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56 KB
- 19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天然气锅炉房设计规范 篇一:锅炉房设计、施工、运行规范要求 锅炉房设计、施工、运行规范要求 FuzhouLakesideHotelManagementCO,LTDTony 目录 一、锅炉房位置要求...............................................................................................................1二、锅炉房布局要求...............................................................................................................3三、锅炉房建筑要求...............................................................................................................4四、锅炉房容量设计...............................................................................................................6六、锅炉房电气要求.............................................................................................................10七、锅炉房通风要求
.............................................................................................................12八、锅炉房给、排水要求.....................................................................................................15九、锅炉房环保要求.............................................................................................................15十、锅炉房消防要求.............................................................................................................16十一、热水锅炉及锅炉房.....................................................................................................17十二、附录:锅炉房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20 一、锅炉房位置要求 燃油、燃气锅炉用房宜独立建造,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锅炉房(独立建筑)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锅炉房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当燃油、燃气锅炉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建筑相连或布置在建筑内时,严禁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锅炉房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由于条件限制锅炉房需要设置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 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条的规定执行。 表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丰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二、锅炉房布局要求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锅炉房为独立建筑物,且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 其出入口可设1个。 锅炉房为非独立建筑物时,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 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锅炉房内朝锅炉操作间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 窗。 当锅炉房设有化验室、水处理间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 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化验室、水处理间的化验台、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 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间与相邻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 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 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三、锅炉房建筑要求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燃油、燃气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油箱间(轻柴油)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 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内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 3 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 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 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天然气锅炉房设计规范)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当锅炉房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必须有安全疏散 通道;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 墙处设置。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 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 坏。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 定,亦可按表1的规定确定。 2 篇二:燃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电气部分第条中:燃油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新疆库尔勒地区天然气相对密度:,参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条注2:相对密度大于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参照第条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即锅炉房、计量间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内为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第条,锅炉房是利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生产,属于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同时依据第条4项条文解释②,“丁类”第2项:虽然利用气体、燃料或固体为燃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房、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上述两个规范的对比看出,明火生产的锅炉房,在实际运行中,划为1区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 然而,现在企业里,比如油气生产追求本质安全,就是通过追求其流程中人、物、系统、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种危害因素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进而逐步趋近本质型、恒久型安全目标。那么如何进行电气设计? 2事故原因的分析 分析燃气锅炉房事故的原因,有两种可能:锅炉本体爆炸、锅炉房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浓度而发生爆炸。 锅炉本体爆炸,是因为在炉膛或烟道内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存在,当达到爆炸极限,被明火或锅炉本身的高温引燃造成事故。这一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说明相符。实际目前锅炉产品已经考虑了安全生产措施来避免。合格的燃气锅炉本身有防爆工艺设计,如燃烧器在异常情况自动停机,自控装置也停止输出燃料;燃气锅炉燃烧系统自动化程度较高,包括了燃气压力高、低限报警保护等,当控制到哪步逻辑判断不满足设定条件时,启动相应联锁保护。 避免了锅炉本体爆炸可能性,但是仍然存在上述的另外一种可能,能否避免?如何避免?3应对措施
其实在设计中,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等规范,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 天然气管道上阀门、表计等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处,锅炉间可能会产生天然气存积区域[相对密度,一般是在屋顶区域],在这些部位均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根据可燃气体浓度情况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及启动事故排风机,当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下限的50%[该值仅供参考],还立即关闭天然气源进气总管的总进气电磁阀。 在锅炉房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设置事故排烟风机,还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启动)。 电气、仪表用电缆选用铜芯,最小截面不低于。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小于1m。 燃气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工程接地保护线相连,其实测电阻值R≤4Ω。在管道连接处,如弯头、法兰、阀门等处不能与金属管道良好接触,也用金属软线将两端跨接。 在锅炉房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门、窗采取泄压措施。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第3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结合上述几条措施可以明确,电气设备选型为非防爆。 同时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第2项,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关闭天然气源进气总管的总进气电磁阀时,浓度超过爆炸极限下限的10%,锅炉间屋顶附近区域是天然气存积区域,所以照明灯具及开关选用是防爆型。 4结论 在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中,照明选用防爆灯具,其它部分采用非防爆型。 参考文献 [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篇三:锅炉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第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第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第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第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第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第条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条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的耗煤量。 第条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第条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第条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条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条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条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10%~20%。 第条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20~4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4~10m3油罐。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第条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第条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条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s。
第条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第条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条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条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条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