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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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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讲座 目录一、一般要求二、关于勘探工作量 一、一般要求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⑴勘察等级划分的目的是确定勘探工作量、编制勘察纲要的依据之一。 一、一般要求⑵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上的异同。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一、一般要求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一、一般要求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勾。所以两本勘察规范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一、一般要求如:25层高层住宅GB50021规范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当地基和场地复杂程度都不属一级时,勘察等级为乙级;按高规25层住宅当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的高低层连为一体时为甲级勘察等级。 一、一般要求GB5002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一、一般要求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级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这就是规范中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一、一般要求⑶个人意见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一、一般要求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勾,使用不便;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JGJ规程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个人认为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一、一般要求2、关于资料搜集⑴搜集资料的重要性GB50021规范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一、一般要求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有些勘察人员对资料收集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一、一般要求⑵具体困难(略)。⑶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建筑物规模、层次、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一、一般要求⑷两本规范(程)对搜集资料的要求不同。高规编制时,充分考虑到搜集资料存在的困难,在基本规定中将“搜集资料”列入强制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条文),用“宜取得和收集……资料”。用词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一般要求⑸小结。两本规范都要执行,执行中可适当放宽,但基本条件必须具备。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1、总的要求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之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测试方法进行”。并对设计等级甲级、乙级、丙级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这对甲、乙级建筑物尤为重要,即便是丙级建筑物,单一层触探手段也是不可取的。规范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如对需作变形计算的丙级建筑物,应提供变形参数指标,对设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等,对所提供的批标,试样数仍应满足统计分析需要。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2、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数量要求:⑴GB50021-2001规范第4.1.20条:“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这里没有对不同基础形式(天然地基或桩基)分别提出要求,对不同勘察等级都适用。并用“或”字,即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中有一项满足6件(组)即可。但必须指出,6件(组)是规定的最少数量,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当土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数量。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规范第4.1.20条虽然用了“或”字,当原位测试数量满足,但因工程需要必须提供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等室内或其它原位测试参数时,土试样数量或其它原位测试数量仍应满足统计分析的要求(即不少于6件“组”)。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⑵JGJ72-2004规程,对天然地基和桩基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分别提出了要求。第4.1.7条之1,对天然地基要求,“每幢高层建筑(注意不是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应理解为“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需要指出的是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次数要同时满足;另外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是连续贯入的,不能用次数来统计。这里用“每幢高层”每一主要土层,而不是“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建筑群,工作量很大,执行有困难,个人意见宜按“同一场地、同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土层……。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还必须指出这一条指的是不扰动试样,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所采取的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Ⅰ级,且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第4.2.5条是对桩基的要求,“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或难以采取原状土样的土层,如砂土、深部粉土或粘性土,可根据原位测试成果按规程表F.0.2经验公式确定压缩模量Es值。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3、桩基勘察中的常见问题GB50021-2001规范第4.9.1条是桩基础岩土工程勘察总要求,是强制性条文。其中第1款“查明场地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这是总要求中最基本的一条,而第4.9.2条-第4.9.8条是上述要求的具体化。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⑴桩基勘察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第4.9.4条之1).当勘察报告建议多种桩长方案,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勘探孔深度时往往不易达到规定的要求。当采用钻探和静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间隔布置)时,静探孔深度往往会达不到第4.9.4条之1所规定的深度。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⑵桩基工程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第4.9.4条之2)。对应进行沉降验算的摩擦型桩基,未布置控制性孔或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符合第4.9.4条之2、之4的规定(即孔深未超过变形计算深度)。上述问题具体讲是违反第4.9.4条勘探孔的深度规定(强制性标准),严格讲是违反第4.9.1条之1规定(强制性条文)。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4、关于勘探孔数量①GB规范第4.1.17条规定:“详勘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幢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但未说明减少后的勘探点数量。第4.1.20条之1,规定了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幢不应少于3个。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②JGJ高规第4.1.2条之4,“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相当于GB第4.1.17条规定)”,并规定了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天然地基)。对于桩基勘探点数量,甲级不宜少于5个,乙级不宜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应占总数的1/3-1/2。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第4.1.5条规定了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2/3,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不宜少于4个。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③对比2本规范,高规对甲级高层建筑的要求略高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5、关于暗塘、暗河等勘察要求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强制性条文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暗溪、墓穴、防空洞、弧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不同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应查得细一些,2004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放宽。 二、关于勘探工作量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可为10-15m,深度宜穿透褐黄色土层,发现暗滨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少于0.5m。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滨底淤泥厚度”。上海市审图规定: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孔;建筑物内明滨未测断面的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