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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和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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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项目编号:AA201900162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ITC-CQ-184020050025招标人: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2018年12月 目录第一卷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1项目概况27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7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71.4投标人资格要求271.5费用承担281.6保密281.7语言文字281.8计量单位281.9踏勘现场281.10投标预备会291.12偏离292.招标文件292.1招标文件的组成292.2招标文件的澄清292.3招标文件的修改303.投标文件303.1投标文件的组成303.2投标报价303.3投标有效期313.4投标保证金313.5资格审查资料313.6备选投标方案313.7投标文件的编制314.投标32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24.2投标文件的递交32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25.开标335.1开标时间和地点335.2开标程序33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336.评标336.1评标委员会336.2评标原则336.3评标337.合同授予337.1定标方式337.2中标通知347.3履约担保347.4签订合同3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48.2不再招标349.纪律和监督35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5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6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69.5投诉3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评标办法前附表412.评审标准452.1初步评审标准45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53.评标程序453.1初步评审453.2详细评审46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63.4评标结果4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51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5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91.工程量清单说明1292.投标报价说明1293.工程量清单131第二卷132第四卷134一、投标函部分136(一)投标函138(二)投标函附录139(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40(四)投标保证金142二、商务部分1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5三、资格审查资料146(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48(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0(三)项目管理机构151(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53(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54(六)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155(七)其他资料155 第一卷156 第一章招标公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招标公告项目编号:AA201900162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以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编码:2017-500116-73-03-006502号备案证进行备案(见附见一),项目业主为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出资比例:100%,本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2.2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3-02-2地块。2.3工程规模及内容:展示中心1487.80平方米,总投资约600万,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广场道路(树木移栽)及管网(二次装修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注:本项目图纸所示范围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4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范围以及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2.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2月21日起,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jjqjyzx.com)网站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156 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9年3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5.2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jjqjyzx.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系人:田老师电话:023-85552992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联系人:杨老师吴老师电话:023-68425688010-63348429传真:023-6842523515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系人:田老师电话:023-8555299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联系人:杨老师吴老师电话:023-68425688010-63348429传真:023-684252351.1.4项目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3-02-2地块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资金性质:非国有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所示范围以及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确认版)、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5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156 (1)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标人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需进入项目管理机构。(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财务要求:2017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提供:提交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3、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承揽过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1个及以上。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1)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不得参与投标,未被暂停(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的应提供未处于(处罚行政区域内)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真实性承诺,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2)156 投标截止日前二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未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由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中自行承诺进行响应。(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投标,各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注: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查询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招标人查询发现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为投标人单位在职员工,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须提供项目经理注册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至少包含2018年8月-2019年1月)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1)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如因项目经理承接工程项目任务结束后未按要求申报解锁导致的查询系统中项目经理仍有在建项目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2)项目经理需具备2016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时间为准)已竣工的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不少于1个,评标时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6.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人单位在职员工。156 (须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至少包含2018年8月-2019年1月)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主要管理人员:(1)持有有效证件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须提供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造价员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至少包含2018年8月-2019年1月)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按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施工企业,且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造价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测量员、机械员必须是已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且所任职位应与备案职位一致。同时须提供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企业信息和拟投入本项目所配备管理人员信息的网上截图(截图的内容至少应包含网页的表头及主要信息)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注:参与投标人员(包含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配备所有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提供2018年8月-2019年1月的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个人社保缴费证明须体现五险明细,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即一人一表,含身份证号、社保号、查询网址、查询密码、参保基本情况和参保缴费明细,社保证明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鲜章)。以上所有复印件资料的原件(身份证,截图除外)必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会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56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下载所有招标文件资料后,应仔细检查。如有残缺、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投标人将书面质疑内容以匿名方式于2019年2月25日16时00分前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将质疑WORD文档(标明项目名称)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的邮箱meeingvip@163.com,并电话确认。逾期提出或者未经电话确认的质疑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答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9年2月27日17时00分前在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所有澄清的内容。澄清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关注网站。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澄清、修改,工程量清单。2.2.2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3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遗的时间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工程计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方式。2、156 投标报价范围:施工图、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变更和工程量清单)3、报价原则3.1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渝建发[2016]35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8〕29号《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渝建〔2018〕200号文件《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渝建发[2014]26号)、《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渝建发[2014]2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项目费、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销项税额、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3.2投标人的报价中各单位工程相同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必须相同,否则结算时以就低原则处理。3.3本项目招标将设置招标限价:573万元,大写:伍佰柒拾叁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174283.07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将作否决投标处理。3.4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价项目,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按分部分项清单总金额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详结算原则条款,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156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完成该项内容所需的人工费、不含税材料价、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等相关费用。5.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5.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投标报价费率高于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计取。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5.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等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但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增加技术措施项目(增加项目均以“项”为单位)并进行报价,并包干使用。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6.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6.1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排列顺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6.