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00 KB
  • 9页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 9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9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队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客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别和等级原则上自主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委托审查应坚持自主、就近.的原则,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不得跨省送择审查机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跨省域选择审查机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各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四套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其中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减少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 容。对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以外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9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O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士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审查合格书应自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具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送审的四套施工图泡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三套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备案表、审查合同、不良记录衰和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除第九条第一款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二一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统计数据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未和年终后五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地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王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九条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入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o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9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应当有高级王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O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居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l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议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l/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税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9         第二十二条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覆盖面和服务时效。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砬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帝请表;           (二)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三)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2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场所、资信证明;        (六)单位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资料(含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设宴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省辖市、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9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审查质量、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情况。对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扰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的联系方式公司地址:金水路103号联系电话:626337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9 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39号令)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公正、公平、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的6%幅度内,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含有抗震设计的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整系数为1.2;超限高层为1.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国家规定在建设工程总概算管理费中列支。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并经设计审查部门确认的设计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机构也不得因复审再加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完全责任,不得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由于审查机构失误造成建设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属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依法照章纳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五、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凡没有与政府脱钩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图审查业务并收取费用。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结构设计总说明审查及编写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二、结构整体电算文件审查及设计参数的合理选取(以软件SATWE为例)三、施工图图纸审查及设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结构设计总说明审查及编写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1结构1.1.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内部归档)。 1.1.2图纸目录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 1.1.3结构设计总说明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如为简单的小型单项工程,则设计总说明中的内容可分别写在基础平面图和各层结构平面图上。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同3.5.2条);2、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3、图纸中标高、尺寸的单位;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和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5、建筑场地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6、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9 7、扼要说明有关地基概况,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措施及技术要求、抗液化措施及要求、地基土的冰冻深度,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8、采用的设计荷载,包含风荷载、雪荷载、楼屋面允许使用荷载、特殊部位的最大使用荷载标准值;9、所选用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预应力构件的锚具种类、预留孔道做法、施工要求及锚具防腐措施等,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提出特殊要求;10、对水池、地下室等有抗渗要求的建(构)筑物的混凝土,说明抗渗等级、需作试漏的提出具体要求,在施工期间存有上浮可能时,应提出抗浮措施;11、所采用的通用做法和标准构件图集;如有特殊构件需作结构性能检验时,应指出检验的方法与要求;12、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规范和注意事项。