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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半月湾隧道工程消防报警设施施工合同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建筑消防、报警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甲方: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半月湾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乙方: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建筑消防、报警设施概况:(一)建筑名称:威海半月湾隧道消防、报警设施安装工程(二)安装范围:见附表1(三)开工日期:2008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二条:合同价款、预付款和结算(一)合同价款:本工程以总价承包方式
承包,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元)。一次包死,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总价中包括:有关政府机关征收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如个人所得税、暂住人口费、治安费等)由乙方缴纳,施工中一些小型辅助材料费用。如乙方拒缴,由甲方从乙方劳务总价中扣交,除报警装置调试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一切检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二)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三)结算:待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一)设备供应:图纸范围内所有设备、材料(业主已采购的和甲方采购的电气配管配线除外),其它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必须满足消防要求,材料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第四条:双方责任:(一)甲方: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队伍的协作关系。(二)乙方:应及时采购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双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第七条:验收和工程质量(一)乙方在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报警设施施工技术资料,业主组织验收,验收时甲方通知乙方;(二)消防、报警设施安装质量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第八条:保修
(一)保修内容:该项安装工程;(二)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三)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第九条:如果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河南省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均可据此向洛阳市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保修期满合同废止。甲方(章):乙方(章):地址:地址:代表人:代表人: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