内,并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泵房应设置检修场地和起吊设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8.11条、第3.8.12条、第3.8.16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1.14]。3.1.10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是人群集中的场所,易于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故要求对池水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要求初次放水和补充水水质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于世界级比赛池的水质要求更严。消毒剂应根据游泳池使用性质确定,当采用氯气消毒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滑水道以水为润滑剂,一旦断水将使在滑水道上的滑水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滑水道润滑水不能断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出水口的格栅孔大 小,不能卡住手指和脚趾。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受污染,进入游泳池的通道上应设浸脚池。要求较高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在浸脚消毒池前后还要增设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为保证跳水者不产生眩光反映,跳水池应设水面制波装置。游泳池水加热设备的自来水补水管上,补水箱或平衡水池的自来水补水管上,应采取有效的防倒流污染措施[《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9.9条、第3.9.12条、第3.9.14条、第3.9.18A条、第3.9.20A条、第3.9.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9.2条、第3.9.3条,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第4.3.4条、第4.4.3条、第5.6.5条、第5.6.6条、第8.1.3条、第13.2.1条、第13.3.1条]。3.1.11水景在大型公共建筑中为调节室内空气湿度、美化环境而设置的小瀑布和小型喷水水景的补水,宜采用自来水。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补充水量宜按循环流量的1-3%计。其管材应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及管件。小区、公共广场、公园中为湿润和净化空气,美化环境,改善小区气候而设置的瀑布、喷水池、人造湖及小溪等,其补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宜用雨水或中水,其补水量宜按循环流量的3-5%计[《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4.4.3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1.2条、第3.11.6条、第3.11.10条]。3.2管道直饮水设计3.2.1饮用净水水源确定饮用净水一般是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供直接饮用[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3条]。3.2.2饮用净水水量的确定饮用净水水量应根据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7.1条、第5.7.2条]。3.2.3饮用净水水质要求饮用净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并经常进行供水水质检验。饮用净水不允许在管道中长期停留,应设循环管道进行循环,循环回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以保证水质[《强制条文》CJJ110-2006第3.0.1条、第8.0.1条、第8.0.3条、第5.0.1条、第10.4.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7.3条、第5.7.5条]。3.2.4饮用净水供水系统分区及压力保证高层建筑的饮用净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各分区的压力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7.3条]。3.2.5饮用净水的卫生防护 饮用净水供水点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所采用的管材、管件、阀门、仪表、饮水器等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饮水器喷嘴应保证排水管堵塞时不被淹没[《强制条文》CJJ110-2006第11.2.1条、第5.0.1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7.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8条]。3.3建筑生活热水设计3.3.1热源的确定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当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采用市政热网或锅炉、热水机组的蒸汽、高温水。局部热水水源应优先利用太阳能,也可利用燃气热水器和电加热器制备热水。12层及以下新建居民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2.2条、第5.2.2A条、第5.2.2B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河北省冀建质(2008)611号文。]3.3.2热水量的确定热水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根据卫生器具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1.1条、第5.5.2条、第5.5.3条]。3.3.3热水水质要求生活用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1.2条]。3.3.4热水水温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各类建筑及工业企业生活间,配水点的水温、压力都应符合规定要求[《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5条,JGJ49-88第5.2.6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1.1条]。3.3.5热水给水系统的分区和压力保证高层建筑热水供应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压力要求进行分区,并应采取保证压力的措施[《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2.13条]。3.3.6热水循环采用机械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应根据循环流量和管网的水头损失来选择[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5.4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10条]。3.3.7加热设备的选择应选择节能、换热效果好的水加热器。医院加热设备不应少于两台。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气体,同时与人争氧,故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洗浴间。当采用太阳能集热器时,宜同时考虑备用加热措施。各种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5.4.5 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4.1条、第5.4.2条、第5.4.2A条、第5.4.2B条、第5.4.3条]。3.3.8管材、管件及安装热水管应采用耐热、耐腐蚀的管材及管件。热水管不能敷设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物的上方。穿越各种变形缝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热水管应进行保温并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水加热器自来水补水管应装倒流防止器。压力容器上应装安全阀。安全阀泄水管上及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上,均不得安装阀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5.4.20条、第3.2.5条、第3.5.8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6.2条、第5.6.3条、第5.6.10条,第5.6.14条、第3.5.11条]。3.4建筑中水及小区雨水利用3.4.1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利用。[《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1.0.5条。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第1.0.3条、第1.0.4条]。3.4.2中水水源的确定建筑中水优先选用城市中水作为水源。无条件时应选优质杂排水等经处理达到使用要求后,供建筑中水用[《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3.1.6条、第3.1.7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1条、第3.2.2条]。3.4.3中水水质及雨水利用水质要求中水及雨水利用水水质,根据其用处的不同分为多种。冲厕、绿化用水应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景观环境用水应符合《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4.2.1条、第4.2.2条。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第3.2.1条]。3.4.4用水量的确定冲厕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按卫生器具额定流量,当量及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计算确定。室外景观的补水量因其因素多,情况复杂,一般取循环流量的3-10%作为补水量。浇洒、绿化用水量按定额。[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5.4.2条,第5.4.3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第3.1.4条、3.1.5条]。3.4.5给水系统分区、压力用于建筑物冲厕用的中水雨水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压力要求进行分区,并应有保证压力的技术措施。中水雨水利用水是非饮用水,故其管道上不得装取水龙头,否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被误用、误饮的措施。严禁中水雨水利用水进入生活给水系统。[《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1.0.10条、第5.4.1条、第5.4.7条,GB50368-2005第8.2.4条、第8.2.11条。GB50400-2006第7.3.1条、第7.3.3条、第7.3.9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3.5条、第3.4.9条]。 3.4.6中水雨水处理中水雨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原水水质、水量及所要求水质、水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中水雨水处理必须设消毒设施,确保水质卫生安全。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总体规划,环境卫生等条件确定[《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6.2.18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6.1.1条、第7.0.1条,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第8.1.1条、第8.1.5条、第8.3.1条]。3.4.7管道敷设及管材、水表给水管道应采用除非镀锌钢管以外的各种塑料管和复合管。和其它管道交叉时,应在生活用水管下方,但应在排水管上方。住宅用中水雨水利用水应设水表[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5.4.4条、第5.4.6条、第8.1.4条]。3.4.8安全防护及监测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连接处设倒流防止器等也不允许连接)。中水雨水利用水管道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公共场所中水取水口应加锁)。中水雨水利用水池的自来水补水管、水池、水箱等,应采取防污染措施,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水处理站应对主要用水指标实行监测,以确保水质符合使用要求。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8.1.1条、第8.1.3条、第8.1.6条。GB50400-2006第7.3.1条、第7.3.3条、第7.3.9条,GB50555-2010第5.1.2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8.2.2条]。3.5循环水设计3.5.1循环水量、补水量循环水量由需要循环水的设备专业提供。系统补水量一般按循环水量的1-2%选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0.11条]。3.5.2循环系统选择根据循环用水各点的位置,用水量大小,压力高低等因素选择开式循环系统或闭式循环系统。当选用闭式循环系统时,应对冷却塔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循环水系统应考虑过滤、缓蚀、阻垢等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0.1条、第3.10.10条、第3.10.12条]。3.5.3冷却塔选择冷却塔是循环冷却系统中关键设备之一,应选用重量轻而坚固耐用,节能,冷效高,体积小,噪声低的成品冷却塔。冷却塔的自来水补水管上应采取防倒流污染的措施[《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0.4条]。3.6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设计3.6.1系统选择 建筑物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宜单独排出室外,各自成为一个系统,这有利于杂排水的回收利用和减少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量。住宅的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7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1.2条、第4.1.3条]。3.6.2管道布置和敷设从卫生器具和各排水点排出的污、废水,应以最短的路程排出室外,转弯越少越好。如管道较长,应在管道上设检查井,检查口或清扫口以便清通。排水立管应靠近排水量大的排水点。排水管道应沿墙、板、柱布置,并应避开食品和贵重物品库房、配电房等房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食堂厨房的主、付食操作和备餐的上方。排水管不得不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防止变形漏水和折断的技术措施。地下室卫生器具及地漏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3A条、第4.3.4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6A条,GB50368-2005第8.2.7条、第8.2.9条。JGJ38-99第7.1.2条、JGJ25-2000第7.1.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3.3条、第4.3.11条]。立管底部因立管流速较大而产生正压,易破坏底层卫生器具水封,致使室内环境恶化,故要求靠近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规定要求。建筑排水一般采用直接排水方式,但某些具有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设备或构筑物的排水必须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即先排入排水漏斗或排水明沟,然后再接入下水道。排水明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应设水封井[《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3条、第4.3.19条。GB50073-2001第7.3.2条。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3.12条]。3.6.3卫生器具、存水弯、检查口卫生器具是建筑生活用水主要用水器具,其耗水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节水效果,因此,要求采用的卫生器具及配件应当是节水型的,尤其对坐式大便器,更是提出一次冲水量不大于6L的强制指标。卫生器具的配置应满足残疾人的特殊要求。要求较高的洁净室不准设地漏和检查口。公共场所和医院卫生器具的开关及水嘴应是非手动开关,以防交叉感染。水封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气体进入室内,对保证室内环境和防止传染病蔓延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设计应对存水弯和地漏水封提出最小限值。强调严禁使用扣碗式地漏。[《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2.6条、第4.5.9条,第4.5.10A条、GB50368-2005第8.2.6条、第8.2.8条,JGJ50-2001第7.8.1条、第7.8.2条、第7.8.3条,JGJ49-88第5.2.3条,GB50073-2001第7.3.3条。冀建材(2003)第445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2.7条]。3.6.4管材及附件 室内排水管一般采用塑料管和机制排水铸铁管,环境要求较高时,应采用具有消声功能的管材,不得使用承插式刚性接口的砂模铸造灰口排水铸铁管及管件。排水管道上应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以便管道清通[河北省冀建材(2003)445号文,河北省冀建质[2003]318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5.1条、第4.5.12条]。3.6.5通气管伸顶通气管能将进入室内排水立管的污浊有害气体导出室外,起到平衡管道正负压,保护排水系统中水封免遭破坏的作用。凡有条件设伸顶通气管的场所,均应设伸顶通气管。伸顶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应根据屋顶使用情况和气候条件确定。专用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等,应根据建筑标准高低,层数多少和卫生器具数量而定。不能用吸气阀代替通气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6.1条、第4.6.1A条、第4.6.2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6.7条、第4.6.8条、第4.6.10条]。3.6.6污水泵和集水池建筑物地下室内污水不能自流排入室外排水管网时,应设集水池和自动启闭式污水泵,污水泵应有备用泵。生活污水集水池应有密封盖,并设通风管。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集水池和水泵。[《强制条文》GB50098-2009第7.8.1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6.3.3.11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7.2条、第4.7.4条、第4.7.6条、第4.7.8条]。3.6.7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建筑物排出的含油污水应设除油装置。排出的高温水(水温大于40ºC)应设降温池。排出的粪便污水应设化粪池处理。排出的含病菌污水应进行消毒。排出的酸、碱污水要设中和池。远离城镇的工矿企业,生活小区的排水,应经处理达到排放或使用要求后,排入天然水体或重复使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4.8.8条、第4.8.4条。GB50346-2004第6.2.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8.1条、第4.8.3条]。3.7雨水排水设计建设区域范围内的雨水和生活排水应采用分流式排水系统。建筑物屋面雨水应根据建筑物高度,汇水面积等因素确定重力流或压力流的排水方式。雨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屋面雨水斗的设计负荷应考虑屋面飘落物堵塞雨水斗的因素。屋面应设应急雨水溢流口。管材一般选用钢管或塑料管、复合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1.1条、第4.9.1条、第4.9.5条、第4.9.8条、第4.9.10条、第4.9.16条、第4.9.26条]。3.8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设计《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第6.4.5条规定:“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冷凝水引流管管是其中条件之一。因各单位设计分工不同,施工图审查时,不宜武断设计违反强制条文。宜问询是否是本专业设计,如果是本专业设计,建议除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包括辖县)以外的地区的住宅,都应设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管。[《强制条文》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3.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审查中若干技术问题3.9.1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问题《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2条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强制条文》GB50555-2010第4.2.1条规定:“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该两条的核心是“直接供水”。利用叠压供水不是利用城镇水压直接供水。利用城镇水压直接供水,目的是节能。采用叠压供水是否节能呢,现分析如下:一座10层的建筑物,水源为市政自来水,其供水压力15m,供1、2层用水是没有问题的。设1、2层用水量为Q1,3-10层用水为Q2。1-10层全部叠压供水时,保证10层水压的泵扬程为H。(10层最不利点要求水压为15+H)这时泵耗能为(Q1+Q2)×H。如果1、2层利用城镇水压直接供水,而仅3-10层采用叠压供水时,泵耗能为Q2×H。显然,(Q1+Q2)H>Q2H。另外,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也要因情况不同而异。一个小区建在地势高低相差较大的区域内时,地势较高处的建筑物,其低层就不一定能利用城镇水压直接供水。例如:小区近旁市政供水管标高为100m,供水压力0.15MPa,而有的建筑物室内地坪为110m,该建筑物就无法利用城镇水压直接供水。3.9.2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问题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第3.2.8条要求,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箱(池)与其它用水的水池分开。第3.2.8A条要求,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贮水池可合并设置。第3.6.2条要求: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应按第3.6.1条规定计算设计流量,再加上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4推荐采用生活、低压消防联合供水管网。第8.4.2.7条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小区允许设置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3条和第8.6.2.7条的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9.3从城镇自来水管网上直接抽水问题《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允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当采用叠压供水设备,从城市自来水管道上直接抽水时,应得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叠压供水设备生产厂家很多,一定要选择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设备生产许可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使用。3.9.4倒流防止器和止回阀的设置问题 止回阀是引导水流单向流动的阀件,并有消弱水锤力的作用,它的关闭是靠水流停止流动时,在阀瓣自身重力或弹簧力的作用下完成,它的开启则是在水流压力作用下完成的。它不能使水的上下游之间形成有效的空气隔断,故它不能有效地防止倒流污染。倒流防止器是由两个单向阀和中间的空气室构成,当水流前进方向的水压突然升高时,两个单向阀都关闭,两单向阀中间的水排出,形成一空气隔断室,有效地防止了水的倒流污染。因此,可以这样说,设了倒流防止器的管路上,不必再装止回阀。要求防倒流污染的管路上,仅装止回阀不能满足要求。3.9.5城市自来水与非城市自来水的连接《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3条规定:“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该强制条文解释中明确:如将城市自来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自来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这一切都说明,应严格保证城市自来水的卫生和安全。非生活用水管道那就更不能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了,包括通过防污断阀或倒流防止器的连接也是不允许的。3.9.6生活给水管暗敷问题为使室内环境更加美好,管道暗装越来越多,设计中应选择不易被腐蚀的管道和不漏水接头,其次是防多管重叠,交叉,以免增加面层厚度。3.9.7水表设置问题不同的用水,价格不同,故不同的用水户应分别设置水表。水表的设置应满足防冻,便于检修和查表。常用以下几种设置方式。1)设在楼梯间管井内,查表、维修不进户。2)设在楼外水表井内,查表,维修方便,但投资大。3)选择远传水表或IC卡表,将数据传至一个集中的地方,查表方便。3.9.8室内生活给水管上阀门设置问题室内生活给水管上应设置阀门以便检修。各用水户水表前,公共卫生间配水管起端,盥洗室中带有三个及以上水嘴的配水管起端,给水管与设备连接处等均应设阀门。建筑物引入管上的阀门可设在引入管与小区给水管网连接处,也可设在室内给水立管底部,但不能设在住宅套内。关键是室内、外设计者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以防漏设或重复设置。3.9.9局部热水供应水加热设备及安全问题 局部热水供应中的水加热设备,多采用燃气热水器和电加热器,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过因漏电导致水带电,致使沐浴人触电身亡的事故。在沐浴间内的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除与人争氧外,并放出二氧化碳,导致人身不适,甚至晕倒,同时燃气本身也是一种有毒气体,一旦洩漏,会引起沐浴者中毒。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业主自行采购并安装这些局部水加热设备,设计者有责任在设计说明中对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3.9.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问题。《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设计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关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规定,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关于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和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规定。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关于各用水单位及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规定及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的规定。建设部和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产品的规定等都在施工图审查之例。这里不再赘述,详见附表2。3.9.11排水铸铁管材选用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排水铸铁管有两种:一是机制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这种排水铸铁管强度高,密封性好,安装方便,安装完毕的管道系统具有一定的柔性。是国家推广的排水管材。另一种是砂模铸造灰口铸铁排水管,这种管材质脆,密封性不好(有砂眼),承插刚性接口,没有柔性,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排水管材。设计中应写明排水铸铁管的名称,不能笼统的写“排水铸铁管”。建筑物内无论是明装还是埋地,均不得使用淘汰的砂模铸造承插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3.9.12无障碍设计问题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残疾人生活不便,对卫生器具有特殊要求,设计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设计单位分工由给水排水专业负责时,应对下述内容进行审查:1)残疾人轮椅坐高0.45m,故要求坐便器坐面安装高度也定为0.45m,但目前尚无供残疾人专用的坐便器产品,也无合适的标准图可选,省标05S1第139-140页的标准图虽注明可供残疾人使用,但其坐面高不符合《强制条文》的规定,故要求在设计中明确残疾人坐便器安装高度。2)小便斗,浴盆的安装高度和要求,在JGJ50-2001标准中都有《强制条文》的规定,在设计中,如有这些卫生设备时,对其安装高度和一些特殊要求(本专业的内容)都应写清楚。4消防设计4.1消防给水水源的确定消防给水水源,一般选用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体作为水源。当有条件,水量有保证、水质符合要求时,也可选用游泳池或冷却水池的水作为水源,但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对水体进行考察,确保天然水体枯水季节最低水位时,其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其保证率不小于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强制性条文》GB50016-2006第8.1.2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1.2条]。4.2消防给水水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的喷口较小,要求水中不含能堵塞孔口的悬浮物。其它消防设施对水质均无特殊要求,一般说来,水中不含大量泥砂,大块漂浮物,可燃物,不堵塞管道的水,都能作消防用水。建筑物消防总用水量应是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强制性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5条]。4.3室外消防给水4.3.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除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即室内外均可不设消火栓)外,都应设置消防给水。其中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防采用低压制。消防水池设置高度满足室外消火栓灭火时(水枪在最高建筑物最高处,充实水栓10m)水量和压力要求时,可采用常高压制。一般情况下,均采用临时高压制[《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1.2条、第8.1.3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1.3条]。4.3.2室外消防管网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除高层建筑之外的其它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布置成环网,也可以是枝状网。环状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连接时,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合并组成联合供水系统。[《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1.1条、第7.3.1条,GB50016-2006第8.1.2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4条、第8.2.7条]。4.3.3室外消防用水量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建筑高度确定[《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2.1条、第8.2.2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2.2条]。4.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4.4.1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1)消火栓设置场所凡是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都应设室内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8层及以上的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1.1条,GB50368-2005第9.6.1条]。2)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参数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参数应根据高层建筑类别和高度确定[《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2条]。3)室内消火栓设置消火栓间距应计算确定。消防立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其充实水柱在保证每股流量不小于5L/S的条件下应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屋顶应设带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有按钮保护设施。重要的公建,一类建筑,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内,消火栓箱内应增设消防卷盘。允许设一根立管的建筑物中,应设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不得设单阀双出口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4条、第7.4.2条、第7.4.6条]。4)消火栓管网、管材、附件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应与生活、生产用水管网分开独立设置,并应成环,环状管网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室内消火栓管网应根据消火栓栓口承受静水压力进行竖向分区。室内消火栓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环网上应设阀门,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及立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横干管不能敷设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上面。当管道敷设于易结冻场所时,应采取伴热保温。消火栓给水管不使用塑料管,可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第7.4.6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5.8条,GB500368-2005第8.1.4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4条、第7.4.5条]。5)消防水箱设置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水箱,高位水箱储水量和设置标高应符合标准规定。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规定值时,应设增压设施。消防水箱尽量单独设立,当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消防水箱应有消防泵加压供消防用的水不进入消防水箱的措施(串联系统中间水箱除外)。消防水箱的自来水补水管出口最低点应高于消防水箱的溢流水位至少150㎜。同一时间内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在最高建筑物屋顶设一个共用消防水箱,其容积按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座建筑物计[《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5条、第7.3.5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C条]。6)消防水池设置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管网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消防总用水量,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消防历时、水源供水能力经计算确定。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3 时,应分格以便检修,清洗。当消防水池供消防车取水使用时,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可以人孔代替)。当消防水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建筑物外5-100m范围内设取水井。如果消防水池不能满足消防车吸水要求时,应设室外消防泵和稳压设施。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消防水池的生活水补水管出口最低点应高于消防水池溢流水位至少150㎜。同一时间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设一座消防水池,其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座建筑物计算确定[《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1条、第7.3.2条、第7.3.4条、第7.3.5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C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3.3.条]。7)消防水泵房消火栓水泵应根据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压力来选择,其需要的压力应根据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水枪喷嘴,充实水柱长度,水龙带长度及管网布置,经计算确定。消火栓水泵应设备用泵。一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火栓泵与环状管网连接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火栓泵出水管上应设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消火栓泵应采取防超压措施。如市政给水管道允许直接吸水时,其消火栓泵的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5.3条、第7.5.4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2.5A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5条、第7.5.6条]。4.4.2除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1)消火栓设置场所应根据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物体积,建筑物层数和文体、娱乐建筑物内座位的多少来确定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或干式消防竖管和无箱DN65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3.1条,GB50368-2005第9.6.1条。GB50073-2001第7.4.1条、第7.4.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2条、第8.3.3条]。2)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消防参数确定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消防参数,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层数、体积及文体娱乐建筑内的座位数确定[《强制条文》50016-2006第8.4.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3)室内消火栓设置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各层均应设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位置明显易操作的地方,其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在保证每股流量不小于5L/S的条件下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建筑屋顶应设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允许设一根竖管的建筑物中,应设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不得设单阀双出口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4)消火栓管网、管材、附件 室内消火栓管网,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环境温度决定。一般采用环状的独立管网,用水量不大时也可采用枝状管网和联合管网,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空管系统。消火栓管道应沿墙、板、柱安装。立管及阀门不能设在住宅套内。横干管不能布置在遇水会爆炸,燃烧的物质上面。当管道敷设在易结冻场所时,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环状管网应有两个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网检修时,室内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一般两阀门之间不超过五个消火栓。高度超过24米或超过四层的厂房及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给水管不使用塑料管,可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A条、第3.5.8条,GB500368-2005第8.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2条]。5)消防水箱设置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储水量应符合标准规定。消防水箱应单设,当与其它用水合用时,应采取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由消防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能进入消防水箱。消防水箱自来水补水管出口最低点应高于消防水箱溢流水位150㎜。市政给水管网满足建筑物室内最不利消火栓用水量和水压的常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进水管,应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连接,起端设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条、第3.2.4C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6)消防水池设置水源供水量不足时,室内的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时,市政只能给一条进水管或市政管网本身为枝状管网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根据消防历时,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及水源的供水能力经计算确定。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格。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可以人孔代替)。与其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其生活用水补水管出口最低点应高于溢流水位至少150㎜。[《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6.1条、第8.6.2条、第8.6.3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条、第3.2.4C条]。7)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房是单位自救灭火的核心设备所在地,在火灾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保证工作人员进出安全方便,故要求消防泵房耐火等级较高,出入口应安全方便。消火栓泵应根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和所需压力(应根据流量、水枪口径、充实水柱长度,管网布置情况等经计算确定)选择。消火栓泵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网连接。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检查用压力表和DN65放水阀及防超压设施。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当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上抽水灭火时,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市政管网最低压力计算,与市政管网连接处应加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6.4条、第8.6.5条、第8.6.9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2.5A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6条、第8.6.7条、第8.6.8条]。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4.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应根据工业建筑中厂房、仓库的生产,储物性质和面积,民 用建筑类别,建筑高度,文体娱乐建筑内座位多少,人员密集程度及疏散难度,火灾蔓延速度等多种因素确定[《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5.1条、第8.5.3条、第8.5.4条,GB50368-2005第9.6.2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第7.6.3条、第7.6.4条,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2.0.1条,GB50067-97第7.2.1条,GB50447-2008第8.0.10条]。4.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设计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储存物品的方式,储物高度来选择。其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强制条文》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1条、第5.0.1A条、第5.0.5条、第5.0.6条、第5.0.7条、第12.0.2条、第12.0.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5.0.10条、第9.1.3条,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1.1条、第3.1.2条]。4.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类及选型根据使用环境温度,火灾蔓延速度,被保护场所要求等条件,选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干式系统,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及水幕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2.10条]。4.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敷设,管材及系统组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由供水管道,报警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压力开关,排气阀、末端试水装置等组成。管材应选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它管材。配水管道一般沿天花板底安装,喷头布置在天花板或吊顶下易接触热气流并有利于布水的地方,在梁及其他障碍物之间或下方布置喷头时,应使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符合标准规定。在宽大障碍物下应补喷头。末端试水装置应设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敷设于易结冰场所的管道(湿式系统),应采取伴热措施。局部应用系统可根据喷头数量,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量及市政供水能力决定设立独立的系统,还是与消火栓供水系统合用一套系统[《强制条文》GB50084-2001第8.0.2条、第6.5.1条、第6.2.7条、第7.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4.2.9条、第6.3.1条、第6.4.2条、第7.1.1条、第7.2.3条、第10.4.1条、第12.0.4条、第12.0.7条]。4.5.5消防水箱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与消火栓系统共用的消防水箱,否则,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出水管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连接。当水源(如市政管网)的水量、水压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时,系统不设水箱而直接从市政管网引水,引入管宜为两条。引入管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2.5A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5年版)第10.3.1条、第10.3.3条、第12.0.7条]。4.5.6喷淋泵喷淋泵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和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及管路损失来选择。喷淋泵应独立设置并有备用。其吸水管和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出水管上应设压力表和试水阀。当市政管网允许直接装泵抽水时,喷淋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管网最低压力计算。与市政管网连接处应设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第10.2.1条、第10.2.4条]。4.6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4.6.1设置场所空间高度较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扑灭的A类火灾场所,适用于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3.0.3条、第3.0.4条]。4.6.2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分类选择及设计原则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分三种不同的配置:大空间智能灭火装置,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特点,空间高度,环境条件选择其中的一种。设计应能保证在有效探测、判定火源后,保护范围内同时开放的喷头、水炮持续喷水不少于1小时。[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4.1.1条、第4.1.2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4.6.3主要设计参数及设计流量主要设计参数及设计流量应根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不同灭火装置来选择和计算确定,但不能低于规定值[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5.0.1条、第5.0.2条]。4.6.4系统组件及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有以下组件:喷头、智能型红外探测组件、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模似末端试水装置,它们的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6.1.1条、第6.2.1条、第6.2.3条、第6.3.1条、第6.4.2条、第6.4.3条、第6.5.1条、第6.5.2条、第6.6.1条、第7.1.1条、第7.2.1条、第7.3.1条]。4.6.5管道敷设及附件室内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涂塑钢管等,不得采用普通焊接钢管、铸铁管和各种塑料管。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8.0.2条、第8.0.3条、第8.0.7条、第9.4.1条]。4.6.6消防水箱及气压装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与消火栓共用的高位消防水箱,但出水管应单独接出,管径不小于DN50mm。如单独设高位消防水箱时,其水箱容积不应小于1.0m3 。无条件设高位水箱时,应设隔膜式气压装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9.3.1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3.10条、第9.3.11条]。4.6.7消防水泵消防泵应根据系统流量和所需压力来选择,消防泵应是独立的泵组,消防泵应有备用泵,吸水管不少于两根。出水管上应设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9.2.1条、第9.2.2条、第9.2.4条、第9.2.5条]。4.7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4.7.1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室内空间高大,火灾危险性较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实施有效灭火时,采用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强制条文》GB50338-2003第3.0.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7条]。4.7.2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和设计流量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和主要参数应按水炮设计射程,产品额定工作压力和水炮的具体布置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室内火灾灭火连续供水时间不小于1.0h[《强制条文》GB50338-2003第4.3.1条、第4.3.3条、第4.3.4条、第4.3.6条]。4.7.3固定消防水炮布置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的布置应保证两门水炮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的任一部位。固定消防水炮位处应设消防泵启动按钮,保证从启动消防泵到炮口喷水的时间不大于5分钟。[《强制条文GB50338-2003第4.1.6条、第4.2.1条]。4.7.4消防泵、管道敷设及附件消防泵应根据消防水炮系统灭火流量及管道阻力损失和水炮额定工作压力来选择。消防泵应有备用泵。泵出口管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启闭标志和锁定装置。管道应采用经防腐蚀处理的焊接钢管。[《强制条文》GB50338-2003第5.6.1条、第5.6.2条]。4.7.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是在保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火灾探测、报警、瞄准、灭火。它适用于保护火灾危险性较高、面积较大、有爆炸危险、有大量毒气、猛烈燃烧并产生强烈热辐射、灭火人员难以接近的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则可用于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等火灾场所和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这些火灾一般出现于工业生产、运输、储存行业,民用建筑中较少遇到这类火灾,故对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不作详细叙述。当遇到这类火灾请认真执行《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4.8特种灭火系统设计 4.8.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4.8.1.1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失火后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电子计算机房、广播、电视、电信、电话、治安、防灾等建筑的核心部位,特别重要和贵重的设备室,档案、图书、博物馆的珍藏库等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5.5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6.7条、第7.6.8条]。4.8.1.2气体灭火系统分类气体灭火系统有多种,有的因为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作用而被勒令停止使用,有的还不太成熟,这里主要是指七氟炳烷、IG541混合气体、热气溶胶三种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2条]。4.8.1.3主要设计参数选择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密度、惰化设计浓度、设计喷放时间、浸渍时间、喷头工作压力、喷口温度等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火灾种类、建筑物性质,使用要求等确定[《强制性条文》GB50370-2005第3.1.15条、第3.1.16条、第3.3.1条、第3.37条、第3.4.1条、第3.4.3条、第3.5.1条、第3.5.5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3.2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8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5.2条、第3.5.3条、第3.5.4条、第3.5.8条]。4.8.1.4管材、系统组件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一般采用内外防腐蚀处理的无缝钢管,不锈钢管、铜管。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组合分配系统、储存容器,启动装置、管网、喷头等组件的设置,应根据火灾种类,防护区面积、数量、环境温度等因素确定。气体灭火系统属于高压系统,因此系统组件,管道应满足压力要求。系统中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强制条文》GB50370-2005第3.1.4条、第3.1.5条、第3.3.16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8条、第4.1.10条]。4.8.1.5控制及防护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气体对人体是有害的,灭火时除首先把人员撤离失火区域外,还应采取多种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自动、手动、机械应急三种操作方式,防护区内设泄压口,保证人员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朝疏散方向开并能自行关闭的门,通风换气等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强制条文》GB50370-2005第3.2.7条、第3.2.9条、第5.0.2条、第5.0.4条、第5.0.8条、第6.0.1条、第6.0.3条、第6.0.4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第6.0.10条]。4.8.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4.8.2.1干粉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除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强氧化剂,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氧化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外的火灾,均可设置干粉灭火系统。[《强制条文》GB50347-2004第1.0.5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4条]。4.8.2.2全淹没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采用全淹没式系统。设置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中,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总面积、围护结构及门窗等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规定。扑救液体及气体火灾时,必须先切断其供应源。干粉喷射时间、设计浓度、防护区内的泄压口均应符合要求。[《强制条文》GB50347-2004第3.1.2条、第3.1.4条、第3.2.3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2.1条、第3.2.5条。]4.8.2.3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适用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扑救液体、气体火灾时,必须先切断供应源。被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可燃液体液面距容器缘口的距离、干粉喷射时间等均应符合规定。[《强制条文》GB50370-2004第3.1.3条、第3.1.4条、第3.3.2条]。4.8.2.4预制灭火装置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宜用一套,最多不超过四套。