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156 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销项税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中标后招标人无论任何种因素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6.3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或专业工程暂定价的,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6.4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报价,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销项税额等所有费用,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6.5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电子版),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仅需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放入投标函部分中。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7.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156 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7.2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文及渝建[2018]195号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未发生的不计取。8.材料采购及报价8.1按营改增相关文件要求,本工程的计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当期中公布的江津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市场价和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本项目中标后材料价格不调整,结算时按照中标价格结算。8.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余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部分推荐参考材料品牌确定如下:156 招标人要求主要部件、材料品牌参考表:(符合设计要求)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参考选用品牌·1钢结构用钢材马钢、重钢、韩钢、鞍钢、武钢等国内大厂。其中檩条不得使用黑铁皮镀锌。符合设计要求2钢结构用油漆湖北双虎油漆、三峡油漆、立邦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3主厂房屋面、墙面彩钢板上海宝钢、武钢、首钢等符合设计要求4彩色铝合金或塑钢窗美鱼、西铝、中铝或品牌相当产品符合设计要求5保温棉欧文斯科宁-W38、依索维尔SGI-8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6屋面采光板红科-HK-820导光型-天空蓝润峰-斯凯特-无色符合设计要求7UPVC落水管川路、联塑、维斯顿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8内、外墙漆(涂料)立邦、多乐士、华润漆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9土建钢材重钢、达钢、水钢、韩钢、达钢、武钢等国内大厂。符合设计要求10主体结构(含基础)、地面用水泥拉法基、海螺、三峡或品牌相当的大厂水泥符合设计要求11工业提升门、滑升门欧玛、保尔、瑞丰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12屋面成品通风器四川麦克威、欧码或品牌相当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13厂房主天沟材质304(不锈钢)符合设计要求14屋顶风机材质304(不锈钢)符合设计要求15电线重庆鸽牌、渝丰、宜昌红旗等符合设计要求16电气配管维斯顿、徳亿、金牛或相当品牌符合设计要求17屋面防水卷材广东华润、广东美涂仕、三棵树等符合设计要求18砼(地坪为激光整平)商品混凝土(C30混凝土)200厚地坪面层不加任何外加剂19给水管维斯顿、联塑、金牛等相当品牌符合设计要求20耐磨地坪+砼密封固化剂硅铁合金(巴斯夫、马贝或相当品牌)符合设计要求21环氧地坪巴斯夫、马贝、西卡或相当品牌符合设计要求22屋面防水东方雨虹、德高、西卡或相当品牌符合设计要求8.3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8.4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56 8.5路基、管沟开挖土石比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8.6路基、管沟土石方开挖不得采用爆破作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物安全及沿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相关费用及风险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其投标报价中。9.人工费9.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近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10.其他说明10.1土石方外运或借土回填(如果有)必须执行重庆市以及江津区关于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0.2本工程弃方(石、渣)的弃置地点实施时由招标人在距施工现场5公里范围内现场指定,相关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后进入投标报价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因渣场地点变化而调整土石方单价等相关费用。10.3投标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含农民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险等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还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供应的材料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一切意外。以上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10.4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10.5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10.6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7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仅需提交电子文档,放入投标函部分中。156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 天3.4.1投标保证金一、凡参加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www.jjqjyzx.com),点击“投标人基本信息注册登记入口”进入注册登记界面进行免费注册登记,并保证注册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区交易中心不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本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将以注册登记的信息为准按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未注册或注册信息有误而导致无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注册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的,请及时与江津区交易中心财务科(023-47217307)联系,更正完善注册信息。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人必须以网上银行或电汇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转款时汇出账号必须与开户许可证上的账号一致,用其他方式缴纳的投标无效。同时在备注或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上午10:00(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资金在途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开户行行号:105653019002户名: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50050113360000000001-0028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从保证金电子收退系统打印出来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退还金额退还金额包括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计息时间为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至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当日。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156 (二)退还方式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转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投标人可自行登录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点击“投标人保证金退还进度查询”板块,查询保证金退还情况。(三)退还程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7年3.5.3近年发生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6年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6年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2份。投标人提交存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EXCE版U盘1份,并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标记,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156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应编制目录。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应编制目录。4、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应编制目录。5、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A4厚型无光面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施工组织设计”六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及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描述,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面页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文档格式用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鲜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鲜章印记为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零分。《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双面打印;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零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电子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156 7.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___年___月____日___时___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5.2.1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社保证明等相关资料,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没提供委托书或委托书与身份证明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应退还其投标文件;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应退还其投标文件。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不合格的应退还其投标文件。156 7.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9.招标人现场抽取P值;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组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银行保函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提交时间: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价的10%提交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退还:全部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履约担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7.3.2工程付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完工付此部分完工量的75%工程进度款(必须验收合格);2)柱子及屋面完工付此部分完工量75%工程进度款(必须验收合格);3)工程初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156 4)待工程竣工办完结算、审计完成,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其余3%为本工程质保金(必须消防验收合格)。5)国家法规规定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质保金。6)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根据上述时间节点编制已完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计算清单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审定,审计完成后提交支付申请后20工作日付款,审减额在5%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审减额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70%(不超过6个月),银行转账30%。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江津区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1.8万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0.3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原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方式,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工程结算价=∑(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原招标范围外新增减项目价款+合同约定其它费用。(1)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跟踪审计(若有)签证计量进行确认。156 (2)子项综合单价:子项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3)措施费: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以项计列的以投标报价作为结算价,本工程所需的入场道路、道路保通、施工便道(便桥)、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指定接头地点并满足施工需要)所发生的接入费用包含在其他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4)变更的计价原则: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实施变更,投标单位不得因工程变更致使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而调整综合单价。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调整方法如下: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由招标人认定类似子目)。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定额:(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2018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发包人财政评审审定预算的计价、取费原则编制新增(减)项目的预算综合单价,整体下浮18%156 后作为该新增(减)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当有材料缺项时,按市场行情认质核价,转运费、包干费、临时设施费等相关措施性费用不再计取)。10.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承包人必须足额筹备并按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工人工资。2.承包人应加强工人工资拨付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工人(包括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直接聘用的工人、劳务机构向承包人派遣的工人等)均能及时、足额地获取工资。