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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初探于芳陈庆强摘要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含通知,通知与否不影响指示交付的完成;指示交付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在当事人、构成要件、存在价值、效力问题等诸多方面存在联系,厘清两者的关系,时指示交付的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指示交付善意取得债权让与作者简介:于芳、陈庆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13-02一、“通知”是否为指示交付构成要件之一利,第三人完全可以进行抗辩。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让与人负有学理上,指示交付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让与人所让与的标向第三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但这些原因并不能阻却作为物权变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了动产物权的转动的方式之一的指示交付的完成,让与人通知与否,交付已经完让协议,受让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继而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成,物权均已发生变动。返还请求权。综上,物权让与的通知并不是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只有在以上的构成要件学界争论比较小,学界产生分歧的是通知是让与人对标的物是间接占有时,基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否是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率的考虑,让与人有义务通知第三人,是让与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出让人转让标的物时,应当将转移标的物的事实通知第三人,代但有一种情况需要我们注意,就是当出让人将标的物指示交表人物是王利明老师;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让与的是物权请求付给两方或多方时物权的变动情况。例如,甲把自行车租给了权,则无需通知第三人,持此观点的是高圣平老师,第三种观点认乙,期限为一个月,之后先卖给了丙后卖给了丁,都做了指示交为,出让人应当将标的物的移转通知第三人,以便受让人向第三付。第一种情况,如果甲未履行通知义务,租期届满乙将自行车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但通知与否并不影响物返还给甲,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丙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丁未权变动。支持此观点的是孙宪忠老师。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如果甲将自行车现实交付给丙,丁只可要笔者认为,由于让与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以通知求甲违约,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将自行车现实交付给丁,与否应由让与人来完成。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第一,当第三丁基于善意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时,即基于侵权或者不当得利的方式取得任;第二种情况,甲告知乙,其已经把自行车卖给了丙,正常情况对标的物的占有,让与人无义务将标的物的移转情况通知第三下乙会在租期届满时将自行车交付给丙,原因同第一种情况;第人,因为第三人为恶意占有,无论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是谁,其都三种情况,甲告知乙,其已经把自行车卖给了丁,乙会在租期届满应该无条件的将原物返还给所有权人。第二,当第三人对标的物时将自行车给丁,上文已经论述,通知并不是指示交付的构成要是直接占有,让与人是间接占有时,基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件,物权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物权发生变动,此种情况下,丙流畅性及效率的考虑,让与人应当通知第三人,但这里的通知绝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丁未取得,乙向不是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而是让与人的一种附随义务。指示交丁履行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向甲付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在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物权转让协议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甲属于无权处分,一种是要求丁返还原物时候已经完成了物的交付,物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指示交——自行车,然后丁再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会出现甲通付已经完成。当让与人是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时,其与第三人可知乙,其将自行车卖给了丙和丁。能是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建立的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转二、指示交付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让协议实质上是包含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的,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将该动产或所有权(基于物权合意)这一点无须通知第三人,无论物由谁占有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都应该向物之真正的所有人返还,需要让与人通知的是其与受让且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或不人达成的债权合意,受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是以其取得的动产的所有权。从中我们发现,动产在现实交付后,可能会发生动产所有权为前提的。此方面让与人负有通知义务,不通知不对善意取得制度,但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发生效力,当让与人与第三人所依据的原因完成时,第三呢?王利明教授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动产并未发人完全可以向让与人履行义务,再由让与人向受让人履行,此种生实际的占有转移,受让人也未取得动产的实际占有,受让人并情况明显不会节约成本。如原因未完成,受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不享有动产的权利外观。如果依据这样的理论,占有改定与简易13
交付也不适用善意取得。顾海斌,马耀博则认为指示交付适用善知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申建意取得制度。平老师也认为,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笔者认为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首先,从构成要件上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债权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到债务人,看,如果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双方达成了合意,受让人也出于善该通知只是一个事实通知,通知与否并不会影响债权人让与人与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该物为第三人实际占有,受让人也已取得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行为,因为倘若不通知,债务期间届满后,了物的返还请求权,那么应当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比如,甲将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在由原债权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权相机租给乙,乙又转租给了丙,之后乙又把该相机卖给了丁,丁是移转的目的同样会达到,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债务人与债权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此时丁就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受让人之间有矛盾的话,通知反而会影响债权的实现。当然,通得对丙的相机返还请求权,其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相机的所有知在债权让与和指示交付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汪传才老师就提权;其次,指示交付中在实际转移占有方面,动产的交付不需要将到:通知的价值,就在于提升债权让与的透明性,有利于保护债务物实际转移占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果只承认在对物的占有发生实际转移后才产生指示交付的话,就(三)存在价值像不承认观念交付的存在一样。作为观念交付之一的指示交付,两者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分别作为物也属于交付之一种,与现实交付的效力应该是同一的,承认指示权与债权变动的方式之一,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都具有利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交易安全,也用价值,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存在增加了财产权的流通方式,加速了财产的交易,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法律上的逻辑自足,意味着承认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四)效力问题都具有相同的物权变动法效的逻辑结果。如果不承认指示交付两者的让与人都需要对让与的物权或债权承担权利瑕疵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像古罗马法那样,保护原所有权人,将不利保责任,让与人都应当保证其让与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第于交易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三人或债务人存在抗辩事由,因此给受让人带来的责任应该由让三、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联系与人承担。指示交付作为一个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与债权让与(债权移(五)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涵盖关系转的形式之一)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两者之间还有很多方面的上文已经提到,指示交付中,让与人对让与物的占有存在直不同,例如债权让与存在分类问题,发生原因也存在基于法律规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如果是间接占有,即第三人对该让与物直接定而发生。但两者又存在很多方面的相似之处,下面简单探讨一占有,此种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关下两者的联系:系,如租赁、保管、借用。此时的指示交付完成后,受让人就会取(一)涉及当事人方面得两项权利,一个是物权,另一个是债权。此处的债权,比如第三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都涉及三方当事人,这一点从两者的定人租赁了让与人的汽车,第三人有向让与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指义上就能看出,指示交付涉及动产的让与人、动产的受让人与动示交付完成后,租期未届满,这时,租赁人就应该向汽车的受让人产的占有人,债权让与涉及债权人(ik与人)、债务人与受让人。缴纳租金(让与人已将让与的事实通知给租赁人),此时,受让人这方面的联系显而易见,不用进行深入的分析。就取得了原汽车所有人的债权,这里就涉及了债权让与的问题。(二)构成要件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指示交付里涵盖了债权让与。1.都要有合法有效地权利存在指示交付的出让人须是该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否则会构成无随着经济的发展,指示交付的地位会不断提升,厘清指示交权处分,债权让与中的债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存在。付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术语的关系更显得重要,通知并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不是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通知与否并不影响指示交付的完成;指示交付的发生必须是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将该物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存在诸多联权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的协议;同样的,债权让与也应是债权让与系,研究清楚两者的关系,对指示交付的适用会很有帮助。虽然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了债权转移的协议。指示交付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但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3.关于通知是否是两者的构成要件问题地探索与完善。笔者认为,通知均不是两者成立并生效的构成要件,不通知参考文献:两者交易的目的最终也会达成。关于通知不是指示交付的构成[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l高圣平.物权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t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要件,在上文已经论述过,在这里不再赘述,《合同法》第80条规【3】孙宪忠物权法北京t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顾海斌,马耀博指示交付与善意取得人民法院报2009-06-25(6)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5】申建平对债权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反思求是学刊2009(4)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很多学者基于《合同法》的此项规定,认为通【6J汪传才论债权让与的通知华侨大学学报20O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