1.1.4基础平面图1、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的位置、尺寸、底标高、构件编号,基础底标高不同时,应绘出放坡示意。2、标明结构承重墙与墙垛、柱的位置与尺寸、编号,当为混凝土结构时,此项可另绘平面图,并注明断面变化关系尺寸。3、标明地沟、地坑和已定设备基础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无地下室时±0.000标高以下的预留孔与埋件的位置、尺寸、标高。4、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及测点布置(宜附测点构造详图)。5、说明中应包括基础持力层及基础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地基的承载能力特征值,基底及基槽回填土的处理措施与要求,以及对施工的有关要求等。6、桩基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及定位尺寸,说明桩的类型和桩顶标高、入土深度、桩端持力层及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成桩的施工要求、试桩要求和桩基的检测要求(若先做试桩时,应单独先绘制试桩定位平面图),注明单桩的允许极限承载力值。7、当采用人工复合地基时,应绘出复合地基的处理范围和深度,置换桩的平面布置及其材料和性能要求、构造祥图;注明复合地基的承载能力特征值及压缩模量等有关参数和检测要求。  当复合地基另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时,主体设计方应明确提出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值的控制要求。 1.1.5 基础详图1、无筋扩展基础应绘出剖面、基础圈梁、防潮层位置,并标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2、扩展基础应绘出平、剖面及配筋、基础垫层,标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等。3、桩基应绘出承台梁剖面或承台板平面、剖面、垫层、配筋,柱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桩构造详图(可另图绘制)及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详图。 4、筏基、箱基可参照现浇楼面梁、板详图的方法表示,但应绘出承重墙、柱的位置。当要求设后浇带时应表示其平面位置并绘制构造详图。对箱基和地下室基础,应绘出钢筋混凝土墙的平面、剖面及其配筋,当预留孔洞、预埋件较多或复杂时,可另绘墙的模板图。 5、基础梁可参照现浇楼面梁详图方法表示。 6、附加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抗渗等级、杯口填充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他对施工的要求。 注:对形状简单、规则的无筋扩展基础、扩展基础、基础梁和承台板,也可用列表方法表示。1.1.6结构平面图 1、一般建筑的结构平面图,均应有各层结构平面图及屋面结构平面图,具体内容为:(1)绘出定位轴线及梁、柱、承重墙、抗震构造柱等定位尺寸,并注明其编号和楼层标高。(2)注明预制板的跨度方向、板号、数量及板底标高,标出预留洞大小及位置;预制梁、洞口过梁的位置和型号、梁底标高;(3)现浇板应注明板厚、板面标高、配筋(亦可另绘放大比例的配筋图、必要时应将现浇楼面模板图和配筋图分别绘制),标高或板厚变化处绘局部剖面,有预留孔、埋件、已定设备基础时应示出规格与位置,洞边加强措施;当预留孔、埋件、设备基础复杂时亦可放大另绘;(4)有圈梁时应注明位置、编号、标高、可用小比例绘制单线平面示意图。(5)楼梯间可绘斜线注明编号与所在详图号:(6)电梯间应绘制机房结构平面布置(楼面与顶面)图,注明梁板编号、板的厚度与配筋、预留洞大小与位置、板面标高及吊钩平面位置与详图;(7)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内容与楼层平面类同,当结构找坡时应标注屋面板的坡度、坡向、坡向起终点处的板面标高,当屋面上有留洞或其他设施时应绘出其位置、尺寸与详图,女儿墙或女儿墙构造柱的位置、编号及详图;(8)当选用标准图中节点或另绘节点构造详图时,应在平面图中注明详图索引号。 2、单层空旷房屋应绘制构件布置图及屋面结构布置图,应有以下内容:(1)构件布置应表示定位轴线,墙、柱、天桥、过梁、门樘、雨篷、柱间支撑、连系梁等的布置、编号、构件标高及详图索引号,并加注有关说明等;(2)屋面结构布置图应表示定位轴线(可不绘墙、柱)、屋面结构构件的位置及编号、支撑系统布置及编号、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节点详图索引号,有关的说明等。 1.1.7钢筋混凝土构件详图 1、现浇构件(现浇梁、板、柱及墙等详图)应绘出:(1)纵剖面、长度、定位尺寸、标高及配筋,梁和板的支座;现浇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应绘出预应力筋定位图并提出锚固要求;(2)横剖面、定位尺寸、断面尺寸、配筋;(3)需要时可增绘墙体立面;(4)若钢筋较复杂不易表示清楚时,宜将钢筋分离绘出;(5)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预留洞、预埋件,应注明其位置、尺寸、标高、洞边配筋及预埋件编号等;(6)曲梁或平面折线梁宜增绘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展开详图;(7)一般的现浇结构的梁、柱、墙可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法”绘制,标注文字较密时,纵、横向梁宜分二幅平面绘制;(8)除总说明已叙述外需特别说明的附加内容。 2、预制构件应绘出:9 (1)构件模板面,应表示模板尺寸、轴线关系、预留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预埋件编号、必要的标高等;后张预应力构件尚需要表示预留孔道的定位的尺寸、张拉端、锚固端等:(2)构件配筋图;纵剖面表示钢筋形式、箍筋直径与间距,配筋复杂时宜将非预应力筋分离绘出;横剖面注明断面尺寸、钢筋规格、位置、数量等;(3)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注:对形状简单、规则的的现浇或预制构件,在满足上述规定前提下,可用列表法绘制。 1.1.8节点构造详图 1、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绘制节点构造详图(可采用标准设计通用详图集)。 2、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节点,梁、柱与墙体锚拉等详图应绘出平、剖面,注明相互定位关系,构件代号、连接材料、附加钢筋(或埋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并注明连接方法以及对施工安装、后浇混凝土的有关要求等。 3、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 1.1.9其他图纸 1、楼梯图:应绘出每层楼梯结构平面布置及剖面图,注明尺寸、构件代号、标高;梯梁、板板详图(可用列表法绘制)。 2、预埋件:应绘出其平面、侧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焊接要求。 3、特种结构和构筑物:如水池、水箱、烟囱、烟道、管架、地沟、挡土墙、筒仓、大型或特殊要求的设备基础、工作平面等,均宜单独绘图;应绘出平面图、特征部位剖面及配筋,注明定们关系、尺寸、标高、材料品种和规格、型号、性能。 1.1.10建筑幕墙的结构设计文件 1、按有关规范规定,幕墙构件在竖向、水平荷载作用下的设计计算书。 2、施工图纸,包括;(1)封面、目录(单另成册时);(2)幕墙构件立面布置图,图中标注墙面材料、竖向和水平龙骨(或钢索)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3)墙材与龙骨、各向龙骨间的连接、安装详图;(4)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详图及连接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注:当建筑幕墙的结构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按建筑设计要求承担设计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审查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1.11钢结构 1、钢结构设计制图分为钢结构设计图和钢结构施工详图两阶段。 2、钢结构设计图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编制钢结构施工详图的要求;钢结构施工详图(即加工制作图)一般应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注:若设计合同未指明要求钢结构施工详图,则钢结构设计内容仅为钢结构设计图。 3、钢结构设计图(1)设计说明:设计依据、荷载资料、项目类别、工程概况、所用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提出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要求)及连接件的型号、规格、焊缝质量等级、防腐及防火措施;(2)基础平面及详图应表达钢柱与下部混凝土构件的连接构造详图; (3)结构平面(包括各层楼面、屋面)布置图应注明定位关系、标高、构件(可用单线绘制)的位置及编号、节点详图索引号等;必要时应绘制檩条、墙梁布置图和关键剖面图;空间网架应绘制上、下弦杆和关键剖面图; (4)构件与节点详图 a)简单的钢梁、柱可用统一详图和列表法表示,注明构件钢材牌号、尺寸、规格、加劲肋做法,连接节点详图,施工、安装要求:b)格构式梁、柱、支撑应绘出平、剖面(必要时加立面)、与定位尺寸、总尺寸、分尺寸、注明单构件型号、规格,组装节点和其他构件连接详图。4、钢结构施工详图根据钢结构设计图编制组成结构构件的每个零件的放大图,标准细部尺寸、材质要求、加工精度、工艺流程要求、焊缝质量等级等,宜对零件进行编号;并考虑运输和安装能力确定构件的分段和拼装节点。1.1.12 结构计算书(内部归档)  1、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宜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示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结果输出应整理成册。 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宜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 4、所有计算书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作为技术文件归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