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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洲头咀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36
日期:2010年06月136
目录目录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5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6(一)总则6(二)招标文件7(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7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19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19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2(一)总则22(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25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2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8保证金格式40履约保函格式40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4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1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55第四部分特殊合同条款75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6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95136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96第七章工程量清单97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1-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22.2.1工程名称广州市洲头咀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专业承包32.2.2建设地点广州市42.2.3建设规模洲头咀隧道工程位于广州市西南部地区,三江交界处的白鹅潭南端约800米处的珠江主航道上。隧道按城市1级主干道设计,主线设计车速5Km/h,匝道设计车速30至405Km/h;沉管道段为双向六车道。整个工程分为两期实施,第一期实施K0+000.000~K2+256.000部分,第二期实施K2+256.000~K3+253.034部分。第一期交通工程共分为二个标段,第一标段为芳村端地面段,里程范围K0+000.000~K1+110.000,含标段范围内的交通工程,交通监控设计;第二标段为隧道段和海珠段。本次招标的为第一标段芳村端地面段。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136
62.2.5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72.5.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一个标段。招标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交通监控设计内容有CCTV闭路电视监控系统,SCATS信号控制系统以及电子警察、光纤租用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交叉口信号控制、交通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制作、运输、安装、测试、及验收的相关内容。82.5.2工期要求2010年月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180日历天。93.1资金来源城投集团出资10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电子化资格后审。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方式一:由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7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2010年_月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178.1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81542495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136
18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部分组成。两册合编成一本。19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密封包封为1包(内含电子投标文件2套,每套电子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两部分:①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②用MicrosoftExcel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及用MicrosoftWord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电子文件。)2019.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收件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2010年月日时分至2010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4.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2010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33.4开标评标办法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2338.2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4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_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5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6评标参考价候选下浮率评标参考价下浮率从1%、2%、3%中随机抽取。27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组的成员可由经济评委组成,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136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1-2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下载查阅。条款号:11.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5)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6)《外地、省(部)属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穗施工备案证》或市属企业有效资质证书。(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12)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条款号:11.3.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现文:②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③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36
条款号:16.10修改类型:增加原文:无现文:16.10.4中标人未能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报价的修正。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136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7)“电子文件”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136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136
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GDCA))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对招标人产生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的还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8.招标答疑8.1136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递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招标答疑”专区→“切换至投标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标人问题列表”→输入密码(密码为:81542495)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答疑纪要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8.5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9.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136
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组成。两册合编为一本。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格式见第四章);(3)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4)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5)企业营业执照;(6)企业资质证书;(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递交);(8)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136
(9)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递交)(10)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的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11)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注:资格审查内容的(5)至(9)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11.3经济标主要包括的内容:11.3.1投标函部分:(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5(格式见第四章)。(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②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③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136
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1.3.2投标报价部分:(1)投标总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3)单价分析表;(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3.3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1.4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11.5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工作。电子投标文件介质使用只读光盘CD-R光盘或U盘,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11.6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36
11.8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的要求编制。如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的,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13.投标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定金额、预留金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6
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也不发生改变。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定金额13.6.1暂定金额指招标范围内的少量项目因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暂无法确定具体工作范围、工程量或技术标准以供有效竞价,因而采用暂估固定价报价的金额,该项金额尚未经过投标竞争。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
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6
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136
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招标公告附件《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6.10.4中标人未能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报价的修正。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36
18.1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为一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外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8.3.2“[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封存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递交投标文件的。19.4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36
