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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00八年月144
前言《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是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原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的。2004年8月5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市规发[2004]991号)”,批准《审查要点》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审查要点》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对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查要点》颁布实施已有近四年时间,北京市城市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很多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有关部门又颁布了部分新的工程建设标准。为使《审查要点》适应这些新的情况,对实际审查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依据,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专家对《审查要点》进行了全面修编。本次修编后更名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审查要点”),在修编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审查要点。本审查要点主要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为根本依据,除将强条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摘录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不能认为未列入本审查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本审查要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参编单位: 参加编制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参加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144
目 次一、总 则‥……………………………………………………………………………………………………4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5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6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67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74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78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84附录A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1附录B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104附录C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106附录D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37号)‥………………………………………………………………113附录E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97号)……………………………………………………………………………………124附录F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8〕112号)…………………………………………………………………………………………………………126144
一、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详见附录A)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1.0.2主要适用于北京市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本要点未列入的各类建筑工程应根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进行技术审查。1.0.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详见附录B)、《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详见附录C)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专项审查。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除抗震设计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其它内容应按本要点进行技术审查。1.0.4本审查要点由下列内容组成: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为使强条的原则规定真正得到落实,作为强条的补充和延伸,各专业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选择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条款,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2.为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结构专业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选择了部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条款,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3.建筑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节能设计的强条及对节能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条款专门列为一章,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4.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涉及技术管理的规定,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事项,也作为审查内容。1.0.5本审查要点颁布之后,如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1.0.6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报审的各专业施工图均应由本专业有关责任人(总计不少于3人)签字,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注册执业规定在图上签字盖章。1.0.7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审查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1.0.8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如设计不严格执行本审查要点的规定,应有依据。144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文从略。2.2施工图深度2.2.1总平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4.2.4总平面图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3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4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5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6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4.2.5竖向布置图2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3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5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4.2.10设计图纸的增减1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2.2.2设计说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4.3.3施工图设计说明1本子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性文件、批文和相关规范。2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计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4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5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作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6门窗表及门窗性能的设计要求。7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8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9墙体及楼板预留孔洞需封堵时的封堵方式说明。编者注:1参照市规发[2008]112号文件的要求,补充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2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筑和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无障碍设计专项说明。3依据京建材[2007]897号文件的要求,补充各部位工程做法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采用预拌砂浆的说明。4应有建筑防火和人防设计专项说明。2.3144
设计基本规定2.3.1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一2001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表7.1.5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1、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小型公共建筑≥1.2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1.504、多、底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表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m)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1:20≥1.503、室外走道1:12≥1.004室外通道1:20≥1.505困难地段1:10~1:8≥1.20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2.3.2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5.3.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144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注: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6.10.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2.3.3地下工程《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3.1.1地下工程必须进行防水设计。4.3.3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2.4建筑防火2.4.1民用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7.4.5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l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º;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7.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º,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2.4.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1.4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5.2.1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144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编者注:见条文说明)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得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l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º,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7.5.1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144
2.4.3内部装修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物及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休息室和办公室等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AB1B1B1娱乐场所、旱冰场等舞厅、展览厅等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AAB1B1电影院的观众厅商业的营业厅AAAB1停车库、人行通道图书资料库、档案库AAAA2.5各类建筑设计2.5.1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l999(2003年版)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DBJO1—608—20022.1小区规划设计应考虑规划区域内周界、围墙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总图设计时,应以独立管理的小区、独立管理的楼群或组团为单位设置报警值班室(控制中心)。2.2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2.3住宅户门应装设防盗安全门。2.4住宅的外窗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2.4.1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2.4.2其他各层的外窗窗台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不足2m的外窗。2.7独立管理的高层住宅首层应设值班室(兼报警用)。《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4.1.2建筑外窗的立面形式应力求安全、易于清洁和使用方便。2.5.2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一20034.4.1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144
4.4.5不应采用螺旋楼梯。4.4.6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4.5.1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4.5.2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下列条件:1轿箱尺寸应可容纳担架。2.5.3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4.2.5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4.5.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人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4.6.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O.90m,当低于O.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6.5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5.2.2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2.5.4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87(试行)2.1.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3.1.8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表3.1.8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1/6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3.7.3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4.2.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2.5.5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一86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两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4.2.4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6.2.1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6.2.2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6.3.2144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º。7.1.1学校用房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学校用房玻地比表7.1.1房间名称玻地比普通教室1:6注:②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7.1.2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7.3.1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2.5.6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符合下列要求: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表4.1.9走道最小净宽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1.301.50>401.501.80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4.1.11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5.7旅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2.5.8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3.1.8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º;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3.2.12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应设顾客卫生间。3.2.13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2.5.9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3.3.7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3.3.8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4.7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2.5.10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144
2.5.11博物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2.5.12档案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6.0.2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它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6.0.8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2.5.13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8.2.1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2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8.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8.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2.5.14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l一20034.3.1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4.3.8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4.3.9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2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5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5.7.5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至少应有二个出人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8.1.3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2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8.1.8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少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2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2.5.15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4.0.3防火分区二、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144
2.5.16汽车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00一983.2.11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4.1.7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表4.1.7通道形式坡度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百分比(%)比值(高:长)百分比(%)比值(高:长)车型微型车小型车151:6.67121:8:3轻型车13.31:7.50101:10中型车121:8.3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4.1.8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4.1.9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4.1.9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车4.50小型车6.00轻型车6.50-8.00中型车8.00-10.004.1.13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表4.1.13车型最小净高(m)微型车、小型车2.20轻型车2.80中、大型车、绞接客车3.40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5.1.8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9燃油、燃气锅炉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9.1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5.1.9.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l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144
2.5.17锅炉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13.1.1三、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一614—2002(试行)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适用于在民用建筑内部的地下、半地下室、首层、顶层或贴邻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1.0.3本规定适用于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大于等于O.1MW(蒸汽0.15t/h)的锅炉房。3.1.1锅炉房不应直接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幼儿园、教室、礼堂、影剧院、观众厅、候车室、商业营业厅等)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或主要安全疏散出口的两侧。3.1.2地下、半地下及首层锅炉房应靠外墙布置.且燃气锅炉房应自然通风换气条件良好。3.2.1建筑面积>l00㎡的锅炉房应设计两个安全疏散出口。3.2.2锅炉房的防爆泄压口不应正对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3.3.1锅炉房应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锅炉房通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地下、半地下及首层锅炉房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O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3.2燃油锅炉房中的日用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日用油箱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锅炉房其它部位隔开,日用油箱间的门应为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设有挡油设施;另外,日用油箱的容积不应>1.00m³。3.3.3燃气锅炉房应设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不应小于锅炉房建筑面积的10%,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及安全疏散楼梯间。3.4地上首层锅炉房3.4.2燃气锅炉房宜采用轻质屋顶做为防爆泄压设施。如确有困难,可以用泄压窗泄爆,并应符合本规定第3.3.3条的要求。3.5地下、半地下锅炉房3.5.2地下锅炉房应设置在地下一层。.3.5.3地下或半地下燃气锅炉房应采用轻质屋顶或窗井作为防爆泄压设施,如泄压面积无法满足本规定第3.3.3条中的泄压条件,可在锅炉房的内墙面及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3.6屋顶锅炉房3.6.2燃气锅炉房应采用轻质屋顶作为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应符合本规定第3.3.3条的要求,并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如广场、车站等)以及主要交通道路。3.6.3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不应设置屋顶锅炉房。2.6法规、政府规定2.6.1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1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6.2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1年8月14日第十三条144
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限制或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编者注:详见附录D:《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37号。2.6.3安全玻璃《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法[2001]2号2001年1月2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建筑工程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一)幕墙;(二)各类天棚、吊顶;(三)观光电梯;(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七)公共建筑的出人口、门厅;(八)单块大于1.5㎡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九)易遭受撞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方案与图纸中标明。《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2003年12月4日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编者注:与京建法[2001]2号文件内容相同的条文本文从略。2.6.4邮政信箱《关于2001年年内竣工住宅楼落实邮政信报箱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发[2001]828号2001年9月1日为居住区通邮创造基本条件,达到“一户一箱”要求,现通知如下:三、自2001年9月1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时,邮政信箱的设计施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中。2.6.5隔音窗《关于我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采用隔声窗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京环保辐字[1999]564号1999年7月28日凡在我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开工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物临街一侧的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应采用隔声窗门。2.6.6空调外机《关于启用<凸窗、空调外机置放>图集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1]545号2001年5月14日为了整顿市容、美化环境,各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居住建筑工程设计和使用中,要规范地预留出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管孔。2.6.7饮食服务业的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144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 目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审 查 内 容3.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3.2基本规定3.2.1审查范围一、应对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列入本要点的强制性条文以外的内容仅用于对地基基础设计、主体结构体系的总体受力性能、主体结构关键部位的承载力和构造的审查。 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是指出现问题后会严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如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框支框架和其它结构转换构件、框架底部楼层的柱和梁、悬挑长度较大的梁等。二、结构设计中采用的钢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等是结构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三、钢结构只对设计图进行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集《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为一体时,也只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审查。四、当采用复合地基时,只对地基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的正确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对具体的地基处理设计进行审查。3.2.2设计依据一 设计采用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含标准图)应为有效版本。二 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防水位、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三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当设计采用的荷载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具体规定时,其荷载取值应有充分的依据。3.2.3结构体系结构体系除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砌体结构不应在房屋角部设置转角门窗。二、砌体结构不宜采用错层结构(指楼板顶面高差大于500㎜的情况),当采用错层结构时,应对错层按二个楼层计入房屋的层数中。三、不应采用砌体墙-钢筋混凝土墙混合结构体系。四、不应采用内框架结构房屋。五、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抗震墙不应采用砌体结构;六、不应采用无抗震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柱结构;七、当房屋层数不超过三层,且设计采取了加强措施,对上述一、三、六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3.2.4结构计算书一、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二、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计算结果对多高层混凝土结构应提供结构自振周期及周期比Tt/T1、位移及位移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及总地震剪力、楼层侧向刚度比、轴压比、超筋超限信息、配筋平面等;对砌体结构应提供抗震验算结果、承载力验算结果、砌体高厚比验算结果等;对钢结构应提供结构自振周期及周期比Tt/T1、位移及位移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及总地震剪力、楼层侧向刚度比、强度及稳定计算结果等。144
三、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程序进行分析。四、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做必要的调整,当确有依据不做调整时,应说明其理由。五、当结构设计过程中实际的荷载、布置等与计算书中采用的参数有变化时,应对计算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当变化不大不做调整时,应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写在计算书的相应位置上。六、所有计算书应整理成册,并经过校审,由有关责任人(总计不少于三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设计单位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计算书封面上盖章。3.2.5总说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4.4.3 结构设计总说明 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如为简单的小型单项工程,则设计总说明中的内容可分别写在基础平面图或各层结构平面图上。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2设计的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和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5建筑场地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6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7扼要说明有关地基概况,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措施及技术要求、抗液化措施及要求、地基土的冰冻深度;8采用的设计荷载,包含风荷载、雪荷载、楼屋面允许使用荷载、特殊部位的最大使用荷载标准值;9所选用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提出特殊要求。3.2.6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3.4.2 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当存在表3.4.2-1所列举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2-2所列举的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符合本章第3.4.3条的有关规定。表3.4.2-1 平面不规则的类型不规则类型定 义扭转不规则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144
