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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集中代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参照《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项目竣工移交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第四条木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中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3、施工图纸利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4、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
(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
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八条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1•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
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2.立项批复。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初步方案。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复印件加盖公章)。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1)勘探单位质量认可报告。(2)设计单位质量认可报告。(3)监理单位质量认可报告。(4)建设单位质量认可报告。(5)施工单位竣工报告。8.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注意事项:(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2)质量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主体工程(含网
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9•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加公章)。包括: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合格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认可文件。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2)工程保修项冃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建筑节能备案(原件)。13.房屋白蚁防治合格证。14.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按照城建档案要求将工程建设资料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存档。建管中心专业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负责指导、协调。竣工结算文件在监理、代建单位初步审核后,由代建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如皋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咨询和问题解释由代建单位负责。第四章其它第^一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二条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