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69号)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拨付的专用账户,对该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人(包括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直接聘用的工人、劳务机构向承包人派遣的工人等)也均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统一在银行开立个人工资账户。10.5监督部门电话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电话023-4757557810.6其他本项目为二次招标,图纸清单项目名称以挂网实际发布的为准,投标人可不做改动。注:其他文字表述与前附表若有前后矛盾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56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56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56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传真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156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http://www。jjqjyzx。com)发布所有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http://www。jjqjyzx。com)发布所有澄清和修改的内容。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http://www。jjqjyzx。com)发布所有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http://www.jjqjyzx.com)发布。2.3.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http://www。jjqjyzx。com)发布所有修改的内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施工组织设计;(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156 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违反本章9.2条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4)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156 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函部分中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施工组织设计》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156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56 7.1.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及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1.2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以前款规定方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7.1.3若因7.1.1、7.1.2原因确定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其各投标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与中标价之比同比例调整,若中标人不认可,视为放弃中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招标人须先到当地检察机关查询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备案,并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档案目录;若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候选人有行贿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2不再招标156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56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送达情况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是否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上限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15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5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56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个月。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年月日15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单位章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附加合格条件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56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在投标函中注明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并书面声明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是否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和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投标报价:70分;2.综合诚信得分10分;3.施工组织设计2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报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P1*P(现场抽取0-5%的整数)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P1*P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3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156 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2.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本附表3.2.1(1)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第2.2.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1(1)投标报价得分(A)投标总报价(70分)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 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3)综合诚信评价(C)综合诚信评价(10分)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参加本标段投标的投标人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值)*10*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3.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D)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分按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取各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平均分为该投标人最终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2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56 2分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2分156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156 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得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算出得分C;(3)按本章第3.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56 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56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二章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1.提供资料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2.业绩证明材料模糊不清,缺字漏字。3.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第4条“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4.项目经理经查询有在建项目的。5.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6条“其他要求”提供的。第二章1.9踏勘现场不组织。由各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过程中对周边设施造成的损毁及赔偿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与原有建筑施工方发生纠纷,招标人概不负责。第二章3.2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出的清单中所有内容(措施项目清单除外)不得修改,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2、若设置了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控制价,投标人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单价控制价则作否决投标处理。15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3.1初步评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5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3-02-2地块工程内容:展示中心1487.80平方米,总投资约600万,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广场道路(树木移栽)及管网(二次装修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江津发改委2017-500116-73-03-006502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补遗、答疑等资料包含的全部内容。注:本项目图纸所示范围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月日完工日期:2018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六、合同价款包干价含税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元(人民币)。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指定的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156 (3)投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其他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张有洪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56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15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156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6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156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56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有对方自行承担,请在专用条款中列明)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56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156 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56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156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156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自行承担费用。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156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56 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156 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56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156 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56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156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156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15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费用是否在总包费用中,请在专用条款中列明)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156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56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56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156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156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56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56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1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56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5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56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3.2试车中的责任156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56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5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1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满足保证金退还条件时应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6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56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156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56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156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56 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56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156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5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3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冬季措施费、雨季措施费、赶工费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1.4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检测费用和规费、税金。1.5分包人: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本合同补充条款;⑷合同附件;⑸本合同专用条款;⑹图纸;(7)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本合同通用条款;;⑽投标文件商务标和综合标;⑾投标文件技术标;2.2本合同专用条款与本合同通用条款有矛盾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未约定的条款内容,双方协商增加补充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及存在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对于同一项目要求不一致时按较严格的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图纸肆套(含竣工图),其他资料由承包人在进场后自备齐全。