表3.4.2-2 竖向不规则的类型不规则类型定 义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3.4.3 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计及扭转影响。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2)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同时符合本条1、2款的要求。3.4.6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除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表5.1.2-1 采用时程分析法的房屋高度范围烈度、场地类别房屋高度范围(m)8度I、II类场地和7度>1008度III、IV类场地>809度>605.3.2 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屋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144
表5.3.2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结构类型烈度场 地 类 别ⅠⅡⅢ、Ⅳ平板型网架、钢屋架8可不计算(0.10)0.08(0.12)0.10(0.15)90.150.150.20钢筋混凝土屋架80.10(0.15)0.13(0.19)0.13(0.19)90.200.250.25注:括号中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5.3.3 长悬臂和其他大跨度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e≤[θe]h (5.5.1)式中 Δ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应计入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计算楼层层高。表5.5.1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结 构 类 型[θe]钢筋混凝土框架1/550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1/800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筒中筒1/1000钢筋混凝土框支层1/1000多、高层钢结构1/3003.3地基与基础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执行《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8(简称《北京地基规范》)。《北京地基规范》未具体规定的内容,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144
3.3.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3.0.1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可按表3.0.1选用。表3.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一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或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物体型复杂,软弱地基或严重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物,建筑层数相差悬殊的高低层连成一体且高低层间可能产生较大沉降差的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地基发生较大变形时可能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建筑物对周围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10层以上一柱一桩的建筑物二级除一级、三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三级场地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多层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使用上非重要的轻型建筑物3.3.2基础的埋置深度《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7.2.3确定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并满足抗倾覆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可取建筑物高度的1/18~1/15,桩基础承台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可取建筑物高度的1/20。当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基础埋深可适当减小,但天然地基(岩石地基除外)或复合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不应小于3m。7.2.4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针对工程要求和岩土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原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3.3.3地基承载力计算《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7.3.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轴心荷载作用下,Fk+GkPk=≤ƒa(7.3.1-1)A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Gk——基础自重与基础上的土重之和;A——基础底面面积;ƒ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144
偏心荷载作用下,除应符合式(7.3.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Pkmax≤1.2ƒa(7.3.1-2)Fk+GkMkPkmax=+(7.3.1-3)AW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处最大压力值;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偏心矩e>b/6时(图7.3.1),Pkmax应按下式计算:2(Fk+Gk)Pkmax=(7.3.1-4)3la式中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图7.3.1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b—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7.3.7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ƒa可按下式计算:ƒa=ƒka+ηbγ(b-3)+ηdγo(d-1.5)(7.3.7)式中ƒka——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ηb、ηd——基础宽度及深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按表7.3.7采用,当有充分依据时,也可按照实际情况及已有建筑经验另行确定;γo、γ——基础底面以上和以下土的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为浮重度(kN/m³);b——基础底面宽度(m),小于3m时按3m考虑,大于6m时按6m考虑;d——基础埋置深度(m),小于1.5m时按1.5m考虑。144
表7.3.7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土类及岩性ηbηd一般第四纪沉积土中、粗砂、砾砂与碎石土3.04.5粉砂、细砂2.02.8~3.2*砂质粉土0.8~1.0*2.5粘质粉土0.82.2粉质粘土0.51.6重粉质粘土、粘土0.31.5新近沉积土及人工填土粉砂、细砂0.31.5粘性土、松砂、人工填土01.0注:*土的内摩擦角高的取大值。7.3.8进行深宽修正时,基础埋深d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基础(包括箱形基础和筏形基础)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挖方整平时应自挖方整平地面标高算起。填方整平应自填方后的地面标高算起。但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2对于具有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的地下室,基础埋置深度按图7.3.8所示分别按下式取值:外墙基础埋置深度取值dext(m)d1+d2dext=(7.3.8-1)2室内墙、柱基础埋置深度取值dint(m)3d1+d2一般第四纪沉积土dint=(7.3.8-2)4新近沉积土及人工填土dint=d1(7.3.8-3)式中d1——基础室内埋置深度(m);d2——基础室外埋置深度(m)。图7.3.8d1及d2示意图3在确定高层建筑箱形或筏形基础埋深时,应考虑高层建筑外围裙房或纯地下室对高层建筑基础侧限的削弱影响,宜根据外围裙房或纯地下室基础宽度与主楼基础宽度之比,将裙房或纯地下室的平均荷载折算为土层厚度作为基础埋深。8.7.1高层建筑与多层裙房之间,根据地基条件,也可不设置沉降缝,但应采取措施以减少高层建筑的沉降,同时使裙房的沉降量不致过小,以减少两者的沉降差,并应考虑高层与裙房之间沉降差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2使裙房沉降量不致过小的措施有:2)144
裙房宜采用较高的地基承载力。有整体防水板时,对于内、外墙基础,调整地基承载力所采用的计算埋置深度d均可按下式计算:d=(8.7.1)式中d1——自地下室室内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d1不小于1.0m;d2——自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7.3.12当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POz+Pcz≤ƒa(7.3.12)式中PO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ƒa——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3.3.4地基变形计算《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7.4.6经判定属于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地基变形特征的验算和分析,并应采取相应的结构和地基处理措施。3.3.5地基稳定性验算7.5.1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当地基有可能整体滑动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以满足下式要求:≥FS(7.5.1)式中MR——抗滑力矩(kN·m);MS——滑动力矩(kN·m);FS——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滑动面为圆弧形时,FS取1.2;当滑动面为平面时,FS取1.3。当不能确定最危险滑动面时,地基稳定性的验算方法,宜采用极限平衡理论的圆弧滑动条分法。7.5.2对承受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水平抗滑稳定性可按地基抗水平滑动稳定性的公式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FS(7.5.2)式中E——水平抗滑力(kN);H——作用于基础底面的水平推力(kN);FS——水平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取1.2~1.3。7.5.3对承受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有倾覆可能时,尚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FS(7.5.3)式中Mrc——抗倾覆力矩(kN·m),挡土墙:Mrc=W·b+Ez·a,建筑物:Mrc=W·b;Mc——倾覆力矩(kN·m);FS——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取1.5。144
图7.5.3抗倾覆验算示意图(a)挡土墙(b)建筑物7.5.4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7.5.4)应满足式(7.5.4-1)、式(7.5.4-2)的要求,并不得小于2.5m;图7.5.4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条形基础a≥3.5b-(7.5.4-1)矩形基础a≥2.5b-(7.5.4-2)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d——基础埋置深度;β——边坡坡角。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7.5.4-1)、式(7.5.4-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式(7.5.1)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式(7.5.1)验算坡体稳定性。144
3.3.6配筋扩展基础8.3.4独立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对于矩形独立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或等于1/6基础宽度时,在轴心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底板受弯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计算: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3.4):MI=(8.3.4-1)MⅡ=(8.3.4-2)当计算柱边截面弯矩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MImax=(8.3.4-3)MⅡmax=(8.3.4-4)式中MⅠ、MⅡ——任意截面Ⅰ、Ⅱ处的弯矩设计值;MⅠmax、MⅡmax——柱边截面Ⅰ、Ⅱ处的弯矩设计值;b1——任意截面Ⅰ至基础底边缘最大反力处距离;l、b——基础底面边长;Pjmax、Pj0——基础底面地基土单位面积最大和平均净反力设计值(不包括土和基础自重);ac、bc——矩形柱截面边长。图8.3.4矩形独立基础底板弯矩计算简图8.4.5联合基础两柱之间应设置地梁(图8.4.5-1),并应验算地梁受弯和受剪承载力,地梁截面应满足:V≤0.25fcbbhb0(8.4.5-1)式中bb——地梁宽度;hb0——地梁截面有效高度。如两柱的中心距离L≤2.5m,也可设置暗地梁(图8.4.5-2)。此时应注意核算底板受弯、受剪和受冲切承载力以及暗地梁的承载力。144
8.4.5-1双柱联合基础的地梁图8.4.5-2双柱联合基础的暗地梁3.3.7柱下条形基础《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8.5.2柱下条形基础应符合以下构造要求:3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跨中钢筋宜在支座连接,底部支座钢筋应有1/3在跨中连通,并应有2~4根通长钢筋。3.3.8筏形基础《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8.6.3当上部结构柱网和荷载较均匀,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无软弱土层、可液化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且筏形基础的基础梁的线刚度不小于柱线刚度的3倍或梁高不小于跨度的1/6时,筏形基础内力分析可按倒楼盖方法进行计算,计算时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分布。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筏形基础按倒楼盖方法进行设计时,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底板和基础梁配筋以及平板式筏形基础的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底部支座钢筋应有1/3~1/4在跨中连通,顶部跨中钢筋宜在支座连接。对梁板式筏形基础中的基础梁和板,计算弯矩和剪力时可采用净跨。3.3.9抗浮设计8.8.2当建筑物基础位于地下含水层中时,应按下式进行抗浮验算:Nwk≤γGGk(8.8.2-1)当不满足式(8.8.2-1)时,应按下式设计抗浮构件:Tk≥Nwk-γGGk(8.8.2-2)式中Nwk——地下水浮力标准值;Gk——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γG——永久荷载的影响系数,取0.9~1.0;Tk——抗拔构件提供的抗拔承载力标准值。144
3.3.10桩基础《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20079.4.1桩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桩的中心距宜大于或等于3d(d为桩的边长或直径);对于挤土桩群桩,桩中心距宜为3.5d~4.0d;对于排数少于3排且桩数少于9根的非挤土灌注桩,桩的中心距宜大于或等于2.5d;对扩底灌注桩应大于或等于1.5D(D—扩大端直径),两个扩大端之间的净距应大于500mm。9.4.2桩和桩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2桩的纵筋应按计算确定。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4%。承受水平荷载的桩和抗拔桩,纵筋不宜小于8φ12;对于抗压桩,纵筋不应小于6~8φ12;纵筋净距不应小于60mm。3桩纵筋配筋长度应根据桩受力情况确定。1)端承型桩、抗拔桩和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宜沿桩身通长配筋。2)摩擦型桩配筋长度不宜小于2/3桩长;单桩承载力较高的端承型桩宜沿全桩长配置纵筋,并可根据受力情况沿深度分段改变纵筋总面积;对承受负摩擦力的桩,在因负摩阻力使桩身受拉的桩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通长钢筋,并且通长钢筋伸过桩身受拉区的长度应不小于受拉锚固长度。3)大直径灌注桩桩身纵筋宜通长配置。当桩长大于10m时,可在距桩顶1/2~2/3桩长处截断一半纵筋。4)当桩受力水平荷载(包括地震)作用时,配筋长度尚不应小于4/α(α为桩的水平变形系数,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且穿过可液化土层和软弱土层进入稳定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4/α。4桩箍筋应满足下列要求:1)圆桩箍筋宜采用φ6~10@200~300mm的螺旋式箍筋。当考虑箍筋受力作用时,桩的箍筋应按计算确定。2)桩顶1000~1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桩受水平荷载较大或承受水平地震作用时,桩顶(5~10)d(软土层取大值)范围内箍筋应适当加密。桩身上部处于液化土层时,液化土层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计算桩身受压承载力时考虑纵筋受压作用的桩身范围内,箍筋应加密。3)当钢筋笼长度超过4m时,每隔1500~2000mm左右应设一道φ12~18焊接加劲箍筋。5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桩不应低于C30,灌注桩不应低于C25。纵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小于50mm;大直径灌注桩有混凝土护壁时,不应小于35mm。6大直径灌注桩扩大端的形状与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图9.4.2-1):1)扩大端直径与桩身直径比D/d应根据承载力要求及扩大端部侧面和桩端持力层土质确定,最大不应超过3.0;2)扩出部分的宽高比(图9.4.2-1)宜满足下式要求:a/h≤1/2(9.4.2)式中a——扩大端扩出部分的水平尺寸;h——扩大端扩出部分的垂直尺寸。3)扩大端底部宜挖成锅底形。144
图9.4.2-1大直径灌注桩扩大端形状尺寸示意图9.4.6单桩竖向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不考虑承台效应时Nk≤Rv(9.4.6-1)考虑承台效应时Nk≤Rv+ηcfkaAc(9.4.6-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列公式外,尚应满足下列公式:不考虑承台效应时Nkmax≤1.2Rv(9.4.6-3)考虑承台效应时Nkmax≤1.2(Rv+ηcfkaAc)(9.4.6-4)式中Nkmax——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最大的单桩桩顶竖向力标准值;Rv——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ηc——承台效应系数,非挤土桩基按表9.4.6取值;fka——承台下1/2承台宽度且不超过5m深度范围内各层地基土地基承载力按厚度加权平均值;Ac——单桩所对应的承台底净面积;Ac=―Ap,Ap为桩截面面积,A为承台计算域面积。对于柱下独立桩基,A为全承台面积,对桩筏基础,A为柱、墙周围筏板各1/2跨距所围成的面积,当一侧为悬臂时,A为柱、墙筏板的1/2跨距和悬臂边2.5倍筏板厚度与悬臂长度的较小值所围成的面积;桩集中布置墙下的桩筏基础,取墙两边各1/2跨围成的面积,按条基计算ηc。2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不考虑承台效应时Nk≤1.25Rv(9.4.6-5)考虑承台效应时Nk≤1.25Rv+ζaηcfkaAc(9.4.6-6)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列公式外,尚应满足下列公式:144
不考虑承台效应时Nkmax≤1.5Rv(9.4.6-7)考虑承台效应时Nkmax≤1.2(1.25Rv+ζaηcfkaAc)(9.4.6-8)式中ζa——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12.4.2取值。表9.4.6承台效应系数ηcSa/dBo/l3456>6<0.40.12~0.140.18~0.210.25~0.290.32~0.380.50~0.800.4~0.80.14~0.160.21~0.240.29~0.330.38~0.44>0.80.16~0.180.24~0.260.33~0.370.44~0.50单排桩条基0.20~0.300.30~0.400.40~0.500.50~0.60注:1表中Sa/d为桩中心距与桩径之比;Bo/l为承台宽度与有效桩长之比。2当桩为非正方形排列时,Sa=,A为承台计算域面积,n为总桩数。3对于桩布置于墙、基础梁下的筏形承台,ηc可按单排桩条基取值。4对于单排桩条基,当承台宽度小于1.5d时,ηc可按非条形承台取值。5当承台底为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时,沉桩引起超孔隙水压力和土体隆起时,不考虑承台效应,取ηc=0。6对于采用后注浆灌注桩的承台,ηc宜取低值。7对于饱和粘性土中的挤土桩基、软土地基上的桩基承台,ηc宜取低值的0.8倍。9.4.7单桩水平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Hk≤RH(9.4.7-1)式中RH——单桩基础或群桩基础中单桩的水平承载力标准值。2地震作用效应组合Hk≤1.25RH(9.4.7-2)9.4.16桩基础承台的构造,除应满足上部结构和计算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桩承台厚度不应小于300mm;当为锥形承台时,承台边缘厚度也不宜小于300mm。承台宽度不宜小于500mm,且承台边缘至边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直径或边长。单排桩条形承台梁,承台边缘至桩外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m。柱下单桩基础,承台厚度不宜小于300mm,承台宽度不宜小于500mm,且承台边缘至桩外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m。2承台的钢筋配置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下独立桩基承台受力钢筋应通长配置(图9.4.16),且不宜小于φ10@200mm。三桩承台受力钢筋宜按三向板带均布配置,三向板带最内侧的三根钢144
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柱截面范围内;对承受偏心荷载的等腰三角形承台亦可按T形配置;不少于80%的板带计算所需受力钢筋宜配置在等于桩径的板宽度范围内。对于矩形承台宜按双向均布配置受力钢筋。2)条形承台梁的纵筋应符合第8.5节要求,且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3)桩筏基础的底板、基础梁等配筋构造要求,参见第8.6节筏形基础有关规定。(a)柱下单桩承台配筋(b)双柱单桩承台配筋(c)矩形承台配筋(d)三桩承台配筋(e)等腰三桩承台T形配筋图9.4.16承台配筋示意3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基础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可用C10,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与土接触一侧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有垫层时不宜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宜小于70mm。9.4.19柱下独立承台和平板式筏形承台,应验算受柱的冲切承载力。桩距较大的承台应验算受单桩的冲切承载力;柱下独立承台和筏形承台角部外挑底板,尚应验算受角桩的冲切承载力。9.4.20对于梁板式筏形承台的双向底板,应进行受冲切验算,冲切破坏锥体应由自梁、墙边至距梁、墙边h0或至桩顶边缘连线所构成斜面(斜面与承台底面的夹角不小于45度)组成。对于长宽比较大的柱下独立承台和梁板式筏形承台的单向板板块以及筏形承台布桩的悬挑板,应进行承台受剪承载力验算,剪切临界截面应为梁或墙、柱边缘处。9.4.21当桩筏基础符合下列条件,可仅考虑局部弯矩作用进行计算。1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体型较规则,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桩按上部荷载分布情况和减小沉降差异原则布置;2桩基础承载力较高、沉降较小且桩端以下不存在软弱土层;3梁板式筏形承台的基础梁的线刚度不小于柱线刚度的3倍或梁高不小于跨度的1/6。9.4.22对上部为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平板式筏形承台,应验算承台受核心筒的冲切承载力,冲切破坏锥体应由自核心筒墙边至距核心筒墙边h0或至桩顶边缘连线所构成斜面(斜面与承台底面的夹角不小于45度)组成。当核心筒长宽比较大时,144
尚应验算核心筒长边边缘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图9.4.22平板式筏形承台受核心筒冲切的临界截面位置3.3.11人民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1.8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3.4混凝土结构3.4.1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9.4.2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如桁架和拱的拉杆)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10.1.10混凝土板中配置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2按计算所需的箍筋及相应的架立钢筋应配置在与45°冲切破坏锥面相交的范围内,且从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向外的分布长度不应小于1.5(图10.1.10);箍筋应做成封闭式,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3;3按计算所需弯起钢筋的弯起角度可根据板的厚度在30°~45°之间选取;弯起钢筋的倾斜段应与冲切破坏锥面相交(图10.1.10),其交点应在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以外(1/2~2/3)的范围内。弯起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且每一方向不宜少于3根。144
图10.1.10板中抗冲切钢筋布置()用箍筋作抗冲切钢筋;()用弯起钢筋作抗冲切钢筋注:图中尺寸单位mm。1—冲切破坏锥面;2—架立钢筋;3—箍筋;4—弯起钢筋10.2.13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箍筋、吊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宜采用箍筋。箍筋应布置在长度为的范围内,此处,(图10.2.13)。当采用吊筋时,其弯起段应伸至梁上边缘,且末端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10.2.7条的规定。图10.2.13梁截面高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作用时附加横向钢筋的布置()附加箍筋;()附加吊筋注:图中尺寸单位mm。1—传递集中荷载的位置;2—附加箍筋;3—附加吊筋。附加横向钢筋所需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0.2.13)式中—承受集中荷载所需的附加横向钢筋总截面面积;当采用附加吊筋时,应为左、右弯起段截面面积之和;—作用在梁的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附加横向钢筋与梁轴线间的夹角。3.4.2混凝土房屋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1.1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144
表6.1.1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烈度6789框架60554525框架-抗震墙13012010050抗震墙14012010060部分框支抗震墙12010080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15013010070筒中筒18015012080板柱-抗震墙403530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6.1.10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6.1.14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6.2.10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0%;当不多于10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6.2.13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分析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144
6.3.7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7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表6.3.7柱轴压比限值结构类型抗震等级一二三框架结构0.70.80.9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及筒体0.750.850.95部分框支抗震墙0.60.7—注:1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2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3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间距不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螺旋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轴压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种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均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节表6.3.12确定;4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小于柱截面面积的0.8%,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项措施与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5柱轴压比不应大于1.05。6.3.10(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2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取全高。4框支柱,取全高。5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6.3.12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要求:(6.3.12)式中—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一级不应小于0.8%,二级不应小于0.6%,三、四级不应小于0.4%;计算复合箍的体积配箍率时,应扣除重叠部 分的箍筋体积;—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按C35计算;—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360N/mm2时,应取360N/mm2计算;—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3.12采用。144
表6.3.12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抗震等级箍筋形式柱轴压比≤0.30.40.50.60.70.80.91.01.05一普通箍、复合箍0.100.110.130.150.170.200.23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0.080.090.110.130.150.180.21二普通箍、复合箍0.080.090.110.130.150.170.190.220.24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0.060.070.090.110.130.150.170.200.22三普通箍、复合箍0.060.070.090.110.130.150.170.200.22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0.050.060.070.090.110.130.150.180.20注:1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和单个圆形箍;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复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与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指全部螺旋箍为同一根钢筋加工而成的箍筋;2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比表内数值增加0.02,且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4计算复合螺旋箍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的箍筋体积应乘以换算系数0.8。6.4.5一级和二级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9度)时不宜超过0.4,一级(8度)时不宜超过0.5,二级不宜超过0.6。6.4.6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墙结构,一、二级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应按本章第6.4.7条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但墙肢底截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小于表6.4.6的规定值时可按本章第6.4.8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表6.4.6抗震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等级或烈度一级(9度)一级(8度)二级轴压比0.10.20.3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一、二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两端应设置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地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3一、二级抗震墙的其他部位和三、四级抗震墙,均应按本章第6.4.8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6.4.7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图6.4.7)。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和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6.4.7的要求,一、二级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在设置箍筋范围内(即图6.4.7中阴影部分)的纵向钢筋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1.2%和1.0%。144
