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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4)的论文五、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5.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5.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5.3基础资料5.3.1室外气象资料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5.3.2室内设计标准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5.3.3建筑热工计算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5.4防排烟5.4.1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5.4.2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5.4.4洁净厂房《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5.5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5.6环保与卫生5.6.1地下汽车库换气《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5.6.2饮食建筑油烟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5.6.3环境噪声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适用范围昼间(db)夜间(db)0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50401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5.6.4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安全设施5.7.1釆暖通风系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5.7.2锅炉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5.7.3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医疗救护工程15~203~5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10~153~4二等人员掩蔽所5~72~3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
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5.8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5.8.1设计说明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5.8.2平面图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5.8.3通风、空调剖面图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5.8.4系统图、立管图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5.8.5设备表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6.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6.2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6.3供配电系统6.3.1变配电室(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6.3.2供配电(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
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6.4防火(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6.5防雷及接地(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6.6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6.6.1住宅(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6.6.2汽车库(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6.6.3图书馆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档案馆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6.6.5医院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6.6.6剧场(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6.6.7浴室、游泳池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6.6.8锅炉房(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gb50041-92第13.2.15条)。6.6.9人防工程(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6.6.10其它建筑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6.7施工图的设计深度(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6.8其它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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