当采用多套时,应保证其动作响应时间差。[《强制条文》GB50370-2004第3.4.3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4.2条]。4.8.2.5系统组件干粉灭火系统由储存装置、选择阀、喷头、管道及附件组成。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保证检查方便、避免阳光直射。喷头、管道及附件均应符合规定。[《强制条文》GB50347-2004第5.1.1条、第5.2.6条、第5.3.1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1.3条、第5.1.4条、第5.2.3条、第5.3.3条、第5.3.4条]。4.8.2.6控制与安全要求干粉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控制。其自动控制应在得到两个独立的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防护区的走道、出口、门应能保证疏散安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强制条文》GB50347-2004第7.0.2条、第7.0.3条、第7.0.7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0.1条、第6.0.2条、第7.0.5条]。4.9建筑灭火器配置4.9.1建筑灭火器分类建筑灭火器有手提和推车型两种,根据灭火剂的不同可分为水型、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多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2.1.4条]。4.9.2建筑灭火器选择建筑灭火器应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环境温度、灭火剂相容性等条件选择。[《强制条文》GB50140-2005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GB50073-2001第7.4.4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1.1条]。4.9.3建筑灭火器设置 建筑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设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标准规定。[《强制条文》GB50140-2005第5.1.1条、第5.1.5条、第5.2.1条、第5.2.2条]。4.9.4建筑灭火器配置与计算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最低配制基准的要求。一个计算单元不少于二具。灭火器设置点及数量应根据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确定,任一点至少在一具灭火器保护范围内。每个配置点的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应小于计算值,并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其具体配置位置。计算时,应正确选择修正系数以节约投资。。[《强制条文》GB50140-2005第6.1.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7.1.2条、第7.1.3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1.0.3条、第7.3.2条]。4.10消防设计中的若干技术问题4.10.1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设施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但是,多大规模的高层建筑群在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多大规模的高层建筑群在同一时间内就考虑二次火灾,没有交待。随着近年来高层建筑规模越来越大,消防问题开始引起人了们的重视。因此,除有特殊要求的(如客户要求某一部分单独设消防系统)高层建筑群外,均按一次火灾考虑。4.10.2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问题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内,一般应设有与市政管网相通的室外低压消防管网,管网上设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可从这些消火栓上取水,通过与室内消防管网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管网供水,同时也解决了建筑物低层充分利用城市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的问题。只有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才可以不设室外消防给水。4.10.3建筑群共用屋顶消防水箱稳压问题建筑群共用屋顶消防水箱(当水箱高度不够时,在水箱旁增设稳压泵和气压罐)进行稳压,保证火灾初期十分钟的消防用水量,但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屋顶水箱设在A栋屋顶,利用A栋室内消火栓管网和引入管,通过室外消防管网,对其他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进行稳压。这时,A栋建筑引入管上不允许设止回阀,否则,屋顶水箱无法对其他建筑进行稳压。2)屋顶水箱设在A栋屋顶,从水箱底引出管道直接与室外消防管网相接,通过室外管网对其它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进行稳压,这时A栋建筑消防引入管上仍可设止回阀。4.10.4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设置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十八层及其以下的单元住宅和十八层及其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条文解释中说,“禁止采用难以保证两支水枪同时有效使用的单阀双口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当设2根消防立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条文解释中说,“除建筑物最上一层外,不应使用双出口消火栓”。这就是说,除规范规定的上述几种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立管以外,其余场所不能使用单立管。高层建筑中禁止使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其它建筑除最上一层外,也不能使用单阀双出口消火栓。4.10.5消防管道保温问题生活用水管道内的水是流动的,实施保温后,可以保证管网水温在一个符合要求的温降范围内,然而消防管道内的水是不流动的,管内水温在寒冷的环境中不断下降,当降至0℃以下时就结冰了,这是不允许的。保温仅能延长结冰的时间而已。故设置在易结冰场所的消防管道应采取伴热措施,方能保证管内的水不结冰。4.10.6室内共用消防水箱问题建筑物内同时设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也就是说,应进行多种失火场所的比较,哪种失火场所需要开启的灭火系统多,就按哪种计算,不能将全部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作为室内消防用水量,也不能仅按消火栓用水量作为室内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指经比较计算出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既不是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也不是室内所有灭火系统的总量。又由于计算出的10min室内消防用水量较大,使结构难以处理,为解决此问题,故对室内消防水箱作出了具体储水量的规定,高层建筑中6m3、12m3、18m3三档和多层建筑中12m3、18m3二档。这就是说,室内消防水箱,无论是哪个档次的储水量,都是室内各灭火系统的共用水箱,不过各灭火系统对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不同的要求,通过设置增压措施是完全可以解决的。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建,建议贮水量适当加大。4.10.7需设喷淋的8-12m大空间灭火系统选择问题从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第3.0.2条、第3.0.5条看,可以设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条文)。从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0.2条看,可以设固定消防水炮(普通条文)。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5.0.1.A条看,可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作用面积必须加大,(强制条文)。从规范看,以上三种系统都适用,具体选用哪一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当工程中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工程中同时设有以上三种 灭火系统时,可选用任意一种。4.10.8关于高层住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将住宅分为一类和二类。对一类住宅设喷淋问题规定的很细。还分为100米以上和100米以下两种情况,又分为设集中空调和不设集中空调,即高级住宅和普通住宅,还与住宅户门是否甲级防火门有关。(二类住宅不设喷淋系统)规范不同,规定各异,且都是强制条文,执行起来,难免不一致。建议:从严掌握,即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不管是普通住宅还是高级住宅,也不管是否设空调和户门是否甲级防火门),其室内,走廊均设喷淋。35层以下的住宅,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2条执行。如当地消防部门另有规定,应执行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4.10.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7.6.1条、第7.6.2条、第7.6.4条的关系。第7.6.1条、第7.6.2条主要是讲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及裙房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裙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只是讲地上部分,不包括地下部分。地下部分在第7.6.4条中讲。第7.6.4条则是讲高层民用建筑中(包括二类、一类且与建筑高度100米无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无电气设备的值班室、修理间、洗衣房(水洗间除外)、厨房及用餐间、理发、小卖部、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对外开放的自行车库、汽车库等],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非丁、戊类储藏室,工具室、杂物间等)等,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室有专门用途时,应执行专门规范。如人防地下室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10.10建筑灭火器配置问题汽车库(包括地上、地下)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C确定为中危险级,从汽车普遍带有油箱的实际情况分析,火灾种类应是以A类为主伴随B类,因此,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选择既适用于A类火灾,又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器。住宅建筑灭火器配置分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6条规定:住宅宜设灭火器或轻便水龙。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这就清楚的说明:住宅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该规范第6.1.3条规定,住宅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应配1具1A手提灭火器,每增加100m2,增配1具1A手提灭火器。5节能、节水设计5.1生活给水节能节水设计 5.1.1用水标准选择河北省属严重缺水地区,生活给水设计中应选用用水定额中的较低值,(节水设计专篇应采用民用建筑节水标准中的定额),如各地有地方标准(其标准不能高于国家标准中的中间值),可按地方标准选用。如采用中水冲洗大、小便器时,应从生活用水标准中扣除这部分用水[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2条、第3.1.14条。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第3.1.1条、第3.1.2条]。5.1.2供水系统建筑物低层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住宅各竖向分区中,套内分户用水点的最低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除住宅外的各建筑中,各竖向分区内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0.55MPa。竖向分区应合理,尽量少设或不设减压消能设施。[《强制条文》GB50555-2010第4.2.1条,GB50368-2005第8.2.2条、第8.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3.5条]。5.1.3加压方式对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应采用叠压供水设备和高位调节水箱联合供水方式,但叠压供水设备直接从城镇管网上抽水,应经当地自来水主管部门批准。其次是水泵和高位调节水箱联合供水.当屋顶不允许设置调节水箱时,采用叠压供水、气压供水和变频供水[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5.1.4生活水泵选择应根据水泵Q-H特性曲线和效率曲线选泵,保证水泵在最高效率区内运行,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3.8.1条]。5.1.5管材、管件、阀门及仪表选择管材、管件、阀门、止回阀、减压阀、水表、倒流防止器等,应选用密封性能好、阻力小、节水的产品。5.2生活热水供应节能节水设计5.2.1热水用水定额选择应选用热水用水定额中的偏低值[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1.1条]。5.2.2热源选择热水供应的热源,首选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其次是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当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时,再考虑设锅炉,燃气、燃油热水机组自制热水。12层及以下新建居民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2.2 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河北省冀建质(2008)611号文]。5.2.3使用热水温度的确定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水温采用45ºC,其它建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较低的温度值[《强制条文》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5条]。5.2.4循环流量的确定为保证管网末端热水温度满足使用要求,管网中热水应进行循环。配水管道热损失宜选用设计小时耗热量的3-4%,配水管的热水温差一般选用7-10ºC。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中的水每小时循环2-3次计算[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5.5条、第5.5.6条]。5.2.5保温为减小热损失,对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均应作好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5.6.14条]。5.2.6管材、管件、阀门及仪表选择管材、管件、阀门、止回阀、减压阀、水表等,应选用密封性能好,阻力小,节水的产品。5.2.7供热水泵和循环水泵的选择原则同生活水泵选择5.3水景节能节水设计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室外水景补水严禁用自来水和井水[《强制条文》GB50555-2010第4.1.5条,GB50368-2005第4.4.3条]。5.4中水和雨水利用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按《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以节约城市自来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雨水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确定。[《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1.0.5条,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第1.0.3条、第1.0.4条。《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5.5循环水节能设计建筑空调用循环水量一般都不大,为节约用水,建议大于等于5m3/h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5.6建筑排水节能节水设计水嘴、卫生器具和相应配套的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公共场所的卫生器具,应选用非手动开关,限流节水装置[《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6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5.7消防给水节能设计如有市政管网以外的水源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尽量争取采用以节约自来水。增压,稳压设施应充分利用设于建筑物高层水箱的位能,而不应设在地下室内消防水池旁从地下室消防水池吸水。其流量应符合规定。其增压后的压力宜满足消防压力要求即可。不宜过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9年版)第8.4.3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4.8条、第7.4.7.2条]。6人防地下室消防设计6.1消防水源和用水量一般建筑工程的人防地下室的消防设计,通常是和主体工程统一考虑。主体工程所采用的消防水源和水量可以满足人防地下室消防的要求。6.2人防地下室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6.2.1消火栓的设置范围应遵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执行。6.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7.2.3条。6.2.3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98-2009第7.2.6条]。6.2.4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根据平时使用功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设置范围进行设计。6.3消防水池(箱)、消防水泵房人防地下室一般都和主体工程共用消防水池(箱)、消防泵房,不再独立设置。6.4室内消防管道6.4.1消火栓总数大于10个的人防地下室消火栓管道应成环,应有二条连通管和主体工程室内消火栓管网连接。连通管的人防内侧应设抗力不小于1.0MPa、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防护阀,以便战时关闭。[GB50038-2005第6.2.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6.1,第7.6.2条]。6.4.2人防地下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独立设置,且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条连通管和主体工程的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相连接。连通管的人防内侧应设抗力不小于1.0MPa、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防护阀,以便战时关闭。[GB50038-2005第6.2.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6.1条]。6.5消防排水6.5.1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强制条文》GB50098-2009第7.8.1条]。 (四)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1一般规定1.0.1本章各节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为暖通专业施工图审图要点。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设计时要认真执行,不得违反。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应为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有效版本。节能设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1.0.2设计所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的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1.0.3设计所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应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应以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第4.7节内容为准(以下简称《编制深度》),图纸表达清晰、简明,符合《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0的规定。2.0.1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介绍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使用功能、层数、高度等;2.列出设计依据,说明设计范围;3.暖通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包括温度、相对湿度、新风指标、噪声指标等;4.热源、冷源情况;热媒、冷媒参数;采暖总热负荷、各热力入口的热负荷及系统阻力;空调总冷、热负荷及冷热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或空调面积;系统水处理方式、补水定压方式、定压值;5.主要采暖房间的室内参数及采暖系统形式,热计量及室温控制方式,系统平衡、调节手段等;6.空调方式说明,包括空调风系统及必要的气流组织说明,空调水系统制式,系统平衡、调节手段,监测与控制要求;有自动控制时,说明系统的使用操作要点;7.通风系统形式,系统划分、通风量或换气次数,通风系统风量平衡等;8.设置防排烟系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风量确定、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9.消声减噪、减振、废气排放等环保措施说明。注:(1)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2)不应使用作废的规范、标准、图集及已淘汰产品。 2.0.2施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散热器采暖的系统应提供散热器型号、额定工作压力及标准工况下散热量。2.应说明设计中使用的水管道、风管道的材料及其保温材料的选型及施工作法;注:采暖系统的管材如涉及塑料管,应根据其热媒温度、使用等级,确定所涉及的塑料管的名称、外径及壁厚或管系列号等。3.设备表或图例没有列出或没有标明性能参数的仪表、管道附件等的选型;4.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注:设计人应清楚本项目的系统工作压力或顶点工作压力,再提出系统具体的试验压力,不要盲目照抄规范条文,有关无关的条文全部照抄。5.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方法;6.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7.应提供标准图集的编号及详图的索引编号(页码);施工及验收依据。2.0.3应提供图例、主要设备及材料表,表中应注明设备性能要求,不应注明生产厂家。2.0.4平面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5的规定。1.首层平面应有指北针。平面图中应有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管沟及检查井位置。2.采暖平面绘出散热器位置,注明片数或长度,采暖干管及立管位置、编号;管道的阀门、放气、泄水、固定支架、伸缩器、入户装置、疏水器、管沟及检查人孔位置,注明干管管径及标高。地板采暖平面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JGJ142-2004/3.1.5条规定,不允许仅将热负荷标注在平面图中。3.通风、空调、防排烟风道平面用双线绘出风管,标注风道尺寸、定位尺寸、标高及风口尺寸,各种设备及风口安装的定位尺寸和编号,消声器、调节阀、防火阀等部件位置,标注风口的设计风量。注:风管平面应表示出防火分区,防、排烟风道平面还应表示出防烟分区。注意保留图中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文字。4.空调管道平面单线绘出空调冷热水、冷媒、凝结水等管道,绘出立管位置及编号,绘出管道阀门、放气、泄水、固定支架、伸缩器等,标注水管管径、标高及主要定位尺寸。2.0.5通风、空调、制冷机房剖面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6的规定。1.机房图应根据需要增大比例,绘出通风、空调、制冷设备的轮廓位置及编号,注明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距离墙或轴线的尺寸。2. 绘出连接设备的风道、管道及走向,注明尺寸和定位尺寸、管径、标高,并绘制管道附件。1.当平面图不能表达复杂管道、风道相对关系及竖向位置时,应绘制剖面图。2.剖面图应绘出对应于机房平面图的设备、设备基础、管道和附件,注明设备编号及详图索引编号,标注竖向尺寸和标高;在平面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尺寸应在剖面图中标注。2.0.6系统图、立管或竖风道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7的规定。1.系统图中应有管径、坡度、标高、立管编号、散热器型号和数量,图纸比例宜与平面图一致,按45°或30°轴测投影绘制。2.热力、制冷、空调冷热水系统及复杂风系统应绘制系统流程图。系统流程图应绘出设备、阀门、计量和观测仪表、配件,标注介质流向、管径及设备编号。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管路分支及设备的连接顺序应与平面图相符。3.空调冷热水分支水路采用竖向输送时,应绘制立管并编号,标明管径、标高及设备编号。4.采暖、空调冷热水立管应标注伸缩器、固定支架的标高。5.空调、制冷系统有自动监控时,宜绘制控制原理图,图中以图例绘出设备、传感器及执行器位置;说明控制要求和必要的控制参数。6.对于层数较多、分段加压、分段排烟或中途竖井转换的防排烟系统,或平面表达不清竖向关系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示意图或竖风道图。2.0.7通风、空调剖面图和详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8的规定。1.风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交叉复杂的部位,应绘制剖面图或局部剖面。2.剖面图中应有地面、楼面、梁的标高,绘出风道、管道、风口、设备等与梁、柱、板及地面的尺寸关系。3.注明风管、风口、水管等的尺寸和标高,气流方向及详图索引编号。4.采暖、通风、空调、制冷系统的各种设备及零部件施工安装,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的图名图号。现在国标和省标更新较快,选用时不应使用作废标准图。2.0.8暖通计算书内容视工程繁简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技术措施进行计算。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软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1.采暖工程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列出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平均传热系数;2)每一采暖房间热负荷计算及建筑物总热负荷计算;3)散热器等采暖设备的选择计算;4)采暖系统的管径及水力计算; 5)采暖系统设备、附件选择计算,如系统热源设备、循环水泵、补水与定压装置、伸缩器、疏水器等;6)换热站设计,应提供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的计算及判断结论。2.通风与防排烟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通风、防排烟风量计算;2)通风、防排烟风量系统阻力计算;3)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计算;4)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的计算及判断结论。3.空调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每个空调房间围护结构夏季、冬季的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时计算);2)空调房间人体、照明、设备的散热、散湿量及新风负荷计算;3)建筑物空调总冷/热负荷及单位面积冷/热指标计算;4)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变制冷剂流量室内机、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等)、附件及风口的选型计算;5)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6)风系统阻力计算;7)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8)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水箱、水池等设备的选型计算;9)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的计算及判断结论。4.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计算书应提供与负荷计算相对应的房间编号草图、水系统水力平衡计算草图、风系统水力平衡计算草图等。3采暖设计3.1采暖室内设计温度的取值3.1.1设计集中采暖的民用建筑,其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宜采用16-24℃(GB50019-2003/3.1.1)。3.1.2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GB50368-2005/表8.3.2取值。3.1.3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GB50340-2003/表5.2.2的规定。3.1.4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剧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医院建筑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3.2采暖热媒及温度3.2.1民用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对此,GB50019 -2003/4.1.13;GB50368-2005/8.3.3;GB50189-2005/5.2.1都有明确规定。1.采用散热器集中采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供回水温差与工作压力,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系统中全部采用金属管道连接时,热媒供水温度≤95℃,供、回水设计温差≥25℃。2)当系统中管道采用热塑性塑料管连接时,供水温度≤85℃,供、回水设计温差≥20℃,且工作压力不宜大于1.0MPa。3)当系统中管道采用铝塑复合管-非热熔连接时,供水温度≤90℃,供、回水设计温差≥25℃。4)当系统中管道采用铝塑复合管-热熔连接时,应按热塑性塑料管的条件应用。5)采用铝塑复合管时,系统工作压力可按JGJ26-2010/表5.3.6确定。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大于10℃。同时应按JGJ142-2004/公式3.4.5计算地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该规程表3.1.2的最高限制。3.3采暖热负荷计算3.3.1采暖热负荷计算之前,应先校核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满足相应节能标准:1.居住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4.2节的规定。2.公共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4.2节的规定。3.其他采暖建筑应在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中关于保温、隔热和防潮要求的基础上,尽量节约采暖能耗。3.3.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2节的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计算。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基本耗热量应按GB50019-2003/公式4.2.进行计算。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它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2.高度附加率:与上述三种附加耗热量不同,它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15%。3.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GB50019-2003/4.1.8公式计算确定。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5℃时,应计算临室传热;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也应通过计算确定。3.3.3计算全面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可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或取常规对流采暖系统计算热负荷的90%~95%,且不计算设有加热管的地面传热损失。3.3.4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媒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或向土壤的传热损失。 3.3.5热负荷计算应扣除采暖房间内部的得热量,如室内设备散热量、热物料的散热量等。3.3.6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冷风渗透计算,应按GB50019-2003/4.2.8及附录D进行计算。1)6层以上的建筑应按附录D中公式D.0.2-1~D.0.2-5进行计算,6层及6层以下的建筑可按换气次数法计算各房间冷空气渗透量。2)外门缝隙渗入的冷空气可根据实际长度如下确定:阳台门的渗透空气量,可按相应朝向和相应级别窗的单位长度缝隙渗入的冷空气量的两倍计算;住宅防盗门可暂按2级窗计算(2.5~4.0m3/m.h);普通外门可暂按1级窗计算。3.4采暖系统的节能综合指标:3.4.1居住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5.2.16中规定。3.4.2公共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DB13(J)81-2009/5.2.8的规定。3.5室内采暖系统3.5.1集中供热系统的计量:1.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当安装户用热量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当采用其他分户计量方式时,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DB13(J)63-2011/5.3.1)。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JGJ173-2009/3.0.2)。图纸中应明确热量表的具体名称、规格(管径)、公称流量等。3.锅炉房和热力站计量和监测: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参数检测与热计量装置。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量应分别计量(DB13(J)63-2011/5.2.9)。2)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JGJ173-2009/4.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DB13(J)63-2011/5.2.20)。4)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DB13(J)63–2011/5.2.19的规定。4.楼栋热计量:1)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于建筑物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GB50019-2003/4.9.1)。2)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3)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JGJ173-2009/5.2.1)。4)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对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调试。5.分户热计量:1)在楼栋或者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每户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2)散热器热分配阀可用于采暖散热器供暖系统。散热器热分配阀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JGJ173-2009/6.2节相关规定。3.5.2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系统调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JGJ173-2009/7.2.1)。1.公共建筑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方向分区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系统形式可采用GB50189-2005/5.2.3条中任一制式。2.居住建筑:1)住宅采暖系统供、回水主立管宜采用异程式。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热量表前应设过滤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得设于套内(GB50096-1999(2003年版)/6.2.4)。2)户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为实现室温调节和控制,可采用双管系统和单管跨越式系统。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如采用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高阻力两通温控阀;如采用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跨越管及低阻力三通温控阀。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实现分室自动温控。自动控温可采用自力式的温度控制阀、恒温阀或者温控器加热电阀等。4)不管采用何种户内采暖形式,均不应将本户内的管道、设备进入他人户内。3.6散热器采暖系统3.6.1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GB50019-2003/4.3节要求,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器的影响,对散热器的数量进行修正。3.6.2住宅在确定散热器数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考虑到户间传热的情况,可以对室内散热器片数作适当附加,但所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GB50019-2003/4.9.3)。户间传热负荷不宜大于房间供热设计热负荷的30%。3.6.3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GB50019-2003/4.3.1.7)。3.6.4散热器应按GB50019-2003/4.3.1条规定选用。不应使用淘汰产品:如四柱813、M132、大60、小60、圆翼形长翼形铸铁散热器。 3.6.5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GB50189-2005/5.2.4)。3.6.6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尤其是选择高压散热器时应在图纸中明确散热器的工作压力。3.6.7幼儿园内幼儿活动场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防护罩周边应为圆角(GB50019-2003/4.3.4)。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散热器安装时,宜采用暗装或加防护罩(GB/T50340-2003/5.2.3)。3.6.8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散热器采暖系统宜竖向分区供热。3.6.9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管直供。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GB50019-2003/4.3.11)。3.6.10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GB50073-2001/6.5.1)。3.6.11医院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散热器应便于清扫。(JGJ49-88/5.3.3)。3.6.12电气用房不应采用对片式散热器。钢制散热器与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热水采暖系统中使用。当变配电室需安装散热器时,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放气阀、泄水装置。3.7水力计算和水力平衡:3.7.1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GB50019-2003/4.8.6)。JGJ173-2009/5.2.1条规定: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3.7.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室内采暖系统计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3.7.3机械循环双管系统和单管水平串联系统的阻力平衡计算中要考虑散热器中水冷却产生的自然循环压力,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自然循环附加压力值的2/3。3.7.4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装置(DB13(J)63-2011/5.2.13)。3.7.4采暖设计热负荷、系统阻力及所选的散热器数量,管径应匹配,不应过大或过小。3.7.5热水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末端和回水干管末端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3.8低温热水辐射采暖3.8.1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JGJ142-2004/3.8.1)。3.8.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JGJ142-2004/3.1.3)。 3.8.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GB50019-2003/4.4.11)。户内使用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当供、回水管材采用塑料管道时,塑料管材的选用也应符合本条规定。3.8.4加热管使用条件可按JGJ142-2004/附录B:表B.1.2-1中使用条件4级选用。常用管材:聚丁烯(PB)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交联聚乙烯(PE-X)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其中PB、PP-R和PE-RT管材可以采用热熔连接;PE-X管材必须采用专用接头机械连接,地下敷设部分不应有接头。详细规格见JGJ142-2004/附录B:表B.1.2-2,表B.1.3。3.9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3.9.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GB50019-2003/4.5.2)。3.9.2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GB50019-2003/4.5.4)。3.9.3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量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GB50019-2003/4.5.9)。3.9.4当工作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关闭采暖系统,同时连锁关闭燃气系统入口的总阀门。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控制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3.10电采暖3.10.1居住建筑: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GB50368-2005/8.3.5)。3.10.2公共建筑,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GB50189-2005/5.4.2.1);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GB50189-2005/5.4.2.2)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GB50189-2005/5.4.2.3);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GB50189-2005/5.4.2.4);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GB50189-2005/5.4.2.5);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GB50189-2005/5.4.2.6)。 3.10.3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辐射温度,应符合GB50019-2003/表4.4.2的要求。3.10.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GB50019-2005/4.7.4)。3.10.5发热电缆安装时必须做到:(以下内容多涉及电气专业,因此设计时应注意给电气专业提条件,实现下列要求,这些要求应反映在电气专业图纸中)1.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2.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3.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4.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严禁敷设。5.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或发热电缆。6.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7.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3.11采暖管道3.11.1除地板辐射和设分户计量的采暖系统埋地部分外,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钢管,包括普通焊接钢管(含镀锌钢管)和无缝钢管。设有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户内系统,优先采用热镀锌钢管。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11.2散热器采暖系统,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连接时,塑料管材的选用也应符合GB50019-2003/4.4.11条规定。加热管使用条件可按05N1-P71~76中使用条件“级别5”选用。3.12采暖水平干管和立管,应计算其热膨胀量,并且管道的热膨胀应有必要可靠的补偿措施(GB50019-2003/4.8.17)。具体做法可按以下执行:3.12.1热补偿计算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技措:暖通空调。动力》3.3.2条中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计算热伸长量的室内管道安装温度宜取0℃~-5℃。3.12.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技措:暖通空调。动力》2.4.11条。3.12.3固定支架和方形补偿器、波纹补偿器的设置要求可参见河北标05N1有关章节。波纹补偿器和套筒补偿器的内压力较大,其两侧固定支架推力应进行计算。3.12.4宜利用弯曲管道的自由段长度。自由段长度及固定支架的L型补偿器长边、短边距离可参见05N1-172页。3.12.5宜利用管道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应设补偿器。 3.12.6注意固定支架的设置与管道穿越防火墙时的固定措施不要发生矛盾。3.13采暖系统的安全措施3.13.1热水采暖系统应有可靠的定压、补水措施(含膨胀设备、安全阀设置)。3.13.2管道穿越变形缝墙、建筑物基础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GB50019-2003/4.8.19)。3.13.3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在管道穿过处采取固定措施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GB50019-2003/4.8.20)。3.13.4管道要穿越地下室外墙、地下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水措施(GB50242-2002/3.3.3)。1.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可选05N1-P207中做法。2.蒸汽管道与产生震动的设备相联接的(如连接水泵)管道选用柔性防水套管。3.穿越有严格的防水要求的建筑物时选用柔性防水套管,可选05N1-P209中做法。3.13.5直径≥150㎜的采暖管道,须在墙、梁、板的结构体系上设支架安装或悬挂吊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值,必要时应预留埋件。3.14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图书馆书库、档案库等重要房间。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管道宜焊接。3.15建筑物内供回水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并优先选用半通行地沟,不得采用直埋敷设。3.16采暖系统施工与验收3.16.1采暖系统水压试验:设计人应通过计算或估算,确定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或顶点工作压力,再根据采暖系统的具体形式,按照GB50242-2002/8.6.1的要求,提出本系统的顶点试验压力,而不是将与设计无关的条文照搬照抄。应该注意的是,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水压试验分两步进行:首先按GB50242–2002/8.5.2规定的试验压力分别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两次,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系统水压试验。3.16.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GB50242-2002/3.3.163.16.3当设计未注明时,管道坡度应符合GB50242–2002/8.2.1的规定。3.16.4散热器水压试验应符合GB50242–2002/8.3.1的规定。3.16.5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3.16.6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时运行和调试。3.16.7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应满足GB50242-2002/13.2.6的规定。3.16.8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GB50242–2002/13.4.1的规定。3.16.9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应符合GB50242–2002/13.6.1的规定。 3.17采暖管道的保温:3.17.1采暖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热损失。保温厚度由材料的导热系数、热媒温度共同决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也可以直接从05S8中选用。3.17.2选择保温材料时还应注意材料适用的温度范围。3.18一些特殊建筑的特殊要求应满足各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3.19地热供热:以地热井提取地热流体为热源的城镇供热工程,应执行《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3.19.1地热供热工程应依据地热资源勘察部门所提供的资源可开采储量及地热井参数进行设计。主要参数应包括地热流体稳定条件下的温度、流量、压力或水位。3.19.2地热供热系统设计应以地热承担基本热负荷,辅助能源承担调峰热负荷。3.19.3地热利用率不应小于60%。3.19.4地热供热系统1.直接供热系统:当地热水水质符合供热水质标准,或供热系统及末端装置采用非金属材料并不会产生结垢堵塞时,可采用地热直接供热系统。2.间接供热系统:温度较高的地热流体应采用高温段和低温段适合的末端设备实现低热能梯级利用。3.地热供热工程应设置调峰系统。调峰热源宜采用水源热泵,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等。3.19.5地热供热系统末端装置的形式与供水温度按下表选取:末端装置形式供水温度范围(℃)宜采用的供水设计温度(℃)散热器60~90≥60风机盘管40~65≤50地板辐射35~60≤453.19.6地热供热系统的末端设备应设置室内温度调节装置,并应按户设置热计量或热量分摊装置。3.19.7地热流体的腐蚀性和结垢性应依据水质分析报告或进行试验确定。当地热流体具有腐蚀性时,应按CJJ138-2010/9.2节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1.严禁采用在地热流体中添加防腐剂的防腐处理方法。CJJ138-2010/9.2.52.回灌系统严禁使用化学法阻垢。CJJ138-2010/9.3.33.19.8地热供热为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CJJ138-2010/11.0.54通风与空调 4.1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房间名称、用途及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有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允许噪声标准。对于有通风要求的房间还应明确换气次数。4.1.1GB50189-2005/表3.0.1-2中给出了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但房间类型有限,一些标准较高的建筑物或空调区域,由于建设单位的一些特殊要求,可能会提高设计标准,但不能无限制的提高,尤其不能出现冬夏室内温度“倒置”。4.1.2冬季没有加湿要求的房间,可不对室内湿度进行控制。4.2施工图阶段,应进行以下计算,并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空气处理末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4.2.1必须进行每一空调房间或区域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GB50189-2005/5.1.1)。4.2.2应严格进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符合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要求。当超过此限制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GB50019-2003/6.4.9)。4.3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的附加冷负荷(GB50019-2003/6.2.1;6.2.15)。4.4空调、通风、制冷主要设备选型要合理4.4.1冷热源、空气处理、风水输送等设备的总容量,应以冷热负荷计算和水力计算为依据确定,不应无原则的增加富裕量。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GB50019-2003/6.2.15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GB50019-2003/7.1.5)。4.4.2设备运行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应选用在设计满负荷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下效率最高的机型。1.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符合DB13(81)-2009/表5.3.25的规定。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DB13(81)-2009/表5.3.26的规定。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DB13(81)-2009/表5.4.3的规定。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DB13(81)-2009/表5.4.5的规定。5.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DB13(81)-2009/表5.4.6的规定。6.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或性能系数)不应低于DB13(81)-2009/表5 .4.8的规定;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7.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DB13(81)-2009/表5.4.9的规定。8.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即能效等级2级)。4.5采用电制冷压缩机时,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制冷剂名称,其制冷剂必须符合环保要求(GB50019-2003/7.1.7)。4.6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GB50019-2003/6.6.8)。4.7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GB50019-2003/8.2.9)。4.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安装4.8.1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GB50019-2003/8.4.8)。4.8.2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GB50243-2002/7.2.8的规定。4.9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GB50243-2002/7.2.7)。4.10水源热泵4.10.1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4.10.2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之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热能资源进行勘察。GB50366-2005/3.1.14.10.3采用地下水做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能对地下水造成破坏(GB50019-2003/7.3.4)。规范GB50366-2005/5.1.1条对抽水和回灌有严格要求: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4.11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GB50019-2003/6.6.3条的规定。4.12蓄冷空调系统4.12.1蓄冷空调系统,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58-2008/3.3.124.12.2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JGJ158-2008/3.3.254.13住宅的通风空调设计 4.13.1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应提供用户室外机安装的位置和条件(GB50096-1999(2003年版)/6.4.5)。4.13.2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无泄漏的的竖向风道,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GB50096-1999(2003年版)/6.4.1;6.4.3)。4.13.3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GB50368-2005/8.3.8)。4.14空调风管、水管的保温与保冷:保温材料应选平均温度下的导热系数不大于0.12W/(m·℃)、密度不大于350kg/m3、抗压强度不小于0.3MPa、吸水性小的憎水性材料。(CJJ34-2002/11.1.4)保冷材料应优先选用导热系数小、密度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比热容较大、耐低温性能好的材料。冰蓄冷系统除上述要求外,应采用闭孔型、对保异型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4.14.1保温与保冷材料及其粘结剂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4.14.2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大于DB13(81)-2009/附录C的规定选用。4.14.3空调风管的绝热厚度的最小热阻应符合DB13(81)-2009/5.3.29规定。4.15消声与隔振:4.15.1住宅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50118-2010/4.1.1;学校建筑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50118-2010/5.1.1;病房、诊疗室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50118-2010/6.1.1;旅馆客房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50118-2010/7.1.1;洁净厂房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50073-2001/4.4.1~4.4.4。4.15.2降低噪声源噪声的措施:选用高效低噪声的设备;通风机与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有振动的机器设备与基础之间,宜采取隔振措施。4.15.3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选用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15.4当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冷水机组、空调机组、通风机、水泵等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宜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消锤式止回阀。