表6.4.7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及其配箍特征值项目一级(9度)一级(8度)二级0.20.20.2(暗柱)0.250.200.20(有翼墙或端柱)0.200.150.15注:1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视为无翼墙、无端柱;2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不应小于表内数值、1.5和450mm三者的最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尚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3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计算配箍率时,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360N/mm2,应按360N/mm2计算;箍筋或拉筋沿竖向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级不宜大于150mm;4为抗震墙墙肢长度。编者注:当墙的轴压比达到或接近本规范6.4.5条规定的限值时,按本表采用。当墙的轴压比小于本规范6.4.5条规定限值较多时,的取值可比本表适当减小。图6.4.7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6.4.8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宜按图6.4.8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并宜符合表6.4.8的要求。表6.4.8 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抗震等级底 部 加 强 部位其 他 部 位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箍 筋纵向钢筋最小量拉 筋最小直径(㎜)沿竖向最大间距(㎜)最小直径(㎜)沿竖向最大间距(㎜)一二三四0.010Ac,6Φ160.008Ac,6Φ140.005Ac,4Φ120.005Ac,4Φ1288661001501502006Φ146Φ124Φ124Φ128866150200200250144
注:1 Ac为计算边缘构件纵向构造钢筋的暗柱或端柱面积,即图6.4.8抗震墙截面的阴影部分; 2 对其他部位,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用箍筋;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图6.4.8 抗震墙的构造构件范围6.6.2(板柱-抗震墙结构)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6.6.5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6.6.9(板柱-抗震墙结构)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6.6.9)式中—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在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11.1.7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接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一、二级抗震等级(11.1.7-1)三级抗震等级(11.1.7-2)四级抗震等级(11.1.7-3)式中—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本规范第9.3.1条确定。2当采用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搭接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1.7-4)式中—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按本规范第9.4.3条确定。4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接头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50%。144
11.6.7框架梁和框架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中间层的中间节点处,框架梁的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梁的下部纵向钢筋伸入中间节点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对一、二级抗震等级,还应伸过中心线不应小于5(图11.6.7)。梁内贯穿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柱截面,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2框架中间层的端节点处,当框架梁上部纵向钢筋用直线锚固方式锚入端节点时,其锚固长度除不应小于外,尚应伸过柱中心线不小于5,此处,为梁上部纵向钢筋的直径。当水平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边并向下弯折。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15(图11.6.7)。梁下部纵向钢筋在中间层端节点中的锚固措施与梁上部纵向钢筋相同,但竖直段应向上弯入节点。3框架顶层中间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采用直线锚固方式时,其自梁底边算起的锚固长度应不小于,当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该纵向钢筋伸到柱顶后可向内弯折,弯折前的锚固段竖向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5,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取12;当楼盖为现浇混凝土,且板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板厚不小于80mm时,也可向外弯折,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取12(图11.6.7)。对一、二级抗震等级,贯穿顶层中间节点的梁上部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5。梁下部纵向钢筋在顶层中间节点中的锚固措施与梁下部纵向钢筋在中间层中间节点处的锚固措施相同。4框架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沿节点外边和梁上边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连接(图11.6.7),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少于柱外侧全部柱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65%,其中不能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宜沿柱顶伸至柱内边;当该柱筋位于顶部第一层时,伸至柱内边后,宜向下弯折不小于8后截断;当该柱筋位于顶部第二层时,可伸至柱内边后截断;此处,为柱外侧纵向钢筋直径;当有现浇板时,且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板厚不小于80mm时,梁宽范围外的柱纵向钢筋可伸入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相同。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边并向下弯折到梁底标高。当柱外侧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应满足以上144
规定,且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为柱外侧纵向钢筋的直径。当梁、柱配筋率较高时,顶层端节点处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和柱外侧纵向钢筋的搭接连接也可沿柱外边设置(图11.6.7),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7,其中,柱外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并向内弯折,弯折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12。梁上部纵向钢筋及柱外侧纵向钢筋在顶层端节点上角处的弯弧内半径,当钢筋直径≤25mm时,不宜小于6;当钢筋直径>25mm时,不宜小于8。当梁上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1.2%时,弯入柱外侧的梁上部纵向钢筋除应满足以上搭接长度外,且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为梁上部纵向钢筋直径。梁下部纵向钢筋在顶层端节点中的锚固措施与中间层端节点处梁上部纵向钢筋的锚固措施相同。柱内侧纵向钢筋在顶层端节点中的锚固措施与顶层中间节点处柱纵向钢筋的锚固措施相同。当柱为对称配筋时,柱内侧纵向钢筋在顶层端节点中的锚固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5柱纵向钢筋不应在中间各层节点内截断。编者注:当框架梁与剪力墙刚性连接时,框架梁的纵向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也应符合本条规定。3.4.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定《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3.5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4.3.10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如无可靠措施,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4.9.2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抗震等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2)弯矩增大系数、柱端剪力增大系数应增大20%;3)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按本规程表6.4.7数值增大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取1.4%,角柱取1.6%。2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梁端剪力增大系数应增大20%;2)梁端加密区箍筋构造最小配箍率应增大10%。144
3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2)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1.8,其余层柱端弯矩 增大系数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3)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按本规程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4筒体、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1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3倍采用;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2倍采用。2)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0.4%;3)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4)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5剪力墙和筒体的连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跨高比不大于2时,宜配置交叉暗撑;2)当跨高比不大于1时,应配置交叉暗撑;3)交叉暗撑的计算和构造宜符合本规程第9.3.8条的规定。6.1.7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结构分析计算应考虑该剪力墙与框架的协同工作。7.1.2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2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3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4抗震设计时,各层短肢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产生的轴力设计值的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宜大于0.5、0.6和0.7;对于无翼缘或端柱的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其轴压比限值相应降低0.1;5抗震设计时,除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规程第7.2.10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外,其他各层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和1.2;144
6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7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00mm;8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注: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编者注:对于L型、T型、十字型等形状的截面,只有当每个方向的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均为5~8时,才能视为短肢剪力墙。7.1.7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当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连接时,(应)减小梁端部弯矩对墙的不利影响:7.1.10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7.2.2剪力墙的截面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1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16,且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mm,当为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剪力墙时,其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尚不应小于层高的1/12;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应小于180mm;2 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mm;4当墙厚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的稳定;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7.2.5矩形截面独立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截面厚度的5倍;当/小于5时,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力设计值的轴压比,一、二级时不宜大于本规程表7.2.14的限值减0.1,三级时不宜大于0.6;当/不大于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宜沿墙肢全高加密。8.2.4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计时,无柱帽的板柱-剪力墙结构应沿纵横柱轴线在板内设置暗梁,暗梁宽度可取与柱宽度相同或柱宽加上柱宽度以外各1.5倍板厚,暗梁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且下部钢筋不宜小于上部钢筋的1/2。纵向钢筋应全跨拉通,其直径宜大于暗梁以外板钢筋的直径,但不宜大于柱截面相应边长的1/20;2)梁的箍筋,在构造上应至少配置四肢箍,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3无梁楼板允许开局部洞口,但应验算满足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当未作专门分析时,在板的不同部位开单个洞的大小应符合图8.2.4的要求。若在同一部位开多个洞时,则在同一截面上各个洞宽之和不应大于该部位单个洞的允许宽度。所有洞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本文整理编辑:六和健康商城(www.liuhejk.com)六和两性网(www.yisc.cn)144
9.2.2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3 核心筒外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及200mm,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及200mm,不满足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在满足承载力要求以及轴压比限值(仅对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墙可适当减薄,但不应小于160mm。9.2.3(框架-核心筒结构)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9.3.8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应采用交叉暗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2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4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其总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9.3.8-1)2)有地震作用组合时:(9.3.8-2)式中——暗撑与水平线的夹角;144
3两个方向斜撑的纵向钢筋均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一半;4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抗震设计时宜取1.15;5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10.1.3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10.2.3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2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3框支层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6 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宜符合以下规定:抗震设计:底部为1~2层框支层时,L≤2B且L≤24m底部为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L≤1.5B且L≤20m其中B——楼盖宽度。7 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10.2.5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尚宜按本规程表4.8.2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10.2.68度抗震设计时转换层构件尚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10.2.7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根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2%。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3%;2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梁(不包括转换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轴力可不调整。10.2.9框支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框支梁与框支柱截面中线宜重合;2 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400mm;当梁上托柱时,尚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度。梁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6;框支梁可采用加腋梁;4 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门洞或梁上托柱时,该部位框支梁的箍筋应加密配置,箍筋直径、间距及配箍率不应低于本规程第10.2.8条第3款的规定;当洞口靠近框支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口连梁刚度等措施;5 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截面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全部纵筋截面面积的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较大部位;144
6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的锚固宜符合图10.2.9的要求;当梁上部配置多排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抗震设计);7框支梁不宜开洞。若需开洞时,洞口位置宜远离框支柱边,上、下弦杆应加强抗剪配筋,开洞部位应配置加强钢筋,或用型钢加强,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10.2.10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当结构竖向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10.2.12框支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2柱截面宽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2;7纵向钢筋间距,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00mm,且均不应小于8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8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筋应锚入梁内或板内。锚入梁内的钢筋长度,从柱边算起不应小于(抗震设计)。10.4.3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应各自参加结构整体计算,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10.4.5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10.5.3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11.1.2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表1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89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16012070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19015070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的高度;144
2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11.1.5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11.2.4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m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m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11.2.6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11.2.18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11.2.22型钢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钢板的宽厚比满足表11.2.22的要求时,可不进行局部稳定验算(图11.2.22)。表11.2.22型钢钢板宽厚比钢号梁柱钢管柱Q235<23<107<23<96<150Q345<19<91<19<81<10911.3.1型钢混凝土梁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宜采用Q235及Q345级钢材;2梁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30%;3梁中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梁纵筋与型钢骨架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且不小于梁纵筋直径的1.5倍;4梁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超过二排,且第二排只宜在最外侧设置;5梁中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如纵向钢筋需贯穿型钢柱腹板并以90°弯折固定在柱截面内时,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0.4倍钢筋抗震锚固长度,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6梁上开洞不宜大于梁截面高度的0.4倍,且不宜大于内含型钢高度的0.7倍,并应位于梁高及型钢高度的中间区域;144
7型钢混凝土悬臂梁自由端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专门的锚固件,型钢梁的自由端上宜设置栓钉。11.3.2型钢混凝土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3.4条第1款和第6.3.5条第4款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15%;2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3.2的要求,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2。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应加密,箍筋加密区范围,一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2.0倍,二、三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1.5倍;当梁净跨小于梁截面高度的4倍时,梁全跨箍筋应加密设置。表11.3.2梁箍筋直径和间距(mm)抗震等级箍筋直径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加密区箍筋间距一≥12≤200≤100二≥10≤250≤100三≥10≤250≤15011.3.3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1.3.3的限值。表11.3.3型钢混凝土柱轴压比限值抗震等级一二三轴压比限值0.700.800.90注:1框支柱的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少0.10采用;2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少0.05采用;3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表中数值宜减少0.05。11.3.5型钢混凝土柱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柱中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20mm,柱纵筋与型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5mm;2 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3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间距大于300mm时,宜设置直径不小于14mm的纵向构造钢筋;4柱型钢含钢率,当轴压比大于0.4时,不宜小于4%,当轴压比小于0.4时,不宜小于3%;5柱箍筋宜采用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应做成135°的弯钩,抗震设计时弯钩直段长度不宜小于10倍箍筋直径;6 位于底部加强部位、房屋顶层以及型钢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交接层的型钢混凝土柱宜设置栓钉,型钢截面为箱形的柱子也宜设置栓钉,竖向及水平栓钉间距均不宜大于250mm;7 型钢混凝土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30。11.3.6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3.6-1的规定。抗震设计时,柱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范围取柱矩形截面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应符合表11.3.6-2的规定;二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尚不宜小于0.8%;框支柱、一级角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均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144
表11.3.6-1柱箍筋直径和间距(mm)抗震等级箍筋直径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加密区箍筋间距一≥12≤150≤100二≥10≤200≤100三≥8≤200≤150注:1箍筋直径除应符合表中要求外,尚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4;表11.3.6-2型钢柱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抗震等级轴压比<0.40.4~0.5>0.5一0.81.01.2二0.70.91.1三0.50.70.9注:当型钢柱配置螺旋箍筋时,表中数值可减少0.2,但不应小于0.4。11.3.7型钢混凝土梁柱节点应满足下列的构造要求:1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柱端加密区间距的1.5倍;2梁中钢筋穿过梁柱节点时,宜避免穿过柱翼缘;如穿过柱翼缘时,应考虑型钢柱翼缘的损失;如穿过柱腹板时,柱腹板截面损失率不宜大于25%,当超过25%时,则需进行补强。11.3.8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应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力及水平力;当钢梁通过埋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连接时,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连接做法可按图11.3.8采用。3.4.4混凝土异型柱结构设计规定《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3.1.2异型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2的要求。表3.1.2异型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结构体系非抗震设计抗震设计6度7度8度0.05g0.10g0.15g0.20g框架结构2424211812框架-剪力墙结构4545403528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3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异型柱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异型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4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5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144
3.1.4异型柱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异型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2抗震设计时,异型柱结构不应采用多塔、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也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3异型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应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抗侧向作用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和一般框架柱;4异型柱结构的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3.2.5不规则的异型柱结构,其抗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扭转不规则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45;2楼层承载力突变时,其薄弱层地震剪力应乘以1.20的增大系数;楼层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3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型柱结构)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4受力复杂部位的异型柱,宜采用一般框架柱。3.3.2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4.4.1在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异型柱结构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列要求:≤[]h(4.4.1)式中--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按表4.4.1采用;h--计算楼层层高。表4.4.1异型柱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结构体系[]框架结构1/600框架-剪力墙结构1/8506.1.4异型柱截面的肢厚不应小于200mm,肢高不应小于500mm。6.2.1异形柱的剪跨比宜大于2,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5。6.2.2抗震设计时,异型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6.2.2规定的限值。表6.2.2异型柱的轴压比限值结构体系截面形式抗震等级二级三级四级框架结构L形0.500.600.70T形0.550.650.75十字形0.600.700.80框架-剪力墙结构L形0.550.650.75T形0.600.700.80十字形0.650.750.85注:1轴压比N/(A)指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异型柱轴向压力设计值N与柱全截面面积A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2剪跨比不大于2的异型柱,轴压比限值应按表内相应数值减小0.05;144