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准向第三方泄露、发表、引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156 姓名:按监理合同执行职务:按监理合同执行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的审批;(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负责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参加监理组织的各类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代表发包人对现场进行签证和变更实施的原始数据进行签署意见,现场的所有签证和变更(经济部分)要有基建组长签字方可进入决算并附图片和音像资料。(8)其他。项目经理姓名:___  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三通一平基本具备。不足部分(部分拆除)委托承包人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即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完成时间为开工令颁发前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于承包人进场前3个日历天,依据承包人编制的切实可行的且经过计算的用水、用电负荷计算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实施方案以架空或埋地敷设方式实施由接口位置到施工场地用水用电点的施工;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符合供水供电部门要求的计量装置并完成安装,同时按水电提供单位的要求支付使用押金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公布价)向业主指定单位缴纳水、电费用;水、电费用的价格按主管部门收取的价格加上分摊的损耗后计取。发包人不能保证施工水、电源供电的连续性,承包人必须自行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在自身施工期间不因发包人所提供水、电源故障而受到任何影响。发包人对因其提供的水、电源故障所导致的承包人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并拒绝承包人因此提出的任何索赔;(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3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移交承包人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为开工日期前5日。(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已完成了前期报批报建的各种手续,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安全备案等合法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3个日历天,组织有关部门就本工程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签署交验记录存档,承包人应自行对控制点进行校核并对交接的测量控制点准确性及精度负责;承包人对交接的测量控制点进行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查校核,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造成的重新测量、放点以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156 开工前7个日历天,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由承包人对图纸会审记录进行整理,经承包人、设计、监理、发包人等会签后分发各单位进行存档;由设计单位对设计交底进行整理,书面下发各参建单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投标单位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和地质条件(不能以不了解施工现场和地质条件为由向招标单位签证和索赔)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暂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的计划及各类报表的时间为:①开工前10个日历天,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工程总进度(详细至分项工程或工序)计划以及材料采购到货计划、人力资源计划、机械设备投用计划等,待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②实施过程中,每月25日报送当月实物完成统计清单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一报送三周滚动计划;每周报送周报表,每日报送日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派专人负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前,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手续,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执行通用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排污、垃圾、粉尘、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施工组织管理,落实各项污染源防治措施,维护现场文明施工环境,确保现场达到优秀文明施工工地标准。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政府主管部门罚款、索赔或诉讼,或引起周边居民阻碍施工或索赔,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或搭设,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承包人按发生费用的两倍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③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的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的,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等承包人自身责任原因造成发包人缴纳的未能全部退回或被扣除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④156 按合同的要求按期优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保证交叉作业顺利进行,并主动为专业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专业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组织专业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负责。如因管理协调不善影响相关联单位的工期,工期经发包人及监理确定后从承包人总工期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及交叉作业的关联单位的配合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计入总价中。⑤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以及设计变更等约定内容),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约定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按照造成的损失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⑥总承包单位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与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协调:总包应主动定期召开与业主的碰头会,以工期、质量、安全为核心,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理顺每一阶段的关系承包人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协助业主及监理工作,为业主和监理的现场管理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接受业主及监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不限如下所列):1)、承包人应主动提前向业主及监理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专项实施措施方案及各项质量、进度、安全控制计划等技术文件,承包人报送时间必须考虑监理和发包人的审核批复时间,不得故意缩短报送时间为借口延误进度或拖延实施;2)、承包人每周须向业主及监理书面上报下周旁站、验收等施工内容清单计划,并提前24小时通知将需要报验、旁站、验收的工作内容通知监理工程师;3)、承包人必须保证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时的人身安全,为监理的工作提供各类安全措施;承包人必须教育自己的员工或工人尊重监理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各类监督管理意见,对于监理提出的意见须遵照执行,不得推诿,不得谩骂或对监理进行人身攻击;4)、承包人须按规范要求及监理要求及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报验及试验检测等监理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对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须遵照执行;对于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承包人必须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5)、承包人对于需要报验的施工内容,必须坚持“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检查合格后方可向监理进行报验;对于监理检验中提出的整改纠正意见必须整改到位并报请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整个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7)、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均主动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按规定使用前需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检测的材料,主动递交检测结果报告,办理签证手续,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8)、承包人必须按分部或分项工程及工序检验质量,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使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开展工作;156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偕项目主要管理人参加业主或监理主持的例会或其他各类会议;并对监理会上提出或下达的书面文件、应急口头通知等有关要求整改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响应,在监理要求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完毕;施工单位拖延、推诿或拒绝纠正整改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发包人进行通报,同时对此类事件下达处罚通知,视事件严重性处罚金额500~5000元/项/次;10)、承包人必须在例会上向业主及监理等各有关单位真实反映、通报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使有关各方了解工程进行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承包人必须对现场的“人、材、机”等资源、进度、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等的信息形成书面报表向监理及发包人进行上报,上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11)、承包人的各类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及时向业主及监理提交各类工程资料;由承包人的延误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2)、承包人拟用于安全文明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每月向发包人及监理进行上报;13)、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在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方面的各类考核及处罚,同时发包人或监理对承包人的处罚,不能减轻或减免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1)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的接驳口;2)总包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有偿提供生产区域内的垂直运输配合、其他配合(如脚手架等);3)总包组织制定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对总工期的统一计划,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留出足够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面管理制度。4)各分包单位及时给总包提供各自的进度计划,以便总包对工期作出宏观控制。5)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及时反馈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协调解决。6)各分包单位及时收集本专业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如:承建资质证书、各种材质证明、试验合格证、质评资料等。7)总包负责对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作统一协调和解决并负责整个总包范围内各分包工程的资料收集、归档及移交,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的移交凭证。8)本着责权结合的原则,为保证总包有效地担负起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发包方赋予总包相应的权利。与材料供应商的协调:1)主要材料、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选择的设备、材料供货商,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厂家范围,结合《物资采购程序》规定的方法选择合格材料设备供应商;2)将施工进度计划、对材料质量的特殊要求及时通知供应商,保证各种合格材料按计划及时进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⑦已竣工工程在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行修复;对于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工程成品,承包人应采用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完成清场任务,将材料、设备及临建设施全部拆除运走(建筑垃圾及地下障碍物必须全部外运,不得填埋在发包人用地范围内),场地交给发包人使用。否则视作延误工期处理,发包人有权处理其遗留物,且不承担其任何损失。⑧156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5套及相应的电子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在一周内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并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承包人及时提示发包人提供,全部资料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设备施工单位或业主另行发包的施工单位进场时,施工总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或阻挡施工并收取配合费11、安全文明施工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不得以政府或业主组织参观检查为由向业主索赔额外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12、总包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已含对业主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的管理费、配合费及所有费用。13、所有涉及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定等需按照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基建管理办法执行,方可进入竣工结算。14、施工清单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15、消防必须通过验收,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意见书。16、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视频监控,让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室对承包人实施界面范围内的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及数据查阅。17、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开工前15天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实时提交符合工程师批准的节点工期要求的周及月度进度计划,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承包人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发包人有权对按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详见附表)。