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电子形式的文件补充、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23.投标信息录入136
23.1.接收投标文件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中的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4、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8.中标通知书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28.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136
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30.履约担保3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1.合同生效31.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2.其它费用136
32.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33.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3.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3.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136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1-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下载查阅。条款号:41.5.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先后排序从排序前N名(N在5-7中选择)的投标人开始审查。如出现有不合格的,则继续选取排序下一名的投标人作审查,依次类推,直到审查出N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止。如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N名但达到五名时,可依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现文: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先后排序从排序前5名的投标人开始审查。如出现有不合格的,则继续选取排序下一名的投标人作审查,依次类推,直到审查出5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止。条款号:41.5.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在资格审查合格的N名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现文:在资格审查合格的5名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条款号:41.5.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如在该N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不能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中标候选人时,则继续按审查的先后排序,按未评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补充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对其经济标作有效性审查,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现文:如在该5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不能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中标候选人时,则继续按审查的先后排序,按未评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补充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对其经济标作有效性审查,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条款号:附表五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36
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文: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款号:附表五5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投标人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条款号:附表五4(2)(3)修改类型:删除原文:(2)符合穗建筑[2008]309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3)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递交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条款号:附表五6(1)(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兼任(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2)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兼任(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条款号:附表五10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0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条款号:附表五11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1投标人具有外地、省(部)属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穗施工备案证》或市属企业有效资质证书。(本项只适用于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条款号:附表七6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条款号:附表七7(1)修改类型:删除(1)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条款号:38.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136
现文:业主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条款号:38.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未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商签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136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4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4.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4.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4.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4.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4.9本项目招标文件。35.开标35.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如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交易中心代表见证下公开开启,并视同该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35.2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35.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136
35.4在开标阶段,如投标人无法成功递交有效的电子投标文件而造成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其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计算评标参考价,也不再对其资格及评标审查作排序,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35.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36.评标3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文)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36.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6.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6.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6.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6.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6.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6.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6.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6.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6.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6.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6.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7.投标文件的澄清136
3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7.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7.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37.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定标38.1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38.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未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商签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136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39.开标和评标程序:39.1检查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性;39.2评标参考价下浮率从0、0.5%、1%、1.5%、2%、2.5%、3%中随机抽取或在招标文件中直接确定;136
39.3电子投标文件现场开启、公开开标;39.4.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并按照投标人总得分高低确定资格审查及评标排序,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前一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39.5按排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应满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需要;39.6在参加资格审查且合格的正式投标人中,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39.7投标报价算术校核;39.8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0.开标细则40.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0.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0.3细则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40.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0.4136
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宣布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下浮率或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开标时,招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现场开启并递交到计算机评标系统,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防护措施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40.5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40.6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0.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1.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41.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有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41.3计算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1.3.1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3.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4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41.3.4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41.4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41.4.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41.4.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41.4.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136
