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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送货上门,买卖合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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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交付,送货上门,买卖合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信息产品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在标的物接收地没有代理人的,买受人应当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买受人在代为保管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受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事实的存在。  买受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已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风险的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交付标的物且需要运输的,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加盖标记、装运单据、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存在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为由,主张买受人已经放弃质量异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退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或者通过第三人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与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减价。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违约金应当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变更主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该违约金应当计算至买受人实际付款之日。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对高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时,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提起上诉,对此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而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承担违约金的,可以直  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同时,对方亦因此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对方所获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十二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买卖等交易。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占有标的物:  不依约定支付价款;  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取回占有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条第一款第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占有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出卖人取回占有标的物后再行出卖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如有不足的,出卖人可以继续要求买受人清偿;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再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11月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三)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信息产品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标的物接收地没有代理人的,买受人应当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买受人在代为保管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受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事实的存在。  买受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风险的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交付标的物且需要运输的,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加盖标记、装运单据、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存在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为由,主张买受人已经放弃质量异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退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或者通过第三人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减价和返款)  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与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减价。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违约金应当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变更主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该违约金应当计算至买受人实际付款之日。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对高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  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时,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提起上诉,对此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而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承担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同时,对方亦因此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对方所获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十二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买卖等交易。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占有标的物:  (一)不依约定支付价款;(二)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取回占有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易送货单可视作合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李小宁律师介绍,实践中有不少小公司,一般都是以送货单等代替签合同,“往往一个电话,经销商便送货上门,后来卖不掉了又以没订货为由要求退货”。因此,新的司法解释更利于操作。  至于第二款规定的空白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首先支持原告及持有函件人的请求,但如果对方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则法院会酌情予以判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司法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玉忠表示,现实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均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以此锁定购房者及决定销售策略。在房价涨跌较大及约定签约间隔较长的情况下,由于仅需受定金赔偿制约,撕毁认购书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条的实施,将为守约一方追究因此造成的包括房价涨跌所带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赔偿金可据涨跌价联动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李小宁律师称,合同法中并无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前实践中,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除非详细约定了具体责任等,否则法院并不能就此直接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商品房买卖为例,一般情况下,购房者看好房后,会首先交付定金,然后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等,约定何时签订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购房者的原因,未能按时签署正式合同,则其此前缴纳的定金不再返还;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则其双倍返还此前缴纳的定金。  但近年来,房价上涨趋势明显,有开发商往往临时撕毁约定拒签正式的买卖合同,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但对于购房者来说,即便是双倍返还定金,也无法弥补房价上涨而购房不成的损失,因此往往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实践中,法院多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原则,近年只有北京一法院判处了开发商高于双倍定金的赔偿。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此类合同,法院可以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相应提高赔偿的额度。比如,一套房子售价70万元,定金5万元,在以往很可能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开发商只要赔偿5万元。而实际上,因为房价上涨,购房者此时在同一地段想买同类型房子可能要100万元,或者开发商“截留”的这套房子卖到了100万元,则购房者的损失应不止5万元。当然,最终要看法院如何裁量并认定上述损失。  同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其也要承担房价下跌给开发商造成的相应损失,也不应局限于定金额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其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大量的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类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这部司法解释?怎么认定这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负责人:近二三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和交易额日益增加,成为买卖合同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类型。  传统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有体物,而电子信息产品却与此不同,它既可以存储于特定的实物载体,如刻录在光盘上的音乐作品;也可以脱离于有体物,以数字化编码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  对于标的物是有物质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言,在交付规则上,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无异,应适用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言,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交付有体物,但仍是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给付价款的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在我国未就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交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前,应当适用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如何认定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呢?《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买卖双方交付的并非电子信息产品本身,而是仅交付电子信息产品的权利凭证,比如访问或使用特定信息产品的密码。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取得权利凭证后,即可自由决定取得、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的时间,因此,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为标准来确定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人已完成交付义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买卖双方以电子数据在线传输方式实现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信息产品的传输过程包括出卖人发出信息产品和买受人接收信息产品两个不同阶段。由于技术、网络、计算机系统的原因,出卖人发出电子信息产品并不必然引起买受人收到信息产品的后果。因此,如果以出卖人发出电子信息产品为交付标准,有可能产生买受人虽未能实际接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仍须承担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难免有失公允。考虑到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卖人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制作及传输方式选择方面有更明显的优势地位,《解释》规定,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在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  动产  一物多卖所有权以“先”为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在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  记者: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如果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什么新的规定?负责人:风险负担制度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一直被视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制度。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关涉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之利益,对买卖双方关系重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因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还面临着谁有权向加害人索赔或向保险人理赔的问题。  因此,各国立法对如何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风险,均设计了相应的风险负担制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章也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四、标的物检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