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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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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11-20浏览次数:111字号:[大中小]泰政水[2012]196号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高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泰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泰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及农村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省水利厅另有明确分工的建设项目外,市水利局、各市(区)水利(务)局分别负责本级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四条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2、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3、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4、是否违反国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2、建筑物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图是否符合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节能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五条项目法人确认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填写《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法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特殊情况外,14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咨询机构进行专门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后,可组织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邀请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第七条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专业咨询机构应具备同等及以上的同专业设计咨询资质等级,且不得对本单位设计的图纸或对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应成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工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于会议前7个工作日送达各专家。  (一)审查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具备10年以上工程建设、设计、 施工、管理等某一方面实践经验;  2、熟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标准;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细致审阅、核查,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但不能代表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  (一)施工图;  (二)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含结构计算书;  (三)工程勘测成果报告;  (四)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设计咨询机构或审查小组发现施工图中存在第四条规定审查内容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权否决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重新组织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再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施工图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使用,工程不得开工。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时,一并上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文件及修改后的施工图,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对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经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同意后,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对变更部分施工图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