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注: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的前一天广州城市建设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排名为准。其中,市政公用工程的招标项目以市政公用工程企业排名为准,其他的以施工企业排名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以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准。41.5资格审查、评标流程41.5.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先后排序从排序前5名的投标人开始审查。如出现有不合格的,则继续选取排序下一名的投标人作审查,依次类推,直到审查出5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止。41.5.2在资格审查合格的5名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41.5.3如在该5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不能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中标候选人时,则继续按审查的先后排序,按未评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补充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对其经济标作有效性审查,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41.6投标人资格审查41.6.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41.6.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5136
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41.6.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五《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6.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1.6.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但并不影响其他投标人原投标报价的得分排序。41.6.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1.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41.7.1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七《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8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136
41.8.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1.8.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1.8.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1.8.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1.8.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1.8.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1.8.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136
41.8.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1.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1.10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五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136
附表一6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招标控制价:(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密封性电子标书递交是否成功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担保(万元)投标总报价(万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余泥渣土运输排放费(元)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编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投标人签名确认缴纳方式金额投标信息表投标文件注:本表适用于不需编制技术标书的项目。136
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代表:附表二工程名称:报价、信誉总得分汇总表序号得分投标单位报价得分权重信誉得分权重总得分总得分排名1%%234567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商务诚信评标法”评标的项目。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136
评委签名:日期:136
附表三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A2+…An;∑136
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136
附表四算术复核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总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总报价(B)误差率(r=|A-B|/A*100%)136
评委签名:日期:136
附表五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2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注册建造师的);6(3)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7投标人已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8投标人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选择此项;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9已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结论136
注:1.本表1-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2.使用GZZB2010-001-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3.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136
附表六工程名称:资格审查汇总表序号评委投标单位结论123456789101112评委签名:136
日期:136
附表七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声明哪个有效;3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信息表的不一致;4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5没有载明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7(2)没有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9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10投标总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1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2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136
13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4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结论注:1.本表使用GZZB2010-001-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136
附表八工程名称: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汇总表序号评委投标单位结论12345678910评委签名:日期:13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总工期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创优目标:达到市级(或以上)优良工程。五、合同价款鉴于发包人拟修建工程,并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元(大写)元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含发包人预留金元。本项目进度款计量支付及结算时的费用扣除比例R=差额/修正后报价×100%%(具体见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造价×(1-R)。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36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承诺书、机械及人员表等)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苗木保养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136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136
保证金格式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的格式见附后。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格式,只要求中标人填报上述两种保证金格式。格式1:履约保函格式致:[发包人名称]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就[工程名称]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且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至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银行名称: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本保函须经公证后有效。格式2: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致:[项目业主名称]:136
根据[工程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的合同条款第条(预付款)约定,[承包人名称]应向[项目业主名称]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元,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件。我行[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要债务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商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出证银行名称:(盖章)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出证银行地址: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本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为有效]13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13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特殊合同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36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136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136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136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136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136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36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136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136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136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136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136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136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136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36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36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36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工期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机械及人员表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136
