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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9〕9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 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县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负责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 (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桥梁的行为; (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的行为; (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公路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 (五)办理涉及公路桥梁的路政许可; (六)对公路桥梁、桥涵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五条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 上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专款专用。第四章检查与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二十四条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 第二十五条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 第二十六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由市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二十七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
对已有的桥梁防船舶碰撞设施应加强维护。 第三十条跨航桥梁建设时应同步设置助航标志。其中,桥涵标、桥柱标和桥区水上标的设置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 桥涵标和桥柱标的维护工作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内河航区的桥区水上标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桥梁业主和航标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公路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 各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桥梁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可一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日,发布相关信息并办理施工许可。干线公路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备案,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由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公跨铁桥梁养护工程动工以前,应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第六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国省县乡道上的所有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七条公路桥梁桥墩和桥台应加强保护,门架、限高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梁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型桥梁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管。 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实施前款有关行为的,应事先报省交通运输厅会省水利厅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安全。 第四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每座桥梁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对特大型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要依法设置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动态超限运输管理。第七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四十三条承担公路桥梁具体监管工作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明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2至3人,县级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 收费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配合做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八章 应急处置管理第四十八条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第四十九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各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桥梁监管单位。桥梁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通知桥梁管养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险情重大要立即通知地方人民政府。 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和应急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二条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 第五十三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级监管单位: (一)国省道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九章技术与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桥梁管理系统,及时向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五十六条特别重要的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逐步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桥梁进行监管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公路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公路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公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路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第六十条
公路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六十一条公路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六十二条公路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六十三条基本资料缺失的公路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六十五条市、县两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检查周期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国、省、县道公路桥梁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级监管单位备案,乡、村道公路桥梁监督检查情况报市级监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六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桥梁技术状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六)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七)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上级监管单位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六十七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单位和具 第六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不履行公路桥梁管养义务,按照有关收费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2、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4、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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