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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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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篇一: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一79(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79)建发设字第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  (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  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燃烧煤的设施  第三节燃烧重油的设施  第四节燃烧天然气的设施  第三章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四章锅炉房的布置  第五章锅炉通风和烟气排放  第一节锅炉通风  第二节烟气排放  第六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二节水处理  第七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二节油的贮存  第八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热工监测  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九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十章汽水管道  第十一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二节电气  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十二章厂区热力管道  第一节供热系统  第二节管道的布置和敷设  第三节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第四节管道材料和保温  附录一厂区架空热力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路和架空导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二埋地热力管道和热力管沟外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附录三埋地热力管道和热力管沟外壁与其它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遵守安全规定,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余热,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积极采用成  熟的先进技术,使设计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2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范,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3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重油或天燃气为燃料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4条本规范适用于:  一、固定式蒸汽锅炉的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35吨/小时,锅炉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公斤力/厘米^2,蒸汽温度不大于400℃;  二、上述参数的厂区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设计;  三、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热水锅炉房设计和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厂区单泵闭式循环热水系统设计。  第5条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设计。  第6条工业锅炉房和厂区热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则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  一、生产、生活、采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二、热力管道的热损失;  三、锅炉房自用的热量。  确定锅炉房的设计容量时,尚应计入可供利用的余热。  第8条锅炉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一、应能满足供热参数的要求;  二、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应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它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四、应有较低的基建和运行管理费用;  五、宜选用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  第9条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的检修和扩建的可能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 的需要时,宜安装一台锅炉。  采用机械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四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一般不超过七台。  采用手工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三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0条当锅炉检修,锅炉房热负荷可以通过调度以满足生产要求时,不应设置备用锅炉。  当锅炉检修,锅炉房减少供热将引起重大的生产事故或重大的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  第二节燃烧煤的设施  第11条锅炉燃煤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按供需的可能,采用就近煤种,并应尽量采用低质煤种。  第12条锅炉燃烧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采用的煤种和锅炉所适应的煤种范围,并应按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对改变煤种的适应性较好;  二、对热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和压火的性能较好;  三、对消烟除尘有利;  四、操作的劳动强度较小;  五、电机安装容量较小;  六、金属消耗量较少。  第13条当采用石谋、煤矸石和不能为其它类型锅炉有效燃烧的低挥发份无 烟煤或低质煤为燃料时,应选用全沸腾锅炉。  第14条全沸腾锅炉的飞灰沉降量较大时,锅炉本体烟道内的积灰,宜采用机械方法排除。  全沸腾锅炉的冷灰和溢流渣,采用人工排除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的操作条件。  第15条竖井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宜单炉配置。  第16条煤粉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扇磨煤机出口至锅炉燃烧器之间的管段内气粉混合物的流速,不应低于8米/秒;  二、煤粉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死角。  第17条采用振动炉排锅炉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对锅炉房仪表和计量装置等的影响。  第18条燃煤的颗粒大小应尽量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  第三节燃烧重油的设施  第19条油泵加压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炉前循环系统。  需20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但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两根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一根母管。  供油管道应保温。当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和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第21条 油加热器后供油管道的流速,不宜小于0.7米/秒。  第22条在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均应设置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设备和管道内的存油吹净的要求。吹扫的介质,宜采用蒸汽。  采用固定接法的吹扫口时,应采取防止油倒灌的措施,一般采用带有支管检阀的双阀连接装置,并在吹扫用介质的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23条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当设置两台和两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24条供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集中设置的供油泵,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何一台供油泵停止运行时,其余供油泵的总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额定耗油量及其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25条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26条集中设置油加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按锅炉房需要加热的油量和加热的计算油温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富裕量;  二、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能进行调节;  三、油加热器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27条在油泵的吸入管管段上,应装设油过滤器,并应设置备用。油过滤器滤网网孔的选择,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8-12目/平方厘米;  二、螺杆泵、齿轮泵16-32目/平方厘米。  油过滤器滤网流通面积的确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l0倍。  第28条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宜装设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一般不少于20目/平方厘米;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不小于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29条设置在室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宜超过锅炉房一昼夜所需耗油量。  第30条锅炉房在冷炉启动缺乏加热油的蒸汽时,应采取加热油的其它措施或设置辅助燃料系统。  第31条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设置直通室外 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措施。  第四节燃烧天然气的设施  第32条锅炉房的天然气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  在引入锅炉房的天然气母管上应装设有关闭阀,并应将总关闭阀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当天然气含有油和水时,在母管引入锅炉房的入口处,尚应装设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  第33条锅炉房内的天然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当受条件限制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直接埋地或敷设在专用的浅沟内,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天然气泄漏、聚集和渗入其它管沟。  第34条每台锅炉的天然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天然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调节阀。  