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_职务:____(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2.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确定价值,或(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职务:_______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136
姓名:职务:__工程师__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缺席将扣除合同价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5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36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136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向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提供交通便利(交通车至少一辆)。(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业主有关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b.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b.干扰与协调136
b.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b.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b.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c.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计划的执行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136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的;(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期不予顺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36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试车19.5双方责任(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五、安全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35.2.6款执行,并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2.事故处理 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2.3.2136
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并采用下列第(2)种合同形式。(1)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定额计价法,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的,除发包人对原设计要求或同意变更外,承包人必须按本承包价进行按图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等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调整外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合同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总价包干,当原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时,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项目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确定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并经工程师依据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项目的规费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结算,综合单价所含利润标准按18%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其造价在中标价10%内的,按定额下浮5%结算;造价超过10%以外部分,该造价=根据定额编制的造价×A÷B(设A为中标价,B为最高报价值)。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本项目结算造价=工程承包价+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原承包价中未完成项目的工程造价(原投标报价有报价的按原报价计价,原投标报价没有报价则按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136
中标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或未填报的措施项目等费用的(指完成该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所发生的及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所有费用),结算时不得补计。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价包干措施费+规费+税金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08)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08)、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08)、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①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②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③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136
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综合单价所含利润标准按18%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其造价在中标价10%内的,按定额下浮5%结算;造价超过10%的,该造价=根据定额编制的造价×A÷B(设A为中标价,B为最高报价值)。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费用结算时,经工程师计量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两者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前者比后者增加时,增加部份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综合单价按下浮10%进行计算;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份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扣减;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增项清单项目不作为签订合同及结算等的依据。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3)直接发包、按实结算合同□本项目因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因未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因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工程承包价及结算价的计算方法:本合同项目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勘察资料、工期、质量要求、保养期要求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定额、人工、机械、材料指导价、市场价,采用定额计价法编制的预算价,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价下浮□%形成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本合同合同项目结算时,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项目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确定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136
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并经工程师依据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项目的规费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结算,综合单价所含利润标准按18%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其造价在中标价10%内的,按定额下浮5%结算;造价超过10%以外部分,该造价=根据定额编制的造价×A÷B(设A为中标价,B为最高报价值),另加税费进行结算。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3.3.1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澄清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23.3.2目前实行的最新定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应本专用条款23.2的(1)、(2)或(3)的规定在□内填充成“■”作为本合同项目约定使用的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等有关文件,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等有关文件,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等有关文件,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有关文件,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和《基价表》公路发[1996]611号,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其它: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23.3.3根据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支付及结算执行相关文件:乙方向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预付70%;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支付20%;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合格后及支付最后一次工程进度款时支付10%。23.3.4136
依据广州市建委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意见》的通知(穗建筑【2008】1120号)文精神,承包人承担工料机涨落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价;工料机价格涨落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价。当某种工料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某种工料机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价格涨落幅度的计算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各施工时期某种工料机用量加权计算,调整基数以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季度价格)为准。计算公式如下:(一)当价格上涨时,即时,则:C增=Po××[](二)当价格下落时,即时,则:C减=Po××[0.9-]其中:C增—调增造价C减—调减造价N--施工总工期所对应的季度数量Po—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某种工料机价格(首先采用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如有不同品牌的,则取算术平均值);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某种工料机价格,则采用招标控制价中该种工料机的编制价格。Pi—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施工期第i个季度的某种工料机价格(首先采用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如有不同品牌的,则取算术平均值);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某种工料机价格,则采用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价格。Qi—某种工料机在第i个季度的用量(按施工期当季度已使用的、经工程师审核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签证反映的工程量及适用定额的消耗量计算。)。136
预拌水泥混凝土及预拌沥青混凝土按成品价格计算调价。调整的造价列入其他项目费中,计算规费及税金,并统一在工程结算时计取。发包人负责造价涨落的初审、资金申请和扣减。调价超过10%的部分,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市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核准后追加合同价款。执行中如有问题,以上级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24.工程预付款24.1按发包人的资金情况拨付预付款。按发包人的资金情况拨付预付款。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24.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根据穗建计[2009]324号文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控制比例如下:合同金额预付比例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合同金额的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合同金额的20%1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合同金额的15%超过3000万元部分合同金额的10%计元。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上述金额内控制预付款支付额度。合同签订具备开工条件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24.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36