3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异型柱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采用。6.2.6异型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4%;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3%。6.2.9抗震设计时,异型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要求:≥(6.2.9)式中——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计算复合箍的体积配箍率时,应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按C35计算;——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300N/mm2时,应取300N/mm2计算;——最小配箍特征值,按表6.2.9采用。2对抗震等级为二、三、四级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应小于0.8%、0.6%、0.5%。3当剪跨比≤2时,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表6.2.9异型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抗震等级截面形式柱轴压比≤0.300.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85二级L形0.100.130.150.180.20------------三级0.090.100.120.140.160.180.20--------四级0.080.090.100.110.120.140.160.180.20----二级T形0.090.120.140.170.190.21----------三级0.080.090.110.130.150.170.190.21------四级0.070.080.090.100.110.130.150.170.190.21--二级十字形0.080.110.130.160.180.200.22--------三级0.070.080.100.120.140.160.180.200.22----四级0.060.070.080.090.100.120.140.160.180.200.226.2.12异型柱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柱端取截面长边尺寸、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中的最大值;2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以及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肢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取全高;4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取柱全高。6.3.2框架顶层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锚固在柱顶、梁、板内,锚固长度应由梁底算起。顶层端节点柱内侧的纵向钢筋均应伸至柱顶(图6.3.2),当采用直线锚固方式时,锚固长度对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E。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该纵向钢筋伸到柱顶后应分别向内、外弯折,弯弧内半径,对顶层端节点和顶层中间节点分别不宜小于5d和6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la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2d。6.3.3当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与异形柱柱肢截面厚度相等或梁截面宽度每侧凸出柱边小于50mm时,在梁四角上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在离柱边不小于800mm且满足坡度不大于1/25的条件下,向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内侧弯折锚入梁柱节点核心区。在梁筋弯折处应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8mm的附加封闭箍筋(图6.3.3-1a)。对梁的纵筋弯折区段内过厚的混凝土保护层尚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当梁截面宽度的任一侧凸出柱边不小于50mm时,该侧梁角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可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但凸出柱边尺寸不应大于75mm(图6.3.3-1b)。且从柱肢纵向受力钢筋内侧锚入的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分别不宜小于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0%。当上部、下部梁角的纵向钢筋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时,梁的箍筋配置范围应延伸到与另一方向框架梁相交处(图6.3.3-2)。且节点处一倍梁高范围内梁的侧面应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并伸至柱外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6.3.4框架中间层端节点(图6.3.4a),框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锚入端节点,锚固长度除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E外,尚应伸至柱外侧。当水平直线段的锚固长度不足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分别向下、上弯折,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15d。框架顶层端节点(图6.3.4b),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向下弯折到梁底标高,梁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向上弯折,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6d,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15d。6.3.5中间层中间节点框架梁纵向钢筋应满足下列要求:1抗震设计时,对二、三级抗震等级,贯穿中柱的梁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大于该方向柱肢截面高度hc的1/30,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C40及以上时可取1/25,且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大于25mm;2两侧高度相等的梁(图6.3.5a),上部及下部纵向钢筋各排宜分别采用相同直径,并均应贯穿中间节点;若两侧梁的下部钢筋根数不相同时,差额钢筋伸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且伸过柱肢中心线不应小于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3两侧高度不相等的梁(图6.3.5b),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下部纵向钢筋伸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下部钢筋弯折时,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5d。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核心区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5d;4抗震设计时,对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梁端的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百分率不宜大于表6.3.5的规定值。表6.3.5梁端纵向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百分率(%)抗震等级混凝土C25C30C35C40C45C50二、三级钢筋HRB3351.41.72.02.22.42.4HRB4001.11.41.71.92.12.1A.0.2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结构可用于非抗震设计和6度、7度(0.10g)抗震设计的房屋建筑。144
抗震设计时,贯穿顶层中间节点的梁上部纵向钢筋直径,对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该方向柱肢截面高度hc的1/30。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图6.3.2a),搭接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la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少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面积的50%。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6.3.3当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与异形柱柱肢截面厚度相等或梁截面宽度每侧凸出柱边小于50mm时,在梁四角上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在离柱边不小于800mm且满足坡度不大于1/25的条件下,向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内侧弯折锚入梁柱节点核心区。在梁筋弯折处应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8mm的附加封闭箍筋(图6.3.3-1a)。对梁的纵筋弯折区段内过厚的混凝土保护层尚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当梁截面宽度的任一侧凸出柱边不小于50mm时,该侧梁角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可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但凸出柱边尺寸不应大于75mm(图6.3.3-1b)。且从柱肢纵向受力钢筋内侧锚入的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分别不宜小于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0%。144
当上部、下部梁角的纵向钢筋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时,梁的箍筋配置范围应延伸到与另一方向框架梁相交处(图6.3.3-2)。且节点处一倍梁高范围内梁的侧面应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并伸至柱外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6.3.4框架中间层端节点(图6.3.4a),框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锚入端节点,锚固长度除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不应小于laE外,尚应伸至柱外侧。当水平直线段的锚固长度不足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分别向下、上弯折,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15d。框架顶层端节点(图6.3.4b),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向下弯折到梁底标高,梁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向上弯折,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6d,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15d。144
6.3.5中间层中间节点框架梁纵向钢筋应满足下列要求:1抗震设计时,对二、三级抗震等级,贯穿中柱的梁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大于该方向柱肢截面高度hc的1/30,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C40及以上时可取1/25,且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大于25mm;2两侧高度相等的梁(图6.3.5a),上部及下部纵向钢筋各排宜分别采用相同直径,并均应贯穿中间节点;若两侧梁的下部钢筋根数不相同时,差额钢筋伸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且伸过柱肢中心线不应小于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3两侧高度不相等的梁(图6.3.5b),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下部纵向钢筋伸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下部钢筋弯折时,弯弧内半径不宜小于5d。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E;对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伸入节点核心区的情况,则分别不应小于0.5la和0.5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5d;4抗震设计时,对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梁端的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百分率不宜大于表6.3.5的规定值。表6.3.5梁端纵向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百分率(%)抗震等级混凝土C25C30C35C40C45C50二、三级钢筋HRB3351.41.72.02.22.42.4HRB4001.11.41.71.92.12.1A.0.2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结构可用于非抗震设计和6度、7度(0.10g)抗震设计的房屋建筑。3.4.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定3.1.2以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结构作为主要抗侧力体系的建筑结构,其阻尼比应取0.03,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18采用。3.2.6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受拉杆件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4.2.3在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中,应采用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框架结构梁端截面按本规程(3.2.8)式计算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级抗震等级λ≤0.60(4.2.3-1)二、三级抗震λ≤0.75(4.2.3-2)注:对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核心筒结构中的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框架,其λ限值对一级抗震等级和二、三级抗震等级可分别增大0.1和0.05。4.2.10预应力混凝土长悬臂梁,除在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应力混凝土悬臂梁应采用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其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悬臂梁梁底和梁顶非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尚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的规定;2悬臂构件加强段指自根部算起1/4跨长,截面高度2h及500mm三者中的较大值,按该段根部截面的弯矩设计值配置的纵向预应力筋,在加强段不得截断,且加强段的箍筋构造应满足箍筋加密区要求;对于集中荷载在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值占总剪力值75%以上情况,箍筋加密区应延伸至集中荷载作用截面处,且不应小于加强段的长度。144
4.3.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按式(4.3.3)计算的轴压比宜符合表4.3.3的规定。(4.3.3)式中——预应力混凝土柱的轴压比;——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向压力设计值;——作用于框架柱预应力筋的总有效预加力;——柱截面面积;——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表4.4.1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轴压比限值结构类型抗震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框架结构0.60.70.8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0.750.850.95注: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5~C70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05;2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限值均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0;采用上述三种箍筋时,均应按所增大的轴压比确定其箍筋配箍特征值。4.3.6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柱端加密区配箍要求不低于普通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结构,其柱的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3.5砌体结构3.5.1基本规定《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6.1.2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按公式(6.1.1)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应改用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hΤ,在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第4.2.8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H0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2当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小于墙厚时,可按公式(6.1.1)验算带构造柱墙的高度厚比,此时公式中h取墙厚;当确定墙的计算高度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墙的允许高厚比[β]可乘以提高系数μc: (6.1.2)式中γ——系数。对细料石、半细料石砌体,γ=0;对混凝土砌块、粗料石、毛料石及毛石砌体,γ=1.0;其他砌体,γ=1.5;bc——构造柱沿墙长方向的宽度;ι——构造柱的间距。当bc/ι>0.25时取bc/ι=0.25,当bc/ι<0.05时取bc/ι=0。注:考虑构造柱有利作用的高厚比验算不适用于施工阶段。144
3按公式(6.1.1)验算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高厚比,此时s应取相邻壁柱间或相邻构造柱间的距离。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带壁柱墙或带构造柱墙,当b/s≥1/30时,圈梁可视作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b为圈梁宽度)。如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可按墙体平面外等刚度原则增加圈梁高度,以满足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不动铰支点的要求。6.2.4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1对砖砌体为4.8m;2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3 毛石砌体为3.9m。6.2.13混凝土砌块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应采用不低于Cb20灌孔混凝土将孔洞灌实:1 搁栅、檩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应小于200mm的砌体;2 屋架、梁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应小于6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的砌体;3 挑梁支承面下,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应小于300mm,高度不应小于600mm的砌体。6.2.14在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2不宜在墙体中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削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注: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允许在墙体的竖向孔洞中设置管线。7.4.6挑梁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2的钢筋面积伸入梁尾端,且不少于2A12。其余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2挑梁埋入砌体长度与挑出长度l之比宜大于1.2;当挑梁上无砌体时,与l之比宜大于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注:1 本章“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即“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采用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7度时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且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设置,其他要求可按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7.1.3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144
7.1.6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表7.1.6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部位7度8度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1.01.2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2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0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5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0.50.5注: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2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7.1.7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7.1.10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7.2.9水平配筋普通砖、多孔砖砌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7.2.9)式中—墙体横截面面积,多孔砖取毛截面面积;—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钢筋总截面面积,其配筋率应不小于0.07%且不大0.17%;—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7.2.9采用。表7.2.9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墙体高宽比0.40.60.81.01.20.100.120.140.150.123.5.2多层砌体房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7.3.2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4ф12,箍筋间距不宜大小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时,144
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ф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2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拉结钢筋,每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3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4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5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章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编者注:当房屋高度与表7.1.2房屋高度限值相差不超过3m,或房屋层数与表7.1.2房屋层数限值相差不超过1层时,就应视为“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的限值”。7.3.4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2圈梁在本节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3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ф12。表7.3.4砖房圈梁配筋要求配筋烈度78最小纵筋4ф104ф12最大箍筋间距(mm)2502007.3.7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接结钢筋,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7.3.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8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通长钢筋。28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助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7.3.10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7.3.14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楼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限值,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1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3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44
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4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小于3ф10,箍筋不小于ф6,间距不大于300mm。5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层高,在纵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4.2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表7.3.14增设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位置纵向钢筋箍筋最大配筋率(%)最小配筋率(%)最小直径(mm)加密区范围(mm)加密区间距(mm)最小直径(mm)角柱1.80.814全高1006边柱14上端700下端500中柱1.40.612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7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小于3ф6。7.4.2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2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3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1ф12,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时,插筋不应小于1ф14。4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5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0m。7.4.3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ф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ф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2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7度时应填实,8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沿墙高每隔600mm应设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3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纵筋上下贯通。4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7.4.5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7.4.6小砌块房屋的层数,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ф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144
3.5.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7.5.1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本章第7.3.1条的规定设置。过渡层尚应在底部框架柱对应位置处设置构造柱。2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3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ф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4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7度时不宜少于4ф16,8度时不宜少于6ф16。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5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结。7.5.5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墙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2抗震墙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3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4抗震墙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7.5.7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柱、抗震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2过渡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3.6钢结构3.6.1普通钢结构《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3.5.1为了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一般情况下,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见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附录A的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编者注:表A.1.1注2中的“拱度”系指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的拱度,才应减去。4.3.2组合梁腹板配置加劲肋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图4.3.2加劲肋布置1—横向加劲肋;2—纵向劲肋;3—短加劲肋1当h0/tw时,对有局部压应力()的梁,应按构造配置横向144
加劲肋;但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可不配置加劲肋。2当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其中,当(受压翼缘扭转受到约束,如连有刚性铺板、制动板时),或(受压翼缘扭转未受到约束时),或按计算需要时,应在弯曲应力较大区格的受压区增加配置纵向加劲肋。局部压应力很大的梁,必要时尚宜在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250。此处h0为腹板的计算高度(对单轴对称梁,当确定是否要配置纵向加劲肋时,h0应取腹板受压区高度hc的2倍),tw为腹板的厚度。3梁的支座处和上翼缘受有较大固定集中荷载处,宜设置支承加劲肋。4.3.6加劲肋宜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也可单侧配置,但支承加劲肋、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加劲肋不应单侧配置。横向加劲肋的最小间距应为0.5h0,最大间距应为2h0(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h0/tw≤100时,可采用2.5h0)。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应在hc/2.5~hc/2范围内。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外伸宽度:(mm)(4.3.6-1)厚度:(4.3.6-2)在腹板一侧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外伸宽度应大于按公式(4.3.6-1)算得的1.2倍,厚度不应于小于其外伸宽度的1/15。在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的腹板中,横向加劲肋的截面尺寸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截面惯性矩尚应符合下式要求:≥3(4.3.6-3)纵向加劲肋的截面惯性矩Iy,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当a/h0≤0.85时:Iy≥1.5(4.3.6-4a)144
≥3(4.3.6-3)纵向加劲肋的截面惯性矩Iy,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当a/h0≤0.85时:Iy≥1.5(4.3.6-4a)当a/h0>0.85时:Iy≥(4.3.6-4b)短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0.75h1。短加劲肋外伸宽度应取横向加劲肋外伸宽度的0.7~1.0倍,厚度不应小于短加劲肋外伸宽度的1/15。注:1用型钢(H型钢、工字钢、槽钢、肢尖焊于腹板的角钢)做成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不得小于相应钢板加劲肋的惯性矩。2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梁腹板中心线为轴线进行计算。3在腹板一侧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与加劲肋相连的腹板边缘为轴线进行计算。5.3.8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8的容许值。表5.3.8受压构件的容许长细比项次构件名称容许长细比1柱、桁架和天窗架中的杆件150柱的缀条、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2支撑(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除外)200用以减小受压构件长细比的杆件注:1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200。2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计算在交叉点相互连接的交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可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3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桁架,其受压弦杆和端压杆的容许长细比值宜取100,其他受压腹杆可取150(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120(直接承受动力荷载)。4由容许长细比控制截面的杆件,在计算其长细比时,可不考虑扭转效应。5.3.9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9的容许值。表5.3.9受拉构件的容许长细比项次构件名称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一般建筑结构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1桁架的杆件3502502502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300200—3其他拉杆、支撑、系杆等(张紧的圆钢除外)400350—注:2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单角钢受拉构件长细比的计算方法与表5.3.8注2相同。3中、重级工作制吊车桁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200。4在设有夹钳或刚性料耙等硬钩吊车厂房中,支撑(表中第2项除外)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5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250。6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桁架,其受拉弦杆和腹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受动力荷载)或250(直接承受动力荷载)。144
5.4.5圆管截面的受压构件,其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6.1.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编者注:对吊车梁的疲劳计算可沿用过去设计习惯划定办法,仅只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及吊车桁架、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或起重量≥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进行疲劳计算。7.1.1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述原则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1在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中,凡对接焊缝均应焊透,其质量等级为: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应为二级;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应为二级。2不需要计算疲劳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予焊透,其质量等级当受拉时应不低于二级,受压时宜为二级。4不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采用的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以及搭接连接采用的角焊缝,其质量等级为:1)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二级;2)对其他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标准可为三级。8.3.4螺栓或铆钉的距离应符合表8.3.4的要求。表8.3.4螺栓或铆钉的最大、最小容许距离名称位置和方向最大容许距离(取两者的较小值)最小容许距离中心间距外排(垂直内力方向或顺内力方向)8d0或12t3d0中间排垂直内力方向16d0或24t顺内力方向构件受压力12d0或18t构件受拉力16d0或24t沿对角线方向—中心至构件边缘距离顺内力方向4d0或8t2d0垂直内力方向剪切边或手工气割边1.5d0轧制边、自动气割或锯割边高强度螺栓其他螺栓或铆钉1.2d0注:1d0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2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螺栓或铆钉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8.4.13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摩擦系数可取0.4)或设置抗剪键承受。8.6.1大跨度屋盖结构系指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屋盖结构。8.6.2大跨度屋盖结构应考虑构件变形、支承结构位移、边界约束条件和温度变化等对其内力产生的影响;同时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采用能适应变形的支座以释放附加内力。8.6.3对(大跨度屋盖结构)有悬挂吊车的屋架,按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挠度容许值取跨度的1/500,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时可取1/600。对无悬挂吊车的屋架按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挠度容许值可取跨度的1/250;当有吊天棚时,按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挠度容许值可取跨度的1/500。144
