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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实务】口编雌浅析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文,黄建波建筑物竣工交付届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是质量保修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个责任期的开始,即进入定的其他竣工~-f~-。”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损害赔偿责任期。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肩上。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下称《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建设者包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会大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大增加。当然,有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疵,不管有无造成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若造成损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并非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二、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一)与业主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建筑物交付后质量责任的阶段划分及期限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我国《建筑法》中,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有明单位等。按照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确规定: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任体系不谋而合。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我国的《质量条例》第四十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损害赔偿的责任者。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五年;供热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建筑管理部门对所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两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即合格或者不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格。然而,现在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40《建筑》2011年第17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