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在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80%),已完工程量达到或超过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后的合同承包价时,发包人可付至合同价扣除发包人预留金后的80%(含专用条款23.3.3所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6.2经发包人确认的招标人预留金或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视发包人的资金情况可支付至确认额的60%。26.3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期任期终止证书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26.4根据穗府办[2009]48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工程项目劳保金计算及收拨的事宜,具体见穗府办[2009]48号中第五、六、七条。今后将随广州市政府颁布的新规定而调整。由发包人代缴,同时一次性扣回。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36
(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收缩缝、管材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期间适用的)发包人规定的以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以上未明确事宜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后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36
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32.9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9.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9.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9.3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9.4136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按照市建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建城[2000]153号)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33.4条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视承包人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缴违约金直至暂停承包人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2依照《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缴交违约金。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3~6个月投标资格:累计违约金达到1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5%或以上的。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6~12个月投标资格:累计违约金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10%或以上的。发包人将该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原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5.3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35.4赔偿损失。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在每月计量支付中扣除,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5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36
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本工程(部分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5.6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35.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款执行。35.8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9若出现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与责任引起的牵涉发包人的法律诉讼,所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直至停止其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6.索赔36.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 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136
38.5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38.5.1承包人应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并经监理审查、经业主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对于保险事项按照穗建督[2008]382号文件执行,仅限于为本工程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承受其他的风险,自主购买材料和设备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其中履约保证金的50%以支票形式提交,另50%以银行保函(保函需为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形式提交。必要时,业主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即合同价的2%)作为劳务工资担保金,协助承包工程人解决劳务纠纷问题。履约保证金的30%(支票部分)在工程完工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和业主同意退回给承包人;余20%(支票部分)和50%(银行保函部分)根据穗建督[2008]382号文规定,在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28天内退回。(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44.6.1部分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6
44.6.2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4.6.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养责任。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8份,承包人6份(其中两份用于结算)。47.补充条款:47.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自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36
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7.3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租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7.4施工场地 (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47.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4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签定补充合同。136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交通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结算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136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2010年6月日136
合同附件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类别序号违约赔偿项目合同履约1未得到建设单位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每人次罚款100000元;经批准更换的,每人次处违约金20000元。连续两次更换的,暂停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系统内投标资格3个月。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3次未参加会议),超过天(次)数的,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1000元,分项负责工程师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500元。3在具备施工条件情况下,主要机械设备未按合同文件及业主要求及时到场,每台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整改。路基(含稳定层)及砌体工程1路基填土应按规定作土工试验,液限和塑性试验,违者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整改。2填土压实度和弯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作返工处理。3路基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整改。4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处违约金500元,并作返工处理:1)不得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拉线(直尺)检查≤10mm;3)上边坡护面墙砌体一律勾凹缝,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5)石缝不大于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6)层间错缝不大于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70mm;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塞现象;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5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处违约金500元: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5)砌缝没有错开的。罚款并作返工处理。沥青路面工程1路面基层、底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路拱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违者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改正。2其他单位造成路面污染,视情节严重每平方米处违约金50元,并限期整改。136
3沥青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改正。(1)级配碎石基层边线不整齐、松散,密实度没有≥98%;(2)基层表面不干燥,有杂物、浮土,路拱不符合设计要求;(3)料源发生变化,没有重新做试验,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汇报;(4)各种称量装置,没有定期标定;(5)检测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执行;(6)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7)平整度没有达标;(8)下雨时摊铺,或雨后没有采取措施直接摊铺;(9)纵横缝设置没有按要求放样、接缝。4(1)沥青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若由于沥青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沥青路面出现开裂、变形、沉陷、隆起、剥落、泛油等质量缺陷范围超过1平方米或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沥青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维修。类似情况累计出现3处(次)或以上或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维修合格的,暂停其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系统6个月投标资格。(2)保修期满后的第1年内,出现上述质量缺陷的,每处(次)处违约金5000元,如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交纳违约金或累计出现5处(次)或以上的,暂停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6个月投标资格。(3)保修期满后的第2年内,出现上述质量缺陷的,每处(次)处违约金3000元,如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交纳违约金或累计出现8处(次)或以上的,暂停在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负责的工程6个月的投标资格。桥梁工程1构造物不按要求养护,每处处违约金1500元,并限期整改。2构造物施工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注砼,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整改。3使用没有按规范要求标定的千斤顶张拉,每次处违约金8000元;造成拉力不符设计要求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整改。4预应力筋施工不当造成断丝,断丝数量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每次处违约金8000元,并作返工处理。5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注砼前未作去锈处理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6桩基检测评为c类桩,每根处违约金10000元,出现不合格桩,每根处违约金20000元,并作返工处理。7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平整光滑的整体模板,保证砼整体外观和平整度,违者每次处违约金3000元,并限期整改。136