工程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非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进度计划,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56 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质检等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如果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后,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后对质量怀疑,可指示承包人采用有效方式揭开进行检查,承包人承担揭开检查、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承担由此增加的其他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本工程必须采取保护安全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合格要求,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的安全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方式确定。⑴承包人以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做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不作任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经发包人签署的工程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签署的现场签证。此部分价格的调整方法: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和费率一经确定,在今后的变更和结算中将继续沿用。若变更内容中的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同的项目,则选取相近或相似的项目套用;若没有相近或相似的项目,价款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和取费,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没有的按建设单位认可的价格执行,经监理、项管、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后并下浮18%后作为结算依据。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书面提出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签订后材料和人工涨跌不再调整24、工程预付款:有。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有。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完工付此部分完工量的75%工程进度款(必须验收合格);2)柱子及屋面完工付此部分完工量75%工程进度款(必须验收合格);3)工程初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4)待工程竣工办完结算、审计完成,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其余3%为本工程质保金(必须消防验收合格)。5)国家法规规定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质保金。156 6)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根据上述时间节点编制已完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计算清单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审定,审计完成后提交支付申请后20工作日付款,审减额在5%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审减额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70%(不超过6个月),银行转账30%。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如有,由招标人承担。(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如有,由招标人按通用条款执行。(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如有,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如有,由招标人运到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如有,供应量小于一览表时由招标人补足。(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有,招标人按通用条款执行。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其品牌、质量和价格后方可采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专用条款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对材料、设备负责。八、工程变更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2.确定允许变更价款部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及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价格调整。3.因工程设计变更后,合同价款变更依据的确定:按合同条款第23.2(1)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图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前10天内提出相关竣工资料,其中提供肆套竣工图纸和电子版竣工图一套。33、竣工结算33.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造价累计在合同价的±2%以内时(含±2%),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可调整。33.8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书首先经监理单位初审,后需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并经报发包人签章确认后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3.9施工单位结算报送价审减额在5%以内由发包人支付审计费,审减额超过5%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33.10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政府政策性调整的价格不再调整,材料涨跌不再调整。34.4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条例无规定的为二十四个月。15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150日历天,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不予罚款,承包人也不能向发包方索赔;3、延迟一天罚5000元/天,依次类推。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次交验达不到合格标准,按合同总价的2%处罚,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轻伤一人,扣罚金贰仟元;每重伤一人,扣罚金贰万元;每死亡一人,扣罚叁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赔偿。(2)承包人在施工工程中须保证注册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人员须常驻现场。注册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名单在进场施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确定主要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名单,并由发包人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考勤)。批准后主要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出现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而变更主要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的现象,每出现一起,扣罚一万元。(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质保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4)扣罚金额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时扣除。(5)其它未尽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37、争议37.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56 (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方按建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保险。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款的10%的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监站签字(或出具备案证)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12份,承发包人双方各6份,由承包人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1)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位,实行工地考勤制,每周驻工地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如项目经理每周驻现场不足6个工作日,将处以1000元/周的罚款。(2)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全面接收工程,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4)因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发放所属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应得收入造成其有过激行为,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的,按参与工人(包括农民工)数量扣减承包人500元/人次作为违约金;在社会舆论上造成对发包人不利影响的,按媒体的曝光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次数,每次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5)如果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有“挂靠”、现场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与投标书中不符、实际工程中有与投标文件承诺明显不符的行为、后期发现投标文件资料有作假行为等,甲方有权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47.2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和配合:(1)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及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施工,提供具备专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3)承包人负责发放发包人、监理所发出的与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分包商执行。(4)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并应要求各专业分包工程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过程度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5)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商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专业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请专业分包商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零星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另行发包分包商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负责与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156 (7)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商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项目:①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②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专业分包商可以在承包人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承包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定方案,原则上由各专业分包商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承包人。③承包人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④承包人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专业分包商建立若干兼职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⑤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专业分包商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专业分包商自行解决办公设施。⑥专业分包商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承包人负责清运,承包人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承包人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专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⑦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8)除消防、电力(高压部分)外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备案由承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商协助,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负责。承包人总包服务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专业分包商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9)负责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47.3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有关规定:(1)承包人须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人士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政府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仲裁;除非有关伤亡是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致的。(2)承包人须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仲裁。惟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总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商或任何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商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致的。(3)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完全的责任。发包人对任何不论是总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的雇员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上述的索赔、要求、仲裁、费用及支出。47.4承包人误期违约责任:(1)除本专用条款第35.2条规定的外,发包人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通知后三日内人员及机械退场完毕,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技术文件及施工现场,对退场前承包人已计量的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价款的80%计算,对未经计量确认的工程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发包人退场指令下达后承包人应予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退场或移交工程文件及施工现场,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5000元/天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设上限。156 (2)承包人未按正常施工进度报本周施工工作量,或实际完成工作量未达所报本周工作量20%视为本周停工,承包人未完成所报本周工作量70%视为本周怠工。47.5承包人应遵守安全、交通、水务、环保等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周边关系(包括地方上的协调和施工秩序的维护)。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有关单位举报或投诉,承包人除妥善处理引发事件外,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不会因此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47.