第35条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的天然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注:天然气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高出锅炉房屋脊不应小于2米,且放出的气体不应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内和被吸入通用装置内。  第36条锅炉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一般从天然气干管上的关闭阀后引出。当从干管的关闭阀前引出时,在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两个阀门。   第37条当天然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锅炉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集中设置的调压装置,应设在调压间内。  篇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XX(部分)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XX  1总则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1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l~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   锅炉房boilerplan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工业锅炉房industrialboilerplant  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供热(蒸汽、热水)需要。民用锅炉房livinghoilerplant  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区域锅炉房regionalboilerplant  指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独立锅炉房independentboilerplan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非独立锅炉房dependentboiler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没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地下锅炉房undergroundboilerplan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半地下锅炉房semi—undergroundboiler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地下室锅炉房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问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半地下室锅炉房semi-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管道outdoorthermal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大气式燃烧器atmosfhericburner  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人的燃烧器。  管道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管道系统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管道支座pipesupport  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  固定支座fixingsupport  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活动支座  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滑动支座sliding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滚动支座roIIer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管道支吊架pipelinetrestleandhanginghook  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  高支架high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架。  中支架wedium—heighttrestl。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支架。  低支架,low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小于2m的管道支架。  固定支架fixing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活动支架movable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滑动支架sliding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   悬臂支架cantileveltrestle  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  导向支架guidingtrestle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滚动支架rollertrestle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  桁架式支架trussedtrestle  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year—roundsteam(1aeat)supply  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人员密集场所pec)pleclose—packed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重要部门important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锅炉间boilerroom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辅助间auxiliaryroom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场,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生活间set-viceroom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值班更衣室dutyroom  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  休息室restroom  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常用给水泵Operationfeedwaterpump  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工作备用给水泵standbyfeedwaterpump  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事故备用给水泵emergency.feedwaterpump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间隙机械化intervalⅡm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  连续机械化continuous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一条不问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机。   净距netdistance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相对密度relative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基本规定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的气体燃料;   4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l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条和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4锅炉房的布置  位置的选择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  篇三:1038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旧)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一79   (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79)建发设字第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  (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  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  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  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  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  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  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  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  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   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  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遵守安全规定,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余  热,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设计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先进  和经济合理的要求第2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范,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  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备和管道。  第3条工业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重油或天燃气为燃料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  第4条本规范适用于:  一、固定式蒸汽锅炉的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35吨/小时,锅炉的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公斤力/厘米2,蒸汽温度不大于400℃;  二、上述参数的厂区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设计;  三、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热水锅炉房设计和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厂区单泵闭式  循环热水系统设计。  第5条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设计。  第6条工业锅炉房和厂区热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则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  安全监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  一、生产、生活、采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二、热力管道的热损失;  三、锅炉房自用的热量。  确定锅炉房的设计容量时,尚应计入可供利用的余热。  