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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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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文件选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9-1015:39:24阅读次数:5614返回    文章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设【2012】448号各市(州)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按以上管理办法进行改版,改版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版)将原2010年版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合并,新版审查合格书于2012年10月1日起同步启用。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2.《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版)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 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第六条 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人员分程序审查和技术审查两类认定。认定的审查人员应在所在单位及个人认定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第七条 甲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审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相应工程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8人,建筑、勘察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审查机构除具备建筑工程甲级审查资格外,应 有不少于3人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且为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第八条 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审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相应工程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勘察、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第九条 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相应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审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相应工程相应专业的勘 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设计单位内部审定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双方明确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审查时限、审查费用等主要内容,但不得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和压低合理的审查费用。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签订审查委托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具体的报审工作并支付必要的差旅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应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并应向审查机构一次性提供下列书面资料:(一)项目的立项批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仅限于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四)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仅限于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五)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六)勘察、设计合同;(七)工程勘察报告;(八)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完整结构计算书等设计文本;(九)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未进行实体工程施工的承诺函。以上第(一)~(六)项的书面资料报送时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由审查机构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一)~(五)、(九)项的扫描件应同时通过系统上传。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对在施工图报审及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通过系统受理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十四条  程序性审查主要针对第十一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设计相关内容是否与规划许可要求相符;(六)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程序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方可受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并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单。程序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对大型建设项目,审查机构必须对是否已开工建设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配合。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接受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后,原则上大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中型及以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中,有修改和完善设计图纸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并按照审查机构提出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答复意见和修改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提交答复意见和修改设计图纸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设计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及计 算书等或对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交书面说明,超过时限未提交或未说明的,审查机构可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进行退件处理。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作为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按属地备案管理的原则,通过系统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时上传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认真审核填报数据,做到备案项目数据齐全、准确。申请备案的材料除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数据外,不再提供其他书面资料,但项目备案必需提供的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初步设计批复、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及建设单位承诺书等文件扫描件应作为附件同时通过系统上传。备案时,对备案机关质疑的内容,应按备案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通过系统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其他审查机构不得再受理此项目的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采用网上办公形式。负责施工图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受理施工图备案申请,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法定前置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办理进甘备案;(四)备案项目填报的数据是否齐全、准确。核查方式为主要审核网络系统上报的材料及上传的有关文件和证照的扫描件。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施工图备案数据上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符合备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编号;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审查机构,注明不予备案的原因。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施工图备案管理责任下放至县、区。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备案办理时,对确有质疑的重要内容,可要求审查机构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可现场核实。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违规进行实体工程施工的情况时,除不予备案外,还应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经备案机关备案并通过管理系统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编号的项目,审查机构方可通过系统制发统一印制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必须有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编号、各专业审查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及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一同寄送或送达施工图备案机关存档。审查机构不得对未经审查、未经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出具的虚假审查合格书无效。第二十五条 审查合格书备案后,审查机构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未加盖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翻印和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备案部门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自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和进行施工图备案。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凡涉及工程功能、规模、标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等内容变化,确需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和备案。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裁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审查机构对备案机关做出的不予备案的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备案机关应当按复核意见执行。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过程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 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要求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咨询等方式规避施工图审查,也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不得承接任何形式的施工图设计咨询活动。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审查机构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审查机构应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项目,经检查或抽查,仍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按检查或抽查次数记入审查机构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九条 对年度内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批评;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者,提出警告并暂停其审查工作,进行整改;出现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取消其审查资格。第四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施工图审查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第四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的施工图备案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主要督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按时限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备案;(二)已办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第四十二条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二O一二年版                                                                                             项目概况建设单位名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规模(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建筑工程)(规模、类型、等级—市政工程)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项目性质 工程概算(总体及本次) 投资性质 设计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设计资质范围等级 设计证书编号 单位技术负责人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 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 专业负责人专 业姓 名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专 业姓 名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                        设计合同号 签订时间 设计费总额(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范围等级 勘察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 勘察合同号 签订时间 勘察费总额(万元) 审查机构单位名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审查资格范围等级 审查证书编号 单位技术负责人 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               施工图审查意见1、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与本项目类别和等级要求相符,并依法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签章和注册执业人员签名签章齐全,符合有关法规要求。2、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前期审批要求。3、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条、改正    条,一般性规定    条,发现需要修改的错误     条,提出建议性意见      条。经整改后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该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执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设计所选取的气候分区、日照标准正确,确定的体形系数、窗墙比及屋面、外墙等所采用的节能措施符合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    通过我机构审查及设计单位整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现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该项目经审查机构按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进行了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根据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合格意见,现予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号为:                                   备案机关:备案日期:                          经办人:            负责人:                   审  查  机  构  核  发  意  见 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结论已报经                                      备案,现将审查合格书及加盖我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一并予以交付,作为工程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的依据。(审查机构审查项目顺序号:                  )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行政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项目施工图审查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名 审查资格章专业签名    专业负责人                 说明:1、本合格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是工程开工前,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发放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已实施监督的法定文书。2、本合格书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越级审查或未经备案擅自颁发的合格书均属无效的合格书。未取得本合格书及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3、本合格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备案机关各保存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共六套,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一套)妥善保存使用。 4、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审通过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标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等内容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办理施工图变更设计审查及备案。5、本合格书除封三审查机构核发意见签名栏及封四可手写外,其他所填内容均应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生成并打印,手工填写及出现涂改者,合格书无效。6、各备案机关均不得将本合格书作为获取其它收费(或押金)的手段。7、本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违规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