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所有关于工程现场施工时间的任何规定,若承包人需要进行24小时的施工或在超过政府相关规定的方式时间外进行施工,承包人须自行获得向有关部门批准,并支付一切有关费用。承包人不得因相关部门对以上申请的拒绝或因执行相关部门对以上问题所提出的指示而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47.7中标人的承诺工期为合同约定工期。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标人应在接通知后7天内将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更提报发包人审批,不报或延期报均视为工期不需变更。47.8承包人如发生需要现场签证的事件,需于事件开始前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承包人超过时限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视为此项事件不增加工程造价。发包人和监理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天内无特殊理由不到现场进行确认的,承包人可继续进行下道工序。47.9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变更和现场签证均需监理和发包人基建组长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能作为调整工程费用和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47.10中标价含施工工程中的一切检测费用。47.11招标文件将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提及处,以招标文件相应要求为准。47.12本工程综合单价含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检测费(含建设单位部分);47.13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银行履约保函无息(合同总价的10%),退还时间为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初验合格);47.14工程签证要附图片和音像资料,必须有基建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47.15本工程必须经过审计,审减额5%内由建设单位支付,审减额超过5%其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47.16施工现场要求47.16.1项目场地与公共交通通道的个路口必须有防止无关车辆进入的设施;施工现场围护并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设施;且须设置车辆冲洗设备;47.16.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及施工物流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方案,报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审批。所有临时道路必须是硬化道路;卫生间必须贴瓷砖、通风良好,卫生间内必须配备冲水式大便器、小便器及冲洗设施,承包人须负责安排与市政污水系统进行临时接驳所需的工作。假如卫生间不能连接污水系统,承包人必须每天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在工程竣工时拆除相关设备。需尤其注意的是,必须指示其工人及另行分包人的工人使用临时的卫生间,禁止工人在工程现场内或其他地方大小便,违者应解雇,以示惩罚。因工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破坏的任何工程,均需由承包人自费完全移走并重做,直至获得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满意。承包人有责任保持整个现场和建筑物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并获到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满意;47.16.3156 服从发包人和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管理的要求,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必须按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自行搭建临时设施,影响施工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在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通知的时间内、无偿的将所搭建临时设施、道路以及它们的配套设施、剩余材料物质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属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剩余,发包人有处分权),并保证其上可进行绿化;47.16.4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始前期的5天内完成现场临时办公建筑;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分的要求,建造位置必须提前报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审批,获得批准后实施;47.16.5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其施工原因造成的须和政府相关部门或周边相邻利益人的手续、纠纷、处罚等各事项(如渣土办、城管、阻工等);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因自身施工需要而开设的临时道口的施工,并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47.16.6承包人提供另行发包子项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所用临时用水、电、道路、公用动力设施。施工过程中临时用水、电由承包人提供接口并统一管理,另行发包子项工程施工单位自行在水电接口处安装计量仪表使用水、电并按月足额向承包人缴纳水电费。47.16.7承包人必须就其承包范围内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现场加工区域、倒运设施及路线、吊装设备等做详细的规划并制定详尽的实施方案上报发包人、监理及施工总承包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有权就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采取合理的相关措施保证并提高施工质量,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整改要求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有任何其他的费用及工期诉求。47.16.8承包人提供整个项目(含另行发包子项工程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设施(临时维护、标示标牌等);同时承包人必须接受除业主、监理、发包方的监管外,还必须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提供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如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等;47.16.9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工人、包括另行分包人的工人擅自进入发包人本工程工作面以外的物业或工地现场以及与工程无关的任何部分。如果承包人想利用发包人工程工作面以外的土地及空间建造脚手架或其它用途,必须就此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须由承包人承担。47.16.10承包人必须确保通往及环绕现场的车路和人行道在任何时间均不被现场所带来的泥土,石块及废物阻塞。承包人的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对交通或其他人造成不便或阻碍。所有车辆和机器(不论其所有权)在离开现场之前,均须由承包人负责清洗,以确保泥土,泥泞及废物等不会掉在路上,同时承包人有责任与义务清除、修复自身对道路的污染与损坏。为了达到本目的,承包人需在施工物流出口装置车辆清洗泵清洗槽等配套设施,并应在工程竣工后,在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通知的时间内负责拆除。承包人必须承担任何因此项工作疏忽造成的后果及相关部门的处罚。47.17施工资源的要求47.17.1.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指定人员。上述各人员在各主要施工段期间必须在位,不允许承包人采取“挂牌易人”的管理方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56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书面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47.17.2.作为有着非常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并且有多次类似工程经验,承包人必须组织、成立技术力量足够的现场项目团队,所组建的项目团队必须是发包人认为其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招标答疑、图纸会审阶段,承包人必须组织足够的技术力量对所有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阅读和分析,必须尽可能的提出设计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缺陷直至得到答复;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就有明显的设计缺陷、异常、不合常理或与各专业交叉、打架等问题能够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如承包人就此类问题不提出继续强行施工,造成的返工等损失,发包人将视此类事件为承包人故意增加发包人费用的恶性事件,所有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不得有工期顺延要求,并承担此类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47.17.3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在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任命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及项目部组成成员,并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以及承包人赋予各项目部组成成员的职权等信息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责任心,尊重业主、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选用(或驱逐)发包人认为态度良好(或态度较差,无法沟通)、合适(或不合适)的承包人从事本项目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项目部的认可是决定承包人按期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承包人每日(或按发包人要求)上报承包人现场人员名单和工种组成,上报文档样式开工一周内由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布。47.17.4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指定一名文档人员作为文件的接收人(同时指定二到三名备选文档接收人,确保该文档人员不在时能被正常接收),所有文件经其签收后,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即认为该文件已传递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文档接收、信息传递工作出现停顿或延误,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承包人200~500元/次经济处罚,同时因此项疏忽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各种报表、文档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上报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所需填报的各种报表、文档在开工后由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向承包人进行发布;所有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往来函件,如通知、联系单等,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对发包人下达的联系单(或通知书等)拒不执行或拖延、敷衍、不及时回复,发包人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另行考核,每次考核金额将视情节轻重为伍佰到伍仟元。47.17.5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47.17.6156 发包人有权在其认为现场施工进度滞后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增强现场人力资源的要求,对于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认真应对,采取的措施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承包人不得因按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任何费用及工期上的诉求;47.17.7发包人有权在其认为现场施工进度滞后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增强现场机械、设备资源方面的要求,对于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认真应对,采取的措施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承包人不得因按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任何费用及工期上的诉求;47.17.8承包人每次上报工程进度款时,必须依照发包人的要求,出具上期进度款中人工工资及材料款等的支付情况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或停止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发包人对于人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支付情况核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拖欠人工工资和材料带来的任何责任。47.18施工质量管理要求47.18.1本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47.18.2按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国家(含重庆市)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验收等验收。47.18.3承包人需负责消防、防雷等工程的检测、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47.18.4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报验)不得使用,若使用未经检验材料,视情节严重,发生一次,另行考核500-1000元,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原材料、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原材料未经看样订货,不得使用,否则一律不予确认,造成损失自行负责,并整改至合格为止。47.18.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质量整改单》后,必须在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成,否则每项质量问题必须另行向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支付质量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47.18.6工序报验、隐蔽报验未经报验进入下道工序,视情节严重,发生一次,另行考核200-10000元,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47.18.7工程施工资料与工程施工同步整理,达不到要求,另行考核200-5000元,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47.18.8分部分项验收整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执行。如拖延、不执行,视情节情况,另行考核1000-20000元,同时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终止合同,并按承包人主动违约处理。47.18.9发包人和监理就施工质量问题有权根据需要向承包人下达停工整改指令,直至该项施工质量整改合格为止,承包人不得就此类停工整改问题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要求。47.18.10发包人和监理对于施工质量的检查、审查、考核,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56 47.19工期要求47.19.1作为有着非常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考虑到与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平行、交叉作业,造成施工的窝工、停工、施工降效等因素(特别是要保证进度节点施工的进度);承包人负责给予另行发包子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间及空间方面的便利,并负责统一协调本工程项目进度;发包人有权就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交叉作业随时调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次序和部位以及其逻辑关系,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要综合考虑雨季、冬季及节假日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还要考虑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的情况和规范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确保发包人工程工期及进度要求,以上内容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的费用和工期要求;47.19.2承包人必须按照附表3规定的节点工期的来完成工程的施工。