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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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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1、编制目的有效应对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编制依据根据《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江苏省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工作原则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分结合、分级响应、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二、事件分级19 按照《江苏省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省预案》)相关规定,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实验动物突发疫情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三、组织机构1、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发生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教育、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级市、区政府组成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日常工作机构各县级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突发实验动物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市科技局协调教育、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联络员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日常工作。3、专家组市科技局组织教育、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检验检疫、苏州大学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对突发疫情做出研判,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19 四、监测、预警、报告1、监测。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根据《省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责任报告人,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情况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应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2、预警。市科技局根据监测报告或举报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信息研判,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动物安全事件做出预警。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情况或事件隐患。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省有关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和检疫机构、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和人员(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生物安全责任人员、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实验动物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现可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情况时,立即向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实验动物的种类、品种、来源、数量、临床表现、是否感染人员,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五、分级响应市科技局根据预警和报告信息,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判断,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19 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经专家组调查判断认定为疑似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按事件等级启动分级响应。1、发生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单位,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时按程序报告,采取有力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对社会安全的影响。2、未发生安全事件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关联单位,接到相关事件情况通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3、在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时,市科技、教育、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市、区政府组成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动物疫情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农业行政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对人兽共患病或其它涉及人员健康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4、在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苏州市应急指挥部接受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六、响应终止19 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对于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提出应急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对于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后,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七、后期处理1、本市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对发生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设施须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工作。八、保障措施  1、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单位应储备必要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实验动物扑杀用品、消毒药品和用具、人员防护设备等应急物资,并做好应急物品的储备、更新等管理工作。19   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由管理、技术及一线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实验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场所封锁等处置工作。应加强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3、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众宣传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开展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演练等。如遇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所需应急处置经费另行安排。4、市科技局对在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它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须根据《省预案》和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方案。附件:1、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分级19 1、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响应流程2、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建议方案3、实验动物扑杀方法4、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19 附件1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分级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特别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10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或涉及5个以上县(市)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2)江苏省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3)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且呈暴发性流行趋势;(4)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2、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19 (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有10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二类动物疫病;(2)江苏省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3)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二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且呈暴发性流行趋势;(4)其它重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3、较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5个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三类动物疫病;(2)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3)江苏19 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三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4)其它较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4、一般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三类动物疫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2)其它一般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19 附件2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响应流程生产或使用单位发现异常报告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工作小组上报市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检测机构检测专家组现场察看、研判Ⅲ或IV级专家组研判Ⅰ或Ⅱ级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隐患解除响应终止19 附件3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建议方案根据卫生部2005年版《卫生应急工作手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防护方法(一)基本防护1、防护对象:所有可能接触疫病实验动物的人员。2、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二)加强防护1、防护对象:所有进入发生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区域内的人员;接触病死实验动物等传染源及其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并包括其污染物品的人员。2、防护用品:隔离服、医用防护口罩、帽子、医用手套或橡胶手套,必要时使用防护镜或面罩、鞋套。(三)严密防护1、防护对象:对从事实验动物尸体解剖的人员。2、防护用品: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增加使用正压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19 二、更换防护用品顺序穿戴防护用品的顺序以方便更换为原则。工作结束后,更换防护用品的顺序原则上是先脱污染较重和体积较大的物品,后脱呼吸道、眼部等最关键防护部位的防护用品。一般可按下列顺序穿脱防护用品。(一)穿戴防护用品顺序1、戴帽子。2、穿防护服。3、戴口罩。4、戴上防护眼镜。5、穿上鞋套或胶鞋。6、戴上手套,将手套套在防护服袖口外面。(二)脱掉防护用品顺序1、摘下防护眼镜,放入消毒液中。2、解防护服。3、摘掉手套,一次性手套应将里面朝外,放入塑料袋中,橡胶手套放入消毒液中。4、脱掉防护服,将里面朝外,放入污衣袋中。5、将手指反掏进帽子,将帽子轻轻摘下,里面朝外,放入塑料袋中或污衣袋中。6、摘口罩,一手按住口罩,另一只手将口罩带摘下,放入塑料袋中,注意双手不接触面部。19 7、脱下鞋套或胶鞋,将鞋套里面朝外,放入塑料袋中,将胶鞋放入消毒液中。8、洗手、消毒。三、防护用品要求防护用品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一)防护服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可为连体或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为弹性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性、抗静电性、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二)防护口罩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口罩可分长方型和密合型,应当配有鼻夹,具有良好的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气流阻力在空气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O,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当不小于95%。也可选用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19 附件4实验动物扑杀方法参考2010年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手册》,制定本方法。一、禽类(一)窒息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二)扭颈根据禽只大小,一手握住头部,另一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三)其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扑杀人员的防护应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NY/T768)的要求。二、畜类(一)使用无出血方法扑杀:电击、药物注射。(二)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三)扑杀人员的防护要求:19 1、穿戴合适的防护衣服(1)穿防护服或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2)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3)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4)戴护目镜。(5)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2、洗手和消毒(1)密切接触感染畜类的人员,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再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2)畜类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洗澡。3、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19 附件5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一、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消毒。二、销毁(一)适用对象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二)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实验动物的尸体19 1、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产品。2、从动物身体上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3、人工接种病原生物系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产品。4、国家规定的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三)操作方法1、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2、掩埋具体掩埋要求如下:(1)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2)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3)掩埋坑底铺2厘米厚生石灰。(4)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5)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四)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分类后,分别投入干化或湿化机进行化制处理。19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