4.15.5洁净空调系统消声措施应符合GB50073-2001/6.6.4的规定。4.16空调新风量应满足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GB50019-2003/3.1.9)。公共建筑新风标准应满足(DB13(81)-2009/表3.0.2)。医院建筑、洁净手术部新风标准应以相应规范为准。4.17空调通风管道4.17.1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条件所限采用非不燃材料时,应符合GB50016-2006/10.3.15和GB50045-95(2005年版)/8.5.6的规定。 4.17.2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3.1.3的规定。4.17.3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GB50243-2002/4.2.3)。4.17.4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然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GB50243-2002/4.2.4)。4.17.5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JGJ141-2004/4.1.6)。4.17.6风管厚度应符合GB50243-2002/4.2.1条和4.2.2条的要求。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须符合上述规范5.2.7条的规定。风管系统的安装严格遵守上述规范6.2.1~6.2.3条的规定。4.17.7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GB50243-2002/5.2.4)。4.17.8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内容包括GB50243-2002/11.2.1。5水系统设计5.1空调冷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采取其他温度时,应符合GB50019-2003/6.4.1的规定。5.2空调系统的计量5.2.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热源入口处、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5.2.2采用集中空调时,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或分用户)热量、冷量的计量。5.3空调系统的变流量控制应可靠,末端变流量系统中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与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5.4空调水系统管道的热胀冷缩应有可靠的补偿措施,固定支架设置要正确。5.5水系统定压可靠,设备承压应满足要求。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5.6空调系统冷冻水、冷却水、凝结水的水压试验应符合GB50243-2002/9.2.3的规定。5.7管道穿越变形缝、防火墙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6风系统设计6.1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空气调节区,宜分别或单独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GB50019-2003/6.3.2)6.1.1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6.1.2温湿度参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6.1.3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6.1.4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气调节区;6.1.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空气调节区;6.1.6在同一时间内须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气调节区。6.2风系统设电加热器时应设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GB50019-2003/8.4.8)。6.3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新风阀应与空调风机联锁。6.4空调机组的新风进风口及排风口的设置应合理,不应发生“短路”。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并尽量保持10m的间距,进风口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小于2m。采用新风换气机时,室内送、排风口应注意合理布置,不要有“死角”。6.5厨房通风6.5.1厨房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6.5.2排风系统应有脱排油烟措施,尽可能高空排放,并不得对周围环境、周围房间造成伤害。(JGJ64-89/2.0.4)。饮食建筑油烟排放不应大于2.0mg/m3。(GB50019-2003/5.6.20)。6.5.3当室内工艺布置无法确定,应做好预留安装通风设备的位置和条件,如提供土建风道、预留用电容量、风机安装位置等。6.6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及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GB50243-2002/7.2.2)。6.7医院洁净手术室6.7.1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333-2002/7.1.3的规定。6.7.2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GB50333-2002/7.1.4)。6.7.3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333-2002/7.1.9的规定。6.7.4静电空调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备(GB50333-2002/7.3.7)。6.8洁净厂房6.8.1洁净室气流组织及压差控制:应符合GB50073-2001/6.2节,6.3节的规定。6.8.2洁净室排风:应符合GB50073-2001/6.5节的规定。6.9电影院的放映室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电影院建设设计规范》JGJ58-2008/7.2.57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7.1机械通风7.1.1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GB50019-2003/3.1.9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时,应有可开启外窗。(GB50019-2003/5.1.10) 7.1.2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气流组织应满足GB50019-2003/5.3.3。7.1.3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GB50019-2003/5.3.4。7.1.4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GB50019-2003/5.3.12)7.1.5不应使用循环空气的四种情况见GB50019-2003/5.3.6,设计中应严格执行。7.1.6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及热风采暖设备,以及用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设备,必须符合GB50019-2003/5.7.5;5.7.8的规定。7.1.7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GB50016-2006/10.1.4)。7.1.8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GB50045-95(2005年版)/8.5.1)。7.1.9当存在GB50019-2003/5.1.12所列情况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7.2地下汽车库换气要求7.2.1按防烟分区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7.2.2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规范GB50067-97/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7.2.3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0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7.3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的进风口、排风口的设置必须符合GB50019-2003/5.3.5的规定。7.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的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GB50019-2003/5.3.14的规定。7.5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GB50019-2003/5.6.10)。7.6当多层或低层住宅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需要采用户内室内燃气壁挂炉采暖时,应设置专门的进气和排烟通道,并应符合DB13(J)63-2011/5.2.10及GB50028-2006/10.4.5;10.4.6条的规定。7.7输送高温气体的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GB50019-2003/5.8.5)。7.8采暖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7.8.1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GB50019-2003/5.8.15) 7.8.2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4.17.8.3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低于12次/时。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GB50019-2003/5.4.6)。7.8.4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必须符合GB50016-2006/10.3.17的规定。7.8.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采暖(GB50016-2006/10.2.2)。7.8.6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GB50016-2006/10.2.3):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7.8.7风管内设电加热时,电加热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GB50019-2003/5.8.22)。7.9氨制冷机房内禁止明火采暖,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风机(GB50019-2003/7.8.3)。7.10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能源站通风:7.10.1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CJJ145-2010/4.5.1)7.10.2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敷设燃气管道房间的通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CJJ145-2010/表4.5.4的规定。采用燃气供应系统时,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必须满足CJJ145-2010/5.1.8的规定。7.10.3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CJJ145-2010/5.1.10)。7.10.4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7.10.5通风系统的设计及进、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发电机组进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位置。7.10.6每台用气设备和余热利用设备的烟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烟气的地方,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8防排烟设计8.1一般规定:8.1.1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4.符合GB50016-2006/9.1.3.1~9.1.3.2条件的丙、丁类厂房、仓库。8.1.2民用建筑符合表8.1.2中限定条件的部位应设排烟设施:表8.1.2民用建筑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和限定条件部位限定位置地上房间非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上4层及以上层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高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²;歌舞娱乐场所设在4层及以上层地下房间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1个房间面积大于50m²;歌舞娱乐场所设于地下1层疏散内走道非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长度超过20m地上公共建筑其他建筑长度超过40m高层民用建筑长度超过20m中庭无限定条件8.1.3防烟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8.1.4排烟可分为机械排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8.2自然排烟系统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优先使用自然排烟。(GB50045-95(2005年版)/8.2.1)。8.2.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能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GB50045-95(2005年版)/8.2.1)8.2.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净面积应符合规定:GB50016-2006/9.2.2;GB50045-95(2005年版)/8.2.2。8.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3机械防烟系统---加压送风系统8.3.1根据建筑物内部条件,正确设置防烟系统:GB50016-2006/9.3.1;GB50045-95(2005年版)/8.3.1。8.3.2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除常规要求设加压送风场所外,还应注意: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便有可开启外窗,仍应设加压送风(GB50045-95(2005年版)/8.2.1)。2.非高层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不能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加压送风系统(GB50016-2006/7.4.2;7.4.3)。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其不具备自然排烟的裙房部分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GB50045-95(2005年版)/8.4.3)。8.3.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满足要求(GB50016-2006/9.3.3;GB50045-95(2005年版)/8.3.7)。8.3.4正确计算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送风机全压应满足要求。1.非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16-2006/表9.3.2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2.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45-95(2005年版)/表8.3.2.1~表8.3.2.4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5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1.层数超过32层或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GB50045-95(2005年版)/8.3.3)。2.塔式高层建筑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两座楼梯应分别设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GB50045-95(2005年版)/6.1.2.)。3.地上和地下同一位置设置楼梯间且在首层用防火门隔开时,其加压系统的风量应叠加,同时满足地上和地下加压送风的要求,且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6加压送风口的选型应正确,风口风速控制合理(应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布置位置正确,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并输出动作电讯号,与加压风机的联动控制应可靠。8.4机械排烟系统8.4.1根据建筑物内部条件,表8.1.2中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1.非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GB50016-2006/表9.4.5的规定;2.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小于GB50045-95(2005年版)/8.4.2条的规定。8.4.2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全压应满足最不利环路的要求。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可采用专用排烟风机或离心风机。在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停止运行。8.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宜设在竖井内;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GB50016-2006/表9.4.3;GB50045-95(2005年版)/8.4.5;8.4.6)。8.4.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及地上密闭场所,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机宜与排烟风机连锁控制,补风风管设置的防火阀熔断温度70℃。8.4.5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并应与排烟风机连锁。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建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GB50045-95(2005年版)/8.4.44.排烟口风口风速控制合理,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8.4.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应保持必要距离,避免发生“短路”,具体距离可按GB50016-2006/9.4.7条执行。8.4.7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竖向排烟风管宜设在管井内,管井耐火极限应满足规范要求。 8.4.8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GB50016-2006/9.1.5;GB50243-2002/5.2.4;5.2.7)。8.4.9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机械防排烟设施。(GB50073-2001/6.5.7)8.5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烟措施8.5.1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GB50045-95(2005年版)/8.1.4)。8.5.2非高层建筑下列位置应严格遵守规范要求。1.甲、乙、丙类厂房通风设计应严格遵照GB50016-2006/10.1.2~10.1.3条的规定。2.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GB50016-2006/10.1.4)。8.5.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GB50016-2006/10.3.2)8.5.4对于处理有爆炸危险的空气系统,过滤、除尘设备选型和系统设计严格按照GB50016-2006/10.3.5~10.3.10有关规定执行。8.5.5通风空调系统(含洁净空调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必须设防火阀。非高层建筑详见GB50016-2006/10.3.12条;高层建筑详见GB50045-95(2005年版)/8.5.3条。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要求,动作温度应明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在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8.5.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或在支风管上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排油烟风管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8.5.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GB50045-95(2005年版)/8.5.68.5.8管道和设备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GB50045-95(2005年版)/8.5.78.5.9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连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GB50045-95(2005年版)/8.5.88.6地下汽车库的防排烟设计8.6.1面积大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机械排烟(GB50067-97/8.2.1)。排烟系统的设置宜按每个防烟分区设置。8.6.2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排烟、排风、进风及补风机房(GB50067-97/8.1.5)。8.6.3排风、排烟量计算要正确,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时)计算确定。自然补风要有保证,机械补风应符合GB50067-97/8.2.7的规定。8.6.4排风、排烟等系统上防火阀、排烟阀等消防设备与控制中心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8.7洁净厂房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排烟措施应符合GB50073-2001/6.5.7;6.6.2;6.6.6的规定。8.8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GB50243-2002/11.2.4)。9节能设计9.1居住建筑9.1.1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GB50368-2005/表8.3.2取值。设计集中采暖的其他居住建筑:如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9.1.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逐项、逐时计算。9.1.3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计算出各系统的总阻力,并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9.1.4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临室传热引起的附加耗热量,但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的总热负荷内。9.1.5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当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当采用其他分户计量方式时,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DB13(J)63-2011/5.3.1)。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GB50019-2003/4.9.1)。9.1.6设有集中采暖的单身宿舍,采暖系统应满足分室温控的要求。9.1.7散热器应采用内腔无砂型散热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9.1.8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9.1.9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GB50096-1999(2003年版)/6.2.4)9.1.10锅炉房和热力站计量和监测: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参数检测与热计量装置。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量应分别计量(DB13(J)63-2011/5.2.9)。2.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JGJ173-2009/4.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DB13(J)63-2011/5.2.20)。4.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应满足DB13(J)63–2011/5.2.19的规定。 9.1.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63-2011)/5.2.16的规定,EHR按下式计算:EHR=N/(Qη)EHR≤A(20.4+a∑L)/△t9.1.12采暖管道保温:1)采暖管道设在管井内、不采暖房间及有冻结危险的地方时均应作保温,保温材料厚度及绝热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或标准的规定。2)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²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9.2公共建筑9.2.1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的计算,应符合DB13(81)-2009/5.1.1的规定。9.2.2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供水或回水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在每个供热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JGJ173-2009/3.0.1)。9.2.3根据水力平衡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采暖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DB13(81)-2009/5.3.18的规定。9.2.4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功能,并应考虑实行分区热计量的可能。采暖系统具体形式可采用DB13(81)-2009/5.2.3中任一制式。9.2.5两管制空调水系统中选择冷热水循环泵共用时应核对循环泵的流量是否匹配,否则应分别设置。当冷水循环泵间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9.2.6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调水系统,其系统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GB50189-2005/5.5.8)。9.2.7对末端装置选用二通阀变流量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GB50189-2005/5.5.9)。9.2.8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DB13(81)-2009/5.2.8的规定。EHR=N/(Qη)EHR≤0.0056(14+a∑L)/△t9.2.9空调冷、热源在额定工况下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81)-2009)的相关规定,应选用在设计满负荷工况和部分符合工况下的效率最高的规定。 1)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符合DB13(81)-2009/表5.3.25的规定。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DB13(81)-2009/表5.3.26的规定。9.2.10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必须严格按DB13(81)-2009/5.4.3的规定执行。汽车库采暖,不应使用电热风幕采暖。9.2.11空调风管、冷热水管的保温应符合DB13(81)-2009的相关规定。9.2.12冷、热计量的设置应按照GB50189-2005/5.5.12的规定设置。9.2.13建筑物内设计集中排风系统应考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应符合DB13(81)-2009/5.3.13;5.3.14;5.3.15的规定。9.2.14新建热力站宜采用小型的热力站或混水站。9.2.15以地热水为热源时应进行梯级利用。当存在地热尾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采用热泵技术将其作为热源。9.2.16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既可节约电能,又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GB50189-2005/5.5.10)。 (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1.1强制性条文1.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具体条款略)。1.1.2相关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1.2设计文件的政策符合性1.2.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1.2.2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1.2.3不得使用淘汰产品。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2.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1.1施工设计说明应有如下内容,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DX003~DX004),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工程概括: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等。──设计依据:列出本项目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设计范围:明确本项目的设计内容。──负荷分级及容量,列出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名称以及分列各级总容量。──分述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方式、照明配电方式、主要设备的安装、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防雷接地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弱电系统等有关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应注明该变电所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明确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明确总等电位联结的相关要求,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本项目采取的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应对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本工程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2.1.2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符合要求,包括:──落地式动力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 ──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GB4728.11-85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2.2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2.2.1功能性──供电方案应按照负荷等级、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确定,做到远近期结合。──主要设备选型经过比选和优化,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应选用国家认可的具有能效标志的节能型电控设备。2.2.2安全性──自然灾害(地震、洪涝、暴风、冰冻等)和人为灾害(火灾、爆炸、毒气、泄漏、静电、噪声、粉尘、放射性等)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等级符合标准和规定。──节能、消防、安全卫生等措施适当、有效、符合规定。──偏离允许值或误操作时,有报警和连锁措施。3供电系统设计3.1供电系统设计主要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2电力负荷应根据每项工程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见GB50052-2009第3.0.1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和9.1.1条的规定。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的规定。汽车库消防用电负荷分级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1条的规定。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设备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2条的规定。3.3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见GB50052-2009第5.0.1条)。3.4变电所的位置应建在负荷中心,以便于节省线材、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见GB50053-94第2.0.1条、GB50352-2005第8.3.1条)。3.5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见GB50052-2009第3.0.2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要求(见GB50052-2009第3.0.3条)。采用EPS装置供电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以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见JGJ16-2008第6.2.2条)。3.6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见GB50052-2009第3.0.9条)。3.7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见GB50016-2006第11.1.2条)。3.8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见GB50052-2009第3.0.7条)。3.9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见GB50052-2009第4.0.6条)。3.10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5节的相关规定。3.1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见JGJ16-2008第4.7.1条)。3.12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见《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2.3条)。3.13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电动机和一般场所照明为±5%,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见GB50052-2009第5.0.4条)。3.14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需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见GB50052-2009第5.0.15条)。4变配电室设计4.1变配电室设计主要规范为:《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4.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见GB50053-94第4.1.6条)。4.3变压器室、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弹簧门(见GB50053-94第6.2.2条)。4.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见GB50053-94第6.2.6条)。 4.5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2条)。4.6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见GB50053-94第6.4.1条)。4.7设于二层或地下室的变电所、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吊装孔(见GB50053-94第4.1.7条)。4.8建筑物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应选用干式、气体绝缘、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见JGJ16-2008第4.3.5条)。4.9设置于屋内的无外壳干式变压器,其外廓与四周墙壁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干式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并应满足巡视维修的要求(见GB50060-2008第5.4.6条)。4.10630kVA及以上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应设温控或温显装置。温控、温显装置应满足抗震、电磁干扰不敏感、显示数字和动作正确,以及使用寿命的要求(见《干式电力变压器选用、验收、运行及维护规程》CECS115:2000第2.4.3条)。4.11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见GB50053-94第4.2.5条)。4.1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4.2.9条的要求。4.13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见GB50053-94第5.1.2条)。4.14在低压电容器柜内应装设抑制操作过电压的低压避雷器(见《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95第4.2.2条)。4.15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见GB50053-94第6.4.3条)。4.16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见JGJ16-2008第4.9.12条)。4.17电缆构筑物应能实现排水畅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5.5.5条):1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2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实施机械排水。3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泄水边沟。4.18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见JGJ16-2008第4.9.6条)。 4.19建筑物内的地下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械送、排风措施和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系统(见GB50352-2005第8.3.3条)。4.20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见GB50352-2005第8.3.3条)。4.21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变配电装置,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见GB50260-96第5.1.1条)。4.21.1电气设备、电力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进行选择,当不能满足抗震要求时,可采取装设减震阻尼装置或其他措施(见GB50260-96第5.1.2条)。4.21.2电气设备、电力通信设备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和装置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必须满足抗震要求(见GB50260-96第5.7.3条)。4.21.3变压器类安装设计应符合GB50260-96第5.7.5条的下列要求:1变压器类宜取消滚轮及其轨道,并应固定在基础上。2变压器类的基础台面宜适当加宽。4.21.4开关柜(屏)、控制保护屏、电力通信设备等,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地震烈度为8度或9度时,可将几个柜(屏)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见GB50260-96第5.7.9条)。5低压配电设计5.1低压配电设计主要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和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线缆敷设主要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5.2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见GB50052-2009第7.0.10条)。5.3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置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见JGJ16-2008第7.2.1条)。5.4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见JGJ16-2008第7.2.2条)。当分支线或被改变的线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应满足JGJ16-2008第7.6.8条第2款的要求。5.5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见GB50054-95第4.1.2条)。5.6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5.3条):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2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5IT系统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5.7过载保护电器的动作整定电流In和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与线路的计算负载电流IB应符合IB≤In≤Iz的必要条件,且应综合考虑线路的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见GB50054-95第4.3.4条)。5.8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无备用机组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电器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应按照设备容量加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1.5~2倍,并按此整定值选择导线。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触点不应动作于切断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见GB50054-95第4.3.5条)。5.9配电线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当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但其线路长度不超过3m,且应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见GB50054-95第4.5.2条)。5.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7.10条):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3PE导体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5.1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见GB50054-95第2.2.6条)。5.12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的规定,见表5.12。表5.12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相线的截面积S(mm2)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Sp(mm2)S≤16S16<S≤351635<S≤400S∕2400<S≤800200S>800S∕4注:S指柜(屏、台、箱、盘)电源进线相线截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p)材质相同。p)材质相同。 注:上表引自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6.1.25.13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见JGJ16-2008第9.2.4条)。5.14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4.8条)。5.15交流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作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器(见GB50055-93第2.4.9条)。5.16电动机的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5.4条)。5.17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见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5.18起重运输设备电气设计应:5.18.1为减少起重机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电源线尽量接至滑触线的中部(见GB50055-93第3.1.5条)。5.18.2起重机的裸滑触线采用绝缘式安全型(见GB50055-93第3.1.5条)。5.18.3固定式裸滑触线宜装于起重机驾驶室的对侧(见GB50055-93第3.1.11条)。5.18.4起重机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见GB50055-93第3.1.12条)。5.18.5固定式裸滑触线应在适当地点装设灯光信号(见GB50055-93第3.1.13条)。5.18.6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电磁式、运送液态金属或失压时能导致事故的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见GB50055-93第3.1.14条)。5.18.7起重机轨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接地(见GB50055-93第3.1.19条)。5.19严禁将半导体电器用作隔离电器。不应将断开器件、熔断器和隔离器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7.5.1条)。5.20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见GB50054-95第4.4.17条)。5.21电线、电缆的载流量的选择,可依《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中所列的电线、电缆载流量及修正系数的有关数据。其中不同敷设条件下推荐环境温度:电缆在空气中及隧道敷设+40℃室内配线(橡皮线、塑料线)+30℃~+35℃电缆在土壤中直埋+25℃电缆在水底敷设+25℃一般土壤热阻系数рγ=1.2℃-M/W 5.22电缆防火与阻燃要求:5.22.1在火灾几率较高、灾害影响较大的场所,明敷方式下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7.0.5条):1易燃、易爆环境,宜选用阻燃电缆。2地下的客运或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环境中需增强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3其他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供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时,也可选用具有难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注:交联聚乙烯绝缘的隔氧层电缆,耐火等级可达35kV级,而价格比同类绝缘的普通电缆高得不多,是一种有推广价值的阻燃电缆。5.22.2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线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线电缆(见GB50217-2007第7.0.7条):1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2计算机监控、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3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5.22.3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选用相应类型的耐火类电缆。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见JGJ16-2008第13.10.4条)。5.23室内管线敷设:5.23.1电线电缆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见GB50016-2006第7.3.4条)。5.23.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见JGJ16-2008第13.9.8条)。5.23.3建筑物的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见JGJ16-2008第8.2.2条)。5.23.4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密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措施(见GB50016-2006第11.2.3条)。5.23.5空气中固定敷设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3.5.4条):1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应具有金属包带或钢带铠装。 2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时,多芯电缆应具有钢丝铠装。3敷设在桥架等支承较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5.23.6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见GB50217-2007第5.1.15条)。5.24室外管线敷设:5.24.1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见JGJ16-2008第8.7.2条)。5.24.2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见JGJ16-2008第8.7.2条):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5.24.3埋地敷设的电缆在拐弯、接头、直线段、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设立明显的方位标准桩(见GB50054-95第5.6.40条)。5.24.4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见GB50054-95第5.6.30条)。5.24.5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见JGJ16-2008第8.7.4条)。6照明设计6.1建筑照明设计主要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2应按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见JGJ16-2008第10.3.2条):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6有危及航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6.3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按GB50034-2004第3.2节及第3.3节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的规定。 6.4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得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节的规定。6.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按照GB50016-2006第11.3.1条、11.3.4条、11.3.5条,GB50045-95第9.2.1条、9.2.3条,GB50368-2005第9.7.3条,GB50067-97第9.0.4条的规定,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见GB50045-95第9.2.5条)。6.6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大型商场,或展览建筑、歌舞娱乐等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留待二次装修设计,但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提出(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6.7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剧院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见GB50016-2006第11.3.5条)。6.8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见GB50034-2004第7.2.12条)。(注:I类设备具有可导电的外壳,只有一层基本绝缘,但外露导电部分上配置有连接PE线的端子,分类标准见《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6.9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见JGJ16-2008第10.7.5条)。6.10应急照明电源设置应符合JGJ16-2008第13.9.12条的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6.11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见JGJ16-2008第10.7.7条)。6.1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JGJ16-2008第3.2节的规定,消防电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第13.9节的规定;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见JGJ16-2008第9.4.3条);电梯机房配电应符合JGJ16-2008第9.4.4条规定;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见JGJ16-2008第9.4.5条)。6.13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见GB50034-2004第7.2.13条)。6.14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见JGJ16-2008第9.4.5条)。6.15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见JGJ16-2008第8.12.9条)。6.16电气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见JGJ16-2008第8.12.5条)。 6.17高层、超高层建筑设置航空障碍灯要求(见JGJ16-2008第10.3.5条):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3应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标志灯或它们的组合来标明障碍物的存在。高度45m及以下的障碍物可使用低光强障碍灯,高出周围地面153m的物体应用高光强障碍灯。4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6.18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见JGJ16-2008第10.7.14条)。6.19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安装安全型插座(见GB50055-93第8.0.7条)。6.20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见GB50034-2004第7.4.1条)。7防雷接地设计7.1防雷7.1.1建筑物防雷设计主要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1.2第一类防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见GB50057-2010第4.2.3条、4.2.4条):1低压供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引入,在入户处应设置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当采用架空线供电时,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2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注:冲击电流值宜经计算取值,采用公式计算时的雷电流值取200kA)。3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在建筑物上装设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4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5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12m。6高于30m的建筑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1)应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应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7.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1防直接雷的避雷网格≤10m×10m或12m×8m,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见GB50057-2010第4.3.1条)。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见GB50057-2010第4.3.2条)。 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见GB50057-2010第4.3.3条)。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当建筑物不属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不属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若该类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做为接闪器(见GB50057-2010第4.3.5条)。5当建筑物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反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见GB50057-2010第4.3.5条)。6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见GB50057-2010第4.3.5条)。7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见GB50057-2010第4.3.5条)。8在电气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配电变压器设置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见GB50057-2010第4.3.8-4条)。9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装设电涌保护器。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见GB50057-2010第4.3.8-5条,注:冲击电流值宜经计算取值,采用公式计算时的雷电流值取150kA)。10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连接的措施。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见GB50057-2010第4.3.9条)。7.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1防直接雷的避雷网格≤20m×20m或24m× 16m,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见GB50057-2010第4.4.1条)。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见GB50057-2010第4.4.2条)。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见GB50057-2010第4.4.3条)。