8.6.5对大跨度屋盖结构应进行吊装阶段的验算,吊装方案的选定和吊点位置都应通过计算确定,以保证每个安装阶段屋盖结构的强度和整体稳定。8.9.1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锈措施(除锈后涂以油漆或金属镀层等)外,尚应在构造上尽量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刷和油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除有特殊需要外,设计中一般不应考虑锈蚀而再加大钢材截面的厚度。11.3.1组合梁的抗剪连接件宜采用栓钉,也可采用槽钢、弯筋或有可靠依据的其他类型连接件。一个抗剪连接件的承载力设计值由下列公式确定:1圆柱头焊钉(栓钉)连接件:(11.3.1-1)式中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As—圆柱头焊钉(栓钉)钉杆界面面积;f—圆柱头焊钉(栓钉)抗拉强度设计值;γ—栓钉材料抗拉强度最小值与屈服强度之比。当栓钉材料性能等级为4.6级时,取f=215(N/),γ=1.67。编者注:1式(11.3.1-1)系根据焊钉材质为4.6时推导,按〈〈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2002焊钉材质为4.8级,可沿用4.6级公式计算。2当采用钢梁支承混凝土板的结构且未考虑钢梁与混凝土板的组合作用时,也应设置连接件。3.6.2防火设计《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8.9.4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和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编者注:由于设计图阶段一般尚不能确定防火涂料品种、性能,因此在图纸中应说明:1如防火涂料起防锈作用,则可不涂防锈漆;2如防火涂料不起防锈作用,则应涂不与防火涂料起化学反应的底漆,并提出干漆膜厚度要求。1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标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3.6.3网架结构《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第2.0.17条网架结构的容许挠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用作屋盖——L2/250,用作楼层——L2/300。L2为网架的短向跨度。第4.1.3条 网架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下列数值:一、受压杆件:180二、受拉杆件:1.一般杆件 4002.支座附近处杆件 300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杆件 2503.6.4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房屋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3.9.5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钢板厚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受拉试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8.1.1 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IV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注: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表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6、7度8度9度框架1109050框架-支撑(抗震墙板)220200140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300260180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8.1.4 钢结构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8.1.6采用框架-支撑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2 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偏心支撑等消能支撑。超过12层的钢结构采用偏心支撑框架时,顶层可采用中心支撑。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应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确有困难时偏离中心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8.1.9 钢结构房屋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144
8.2.2 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可采用0.035,对超过12层的钢结构可采用0.02;在罕遇地震下的分析,阻尼比可采用0.05。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对框架梁,可不按柱轴线处的内力而按梁端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2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计算;框架部分按计算得到的地震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1.8倍二者的较小者。3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人字形和V形支撑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4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4,9度时不应小于1.5;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9度时不应小于1.6;3)框架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9度时不应小于1.6;5 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和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可仅承受水平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承受竖向荷载产生的压力。6钢结构转换层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8.3.2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超过12层框架的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3.2-1的要求:表8.3.2-1不超过12层框架的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板件名称7度8度9度柱工字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箱形截面壁板工字形截面腹板134052123648113644梁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箱形截面翼缘在两腹板间部分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腹板(Nb/Af<0.37)(Nb/Af≥0.37)113685-120Nb/Af40103280-110Nb/Af3993072-100Nb/Af35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当材料为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编者注:Nb-框架梁轴压力设计值。144
2超过12层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3.2-2的规定:表8.3.2-2超过12层框架的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板件名称7度8度9度柱工字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工字形截面腹板箱形截面壁板11433710433594333梁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箱形截面翼缘在两腹板间的部分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腹板103280-110Nb/Af93072-100Nb/Af93072-100Nb/Af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编者注:Nb-框架梁轴压力设计值。8.3.3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1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其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2相邻两支承点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有关规定。8.3.7框架柱接头宜位于框架梁上方1.3m附近。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截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形截面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8.4.1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8.4.3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超过12层时,支撑宜采用轧制H型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8、9度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2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3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以及支承力,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4不超过12层时,若支撑与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º夹角的规定;支撑端部至节点板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方向的距离(由节点板与框架构件焊缝的起点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8.4.4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8、9度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度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8.3节对框架结144
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8.5.2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144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4.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4.2国家、行业标准强条外的条款4.2.1喷淋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4.2.6符合本规范5.0.6条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5.0.4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5.0.1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仓库9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13.5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12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表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喷水强度(L/min·㎡)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44.44.520.02.263.64.012.51.883.43.611.51.7≥123.03.69.01.5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2喷水强度大于8L/min·㎡,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3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7.1.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表7.1.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喷头安装方式直立型下垂型不应小于不应大于不应小于不应大于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100150150360144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7.1.13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7.1.14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8.0.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9.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9.1.3)式中——系统设计流量(L/s);——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3.1.2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表3.1.2防护目的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持续喷雾时间(h)灭火固体火灾151液体火灾闪点60~120ºC的液体200.5闪点高于120ºC的液体13电气火灾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200.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6电缆13防护冷却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6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径20m以下64直径20m及以上6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96144
3.1.3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4.2.2生活水池(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2.8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2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4.3北京市地方标准4.3.1北京市关于扩大自喷设置范围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市规发[2004]1268号)北京市决定下列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2、单体建筑物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3、单体建筑物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茶馆;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5、独立建造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定义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J01-617-20043.0.1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20㎡,设计火灾延续时间30min。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为0.05MPa。3.0.2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简易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变时,系统作用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3.0.3当设置场所分隔成不同面积的房间,且每个房间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0.5h时,在喷水强度不变的情况下,系统作用面积可按设置场所最大面积的房间或走廊作为系统设计作用面积,但系统设计作用面积不宜小于80㎡1、仅在走廊设置单排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疏散距离对应的疏散面积确定。2、居住建筑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可按最大房间的实际面积作为系统设计作用面积,但系统设计喷头动作数量不应少于4个。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25。4.3.2锅炉房消防设计《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614-20025.2灭火设备5.2.1燃油锅炉房及其日用油箱间应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5.2.2除设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外,即设在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首层、顶层及贴邻;多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屋顶的燃气锅炉房,当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4
1.4MW时,应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5.2.3燃气锅炉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按防护冷却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9L/min·㎡,持续喷雾时间为1.00h。5.2.4燃油锅炉房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为20L/min·㎡,持续喷雾时间为0.5h。5.2.5锅炉房内应配置ABC类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5.2.6锅炉房消火栓系统应结合所在建筑物统一设置。4.3.3气溶胶灭火系统《气熔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76-20031.0.5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场所的火灾:1.0.5.1含有不能承受气溶胶释放后的残留物影响的精密仪器、电子数据储存设备等的场所;1.0.5.2经常有人活动的场所;1.0.5.3防护区内可能含有下列物质火灾的场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的氢化物和氨基金属化合物,如:氢化钾等;—能自行分解的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有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其他不适用于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物质。4.3.4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75-20031.0.5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硝化纤维、炸药、氧化氮、氟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2钾、钠、镁、钛、锆、铀、钚、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3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4磷等易自燃的物质。4.3.5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74-20031.0.5细水雾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下列场所:1.0.5.1有遇水即发生爆炸性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化学反应等材料存在的场所,如锂、钠、钾、镁、钛、锆、铀等金属或其化合物;1.0.5.2有低温液化气体存在的场所,如液化石油气。4.3.6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DB11/T461-20073设计原则要求3.0.4热水系统应有水温显示装置,必要时应安装水温控制装置。3.0.7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集热器倾角和前后排间距等参数宜按表3.0.7中数值选用。表3.0.7北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参数表纬度年日照时数(h)年太阳辐照量(MJ/㎡·a)集热器倾角前后排间距39°57′2600~30005600~600030°~50°1.5H~2H(注)注:H为集热器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4.3.7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035.2设计规定5.2.2……144
为避免交叉感染,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也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5.2.5为达到节水的目的,应尽量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宜采用喷射(或旋涡)虹吸式坐便器。应推广使用每个便器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有条件地方,可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技术,但处理后的水必须达到CJ25.1的水质要求。5.2.19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5.2.23公共厕所设计应采用节水的卫生器具,节水功能应达到CJ164-2002标准的要求。在有中水条件场所,冲便水应优先采用中水,但洗手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禁止将中水用于洗手。4.4法规、政府规定4.4.1设备选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4.2送审资料盖章签字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三)勘测设计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4.3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的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18号2004年3月18日二、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1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限制或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京建材[2007]837号2007年9月10日二、本通知将市建委和市规划委自1998~2005年先后发布的,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5个文件所规定并且至今仍然有效的内容一并公布,形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2007年版)》4.4.4节约用水《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4.16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21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2005年12月5日一144
、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北京市八委局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性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 》京建材[2005]1095号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规定的指标设计。4.4.5中水设施《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2号通告2001年6月29日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建设中水设施:(一)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关于强加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2005年12月5日四、建设项目面积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中水回用应优先用于建筑冲厕。(四)市政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工程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七、洗车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4.4.6雨水利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2003年3月4日三、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2005年12月5日五、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利用措施(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收集利用。2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路面,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3绿地应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六绿化项目必须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有条件的应使用再生水。4.4.7无负压供水装置《北京市无负压、无吸程(稳压、稳流)自动供水设备安装使用卫生规定》京卫疾控字[2004]133号2004年7月20日第三条安装、使用新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设备必须首先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批件,并持相应证件到用户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留存相关资料。(三)144
使用单位的自来水管网的进水量应不小于用户日最高用水量,且使用该设备后不产生负压;自来水进水压力应不低于0.15MPa;使用该设备对自来水管网串接处产生的压降差小于0.01至0.02MPa;在用水量为小流量或者不用水时应做到自动停机保压。(六)新设备与市政供水管线连接处必须设有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断阀以及相应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水系统和市政管理系统产生污染。4.4.8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关于加强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3]87号2003年6月4日附件《北京市生活饮用水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要求》(二)设备及材质卫生要求2、水箱的出水处必须安装饮用水处理装置(如:消毒设备)4、选用的水箱、饮用水处理装置(消毒设备)、供水设备及管材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可批件。4.4.9别墅消防设计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消办字[1996]108号1996年8月30日2、消防设计应设消防卷盘。4.5设计深度1、总说明中应叙述工程概况和设计范围。2、在总说明中应叙述建设小区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情况,市政引入管根数、管径、压力、以自备井为水源并设有消防系统时,必须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中应贮存室外、内全部消防用水量)。3、在总说明中应叙述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水幕、水喷雾等消防用水量及有关设计参数。4、采用的标准规范为现行有效版本。144
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5.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5.2设计依据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5.3设计说明应有工程总体概况及设计范围的说明;应有设计计算室内外参数及总冷热负荷、冷热源情况的说明;应有节能设计及消防设计等专项设明;应有对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的说明。注:对施工的一般说明,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已有规定时也可注明“遵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执行”即可。5.4防火防排烟5.4.1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8.4.2.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³/h。8.4.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5.4.2多层民用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4.6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144
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10.3.1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10.3.1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10.3.1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5.4.3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6.2.1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³/h。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5.5环保与安全5.5.1饮食业油烟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5.2消声及隔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9.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5.5.3隔振《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9.3.1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5.5.4保护环境《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39-20024.6.2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表2和GB50041执行。144
表2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锅炉房总容量(MW)≤0.7>0.7~2.8>2.8~14>14~45.5>45.5~154烟囱最低高度(m)203040501004.6.3新建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锅炉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5.5.5安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5.4.3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5.4.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5.6人防《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5.2.2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室内人员战时新风量(m³/(P·h))防空地下室类别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医疗救护工程≥12≥5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生产车间≥10≥5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10≥3二等人员掩蔽所≥5≥2其它配套工程≥3—注: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5.2.6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表5.2.6滤毒通风时的防毒要求防空地下室类别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h-1)清洁区超压(Pa)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食品站、区域供水站≥50≥50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40≥305.2.7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式(5.2.7-1)、式(5.2.7-2)计算,取其中的较大值。5.6.1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5.7北京市地方标准5.7.1民用锅炉房防火《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3.4地上首层锅炉房3.4.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3.4.1.1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6t/h(4.2MW),总额定蒸发量≤12t/h(8.4MW)。144