第8条锅炉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一、应能满足供热参数的要求;  二、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应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它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  要;  四、应有较低的基建和运行管理费用;  五、宜选用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  第9条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的检修和扩建的可能等因素确定,一般不  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的需要时,宜安装一台锅炉。  采用机械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四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一般不超过七台。采用手工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三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0条当锅炉检修,锅炉房热负荷可以通过调度以满足生产要求时,不应设置备用锅炉。  当锅炉检修,锅炉房减少供热将引起重大的生产事故或重大的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  第二节燃烧煤的设施  第11条锅炉燃煤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按供需的可能,采用就近煤种,并应尽量采用低质煤种。   第12条锅炉燃烧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采用的煤种和锅炉所适应的煤种范围,并应按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对改变煤种的适应性较好;  二、对热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和压火的性能较好;  三、对消烟除尘有利;  四、操作的劳动强度较小;  五、电机安装容量较小;  六、金属消耗量较少。  第13条当采用石谋、煤矸石和不能为其它类型锅炉有效燃烧的低挥发份无烟煤或低质煤为燃料时,应选用全沸腾锅炉。  第14条全沸腾锅炉的飞灰沉降量较大时,锅炉本体烟道内的积灰,宜采用机械方法排除。全沸腾锅炉的冷灰和溢流渣,采用人工排除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的操作条件。  第15条竖井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宜单炉配置。  第16条煤粉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扇磨煤机出口至锅炉燃烧器之间的管段内气粉混合物的流速,不应低于8米/秒;  二、煤粉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死角。  第17条采用振动炉排锅炉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对锅炉房仪表和计量装置等的影响。   第18条燃煤的颗粒大小应尽量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  第三节燃烧重油的设施  第19条油泵加压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炉前循环系统。  第20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但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两根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一根母管。  供油管道应保温。当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和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第21条油加热器后供油管道的流速,不宜小于0.7米/秒。  第22条在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均应设置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设备和管道内的存油吹净的要求。吹扫的介质,宜采用蒸汽。  采用固定接法的吹扫口时,应采取防止油倒灌的措施,一般采用带有支管检阀的双阀连接装置,并在吹扫用介质的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23条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当设置两台和两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24条供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集中设置的供油泵,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何一台供油泵停止运行时,其余供油泵的总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额定耗油量及其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25条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26条集中设置油加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按锅炉房需要加热的油量和加热的计算油温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富裕量;  二、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能进行调节;  三、油加热器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27条在油泵的吸入管管段上,应装设油过滤器,并应设置备用。  油过滤器滤网网孔的选择,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8-12目/平方厘米;  二、螺杆泵、齿轮泵16-32目/平方厘米。  油过滤器滤网流通面积的确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l0倍。   第28条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宜装设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一般不少于20目/平方厘米;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不小于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29条设置在室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宜超过锅炉房一昼夜所需耗油量。  第30条锅炉房在冷炉启动缺乏加热油的蒸汽时,应采取加热油的其它措施或设置辅助燃料系统。  第31条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措施。  第四节燃烧天然气的设施  第32条锅炉房的天然气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  在引入锅炉房的天然气母管上应装设有关闭阀,并应将总关闭阀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当天然气含有油和水时,在母管引入锅炉房的入口处,尚应装设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  第33条锅炉房内的天然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当受条件限制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直接埋地或敷设在专用的浅沟内,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天然气泄漏、聚集和渗入其它管沟。  第34条 每台锅炉的天然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天然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调节阀。  第35条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的天然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注:天然气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高出锅炉房屋脊不应小于2米,且放出的气体不应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内和被吸入通用装置内。  第36条锅炉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一般从天然气干管上的关闭阀后引出。当从干管的关闭阀前引出时,在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两个阀门。  第37条当天然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锅炉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集中设置的调压装置,应设在调压间内。  第三章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38条热水锅炉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  第39条具有并联环路的热水锅炉,各并联环路的进水应能调节,各环路出水温度的偏差不应超过10℃。  第40条热水锅炉并联运行时,每台锅炉的进水管上,均应装设调节装置。  第41条 热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使炉水汽化造成事故。其措施可采取下列任意一种:  一、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能满足循环水泵停止运行后炉水流动需压力要求时,宜在每台锅炉进水管的关闭阀后接入给水管,并在锅炉出水管的关闭阀前装设排出管;  二、安装内燃机带动的备用循环水泵;  三、循环水泵应设置能自动合闸的备用电源。  第42条热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造成水击事故。其措施可采取下列任意一种:  一、在循环水泵的进、出水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二、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装设重锤式安全阀;  三、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装设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泄压放气管;  四、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连接气体加压膨胀水箱。  第43条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热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管段与循环水泵进口管段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或热交换器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2.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并联工作的循环水泵,其特性曲线宜相同;。  四、循环水泵的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在其中任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第44条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除应满足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外,尚应满足事故增加的补给水量。一般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5米水柱;  三、补给水泵一般不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  第45条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一极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6条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桓压点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7条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第48条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了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侧;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米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