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若该类建筑物为多层建筑,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有钢筋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做为接闪器(见GB50057-2010第4.4.5条)。5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条形基础的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79m2时,可不补加接地体(见GB50057-2010第4.4.6条)。6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1~5款的规定。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或有屏蔽时可分别按本规范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雷电流值应取等于100kA(见GB50057-2010第4.4.7条)。7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连接的措施。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见GB50057-2010第4.4.8条)。7.1.5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下表1的规定确定(见GB50057-2010表4.3.5),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下表2的规定确定(见GB50057-2010表4.4.5)。表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直径(mm)≥604×252×Φ1040~604×504×Φ10或3×Φ12<40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积相同时,宜选用扁钢;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表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直径(mm) ≥60—1×Φ1040~604×202×Φ8<40钢材表面积总和≥1.89m2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积相同时,宜选用扁钢;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7.1.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见GB50057-2010第4.5.6条)。7.1.7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板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金属面板的厚度及敷设要求应符合GB50057-2010第5.2.7条的相关规定。7.1.8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来保护建筑物(见GB50057-2010第5.2.10条)。7.1.9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见GB50057-2010第5.3.4条)。7.1.10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见GB50057-2010第5.3.5条)。7.1.11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1.8m处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连接板(见GB50057-2010第5.3.6条)。7.1.12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和放电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2010第6.4.5条):1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所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按建筑物防雷等级相关规定确定。2靠近需要保护的设备处,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对电气系统宜选用Ⅱ级或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对电子系统宜按具体情况确定(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3电涌保护器应与同一线路上游的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7.1.13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和其它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2010第4.5.4条):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2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3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参见GB50057-2010条文说明第4.5.4条)建筑物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雷电流为150kA,末端配电箱为3相TN-S系统,装设4极SPD,电压保护水平Vn≤2.5kV,标称放电电流In=20kA8/20μs。7.1.14电涌保护器每极都必须设置保护(主要考虑SPD的性能退化或寿命终止后可能产生的短路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须在SPD之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过电流保护器的分断能力须大于该处最大短路电流;其额定电流的整定值需依据所保护线路的最大放电电流选择。一般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选配,参考值为:当最大放电电流Imax为40kA以下时,断路器可整定为20A;当最大放电电流Imax为65kA以下时,断路器可整定为50A(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837页)。7.2接地7.2.1电力装置接地设计主要规范:《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7.2.2接地电阻要求:1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的PEN导体或PE导体应重复接地。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见JGJ16-2008第12.4.9条)。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见GB50057-2010第4.2.2条)。3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见JGJ16-2008第12.4.2条)。4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4.3条):1)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2)当向建筑物供电的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见GB50116-98第5.7.1条)。6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见GB50348-2004第3.9.3条)。7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见GB50198-94第2.5.4条)。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见GB50343-2004第5.2.5条)。7.2.3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2010第4.1.2条):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7.2.4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见GB50053-94第3.1.4条)。7.2.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间接触电保护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见GB50054-95第4.4.2条):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3采用安全超低压;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5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注:Ⅱ类设备。即除基本绝缘外,还增设附加绝缘以组成双重绝缘,或设置相当于双重绝缘的加强绝缘,或在设备结构上作相当于双重绝缘的等效处理,使这类设备不会因绝缘损坏而发生接地故障。因此在工程设计中不需再采取防电击措施。分类标准见《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7.2.6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见GB50054-95第4.4.5条)。8消防设计8.1消防设计主要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主要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8.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见GB50352-2005第8.3.4条)。8.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宜采用在门上方外侧安装带指示灯的显示装置(见GB50116-2005第6.2.1条)。8.4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见GB50116-98第6.3.1.8条)。 8.5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见GB50116-98第6.3.1.9条)。8.6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见GB50045-95第9.5.1条、GB50016-2006第11.2.7条):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2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3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4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GB50116-98表3.1.1的规定。8.8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规定。8.9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见GB50116-98第5.4.1条)。8.10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见GB50116-98第5.5.1条)。8.11民用建筑内火灾应急广播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见GB50116-98第5.4.2条)。8.12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见GB50116-98第8.3.1条)。8.1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见GB50116-98第6.3.1.2条)。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见GB50116-98第5.3.2条)。8.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见GB50016-2006第11.1.5条)。8.15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见JGJ16-2008第13.9.9条):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8.16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见JGJ16-2008第13.9.10条)。8.17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由配电箱自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见JGJ16-2008第13.9.11条)。8.18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3.9.12条):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和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8.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见GB50116-98第5.7.2条)。9弱电设计9.1安防系统设计9.1.1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主要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9.1.25万m2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见GB50348-2004第5.2.4条)。9.1.3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见GB50348-2004第3.13.1条)。9.1.4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见GB50348-2004第3.12.6条)。9.1.5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并在末端自动切换(见GB50348-2004第3.12.1条)。 9.1.6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见GB50348-2004第3.8.4条)。9.1.7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见JGJ16-2008第14.3.3条第8款)。9.1.8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护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等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用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见GB50348-2004第3.9.4条)。9.1.9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见GB50348-2004第3.9.5条)。9.1.10室外安装的摄像机连接电缆宜采取防雷措施(见GB50395-2007第8.0.2条)。9.1.11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mm2(见GB50348-2004第3.9.6条)。9.1.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第5.0.1条)。9.1.13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见《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第5.1.4条)。9.1.14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见GB50394-2007第5.1.5条)。9.1.15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见GB50394-2007第6.2.2条)。9.1.1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见GB50395-2007第3.0.3条)。9.1.16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见《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3.0.4条)。9.1.17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应能与电子巡查、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等系统联动,宜与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见GB50396-2007第5.1.8条)。9.2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9.2.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主要设计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9.2.2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见GB50198-94第2.5.3条)。9.2.3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见GB50198-94第2.5.8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10.1住宅1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主要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10.1.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JGJ242-2011第3.2.1条的规定。10.1.3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10.1.3的规定(见JGJ242-2011第3.3.1条):表10.1.3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套型建筑面积S(m2)用电负荷(kW)电能表(单相)AAS≤6035(20)B60<S≤90410(40)C90<S≤150610(40)10.1.4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见JGJ242-2011第4.2.2条)。10.1.5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见JGJ242-2011第6.2.4条)。10.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电(JGJ242-2011第6.2.7条)。10.1.7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JGJ242-2011第6.4.4条)。10.1.819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JGJ242-2011第6.4.5条)。10.1.9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JGJ242-2011第8.3.1条)。10.1.10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户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JGJ242-2011第8.3.3条)。10.1.1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见JGJ16-2008第7.6.7条)。10.1.12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JGJ242-2011第8.4.3条)。 10.1.13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JGJ242-2011第6.3.2条)。10.1.14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的基本安全要求:1住宅单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铜芯线;三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铜芯线。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线,供厨房和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回路的截面不小于4mm2铜芯线。2户内配电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处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为30mA。3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4住宅的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内插座与照明可以采用同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1.15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等级要求供电(见JGJ242-2011第9.2.1)。10.1.16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见JGJ242-2011第9.2.3条)。10.1.17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见JGJ242-2011第9.2.4条)。10.1.18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见JGJ242-2011第9.3.2条)。10.1.19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见JGJ242-2011第10.1.1条)。10.1.20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见JGJ242-2011第10.1.2条)。10.1.21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见JGJ242-2011第10.1.2条)。10.1.22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见JGJ242-2011第14.2.3条)。10.1.23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JGJ242-2011第14.3.5条的规定,每户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在住户套内应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0.1.24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点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见JGJ242-2011第9.5.3条)。10.1.25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路系统(见JGJ242-2011第11.2.1条、11.3.1条、11.4.1条)。10.1.26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见JGJ242-2011第11.7.1条、11.7.3条)。10.2汽车库10.2.1汽车库设计主要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0.2.2汽车库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见GB50067-97第9.0.1条)。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见JGJ100-98第6.4.1条)。10.2.3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见GB50067-97第9.0.2条)。10.2.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见GB50067-97第9.0.3条)。10.2.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GB50067-97第9.0.7条)。10.2.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充电间(见GB50067-97第4.1.6条)。10.3图书馆10.3.1图书馆设计主要规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10.3.2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见JGJ38-99第7.3.4条)。10.3.3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见JGJ38-99第7.3.7条)。10.4档案馆10.4.1档案馆设计主要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10.4.2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见JGJ25-2000第7.3.1条)。10.4.3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见JGJ25-2000第 7.3.4条)。10.4.4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见JGJ25-2000第7.3.7条)。10.5医院10.5.1医院设计主要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10.5.2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见JGJ49-88第5.4.1条):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10.5.3医院洁净手术部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见GB50333-2002第8.3.1条):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10.5.4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见JGJ49-88第5.4.3条)。10.5.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见JGJ16-2008第9.7.4条)。10.5.6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JGJ16-2008第9.7.10条要求: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10.5.7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JGJ16-2008第10.8.6.12条)10.5.8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见GB50333-2002第8.3.2条第2款)。10.5.9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见GB50333-2002第8.3.2条)。10.5.10洁净手术室内照明灯具应为嵌入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过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见GB50333-2002第8.3.2条第6款)。10.6剧场10.6.1剧场电气设计主要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10.6.2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厅、观众厅出口;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长处;台仓、台仓出口处;后台演职工职员出口处(见JGJ57-2000第10.3.13条)。10.6.3剧场应按GB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防雷装置(见JGJ57-2000第10.3.17条)。10.6.4甲、乙等级的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见JGJ16-2008第10.8.9条)。10.7办公建筑10.7.1办公建筑设计主要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10.7.2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见JGJ67-2006第7.3.2条)。10.7.3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见JGJ67-2006第4.5.9条)。10.7.4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见JGJ67-2006第4.5.10条)。10.7.5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挠。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见JGJ67-2006第4.5.12条)。10.7.6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见JGJ67-2006第7.4.2条)。10.8中小学校10.8.1学校设计主要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0.8.2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GB50099-2011第10.3.2条的规定:1、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照明用电和动力用电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2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采取节电措施。3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4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宜集中控制。10.8.3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见GB50099-2011第4.3.8条)。10.8.4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见GB50099-2011第10.3.3条)。10.8.5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置专用线路,并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电源侧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应设置直流电源线路和交流电源线路;物理实验室内,教师演示桌处应设置三相380V电源插座(见GB50099-2011第 10.3.6条)。10.8.6保健室、食堂的餐厅、厨房及配餐空间应设置电源插座及专用杀菌消毒装置(见GB50099-2011第10.3.7条)。10.9幼儿园10.9.1幼儿园设计主要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9.2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JGJ39-87第4.3.2条)。10.9.3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应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见JGJ39-87第4.3.4条)。10.10浴室、游泳池10.10.1浴室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9.2条):1装有澡盆和淋浴盆的场所,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2在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2区外安装插座,其供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隔离变压器供电。2)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3)由剩余电流动作包含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3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10.10.2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9.3条):1在0区内,应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2在0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3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0及1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及电源插座。2)当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由剩余电流动作包含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4在0区内,除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不得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5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6在2区内,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宜采用Ⅱ类用电器具; ——当采用I类用电器具,应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10.11锅炉房10.11.1锅炉房设计主要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10.11.2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GB50041-92第13.2.2条)。10.11.3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见GB50041-92第13.2.15条)。11电气节能11.1供配电系统的节能11.1.110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JGJ16-2008第3.3.1条)。11.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见GB50052-2009第1.0.5条)。11.1.31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见JGJ16-2008第3.6.2条)。11.1.4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的方式(见GB50052-2009第5.0.3条):1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2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4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11.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见GB50368-2005第10.1.5条)。11.2电能计量11.2.1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度表(见《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第3.1.1条):1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2电力用户处的有功电量计量点。3需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11.2.2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无功电度表(见GBJ63-90第3.1.2条):1并联电力电容器组。2电力用户处的无功电量计量点。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11.2.3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11.2.4甲类公共建筑(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对冷热源用电、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分项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第6.1.2条)。11.3照明节能11.3.1公共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人工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GB50034-2004第6.1.2条至第6.1.7条的规定。11.3.2照明光源可按GB50034-2004第3.2.3条的要求选择:1高度较低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11.3.3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见GB50034-2004第3.3.5条)。11.3.4公共建筑的照明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第6.2.6条):1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时间、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2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设计,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3观众厅、候机(车)厅、展厅、报告厅、宴会厅、酒店大堂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用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4大中型商场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5大中型公共建筑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作息时间不一致时,宜能同时就地控制。深夜照明照度要求不高的公共场所,宜能实现深夜减灯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定时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6车库的照明,宜采用I-bus控制系统,或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导光技术。7院区内道路照明、草坪灯、室外停车场、室外广场及风景区等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或间隔分组控制方式。8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并根据需要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式和深夜减灯的控制方式,同时根据不同季节进行时间和光电自动控制。11.3.5指示灯、标志灯、地脚夜灯应优先选用场发光板及发光二极管(LED)(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第6.2.3条)。11.3.6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见GB50368-2005第10.1.4条)。11.4市政道桥工程的电气节能11.4.1应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见CJJ45-2006第7.2.1条)。11.4.2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CJJ45-2006表7.1.2的规定。11.4.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见CJJ45-2006第6.0.3条):1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11.4.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见CJJ45-2006第7.2.4条)。11.4.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见CJJ45-2006第7.2.5条):1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2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3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11.4.6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见CJJ45-2006第7.2.6条)。 四岩土工程勘察1一般规定1.1本要点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其他工程也可参照执行。1.2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1.3工程勘察文件一般应有文字及图表两部分构成。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4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1.5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出图专用章,图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完成人(或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时(完成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1.6勘察报告的文字及图表应采用计算机编制处理,图表、文字版印清楚。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7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区别进行,其勘察文件应提供下列资料:1.7.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1.7.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1.7.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注: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当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天然地基持力层可不进行载荷试验,对复合地基或桩基应进行载荷试验;2触探包括动探、静探和标准贯入试验。2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2.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2.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岩质的地基还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初见、稳定)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2.1.2高层建筑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2.1.3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4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5当需进行场地地震液化判别时,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2.1.4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满足下表规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一级(复杂)不应大于15三级(简单)不应大于50二级(中等复杂)不应大于302.1.5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6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7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要点第2.2节的要求;8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9对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应有深度不小于20m的勘探孔。2.1.6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5当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注:1主要土层是指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持力层和主要压缩层;2可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应提供土的室内试验指标,难以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可采用原位测试数椐;3原状土试样数是指可提供参与统计的试验指标的数量。2.1.7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2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2)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3)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4)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3~5m;5) 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6)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7)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4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4)岩石试样的数量各层不应少于6件(组);5)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应采取不少于6件(组)的不扰动土试样;6)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当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测试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2.2桩基工程2.2.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2.2.2采用端承型桩基的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不应大于24m;2 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3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2.3采用摩擦型桩基的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不应大于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2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对于宽度大于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3控制性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2.4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不小于5m或6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达到预计桩端下不小于3m或3d;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不小于1d,对控制性勘探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不小于3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进入微风化岩不小于3m,控制性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不小于5m;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5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2.2.5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达到预计桩长以下不小于3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2.2.6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2.2.7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2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2.3基坑工程2.3.1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2.3.2基坑工程勘察,应与高层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详细勘察阶段应在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础上,判断基坑的整体稳定性,预测可能破坏模式,为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等级、支护方案提出建议。2.3.3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2.3.4基坑工程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2.3.5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微风化岩层不小于1m,控制性勘探孔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3.6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2.4湿陷性黄土地基工程2.4.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满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还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建筑物分类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2.4.2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本要点第2.1.3条; 2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3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4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不少于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并不宜少于3个。2.4.3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大于基础底面以下10m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2.4.4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数量应满足本要点第2.1.6条。2.5膨胀岩土地基工程2.5.1详细勘察阶段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份鉴定及其他试验;2应详细查明各建筑物的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其胀缩等级,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边坡保护和不良地质地段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2.5.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2.5.3取土勘探点,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貌单元及地基土胀缩等级的分布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并且每栋主要建筑物下不得少于3个取土勘探点;2.5.4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在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米取样1件;土层有明显变化处,宜加取土样。2.5.5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2.6软土地基工程2.6.1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3必要时说明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土体结构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评价其稳定性;7当地的工程经验。 2.6.2软土地区详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除应满足本要点第2.1.3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静力触探原位测试手段相配合,测试孔布置原则与钻探孔相同,可部分单独布置或与钻探孔并列布置;饱和流塑粘性土应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2对于桩基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将勘探点布置在柱列线上,对群桩基础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中心,角点和周边位置上,间距不大于30m;并应有1/2控制性勘探孔,控制性钻孔位置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或布置在拟建建筑物中心和主要的剖面线上,其深度应达到压缩层计算深度;3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等级以及场地面积确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1/2;4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在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m采取试样1个(组)。2.6.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1对按承载力计算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作强度验算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m,勘探孔的深度,条形基础为4b、单独柱基为2b;2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勘探孔深度,宜取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或符合表3.6.2规定。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更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表3.6.2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基础宽度(m)基础形式12345条形基础81214————单独基础——8111314注1.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2.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3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压缩层的下限或在此范围内遇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终孔。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孔深度可按公式(3.6.3)计算:Z=d+mcb(3.6.3)式中z——勘探孔深度(m);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m);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mc——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控制孔取2.0,一般孔取1.0。4在地震区有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15m。2.7填土地基工程 2.7.1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3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2.7.2填土勘察应在本要点2.1.3、2.1.4规定的基础上加密勘探点,确定暗埋的塘、浜、坑的范围。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由粉土或粘性土组成的素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钻探、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2.8地基处理工程2.8.1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1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2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4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2.8.2一般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工程,勘察方案的布设应符合本要点第2.1.3~第2.1.6条。2.8.3高层建筑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点平面布设应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应符合本要点2.1.7条的规定;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要点2.2.4、2.2.5条的规定,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分布情况和下卧岩土层的性状;当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顶板高程、厚度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探明其变化;查明建筑场地各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型,并取得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力、变形等所需的参数。2.9地下水2.9.1根据建筑的工程需要,详细勘察阶段对地下水的勘察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注: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但在勘察报告中应给予评价说明。2.9.2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1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 2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4条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5.0.3条的要求。2.9.3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测量,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2.9.4水试样和土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试验;3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水中时,应取水试样作水的腐蚀性测试;4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作腐蚀性测试;5土试样和水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  6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2.9.5水试样和土试样的腐蚀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3条的规定。2.9.6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4条和第12.2章的规定。注:土对钢结构腐蚀性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2.10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2.10.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与评价。2.10.2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与评价。2.10.3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与评价。2.10.4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与评价。2.10.5对采空区、地面沉降、活动断裂的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3.1勘探方法、手段及工艺3.1.1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3.1.2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3.1.3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建筑物和需验算地基变形丙级建筑物的勘探手段应采用钻探取样为主、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为辅的方法。不得单独使用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2野外记录与描述3.2.1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3.2.2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岩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是否含粘粒、粘粒的多与少)、湿度、密实度等;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4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层结构等;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8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特征和岩层厚度。3.3试样的采取与质量3.3.1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3.3.1分为四个等级。表3.3.1土试样质量等级级别扰动程度试验内容 ⅠⅡⅢⅣ不扰动轻微扰动显著扰动完全扰动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强度试验、固结试验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土类定名、含水量土类定名注:1.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很小,能满足室内试验各项要求;2.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3.3.2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本要点附录C选择。3.3.3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本要点附录D执行;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3.3.4在钻孔中采取I、II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2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3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4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砂层中可采用原状取砂器,并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5用岩芯管采取的土样不得作为Ⅰ、Ⅱ级土样使用。