3.4.1.2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7.0MW,热水出口温度≤95℃。3.4.1.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7.0MW。3.4.1.4以上三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3.5地下、半地下锅炉房3.5.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3.5.1.1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4t/h(2.8MW),总额定蒸发量≤8t/h(5.6MW)。3.5.1.2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4.2MW,热水出口温度≤95℃。3.5.1.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4.2MW。3.5.1.4以上三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8.4MW。3.6屋顶锅炉房3.6.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3.6.1.1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热水出口温度≤95℃。3.6.1.2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2.8MW。3.6.1.3以上二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5.6MW。5.8法规5.8.1设备选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8.2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的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18号2004年3月18日二、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1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的淘汰目录,限制或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5.9设计深度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明细表、计算书等。二、设计文件必须完整表达所涉及的有关本审查要点的内容(图纸不能表达清楚的内容可用说明表达)。144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6.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6.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应是有效版本。6.3供配电系统6.3.1配电《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9条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PE线最小截面表2.2.9相线芯线截面S(mm2)PE线最小截面(mm2)S≤16S16<S≤3516S>35S/2注:当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第4.3.4条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IB≤In≤IZ(4.3.4-1)I2≤1.45IZ(4.3.4-2)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6.4条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编者注:一次回路就地设置隔离开关也可。第8.0.7条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和周围环境确定:五、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6.3.2防雷及接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4.8条(三类防雷)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要求。第3.5.4条14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二、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6.3.3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编者注:表3.1.1略。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6.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6.3.1.9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6.4各类建筑电气设计6.4.1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7.12无障碍住房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6对讲机按钮和通话器高度应为1m。6.4.2汽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9.0.1144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9.0.1.1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9.0.1.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6.4.3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7.3.7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6.4.4档案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7.3.1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6.4.5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49-200010.3.1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2.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6.4.6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5.5.1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5.5.2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6.4.7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2-200310.3.1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实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2.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3.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6.4.8人防《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8.1.3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变压器低压侧设置的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7.3.2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7.3.7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144
2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7.4.5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6.4.9加油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0.2.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号系统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6.4.10特殊场所用电安全及防间接触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7.3.3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4安全特低电压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2)SELV回路的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大地、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7.7.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动作于报警。编者注:也适用于落地空调、落地电暖器、电开水器、床头灯及病房治疗带等非专业人员易触及的用电设备。12.9.2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2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8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9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2区外安装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2)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边不得小于0.6m。144
12.9.3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12.9.4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应进行等电位联结。6.5北京市地方标准6.5.1安全防范《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DBJ01-608-20023.1住宅访客系统3.1.1住宅楼入口或单元入口应设访客对讲装置,住户应设对讲机,并附有紧急报警按钮。3.1.2应在所有通往楼内的通道口,包括地下车库直接通向楼内的通道,安装与楼门相同的访客对讲装置或其他电子出入管理系统。3.1.3各楼门对讲信号线应引至报警值班室(控制中心)。6.5.2民用锅炉房《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3.2.3锅炉房应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5.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5.1.1燃气锅炉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能立即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持续1分钟后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6.6设计深度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负荷计算、照度及功率密度计算。二、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叙述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配电方案、线路敷设、防雷类别、火灾报警系统保护等级和电气节能措施等内容。6.7法规6.7.1设备选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7.2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的规定《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1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限制或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144
6.8线、缆载流量依据审查建筑电气施工图,电线、电缆载流量的依据,暂依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办公室编制的《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1中,所列的电线、电缆载流量及修正系数的有关数据。其中不同敷设条件下推荐环境温度:电缆在空气中及隧道敷设+40℃室内配线(橡皮线、塑料线)+30~35℃电缆在土壤中直埋+25℃电缆在水底敷设+25℃华北、东北平原地区的一般土壤热阻系数取ρT=1.2℃-M/W。144
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7.1建筑专业节能以下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7.1.1居住建筑节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5.2.2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1外窗(包括阳台门玻璃)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的规定,如不符合,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2建筑物其他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2.2的规定。注:外保温外墙,当窗洞口窗户外侧面也做了保温时,其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可视为平均传热系数。33层及以下建筑不得采用内保温,4层及以上建筑特殊情况下采用内保温时,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0.3W/(m²·K),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以及有效的防潮措施。表5.2.2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W/(m²·K)]住宅类型屋顶非透明部分外墙外窗/阳台门玻璃/屋顶透明部分阳台门下部门芯板接触室外空气地板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不采暖楼梯间(或外廊)内墙户门4层及以上建筑≤0.60≤0.60≤2.80≤1.70≤0.50≤0.55≤0.80≤0.80≤1.50≤2.003层级以下建筑≤0.45≤0.45注:1部分围护结构的构造和传热系数示例,见附录B。2接触土壤的建筑物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周边的传热系数为0.52W/(㎡·K),非周边的传热系数为0.30W/(㎡·K)。5.2.3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4为增强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1高层塔式建筑和主体朝向为东西向的住宅,其主要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东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3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5.2.6外墙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外墙外保温应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2当外墙有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3外墙外保温的墙体,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4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变形缝外侧采取封闭措施时,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W/(m²·K)。144
7.1.1居住建筑节能(续)5.3.1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其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5.3.1-1的规定值。表5.3.1—1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规定值朝向建筑类型窗墙面积比规定值北(偏东≤45º到偏西<60º范围)-----≤0.30东(偏北<45º到偏南≤45º范围)西(偏北<30º到偏南≤60º范围)南北向板式建筑≤0.15东西向板式建筑、塔式建筑≤0.30南(偏东<45º到偏西<30º范围)-----≤0.502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其最大值。表5.3.1—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值朝向窗墙面积比最大值北(偏东≤45º到偏西<60º范围)0.4东(偏北<45º到偏南≤45º范围)、西(偏北<30º到偏南≤60º范围)南(偏东<45º到偏西≤30º范围)0.70注:1阳台门上部和其他外门(透明部分)计人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2南向外窗仅指不受相邻建筑和本楼其它部位遮挡的外窗,具体规定如下:(1)仅在大寒日前后短期被遮挡的南向外窗仍视同南向;(2)南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深为D,当(B/D)≥2,凹槽内的南窗、墙仍视同原朝向。当B/D<2,凹槽内的南窗、墙均视同东、西向。(3)东、西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南窗中心线距凹槽边线为D,当(B/D)≥1,凹槽内的南窗、墙视同东、西向,否则凹槽内的南窗、墙均视同北向。凹槽处的东南角窗和西南角窗均视同东、西向窗。3北墙凹槽的东、西向窗墙均视同北向5.3.3住宅不宜采用凸窗,其北向不应采用凸窗。5.3.4应采用气密性级别较高的外窗(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l07—2002)选用,其等级不应低于的4级水平,具体数据详附录B.0.3。7.1.2公共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83.1.5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7.0.4条的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2丙类建筑总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70;3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注:“建筑物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和透明幕墙)总面积之和的比值。3.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2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照7.0.4144
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3.丙类建筑不得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3.1.7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9%,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9%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透明幕墙面积)的3%。注: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包括以下部分:①平开窗:当窗开启最大时,窗的侧向垂直投影面积;②上、下悬窗:当窗开启最大时,窗的水平投影面积3.1.8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1设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3.2.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7.0.4条的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表3.2.1-1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透明部分与屋面之比M传热系数[W/(m²·K)]遮阳系数SC非透明部分透明部分M≤0.20≤0.60≤2.70≤0.500.20<M≤0.25≤0.55≤2.40≤0.400.25<M≤0.3≤0.50≤2.20≤0.30表3.2.1-2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外窗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分传热系数K[W/(m²·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0.8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c[W/(m²·K)]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30≤3.00不限制0.30<窗墙面积比≤0.40≤2.70≤0.650.40<窗墙面积比≤0.50≤2.40≤0.550.50<窗墙面积比≤0.70≤2.20≤0.45注:1Kc为窗的传热系数,不是窗玻璃的传热系数,详见附录表B-3.下同:2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A;玻璃的遮阳系数可参考附录B表B-3-2。3朝向定义:北为偏东≤45º到偏西<60º范围,东为偏北<45º到偏南≤45º范围,西为偏北≤30º到偏南≤60º范围,南为偏东<45º到偏西<30º范围;详见图3.2.1。144
7.1.2(续)公共建筑节能(续)图3.2.14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5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6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B3.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7.0.4条的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表3.2.2—1乙类建筑外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体型系数≤0.30体型系数>0.30传热系数Kc[W/㎡.K]遮阳系数(东、南、西向)传热系数Kc[W/㎡.K]遮阳系数(东、南、西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20≤3.00不限制≤2.80不限制0.20<窗墙面积比≤0.30≤3.00不限制≤2.50不限制0.30<窗墙面积比≤0.40≤2.70≤0.70≤2.30≤0.700.40<窗墙面积比≤0.50≤2.30≤0.60≤2.00≤0.600.50<窗墙面积比≤0.70≤2.00≤0.50≤1.80≤0.50屋顶透明部分≤2.70≤0.50≤2.70≤0.50144
表3.2.2—2乙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分传热系数Kc[W/(m²·K)]体型系数≤0.300.30<体型系数≤0.40体型系数>0.40屋面≤0.55≤0.45≤0.4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60≤0.50≤0.4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0.50≤0.5≤0.50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1.50≤1.50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0.80≤0.80≤0.80注:同表3.2.1注。3.2.3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丙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围护结构部分传热系数Kc[W/(m²·K)]屋面≤0.6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6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2.80屋顶透明部分≤2.7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注:1既不需要采暖、又不需要空调的丙类建筑可不执行本条规定;2其他同表3.2.1注。3.2.4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中规定的4级;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Ⅲ级。3.3.1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体系,当无法实施外保温时,才可采用内保温。3.3.2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2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且变形缝外侧采取封闭措施时,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w/(m².K)。3.3.3外墙采用内保温构造时,应充分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并符合以下要求: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3.2.1-2、表3.2.2-2和表3.2.3的限值;2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3.3.5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2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3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满保温材料。144
7.0.7甲、乙类建筑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要求,且符合7.0.6条的规定时,才可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丙类建筑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要求即可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7.2给排水专业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8)5.5.1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1、应充分利用市政自来水的供水压力;2、在保证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据尽量减少提升能耗的原则,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分区;3、推荐采用支管减压措施,使支管压力控制为0.15MPa;4、应尽量减少给水加压泵的提升高度;5.1.4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配置计量装置。5.1.5地面以上的污水应由重力直接排入室外管网。5.2.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的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水和太阳能制热水。5.2.3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应避免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8.4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7.3暖通专业节能以下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7.3.1设计依据节能设计所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7.3.2公共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5.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热效率(%)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78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895.4.5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144
表5.4.5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528528~1163>11633.84.04.2螺杆式<528528~1163>11634.104.304.60离心式<528528~1163>11634.404.705.1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502.402.60螺杆式≤50>502.602.805.4.8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表5.4.8单元式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6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接风管2.705.4.9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表5.4.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机型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W/W)制冷供热蒸汽双效18/1330/350.25≤1.4012/70.40.6≤1.310.8≤1.28直燃供冷12/730/35≥1.10供热出口60≥0.90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84.1.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4.1.3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44
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4.2.5采用散热器进行全面采暖的建筑,其每组散热器应设散热器恒温阀。4.2.7敷设于不采暖空间采暖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附录F确定。4.3.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4.3.2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高温空气,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4.3.6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空调系统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或变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②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或变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③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4.3.7全空气系统的风机变速要求如下:1.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2.商场、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且单台机组大于10000m³/h时,应采用变速风机。4.3.9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全空气直流式空调系统,总送风量在3000m³/h~10000m³/h时,应至少有总送风量的80%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总送风量大于10000m³/h时,应至少有总送风量的60%、且风量不得小于8000m³/h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2采用房间冷/热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当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40000m³/h时,应至少有相当于总新风量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排风热回收。6设排风能量回收的系统,净能量回收效率应进行计算,并符合下列要求:①采用显热回收时,其净回收效率不应小于55%;②采用全热回收时,其净回收效率不应小于48%。4.3.10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排风量/新风量比值(R)宜在0.75~1.33以内;3.排风热回收装置应按以下原则选用:1)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4.3.12为采暖季存在冷负荷的内区进行供冷设施的配置设计时,应采取以下利用自然冷源的措施:1当设计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内区各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新风比,应不低于70%;2当设计内区采用风机盘管系统时,应利用冷却塔冬季提供空调冷水供冷,冬季设计工况下冷却塔应能提供100%冷量,且总供冷计算时间不应少于1100h/a。4.3.13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3.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4.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的流量和管网阻力基本一致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或采取改变运行台数、变频调节等运行方式的配置。4.3.15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2当条件受限制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绝热和严格防止漏风的措施。4.3.17空调系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水管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附录F确定;2.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4.3.17的规定。144
表4.3.17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风管类型最小热阻(m²·k/w)一般空调风管0.74低温空调风管1.084.4.2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的建筑;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4.4.3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1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4.3中的规定值:表4.4.3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额定热效率%锅炉容量(MW)0.71.42.8~5.67.0~14>14燃煤(Ⅲ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7274777881燃油的蒸汽、热水锅炉8385878889燃气的蒸汽、热水锅炉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额定蒸发量D(t/h)/或额定供热量Q(GJ/h)热效率η(%)D=1/Q=2.5861<D≤2/2.5<Q≤5872<D≤8/5<Q≤20888<D≤20/20<Q≤509020<D≤35/50<Q≤87.5924.4.4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4.4的规定值。表4.4.4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528528~1163>11634.104.304.60螺杆式<528528~1163>11634.104.304.60离心式<528528~1163>11634.404.705.1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涡旋式≤50>502.602.80螺杆式≤50>502.602.80144
4.4.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4.5中的规定值。表4.4.5单元式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6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接风管2.704.4.6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不低于表4.4.6的规定值。表4.4.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机型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制冷供热蒸汽双效18/1330/350.25≤1.4012/70.400.60≤1.310.80≤1.28直燃供冷12/730/35≥1.10供热出口60≥0.90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4.4.7各种电制冷(含地源热泵)机组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冷式制冷机应大于3.0;2风冷式制冷机应大于2.6。4.4.10采用蒸汽为热源时,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4.4.11当在冷却塔下部设置开式集水箱时,冷却水箱最低水位至冷却塔进水管的高差不应超过10m。4.4.12空调、采暖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和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水系统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必要时配置水力平衡装置及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2在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设计工作点在高效区。4.5.3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宜满足以下节能配置要求:4.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4.5.4下列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1.空气调节二次泵水系统,负荷侧的二级泵。2.采用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144
