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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0〕18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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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0〕18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强化对该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加强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省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强化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更好地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州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满足下列规模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拆除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工程;   2.深度12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跨度36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4.网架结构重量5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网架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   5.单座桥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和城市桥梁拆除工程;   6.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以及所有地铁工程和城际轨道工程;   7.单位工程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重大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如实填写《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附表一),并附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方能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2.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6.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7.其它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成立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指导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主要职责:   1.对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进行核查;  3.对重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符合性核查;  4.根据重大项目施工进度情况,适时且保证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频次,对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指导组的工作,保障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确保重大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消除和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项目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监督指导组。   第八条 各地应建立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于下季度前一星期内将《重大项目报送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和前季度辖区内的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情况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监督指导组。   第九条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书面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形象进度;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3.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5.环保节能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情况;  7.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  8.监督指导组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项目报告工作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年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定,不报告重大项目或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规范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市州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省管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市州应参照本规定,对所辖县(区、市)的重大项目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报告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资质项目总监项目立项情况:(可附页)主要技术特点(如结构形式、建筑高度、跨度等):(可附页)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招投标情况:(可附页)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以及因技术等原因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附页)其它及附件:注:附件内容应包括: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2、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6、其它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 附表二重大项目报送信息汇总表(年第季度)上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形象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备注                                                 注: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书面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2、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3、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4、环保节能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情况;5、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情况;6、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7、监督指导组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8、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情况;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