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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史实与改革发展(之三)-综合新能源论文(1)(二)股份制与“以电养电”政策7.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的农村水电股份制和“以电养电”政策的形成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行农民办电、水利办电、地方办电。自那时以来,发展农村水电,就在国家技术指导和“民办公助”等政策的支持下,采用户办、村办,乡办以及县办、联办等多种形式。联办各方按投资、投工、投料比例分享权益。这种举办经营形式,实际就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只是运作不规范,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不落实等问题。上个世记60年代中期四川实行“三三制”(国家投资1/3、地方投资1/3、社队群众投工投料1/3)办电,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其中国家、地方投资部分,不要求还本付息,只享有产权,按股份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农村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提法比较明确的股份制办电的开始。70年代末期,四川遂宁采用“县、社联办,制定章程,建立董事会,实行股份制”的方式发展小水电骨干电源,成为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小水电的典型,四川省政府曾以(1979)159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州,要求各地参照办理。在1980年全国小水电成都现场会上,介绍、推广了他们的经验。
走过的历史表明,采用乡、村联办,县、乡联办,地、县联办的形式办电,建立“以电养电”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搞好经营,增加收益,合理分配,保护和调动地方、群众办电积极性,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由于“姓社姓资”问题的障碍,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份制运作的还很少,不少实质是按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运作的企业却不便挑明自己企业的性质。8.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水利系统水电股份制发展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2.2万多个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开始进行份制改造。两年多时间有890个企业(单位)经过省级体改部门批准比较规范地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不少企业(单位)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但从总体看,比较规范地改制的企业个数不多,仅占全系统总数的4.5%,主要集中在川、渝、滇、鄂、湘、桂、浙、闽、粤。四川等省(区、市)改制的多为发供一体的水电企业,浙江等省改制的多为发电企业,基本都是单个改制,规模不大。表明改制不普遍,发展不平衡,资产战略重组尚未列为主题。自水利部提出《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后,情况转变,各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发展思路》,推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掀起了热潮。9.“以电养电”政策的推广四川的“以电养电”政策由省财政厅、水电厅两厅党组报财政部党组研究究批准,交由政府部门正式执行。自1966年至1968年执行了3年。此后,湖南、广东等省也实行了“以电养电”政策。7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政府连续下发了[1976]31号、[1977]7l号、[1979]156号等文件,恢复并扩大执行“以电养电”政策,以进一步推动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快速发展。
1980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体制和以“以电养电”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搞好建设和管理,推动小水电加快发展的经验。1983年国务院190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以电养电”政策,1991年国务院17号文件进一步加以重申。1984年初,胡耀邦同志对时任中顾委常委的王首道同志所写的《关于湘西山区发展小水电的调查》,深情地作了批示:“能不能设想,再用十到十五年时间,以放宽办小水电的政策,即以电养电的办法,使多数有小水电的地区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呢!我看只要政策对头,精心指导是有可能的。&r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