4.5.5应根据冷却水出水温度,控制冷却塔风机转速或开启台数。4.5.7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装置。7.0.8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1甲类建筑,按照附录C—1或C—4、附录C—6、附录D;2乙类建筑,按照附录C—2或C—4、附录C—6、附录D;3丙类建筑,按照附录C—5、附录C—6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4建筑物冷、热负荷计算书;5空调、采暖水力平衡计算书;注:水力平衡计算书主要是指水泵选择的计算资料。6机组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的计算书。《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市规发[2008]112号一、施工图说明中应增加“节能设计”条款。二、设备表中标注设备性能参数的要求。三、节能判定表的判定及签章要求。四、计算书的要求。7.3.3居住建筑节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6.1.1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2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应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当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各种措施达到系统的水力平衡。6.1.5具备集中热源且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设计时不应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等直接电热式供暖设备:1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住宅小区;2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住宅;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住宅。6.1.7集中冷源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可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有关规定。6.2.4燃气锅炉的选择1.燃气锅炉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2.燃气锅炉的热效率合格指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额定蒸发量D(t/h)额定供热量Q(GJ/h)热效率η(%)12.5≥861<D≤22.5<Q≤5≥872<D≤85<Q≤20≥888<D≤2020<Q≤50≥9020<D≤3550<Q≤87.5≥92注:1GJ/h≈0.28MW6.3.1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两级泵水系统。144
6.3.4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6.4.1集中热媒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各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平衡阀。3.热媒输配系统的输热损失应予以控制,室外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本标准附录D中的要求选用。编者注:室内管道保温要求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4.用户侧为变流量系统时,其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速控制。6.4.5建筑物户内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每组散热器均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双管系统散热器应采用高阻力两通恒温阀;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阀或三通恒温阀。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和风机盘管系统也应设置温度自动调控装置。6.4.6单体建筑施工图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1.设计热负荷;2.设计供回水温度;3.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均应标注。6.4.7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1.额定流量;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3.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均应标注。6.4.8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应配置下列热计量装置:1锅炉房出口以及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应设置计量总输出热量的热量表。2各楼栋应设楼栋热量表。3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7.0.2当设计建筑物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3.1条第1款和外窗的传热系数不符合第5.2.2条的规定时,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建筑物总体热工性能设计判定。1按照第4章和附录A总附表A-3的方法,计算参照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指标。注:1计算时各阳台顶部总面积和所有凸窗顶部总面积均计入屋面面积;各阳台底部总面积(阳台不落地时)和所有凸窗底部总面积均计入接触室外空气地板的面积。2参照建筑的各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均按本标准表5.2.2的限值,根据建筑类型按表5.3.1的规定值调节外窗面积达到规定的窗墙比后填写窗和净墙面积。3调整窗墙比时,应按同一比例同时调节有阳台外窗和无阳台外窗的尺寸。4表A-3进行了简化,只计算ΣεiKiFi。2将参照建筑的耗热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限值。注:简化后将ΣεiKiFi作为限值。3计算设计建筑的实际耗热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的耗热量指标时,应调整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或窗墙比,使计算耗热量指标不大于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调整后的建筑设计,可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注:简化后只比较ΣεiKiFi。7.0.4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1.附录A中表—1、表—2、或表A—3、表A—4、表A—5;144
2.采暖负荷计算书。《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5.1.4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设置单独供暖系统和热量计量装置。《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市规发[2008]112号一、施工图说明中应增加“节能设计”条款。二、设备表中标注设备性能参数的要求。三、节能判定表的判定及签章要求。四、计算书的要求。7.4电气专业节能以下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7.4.1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3.2.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表3.2.2-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保护罩(玻璃或塑料)格栅透明磨砂、棱镜灯具效率75%65%55%60%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的规定。表3.2.2-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格栅或透光罩灯具效率75%60%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144
表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普通办公室119300高档办公室、设计室1815500会议室119300营业厅1311300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119300档案室87200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表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一般商店营业厅1210300高档商店营业厅1916500一般超市营业厅1311300高档超市营业厅2017500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表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客房1513—中餐厅1311200多功能厅1815300客房层走廊5450门厅1513300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表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治疗室、诊室119300化验室1815500手术室3025750候诊室、挂号厅87200病房65100护士站119300药房2017500重症监护室119300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144
表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教室、阅览室119300实验室119300美术教室1815500多媒体教室119300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表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现行值目标值1通用房间或场所试验室一般119300精细1815500检验一般119300精细,有颜色要求2723750计量室、测量室1815500变、配电站配电装置室87200变压器室54100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87200控制室一般控制室119300主控制室1815500电话站、网络中心、计算机站1815500动力站风机房、空调机房54100泵房54100冷冻站87150压缩空气站87150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65100仓库大件库(如钢坯、钢材、大成品、气瓶)3350一般件库54100精细件库(如工具、小零件)87200车辆加油站651002机、电工业机械加工粗加工87200一般加工,公差≥0.1mm1211300精密加工,公差<0.1mm1917500机电、仪表装配大件87200一般件1211300144
机电、仪表装配精密1917500特精密2724750电线、电缆制造1211300线圈绕制大线圈1211300中等线圈1917500精细线圈2724750线圈浇注1211300焊接一般87200精密1211300钣金1211300冲压、剪切1211300热处理87200铸造熔化、浇铸98200造型1312300精密铸造的制模、脱壳1917500锻工98200电镀1312300喷漆一般1514300精细2523500酸洗、腐蚀、清洗1514300抛光一般装饰性1312300精细2018500复合材料加工、铺叠、装饰1917500机电修理一般87200精密12113003电子工业电子元器件2018500电子零部件2018500电子材料1210300酸、碱、药液及粉配制1412300注: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本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可增加20%。7.2.10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7.4.2住宅《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7.4.3计量《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5.2.10……锅炉房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设置计量电能表。7.4.4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86.1.1甲类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应包括建筑能源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6.1.2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采用复费率电能表。6.1.3甲类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分项计量的方式实施电能监测。144
7.4.5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电气专业)市规发[2008]112号文一、对施工图设计的要求:1、在设计说明中增加“节能设计”内容,用规范性语言概括地说明建筑电气采取的节能措施和采用的先进技术,以及选用的能耗低、运行可靠的产品、设备。2、在照明设计中,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主要房间及场所的标准照度值及相应的功率密度值(不含住宅套内房间),并对其各有代表性的房间及场所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列表,其格式如下表。二次装修房间(场所)预留用电量并确定二次装修的照度标准值以及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计算表场所楼层轴线光源类型面积m2灯具安装容量W标准照度Lx标准功率密度W/m2计算照度Lx计算功率密度W/m2备注办公室三层1-2/A-B三基色荧光灯48(36+4)*2*6=48030011300±10%≤11灯具效率≧60%办公室五层4-5/D-F三基色荧光灯50018500±10%≤18档案室地下一层7-8/A-C三基色荧光灯2008200±10%≤8注: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值计算表可列在电气专业总说明中,也可分别列在各层照明平面图中。144
附录A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144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144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4
附录B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14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144
附录C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质[2006]22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3年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517448,联系人:戴国莹。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以及高度超过A级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高层建筑工程;(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第四条 对于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三)款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的专项审查,除参照本技术要点第二、三、六章外,应按本技术要点第五章试行。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44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至少5份);(二)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第六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预期的性能目标。(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第七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准确理解其内涵和相关条文。(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三)按超限的程度和薄弱部位,应明确为达到安全和预期性能目标的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强的抗震措施。第八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B级高度时,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第九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四章 专项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第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44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妥善设计。(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四)混合结构工程、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结构整体或局部达到预期性能目标(承载力、位移)的地震水准,如小震、中震和大震(或地震重现期50年、100年、475年、950年、1600年、2000年等等)。(二)针对实际工程的情况,承载力可选择极限(安全)、不屈服、微裂或保持弹性等设计目标。(三)按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和配箍率)的合理可行性。第十三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第十四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工程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144
第十六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第十七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符的程度以及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应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工程的动力特性测试;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第五章 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一)明确所采用的大跨屋盖的结构形式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二)列出所采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等方面的不同。(三)明确关键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第十九条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一)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00年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以及风力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二)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必要时应有整体计算与分开单独计算的比较。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有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必要时,应进行屋盖施工模拟分析。第二十条 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一)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二)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三)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四)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时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第二十一条 屋盖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一)支座(支承结构)差异沉降应严格控制。(二)支承结构应确保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三)支座采用隔震或滑移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第六章 专项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144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通过”,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表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结构类型6度7度(含0.15g)8度(含0.30g)9度混凝土结构框架60554525框架-抗震墙13012010050抗震墙14012010060部分框支抗震墙12010080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15013010070筒中筒18015012080板柱-抗震墙403530不应采用较多短肢墙 1006035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8060不应采用混合结构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20016012070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22019015070钢结构框架1101109050框架-支撑(抗震墙板)220220200140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300300260180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Ⅳ类场地,按减少20%控制;6度的短肢墙、错层结构,高度适当降低。 二、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144
序不规则类型涵 义备 注1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GB50011-3.4.22偏心布置偏心距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较大JGJ99-3.2.23凹凸不规则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GB50011-3.4.24组合平面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JGJ3-4.3.35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GB50011-3.4.26刚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GB50011-3.4.27尺寸突变缩进大于25%,外挑大于10%和4mJGJ3-4.4.58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GB50011-3.4.29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GB50011-3.4.2三、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序简 称涵 义1扭转偏大不含裙房的楼层扭转位移比大于1.42抗扭刚度弱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4高位转换框支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5厚板转换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6塔楼偏置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7复杂连接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或连体结构8多重复杂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2种以上四、其他高层建序简 称涵 义1单跨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8m的单跨框架结构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3超限大跨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附录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144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构件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柱的含钢率和构造等)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附录D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144
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37号)各区、县(开发区)建委、规划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严格论证,市建委和市规划委决定将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混凝土多功能复合型(2种或2种以上功能)膨胀剂、质轻可锻铸铁类脚手架扣件(重量<1.10kg/套的直角型扣件;重量<1.25kg/套的旋转型扣件和对接型扣件)、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等3类建材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停止设计,2008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喷射混凝土用粉状速凝剂、聚苯颗粒及玻化微珠等颗粒保温材料与胶结材料混合而成的保温浆料、粘土和页岩陶粒及以粘土和页岩陶粒为原材料的建材制品、低强度的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光面混凝土路面砖、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等7种建材产品及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法施工工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范围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停止使用。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计、将在本通知规定的生效时间后使用上述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二、为便于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淘汰落后建筑材料与施工工艺的规定,本通知将市建委和市规划委发布的《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市建委和市水务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等5个文件所规定并且至今仍然有效的内容一并公布,形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2007年版)》(见附件)。总计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26种,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和施工工艺43种。今后本市发布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与施工工艺的文件将采取此形式。过去版本规定与新版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版本为准。三、市规划委所属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管,各审查机构在发现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设计禁止或限制使用建材产品时,要求各设计单位进行改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由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市和区、县建委在工程检查中发现采购和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建材产品、使用限制的施工工艺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理;对发现向建设工程供应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的供应企业,市建委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2007年版)》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144
北京市建设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2007年版)一、禁止类序号产品类别禁止使用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依据替代产品生效时间1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多功能复合型(2种或2种以上功能)膨胀剂多种功能复合质量控制难度大,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本通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膨胀剂自2007年10月1日停止设计,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2氧化钙类混凝土膨胀剂生产工艺落后,过烧成分易造成混凝土胀裂《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硫铝酸钙类混凝土膨胀剂自2004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3高碱混凝土膨胀剂(氧化钠当量7.5‰以上和掺入量占水泥用量8%以上)碱含量高,易造成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掺入膨胀剂量过大影响混凝土早期强度《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自2000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4石棉制品以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为原料的石棉瓦等建材制品危害人身健康《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其它产品自2004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5保温材料未用玻纤网布增强的水泥(石膏)聚苯保温板强度低、易开裂《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6粘土珍珠岩保温砖、充气石膏板保温效果差,达不到建筑节能50%要求《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自2000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144
7菱镁类复合保温板、隔墙板性能差、产品翘曲、产品易泛卤、龟裂《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自2000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8墙体材料粘土砖,包括掺加其它原材料,但粘土用量超过20%的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粘土砖的生产毁坏耕地,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各类非粘土砖(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灰砂砖等)、建筑砌块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自2004年6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其中怀柔区、延庆县、密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2004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9手工成型的GRC轻质隔墙板质量不稳定《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机械成型工艺生产的隔墙板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0用水器具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浪费水资源《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达到CJ164、DB11/343标准要求的产品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11高层楼房二次供水水泥水箱、普通钢板水箱表面粗糙、易生锈污染水质《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不锈钢、玻璃钢、搪瓷、喷塑等不易产生污染的水箱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29升水以上的座便系统(不含9升)浪费水资源《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节水座便系统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3进水口低于水面(低进水)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不防虹吸《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自1999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144
14地漏水封小于5公分的地漏易返异味《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自1999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15施工周转材料质轻可锻铸铁类脚手架扣件(重量<1.10kg/套的直角型扣件;重量<1.25kg/套的旋转型扣件和对接型扣件)可锻铸铁类脚手架扣件若重量过轻,其产品尺寸不合理,影响扣件的力学性能,难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本通知达到重量要求并符合GB15831标准的脚手架扣件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16建筑涂料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聚乙烯醇及聚乙烯醇缩醛类、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内外墙涂料低档落后产品(耐老化、耐沾污、耐水性差)《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内外墙涂料自2004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7以聚乙烯醇、纤维素、淀粉、聚丙烯酰胺为主要胶结材料的内墙涂料低档落后产品(耐擦洗性能差,易发霉、起粉等)《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内墙涂料自2004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8以聚乙烯醇缩甲醛为胶结材料的水溶性涂料有害气味大,对施工人员及用户健康有不良影响《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合成树脂乳液建筑涂料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19防水材料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拉力和低温柔度低、耐久性差、性能低劣本通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其它防水卷材自2007年10月1日停止设计,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20改性聚氯乙烯(PVC)弹性密封胶条弹性差,易龟裂《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三元乙丙橡胶密封条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21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抗老化、耐低温性能差《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自2000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144
22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自1999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23焦油型冷底子油(JG-1型防水冷底子油涂料)24焦油聚氯乙烯油膏(PVC塑料油膏、聚氯乙烯胶泥、塑料煤焦油油膏)25供暖采暖设备圆翼型、长翼型、813型灰铸铁散热器《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经内防腐蚀处理的钢质、铝质、铜质散热器及新型铸铁散热器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26水暖用内螺纹铸铁阀门锈蚀严重《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铜质、陶瓷片阀门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二、限制类序号产品类别限制使用产品(施工技术)名称限制使用原因依据限制使用的范围替代产品生效时间1现场施工工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心城区注1、新城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自2007年9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袋装水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预拌砂浆注2自2007年9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法施工操作不当易造成火灾,存在安全隐患本通知不得用于空气流动性差及非露天的施工部位防水卷材冷粘法施工工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4水泥袋装水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水泥制品回转窑生产的散装水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4