3.3.5当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4室内试验4.1岩土试样试验方法4.1.1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岩土工程评价时所选用的参数值,宜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成果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经修正后确定。4.1.2制备试样前,应对岩土的重要性状做肉眼鉴定和简要描述。4.1.3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荷载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当采用室内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摸量时,试验所施加饿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表示,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 e~lgp曲线表示。为确定回弹指数,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在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4.1.4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1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2对可塑、硬塑的粘性土与饱和度小于0.5的粉土,在工程要求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选择直接剪切试验中的快剪试验。对直接剪切试验成果应结合地区经验折减使用,但是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4.1.5采用室内试验测定土的液限时,应采用76g锥入土10mm的液限标准。4.2试验项目4.2.1各类工程均应测定下列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砂土: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粉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粘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膨胀土:除应测定土的常规指标外,尚应测定自由膨胀率及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通常采用50kPa)、收缩系数和膨胀力等指标,其试验方法和标准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一规范执行。湿陷性黄土:除应测定土的常规指标外,尚应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其试验方法和标准按GB50025-2004规范第4.3章执行。注:1.对砂土,如无法取得Ⅰ级、Ⅱ级、Ⅲ级土试样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 2.目测鉴定不含有机质时,可不进行有机质含量试验。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5.1勘察报告内容5.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5.1.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具体内容见深度规定2010年版4.2条);2场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3地层及岩性、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5.1.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阶段报告,除应满足一般建筑详细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高层建筑的建筑、结构及荷载特点,地下室层数、基础埋深及形式等情况;2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评价;3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地基均匀性评价;4复合地基和桩基的桩型和桩端持力层选择的建议;5地基变形特征预测;6地下水和地下室抗浮评价;7基坑开挖和支护的评价。5.2勘察报告综述5.2.1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明确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场地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高层与低层(或群房)的连接方式、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2工程的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5.2.2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5.2.3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和质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点坐标及标高的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7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5.3工程地质条件及地下水的作用评价5.3.1勘察报告在叙述场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地面高程、高差、坡度、倾斜方向;2场地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切割及自然边坡稳定情况;3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 4基岩面的起伏,出露基岩的产状,断层的性质、证据、类型。5.3.2岩土分层应在检查、整理钻孔(探井)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进行。5.3.3场地地下水的描述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水的类型、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初见、稳定)及变化幅度;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水时,其水位应分别提供;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响承压水时,提供承压水头;2必要时提供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并说明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和污染程度;3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5.3.4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5.3.5根据工程需要,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3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4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5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6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8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5.4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5.4.1勘察报告在说明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用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2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3建筑的场地类别划分4场地液化判别 5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5.4.2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详见附录E。5.4.3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5.4.4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5.4.5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5.4.6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5.4.7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GB50011-2010规范表4.1.6划分为四类。5.4.8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5.4.9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进一步判别。5.4.10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20m的范围内进行;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5.4.11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注:1.判别液化时的颗分及粘粒含量应取自液化判别点标准贯入器内的土试样;2评价液化等级时应按照每个试验点逐点判别,然后按照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2.液化判别计算表应附在勘察报告中。5.4.12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5.5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5.5.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对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应做定量分析;对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5.5.2岩土参数应按场地划分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参数统计数不应少于6个(组),下列岩土参数指标应进行统计分析: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粘性土的孔隙比;3粘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注:1当岩土指标差异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层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若土质不均匀,土层参数离散性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检验统计指标中应舍弃的数据。2统计分层标贯击数平均值时,应剔除异常值。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5.5.3勘察报告应按岩土层计算提供各项试验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和统计数量,统计精度应符合附录F要求。5.5.4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分别为标准值、特征值及平均值。抗剪强度指标、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指标和确定地基承载力时所使用的物理特征指标及触探试验指标应取标准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取特征值,物理指标、压缩性指标和判别土的状态时所使用的触探试验指标应取平均值。注:按《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试行DB13(J)/T48—2005)确定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先对触探试验数据进行统计修正,然后再查表计算。 5.6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5.6.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岩土的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5.6.2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触探试验、室内试验、现场鉴别,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确定;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结合理论计算和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结合理论计算和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4特殊土的地基承载力评价应根据特殊土的相关规范和地区经验进行。岩石地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和评定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风化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有关规定确定。注:由经验理论公式计算时,勘察报告中应说明理论公式的出处和参数的取值。5.6.3对需要做沉降变形验算的建筑物,报告中应提供基底以下土试样压缩曲线,当为均匀地基时,可提供基底以下各土层的综合压缩曲线。5.7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5.7.1详勘报告应进行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阐明影响建筑的各种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发育情况,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场地地震效应的分析与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有关规定;建筑边坡稳定性的分析与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的有关规定。5.7.2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3应避开浅埋的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避让的最小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规定确定。 可不避开非全新活动断裂,但应查明破碎带发育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措施;4应避开正在活动的地裂缝,避开的距离和采取的措施应按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确定;5在地面沉降持续发展地区,应搜集地面沉降历史资料,预测地面沉降发展趋势,提出建筑应采取的措施。6在溶洞和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应查明基础底面以下溶洞、土洞大小和顶板厚度,研究地基加固措施。经技术经济分析认为不可取时,应另选场地。在地下采空区,应查明采空区上覆岩层的性质、地表变形特征、采空区的埋深和范围,根据高层建筑的基底压力,评价场地稳定性。对有塌陷可能的地下采空区,应另选场地。7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8位于斜坡地段的高层建筑(包括一般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其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场地不应选在滑坡体上,对选在滑坡体附近的建筑场地,应对滑坡进行专门勘察,验算滑坡稳定性,论证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治理措施;2)位于坡顶或临近边坡下的高层建筑,应评价边坡整体稳定性、分析判断整体滑动的可能性;5.7.3场地稳定性分类和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应按附录G及附录H进行划分。5.8天然地基的分析与评价5.8.1根据工程需要,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2地基均匀性;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8基坑工程评价;9工程需要时验算下卧层强度,估算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差异沉降;10必要时对设计单位初定的基础埋置深度提出调整建议。11当高层建筑周边的附属建筑基础处于超补偿状态,且其与高层建筑不能形成刚性整体结构时,应考虑由此造成高层建筑基础侧限力的永久性削弱及其对地基承载力的影响;5.8.2在天然地基方案的工程分析中,地基承载力验算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地基变形验算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5.8.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1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2地基持力层虽属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1)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2)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3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最大值和当量模量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当/大于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时,可按不均匀地基考虑。K见表5.8.3。表5.8.3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同一建筑物下个钻孔压缩模量当量值的平均值(MPa)≤47.515>20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1.31.51.82.5注:在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某一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应根据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各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A和各土层压缩模量Es按下式计算:5.9桩基础分析评价5.9.1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分析成桩可行性、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5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7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8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9需要抗浮的工程,应提供抗浮设计岩土参数;10当需用静力载荷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或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应提出相关建议。5.9.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5.9.3软土中的桩基应选择软土中的夹砂或硬塑粘性土层以及其下的基岩层作为持力层。当处理杂填土、暗浜、暗塘等浅层地基,桩须置于软土中时,以桩侧摩阻力支承,不考虑桩端阻力。5.9.4当需估算桩基最终沉降量时,应提供土试样压缩曲线(或土层综合压缩曲线,用于计算地基土在有效自重压力至有效自重压力加附加压力之和时的压缩模量Es)。5.10地基处理分析评价5.10.1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2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3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4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5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5.10.2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5.10.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5.10.5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2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5.10.6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5.10.7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3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5.10.8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2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3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5.1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评价5.11.1岩溶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充填情况和发育规律; 3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4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5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分布、形态、发育规律及其发展趋势;7岩溶稳定性分析;8对施工勘察、岩溶治理、监测的建议。5.11.2滑坡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4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5滑坡稳定分析;6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11.3危岩和崩塌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3危岩和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4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5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7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提出监测建议;8确定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和危险区,对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和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5.11.4泥石流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特征;2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规模、颗粒成分,暴发的频度和强度;3泥石流形成区的地质背景、形成条件、水源类型、水量和汇水条件;4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5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6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11.5采空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采空区的范围、层数、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开采厚度、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2采空区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积水情况,填充物的性状、密实程度等;3地表变形特征及发展情况;4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5评价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6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提出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12特殊性岩土评价5.12.1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按本要点2.4.1执行。5.12.2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2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3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4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参照附录I)。5.12.3膨胀岩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膨胀岩土的地质年代、岩性、矿物成分、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裂隙等特征;2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3浅层滑坡、地裂、冲沟和植被情况;4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5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大气影响深度;6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等指标;7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胀缩变形量、胀缩等级;8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进行稳定性评价;9膨胀岩土地基与基础方案的建议。5.12.4膨胀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荷载较大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应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载荷试验方法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2采用饱和三轴不排水快剪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时,可按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计算承载力;3对于一般工程,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表列数据采用。5.12.5软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成因、分布、土性、层理特征、均匀性; 2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状况;3必要时说明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土体结构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评价其稳定性;7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8软土地基处理及监测建议。5.12.6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5.12.7填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积年代,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2当填土可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地基承载力;3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应根据场地地基条件评价其稳定性;4有关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5.12.8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5.12.9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2风化带的划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3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4对花岗岩残积土,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f、塑限wP、液限wL;5建在软硬不均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6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及其对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5.12.10 花岗岩类残积土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工程,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5.13基坑工程的分析与评价5.13.1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阐述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概况及基坑工程安全等级;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等参数,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3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4地下水计算参数和控制方法的建议;5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6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的建议;7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8必要时对软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软岩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胀缩性和裂隙性、非饱和土的增湿软化等岩土的特殊性质对基坑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5.13.2当基坑底部为饱和软土或基坑深度内有软弱夹层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隆起、突涌和整体稳定性验算;当基坑底部为砂土,尤其是粉细砂地层和存在承压水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提供有关参数和防治措施的建议;当土的有机质含量超过10%时,应建议设计考虑水泥土的可凝固性或增加水泥含量。5.14结论与建议5.14.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5.14.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场地条件和地基岩土条件的评价;2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评价;3地震效应结论;4水(土)对建材腐蚀性;5推荐持力层及承载力,建议基础形式和埋深。若采用桩基础,应建议桩型、桩径及桩端持力层。若采用地基加固处理,应推荐地基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参数;6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和防护措施;7基坑支护措施的建议;8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提请设计和施工中应注意事项;9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10其它重要结论及需要专门说明的问题。注: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非所有的勘察报告都要一一罗列,而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简明扼要的评价和建议 ,也可增加内容,例如:勘察委托或勘察合同中约定其他问题。6附件及图表6.1应附图表6.1.1勘察报告的图表上应有图表名称、工程名称,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勘察报告的图件应有图例(图例可在图中表示,也可单页表示)。6.1.2勘察成果报告应将下列岩土参数分析统计表和工程分析评价计算表纳入相应章节:1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2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分层统计表;3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及试验指标分层统计表;4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统计表;5液化判别计算表;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量计算表和自重湿陷量计算表;7膨胀土地基的胀缩变形量计算表;8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特征值)、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特征值)的建议值一览表;9承载力建议值和压缩性指标;10水质分析成果表;11其他需要的分析统计表。6.1.3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2工程地质剖面图;3探井(探槽)展示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6其他根据工程需要的图表。6.2平面图和剖面图6.2.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场地整平高程;2已有建筑物的轮廓线、层数及其名称;3勘探点及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高程和地下水位;4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5方向标、比例尺、必要的文字说明;6高程引测点应在平面图中明示或做出说明。 6.2.2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布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探孔(井)在剖面上的位置、编号、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剖面方向(基岩地区);2岩土图例符号(或颜色)、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3岩石分层、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产状;4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滨、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5地下水稳定水位高程(或埋深);6取样位置,土样的类型(原状、扰动)或等级;7静力触探曲线(当无单独静力触探成果图表时);8圆锥动力触探曲线或随深度的试验值;9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成果;10比例尺、标尺;11地形起伏较大或工程需要时,标明拟建建筑的位置和场地整平高程;12图签。6.2.3钻孔(探井)柱状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钻孔(探井)编号、孔(井)口高程、钻孔(探井)直径、钻孔(探井)深度、勘探日期等。2地层编号、年代和成因、层底深度、层底高程、层厚、柱状图、取样位置及编号、原位测试位置和编号及实测值、岩土描述、地下水位、测试成果、岩芯采取率或RQD(对于岩石)、责任签署等。6.3原位测试图表6.3.1载荷试验应绘制荷载(p)与沉降(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与时间(t)或时间对数(lgt)曲线。应根据p-s曲线拐点,必要时结合s-lgt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p-s呈缓变曲线时,可取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即s/d,d为承压板直径)的压力评定地基土承载力。6.3.2静力触探试验应绘制深度与贯入阻力曲线。6.3.3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6.3.4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也可直接绘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6.3.5十字板剪切试验应提供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6.3.6旁压试验应对各级压力和相应的扩张体积(或换算为半径增量)分别进行约束力和体积的修正后,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需要时可作蠕变曲线。7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7.1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意见分为下列四个类别:1具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2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其他一般性问题(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7.2对于上述7.1条中的第1~3条问题,必须进行补充完善或修改,第4条问题建议修改。附录A 审查意见表专业:岩土编号:2007—000共页第页工程名称:编制人工程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建筑层数结构型式建筑面积m2基础形式基础埋深m基底压力kpa第一次审查意见:一、属于安全隐患:二、违反强制性标准:三、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四、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处理说明:上述第一、二、三条中的意见应补充完善或修改,第四条建议修改。审查人(签字):审查时间:2007年月日修改后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审查时间:2007年月日附录B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 钻探方法钻进地层勘察要求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岩石直观鉴别、采取不扰动试样直观鉴别、采取扰动试样回转螺旋钻探无岩芯钻探岩芯钻探++++++++++++++++-++-++++++-++++-++冲击冲击钻探锤击钻探-++++++++++++---++-++振动钻探+++++++-+++冲洗钻探+++++----附录C不同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方法土试样质量等级取样工具和方法适用土类粘性土粉土砂土砾砂、碎石土、软岩流塑软塑可塑硬塑坚硬粉砂细砂中砂粗砂Ⅰ薄壁取土器固定活塞水压固定活塞++++++++++----++++--------自由活塞敞口-++++++----++++--------回转取土器单动三重管双动三重管--+-++-++++++++-++-++--++-++-+探井(槽)中刻取块状土样++++++++++++++++++++++Ⅱ薄壁取土器水压固定活塞自由活塞敞口++++++++++++++++------++++++------------回转取土器单动三重管双动三重管--+-++-++++++++-++-++--++-++-++厚壁敞口取土器++++++++++++++-Ⅲ厚壁敞口取土器标准贯入器螺纹钻头岩芯钻头+++++++++++++++++++++++++++++++++++++++++++++++++++-+++++-+++++-+++++-+---+Ⅳ标准贯入器螺纹钻头+++++++++++++++++++++++++-++-++-++--- 岩芯钻头++++++++++++++++++++++注:1++:适用;+:部分适用;-:不适用;2采取砂土试样应有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3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附录D取土器技术参数取土器参数厚壁取土器薄壁取土器敞口自由活塞水压固定活塞固定活塞面积比×100(%)13~20≤1010~13内间隙比×100(%)0.5~1.500.5~1.0外间隙比×100(%)0~2.00刃口角度a(°)<105~10长度L(mm)400,550对砂土:(5~10)De对粘性土:(10~15)De外径Dt(mm)75~89,10875,100衬管整圆或半合管,塑料、酚醛层压纸或镀锌铁皮制成无衬管,束节式取土器衬管同左注:1取样管及衬管内壁必须光滑圆整;2在特殊情况下取土器直径可增大至150~250mm;3表中符号:De——取土器刃口内径;Ds——取样管内径,加衬管时为衬管内径;Dt——取样管外径;Dw——取土器管靴外径,对薄壁管Dw=Dt.附录E 河北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地震分组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唐山(路北、路南、古冶、开平、丰润、丰南),三河,大厂,香河,怀来,涿鹿第二组:廊坊(广阳、安次)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一组:邯郸(丛台、邯山、复兴、峰峰矿区),任丘,河间,大城,滦县,蔚县,磁县,宣化县,张家口(下花园、宣化区),宁晋第二组: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文安、玉田,迁安,卢龙,滦南,唐海,乐亭,阳原,邯郸县,大名,临漳,成安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一组:张家口(桥西、桥东),万全,怀安,安平,饶阳,晋州,深州,辛集,赵县,隆尧,任县,南和,新河,肃宁,柏乡,第二组:石家庄(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井陉矿区),保定(新市、北市、南市),沧州(运河、新华),邢台(桥东、桥西),衡水,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武安,涉县,赤城,定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深泽,魏县,藁城,栾城,武强,冀州,巨鹿,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第三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涞源,承德(鹰手营子),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第一组:围场,沽源第二组:正定,尚义,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县,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第三组:承德(双桥、双滦),秦皇岛(山海关),承德县,隆化,宽城,青龙,阜平,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新乐,武邑,枣强,威县,丰宁,滦平,平泉,临西,灵寿,邱县附录F岩土指标统计精度表 指标名称单位精度指标名称单位精度含水量%小数后一位内摩擦角“°”整数重度kN/m2小数后一位粘聚力kPa整数比重小数后二位灵敏度小数后一位孔隙比小数后三位渗透系数cm/s小数后一位×10-a饱和度%整数无侧限抗压强度kPa整数液限、塑限%小数后一位不排水抗剪强度kPa整数液性指数小数后二位比贯入阻力MPa小数后一位塑性指数小数后一位标贯击数击整数体、线缩率%小数后二位动力触探击数击整数收缩系数小数后二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整数含水比小数后二位桩端阻力特征值kPa整数自由膨胀率%整数桩侧摩阻力特征值kPa整数膨胀率%小数后二位岩石单轴抗压强度MPa小数后一位膨胀力kPa整数标准差小数后二位颗粒含量%小数后一位变异系数小数后二位压缩系数MPa-1小数后二位统计修正系数小数后二位压缩模量MPa小数后一位附录G场地稳定性分类场地稳定性分类场地稳定性类别动力地质作用的影响程度稳定⑴无动力地质作用的破坏影响;⑵环境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稳定性较差⑴动力地质作用影响较弱;⑵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易于整治。稳定性差⑴动力地质作用较强;⑵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较难整治。不稳定⑴动力地质作用强烈;⑵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附录H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工程地质条件适宜⑴场地稳定;⑵土质均匀,地基稳定;⑶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⑷地形平坦,排水条件良好。较适宜⑴场地稳定性较差;⑵土质不很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⑶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⑷地形起伏较大,排水条件尚可。适宜性差⑴场地稳定性差;⑵土质较软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⑶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⑷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不适宜⑴场地不稳定;⑵土质极差,地基严重失稳;⑶工程建筑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场地;⑷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⑸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藏资源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注:1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2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附录I晚更新世()、全新世()湿陷性黄土承载力(kPs)Wp(%)Wl/e≤1316192225221801701501301102519018016014012028210190170150130312302101901701503425023021019017037-250230210190 五、防空地下室(一)基本规定1、一般规定1.1防空地下室建设防空地下室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掩蔽人员和物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具备国家规定的防护能力和各项战时使用功能。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应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防护常规武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袭击。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和战时使用功能进行建设。1.2防空地下室的分类1.2.1按战时防御的武器划分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按威胁环境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工程:防常规武器、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乙类工程: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1.2.2按战时使用功能划分按照战时使用功能区分防空地下室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1.3、防空地下室的分级1.3.1抗力分级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主要用以反映人防工程抵御敌人核袭击以及常规武器破坏能力的强弱,其性质与地面建筑物的抗震烈度有些类似,是一种国家设防能力的体现。目前常见的量大面广的防空地下室一般为: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6级(简称为常5级、常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6B级(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核6B级)。1.3.2防化分级防化分级是以人防工程对化学武器的不同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的等级,防化等级是依据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确定的,与其抗力级别无关。防化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2防护设计 2.1、防护的一般要求2.1.1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核爆炸地面冲击波及相应的热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等。对核武器的防护只考虑一次作用,不考虑核武器的多次重复作用。2.1.2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常规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对于常5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不考虑抵御炸弹直接命中的破坏作用。2.1.3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防空地下室的防化级别由其战时功能确定。2.1.4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地面建筑物倒塌和城市火灾的杀伤、破坏作用。2.2对常规武器爆炸冲击波的防护2.2.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非直接命中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强度要求。2.2.2按照规定在主体内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2.2.3每个防护单元的出入口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至少两个)。2.2.4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出入口;出入口要尽量分散设置。2.3对核武器爆炸冲击波的防护2.3.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核爆动荷载和建筑物倒塌荷载的强度要求。2.3.2战时出入口设置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2.3.3战时通风口设置消波设施。2.3.4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和其它孔洞应在临战前进行封堵。2.4对早期核辐射的防护2.4.1围护结构要满足一定的厚度要求,必要时在顶板上方进行覆土。2.4.2出入口通道设置90°的转弯,通道长度应满足一定的长度要求。2.5对生化武器的防护2.5.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要满足密闭要求。2.5.2战时出入口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等对毒剂进行防护。2.5.3平时出入口封堵设置防水密闭层。2.5.4通风口设置密闭阀门。2.5.5凡有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隔墙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2.5.6电线、电缆穿过防护密闭墙时,穿墙管应作防护密闭处理。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1一般规定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抗力级别、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审查中主要以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建工程的批复意见为依据。1.2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注:“易燃易爆”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1.3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3.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1.3.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1.3.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2.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2.2设计文件中应标注人防工程类别、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防核武器级别、防常规武器级别、防生化武器级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及掩蔽面积(人员掩蔽工程还应注明战时掩蔽人数)。2.3总图中应示出人防工程的边界范围及室内外出入口位置,且总图及平面图中应标明人防工程的战时主要、次要出入口。2.4应给出各个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重要设备机房的平、剖面详图,标注细部尺寸,出图比例宜为1:50。3口部设计3.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注:室外出入口是指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3.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应在其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3.2.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3.2.2同时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3.3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在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1款两个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3.4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6的要求。3.4.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3.4.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3.5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3.5.1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8-1确定;3.5.2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8-2确定。3.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7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3.7.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3.7.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3.7.2.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3.7.2.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7节的相关规定。3.8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3.9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度1/2处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10条第1、2款两个条件。3.10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2的要求。3.11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度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4的规定。3.1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还应满足规范相应条款的要求。3.13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3.14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米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米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3.15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15.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转折通道轴线等);3.15.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3.15.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3.16口部洗消间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3条的要求;简易洗消间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4条的要求。4主体设计4.1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4.2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4.3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4.3.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 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4.3.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4.4上部建筑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部分)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2.6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抗爆隔墙和挡墙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7条的要求。4.5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4.11.4条的规定。4.6防护单元隔墙厚度在甲类防空地下室设置时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在乙类防空地下室设置时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4.7两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10条、3.2.11条、3.2.12条的规定。4.8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规范GB50038-2005中图3.2.4)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不应小于250mm。对于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2条~3.2.4条相应条款的要求。5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5.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5.2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四周垛宽及嵌入深度还应满足人防门图集中的安装要求。5.3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0立方米。 5.4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具体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7条、3.4.8条的要求。5.5滤毒室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9条的要求。6辅助房间设计6.1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具体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5.1条、3.5.2条的要求。6.2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平米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平米确定。6.3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7防水设计7.1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7.2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8内部装修设计8.1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8.2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9柴油电站设计9.1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9.1.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9.1.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米。9.2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9.3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9.4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9.5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9.5.1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9.5.2储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9.5.3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储油间。 (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设计1一般规定1.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按《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规定的杀伤武器一次作用,分别计算,不考虑常规武器与核武器的同时作用或重复作用。1.2防空地下室各部位的抗力应相互协调。