8第一根立柱、盖梁和第一段防撞墙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外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根立柱、盖梁和第二段防撞墙的施工,违者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9结构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处违约金3000元,并限期改正。10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露筋,合计每10米处违约金10000元,并作返工处理。11下列情况,违者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3)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12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修补的,每次处违约金3000元。同时,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整补救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以“推倒重来”为原则。13桥面铺装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其强度、厚度、平整度、横坡、抗滑构造深度均应符合要求;桥面与伸缩缝的缝面必须结合良好,保证平整,违者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隧道工程1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坑支护,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2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防水处理,造成隧道渗漏、设备腐蚀、影响外观和危害运营安全,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3橡胶止水带的搭接宽度小于10cm,冷粘或焊接的缝宽小于5cm的,每处处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4钢筋焊接长度不足或焊缝不饱满或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处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钢筋骨架有污垢、油腻、锈蚀者,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作返工处理。5防水板张挂后,由安装衬砌钢筋或其他原因而破损或漏焊的,未经处理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便浇筑衬砌混凝土的,每处处违约金5000元。交通工程1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擦伤及端面分层等表面缺陷。违者每处处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2防眩板设施整体需与路线线形一致,违者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3标线以外的道路被标线材料污染需及时清理,违者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4标线厚度及反光标线玻璃必须保持均匀,违者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纠正。5标志牌防锈处理和镀层必须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违者每处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纠正。136
市政排水工程1不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进行回填压实,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填土不符合要求,带水回填,影响回填密实度,造成管体上部破裂,或压扁管道的,每处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2基础不均匀下沉,管材及其接口施工质量差、闭水段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施工质量差等原因造成漏水或不通畅等现象,违者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3检查井变形和下沉,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铁爬梯安装随意,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违者每处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4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0~20000元,并限期纠正。内业资料及其他事项1内业原始资料故意弄虚作假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2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每次处违约金500元,并限期纠正。3试验设备不全,未建立试验台帐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4水泥、钢筋、钢筋笼的存放不满足规范技术要求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5原材料送检或其他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焊接、土的重击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6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原材料、锚具等)用于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7经查实,工程材料的各种证明材料属弄虚作假的,每批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8上一道工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9承包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10工程通过自检而抽检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每次处违约金50000元,并限期改正,工期不得顺延。11承包单位接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质监站的工程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每次处违约金100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6)施工人员不佩带平安卡或监理签发的出入证。2未按规定设置电箱、漏电开关等电器设备,不按有关规定用电的;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纠正。136
3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处违约金1000元。4拖欠工人劳务工资受到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5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地方协调、环境卫生等受到地方、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6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建(业主)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0元,并限期整改。136
第四部分特殊合同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专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特殊条款内约定。以下的条款只供参考)1.项目建设管理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1.2设计咨询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2.工程范围3.承包方式第2章(二)专用合同条款第条“承包方式”增加以下内容:综合总价包干的项目(包括本工程所有项目)有:综合单价包干仅限于以下项目:4.合同价格第2章(二)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合同价格”增加以下内容:4.1合同价格4.2履约保证金4.3预付款4.4定额选用5.合同工期6.材料供应7.合同变更调价原则8.驻地监理工地住宿与办公的标准9.其他规定:1)《土建工程项目综合管理规定》。10.工程分包136
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并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商必须按实支付,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指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所有分包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为保证本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业主有权对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实行支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即承包商收取工程款时,在业主监督下,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支付资料中,须附有分包商收到支票的证明。11.风险提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风险、施工要求、设计情况等对投标人特别提示。1)材差波动大的风险2)工期紧的风险3)征地拆迁延误的风险:本项目由于工期紧,采取边拆迁边施工的方法。因此,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因拆迁延误而导致的无法按期进场、或中途停工等风险,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业主同意补偿的除外)。4)对于保险事项按照穗建督[2006]72号文件执行,仅限于为本工程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承受其他的风险,自主购买材料和设备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12.廉政合同(附后)13.安全生产合同(附后)14.项目经理委任书(附后)15.安全管理责任状(附后)16.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附后)136
13.廉政合同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全称)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136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二、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四、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五、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六、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签名盖公章)136
14.安全生产合同(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136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包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签名盖公章)136
15.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承包人全称)施工标项目经理委任书(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致: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标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名)年月日抄送:(监理工程师)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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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全管理责任状甲方(建设单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施工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此责任状。一、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死亡事故:零。二、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三、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2、施工对于事故易发工序、工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员全程实施安全监督。3、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方案,隐患消除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内方可恢复施工。4、任何人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四、发生安全事故的罚则1、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认定,按以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稽查处罚规定》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稽查处罚规定序号违规情况处罚金额1施工现场没有设立工地安全员(要有书面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人员名牌挂在工地的指挥部)500元2没有按规定报批并发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或特殊工程(部位)没有编写专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经批准500元3没有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记录300元4没有工地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资料500元5施工机械没有按规定送审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合格上岗证;劳务工人未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500元/每人或每机6管坑或模板棚架支撑围规300元/每处7工地现场危险孔、洞、边沟、电屏、热沥青混合材料等危险部位无防护栏、盖板或警示标志300元/每处136