5混凝土外加剂喷射混凝土用粉状速凝剂碱含量高,回弹大,喷射混凝土损失大;扬尘大,污染环境,易对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本通知不得在规划市区内建筑工程、所有重点工程中使用液体速凝剂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6氯离子含量>0.1%的混凝土防冻剂易锈蚀钢筋,危害混凝土结构安全《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氯离子含量≤0.1%的混凝土防冻剂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7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污染环境,长期散发异味《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住宅工程、公建工程自2000年3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8用水器具蹲便器用手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阀公共场所易交叉感染《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新建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脚踏式大便冲洗阀、非接触式(感应式)大便冲洗器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9普通水嘴公共场所易交叉感染新建公共厕所洗手池、公共场所卫生间洗手池非接触式(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脚踏式水嘴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0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在住宅工程的室内部分中自1999年7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1保温材料聚苯颗粒、玻化微珠等颗粒保温材料与胶结材料混合而成的保温浆料单独使用难以达到65%节能要求本通知不得单独作为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工程能够达到节能要求的高效保温材料或保温体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2水泥聚苯板(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产品保温性能差《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可用于屋面隔热,不得用于各类墙体内、外保温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其它各类保温板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4
13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涂)料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混凝土及混凝土砌块外墙内、外保温工程达到节能保温要求的其它保温材料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水泥聚苯板(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保温性能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外墙内保温工程达到节能标准的各类保温板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5墙体内保温浆料(海泡石,聚苯粒,膨胀珍珠岩等)易脱落,保温性能差、热工性能达不到建筑节能50%要求《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混凝土墙(含混凝土砌块墙体)的内保温工程自2000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6建筑门窗、五金配件建筑用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窗单玻保温性能差,普通双玻不能有效密封,易结露、进尘土、进水,不易清理《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新建、改建住宅工程外窗镶中空玻璃及其它节能玻璃的建筑外窗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7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外窗强度低、密封性能差,五金件使用寿命短其它各类节能保温平开窗以及达到保温要求的其它系列推拉窗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8铝合金、塑料(塑钢)外平开窗大风情况下安全性能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楼房7层以上(含7层)各种节能保温型内平开窗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9单层普通铝合金窗保温性能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住宅及宿舍楼房各种节能保温窗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0普通实腹、空腹钢窗(彩板窗除外)外观差、易锈蚀,已列入建设部淘汰产品目录《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住宅工程和公建工程自2000年3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1小平拉玻璃生产过程能耗高、质量不稳定,国家明令淘汰《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新建工程和维修工程自2000年3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4
2232系列实腹钢窗《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住宅工程和公建工程自1999年7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3墙体材料粘土和页岩陶粒及以粘土和页岩陶粒为原材料的建材制品破坏土地和植被,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通知2008年开始城八区禁止使用,2010年其他郊区县禁止使用煤矸石、粉煤灰陶粒或浮石等轻集料;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制品等其他轻集料混凝土板、块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4低强度的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强度低,运输过程损失大,施工易破损本通知不得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中使用用于建筑外墙填充时其强度应≥3.5MPa,用于内墙填充时应≥2.5MPa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5实心砖产品生产过程不能满足节约资源要求,与同厚度多孔砖、空心砖相比,墙体保温隔热性能差本通知建筑工程基础(±0)以上部位(包括临时建筑、围墙)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粉煤灰多孔砖、蒸压灰砂多孔砖、蒸压粉煤灰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等自2007年10月1日停止设计,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6厚度为60毫米的隔墙板隔声和抗冲击性能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居室分室墙厚度为90毫米的隔墙板及80毫米以上的石膏砌块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7防水材料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含双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溶剂型冷底子油)挥发物危害人体健康;易发生火灾《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室内和其它不通风的工程部位各种水溶性防水涂料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28厚度≤2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温热熔后易形成渗漏点,影响工程质量《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热熔法防水施工的各类建筑工程(不含临时建筑)高分子片材及厚度>2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4
29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住宅工程和公建工程自1999年7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0建筑胶粘剂聚丙烯酰胺类建筑胶粘剂耐温性能差,耐久性差,易脱落《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内外墙瓷砖粘结及混凝土界面处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其它胶粘剂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1不耐水石膏类刮墙腻子耐水性能差,强度低《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住宅工程各种耐水腻子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2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低档聚合物,性能差,产品档次低《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粘贴墙地砖及石材自2000年3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3给排水管材、管件直径≤600mm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直径≤600mm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易泄漏,造成水系和土壤污染《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住宅小区和市政管网支线用的埋地排水工程各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其它排水管材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4承插式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挠度差,接口部位易损坏、渗水《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住宅工程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制柔性接口(A型和W型)铸铁排水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塑料排水管自2004年10月1日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5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饮用水管材、管件危害人体健康《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饮用水管材、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其它塑料管材、管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144
36冷镀锌上水管污染饮用水,国家已明令淘汰《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新建开发小区住宅工程2000年7月1日起停止设计。2000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7普通承插口铸铁排水管(手工翻砂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480号)多层住宅自1999年7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38镀锌铁皮室外雨水管39道路材料光面混凝土路面砖产品不渗水,防滑性能差,影响行人安全本通知人行辅路、户外广场、公园甬道符合DB11/T152标准的混凝土路面砖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40普通水泥步道砖(九格砖)外观差、抗压强度低《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新建小区各种符合JC/T446-2000标准的混凝土路面砖自2001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41市政工程材料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易渗漏污水、造成水系和土壤污染本通知住宅小区和市政管网用的埋地排水工程承插口排水管、塑料管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42供暖采暖设备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内腔结砂影响计量器具的使用本通知新建、改建住宅工程内腔无砂灰铸铁散热器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新型散热器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43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产品热工性能差《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新建、改建住宅工程经内防腐处理的钢制散热器;铜制、不锈钢、铜铝复合等新型散热器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规定的范围停止使用注1:中心城区范围: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是在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面积1085平方公里的区域。144
注2:预拌砂浆(又称商品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又称干混砂浆、干粉砂浆、干砂浆)和预拌湿砂浆(湿拌砂浆、湿砂浆)两种。144
附录E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六、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全市通报,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 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144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二○○七年六月六日144
附录F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8〕112号)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设计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编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根据相关规范编制完成了《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我委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新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编制要求》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144
建筑节能计算文件◇◇◇◇◇◇◇(项目名称)×××××(归档号)建筑专业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审定人:校审人:计算人:×××××(设计单位名称)××年×月×日注:1、审定人和计算人不能为同一人2、封面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节能章144
(居住建筑)目录一、体形系数计算书(页)二、各朝向窗墙比计算书(页)三、设计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做法表(表A-1)(页)四、总体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表A-2)(页)注:1、如屋顶和外墙保温采用非推荐做法,在二、三项之间应增加围护结构热工计算书2、当设计建筑物外窗窗墙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表5.3.1-1的规定值,或外窗的传热系数大于表5.2.2的限值时,应以‘参照建筑对比法计算表’(表A-3)取代‘总体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表A-2)。3、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比计算应有计算过程。144
公共建筑(甲类)目录一、体形系数计算书(页)二、各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比和总窗墙比计算书(页)三、屋顶透明部分面积计算书(页)四、甲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附录D-1)(页)五、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附录D-4)(页)注:1、如屋顶和外墙保温采用非推荐做法,在三、四项之间应增加围护结构热工计算书。2、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计算应有计算过程。144
公共建筑(乙类)目录一、体形系数计算书(页)二、各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比计算书(页)三、屋顶透明部分面积计算书(页)四、乙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附录D-2)(页)五、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附录D-4)(页)注:1、如屋顶和外墙保温采用非推荐做法,在三、四项之间应增加围护结构热工计算书。2、当设计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第3.1.5.1条和3.1.6.2条的规定值,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大于表3.2.2-2的限值时,应以‘乙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附录D-3)取代‘乙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附录D-2)。3、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计算应有计算过程。144
‘建筑节能计算文件’编制说明一、当设计建筑物可明确划分居住和公共建筑部分时,如商住楼等,应按居住和公共建筑部分,分别进行建筑节能计算,在首页封面后应包括居住和公共建筑两部分目录和文件。二、当设计建筑物不能明确划分居住和公共建筑部分时,如局部有少量宿舍用房的办公楼等,可按主要部分的性质(居住或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计算。三、底部为一、二层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可全部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计算。四、计算文件中各有关数据和材料做法均应与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以及暖通节能计算文件中有关数据取得一致。五、如节能设计标准修定更新,节能计算应执行新标准,并按新标准编制计算文件。(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有关节能设计部分编写格式节能设计(居住建筑)一、建筑节能执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二、设计住宅为层建筑,朝向,体形系数S=。三、建筑为结构,采用外墙体系,墙身细部:等部位均应采取断桥保温措施,做法见(应分列出各部位选用的详图号)。四、屋顶、外墙等部位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序号部位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厚度(mm)构造做法传热系数KW/(m2.K)1屋顶平屋顶坡屋顶2外墙123凸窗非透明部分4接触室外空气地板5不采暖房间上部地板6不采暖楼梯间隔墙户门144
7封闭式变形缝内保温注:设计建筑保温部位补充说明:1、平屋顶保温包括;坡屋顶保温包括;2、外墙1为:;外墙2为:;3、接触室外空气地板包括:;4、不采暖房间上部地板包括:;说明:1、上表内容及设计建筑保温部位补充说明可依据实际建筑增减,但不应遗漏。2、设计采用填充式变形缝保温做法时,应说明填充材料做法,或索引通用图集。3、构造做法一栏可索引通用图集,也可引用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编号。4、表中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平均传热系数km。五、外门窗及屋顶天窗节能设计1、各朝向外门窗窗墙比东西南北2、坡屋顶天窗面积m2。3、外门窗、屋顶天窗构造做法及性能指标序号部位框料选型玻璃种类间隔层厚度mm传热系数KW/(m2.K)1外门窗2天窗注:中空玻璃单片厚度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间隔层为。4、外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级水平,外门窗立口,框料与墙体之间缝隙填堵和密封材料做法见。(说明)1、如设计建筑有不封闭阳台,且不采用全玻璃阳台门时,应说明阳台门下部门芯板设计传热系数要求。2、中空玻璃间隔层充惰性气体时,填写间隔层厚度数值后应加字母D。144
节能设计(公共建筑)一、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二、本工程属类节能建筑,体形系数S=。三、建筑为结构,采用外墙体系,墙身细部:等部位均应采取断桥保温措施,做法见(应分列出各部位选用的详图号)。四、屋顶、外墙等部位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序号部位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厚度(mm)构造做法传热系数KW/(m2.K)1屋顶平屋顶坡屋顶2外墙123接触室外空气楼板4非采暖空调间与采暖空调间隔墙楼板注:1、设计建筑保温部位补充说明:①平屋顶保温包括;坡屋顶保温包括;②外墙1为:;外墙2为:;③接触室外空气楼板包括:;④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之间的楼板与隔墙包括:;2、墙身变形缝保温构造见。(说明:1、上表内容及设计建筑部位补充说明可依据实际建筑增减,但不应遗漏。2、构造做法一栏可索引通用图集,也可引用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编号。4、表中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平均传热系数km。)五、外门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采光窗、天窗节能设计1、各朝向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比144
东西南北(说明:当为甲类节能建筑时,上表应增加总窗墙比一栏。)2、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M=。3、外门窗、透明幕墙、屋顶采光窗、天窗构造做法及性能指标序号部位框料选型玻璃种类间隔层厚度mm传热系数KW/(m2.K)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SC1外门窗2透明幕墙3屋顶采光窗4屋顶天窗注:1、透明幕墙及屋顶天窗设置,遮阳系数SC达到,满足限值要求。2、中空玻璃单片厚度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间隔层为。4、外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级水平,透明幕墙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的级水平,外门窗立口,框料与墙体之间缝隙填堵和密封材料做法见。(说明:如建筑各朝向外门窗设计性能不同,表中应区分朝向说明;中空玻璃间隔层充惰性气体时,填写间隔层厚度数值后应加字母D。)“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编制说明一、说明中各有关数据和材料做法均应严格依据“节能计算文件”编制,并与暖通节能说明取得一致。二、节能设计说明为指导施工定货及门窗等部位二次设计提供依据,围护结构各部位选材、构造及性能要求应阐述准确。三、为帮助各部分填写要求,附一份填写示例供参考,设计人可依据设计工程设计增减表格中需说明的栏目,也可以文字代替表格,但不应遗漏应有的内容。144
附录一: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填写示例节能设计(居住建筑)一、建筑节能执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二、设计住宅为九层板式建筑,朝向南偏东15°,体形系数S=0.25。三、建筑为剪力墙结构,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墙身细部:女儿墙、檐口板、空调板、勒脚及窗井等部位均应采取断桥保温措施,做法见88J2-9图集(应分列出各部位选用的详图号)。四、屋顶、外墙等部位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序号部位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厚度(mm)构造做法传热系数KW/(m2.K)1屋顶平屋顶挤塑聚苯板5088J5-1屋24A10.57坡屋顶挤塑聚苯板5088J5-1坡屋1N10.582外墙1膨胀聚苯板7088J2-9外墙510.602膨胀聚苯板7088J2-9外墙51M10.583凸窗非透明部分挤塑聚苯板4088J2-9页次200.774接触室外空气地板挤塑聚苯板6088J2-9棚61W10.475不采暖房间上部地板挤塑聚苯板5088J2-9楼66W0.556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玻珠保温砂浆3088J2-9补2内墙66C11.50户门2.007封闭式变形缝内保温挤塑聚苯板3588J2-9补2临缝20.80注:设计建筑保温部位补充说明:144
1、平屋顶保温包括屋顶层上人平台及封闭阳台顶板;坡屋顶保温包括顶层及入口门厅凸出部分;2、外墙1为:钢筋砼外墙保温构造;外墙2为:陶粒砼空心砌体保温构造;3、接触室外空气地板包括:封闭阳台底板;4、不采暖房间上部地板包括:地下自行车库及出入口门厅顶板;五、外门窗及屋顶天窗节能设计1、各朝向外门窗窗墙比东0.12西0.12南0.39北0.272、坡屋顶天窗面积32.4m2。3、外门窗、屋顶天窗构造做法及性能指标序号部位框料选型玻璃种类间隔层厚度mm传热系数KW/(m2.K)1外门窗塑钢普通中空92.72天窗塑钢普通中空92.7注:中空玻璃单片厚度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间隔层为空气层。4、外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4级水平,外门窗立口均与外墙齐平,框料与墙体之间缝隙填堵和密封材料做法见88J2-9页次19。144
附录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填写示例节能设计一、建筑节能执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二、本工程属乙类节能建筑,体形系数S=0.21。三、建筑为框架结构,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墙身细部:女儿墙、檐口、挑板、线脚、勒脚、窗井及进排风道等部位均应采取断桥保温措施,做法见88J2-10图集(应分列出各部位选用的详图号)。四、屋顶、外墙等部位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序号部位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厚度(mm)构造做法传热系数KW/(m2.K)1屋顶平屋顶硬泡聚氨酯4588J5-1屋19D20.51坡屋顶硬泡聚氨酯4588J5-1坡屋2E20.512外墙1膨胀聚苯板7088J2-10外墙51M10.582岩棉板8088J2-10外墙580.563接触室外空气楼板硬泡聚氨酯5088J2-10棚W30.484非采暖空调间与采暖空调间隔墙玻化保温砂浆3088J2-10补2内墙6C21.47楼板玻化保温砂浆3088J2-10补2棚621.50注:1、设计建筑保温部位补充说明:①平屋顶保温包括二层上人平台及五层上人平台;坡屋顶保温包括顶层及人防出口屋顶;②外墙1为:陶粒砼空心砌块填充墙部位;外墙2为:非透明幕墙部位;③接触室外空气楼板包括:主入口凹廊顶板、五层出挑底板;④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之间的楼板与隔墙包括:144
地下层车库与设备用房顶板、车库与物业用房隔墙;2、墙身变形缝保温构造见88J2-10补3。五、外门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采光窗、天窗节能设计1、各朝向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比东0.15西0.24南0.49北0.32(说明:当为甲类节能建筑时,上表应增加总窗墙比一栏。)2、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M=0.05。3、外门窗、透明幕墙、屋顶采光窗、天窗构造做法及性能指标序号部位框料选型玻璃种类间隔层厚度mm传热系数KW/(m2.K)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SC1外门窗断桥铝合金无色在线Low-E中空92.65630.632透明幕墙隐框无色在线Low-E中空92.260630.633屋顶采光窗断桥铝合金蓝色在线Low-E中空92.65500.374屋顶天窗断桥铝合金无色在线Low-E中空92.65630.63注:1、透明幕墙及屋顶天窗设置内遮阳百叶,遮阳系数SC达到0.38,满足限值要求。2、中空玻璃单片厚度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间隔层为空气层。4、外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4级水平,透明幕墙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的Ⅲ级水平,外门窗立口均与外墙齐平,框料与墙体之间缝隙填堵和密封材料做法见88J2-10页次79。144
建筑节能计算文件(暖通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增加“节能设计”条款在“节能设计”条款中简要阐述本工程设计遵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二、设备表在设备表中应注明锅炉额定热功率、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效能参数(COP)、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热回收设备的热回收效率等(居住建筑集中空调系统设备能效比的要求按公建节能标准,见DBJ11-602-2006第6.1.7条)。三、节能判定表1、居住建筑:①暖通系统节能判定表(表A-4、A-5)②参照建筑对比法计算判定表(表A-3,与建筑专业共同完成)。2、公共建筑:①设计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判定表(附录D-5)②乙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附录D-3,与建筑专业共同完成)3、节能判定表由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报审章、节能章。审图单位存档。四、计算书144
1、封面建筑节能计算文件◇◇◇◇◇◇◇(项目名称)×××××(归档号)暖通专业专业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审定人:校审人:计算人:×××××(设计单位名称)××年×月×日注:1、审定人和计算人不能为同一人144
2、封面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节能章2、目录目录一、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第×页~×页二、采暖空调系统负荷计算第×页~×页三、采暖空调系统水力计算第×页~×页四、冷水机组水泵选择计算第×页~×页五、外网水力计算第×页~×页注:计算书各部分也可单独成册,如“采暖热负荷计算书”、“采暖系统水力计算计算书”等。单独成册时每册计算书均应有封面及相关人员签字。144
3、对计算书内容的要求①计算采用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与建筑专业图纸及报审的节能判定表一致。②居住建筑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及整个建筑物的总热负荷计算。公共建筑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间进行热负荷计算、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及整体建筑物的总冷、热负荷计算。③采暖空调设备的选择应以冷热负荷计算的结果为依据。④采暖空调系统应按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水力计算和各环路平衡计算。⑤计算书应与其他节能资料一并送审,审查单位审查后退回设计单位。五、对审图单位的要求审图单位除了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DBJ01-621-2005及有关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如下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1.DBJ11-602-2006:第6.1.1条2款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水力平衡计算的要求;第6.2.4条锅炉效率的要求;第6.4.6条单体建筑热力入口的要求。2.DBJ01-621-2005:第4.2.3条4款,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水力平衡计算的要求;第4.2.5条采暖系统室温调节装置的设置要求;第4.3.7条4款、5款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冷水泵与热水泵应分别设置;空调水系统各并联环路计算压力损失差应满足的要求;第4.3.10条空调水管保温厚度的要求;第4.6.4条变速泵的设置;第4.6.3条4款集中采暖系统热源的自动调节水温的要求;第4.6.5条冷却塔的控制要求。3.GB50189-2005:第5.3.14条热回收装置的热回收效率不低于60%的要求;第5.5.12条空调系统计量装置的设置要求;4.DBJ01-605-2000:第5.3.6条,管道保温要求,具体做法参见DBJ01-621-2005第4.3.10条;第5.1.4条,住宅楼中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单设采暖系统和计量的要求。144
建筑节能计算文件(电气专业)一、对施工图设计的要求:1、在设计说明中增加“节能设计”内容,用规范性语言概括地说明建筑电气采取的节能措施和采用的先进技术,以及选用的能耗低、运行可靠的产品、设备。2、在照明设计中,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主要房间及场所的标准照度值及相应的功率密度值(不含住宅套内房间),并对其各有代表性的房间及场所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列表,其格式如下表。二次装修房间(场所)预留用电量并确定二次装修的照度标准值以及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计算表场所楼层轴线光源种类面积(m2)灯具安装容量(W)标准照度(LX)标准功率密度(W/m2)计算照度(LX)计算功率密度(W/m2)备注办公室三层1-2/A-B三基色荧光灯48(36+4)*2*6=48030011300±10%≤11灯具效率≧60%办公室五层4-5/D-F三基色荧光灯 50018500±10%≤18档案室地下一层7-8/A-C三基色荧光灯 2008200±10%≤8注: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值计算表可列在电气专业总说明中,也可分别列在各层照明平面图中。3、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3.2.2条及3.2.3条选择光源。一般情况下,除3.2.4条规定外,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作为照明光源。4、选用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应配电子镇流器,或配节能电感镇流器并加电容补偿,功率因数大于等于0.9。5、选用高效率节能灯具,效率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3.2条规定。二、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条文: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办公建筑6.1.2条商业建筑6.1.3条旅馆建筑6.1.4条医院建筑6.1.5条学校建筑6.1.6条工业建筑6.1.7条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4条144
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三、有关问题的说明:1、“照明照度及功率密度值计算表”中应列出本工程在规范中对应建筑类别强制性条文列出的房间(场所),以及在本类建筑中规范强制性条文虽没有列出但可参照其他类别建筑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相当﹑功能类似的房间(场所)。对于强制性条文未规定而在工程中有代表性的房间(场所)也需列入计算表中。2、二次装修房间(场所),根据规范规定在设计中确定照度标准和功率密度。3、镇流器能耗计算:自镇流(紧凑型)荧光节能灯不单独计能耗,每只灯按标称容量计,气体放电灯镇流器能耗按下表计算。对采用的先进技术,选用的低能耗产品,设计说明中注明有关数据及参数。各种镇流器自身的功耗表光源功率(W)镇流器自身消耗的功率(W)普通型电感节能型电感电子型≦208~104~6<2309~12<4.5<3408.8~10<5<410015~20<11<1015022.5~27<18<1525035~45<25<2540048~56<3620~40镇流器自身消耗占灯功率的百分比(%)镇流器自身消耗占灯功率的百分比(%)镇流器自身消耗占灯功率的百分比(%)>100010-11<85~10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分册)表3.2.3-64、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标准值比较,可有±10%的偏差。但功率密度值不能超出该标准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5、设有装饰性灯具的场所,可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见GB50034-20046.1.8条)。这些灯具和场所以该条的条文说明为准。6、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可按营业厅全面积增加。本文整理编辑:六和健康商城(www.liuhejk.com)六和两性网(www.yisc.cn)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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