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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隧道工程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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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隧道工程隧道是道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既是永久性的构造物,又是地下工程。其设汁、施工和养护涉及工程结构、岩土、地下水、空气、动力、光学、声学、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工程、自动控制、量删与监控、工程机械、通风除尘、供电照明、报警与急救、维修服务、运营与管理等多种学科。因此,对设计施工要求高,技术复杂,难度大,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但由于条件复杂,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在设计中由于摘载不明、围岩参数不完整、不清楚,再加上设计理论尚不够完善,因而留下了不少问题,需在施工过程中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修正,在施工中,围岩动态信息反馈技术较差,预报的准确率较低,喷射混凝土回弹率较高,对地下水探测手段比较落后,对喷锚支护和二次衬砌设计参数与实际应用较难掌握,另外,工作面受到限制,人员、机械又比较集中,施工环境差,还可能受到瓦斯等有毒气体的危害,施工中又常用爆破施工,仅此,就已说明,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很多,而且,往往带有突发性,并造成严重危害,例如发生塌方、涌水、瓦斯爆炸等。《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爆破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因此,在隧道施工中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必须要制定全面、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真正落实。一、一般规定1.隧道的主体建筑物由洞身衬砌和洞门建筑两部分组成,在洞门容易坍塌地段,则应接长洞身(即早进洞或晚出洞)或加筑明洞洞口。2.公路隧道的附属建筑物,包括人行道(或避电洞和防水、排水设施,长、特长隧道还有通风道、通风机房、供电、照明、信号、消防、救援及其他量测、监控等附属设施。3.为了保证车辆安全地在隧道内运行,隧道必须有一定的规定限界的空间,即隧道净空。其公路隧道建筑限界。4.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5.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6.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7.所有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施用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二、开凿钻孔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先首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是否支护是否牢,顶板和两是否稳定,如有枪支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8.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10.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三、爆破安全要求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9.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10.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11.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12.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13.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14.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15.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16.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四、洞内运输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2.进洞和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5.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6.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7.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3)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4)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5)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6)洞内车辆相遇呀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五、装碴1.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六、爆破器材运输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4.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6.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7.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8.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送爆破器材。七、支护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c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8.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为数不多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八、衬砌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到家。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c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跞板应设防滑条。 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6.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时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7.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8.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9.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10.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就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11.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12.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13.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14.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上述安全交底内容不一定全部涵盖了所有隧道工程和操作,请进行该项施工的人员努力学习隧道工程安全知识,认真领会项目部交底各项要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立即主动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