8脚手架、支模没有经安全员以上技术员验收或发现有倾斜、摇晃、松脱及柱脚悬空等危险现象300元/每处9发现穿拖鞋、赤膊、赤脚、穿背心或穿裙、2米以下深坑作业或有坠落物伤人的场合不戴安全帽或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在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反光帽300元/每人10发现有工人没签定法定的劳动合同或没有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即没有安全教育登记卡500元/每人11施工机械或电气设备发现有危险故障仍运行或作业现场危险未采取措施300元/每台12电缆不按规定(一般2.5米高,车道6米高)架设或电缆靠近危险地方或拖地设置等违规300元/每处13用电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开关或其金属外壳不接保护地线或地线装设违规300元/每台14用电设备带故障运行,插头,制盖破烂、导线接头违规、电制箱破烂或没有离地0.6米以上放置等300元/每处15发现有违规使用压力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等),例如:被阳光暴晒、离火源少于10米、卧放、没有装乙炔回火防止器、气瓶及配套设备有故障等300元/每处2、发生伤亡事故,按下述规定处理:2.1发生轻、重伤,处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RMB1000-2000元,处罚项目部RMB10000-20000元。2.2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单位将处罚施工单位安全员RMB5000元,处罚项目经理RMB10000元,处罚项目部RMB50000-100000元,并终止合同。五、本责任状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36
17.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甲方(建设单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施工单位):为了贯彻《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精神,切实的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及保持现场周围清洁、卫生的环境。特订立此责任状。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达到《办法》的文明施工要求标准;2、争创“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二、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组织施工。2、施工中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工地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现场一经发现违反《办法》的规定施工,则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施工。四、发生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罚则凡违反《办法》规定的非文明施工,一经认定,按以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稽查处罚规定》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稽查处罚规定序号违规情况处罚金额1施工前没召集有关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管理部门研究防护措施,无会议记录。300元2没有在现场标注地下管线的位置300元3工地上没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的文件或没有将计划送到质安科300元4没有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三级交底记录300元5没有现场落实“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有关的各类人员责任状书300元6没有按规定悬挂开挖证、或交通导向牌或施工告示牌300元/每块136
7没有按规定围蔽施工,每缺或每翻倒2米以下围栏以及每缺一盏警示灯300元/处8工棚没有批准或在危险地方搭建500元/每处9工棚宿舍有蚊虫的洼积水、或有乱抛烟头落地、物资堆放凌乱、或环境卫生差的500元/每处10临时便道、施工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500元/每处11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500元/每处12工地的污水、余泥污染围蔽范围以外的地方500元/每处13余泥堆放违规或物料放在围蔽范围之外500元/每处14运输车辆没有清洗或其中物料散落市区、无证运输余泥500元/每处15完工撤场后遗留物料在现场或损坏绿化、市政构筑物和建筑物等500元/每处16流动清疏车辆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锥筒每缺一个或闪灯每缺一盏200元/个,盏17电闸开关、机电设备、压力气瓶、消防器材等设备前没有留出通道或吊挂放置其它杂物300元/每处18作业场所内有积油、积水或物资堆放脏乱的现场300元/每处五、本责任状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日 期: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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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2.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42.1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书应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订的《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42.2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_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限:“按招标文件的要求”。42.3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136
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136
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日期:年月日136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排放、运输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136
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单位(企业公章)注:1.本投标书适用于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2.本表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承诺书(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项目名称)136
,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36
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136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1)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不需选择此项)。(2)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36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136
附件二: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2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营业执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发证机关、注册编号、下次年检截止日期。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3、4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的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资质内容、资质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止。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5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具备原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等级、注册编号、发证机关、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人员类别。(人员类别是指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小型项目负责人)2、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信息,包括证号、有效期。四、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7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136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属地(省外/省内非广州/广州)项目类别(房建/市政)结构形式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中标通知书号中标通知书颁发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监督意见书编号或竣工验收报告监督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证号)(姓名)是否只属于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单位(编号)(名称)资质名称资质等级136
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项目规模工程类别分部特征规模指标数量计量单位获奖情况年度奖项名称颁奖时间颁奖单位136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项目名称标段号/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企业IC卡编号项目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号资质证号(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号)联系电话投标日期投标单位盖章(法人公章)136
1.本表内容不允许涂改或增删。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2.如项目没有划分标段时,标段号不必填写。3.如一个项目中划分多个标段时,应将所投标段的标段号及项目编号填写完整。4.本表由招标人保存。5.本表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36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136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136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136
使用说明范本招标文件部分,包括了《招标文件封面》、《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以及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部分表格。招标人使用范本中的《招标文件封面》、《投标须知前附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六、附表八部分,应当将留空处用文字填充完毕,并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处应当以下划线标明。招标人使用《投标须知通用条款》部分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部分,对可选部分的选择应当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注明,并同时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不选择的“方式”、“组成”等。对《投标须知通用条款》部分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修改、删除和补充应当载入相应的修改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不包含投标须知通用条款部分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部分以及本使用说明。其他有数字上标标注处的具体说明如下:.或称“项目代建单位”。2.招标人应按规定选择综合商务诚信评标法。3.招标人可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使用。136
4.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值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值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5.使用此条要求招标文件中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组织架构配备、施工机械设备、工期等基本要求的施工方案。6.工程名称。7.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选择其一。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