1.3防空地下室承受静荷载的结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设计;承受动荷载或动、静荷载同时作用的结构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设计,但对人防工程的平时荷载,结构还应按静荷载单独作用验算。1.4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强度计算遵照现行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规范进行;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构件截面强度计算的各种分项系数和建材的物理力学指标,可按《规范》GB50038-2005的有关内容确定。1.5结构的建筑材料,一般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等,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就地取材。1.6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施工图主要由底板结构图、顶板结构图、内、外侧墙(柱)结构图、口部(包括连通口和预留口)结构图、主要出入口楼梯图、防倒塌棚架图等组成,具体深度要求如下:人防结构图一般应与上部建筑相应的结构图绘在同一张图纸上,复杂部位应加绘局部人防结构图。2.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框墙,平时、战时的进风口、排风口活门门框墙等应加绘平、剖面详图。2.2标明平时、战时结构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2.3结构和构件配筋图。2.4节点构造详图(包括战时封堵结构详图)。2.5其它图纸如水库(池、箱、井)、防爆波电缆井、油管接头井(电站)、化粪池、连通口、后浇带、孔口加强等等。2.6标准图集索引。2.7预埋件位置及详图。2.8需要说明的施工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3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3.1设计依据3.1.1防空地下室的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3.1.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含标准图)应为有效版本。3.1.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3.2结构体系3.2.1防空地下室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3.2.2防空地下室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也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3.2.3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3.2.4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坪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2.15条的要求。3.3结构计算书3.3.1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各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设计值、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的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3.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3.3.3当采用用于平时荷载作用下的计算软件进行人防战时荷载作用下的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软件的情况,对输入的荷载、材料强度等进行调整,使之符合人防的计算要求,计算结果也应根据人防结构构件截面设计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计算书中应明确调整的内容。4地基基础设计4.1防空地下室可不进行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验算。4.2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地方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进行基础设计。4.3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应按战时荷载组合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5主体结构、设计5.1 甲类防空地下室主体围护结构(底板、顶板、外墙、出入口临空墙)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核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两者中的较大值。5.2乙类防空地下室主体围护结构(顶板、外墙、出入口临空墙)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5.3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但底板设计应符合规范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5.4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4.8.9-1或表4.8.9-2采用。5.5乙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常5级、常6级隔墙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50mm、200mm,配筋应符合规范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5.6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⑴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⑵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⑶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三种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5.7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⑴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⑵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两种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5.8等效静荷载法一般适用于单个构件,各构件之间应按近似于实际支承情况选取,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顶板与外墙之间二者刚度相接近,可近似按固端与铰支之间的情况考虑。在底板与外墙之间,由于二者刚度相差较大,在计算外墙时可视作固定端。5.9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中,对只考虑弹性阶段工作的结构构件称为按弹性工作阶段设计,如门框墙,密闭要求比较高。对于既考虑弹性阶段工作,又考虑弹塑性阶段工作的结构构件称为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如顶板、外墙、临空墙等,有一般密闭要求。这些构件不是按塑性工作阶段设计。5.10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应根据《规范》GB50038-2005第4.7.5,4.8.7条规定,按悬臂梁或牛腿计算、配筋,施工图中绘出防护密闭门框墙配筋详图。防护密闭门框墙配筋选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时,注意将门框墙上、下、左、右挡墙尺寸、类型以及一些由“单项工程定”的配筋标注清楚。5.11防空地下室室内出入口,当不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时,除临空墙外,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等,均不计入核爆动荷载作用。5.12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6材料及构造设计 6.1防空地下室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以下规定:⑴钢筋混凝土独立柱:C30;其它:C25。⑵混凝土选用C15。另外,防空地下室结构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6.2防空地下室结构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结构时)规定如下:顶板不小于200mm;外墙不小于250mm;临空墙不小于250mm;密闭门门框墙、密闭墙不小于200mm;防护密闭门框墙不小于300mm。这些厚度不包括防早期核辐射对结构厚度的要求。6.3承受核爆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满足《规范》表4.7.7要求。6.4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S筋),拉结钢筋应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其构造要求为:拉结钢筋与拉结钢筋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m,拉结钢筋的直径d不小于6mm。6.5防护密闭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⑴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⑵门框墙受力钢筋直径d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50mm;⑶门洞四角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长度不小于1000mm。6.6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1.1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1.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1.1.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1.1.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1.2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1)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2)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1.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1)管径大于DN150的管道人防围护结构时;2)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1.3当密闭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1.4当防空地下室不设消防系统时,消防管道不应穿越防空地下室;当防空地下室设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管道应在防空地下室内成环状管网设计,尽量减少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2.1设计内容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洗消系统、供油系统、冷却水系统及平战转换。注: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洗消系统应自成系统。2.2设计深度:不论平时、战时安装与否均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3给水设计3.1水源:应准确的界定是市政给水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还是自备内水源和自备外水源。3.2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2.3采用。3.3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 6.2.5采用。3.4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注:物资库贮存值班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有电站时应贮存值班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3.5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3.6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注:间断供水的给水系统,可设供水泵供水。3.7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7.1当给水管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3.7.2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3.7.3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3.7.4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注:管道穿墙壁或顶板应首先在内侧设置防护阀门,再设置管道的拐弯或分支。4排水设计4.1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要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注:污水泵应设置备用泵。4.2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隔绝防护时间按本规范表5.2.4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须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注:战时物资库可不设生活污水集水池,但应有收集贮水箱泄水、溢水的废水集水池。4.3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3.1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4.3.2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注:一般可不设通气管。 4.3.3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临战时应增设接至厕所排风口的通气管。注:厕所排风口指战时使用的排风口。4.3.4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4.4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5洗消设计5.1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6.4.1确定;5.2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5.2.1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5.2.2淋浴洗消人员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5.2.3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套数计算。5.3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每个防护单元0.6~0.8m3确定。5.4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5.4.1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注:1)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冲洗至室外地面。2)集水坑的大小应满足水泵的安装及吸水的要求。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应设置收集洗消室外通道及竖井废水的集水坑,集水坑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m3。对于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染毒房间、通道及人员洗消废水的排出需另设置洗消废水集水池、地漏、防爆波地漏收集。此集水池容积由计算确定。防护密闭门以外和竖井的排水管道不宜接入该集水池。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设集水坑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经消毒后)接软管排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洗消废水集水池,宜设固定排水泵排出,如果此坑容积能贮存人员洗消废水和一次口部洗消废水排水量,也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接软管排出。注明选用的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的型号。5.4.2冲洗水量宜按5~10L/m2冲洗一次计算;注:贮存水量按冲洗一次贮存。5.4.3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5mm; 5.4.4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5.5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的集水池共用。6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6.1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6.5.2采用。6.2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本规范表6.5.2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m3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龙头。6.3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6.4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6.5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7~10d计算。注:贮油箱与贮油箱不连通,互为备用。6.6油箱、油罐和油池的进、出油管应安装油过滤器。油箱、油罐和油池的通气管应有防火措施。7平战转换设计7.1设置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做战时贮水池(箱),但应有能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7.2专供平时使用的管道,当需穿过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墙或抗暴隔墙时,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1一般规定1.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允许预留平战功能转换项目。)1.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战时的防护单元与平时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宜有效的结合。避免风管穿过防护单元隔墙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1.3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以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必须穿过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2.1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总说明、施工图纸。2.2图纸深度应包括:说明;平时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平面图、必要的剖面图、系统图;战时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平面图、必要的剖面图、系统图等;对应于图纸编号的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3防护通风3.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1.1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式通风,滤毒室通风和隔绝式通风;3.1.2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2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m3/(p.h)防空地下室类别清洁式通风滤毒室通风医疗救护工程≥12≥5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生产车间≥10≥5一等人员掩蔽部、食品站、区域供水站≥10≥3二等人员掩蔽部≥5≥2其他配套工程≥3—物资库按清洁区体积的1~2次换气次数3.3防空地下室滤毒式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人员新风量和保持室内超压及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换气次数所需计算所得新风量综合确定,取两者之中较大者。3.4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式通风时的室内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3的规定。本条值得注意的是柴油电站的温度要求,由于柴油发电机组发热量较大,因此机房需要冷却,目前常用的冷却方式有风冷和水冷。3.5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间内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4的规定。具体设计文件应对战时隔绝防护时间进行校核,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满足要求时,应依次采取加大设计新风量标准、减少掩蔽人数及采取生O2、吸收CO2等措施。3.6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3.6.1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a的形式进行设计。3.6.2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b的形式进行设计。3.6.3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c的形式进行设计。注1、通过过滤吸收器的风量不能大于其额定风量,因此,过滤吸收器的台数选择一定要满足设计风量的要求,且系统上一定要有能调节风量的调节阀门,以确保过滤吸收器的安全使用。2、每一种通风方式应确保不用时有两道密闭阀门关闭。3、滤毒室的换气装置必须有,以保证除尘、滤毒室15次/小时的换气要求,而且,设置位置一定要在滤毒式通风管道上第一道密闭阀门之后和过滤吸收器之前。4、清洁式通风和滤毒式通风合用风机时,应在风机出风口和清洁式通风管道上两道密闭阀门之间(清洁区)设置增压管,增压管上设闸阀。 5、通风机的选择,要明白:清洁式通风时,是大风量,小风压;而滤毒式通风时,是小风量,大风压(约1200Pa左右),在选择通风机时,无论电力还是人力时,均应使其风量和风压都满足要求才行。3.7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3.7.1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图5.2.9a、图5.2.9b、图5.2.9c的平面示意图进行设计。3.7.2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注:1、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使排风扩散室与防毒通道或洗消间等染毒区相邻设置,以使排风气流做到下列走向:清洁区→第二防毒通道→穿衣间→淋浴间→脱衣间→第一防毒通道→排风扩散室。不允许染毒风管再穿过清洁区。2、不论清洁排风还是滤毒排风系统,均应保证两道密闭措施。(其中自动排气阀门算一道)清洁式排风应兼顾旱侧排风,如果靠进风超压排风,不易排出的话,应加设排风机。3、排风口部的气流组织,应使各部分充分换气。3.8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抗力级别和清洁式通风量等因素确定,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战时清洁式通风的风量。进、排风系统上的防护通风设备的抗空气冲击波容许压力值,不应小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11的规定。注:1、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首先按门扇关闭时的额定风量大于战时清洁式通风量的原则确定。2、如果平时的通风系统也由此进气或排气,则按门扇开启时的门洞尺寸校核平时通风是否满足要求,一般按门扇全开时风速不大于10m/s确定。3.9设置在染毒区的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且风管应按0.5%的坡度坡向室外。以便洗消。3.10穿过防护密闭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安装到位。为引起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高度重视,要求在图纸上明确表示位置和作法。以确保工程质量。另外新图集07FK01~02已实施,新图集上风管穿密闭墙的做法增加了密闭肋,也是为提高密闭性能。3.11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3.11.1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只能用于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系统。3.11.2根据排风口的设计压力值和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3.12自动排气阀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12.1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3.12.2应与室内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错开布置。通风短管的管道风速不宜大于4m/s。3.12.3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3.13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3.14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测压管应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大气压处,且管口向下,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引至就近口部外楼梯间内,二是沿外墙引至±0.00以上的外墙上,作龛洞。应标注测压管的管材、管径、标高等。3.15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3.15.1在滤毒室内进入风机的总进风管上或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设置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管口位于风管中心,正对气流方向,管末端设截止阀。3.15.2在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该管管口位于风管中心,正对气流方向,末端设球阀。(乙类工程可以不设)3.15.3在油网除尘器的前后设置管径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其末端设球阀。3.16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宜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该管可与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电气预埋管合用。3.17由于密闭阀门的公称直径与其实际直径差别较大,设计图纸中与密闭阀门连接的风管直径标注应与密闭阀门的实际直径一致。以下是D40X-0.5型手动密闭阀门的实际直径。公称直径DN150DN200DN300DN400DN500DN600DN800DN1000实际直径D166D215D315D441D560D666D870D10903.18战时在电源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战时风机应选用人力、电力两用通风机。3.19滤毒通风时,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的排风,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也可采用局部超压排风。但主要出入口设置一个防毒通道时,不得采用局部超压排风。4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平战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所有的战时功能转换项目应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4.2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机和防护设备。4.2.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择清洁式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4.2.2按战时清洁式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4.2.3按战时滤毒式通风的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和密闭阀门。4.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4.3.1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他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4.3.2防爆波活门、战时清洁式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上的设备,按战时清洁式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4.3.3滤毒通风管道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4.4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内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和风口,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4.5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标注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4.6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平时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小时,空调时的人员新风量、空调计算温湿度、各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3.9、5.3.10、5.3.11的规定确定。4.7平时通风系统穿过人防密闭墙时,应有临战转换措施:1、密闭墙两侧设置两道密闭阀门,战时采取关闭密闭阀门的措施。风管管径要与密闭阀门的管径一致。2、预留洞口,临战封堵。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空调水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穿过人防防护单元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5.2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5.3防空地下室平时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风量计算按平时的使用功能设置相应的送、排风系统。5.4防空地下室平时防火、排烟系统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的有关条文执行。5.5平时功能为汽车库的,其平时防火、排烟系统设计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有关条文执行。6柴油发电站的通风6.1柴油电站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6.2柴油电站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6.2.1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计算进风量;6.2.2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一般也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计算进风量。取大于等于20m3(kw·h)计算。6.2.3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根据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计算:7m3/(kw·h)。6.2.4排风量等于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6.3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方式时,清洁式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量直接取用发电机房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从机房的进风和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6.4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散热量、发电机散热量、排烟管道的散热量。6.5柴油发电机房应有相应的降温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方法:6.5.1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风冷。6.5.2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冷。6.5.3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降低发电机房温度。6.6柴油电站控制室,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其防化级别应不低于丙级,控制室内应设置由电站进风系统引入的滤毒通风装置,当其与主体工程连通时,控制室的送风应由主体工程供给新风,防化级别与主体工程一致,且不应低于丙级。风量要求:清洁式通风大于等于10m3/(p·h),滤毒式通风大于等于3m3/(p·h)。6.7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5次,接至储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6.8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6.8.1柴油机的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6.8.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6.8.3排烟管出口应设置消声装置。6.8.4排烟系统的阻力不应大于2.5KPa。超过2.5KPa时,柴油发电机效率降低,最好加设引风机。6.9柴油电站机房排风与柴油机排烟应独立设置排风和排烟系统;当需要合设一个排风、排烟竖井时,应分别设置消波系统,且应采取防回流措施。6.10柴油电站与控制室或主体工程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一道防毒通道;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0次/小时,控制室内的超压值不应小于30Pa。6.11柴油发电机房的排风机宜选用消防排烟风机。6.12移动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置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气装置。7防化设计7.1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必须设在进风机的吸风段7.2两个以上过滤器并联设置时,应保证各并联支路的气流分布均匀。7.3过滤器的布置应便于安装、维修、更换和检测。7.4滤毒通风和清洁通风的进风管上必须设置两道密闭阀门,最后一道密闭阀门应设在清洁区。7.5战时用的排风管道上应设置两道密闭阀门。 7.6滤毒式进风风机前应设风量测定装置。7.7清洁式通风时,进风量与排风量的差值宜不大于滤毒通风时工程超压漏风量。7.8防毒通道和洗消间排风口的布置,应保证换气充分,进排风口宜对角线布置。7.9沿气流方向,进风管段第一道密闭阀门、排风管段第二道密闭阀门均宜靠近扩散室设置,且防化级别为甲、乙级的工程应为手、电动密闭阀门,防化级别为丙级的工程宜为手、电动两用密闭阀门。 (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1.1本审查要点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1.2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要求。1.3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1.4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除应符合地面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4.1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表,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计算表,系统图,平时和战时动力平面图、照明平面图,弱电平面图、接地平面图。1.4.2引用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标准图、大样图应齐全。1.4.3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电源和战时安装设备应设计到位。1.4.4动力、照明、弱电等电气管线应做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的部位和做法(选用标准图或大样图)均应在动力、照明、弱电等平面图中标出;当防护密闭套管根数大于6根时须画出大样图。2电源设计2.1战时电力负荷分级,是否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4条规定。2.2电力负荷计算,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2.3战时各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2.3.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2.3.2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该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2.3.3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电源。2.4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熔断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强制性条文)。2.5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强制性条文)。2.6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强制性条文):2.6.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2.6.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2.7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战时内部电源,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2要求设置柴油电站。2.8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战时内部电源: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要求设置柴油电站;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及以下未设内部电站的,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第4款要求设置蓄电池组。2.9内部电源平战转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18条要求。2.10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14条要求。3配电设计3.1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开关和内、外电源转换开关。3.2每个防护单元配电柜(箱)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2条要求。3.3防空地下室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强制性条文)。3.4防空地下室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3.5条和7.3.6条要求。3.5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和通风方式信号箱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7条要求。3.6呼叫按钮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8条要求。3.7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GB50038-2005第7.3.9条)。4线路敷设设计4.1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8条要求设置防爆波电缆井。4.2动力、照明、弱电等管线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3条和第7.4.4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4.3电缆桥架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6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4.4各类母线槽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7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4.5到每个防护单元战时配电回路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4.6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的防护密闭处理,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4.7电缆、电线敷设防护密闭处理的平战转换,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10条要求。4.8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5条要求预埋备用管。4.9选用的电缆、电线,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1条和7.4.2条要求。5照明设计5.1平时和战时照明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5.2条和第7.5.3条要求。5.2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5.5条要求。5.3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9条要求设置插座。5.4滤毒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0条要求设置插座。 5.5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值班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1条要求设置插座。5.6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值班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2条要求设置插座。5.7防化器材储藏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3条要求设置插座。5.8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6条要求设置熔断器。5.9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应由防护单元人防电源供电。5.10灯具战时保护措施,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5.14条要求。6接地设计6.1防空地下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2条要求。6.2防空地下室接地装置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7条要求。6.3防空地下室等电位连接要求:6.3.1导电部分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3条要求。6.3.2各防护单元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4条要求。6.3.3等电位连接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5条规定。6.4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安全保护,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9条要求。6.5防空地下室灯具安装安全接地,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8条要求。6.6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强制性条文)。6.7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10条要求。7柴油电站7.1柴油电站选址,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1条要求。7.2柴油电站类型选择,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2条要求。7.3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2条、7.2.13条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确定。7.4柴油电站平战转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8条要求。8人防通信8.1各类工程中,每个防护单元战时通信设备电源应按战时一级负荷设计,容量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8.6条要求。8.2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人防通信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1条要求。8.3人员掩蔽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2条要求。8.3配套工程人防通信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3条要求。 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参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人民防空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民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基本规定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审查设计执行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的情况,不应错审、漏审。2.审查设计文件的设计依据、内容应准确有效。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设计规范、标准很多,审查时应严格把关,保证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有效。4.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详见“第四部分”。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计算采用的计算软件应注明名称、版本、时间及合法可靠性。6.节能设计除本要点已提出的审查内容外,必要时可参见“房屋建筑部分关于各有关专业的审查要点”。7.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采用:7.1.国家标准的级别高于地方标准应首先满足国家标准。7.2.如果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则应执行行业标准。7.3.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时间早于国家标准,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7.4.各种标准对同一内容规定不同时,一般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8.审查时应严格把关,设计文件中不允许采用有关部局(包括省级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废止的材料、淘汰产品、设备及相关材料。9.设计中不应采用已作废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图集和规范、标准。10.市政工程审查时相关专业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采暖通风设计、节能设计”的相关审查内容的要求。 (二)市政道桥专业1一般规定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图审查应以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及公路工程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准则,以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设计规程、规范为指南,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应审查文件与政府部门批文、市政规划是否相符,项目的测绘成果、岩土工程勘测报告是否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图纸是否完整齐全,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是否完整正确,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整体审查,然后对道路工程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抗震、环保、交通安全设施等部分;对桥梁工程的基础、结构、防洪、抗震、消防等进行分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结果应满足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要求的审查内容、深度、质量标准。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涉及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方面符合要求,并应当考虑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保证审查后的图纸内容、深度等方面符合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技术质量责任到位。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等。设计总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工程概况、道路平纵横、路基路面及排水、道路交叉、交通设施、桥涵上部结构、下部结构的设计要点、主要材料、施工要点等说明,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的规定,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耐久性、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梁运行条件、养护维修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部2004年3月颁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审查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同时审查设计图纸(总图及其它图纸)是否完整齐全,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3道路设计3.1路线3.1.1道路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2.2.1条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道路通行能力满足交通功能和交通安全要求。3.1.2道路平、纵线形设计符合规范。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规定选用圆曲线半径、设置缓和曲线长度,按第5.2.3条、第5.2.4条规定限制最大纵坡、最小坡长,按第5.2.6条 规定设置竖曲线。道路设计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相配合,应尽量避免设置小于0.5%的纵度,当采用较大的纵坡将引起较大工程量,或者受既有建、构筑物等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时,应做必要的纵向排水设计,防止路面积水,影响行车安全。应重点审查纵向排水设计的内容。3.1.3道路宽度及建筑限界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2.4.1条的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3.1.4道路平、纵、横断面应相互协调,做到平面顺适、纵面均衡、横面合理。3.1.5道路交叉口(平交和立交)型式应满足交通功能和交通安全要求,视距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5.1.11条规定。平面交叉设计应有详细的平面、竖向设计图纸。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平台长度、平台纵坡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7.2.1条、第7.2.3条要求。3.1.6沿河及受水浸淹的道路应满足城市防洪标准要求。3.2路基路面及排水3.2.1路基(含加固处理)设计符合规范,路基边坡稳定,路基压实度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8.4.1条之规定。建议对城市主干道路基压实度标准执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D30-2004表3.2.1路床土最小强度和压实度要求。3.2.2挡墙设计符合规范。3.2.3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各级公路的设计年限应满足3.13条的要求。3.2.4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3.2.5路面结构组合满足相应使用要求。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混合料的压实最小厚度与适宜厚度、各种结构层最小厚度与适宜厚度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第4.1.3条要求,沥青层之间宜设黏层,基础上宜设置透层沥青,在半刚性基层上应设下封层。水泥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耐磨、平整,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各交通等级要求的混凝土弯拉强度不得低于《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规定的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混凝土面板一般采用矩形,其纵向和横向接缝应垂直相交,纵缝两侧的横缝不得相互错位,纵缝接缝间距在3.0~4.5m范围内确定,横缝接缝间距按路面类型和厚度选定,普通混凝土面层一般为4.0~6.0m,面板的长宽比不宜超过1.30,平面尺寸不宜大于25m2。3.2.6路面抗滑性能满足规范要求。沥青路面表面层抗滑性能指标横向力系数SFC60和路面宏观构造深度TD(mm)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第7.1.2条抗滑技术指标要求。水泥路面表面构造应采用刻槽、压槽、拉槽或拉毛等方法制作,构造深度在使用初期应满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对各级公路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表面构造深度的要求。3.2.7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2.1.2条规定,道路排水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3.3交通安全设施3.3.1广场、停车场设计符合规范。停车场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1.2.5条要求,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应满足第11.2.9条规定,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3.3.2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规矩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5.3.4条的规定,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第15.3.5条的规定,3.3.3杆线和地下管线设计符合规范。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架空电线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6.2.4条的规定。3.3.4交通标志、标线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4桥隧设计4.1地基基础4.1.1勘察资料满足结构设计所要求的范围。根据《公路工程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桥梁的每个墩、台应有一个地质钻孔。为保障桥梁的安全、正常使用,必须有坚实的基础,对勘察资料深度和完整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4.1.2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在验算墩台强度及基础应力时,车辆荷载及人群荷载应按城市桥梁荷载考虑。墩台设计时汽车荷载应计入冲击作用。桥台荷载组合应计入台后土压力及汽车制动力。墩台及基础强度验算应计入弯矩影响。对于明挖扩大基础设计,应明确注明墩台基础的设计承载力数值,应注明持力层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数值。对于桩基础设计,应注明单桩承载力数值。4.1.3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变形要求。由于城市道路桥面一般较宽,桥台较长。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第3.5.3条的规定:上下部应设置变形缝,减少由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地基不均匀沉陷等所产生的影响。在设计审查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4.1.4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稳定性要求。基桩与承台连接时,应满足《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第5.2.6条的规定,采用桩顶主筋伸入承台连接时,桩身嵌入承台内的深度可采用100mm,伸入承台内的桩顶主筋可做成喇叭形,与竖直线夹角大约15o,光圆钢筋伸入承台内的主筋长度不应小于30倍的钢筋直径(设弯钩),带肋钢筋伸入承台内的主筋长度不应小于35倍的钢筋直径(不设弯钩)。4.1.5桥梁明挖基础埋置深度符合规范要求。4.1.6桥梁结构基础满足防洪要求并进行冲刷计算。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4.1.7不良地基处理方法符合合理性、安全性要求。 4.1.8对抗震不良地质及土层进行特别设计及处理。4.1.9台后高填土或相邻建筑物的附加荷载对桥梁基础安全性及使用条件的影响满足规范要求。对于桥台基础,当台背填土较高且地基土质不良时,应验算桥台与路基可能一起沿圆弧面滑动的稳定性。、4.2结构4.2.1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桥梁总体结构体系选择合理。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置。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4.2.2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4.2.3桥梁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4.2.4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将桥梁设计分为以下三种状况:1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2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3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4.2.5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2.6作用在桥上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4.2.7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等于60km/h,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50m;2对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60km/h,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25m。4.2.8桥梁基础及结构构造满足船只、车辆撞击的安全性。4.2.9桥梁、隧道、通道等结构的净空满足行人、行车、铁路、航运等规范的要求。4.2.10混凝土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4.2.11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并满足规范的变形控制要求。4.2.12确保结构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施工方法合理可行。 4.2.13施工控制对结构安全有影响时,设计文件应有明确的施工控制要求。5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5.1道路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5.1.1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5.1.2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应考虑防噪声设计。5.1.3采取保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措施。5.1.4道路横断面设计应考虑足够的绿化面积。5.1.5道路(含辅路)两侧进出口设置合理。5.1.6道路设计考虑公交换乘和人行过街设施、桥梁防洪标准选择合理,符合相关规范。5.1.7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5.2桥隧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5.2.1桥梁防洪标准选择合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2.2进行必要的水文分析计算。