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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8年6月12日22时45分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建筑01)第一篇建筑部分一、总则建筑设计是房屋建设工程的“龙头”专业,是质量控制的首要部位。建造房屋的目的是要满足人们的各种使用要求和物质与功能的需要。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前提,同时不影响大众利益,不破坏周围环境。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就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符珍贵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下面就根据强制性条文精神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有关问题作一介绍。二、建筑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1.编制依据: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2.规划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3.施工图深度: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4)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5)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6)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7)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2)图纸基本要求(1)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等清楚。(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通则4.2.1--二>。(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住规4.1.2>。(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通则4.2.1—五>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图1-a)(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图1-b)<通则4.2.1—d三>。(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通则4.2.1—三>。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住规4.1.3>(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4.2.1—五,住规4.1.3>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通则4.2.4、住规4.2.3>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住规4.1.3>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此外,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4.5.2—四>。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住规3.9.1>。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3.9.1>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4.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通则4.7.1—四>。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通则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通则4.9.1—五>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通则4.8.1—三>(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四、室内环境设计室内环境设计包括:热工、节能、照明、隔声与噪声限制等方面。(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因此,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三)照明
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必须满足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条)。(四)隔声和噪声限制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详强制性条文:住宅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5.2.2、旅馆:6.1.1、6.2.1、6.2.2。五、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一)地下工程防水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1)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第3.2.1条>。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第3.2.2条>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第3.3.1条>(1)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2)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第4.1.条>。表4.1.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设计抗渗等级<10S610~20S820~30S1030~40S12注:(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及防水耐久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均有不同的设防要求,详见下表。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项目屋面防水等级ⅠⅡⅢⅣ建筑物类别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非永久性的建筑防水层使用年限(年)2515105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合成高分子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等材料应选用三毡四油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涂膜。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一道防水设施,或两道防水材料复合使用一道防水设防其次,屋顶应能抵御气温的影响。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相差悬殊,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温隔热措施,使屋顶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以便给建筑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也是屋顶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通则第4.4.2条二>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六、障碍设计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一般设计时选用
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4.居住建筑走廊≥1.20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七、居住建筑设计(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1>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3.2.4>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3.3.2>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3.3.3>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3>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2>(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3.6.3>(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2>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1>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4.2.3>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4.2.5>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1>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1>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4>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5.1.5>(二)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宿规3.2.5条)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宿规3.5.3条)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1条)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窗地面积比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1/51/6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一、四)(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一)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1.1条三、五)(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三)(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2.3.4条>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二、五)(1)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
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五)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表7.1.1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玻地比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1.51:6课桌面实验室、自然教室1.51:6实验桌面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1:6机台面琴房1.51:6谱架面舞蹈教室、风雨操场1.51:6地面办公室、保健室1.51:6桌面饮水处、厕所、淋浴0.51:10地面走道、楼梯间0.5地面注:
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1)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2)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一、二)(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2)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1)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四)饮食建筑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64-89中的规定: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一、四)(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三、四)(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1)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2)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3.4.1条)(五)汽车库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3.2.1.5)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3.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5.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表4.1.7坡度通道形式车型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百分比(%)比值(高:长)百分比(%)比值(高:长)微型车
小型车151:6.67121:8.3轻型车13.31:7.50101:10中型车121:8.3大型客车车大型货车101:1081:12.5绞接客车绞接货车81:12.561:16.7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6.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7.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4.1.9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车4.50小型车6.008.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表4.1.13车型最小净高(m)微型车、小型车2.20轻型车2.80
中、大型、绞接客车3.40中、大型、绞接货车4.20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第4.1.19条)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11.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六)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3)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3.8.4条三)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14.楼梯(第3.1.5条(二)、(三))(1)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二)(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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