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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社团试运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新成立社团的成立审批流程,保证新成立社团的活动质量和活动水平,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社团总会(以下简称“社团总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试运行社团是指,经社团总会初审通过,经社团成立答辩会审议通过,并已在共青团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备案的新成立,且在试运行考察期内尚未批准转正的社团。第二章试运行第四条试运行社团必须提交成立新社团的所有材料,具备新成立社团所必须具备的所有条件,经社团成立答辩会审议通过,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具体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报批条例》之相关规定。第五条试运行社团的试运行期为一学期,从社团通过社团成立答辩会,社团总会将签发《社团证明2号》为起算时间。第六条在通过试运行,社团转正后,签发《社团证明2号》日期即为社团成立日期。第七条在试运行期间,社团总会将对该社团的活动以及工作报告进行全面考察审核。社团总会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工作。试运行社团须配合社团总会完成相关工作。第八条试运行期间社团的所有活动的材料总结,须交社团总会备案存档。活动考核表,财务考核表等由社团总会完成,试运行社团须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第九条试运行社团须制定试运行期间的所有活动规划及相关活动策划。还应制订试运行期间的财务预算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转正第十条试运行社团在试运行期内达到所有社团标准,组织合理,运行有序,且通过社团总会活动考核的,在试运行期满后由社团总会向该社团发出转正通知,进入转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团在接到社团总会发出的转正通知,试运行随即结束。社团须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试运行期间的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总结、工作心得和接下来一个学年的社团工作规划。第十二条不按期向社团总会提交试运行工作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社团。第十三条社团总会在接到试运行社团的工作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结合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情况,向校团委报批审核。第十四条试运行审核合格后,社团负责人领取社团证,并完整填写社团手册,并办理注册手续。手册A本由社团保存,手册B本由社团总会保存。第十五条不按期向社团总会换取社团手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社团。第十六条试运行社团在试运行期间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终止该社团的试运行和其他一切审批程序,成立申请不予审批通过。第十七条若社团在试运行期间未能达到社团成立的所有要求,社团总会有权要求其延长试运行期一个月,继续全面观察该社团试运行。延长试运行期也可由社团自行提出,经社团总会审核实际情况后,可以批准其延长试运行一个月。第十八条试运行最多可申请延长一次,试运行期最长为两个月。第十九条社团未能通过试运行的,不能转为正式社团,即社团不能达到成立标准,不予以审核通过。该社团可以在下个学期再次通过社团成立答辩会,申请成立。第二十条社团总会在共青团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综合考察社团试运行等筹备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核准该社团成立。第二十一条
社团总会在社团拿到下发社团手册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发出社团成立公告。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2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共青团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社团总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