5.2.3合理确定抗震等级、抗震设计参数,按规范或采用专用软件进行抗震计算,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对于6度地震区的设防,根据《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的规定:简支梁桥除了要设置防止纵、横向落梁的挡块和锚栓外,还要注意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距离a(cm)≥70+0.5L(L-梁的计算跨径)。5.2.4桥梁、隧道应满足消防净空要求。5.2.5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5.2.6应考虑工程使用过程中噪声对周围环境及人群的影响及措施。5.2.7人行道栏杆高度及栏芯尺寸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5.2.8人行道栏杆结构强度及刚度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6通风、照明、供电、道路监控6.1隧道通风6.1.1隧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6.1.2隧道内空气中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害物浓度应低于允许的标准值。6.1.3隧道通风方式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选择较为安全、经济和运营维护方便的通风方式,同时考虑火灾对策与排烟措施。 6.2道路照明6.2.1道路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6.2.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有关城市道路与隧道照明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6.2.3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光源应采用高压钠灯(见CJJ45-2006第4.1.1条)。6.2.4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见CJJ45-2006第4.1.2条)。6.2.5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见CJJ45-2006第4.2.1条)。6.2.6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防尘防溅水级别)。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尘密防喷水级别)。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防大于1mm的固体异物防淋水级别)(见CJJ45-2006第4.2.4条)。6.2.7采用高杆灯照明方式时,应优先选择升降式高杆灯设施,并应符合《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3076-1998的相关要求。6.2.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平面交叉口必须设置照明(见CJJ37-90第14.4.3条):1)相交道路中至少一条道路已有照明。2)复杂的平面交叉;3)经常有雾的地区。6.2.9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见CJJ45-2006第5.2.2条)。6.2.10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CJJ45-2006第5.2.3条)。6.2.11立体交叉的照明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不产生干扰眩光,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见CJJ45-2006第5.2.6条)。6.2.12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见CJJ45-2006第5.2.7条)。6.2.13附近不设路灯的人行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见CJJ45-2006第5.2.8条)。6.2.14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应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见CJJ45-2006第5.2.10条)。6.2.15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应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见CJJ45-2006第5.2.12条)。6.2.16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见CJJ45-2006第6.1.3条)。6.2.17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见CJJ45-2006第6.1.5条)。6.2.18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有单独保护装置(见CJJ45-2006第6.1.6条)。6.2.19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见CJJ45-2006第6.1.7条)。6.2.20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接地保护(见CJJ45-2006第6.1.9条)。6.2.21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且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见CJJ45-2006第6.2.1条)。6.3隧道照明6.3.1隧道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6.3.2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GB50016-2006第12.5.1条)。设置通风、照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独立的备用电源。6.3.3隧道照明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由备用电源(如自备发电机组)独立系统供电(JGJ/T16-92第11.9.11.22条)。6.3.4隧道内应急照明必须有独立的供电系统,照明亮度不得低于基本亮度值的1/10倍。6.3.5隧道内通风和照明以及事故用电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回路。通风和照明供电的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在隧道口宜于操作处。6.3.6隧道长度超过100m的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白天的照明设施。6.3.7隧道照明应以白天和夜间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设计亮度。白天照明的隧道,其照明区段的划分和路面最低亮度可按规范JTJ026-90中图9.3.2和表9.3.2设计。隧道内基本照明及夜间照明按规范JTJ026-90中表9.3.3设计。当隧道外有路灯照明时,隧道内路面亮度值不得低于露天路段亮度的2倍。6.3.8隧道内设置紧急停车带时,停车处亮度应按基本亮度的1.5~2倍设计。6.3.9隧道内的标志照明(如应急设备设置处、不许变线等标志灯)应设置在易于寻找和观察的明显部位(JGJ/T16-92第11.9.11.20条)。6.3.10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GB50016-2006第12.5.3条)。6.3.11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GB50016-2006第12.5.4条)。6.3.12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06第12.5.5条)。 6.4消防控制6.4.1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见GB50016-2006第12.4.1条)。6.4.2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16-2006第12.4.2条):1)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2)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3)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6.4.3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及收费站、服务区、控制中心、加油站等重要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见GB50016-2006第12.4.4条)。 (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1.1强制性条文。审查内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补充说明:强制性条文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JB50013中共22条,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JB50014中,共25条。均在后面的分项中列出,并在方括弧中标注条号、两个规范用符号J和P区分。给排水、结构、电气、暖通专业的其他有关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列入的条文,均为审查的要点。1.2政策符合性1.2.1审查内容:1)区域、流域或城镇规划;2)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3)环评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意见。1.2.2要求:1)施工图设计应与规划、初步设计及环评中的规定一致;2)如有重大更改,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3)如有较大变化,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更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2设计文件和内容和深度2.1设计深度要求2.1.1建设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由于送审各项工程的规模和条件相差悬殊,在执行建设部的规定时应按关于设计质量的可信性、可实施性目标,在设计深度和内容繁简上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详见2.1.2、2.1.3两条。2.1.2可信性目标1)地形测量、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资料的内容、深度、规范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应满足设计需要;2)采用可靠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权威部门鉴定。2.1.3可实施性目标1)采用的新技术、设备的特性应在设计中作充分说明。2) 施工图中的说明、图示、标注等能满足工程定位、开挖、回填、混凝土浇铸或砌筑;提供的设备选型号、管材种类、规格和强度等级明确,能满足采购和工程质量检验;说明和图示能够满足管道敷设、连接、地基处理、支护、防腐、保温、加工制造、安装等施工环节的需要。不得存在较大的漏洞,关键环节不得遗留施工随意性(不排除根据情况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做选择);3)设计与实际相符合,工程及其各个部分的布置有充分的施工和操作空间,不存在构筑物、管道、设备(包括其它专业)等互相碰撞,无法通过的情况;4)设计表达正确、清晰,不引起误解。2.2重要设计质量特性要求2.2.1功能性目标1)设计的工程实施后能够提供、容纳、处理、输送或排泄规定的水量;2)工程的充水部分及出流水压在工作时达到并维持在限定的合适范围内;3)在设计条件,工程输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使用要求;4)不遗漏需要的用水点和排水点,且使用、维修方便;5)符合环保、节能要求。2.2.2安全性目标1)资料显示的水文、地基条件等在采取技术措施后能够满足工程需要;2)构筑物及设施的结构以及设计选用的设备、器材、材料等的机械强度、质量等级能够满足工程需要;3)设计的构筑物及设施能满足以下安全性的要求:故障率低、恢复快、并且具备防洪、防火、防毒、防人身伤害事故、防污染以及防雷、防冻、防腐蚀等特性;4)给水系统的消防、公共卫生功能性同时属于安全性目标。5)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3水源3.1水源选择3.1.1水源勘察1)[J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2)[J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3.1.2设计枯水流量 1)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2)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1.3水质和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3.1.4节水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引自《民用建筑节水标准》GB50555-2010)3.2取水设施3.2.1一般要求1)进水口位置、管道高度等应满足进水的水力条件;2)集水池调节容积、水泵扬水能力、管道规格满足设计流量;3)设备基础、管道连接及支护等满足水的动压力;4)设备布置应满足人员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3.2.2设备选型不得使用了有关部门明令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3.2.3地表水取水1)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①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②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破坏;③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2)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3)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建成后不影响河床的稳定性;位于河床处的渗渠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4)[J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5)设计枯水位保证率,应采用90%~99%。6)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3.2.4地下水取水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5取水构筑物和泵房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水源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  1)取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宜配置适量的提取水质合格的地下水的水源井,以备应急用水。  2.)给水干线应环状布置2取地下水的水源井:  1)井管应采用钢管;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井管内径与泵体外径间的空隙不宜少于50mm;  2)水泵的出水管应设置良好的柔性连接;  3)对运转中可能出砂的管井,应设置补充滤料设施。  (1)取地表水的进水泵房,当靠近河、湖边坡设置时,应对边坡进行抗震分析,以确保边坡的抗震稳定。  (2)泵房与配电室、控制室等毗连建造时,当两者的竖向高程、平面布置相差较大,应对整体结构作空间抗震分析,在连接部位加强抗震措施,或设置防震缝加以分割;如同时考虑兼作沉降缝时,则应贯通基础。  (3)泵房的地面以上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地下部分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有污泥消化及沼气利用设施的污水处理厂中的应符合燃气工程的抗震要求。 4给水4.1给水系统4.1.1一般要求加压泵站、管网及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最高用水、最大转输及事故用水要求。4.1.2防止交叉污染[J7.1.9]城镇饮生活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镇饮生活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10m之内不得有污水处理构筑物等污染源;2m之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4.1.3输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 输水管道的根数或事故水贮备量,应符合保证事故水量要求。4.1.4泵房[J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50016及《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4.1.5配水管网功能校核1)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2)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4.1.6供水水质[J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环境产生负面影响。(GB50555-2010)4.1.7药剂1)[J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凝聚剂或助凝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2)[J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4.1.8环保1)水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2)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4.1.9水厂布置1)防洪[J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2)水厂建筑防火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4.1.10水厂设施及构筑物1)设备选型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2)人员安全[J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3)泵房配套设施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4)液氯消毒J[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收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J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率,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J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⑴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⑵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的门和固定观察窗;⑶加氯(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⑷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JB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⑸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5)二氧化氯消毒[J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要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J9.8.26]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J9.8.27]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给水设计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6)臭氧消毒[J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7)噪声控制厂(站)内有噪声的建筑物(如泵房、锅炉房、鼓风机房等)及城市道路的隔声措施满足周围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的允许噪声要求。鼓风机房的内外噪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排水5.1排水系统5.1.1工业废水[P1.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5.1.2污水泵站布置1)[P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上述管道系统中应按规定设置水封井。3)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4)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河流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5.1.3溢流口事故溢流口的设置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5.1.4防止交叉污染1)[P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2)[P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5.2污水处理工艺5.2.1出水水质1)污水处理排放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及排放标准的规定;2)灌溉农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5.2.2特殊工艺1)[P6.11.4]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2)[P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3)[P6.11.8-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5.3污水处理工程布置5.3.1污泥处置1)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理,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2)[P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2防洪1)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水位应根据城市防洪标准,相应提高排放水位;2)污水处理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厂(场、站)总平面地面设计高程符合城市规划及防洪要求。5.4污水处理设施及构筑物5.4.1安全[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障碍避雷设施。5.4.2通风1)污水处理厂中,可能产生腐败气体的部位应加设强制通风设施,并应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2)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5.4.3消毒设施1)污水处理厂消毒设施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详见本要点4.4-4的规定;2)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加氯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照明和通风设备应有室外开关。加氯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应有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和观察窗。5.4.4污水厂消防1)[P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2)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3)消化池溢流管出口应有水封,并设置在室外,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应设有回火防止器。5.4.5污泥厌氧消化1)[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的措施;2)[7.3.9]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3)[7.3.13]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5.4.6鼓风机房[P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有关规定。5.5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5.5.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达标排放。5.5.2渗滤液处理工艺流程、设备选择、工程布置、构筑物设计均应执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的各项规定。6管道工程6.1系统和线路6.1.1水锤输水系统特别是长距离压力输水泵房或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应按规定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相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6.1.2雨水管道校核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6.1.3雨水排水口[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口必须可靠。6.2管道6.2.1管材1)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2)管材及接头方式应根据输送介质、内外荷载、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选择,满足强度、抗震、地基变动以及防腐的要求;3)现场制作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材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5章的规定;4)钢筋混凝土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6.2.2管道稳定1)埋设在水位(包括地下水)以下的管道考虑抗浮稳定;2)埋地柔性管道考虑各项外力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稳定性。6.2.3抗震 给水管道通过发震断裂带,穿越河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地基土可液化地段时,应采用钢管;设防烈度较大(7、8、9度)且地基承载力较小(80、100、120kPa)时的非埋地管道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进行抗震验算。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厂站的厂址和管网的线路,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选择有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2)当管道、厂站内构筑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时,应对液化土层进行抗震处理。  3)当管道线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当靠近发震断裂建造时,避开的距离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5)当管道不可避免通过发震断裂时,应尽量与断裂带正交;管道应采用钢管或聚乙烯(PE)管(无压、中低压管道);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周围填充砂料;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宜采用振动控制的速闭阀门)。  6)当管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土时,应通过对边坡的抗震滑动稳定验算,做好边坡加固处理。  7)对管网应根据其运行功能,分区、分段设置阀门,以便按需切断,控制震害;阀门处应设置阀门井。  8)对于中、小城镇仅具备一个水源时,蓄水池应增加不少于最高日运行量的10%的容积。  9)管道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作抗震计算,依据计算结果配置必要的柔性接口或变形缝;  (2)采用钢管时,应具备可靠的防腐措施;  (3)采用PE管时,应根据PE管不同结构形式的特点按规范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同时在计算中不宜计入管土共同作用(即位移传递系数取1.0);(4)采用钢管或刚性连接口管道时,在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置可靠的抗震措施。6.2.4管道基础1)[P4.3.3]管道基础应根据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用加固措施;2)管道规格较大的压力管道,应考虑在水流变化处(弯头、三通、阀门)水对管道接头产生的压力。必要时应设置支墩。6.2.5管沟回填 管道、垫层及两侧和管顶上部的回填土的密实度,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6.2.6水下管道埋设在水位(包括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按规定考虑抗浮稳定。6.2.6防腐1)[P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2)给水管道的内防腐材料应符合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6.2.7防寒在寒冷地区实施的工程、机械设备、工艺管道应考虑防冻、保温措施。6.2.8防爆[P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的距离处。6.2.9检查井[P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6.3综合6.3.1管道交叉1)[P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管道的下面。2)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防污染措施。6.3.2与建筑间的关系室内给排水的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7土建工程7.1一般要求7.1.1专业标准必须满足有关建筑、结构的各项设计、施工标准中的规定。特别是《给水排水结构设计规范》中的规定。7.1.2安全等级选择正确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7.1.3水工结构1) 满足构筑物整体稳定(抗浮、抗滑、抗倾倒)、防腐、防渗、变形缝(伸缩、沉降、抗震)等方面的要求;2)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砖砌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7.1.4构件及材料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废止的结构构件、材料。7.2安全7.2.1抗震设防烈度较大(7、8、9度)且地基承载力较小(80、100、120kPa)时的超过25m高的建(构)筑物,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进行抗震验算。盛水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盛水构筑物不宜采用普通砌体结构;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不应采用普通砌体结构。  2、矩形水池的角隅处属抗震的薄弱部位,应通过抗震设计加强该处截面的配筋量。  3、对采用板柱(无梁)结构的盛水构筑物、顶板与周壁间应牢靠连接,保证周壁起到抗震墙作用。4、对有盖的盛水构筑物,当设防烈度为8度且场地为Ⅲ、Ⅳ类时,池壁应留有足够的干弦(余高),以免在长周期地震波作用下水面涌起波浪,对顶板产生负压。5、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计算时,应区分地面式和地下式;对所有大型分体式敞口式水池,其内部结构单元及池体内部的墙体构件应按地面水池对待;对其他池高一半以上埋于地下的构筑物,可按地下式水池计算。7.2.2防滑1[J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2[P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7.2.3防爆[P7.3.11]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应符合防爆要求。8电气设计8.1一般要求8.1.1给水排水工程电气设计的原则在执行供、配电及自动控制方面的国家现行设计标准中,给排水工程中的电气设计应重点注意在潮湿、易腐蚀及有药剂泄漏风险的环境下的设计要求,以及特定场合的防漏电、防爆、 防雷击要求。8.2供电8.2.1水厂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符负荷。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备。8.2.2污水处理厂[P6.1.19]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处理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8.2.3排水泵站[P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8.3消毒设施8.3.1自动控制消毒间(库)通风及漏气吸收装置,应按J9.8.18条的规定采用自动控制。8.3.2加氯(氨)间1)[J9.8.17]5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2)[J9.8.17]3加氯(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3)[J9.8.19]加氯(氨)间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8.3.3二氧化氯间[J9.8.26]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8.3.4臭氧消毒[J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8.4高架构筑8.4.1防雷1)[J7.5.5]水塔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有防雷装置;2)[P6.1.23]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障碍避雷设施。8.5格栅间[P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8.6污泥消化[P7.3.11]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8.7用电负荷重要的给水厂、泵房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一般给水厂、污水处理厂、立交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大中型垃圾填埋场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8.8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应与用电负荷等级相适应,满足GB50052-95第二、三、四章有关要求。8.910kV及以下变电所8.9.1所址选择应满足GB50053-94第一、二章的有关要求。8.9.2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见GB50053-94第6.1.4条):1)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2)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8.9.3变电所电缆隧道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见GB50054-95第5.6.27条)。8.9.4变电所的雷电过电压保护需满足下列要求(见《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第7.3.9条):1)变电所的3kV~10kV配电装置(包括电力变压器),应在每组母线和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分别采用电站和配电阀式避雷器),母线上阀式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电气距离不宜大于下表所列数值:阀式避雷器至3kV~10kV主变压器的最大电气距离雷季经常运行的进线路数123≥4最大电气距离m152025302)架空进线全部在厂区内,且受到其地建筑物屏蔽时,可只在母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3)有电缆段的架空线路,阀式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其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如各架空进线均有电缆段,则阀式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最大电气距离不受限制。4)阀式避雷器应以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主接地网连接(包括通过电缆金属外皮连接)。阀式避雷器附近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5)3kV~10kV配电所,当无所用变压器时,可仅在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8.10高压电器8.10.1设计选用的高压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见GB50060-92第4.0.1条)。8.10.2高压电器及导体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见GB50060-92第4.0.4条)。8.11继电保护 8.11.1电源进线、变压器、出线回路、电容器、母线联络等的继电保护应满足GB50062-92相应章节要求。8.11.2二次回路应满足GB50062-92第十四章要求。8.12接地系统8.12.1电力装置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接地(《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3.0.1条)。8.12.2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GB50054-95第4.4.5条)。8.13线路设计8.13.1架空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第7.5.2条规定。8.13.2电缆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应满足规范GB50293-1999第7.5.9.2条规定。8.13.3外部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性标准。8.13.4架空线路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GB50293-1999第7.5.2.5条)。8.14防雷设计8.14.13kV~10kV配电系统中的配电变压器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阀式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中性点不接地时则为中性点的击穿保险器的接地端)以及金属外壳等连在一起接地(DL/T620-1997第8.1条)。8.14.23kV~10kVY,yn和Y,y(低压侧中性点接地和不接地)接线的配电变压器,宜在低压侧装设一组阀式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以防止反变换波和低压侧雷电侵入波击穿高压侧绝缘。但厂区内的配电变压器可根据运行经验确定。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的配电变压器,应在中性点装设击穿保险器(DL/T620-1997第8.2条)。8.14.335kV~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DL/T620-1997第8.3条)。8.14.43kV~10kV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经常断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应在带电侧装设阀式避雷器,其接地线应与柱上断路器等的金属外壳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装设在架空线路上的电容器宜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DL/T620-1997第8.4条)。8.15防火防爆设计8.15.1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GB50058-92第4.3.8条)。8.15.2防爆区域等级的确定应符合GB50058-92第二节、第三节有关要求。8.15.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GB50058-92第2.5.2条规定。 8.15.4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92第2.5.8条规定。8.15.5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GB50058-92第2.5.9条)。8.15.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需符合规范GB50058-92第2.5.12条要求。8.16其他设施要求8.16.1流量变化较大的污水提升泵房,宜采用以集水井水位调节或进水流量调节水泵运行台数或调节水泵转速的自动控制(见JGJ/T16-92第23.8.6条)。8.16.2自灌式与非自灌式起动的水泵,其水泵电动机与出水电动阀门之间应有联锁(JGJ/T16-92第23.8.7条)。8.16.3控制取水泵房的集中控制室,应依据JGJ/T16-92第23.8.14条要求具有下列功能:1远方手动、自动及就地工作制的选择;2水位测量与水位信号指示;3各受控水泵电动机运行状态和电气故障的远方监视和报警;4备用水泵的自动切换。9自控设计9.1监控系统设计9.1.1监控系统应具有抗射频电磁场影响的能力及其它抗干扰性能(见HG/T20573-95第6.3条)。9.1.2监控系统应能在不中断工艺操作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扩充(见HG/T20573-95第6.4条)。9.1.3监控系统的操作站、通讯总线等宜冗余配置。I/O卡件要有10%~15%的备用量,机柜内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并装有10%的备用接线端子(见HG/T20573-95第6.1.2条)。9.2仪表选型及安装9.2.1爆炸环境的仪表选型应符合GB50058-92第二章第5节要求。9.2.2腐蚀性环境应选择与工艺设备相同或高于其防腐等级的仪表(HG/T20507-2000第1.1.7条)。9.2.3多雷地区电源、信号引入应符合GB50057-94第六章第4节的要求。9.3控制室设计9.3.1控制室(仪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择在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内(见HG/T20508-2000第2.1.1条)。2)应远离或背向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见HG/T20508-2000第2.1.3条)。3)应远离震动源和具有电磁干挠的场所(见HG/T20508-2000第2.1.11条)。4) 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如条件限制而相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见HG/T20508-2000第2.1.4条)。9.3.2控制室(仪表室)必须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照度标准值宜为30~50lx(见HG/T20508-2000第2.5.4条)。9.3.3控制室(仪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通向既无爆炸又无火灾危险的场所;控制室长度超过12m,应设置两个门(见HG/T20508-2000第3.3.7条)。9.3.4控制室(仪表室)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见HG/T20508-2000第3.8.1条)。9.3.5仪表检测系统、PLC和DCS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设计保护接地、屏蔽接地、信号接地、本安接地、特殊设备接地,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接地联结采用分类汇总,最终与总接地板联结的方式。交流电源的中线起始端应与接地极或总接地板连接(见HG/T20513-2000第4.0.2条)。9.3.6仪表系统的各类接地应实现等电位联结,并与电气装置实施总等电位联结(见HG/T20513-2000第4.0.3条)。9.3.7本安电路的配线必须与非本安电路的配线分开敷设(见HG/T20512-2000第7.1.4条)。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7.1.5要求(见HG/T20512-2000第7.1.5条):表9.3.7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mm)非本安电路的电流非本安电路的电压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mm)超过100A100A以下50A以下10A以下220V及以下2000600600500110V及以下200060050030060V及以下20005005001509.4其他设施要求9.4.1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见GB50014-2006第8.2.2条):1)排水泵站:硫化氢(H2S)浓度;2)消化池:污泥气(含CH4)浓度;3)加氯间:氯气(C12)浓度。9.4.2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选用相应防爆等级的接线箱(见HG/T20512-2000第7.1.11条)。10采暖与通风10.1一般要求10.1.1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材料。 10.2通风10.2.1特殊场合1)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场所的换气次数应满足规范要求。2)输送有腐蚀、易燃、易爆等气体时,通风机的选型、风机及管道的材质应满足规范要求。10.2.2地下污水泵站[P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排风综合系统。10.2.3格栅间[P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10.2.4加氯(氨)间[J9.8.18]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出的排出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10.2.5二氧化氯间[J9.8.26]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的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10.2.6污泥消化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10.3采暖10.3.1一般要求泵房及水厂、污水厂有人员值班附属建(构)筑物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设施。设计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采暖专业规范的规定。10.3.2消毒间[J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10.3.3锅炉房1)燃气、燃油锅炉及燃气系统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2)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1一般规定1.1设计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和规定: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以下简称“热规”);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以下简称“直水规”);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2005)(以下简称“直汽规”);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7)《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1.2供热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政策法规。1.3供热设计应保证公共利益及安全。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2.1设计依据(执行规范、选用标准图、气象地址资料、经批准的区域供热规划和初设文件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应正确。2.2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主要设备及材料表、设计图纸、计算书。2.3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执行规范、选用标准图、气象地址资料、经批准的区域供热规划和初设文件等);2)锅炉房、热力站容量、管网规模、介质参数、运行及维护要求等;3)管材及附件选用、管道连接方式、管道安装坡度与坡向;4)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刷油要求;5)管道补偿方式、管网敷设方式说明;6)系统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压力管道类别的说明及水压试验要求;7)设计所采用的图例;8)施工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在施工时实现的设计意图说明(如:泄水、排气、加强等);9)施工时应遵循的施工验收规范;10)设备和管道与土建及其他专业的配合要求。2.4设备及主要材料表 应列出设备的名称、规格,满足订货的技术参数、数量;主要材料应给出规格、材质、标准号。2.5锅炉房、泵房及热力站图纸2.5.1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热力系统图或原理图。图中应绘出设备、各种管道工艺流程、监测仪表、管道管径及符号、介质流向、设备名称或编号、管道标高(轴侧系统图中)。2.5.2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平面图。图中应绘出设备及管道平面布置,设备名称或编号、定位尺寸;管道标高(无剖面图时)。2.5.3锅炉房和较复杂的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剖面图。图中应绘出需要表达的设备及管道位置管道管径、符号及标高。2.5.4应绘制必要的详图、给出所选用的标准图。2.6热力管网图纸2.6.1供热管网应有管道布置平面图,工程复杂时,管道图、管沟图或支架图可分开绘制。图中应绘出支架、补偿器、检查井等的定位尺寸,并分别标注编号、管线长度及规格、介质代号、管道标高、坡度坡向(无纵断面图时)。2.6.2供热管网应绘制纵断面图。图中应绘出管道编号、地面标高、支架标高、沟底标高、管道标高、坡度坡向,同时应表示出放气阀、泄水阀、疏水装置、就地安装的仪表等。简单项目可不绘制纵断面图。2.6.3供热管网应绘制横断面图。图中应绘出管道编号、保温层、管道中心距、管道标高(无纵断面时)、管沟或支架形式等。2.6.4必要时应绘制检查井(或操作平台)、管道及附件的节点详图。3管网设计3.1规范适用范围3.1.1《热规》: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供热管网设计。3.1.2《直水规》: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150℃;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500mm的钢制内管、保温层、保护外壳结合为一体的预制保温直埋热水管道的供热管网设计。3.1.3《直汽规》: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直接埋地敷设的保温蒸汽管道的供热管网设计、施工。不适用于抽真空保温结构的直埋蒸汽管道。3.2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2)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6mmol/L;3)溶解氧小于或等于0.1mg/L; 4)含油量小于或等于2mg/L;5)pH(25℃)7~12。3.3市政热力网的压力工况应符合下列规定:3.3.1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3.3.2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2)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3.3.3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2)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应充满水;3)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3.3.4开式热水热力网非采暖期运行时,回水压力不应低于直接配水用户热水供应系统静水压力再加上50kPa。3.4热力网循环泵与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不应低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且不得低于50kPa。3.5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的管沟外表面,直埋敷设热水管道或地上敷设管道的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热规》表8.2.8的规定。3.6地上敷设热力网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m;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3.7管道过河、过路要求3.7.1河底敷设管道必须远离浅滩、锚地,并应选择在较深的稳定河段,埋没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保证管道安全的原则确定。对于一至五级航道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航道底设计标高2m以下;对于其他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稳定河底lm以下。对于灌溉渠道,管道(管沟)应敷设在渠底设计标高0.5m以下。管道河底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时,应进行抗浮计算。3.7.2热力网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不得小于60度角,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不得小于45度角。3.8其他管道穿入热力网管沟或热力管道穿墙、穿基础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8.1当自来水,排水管道或电缆与热力网管道交叉必须穿入热力网管沟时,应加套管或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防护层与管沟隔开,同时不得妨碍热力管道的检修及地沟排水。套管应伸出管沟以外,每侧不应小于1m。 3.8.2热力网管沟内不得穿过燃气管道。当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或者街区热水供热管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敷设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3.8.3管沟敷设的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3.8.4地上敷设的热力网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3.9直埋管道最小覆土深度要求。3.9.1直埋热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管径(mm)25~125150~200250~300350~400450~500车行道下(m)0.81.01.01.21.2非车行道下(m)0.60.60.70.80.93.9.2直埋蒸汽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别类径直称公管作工50~100(mm)125~200(mm)250~450(mm)500~700(mm)钢质外护管车行道下(m)0.60.81.01.2非车行道下(m)0.50.60.81.0玻璃钢外护管车行道下(m)0.81.01.21.4非车行道下(m)0.60.81.01.23.10管道安装3.10.1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5℃地区露天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凝结水管道放水阀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设备附件均不得采用灰铸铁制品。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3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城市热力网蒸汽管道在任何条件下均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3.10.2焊制三通、支管开口应补强。直埋管道应考虑轴向补强。3.11管道设施及附件3.11.1热力网管道干线、支干线、支线的起点应安装关断阀门。热水热力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3.11.2热水、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包括分段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高点)应安装放气装置。热水、凝结水管道的低点(包括分段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低点)应安装放水装置。3.11.3蒸汽管道的低点和垂直升高的管段前应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3.11.4地下敷设管道安装套筒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阀门、放水和除污装置等设备附件时,应设检查室。3.11.5直埋蒸汽管道必须设置排潮管。3.12管道补偿要求 3.12.1热力网管道的温度变形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转角管段进行自然补偿。直埋敷设热水管道自然补偿转角管段应布置成60°~90°角,当角度很小时应按直线管段考虑,小角度的具体数值应按《直规》(CJJ/T81)的规定执行。3.12.2采用方形、波纹补偿器时,设计应考虑安装时的冷紧;采用套筒补偿器时,留有不小于20mm的补偿余量。3.12.3采用波纹管轴向补偿器时,管道上应安装防止波纹管失稳的导向支座。采用其他形式补偿器,补偿管段过长时,亦应设导向支座。3.12.4直埋蒸汽管道的工作管,必须采用有补偿的敷设方式。3.13固定支架的设计和标准图的选用应依据管道对固定点的作用力,作用力计算时应包括下列三部分:1)管道热胀冷缩受约束产生的作用力(支架、土壤摩擦力);2)内压产生的不平衡力(选用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时);3)活动端位移产生的作用力(补偿器弹性力或摩擦力、直埋时转角管段变形形成的轴力)。3.14管道的机械强度计算3.14.1地上敷设和管沟敷设热力网管道的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GJ6)的规定执行。3.14.2直埋敷设热水管道的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热伸长量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直规》(CJJ/T81)的规定执行。3.14.3直埋蒸汽管道设计时,应对工作管进行强度计算及应力验算,工作管的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GJ6)的规定执行。3.15管道保温应符合以下规定:3.15.1供热介质设计温度高于50℃的热力管道、设备、阀门应保温。保温层设计时应优先采用经济保温厚度;3.15.2地下敷设管道严禁采用吸水性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式保温;3.15.3保温层外应有性能良好的保护层,保护层的机械强度和防水性能应满足施工、运行的要求;预制保温结构还应满足运输的要求;3.15.4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14)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规定。3.15.5直埋敷设蒸汽管道应采用预制保温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200)的规定。 3.16热力网干线的分段阀门处、除污器的前后以及重要分支节点处,应设压力检测点。4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4.1站房内各种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4.2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4.3中继泵站水泵入口、热力网一次供水总管上及用户系统回水总管上,应设除污装置。4.4热力站气体定压、水泵定压系统应设超压自动排水装置。4.5换热设备的选择布置4.5.1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000W/(m2·K)。4.5.2换热器组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总阀门。4.5.3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4.6间接连接采暖系统的补水质量应保证换热器不结垢,应对补给水进行软化处理或加药处理。4.7蒸汽热力站应根据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负菏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4.8蒸汽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疏水装置:1)蒸汽管路的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启动疏水装置;2)分汽缸底部和饱和蒸汽管路安装启动疏水装置处应安装经常疏水装置;3)凝结水水位控制的换热设备应安装经常疏水装置。4.9热力站一、二次供回水总管上应设阀门。热力站内各分支管路的供、回水管道上应设阀门。4.10燃油锅炉房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4.11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4.12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4.13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总容积应小于1m3。4.14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4.15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4.16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4.17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5安全、环保与节能5.1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5.2操作人员需要接近维修的地方,当维修时,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60℃。5.3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5.4区域供热锅炉房的环保要求5.4.1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5.4.2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5.4.3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5.5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的布置要求5.5.1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两个出口,热力网设计水温小于100℃时可只设一个出口。