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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2007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2007]336号),我厅结合四川实际,制订了《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颁布的《四川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废止。17
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2007]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四川公路管理体制,制订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17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在交通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承担桥梁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审批单孔跨径60米以下的一般结构危桥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组织桥梁的检查、鉴定,掌握本辖区桥梁的使用状况;制定辖区内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组织四、五类桥梁的复核工作;安排并监督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负责其审批危桥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桥梁安全运行状况。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桥梁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组织所管养桥梁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工作,按规定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及时上报桥梁的使用状况17
;组织编制危病桥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制定桥梁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实施;组织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市、州级桥梁管理评价系统和桥梁技术档案。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职责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厅公路局备案。第八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厅及厅公路局为全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单位。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为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17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为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专门的桥梁养护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作为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第九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厅公路局在交通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和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理人员)1-2人。17
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取得公路养护资格的从业单位设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17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对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进行复核。(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四条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各地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组织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加固改造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二)负责全省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数据更新、桥梁预警工作。指导各地桥梁技术状况技术评定。(三)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四)督促市(州)交通局对大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作特殊检查;参加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厅公路局根据需要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业务培训。17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七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的规定。第十八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十九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新建桥梁运营1年后必须定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17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实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断,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要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二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收费管理单位组织复核,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17
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大桥及以下的桥梁,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厅公路局,由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技术状况复核应重点对桥梁病害调查是否满足现行未规范要求、桥梁构件缺损及病害成因是否查明、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及技术状况评定是符合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三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季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月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二十四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17
日以前,应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桥梁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报厅公路局。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速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及时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六条桥梁养护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中小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第二十八条桥梁加固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II级的,原则上以公路-II级荷载等级标准进行设计,不能达到公路-II荷载等级的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拆除重建的桥梁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以上大桥的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后,报17
厅公路局审批,其余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厅公路局备案。第三十条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三十一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应做荷载实验检测,实验合格后方可验收。桥梁加固改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强从业单位的行业要求,对工程质量实行终生责任制。第三十三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国省道上桥梁采用断道施工时,应按将断道施工绕行方案报厅公路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桥梁档案管理,实行一桥一档,建立省、市、县三级公路桥梁管理系统,17
各市、县级交通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第三十六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三十七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八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第三十九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17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一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四十二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四十三条因管理需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第四十四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17
第四十五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四十六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交通厅及厅公路局。(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17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五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其它监督检查项目第五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17
第五十二条本意见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本意见中特殊结构桥梁是指中下承式系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刚构桥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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