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其造成另行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7.19.3本工程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因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施工降效及应采取的合理施工措施,相关费用计入合同价款中,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承包人因此提出的任何费用及工期索赔。47.19.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所有有关于工程现场施工时间的任何规定,若承包人需要进行24小时的施工或在超过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时间外进行施工,承包人须自行获得向有关部门批准,并支付一切有关费用。承包人不得因相关部门对以上申请的拒绝或因执行相关部门对以上问题而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47.19.5承包人在实际施工时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所采用的措施不符,且进度出现滞后时,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将按承包人的技术标所列各项措施检查实际采用情况,当任意一项指标不符,承包人应立即按技术标调整,否则每项不符之处须支付工期违约金限额的10%,累计直至100%,承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7.19.6承包人按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要求,在其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日报、周报、月报及季度报表,以及施工日报、三周滚动计划、节点里程碑计划三级施工进度管理体系(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和总体计划);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交各级进度计划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通过后实施,发包人和监理将按审核通过后的进度计划对发包人进行考核,同时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各级进度计划的审核和考核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7.19.7为保证工程按期实施完成,执行三级计划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及考核办法见下表。序号计划功能报送要求检查机制1工程节点计划厘清本工程工序、确定里程碑节点及关键节点进场后7天内报送;15天内通过发包人、监理审查每月1日回顾上月计划,做出月度总结,落实考核意见2三周滚动计划156 分解工程节点计划,配备每日人员、机械、材料等施工要素每周一报送下周计划,并取得发包人、监理签字确认每周一回顾上周计划,做出周总结,落实考核意见3施工日报落实周计划。沟通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每日碰头会通告,并提交上日施工日志实施检查,未完成则要求加班解决47.20、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采购47.20.1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需征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所购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检测报告、销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且需经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规定进场报验签字并由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以上监理及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所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责任。47.20.2本工程中,凡属本合同品牌群清单中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必须在此范围内选择其一品牌采购使用,不得受其投标价格和其他原因影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但不免除承包人按品牌群清单选择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责任;47.20.3本工程中未指定生产厂家和品牌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但选择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满足设计文件、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而且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和业主、监理的同意,但该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自行选择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责任。47.20.4无论国家规范有否指明,拟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其样品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批准。为了有足够的时间选择,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的其它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使用前一个月提交此等材料的样品,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封存在施工现场,除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所有的一切材料均须符合此等样品的质量标准。47.20.5需要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现场督造前,承包人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业主、监理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等督造计划,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一切的便利条件;同时发包人、业主、监理等的现场督造不能免除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质量责任;47.20.6工程的材料、构件涂色前提供相应的色标供发包人、业主、监理审核认可,在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涂色,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涂色,所有产生的一切后果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有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工期要求;47.20.7承包人运抵现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堆放在指定地点,并自行承担安全保卫,成品、半成品、材料的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7.20.8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交叉施工时对已安装的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坏,否则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子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47.20.9工程中间过程及终验收合格所需发生的所有质检、检测、检验、验收费用,无论政府及相关文件规定是否由其支付,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均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均由承包人负责。156 47.20.10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本工程质量的检查,在参检中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的整改、更换、返工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7.21工程变更(含签证等)、合同价款管理1.工程的设计变更(含签证等),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变更、增减及签证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审核内容:工程量、造价并附有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通过,经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审计结果报基建组组长审核后,报发包人公司内部签批完方可实施(项目组、规划部、财务部、执委、总经理等签批,详见附件4:申请.请示.项目变更审批表),且由工程设计单位书面签证变更并盖章签字为有效。2.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方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各种因素产生的各项措施费,措施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审核,不得作为承包人作为增加措施费的依据向发包人进行索赔。47.22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47.22.1承包人必须按现行标准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重庆市建委相关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办理竣工备案、编制完整的竣工资料,向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验收证书;同时按规定向发包人、监理等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竣工资料各一套,此项事宜作为付至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47.22.2该项目所有分包单位均作为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编制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承包人有权指导、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由分包单位各资料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的仍由承包人负责);47.22.3承包人除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编制外,还需全面负责重庆市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档案接收机构关于工程影像拍摄的相关事宜;47.22.4承包人应积极与重庆市安全监督站、质监站、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等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完成各职能部门的其他相关事宜;承包人不得有任何额外的费用及工期要求;47.23工程分包47.23.1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若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将按照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处罚,并取消施工资格,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7.23.2承包人与另行分包子项施工单位的职责关系47.23.2.1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需对另行发包子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则必须上报发包人后由发包人同意安排处理;47.23.2.2156 承包人负责完成其他各分包人管线设备等穿基础梁、楼地面、屋面、墙体洞口的预留及因其他各专业施工所合理破坏的墙、柱、梁、楼地面、屋面的封堵修复,配合做好隐蔽工程等的交接、组织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完成施工,并配合做好其他各专业分包商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不另计取。47.24、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贯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实现轻伤、重伤、死亡、污染、中毒、火灾、重大机械等事故及刑事治安案件为零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相应资质等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开工前由发包人进行发布说明;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等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所有条款的相关要求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除此之外,必须遵守如下条款:47.24.1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承包人对其发生的一切事故,如:伤亡、治安、现场滋事等均由承包人自负,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等损失要照价赔偿。47.24.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有义务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对施工现场非承包方的作业人员或任何第三人(与项目施工无关人员)在施工场地发生伤亡等事故的,事故责任属承包人的,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不属承包人的,除依法由非承包方的作业人员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确定责任方的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47.24.3本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施工管理模式,施工现场采取门卫准入制度,承包人在开工前制定完善的门卫准入制度和保卫制度,上报给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实施;并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保卫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其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发包人有权查验原件,承包人须按本项目当地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47.24.4、承包人全体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帽颜色统一,安全帽上必须有承包人明显单位标识,着装也必须统一并由明显的单位标识。所有人员必须佩戴胸卡才能进入现场,胸卡形式统一如下:XXX工程持卡人姓名     职务持卡人所在公司全称持卡人照片6cm156 9cm施工期间未佩戴胸卡、未戴安全帽、未着统一服装而进入现场者罚款300元/每次·项·人。47.24.5、在项目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行业规定组建其施工现场安全部,委派有能力、胜任的专业安全人员承担安全部门经理,该部门经理的安全员上岗证必须提交给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安排不少于两名专职现场安全巡查人员,承包人安全部门承担、但不局限于以下职责:⑴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程。⑵在现场,保持各方对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沟通,包括地方政府、业主、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分包人等。⑶评估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目标。⑷协助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发生在项目施工现场的重伤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等。⑸当地施工条件的调查、鉴别工作,评估施工中的风险。⑹建立规章制度,为高风险施工活动提供施工安全防护措施。⑺为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供应商、参观人员等)提供进场安全教育和培训。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⑼对健康安全环境方面表现进行审查和衡量,指出违规,并加以整改。⑽对正确的行动进行介绍及推荐,表彰在安全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现场工人。47.24.6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将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独立的或与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联合进行安全检查,任何类型的现场安全检查完毕后,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将在认为必要时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安全问题整改通告,承包人在接收到该通告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承包人收到该通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将被发包人处以200-100000.00元/每项·次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经济处罚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在根据需要的情况下,就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响应并认真贯彻执行,直至整改项符合要求,并不得有任何费用及工期方面的诉求,同时发包人、监理、业主对承包人的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等并不能减免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47.24.7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体系。