蒸汽热力站不论站房尺寸如何,都应设置两个出口。安装孔或门的大小应保证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出入。多层站房应考虑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5.5.2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4)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5.6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5.7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5.8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5.9热力站供汽总管和一、二次供回水管应设阀门、压力表、温度计、热计量装置。热力站补水应计量。5.10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及锅炉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5.11设在其它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GB50041-2008第15.3.7条要求。5.12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人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5.13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调节阀。6供热工程土建专业6.1管线和站房设计总要求6.1.1结构形式及施工方法的选定的正确性。6.1.2结构设计参数选择依据的正确性。6.1.3结构计算(厂站建筑、架空支架、地下沟道及固定支架)的正确性。6.1.4抗震设计及抗震构造(厂站建筑、架空支架、地下沟道及固定支架)的正确性。6.1.5施工缝、变形缝设置的正确性;6.1.6结构设计应遵循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符合情况。6.2管线设计6.2.1穿跨越铁道河流的结构设计、抗震设计、构造的正确性。6.2.2管道支架结构稳定性验算,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结构抗漂浮验算,特殊工程地质的处理,节点设计满足结构受力和施工工艺要求的正确性。6.2.3直埋固定墩稳定性验算及固定墩配筋符合规程的规定。6.3站房设计6.3.1设在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容积式加热罐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规范要求。6.3.2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规定。6.4锅炉房设计 6.4.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41-2008第15.1.1条要求。6.4.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其泄压面积的设置和要求应符合GB50041-2008第15.1.2条要求。6.4.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7供热工程供配电及自动控制7.1供配电设计7.1.1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7.1.2热力网中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的中继泵站及热力站,当主电源电压下降或消失时应投入备用电源,并应采用有延时的自动切换装置。7.1.3中继泵站及热力站的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时,应符合《电能质量电网谐波》(GB14549)对谐波的规定。7.1.4用于热力网的电气设备和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7.1.5大型供热系统输送干线的中继泵宜采用工作泵与备用泵自动切换的控制方式,工作泵一旦发生故障,连锁装置应保证启动备用泵。上述控制与连锁动作应有相应的声光信号传至泵站值班室。7.1.6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7.1.7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7.1.8直埋蒸汽管道疏水井、检查井及构筑物内的临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使用明火照明。7.2自控仪表设计7.2.1热力网自动调节装置应具备信号中断或供电中断时维持当前值的功能。7.2.2热水热力网在热源与热力网的分界处应按CJJ34-2010第13.2.1条规定检测、记录下列参数:1)供水压力、回水压力、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供水流量、回水流量、热功率和累计热量以及热源处的热力网补水的瞬时流量、累计流量、温度和压力。2)供回水压力、温度和流量应采用记录仪表连续记录瞬时值,其他参数应定时记录。7.2.3蒸汽热力网在热源与热力网的分界处应按CJJ34-2010第13.2.2条规定检测、记录下列参数: 1)供汽压力、供汽温度、供汽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热量)、返回热源的凝结水温度、压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2)供汽压力和温度、供汽瞬时流量应采用记录仪表连续记录瞬时值,其他参数应定时记录。7.2.4热力网干线的分段阀门处、除污器的前后以及重要分支节点处,应设压力检测点。对于具有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热力网应实时监测管网干线运行的压力工况(见CJJ34-2010第13.2.6条)。7.2.5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检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锅筒蒸汽压力、锅筒水位、锅筒进口给水压力、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锅筒蒸汽压力、锅筒水位、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的指示仪表外还应装设记录仪表。7.2.6区域供热锅炉房和换热站的控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JGJ173-2009第4.2.1条)。2)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检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JGJ26-2010第5.2.19条要求。8供热工程的抗震设计8.1适用范围1)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地区内,5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的主要热力站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热力管网的主干线;2)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热力工程;8.2市政热力供暖热源不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8.3对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8.4热力工程设施应按照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进行抗震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8.4.1对厂站的厂址和管网的线路,应由工程设计的工艺专业会同结构专业通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论证确定。首先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做好场地的选择,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选择有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8.4.2当管道、厂站内构筑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时,应对液化土层进行抗震处理。液化土层的抗震处理,应根据构筑物、管道的使用功能和土层液化等级,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区别对待提供处理措施。8.4.3当管道线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建造时(指已评价为不可忽视的必震断裂影响),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靠近发震断裂建造时,应避开一定的距离;避开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2)当管道不可避免通过发震断裂时,应尽量与断裂带正交;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周围填充砂料;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宜采用振动控制的速闭阀门),以及时控制震害。8.4.4当管道和厂站内构筑物靠近河、湖、塘边坡建造时,如地基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土时,应通过对边坡的抗震滑动稳定验算,做好边坡加固处理。8.4.5热力工程中每台锅炉的供油(气)干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回油(气)干管上应设置止回阀;8.4.6贮气罐承受的地震作用,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计算确定;8.5城镇中热力工程的重要厂站,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8.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热力工程设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市政燃气专业1一般规定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1.2本要点各专业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选择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条款,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但不应脱离现行规范。1.3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涉及技术管理的规定,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事项,也应作为审查内容。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2.1设计文件的内容2.1.1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3)评审通过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4)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5)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1.2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是否在涉及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符合要求;3)是否经济、节能;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6)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2.2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2.2.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2.2.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2.2.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2.2.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2.2.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2.2.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2.2.7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2.2.8设计施工说明或首图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执行规范、选用标准图、气象地址资料、经批准的区域燃气规划和初设文件等);2)燃气厂、门站、储配站、气化站、减压站、混气站、加气站、管网等的规模、燃气类别和设计运行参数以及吹扫、置换等运行维护要求;3)管材及附件选用、管道连接方式、管道安装坡度与坡向;4)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油漆要求;5)管道补偿方式、管网敷设方式说明;6)系统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管道类别的说明及验收试验要求;7)设计所采用的图例;8)施工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在施工时实现的设计意图说明(如:泄水、排气、加强等);9)施工时应遵循的施工验收规范;10)设备和管道与其他专业的配合要求。3管网工艺设计3.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文略。3.2国家标准强条以外的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以下简称“规范”)3.2.1在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基础上,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确定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峰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气输配系统解决。2)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3.2.2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2.3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3.2.4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3.2.5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2.6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3.2.7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5)对管道应做较高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3.2.8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2)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3.2.9高压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荷载。3.2.10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2)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2.11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3)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4)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3.2.1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3.2.13 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3.2.14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3.2.14的规定。表3.2.14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电压等级(kV)1035110220铁塔或电杆接地体13510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510153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以下简称“规程”)3.2.15挤压聚乙烯防腐层、熔结环氧粉末防腐层、聚乙烯胶带防腐层的普通级和加强级基本结构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表3.2.15防腐层基本结构防腐层防腐层基本结构国家现行标准普通级加强级加强级挤压聚乙烯防腐层二层170~250μm胶粘剂+聚乙烯厚1.8~3.0mm170~250μm胶粘剂+聚乙烯厚2.5~3.7mmSY/T0413三层≥80μm环氧+170~250μm胶粘剂+聚乙烯厚1.8~3.0mm≥80μm环氧+170~250μm胶粘剂+聚乙烯厚2.5~3.7mm熔结环氧粉末防腐层300~400μm400~500μmSY/T0315聚乙烯胶带防腐层底漆+内带+外带≥0.7mm底漆+内带搭接50%+外带搭接50%≥1.4mmSY/T04143.2.16下列情况应按本要点表3.2.15采用加强级或选择更安全的防腐层结构。1)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压管道;2)穿越河流、公路、铁路的管道;3)有杂散电流干扰及存在细菌腐蚀较强的管道;4)需要特殊防护的管道。3.2.17钢套管和管道附件的防腐层不应低于管体防腐层等级和性能要求。3.2.18防腐层涂覆后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0315、《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的规定。3.2.19防腐管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检查。 3.2.20市区或地下管道及构筑物拥挤的地区应采用牺牲阳极阴极保护。具备条件时,可采用柔性阳极阴极保护。3.2.21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没计、施工应与管道的设计、施工同时进行,并同时投入使用。3.2.22下列部位应安装绝缘接头或绝缘法兰:1)被保护管道的两端及保护与非保护管道的分界处;2)储配站、门站、调压站(箱)的进口与出口处;3)杂散电流干扰区的管道;4)大型穿跨越地区的管道两端;5)需要保护的引人管未端。3.2.23在爆炸危险区,绝缘装置应采用防爆火花间隙进行跨接。3.2.24绝缘装置应采取防止意外高电压击穿的保护措施。3.2.25管道与管道支撑物间应保证电绝缘。3.2.26管道与套管间应保证电绝缘,且端口部位必须密封,不得渗漏水。3.2.27在阴极保护管道中设置的管道附件应进行良好的防腐绝缘。3.2.28阴极保护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SY/T0023的规定。3.2.29被保护管道应具有良好的电连续性。3.3燃气管道埋地敷设采用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时,其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的《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的有关规定。4厂站工艺设计4.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文略。4.2除国家标准强条外,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以下简称“规范”)要求。4.2.1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规范GB50028-2006第6.5.2条要求。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2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2)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3)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4)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4.2.3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进、出站参数功能指标记录累计流量+++压力++温度++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4.2.4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自然条件的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4)符合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时,可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5)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并应分别符合规范第6.6.14条和6.6.5条的要求;4.2.5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箱(悬挂式)(1)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及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2)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2)调压柜(落地式)(1)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2)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拦;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拦。3)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4.2.6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第4.2.5条第2款2)的规定;2)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箱安装装置的安装要求;3)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4.2.7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规范表6.6.3的规定;(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4)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2)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一款的(2)、(3)、(5)项要求。(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3次。(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5)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6)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3)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3)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满足本条第一款(2)、(4)项要求。(2)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3)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注:当调压器进出管径大于DN8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4.2.8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10m;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2)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4.2.9压缩天然气供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7.2.3、7.2.7、7.2.8、7.2.14、7.2.15、7.2.17、7.2.22、7.2.24、7.2.26、7.2.27、7.3.4~7.3.15、7.5.7、7.6.2条。4.2.10液化石油气供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2.3、8.2.7、8.2.13、8.2.14、8.3.22、8.3.23、8.3.24、8.3.29、8.3.31、8.3.36、8.4.19、8.7.2、8.8.7~8.8.14、8.8.18、8.8.19条。4.2.11液化天然气供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9.2.3、9.2.11~9.2.13、9.3.1、9.3.3、9.4.1、9.4.4、9.4.6~9.4.12条。4.3汽车加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有关规定。5燃气工程的供配电及自控仪表设计5.1供配电设计5.1.1燃气输配系统1)门站和储备站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2)门站和储备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3)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4)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时,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5)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1区”设计的规定。(2)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6)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5.1.2压缩天然气供应1)压缩天然气储备站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备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和生产用房的电气防爆、防雷和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和GB50058的规定。5.1.3液化石油气供应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规定。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5.1.4液化天燃气供应1)液化天燃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2)液化天燃气气化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3)液化天燃气气化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5.1.5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有燃气管道时,其场所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5.1.6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和电梯井。5.1.7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5.1.8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5.1.9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5.1.10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话应采用防爆型。 5.2自控仪表设计5.2.1燃气输配系统1)门站和储配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2)门站和储配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进、出站参数功能指标记录累计流量+++压力++-温度++-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3)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4)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5)门站和储备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时,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5.2.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备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5.2.4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5.2.5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的房间内时,用气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5.2.6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7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5.3监控系统设计5.3.1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及备用设备。5.3.2远端站的防爆、防护应符合所在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 6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6.1适用范围1)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2)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燃气工程。6.2燃气工程设施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气源不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2)燃气管网的干线应环状布置;3)燃气气源的布置应充分考虑气源的热值与组分,具备互换性。6.3管网结构及构筑物的抗震计算、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6.4燃气工程设施应按照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进行抗震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6.4.1厂站的厂址和管网的线路,应由工艺专业会同结构专业通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论证确定。首先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做好场地的选择,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选择有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6.4.2当管道、厂站内构筑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时,应对液化土层进行抗震处理。液化土层的抗震处理,应根据构筑物、管道的使用功能和土层液化等级,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区别对待提供处理措施。6.4.3当管道线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建造时(指已评价为不可忽视的必震断裂影响),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靠近发震断裂建造时,应避开一定的距离;避开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2)当管道不可避免通过发震断裂时,应尽量与断裂带正交;管道应采用钢管或聚乙烯(PE)管(无压、中低压管道);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周围填充砂料;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宜采用振动控制的速闭阀门),以及时控制震害。6.4.4当管道和厂站内构筑物靠近河、湖、塘边坡建造时,如地基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土时,应通过对边坡的抗震滑动稳定验算,做好边坡加固处理。6.4.5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厂、门站、储配站、气化站、减压站、混气站、输气管道的首、末站、分输站和气源接收站的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2)在中压及以上压力级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燃气管道穿越或跨越河道的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4.6贮气罐承受的地震作用,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球形贮气罐在地震力作用下,主要应核算其支承结构。支承结构的基础,当设防烈度为7度且场地Ⅰ、Ⅱ时可采用独立墩式基础,当场地为Ⅲ、Ⅳ类或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采用环形基础,使基础连成整体。2)卧罐应设置鞍型支座、支座与支墩间应采用螺栓连接。3)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当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3时,贮气各塔的导轮不宜采用小于24kg/m的钢轨。4)与贮气罐相连的液相、气相管、进出燃气管,均应设置补偿器、金属软管或其他可绕性连接措施。6.4.7现行抗震设计标准中未涵盖的设施,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抗震设防依据及采取的相应抗震措施,并分析论证其可靠性。6.5燃气工程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和采用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6.6城镇中燃气工程的重要厂站,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6.7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工程设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系统装置布局合理、适用,设备可靠。 (六)市政园林专业1一般规定1.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1.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1.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1.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1.5引用标准图、设计规范(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2通用条款2.1园林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2.2设计说明应注明设计依据、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苗木汇总表、苗木质量要求、种植土要求、栽植技术要点等一切应予以明确的各事项。2.3总平面2.3.1保留的地形、地物和建筑构筑物等。2.3.2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2.3.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值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2.3.4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隧道洞穴、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2.3.5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河湖水系、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2.3.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3.7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2.3.8注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尺寸单位、比例、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图例等。2.4竖向布置2.4.1场地测量坐标网、坐标值。2.4.2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2.4.3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2.4.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 2.4.5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标明双面坡或单面坡,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2.4.6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2.4.7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2.4.8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对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2.4.9河湖水系各部分标高、深度,山坡假山等标高、坡度以及应予以表示的内容。2.4.10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2.4.11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4.12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2.5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2.5.1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2.5.2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设计标高、详图索引。2.5.3景观节点的尺寸2.5.4铺装节点的尺寸构造做法以及范围等。2.5.5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池壁、广场、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停车场地面等详图,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等。2.5.6绘制绿化及植物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图。2.5.7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2.6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内容及深度同建筑专业部分。2.7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的设计内容及深度同建筑结构专业部分。2.8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3公园设计3.1一般规定3.1.1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3.1.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并应做无障碍设计,并与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3.1.3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3.1.4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3.1.5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hm2~10hm2。居住区小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3.1.6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2总体设计3.2.1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3.2.2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3.2.3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3.2.4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3.3各项内容设计3.3.1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3.3.2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3.3.3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3.3.4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3.3.5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3.3.6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3.3.7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3.3.8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3.3.9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4道路绿化4.1一般规定4.1.1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4.1.2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3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4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5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4.2道路绿化规划4.2.1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化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4.2.2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支点高、冠大阴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4.2.3高速公路的绿化应注意中央隔离带的遮光栽植,路旁透视线的诱导栽植,庇荫栽植等的安排。4.2.4距公路交叉口150m,不栽乔木,道路拐弯处内侧,会车视距以内不栽乔木。4.3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4.3.1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4.3.2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4.3.3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5园林电气设计5.1园林设施的供配电系统5.1.1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公园设计规范》。5.2园林设施照明设计5.2.1庭园照明用光源宜采用小功率高显色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时,优先采用太阳能供电装置供电。5.2.2园林设施的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5.3园林设施防雷5.3.1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5.4水景设计5.4.1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根据工程要求设计成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5.4.2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5.4.3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6园林给水设计6.1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各类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水景补水、管网渗漏水和未预见用水等确定总体用水量。6.2绿地内天然水或中水的水量和水质能满足绿化灌溉要求时,应首选天然水或中水。6.3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他给水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的措施。7无障碍设计 7.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7.1.1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7.1.2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7.1.3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7.2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7.3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7.3.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7.3.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7.3.3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7.3.4室内外公共厕所。7.3.5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7.4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7.4.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7.4.2小游园(小区级)7.4.3组团绿地(组团级)7.4.4儿童活动场8抗灾设防设计8.1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1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8.1.2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8.2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七)市政环卫1一般规定1.1本章各节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为市政环卫专业施工图审图要点。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必须遵守,不得降低;当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1.2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应为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效版本。1.3市政环卫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审查设计执行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的情况,不应错审、漏审。1.4审查设计文件的设计依据、内容应准确有效。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较多,审查时应严格把关,保证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有效。1.6审查时应严格把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允许采用有关部、局(包括省级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废止的材料、淘汰产品及设备等。1.7设计中不应采用已作废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图集。2设计文件审查2.1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2.1.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1.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和测绘成果。2.1.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并应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设部2004)的要求。2.1.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2.2政策符合性审查2.2.1项目应符合当地的城镇规划。2.2.2施工图设计应与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估意见和审批意见相一致。 2.2.3技术方案如有重大更改,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2.2.4技术方案如有较大变化,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更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2.2.5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的要求,抗震设防7度及以上区,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报告”。2.3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2.3.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2.3.2对废物综合利用的垃圾处理工程,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废气、废热发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成品内容深度规定》及有关规定。2.3.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2.3.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材料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具体条文略)。2.3.5图纸目录是否齐全。2.3.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3市政环卫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要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要点。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1877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5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T52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86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T107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109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28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33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T137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T305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HJ56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建城[2010]61号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运转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2005]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1]213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4垃圾填埋场工程4.1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的审批文件;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审批文件;3)初步设计及相关审批意见; 4)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和测绘成果;5)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内容及要求见4.3;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2政策性审查要求1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厂址选择、地下水导排系统的设置、防渗系统设计、填埋气导气系统设计、渗沥液导排系统、渗沥液调节池容积、渗沥液处理工艺、封场设计、防洪系统设计(含截洪沟)、防飞散系统设计等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一致。2如有重大更改,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更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4.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填埋场工程设计内容;3)填埋场施工及验收的内容。2填埋场总平面图填埋场总平面图中应合理布置垃圾坝、截洪沟、场区内道路、锚固平台、渗沥液调节池、渗沥液处理系统、管理区、堆-取土场位置等;标注主要控制点坐标,主要构筑物相对位置和标高,场内道路及场底坡度等;建构筑物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等。3填埋封场平面图填埋封场平面图中应正确反映各封场单元表面坡度及控制标高,表面排水沟位置及尺寸。4填埋场剖面图填埋场剖面图中应标注垃圾坝、渗沥液调节池标高;填埋堆体不同位置标高;能反映堆体内部导气石笼、渗沥液收集盲沟构造,填埋场场底及边坡防渗衬层构造,锚固沟构造、封场覆盖层构造;场底及封场表面坡度等。5埋作业工艺示意图 图中反映填埋进程中各阶段填埋作业方式,标明日填埋单元尺寸、坡度及覆盖要求。6渗沥液收集系统布置图图中应标注渗沥液收集盲沟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收集管管材、管径、长度等;渗沥液排放管穿越垃圾坝时,是否有防渗漏、防堵塞措施。7地下水导排系统图图中应标注地下水导排盲沟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收集管管材、管径、长度等。8填埋气导气石笼布置及大样图图中应标注填埋气导气石笼位置、管材、管径尺寸;导气石笼施工大样图。9防渗层结构图图中应反映场底及边坡防渗层构造,标注各构造层材料及要求,以及各构造层的厚度;防渗系统焊接施工大样图、管道穿HDPE大样图。10环境监测布点位置图按《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合理布设大气、地下水、渗沥液、填埋场外排水监测点。11防飞散系统安装图12垃圾渗沥液处理全套图纸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设部2004)的要求;并应符合“河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求的规定。13渗沥液外排管线布置图外排管线平面图上表示出地形、地物、道路等,绘出污水(或雨水)干管各设计管段及两端检查井的位置。标出各检查井处原地面标高、管底设计标高及埋深、设计管段的长度、断面尺寸。检查井转弯处还应标明转角度数、座标;并应符合“河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求的规定。14室外给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室外给排水管网平面图上表示出地形、地物、道路等,绘出给排水干管各设计管段及两端检查井的位置。标出各检查井处原地面标高、管底设计标高及埋深、设计管段的长度、断面尺寸。检查井转弯处还应标明转角度数、座标;并应符合“ 河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求的规定。15其他相关专业给排水(含渗沥液处理)、暖通、供电、配电、土建、道路、专业等应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设部2004)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的专业规定。4.4工艺设计1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00年。2填埋场厂址应符合CJJ17、建标124的规定。3总平面应工艺合理,按功能分区布置,便于施工和作业;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便于雨污水导排,并使土石方尽量平衡,减少外运或外购土石方。4填埋场的场址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5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渗结构方式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防渗系统结构应符合CJJ113的相关规定;防渗层应覆盖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有效的防水屏障。6防渗系统工程设计中场底的纵、横向坡度不宜小于2%。7填埋场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当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0m时,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00m以下。8填埋场锚固沟距离边坡边缘不宜小于800mm,断面不宜小于800mm×800mm,并应符合CJJ113的相关规定。9填埋场场底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保证渗沥液顺利导排,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盲沟内HDPE管的直径干管不应小于250mm,支管不应小于200mm。10集液井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库区外部。11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的容量,其容积应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设计,并应作封闭处理。12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6889相关内容执行;填埋场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13填埋场应设置雨水导排系统,以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减少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按照50年一遇、100年校核设计。14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竖井(管),也可采用横管(沟)或横竖相连的导排设施;竖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笼,穿孔管外宜用级配石料等粒状物填充;竖井宜按填埋作业层的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竖井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0m。15填埋场封场必须建立完整的封场覆盖系统。封场结构及材料应符合CJJ112的相关规定;封场防渗层应与场底防渗层紧密连接。16封场设计中,堆体整形与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当边坡坡度大于10%时宜采用台阶式收坡,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00m,高差不宜大于5.00m。在垂直差较大的边坡铺设土工膜时,应设置锚固平台,平台高差不宜大于10.0m。17封场设计中,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m以上;填埋气体的导排管道穿过封场覆盖系统防渗层处应进行密封处理。18设计填埋量大于2.5M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的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甲烷填埋气;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19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20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21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隔离,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8.00m。22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0m。23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 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0m~50.0m处;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住管出口处;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0m~50.0m处;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0m、50.0m处。24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4.5电气设计填埋场供电电源负荷等级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4.6安全工程4.6.1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的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6.2填埋区严禁设置封闭式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内的甲烷含量严禁超过1.25%(体积百分比),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安全报警和防爆措施。4.6.3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火沙土。应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4.7道路填埋场的内永久性道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临时性道路及作业平台宜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并宜有防滑、防陷设施。4.8填埋气体利用填埋气体利用应符合CJJ133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4.9渗沥液处理工程渗沥液处理工程应符合HJ564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