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为所有雇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消除任何因工作原因引发的职业病的伤害,确保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的实施引起的职业疾病伤害数目为“零”。47.24.8承包人在确保施工现场(包括现场办公区域等临设设施)的整洁有序方面,承担、但不局限于如下职责:⑴指定、安排若干个专职的现场清理人员。⑵承包人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在指定区域且堆放整齐、规整。⑶承包人施工设备、机具、工具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且整齐、规整。156 ⑷现场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⑸现场所有通道必须畅通,无障碍,且路面经过硬化处理。⑹在项目施工现场(与另行分包交叉施工的若无证据证明为另行分包施工导致的,则由承包人负责)上,承包人必须建立和执行每天现场清理(清扫)制度(或发包人、其他相关部门临时要求的)。即在利用当天收工前的十五分钟,安排当天在现场施工的人员,将现场的承包人的施工材料、施工机具、设备等摆放整齐,将现场施工废弃物集中堆放,现场清扫干净;⑺承包人将在施工现场上建立若干个建筑施工废弃物临时堆放垃圾池,并提供若干个生活垃圾回收桶。47.24.9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内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先向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提交施工风险分析表、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等,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再上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再严格按其内容组织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47.24.10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特种项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其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具有销售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证书;47.24.11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47.24.12现场作业人员应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应要求,附件齐全可靠;47.24.13要坚持文明施工,对危险作业或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及隔离设施,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47.24.14在施工期间若需使用业主、发包人的设备(施)或能源,必须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用,不得擅自使用;47.24.15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允许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7.24.16承包人必须在进场施工到竣工退场期间每日10:00前按规定格式向发包人及监理上报前一日《施工日报表》。否则,发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将对其处以100元/天的安全违约金。47.24.17对承包人的以下行为,发包人将进行安全文明违规处罚,额度见下表:类别非安全行为处罚金额(元)备注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2米至5米)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5米以上)156 承包方施工时,造成乙方或甲方人员轻伤事故承包方施工时,造成乙方或甲方人员重伤事故使用电气设备时未穿带绝缘保护者切割作业不带防护镜者焊接作业不使用防护面罩者承包方施工时,造成乙方或甲方人员死亡事故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提供以上相关劳保用品将被处罚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更新被损坏的劳保用品将被处罚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在现场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没有在指定地点生火、做饭、洗澡、洗衣等行为不佳者现场施工时打赤膊、穿短裤、穿拖鞋、睡觉、追逐打闹争吵者没有在指定地点吸烟者在现场中午酗酒者不听从业主、监理以及发包人的主管人员教育/指示者在现场吸食麻醉品者清理出场在厂区里席地睡觉者3.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无证操作机械/电气设备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机械/电气设备现场无证驾驶车辆者私自接拆电气线路者没有遵守现场车辆(机动和非机动)管理规定者没有断电而移动机械/电气设备者生拉硬拽电缆/电线者没有使用正确的工具或以普通物料充当工具干活者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等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并拒绝整改,将被处罚4.施工中不安全的行为高空作业没有使用梯子上下者(沿结构/构件攀爬)使用梯子进行高空作业时梯子角度不正确,梯子底部无人监护扶持,拒绝整改,每次将被处罚向上、向下抛物者156 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而未复原者施工中对地坪造成损坏者,损坏面积小于10cm(包括cm)施工中对地坪造成损坏者,损坏面积大于10cm未办理临时登高审批手续各种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过期使用不正确的工具/机具工作者没有得到主管人员安排,野蛮施工者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野蛮指挥工人施工者在业主/监理/总包单位下达停工令后仍在施工者使用易燃液体进行清洁者使用无齿锯打磨铁件或切割木块者未经过允许,私自乱动现场已经安装的设备使用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没有按照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者承包人没有提供相应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将被处罚承包人私自进入工厂、动用工厂设备/设施5.动火作业无特殊工种上岗证和动火证的施工者动火作业时旁边(3米处)没有放置灭火器者动火作业时,没有保证气瓶的安全距离者动火作业时没有将周围的易燃物(四周10米范围以及上下)清理干净者移动汽瓶时,使用脚蹬踏滚动汽瓶者(无论是满瓶还是空瓶)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起火险没有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拆除现场消防设备/设施者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没有使用回火器者动火作业完毕后不按安全规定堆放气瓶者动火作业时附近(若焊渣溅落时,包括正下方)没有设置监护人者动火作业时,将乙炔气瓶平放倒地者承包方施工中造成一起重大火灾以上事故承包方施工中造成一起一般火灾事故156 承包人没有或提供的现场施工用动火作业设备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将被处罚6.现场治安在现场上,遇事不按正常渠道解决,聚众闹事起哄的为首者清理出场在现场打架斗殴吸毒者清理出场在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拒绝报告目击事故者盗窃财物者交治安保卫部门处理,清理出场故意破坏现场他人财物者清理出场违反当地治安管理规定,被警察/武警处理者清理出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者未经过正当手续,私自潜入车间,玩弄车间设备/产品者7.环境保护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建筑施工废弃物堆放在厂区(厂区内、施工区域外),并拒绝清理;承包人施工中污染厂区道路,并拒绝清理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向业主厂区底下管网排污水,厂区内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156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研发中心及商品车交付中心(展示中心)第二次(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暂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156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暂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重庆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公章):(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56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156 年月日156 附件三: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作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1.2严格执行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第三条承包人义务156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或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3.6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年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对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察。第六条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失效。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15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2013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2013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13】85号)和计量规则(渝建发【2013】8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进行编制。国家计量规范和重庆市计量规则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或重庆市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2.投标报价说明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清单项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清单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2.4工程保险和其他保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和第18.3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有)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156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若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清单项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2.8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2.11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清单项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清单项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2.12计日工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1)人工费:按照2013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2013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13】85号)和计量规则(渝建发【2013】83号)执行。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156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2.13暂估价(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3.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限价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156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156 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工程概况见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2、工程技术要求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相关要求。3、依据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156 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56 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其它资料二、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资格审查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七)其他资料四、技术部分设计方案(一)施工方案;(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三)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四)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五)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六)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八)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156 一、投标函部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156 目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其它资料156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限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的内容。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156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招标文件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投标人须知1.4.1姓名:2工期投标人须知1.3.2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4分包投标人须知1.115……………………………………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156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156 (四)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五)其他资料156 二、商务部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6 目录[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15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6 三、资格审查资料(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6 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七)其他资料156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156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156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156 (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保证明156 主要人员简历表156 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156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应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附注的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156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截图的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156 (六)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七)其他资料156 四、技术部分目录[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156